社会救助家庭家境调查规范第1部分:工作程序DB3301/T 0329.1—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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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0 8 0.9 9CCS A 1 6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规 范第 1 部 分:工 作 程 序2 0 2 0-1 2-1 5 发 布 2 0 2 1-0 1-1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调 查 对 象.25 调 查 内 容.26 调 查 评 估.47 调 查 流 程.68 调 查 结 果.9附 录 A(规 范 性)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1 0附 录 B(资 料 性)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授 权 委 托 书.2 0参 考 文 献.2 1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I I前 言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0 3 2 9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规 范 分 为 3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工 作 程 序;第 2 部 分:工 作 质 量 评 价;第 3 部 分:机 构 能 力 评 价。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0 3 2 9 的 第 1 部 分。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民 政 局、杭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富 阳 区 民 政 局、上 城 区 民 政 局、萧 山 区 民政 局、桐 庐 县 民 政 局、西 湖 区 民 政 局、江 干 区 民 政 局、余 杭 区 民 政 局。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马 益 洪、陈 思 钰、张 超 男、张 志 刚、郑 要 志、徐 雯、谷 穗、李 利 明、方 菊 芬、吴 时 超、倪 盼、林 燕、程 正 竹、傅 俊 巍、沈 蒙 恩、张 韧、张 鑫、丁 路、傅 雨 安。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I I I引 言浙 江 省 民 政 厅 发 文 关 于 开 展 社 会 救 助 家 境 调 查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浙 民 助 2 0 1 7 1 1 5 号)要 求在 社 会 救 助 审 批 工 作 中 加 入 家 境 调 查 环 节,用 以 全 面 了 解 困 难 群 体 的 社 会 救 助 需 求、精 准 识 别 社 会 救 助对 象,便 于 公 平 分 配 社 会 救 助 资 源 等。本 系 列 标 准 按 照 上 级 文 件 要 求,并 结 合 本 市 家 境 调 查 试 点 工 作 实 践 经 验,用 于 规 范 本 市 社 会 救 助 申请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工 作,为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提 供 指 导 依 据 和 管 理 规 范,提 高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的 规范 性、透 明 度 和 社 会 公 信 力。本 系 列 标 准 拟 由 3 个 部 分 构 成:第 1 部 分:工 作 程 序。目 的 在 于 确 立 适 用 于 本 市 家 境 调 查 的 调 查 对 象、调 查 内 容、调 查 结 论、调查 流 程、调 查 报 告 及 各 类 规 范 性 文 件,用 于 指 导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的 开 展。第 2 部 分:工 作 质 量 评 价。目 的 在 于 确 立 适 用 于 本 市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上 级 对 下 级 的 家 境 调 查 工作 实 施 水 平、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对 家 境 调 查 机 构 的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执 行 水 平 的 评 价 内 容 和 评 价 方 法,用 于评 价 及 促 进 改 进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的 实 施 能 力。第 3 部 分:机 构 能 力 评 价。目 的 在 于 确 立 适 用 于 本 市 从 事 家 境 调 查 机 构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能 力,用 于 指 导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在 招 标 等 活 动 中 评 价 及 筛 选 社 会 组 织。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1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规 范 第 1 部 分:工 作 程 序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的 调 查 对 象、调 查 内 容、调 查 评 估、调 查 流 程、调 查 结 果等 要 求。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对 全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的 规 范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3 3 0 1/T 0 2 0 6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社 会 救 助国 家 和 其 他 社 会 主 体 对 于 遭 受 自 然 灾 害、失 去 劳 动 能 力 或 者 其 他 低 收 入 家 庭 给 予 物 质 帮 助 或 精 神 救助,以 维 持 其 基 本 生 活 需 求,保 障 其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的 各 种 措 施。主 要 的 社 会 救 助 形 式 包 括:最 低 生 活 保障、特 困 人 员 供 养、自 然 灾 害 救 助、医 疗 救 助、教 育 救 助、住 房 救 助、就 业 救 助、临 时 救 助 等。3.2邻 里 走 访向 家 境 调 查 对 象 的 邻 居、同 事、物 业 等 非 被 调 查 家 庭 成 员 询 问 并 获 得 信 息 的 调 查 方 式。3.3家 境 调 查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家 境 调 查 机 构,通 过 家 庭 访 问、邻 里 走 访 等 方 式 实 地 调 查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情 况 的 活 动。3.4家 庭 财 产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拥 有 的 全 部 动 产 和 不 动 产。主 要 包 括:银 行 存 款、有 价 证 券、商 业 保 险、期 货、债 权、公 积 金、房 产、土 地、机 动 车 辆(不 含 残 疾 人 功 能 性 代 步 机 动 车 辆)、船 舶 及 其 他 财 产 等。3.5自 理 能 力人 们 在 生 活 中 自 己 照 料 自 己 的 行 为 能 力,主 要 包 括 自 主 吃 饭、自 主 穿 衣、自 主 上 下 床、自 主 如 厕、室 内 自 主 行 走、自 主 洗 澡 等。3.6家 庭 收 入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2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拥 有 的 全 部 可 支 配 收 入,主 要 包 括 扣 除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缴 纳的 社 会 保 障 性 支 出 的 工 资 性 收 入、经 营 性 收 入、财 产 性 收 入 和 转 移 性 收 入 等。3.7家 庭 刚 性 支 出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医 疗 和 教 育 的 必 要 支 出。3.8家 庭 净 收 入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家 庭 收 入 扣 减 家 庭 刚 性 支 出 后 的 金 额。4 调 查 对 象4.1 社 会 救 助 申 请 人(以 下 简 称“申 请 人”)以 下 人 员 可 作 为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成 员 申 请 社 会 救 助:申 请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成 员 的 户 籍 在 杭 州 市 辖 区 范 围 内 的;非 杭 州 户 籍 人 员,视 作 杭 州 户 籍 的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包 括 以 下 人 员:与 杭 州 本 地 户 籍 配 偶 结 婚 后,户 口 尚 未 迁 入 的 对 象;接 受 国 内 全 日 制 高 校 及 其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而 将 户 籍 迁 至 就 读 院 校 的 原 杭 州 户 籍 人 员;与 本 户 籍 人 员 有 抚(扶)养 关 系 的 一 起 居 住 的 未 成 年 人;其 他 经 区、县(市)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人 员。4.2 申 请 人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以 下 简 称“家 庭 成 员”)4.2.1 以 下 属 于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配 偶;父 母 和 未 成 年 子 女;已 成 年 但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包 括 在 校 接 受 国 内 全 日 制 高 校 及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的 成 年 子 女;其 他 具 有 法 定 赡(扶、抚)养 义 务 关 系 并 长 期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员;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不 易 确 定 时,按 有 利 于 困 难 群 众 原 则 进 行。4.2.2 以 下 不 计 入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连 续 三 年 以 上(含 三 年)脱 离 家 庭 独 立 生 活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连 续 二 年 以 上(含 二 年)与 家 庭 失 去 联 系 的 人 员;在 监 狱 内 服 刑 的 人 员;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人 员。5 调 查 内 容5.1 基 本 信 息5.1.1 生 活 环 境 状 况5.1.1.1 住 房 情 况,应 包 括:住 房 性 质,类 型 分 为:商 品 房、经 济 适 用 房、安 置 房、房 改 房、直 管 公 房、农 村 自 建 房、廉租 房、公 租 房、租 住 房、借 住 房、养 老 机 构 居 住 房、医 疗 机 构 入 住 房;住 房 结 构,类 型 分 为:砖 混 结 构、砖 木 结 构、土 木 结 构、其 他。5.1.1.2 家 具 家 电 配 置 等 情 况,应 包 括 主 要 家 电、家 具 拥 有 的 数 量。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35.1.1.3 宜 对 住 房 新 旧 度、居 住 环 境 整 洁 度 等 进 行 定 性 描 述。5.1.2 家 庭 成 员 基 本 信 息5.1.2.1 申 请 人 的 信 息,应 包 括:姓 名、是 否 为 户 主、联 系 电 话、身 份 证 号 码、性 别、年 龄、婚 姻 状况、是 否 有 法 定 赡(扶、抚)养 人、参 保 情 况。5.1.2.2 家 庭 成 员 的 信 息,应 包 括:与 申 请 人 关 系、姓 名、是 否 为 户 主、联 系 电 话、身 份 证 号 码、性别、年 龄、婚 姻 状 况、是 否 有 法 定 赡(扶、抚)养 人、参 保 情 况。5.2 健 康 状 况5.2.1 自 理 能 力家 庭 成 员 中 不 具 备 一 项 或 多 项 自 理 能 力 的 人 员 信 息,应 包 括 姓 名 及 其 不 具 备 的 生 活 自 理 能 力。5.2.2 患 病 情 况家 庭 成 员 中 的 病 患 信 息,应 包 括:姓 名、患 病 类 型(类 型 分 为:重 大 疾 病、慢 性 病、罕 见 病、传 染病、精 神 病 及 其 他)、疾 病 名 称 及 诊 疗 情 况(包 括:患 病 起 始 时 间、门 诊 情 况、住 院 情 况)。5.2.3 残 疾 情 况家 庭 成 员 中 的 残 疾 人 信 息,应 包 括:姓 名、残 疾 类 型、残 疾 等 级。5.3 就 业、收 入 及 支 出 状 况5.3.1 就 业 情 况5.3.1.1 调 查 对 象 的 职 业 状 况、工 作 或 学 习 单 位。职 业 状 况 依 据 以 下 规 则 填 写:未 成 年 人:学 龄 前、在 校 生(含 幼 儿 园)、辍 学(休 学);劳 动 年 龄 段 内(1 8 周 岁 退 休 年 龄):在 校 生、在 职、灵 活 就 业、失 业、个 体 户、提 前 退 休;退 休 年 龄 以 上:离 退 休、个 体 户、其 他。5.3.1.2 若 调 查 对 象 在 劳 动 年 龄 段 内,还 应 调 查:是 否 失 业、是 否 具 备 劳 动 能 力 及 具 备 的 劳 动 技 能 等。5.3.2 收 入 情 况5.3.2.1 申 请 人 家 庭 共 同 收 入,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房 屋 出 租、土 地 租 赁、经 营、种 植 等 收 入 金 额。5.3.2.2 每 个 调 查 对 象 的 收 入,应 包 括 工 资 性、经 营 性、财 产 性、转 移 性 等 收 入 来 源 及 金 额,其 范 围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0 6 中 5.1 5.5 的 规 定,其 核 算 方 法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0 6 第 6 章 的 规 定。5.3.3 支 出 情 况5.3.3.1 医 疗 支 出,应 包 括 门 诊、住 院 等 医 保 之 外 由 病 患 自 己 承 担 部 分 的 金 额,其 范 围 及 核 算 方 法 符合 D B 3 3 0 1/T 0 2 0 6 中 5.6.1 的 规 定。5.3.3.2 教 育 支 出,应 包 括 就 读 幼 儿 园、小 学、初 中、高 中(含 中 职)、大 学 及 以 上 等 支 出 金 额,其范 围 及 核 算 方 法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0 6 中 5.6.2 的 规 定。5.3.3.3 突 发 事 件 支 出,应 包 括 突 发 事 件 支 出 金 额、支 出 原 因,宜 包 括 支 出 凭 证。5.3.3.4 其 他 支 出,应 包 括 支 出 金 额、支 出 原 因 及 支 出 凭 证。5.4 财 产 情 况5.4.1 房 产 情 况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45.4.1.1 应 包 括 拥 有 商 品 房、经 济 适 用 房、安 置 房、房 改 房、直 管 公 房 等 房 产 的 数 量、面 积 及 所 有 人。5.4.1.2 应 包 括 拥 有 农 村 自 建 房 数 量、主 房 总 面 积、主 房 有 用 层 数、房 间 数、辅 房 面 积 及 所 有 人。5.4.2 金 融 财 产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存 款、证 券、理 财 产 品 等 金 融 财 产 的 金 额、所 有 人 及 其 他 必 须 说 明 的 情 况。5.4.3 车 船应 包 括 机 动 车、船 舶 等 固 定 资 产 的 品 牌、购 入 时 间、购 入 价 格 及 所 有 人。5.5 非 共 同 居 住 赡(扶、抚)养 人 状 况5.5.1 应 调 查 的 人 员,包 括:与 申 请 人 非 共 同 居 住,但 有 赡 养 义 务 的 子 女;与 申 请 人 非 共 同 居 住,但 有 抚 养 义 务 的 父 或 母;与 申 请 人 非 共 同 居 住,但 有 扶 养 义 务 的 兄、弟、姐、妹。5.5.2 调 查 信 息,应 包 括:与 申 请 人 关 系、姓 名、身 份 证 号、性 别、年 龄、婚 姻 状 况、家 庭 人 口、职业 类 别、是 否 承 担 赡(扶、抚)养 责 任、赡(扶、抚)养 关 系、赡(扶、抚)养 方 式、联 系 电 话。5.6 其 他 调 查 信 息5.6.1 应 按 照 第 七 章 调 查 流 程 中 的 要 求 采 集 的 视 频、照 片、录 音 等 内 容。5.6.2 宜 采 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的 收 款 银 行 账 户 信 息、水 电 气 缴 费 账 户 信 息。5.6.3 宜 调 查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在 法 定 社 会 救 助 外,希 望 得 到 的 帮 扶 项 目,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定 期 访 视、代 配药、技 能 培 训 等。6 调 查 评 估6.1 评 估 内 容6.1.1 应 包 括 对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的 财 产 状 况、健 康 与 就 业 状 况、收 入 与 支 出 状 况、生 活 环 境 状 况 等 要 素的 定 量 或 定 性 评 估 结 论 和 评 估 依 据。6.1.2 宜 包 括 对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的 主 观 感 受 和 救 助 建 议。6.2 评 估 结 果6.2.1 应 按 照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评 估 表(见 表 1)规 定 的 内 容 与 形 式 填 写。表 1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评 估 表编号 评估项目 评估依据 评估结论 评分1 财产状况a)家庭拥有住房_ _ _ _ _ _ 间、拥有非居住类房屋_ _ _ _ _ _ 间;b)家庭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为_ _ _ _ _ _ 平方米、当地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为_ _ _ _ _ _ 平方米;c)家庭拥有车辆的数量为_ _ _ _ _ _、船舶的数量为_ _ _ _ _ _;d)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金额为_ _ _ _ _ _ 万元、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_ _ _ _ _ _ 万元;不满足低保申请条件不满足低边申请条件/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5表 1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评 估 表(续)编号 评估项目 评估依据 评估结论 评分1 财产状况e)低保及低边否决条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等于当地同期 4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等于当地同期 6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拥有非居住类房屋;拥有车辆、船舶超标。不满足低保申请条件不满足低边申请条件/2健康与就业a)共同生活家庭总人数_ _ _ _ _、就业人数_ _ _ _ _ _、无劳动力人数_ _ _ _ _ _、失业人数_ _ _ _ _ _,劳动力占比及失业状况:5 0%(含)以上,5 0%以下,无劳动力;患病人数:重大疾病_ _ _ _ _ _,慢性病_ _ _ _ _ _,罕见病、传染病、精神病_ _ _ _ _ _;b)残疾人数:精神及智力残疾_ _ _ _ _ _、除精神及智力外其他一级或二级残疾_ _ _ _ _ _、除精神及智力外其他三级或四级_ _ _ _ _ _;c)不能自理人数:部分不能自理_ _ _ _ _ _、基本不能自理_ _ _ _ _ _、完全不能自理_ _ _ _ _ _;d)参保情况人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_ _ _ _、城乡居民医保_ _ _ _、职工基本养老保险_ _ _ _、职工医保_ _ _ _;e)结论与评分根据家庭成员健康及就业情况综合评价。正常(0 分)健康或就业风险(1 0 分)健康或就业缺乏(1 5 分)健康及就业缺乏(2 0 分)3收入与支出a)家庭年收入_ _ _ _ _ _ 元、月人均家庭收入_ _ _ _ _ _ 元、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_ _ _ _ _ _ 元;b)家庭刚性支出_ _ _ _ _ _ 元/年、其他家庭支出为_ _ _ _ _ _ 元/年、月人均家庭刚性支出_ _ _ _ _ _ 元、月人均家庭净收入_ _ _ _ _ _ 元;c)月人均家庭净收入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以下简称“低边倍数”)的_ _ _ _ _ _ 倍,月人均家庭净收入是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倍数”)的_ _ _ _ _ _ 倍;d)结论与评分:正 常:低 边 倍 数 为 1.5 2(含),得 1 5 分;低 边 倍 数为1 1.5(含),得2 0 分;贫困风险:低保倍数为1.6 1.8(含),得3 0 分;低保倍数为1.4 1.6(含),得3 5 分;低保倍数为1.2 1.4(含),得4 0 分;低保倍数为1.0 1.2(含),得4 5 分;支出型贫困,月人均家庭净收入低于低保,得5 0 分;收入型贫困,月人均家庭收入低于低保,得6 0 分。正常(0 分2 4 分)贫困风险(2 5 分4 9 分)支出型贫困(5 0 分5 9 分)收入型贫困(6 0 分)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6表 1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评 估 表(续)编号 评估项目 评估依据 评估结论 评分4生活环境a)家庭拥有家电:正常 较少 无;b)结论与评分:正常:家庭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且家电拥有量正常;设施不足:家电拥有量较少或无家电;居住不足:家 庭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 小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正常(0 分)设施不足(1 0 分)居住不足(1 5 分)居住及设施不足(2 0 分)5已经享受救助项目 特困供养 收入型低保 支出型低保 低保边缘 医疗救助 重病保 残保 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 其他6家庭成员帮扶需求 特殊档案 定期访视 陪送就医 代为配药 助洁服务 法律服务 技能培训 代销产品 喘息服务 心理咨询 关系协调 社会融入 其他服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7建议提供救助服务 特殊档案 定期访视 陪送就医 代为配药 助洁服务 法律服务 技能培训 代销产品 喘息服务 心理咨询 关系协调 社会融入 其他服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8 其他a)评价总分b)其他说明:7 调 查 流 程7.1 家 境 调 查 流 程 图按 照 工 作 顺 序,家 境 调 查 可 分 为 入 户 准 备、家 庭 访 谈、邻 里 访 问、调 查 评 估 四 个 阶 段,流 程 见 图 1。图 1 家 庭 调 查 流 程 图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77.2 入 户 准 备7.2.1 入 户 准 备 流 程按 照 工 作 顺 序,入 户 准 备 阶 段 可 分 为 人 员 确 定、调 查 预 约、调 查 准 备 三 个 阶 段。7.2.2 人 员 确 定7.2.2.1 家 境 调 查 机 构 在 收 到 家 境 调 查 委 托 任 务 后,应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2 名 家 境 调 查 员,并 将“姓名、手 机 号”等 家 境 调 查 员 信 息 提 交 到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境 调 查 系 统(以 下 简 称“家 境 调 查 系 统”);家 境 调 查 系 统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等 形 式,将 家 境 调 查 员 信 息 发 送 到 申 请 人 及 申 请 人 所 在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居 民 委员 会 的 社 会 救 助 责 任 人。7.2.2.2 家 境 调 查 员 与 调 查 对 象 存 在 亲 属 关 系、利 害 关 系 等 可 能 影 响 调 查 结 果 的 应 回 避。7.2.3 调 查 预 约家 境 调 查 机 构 应 在 收 到 家 境 调 查 委 托 任 务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申 请 人 联 系:预 约 家 境 调 查 上 门 时 间、确 认 家 境 调 查 地 址、告 知 家 境 调 查 需 提 前 准 备 的 资 料 及 配 合 事 项 等。7.2.4 调 查 准 备家 境 调 查 员 在 入 户 调 查 出 发 前 应 备 齐 调 查 用 品,包 括: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见 附 录 A,以 下 简 称“家 境 调 查 表”)、身 份 证、工 作 证 明(包 括: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授 权 委 托 书(见 附 录 B)、家 境 调 查 员 工 作 证)、调 查 工 作 用 品(包 括:音 视 频 记 录 设 备、文 字 记 录 工 具)等。7.3 家 庭 访 谈7.3.1 概 述7.3.1.1 按 照 工 作 顺 序,家 庭 访 谈 阶 段 可 分 为 到 达 现 场、自 我 介 绍、出 示 证 件、保 密 承 诺、访 谈 记 录、证 件 资 料 拍 摄、住 房 内 外 环 境 拍 摄、答 疑 解 惑、离 开 现 场 等 九 个 阶 段。7.3.1.2 家 庭 访 谈 记 录 格 式 按 照 附 录 A 的 规 定 填 写。7.3.2 到 达 现 场家 境 调 查 员 到 达 现 场 后,应 拍 摄 本 人 与 门 牌 合 影 照 片,用 于 保 留 到 达 现 场 证 据。7.3.3 自 我 介 绍、出 示 证 件、保 密 承 诺家 境 调 查 员 自 我 介 绍 前 应 开 启 录 音 设 备 并 告 知 申 请 人;自 我 介 绍 时 应 出 示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证 明 并 对 调查 过 程 获 得 的 信 息 作 出 保 密 承 诺。7.3.4 访 谈 记 录应 按 照 家 境 调 查 表 内 容 逐 项 询 问 并 记 录;访 谈 结 束 后,访 谈 双 方 签 字 或 按 指 印 确 认。7.3.5 证 件、资 料 拍 摄应 拍 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费 用 支 出 证 明 等 资 料,非 资 料 原 件 应 要 求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7.3.6 住 房 内 外 环 境 及 设 备 设 施 拍 摄应 拍 摄 居 住 房 屋 内 部 装 修、外 部 环 境、家 具 家 电、车 船 等 设 备 设 施 等。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87.3.7 答 疑 解 惑家 境 调 查 对 象 的 问 题 都 需 记 录,但 不 应 做 承 诺 性 回 答。7.3.8 离 开 现 场家 境 调 查 工 作 结 束 前,应 告 知 家 境 调 查 对 象:后 续 事 项 可 向 村 社、镇 街 咨 询。7.4 邻 里 访 问7.4.1 概 述7.4.1.1 按 照 工 作 顺 序,邻 里 访 问 阶 段 可 分 为 亮 明 身 份、说 明 来 意、征 得 同 意、询 问 访 谈 四 个 阶 段。7.4.1.2 邻 里 访 问 记 录 格 式 按 照 附 录 A 的 规 定 填 写。7.4.2 亮 明 身 份应 向 受 访 者 做 自 我 介 绍 并 出 示 身 份 证 件、工 作 证 明 等。7.4.3 说 明 来 意应 告 知 本 次 访 谈 的 目 的,并 做 出 保 密 承 诺,即 家 境 调 查 对 象 不 会 从 任 何 渠 道 获 知 此 次 访 谈 内 容。7.4.4 征 得 同 意应 说 服 邻 里 接 受 访 谈;若 邻 里 不 同 意,则 应 记 录 时 间、地 点 及 结 果 等,宜 记 录 邻 里 姓 名。7.4.5 询 问 访 谈应 按 照 家 境 调 查 表 中 的 表 A.6 邻 里 走 访 情 况(见 附 录 A)的 要 求 做 好 问 答 及 相 关 记 录。7.5 调 查 评 估7.5.1 概 述7.5.1.1 按 照 工 作 内 容 的 不 同,调 查 评 估 阶 段 可 分 为 调 查 资 料 整 理 归 档、调 查 信 息 整 理 上 报、家 境 结果 撰 写、家 境 调 查 结 果 上 报 四 个 阶 段。7.5.1.2 调 查 评 估 记 录 格 式 按 照 表 1(见 第 6 章)的 规 定 填 写。7.5.2 调 查 资 料 整 理 归 档入 户 调 查 结 束 后,应 将 所 有 获 取 的 资 料 进 行 归 档 整 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家 境 调 查 表、照 片 及 访 谈 录 音等。7.5.3 调 查 信 息 整 理 上 报入 户 调 查 结 束 后,应 将 家 境 调 查 信 息 录 入 家 境 调 查 系 统,并 将 所 有 原 始 资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表 格、问 卷、照 片、录 音 等 上 传 到 家 境 调 查 系 统。7.5.4 家 境 调 查 结 果 撰 写应 按 照 第 6 章 规 定 要 求,填 写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境 调 查 评 估 结 论 表(见 表 1)。7.5.5 家 境 调 查 结 果 上 报应 按 照 第 8 章 规 定 内 容,将 家 境 调 查 报 告 以 电 子、纸 质 两 种 方 式 反 馈 到 家 境 调 查 委 托 方。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98 调 查 结 果8.1 内 容8.1.1 调 查 结 果 应 包 含: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见 附 录 A);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评 估 表(见 第 6 章 中 的 表 1);家 境 调 查 过 程 中 获 取 的 照 片 打 印 件。8.1.2 调 查 结 果 宜 包 含:家 境 调 查 实 践 活 动 中,发 现 的 家 境 调 查 规 范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改 善 意 见 等;调 查 内 容、评 估 结 论 及 其 他 内 容 的 使 用 建 议 及 使 用 限 制。8.2 形 式调 查 报 告 应 以 书 面 及 电 子 文 件 两 种 形 式 提 交 到 家 境 调 查 委 托 方。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1 0A附 录 A(规 范 性)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A.1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的 页 面 格 式 及 内 容 按 照 图 A.1 的 规 定。图 A.1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 封 面编 号: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试 行)申 请 人:地 址:联 系 方 式:调 查 类 别:新 申 请 调 查 复 核 调 查调 查 日 期:年 月 日杭 州 市 民 政 局 监 制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1 1A.2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 前 言 按 照 图 A.2 的 规 定。图 A.2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 前 言前 言您 好!我 们 是 杭 州 社 会 救 助 家 境 调 查 员。感 谢 您 在 百 忙 之 中 帮助 我 们 填 写 这 份 问 卷。本 次 调 查 信 息 保 密,所 有 数 据 仅 用 于 社 会救 助 审 核 审 批 工 作,希 望 能 得 到 您 的 支 持 与 帮 助!承 诺 授 权 书本 人 承 诺: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为 调 查 员 提 供 的 家 庭 成 员、收 入、财 产、支 出等 家 境 情 况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无 虚 假 欺 骗 和 隐 瞒。本 人 授 权 并 配 合 民 政 部 门 核 对 中 心 对 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的 收 入、财 产 情 况 进 行 核 查,并 同 意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所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若 有 不 实,愿 意 接 受 相 应行 政 处 罚,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承 诺 人:年 月 日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1 2A.3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 目 录 按 照 图 A.3 的 规 定。图 A.3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 目 录目 录一、基 本 信 息二、健 康 状 况三、就 业、收 入 和 支 出 情 况四、财 产 情 况五、非 共 同 居 住 赡(扶、抚)养 人 状 况六、邻 里 走 访七、调 查 确 认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1 3A.4 表 A.1 中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内 容 有 关 基 本 信 息 的 内 容 及 格 式。表 A.1 基 本 信 息生活环境状况居住住房性质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安置房 房改房 直管公房 农村自建房廉租房 公租房 租住房 借住房 养老机构居住房 医疗机构入住房居住房屋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危房 其他 面积 平方米家电配置情况 彩电 台、冰箱 台、洗衣机 台、空调 台、电脑 台、其他 台申请人的信息姓名 性别 年龄是否户主是否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未婚 初婚 离婚丧偶 再婚参保情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医保是否有赡(扶、抚)养人 有 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与申请人关系姓名 是否户主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赡扶抚养关系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 参保情况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参保情况、赡扶抚养人参照本表中“申请人的信息”要求填写。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1 4A.5 表 A.2 中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内 有 关 于 健 康 状 况 的 内 容 及 格 式。表 A.2 健 康 状 况自主能力姓名 自主能力(当有一项或多项不能自主的能力时填写)自主吃饭 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 自主如厕 自主洗澡 室内自主行走自主吃饭 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 自主如厕 自主洗澡 室内自主行走自主吃饭 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 自主如厕 自主洗澡 室内自主行走自主吃饭 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 自主如厕 自主洗澡 室内自主行走自主吃饭 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 自主如厕 自主洗澡 室内自主行走患病情况姓名 疾病名称 诊疗情况 患病类型重大疾病 慢性病 罕见病、传染病、精神病其他(填写)重大疾病 慢性病 罕见病、传染病、精神病其他(填写)重大疾病 慢性病 罕见病、传染病、精神病其他(填写)重大疾病 慢性病 罕见病、传染病、精神病其他(填写)残疾情况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精神 智力 视力 听力 肢体 言语 其他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精神 智力 视力 听力 肢体 言语 其他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精神 智力 视力 听力 肢体 言语 其他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注:患病情况中的诊疗情况,应填写包括“患病起始时间、门诊情况、住院情况”等。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1 5A.6 表 A.3 中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内 有 关 于 就 业、收 入 及 支 出 状 况 的 内 容 及 格 式。表 A.3 就 业、收 入 及 支 出 状 况所有货币单位为元就业情况姓名 职业状况 工作或学习单位 是否失业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技能收入情况姓名 工资性 经营性 财产性 转移性 其他 合计工资:劳务报酬:其他:个体经营:企业经营:种植养殖:其他:房屋出租:土地租赁:股份分红:股票:其他:养老金:补助费:供养费:其他:工资:劳务报酬:其他:个体经营:企业经营:种植养殖:其他:房屋出租:土地租赁:股份分红:股票:其他:养老金:补助费:供养费:其他:工资:劳务报酬:其他:个体经营:企业经营:种植养殖:其他:房屋出租:土地租赁:股份分红:股票:其他:养老金:补助费:供养费:其他:D B 3 3 0 1/T 0 3 2 9.1 2 0 2 01 6表 A.3 就 业、收 入 及 支 出 状 况(续)收入情况姓名 工资性 经营性 财产性 转移性 其他 合计工资:劳务报酬:其他:个体经营:企业经营:种植养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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