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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A 1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评 估 规 范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评 估 内 容 与 要 求.25 数 据 采 集 与 复 核.76 评 估 方 法.1 07 评 估 结 果.1 1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评 估 指 标 及 权 重.1 3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社 区 公 共 文 化 安 全 情 况 汇 总 表.1 6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社 区 借 阅、归 还 图 书 册 次 统 计 表.1 7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满 意 度 及 需 求 调 查 问 卷.1 8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 情 况 汇 总 表.2 2附 录 F(资 料 性 附 录)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工 作 考 评 记 录 表.2 3附 录 G(资 料 性 附 录)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满 意 度 第 三 方 调 查 结 果 汇 总 表.2 4附 录 H(资 料 性 附 录)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评 估 指 标 现 场 复 核 记 录 表.2 5附 录 I(资 料 性 附 录)指 标 数 据 及 排 名 表.2 6附 录 J(资 料 性 附 录)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评 估 评 估 总 分 计 分 表.2 7附 录 K(资 料 性 附 录)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评 估 及 总 排 名 表.2 8附 录 L(资 料 性 附 录)各 乡 镇(街 道)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评 估 分 及 排 名 表.2 9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下 城 区 朝 晖 街 道 文 化 和 社 区 管 理 服 务 中 心、杭 州 市 下 城 区 文 化 广 电 新闻 出 版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王 仙 桃、叶 钧、陈 琳 娜、詹 伟 勤、姚 敏。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1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评 估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评 估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数 据 采 集 及 复 核、评 估 方 法、评 估结 果。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评 估。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本 标 准。3.1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评 估 体 系通 过 对 文 化 管 理、文 化 投 入、文 化 设 施、文 化 队 伍、文 化 服 务、服 务 质 量、创 新 创 优 等 指 标 的 数 据采 集、台 账 搜 集 和 加 权 测 算,动 态、真 实 地 反 映 每 个 社 区 的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现 状 的 评 估 工 作 体 系。3.2一 社 一 品社 区 文 化 建 设 彰 显 特 色,具 有 本 社 区 特 色 的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品 牌。3.3社 区 文 化 管 理 员在 社 区 从 事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包 括 事 业 编 制 及 政 府 购 买 的 公 益 文 化 岗 位。3.4群 众 文 化 团 队由 社 区 培 育 的,人 数 在 1 0 人 以 上、年 度 活 动 在 1 2 次 以 上,有 团 队 负 责 人、组 织 章 程、正 常 活 动 台账 的 文 化 团 队。包 括 声 乐、器 乐、舞 蹈、戏 剧、曲 艺、美 术、书 法、摄 影、文 学 创 作、故 事 演 讲、时 装表 演、艺 术 收 藏、手 工 技 艺、艺 术 文 体 等 群 众 文 化 团 队。3.5文 化 类 非 营 利 组 织不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的 文 化 机 构,向 社 会 提 供 各 种 文 化 服 务、促 进 文 化 交 流。3.6文 化 志 愿 者 服 务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2在 区 县(市)、乡 镇(街 道)及 社 区 成 立 的 文 化 志 愿 者 组 织 注 册 的 人 员,参 加 社 区 举 办 的 各 类 公 共文 化 志 愿 服 务。3.7传 统 节 日 期 间 活 动社 区 在 传 统 节 日 安 排 的,参 与 人 数 8 0 人 以 上 的 庆 祝 活 动。3.8文 化 联 动社 区 组 织 人 员 参 加 的 跨 社 区、跨 乡 镇(街 道)、跨 区 域 的 具 有 双 向 互 动 的 文 艺 演 出、培 训 及 展 览 等文 化 交 流 活 动。3.9特 殊 群 体在 社 区 工 作 或 生 活 的 少 年 儿 童、残 疾 和 智 障 人 员、孤 寡 老 人、低 保 户、外 来 务 工 人 员。3.1 0非 遗 传 习开 展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代 表 性 项 目 的 保 护、传 承 及 发 展 等 活 动。4 基 本 要 求4.1 依 据根 据 省、市 关 于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评 估 体 系 设 置 了 七 大类 3 0 项 指 标。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评 估 指 标 及 权 重 见 附 录 A。4.2 评 估 内 容4.2.1 文 化 管 理4.2.1.1 组 织 建 设社 区 领 导 应 重 视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工 作。内 容 包 括:a)社 区 领 导 班 子 应 把 文 化 建 设 作 为 社 区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列 入 社 区 工 作 议 程;b)社 区 领 导 班 子 应 有 一 名 成 员 分 管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工 作;c)社 区 应 每 年 召 开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工 作 专 题 会 议 至 少 一 次,并 开 展“一 社 一 品”社 区 文 化 建 设;d)社 区 应 建 立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共 建 共 享 工 作 机 构。4.2.1.2 制 度 建 设社 区 应 加 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制 度 建 设。内 容 包 括:a)建 立 健 全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制、岗 位 责 任 制、服 务 公 示 制 等 有 关 规 章 制 度;b)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场 所 的 各 类 公 共 服 务 标 识 标 牌 应 清 晰。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1 0 0 0 1.1-2 0 1 2 的 规 定。4.2.1.3 机 制 完 善社 区 应 根 据 区 县(市)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乡 镇(街 道)的 有 关 要 求 开 展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群 众 需 求 征集 和 评 价 反 馈 工 作。4.2.1.4 文 化 安 全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3社 区 应 保 障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安 全,社 区 公 共 文 化 安 全 包 括:a)社 区 用 房 不 得 为 文 化 市 场 非 法 经 营 提 供 场 所;b)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活 动 不 得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和 违 法 行 为;c)文 化 设 施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 的 要求,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维 修,确 保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的 完 好、有 效;d)每 年 初,由 区 县(市)文 化 执 法 部 门 对 前 一 年 度 各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安 全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统计,并 填 入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安 全 情 况 汇 总 表 参 见 附 录 B。4.2.2 文 化 投 入4.2.2.1 社 区 投 入包 含 阵 地 建 设、设 施 设 备、购 书(报 刊)经 费、文 化 活 动 经 费 及 各 类 上 级 补 助 经 费 等。并 保 证 各 类 上级 补 助 经 费 专 款 专 用。4.2.2.2 社 会 力 量 投 入企 业、社 会 团 体、个 人 等 社 会 力 量 的 投 入,包 括 阵 地 建 设、文 化 设 备、文 化 活 动 等 方 面 的 投 入。4.2.2.3 人 均 公 共 文 化 活 动 经 费社 区 用 于 开 展 公 共 文 化 活 动 的 经 费(包 含 社 区 自 身 投 入、社 会 力 量 投 入 以 及 乡 镇(街 道)在 本 社 区开 展 文 化 活 动 的 投 入),再 除 以 社 区 常 住 人 口 得 出 的 最 终 数 据。计 算 公 式:人 均 公 共 文 化 活 动 经 费=(社 区 自 身 投 入+社 会 力 量 投 入+乡 镇(街 道)在 该 社 区 文 化 投 入)/社 区 常住 人 口4.2.3 文 化 设 施4.2.3.1 社 区 综 合 文 化 服 务 中 心社 区 应 建 设 综 合 文 化 服 务 中 心。包 含 多 功 能 活 动 室、文 体 娱 乐 室、图 书 阅 览 室、文 化 信 息 资 源 共 享工 程 服 务 点、培 训 排 练 室、展 示 展 览 室、党 员 教 育、科 学 普 及 等 活 动 场 所。场 地 面 积 合 并 统 计。4.2.3.2 社 区 室 外 活 动 场 所社 区 室 外 活 动 场 所 包 含 本 社 区 地 域 范 围 内 的 健 身 场 所、文 化 公 园、文 化 广 场 等。场 地 面 积 合 并 统 计。4.2.3.3 社 区 共 建 共 享 场 所社 区 共 建 共 享 场 所 包 含 机 关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给 社 区、免 费 开 放 的 文 化 文 体 场 所,以 及 学 校 免 费 开放 的 活 动 场 所。场 地 面 积 合 并 统 计。4.2.3.4 现 代 传 播 设 施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活 动 场 所 应 无 线 网 络 全 覆 盖;社 区 应 开 通 微 博、微 信 的 网 络 信 息 平 台,并 及 时 发 布 活动 信 息、开 展 互 动 反 馈 等 工 作。4.2.3.5 文 化 宣 传 橱 窗(栏)社 区 应 配 备 宣 传 橱 窗(栏)用 于 公 告 文 化 服 务 信 息,并 定 期 更 换。4.2.3.6 图 书、报 刊、电 子 书 刊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4阅 览 室 应 配 备 图 书、报 刊、电 子 书 刊。包 括:配 备 的 图 书 总 量、当 年 新 增 图 书 量、当 年 报 刊 订 阅 量,包 含 上 级 配 送。电 子 书 刊 专 指 上 级 图 书 馆 配 送 的 光 盘 类 读 物,其 数 量 计 入 图 书。4.2.4 文 化 队 伍4.2.4.1 文 化 管 理 员社 区 应 配 备 必 需 的 参 与 社 区 文 化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4.2.4.2 群 众 文 化 团 队社 区 应 有 一 定 数 目 的 群 众 文 化 团 队 以 及 参 与 群 众 文 化 团 队 的 人 数。4.2.4.3 团 队 培 育社 区 应 注 重 对 群 众 文 化 团 队 的 培 育 和 扶 持。鼓 励 及 培 育 1 0 人 以 上 文 化 团 队;鼓 励 及 培 育 文 化 非 营 利组 织。鼓 励 及 培 育 所 属 团 队 争 创 区 星 级 团 队 称 号。4.2.4.4 文 化 志 愿 者 服 务社 区 应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文 化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4.2.5 文 化 服 务4.2.5.1 组 织 活 动 次 数社 区 每 年 应 组 织 开 展 不 少 于 4 次 的 各 类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唱 响 主 旋 律、展 现 正 能 量 的 文 化活 动。4.2.5.2 传 统 节 日 活 动社 区 应 在 传 统 节 日 期 间 组 织 开 展 活 动。4.2.5.3 阅 读 活 动社 区 应 组 织 开 展 亲 子 阅 读、读 者 会、征 文 比 赛 等 各 类 推 动 全 民 阅 读 的 读 书 活 动。4.2.5.4 讲 座 展 览 鉴 赏社 区 应 组 织 开 展 文 化 艺 术 讲 座、展 览、作 品 鉴 赏 等 活 动。4.2.5.5 培 训 辅 导社 区 应 组 织 开 展 针 对 业 余 文 艺 骨 干 的 文 化 艺 术 培 训 辅 导,包 含 上 级 配 送。4.2.5.6 关 爱 特 殊 群 体社 区 应 组 织 开 展 服 务 特 殊 群 体 的 文 化 活 动。4.2.5.7 非 遗 传 习社 区 应 组 织 开 展 弘 扬 传 统 文 化、传 承 非 遗 项 目 的 活 动。4.2.5.8 文 化 联 动社 区 应 组 织 开 展 文 化 联 动 活 动,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包 括 输 出 和 输 入 的 活 动。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54.2.5.9 服 务 惠 及 面社 区 应 鼓 励 群 众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公 共 文 化 活 动,提 高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受 益 率。4.2.6 服 务 质 量4.2.6.1 每 周 开 放 时 间社 区 活 动 室 每 周 开 放 时 间 不 得 低 于 2 4 小 时。有 多 处 分 散 的 文 化 场 所,根 据 社 区 所 有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时间 的 平 均 值 计 算。4.2.6.2 图 书 流 通 量每 年 年 初,由 区 县(市)图 书 馆 通 过“通 借 通 还”后 台 统 计 前 一 年 度 各 社 区 借、还 图 书 的 数 量。相关 数 据 填 入 社 区 借 阅、归 还 图 书 册 次 统 计 表 参 见 附 录 C。4.2.6.3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群 众 满 意 率社 区 居 民 对 本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总 体 满 意 度 主 要 由 三 部 分 组 成:a)根 据 群 众 评 价 与 反 馈 机 制 满 意 度 问 卷 调 查 工 作 要 求,每 年 第 四 季 度 由 每 个 社 区 向 居 民 发 放 不 少于 1 0 0 份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满 意 度 及 需 求 调 查 问 卷 参 见 附 录 D,问 卷 回 收 率 应 达 到 9 5%以 上,以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评 分。满 意 度 9 0%以 上 的 得 3 分,8 5%以 上 得 2 分,8 0%以 上 得 1 分,低 于 8 0%不 得 分。社 区 将 满 意 度 调 查 情 况 填 入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 情 况 汇 总 表 参 见 附 录 E;b)由 乡 镇(街 道)综 合 文 化 站 对 社 区 文 化 工 作 进 行 考 评 计 分,考 评 情 况 填 入 社 区 文 化 工 作 考 评记 录 表 参 见 附 录 F;c)区 县(市)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第 四 季 度 委 托 志 愿 者 或 第 三 方 向 所 属 社 区 群 众 随 机 发 放 公共 文 化 服 务 满 意 度 及 需 求 调 查 问 卷,要 求 社 区 全 覆 盖,每 个 社 区 问 卷 不 少 于 3 0 份,并 根 据调 查 结 果 进 行 评 分。满 意 度 9 0%以 上 的 得 3 分,8 5%以 上 得 2 分,8 0%以 上 得 1 分,低 于 8 0%不得 分。调 查 者 将 满 意 度 调 查 情 况 填 入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满 意 度 第 三 方 调 查 结 果 汇 总 表 参 见附 录 G。4.2.7 创 新 创 优社 区 公 共 文 化 建 设 创 新 创 优 所 获 荣 誉 包 括 5 大 类:a)获 省 级 文 化 示 范 社 区、市 级 文 化 示 范 社 区、区 县(市)级 文 化 社 区;b)原 创 节 目 或 团 队 获 各 级 政 府 或 文 化 部 门 荣 誉、区 一 社 一 品;c)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创 新 工 作 获 各 级 政 府 认 定 推 广,包 括 主 流 媒 体 报 道 或 领 导 批 示;d)创 新 性 工 作 召 开 各 级 现 场 会 推 广 或 典 型 交 流 发 言;e)获 得 上 述 情 况 的 文 体 相 关 荣 誉。4.3 评 估 指 标 分 类4.3.1 概 述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评 估 指 标 分 为 完 成 类(指 标 8 项)、排 名 类(指 标 1 8 项)、分 层 次 类(指 标 4项)三 类,另 设 创 新 创 优 指 标 1 项。4.3.2 完 成 类 指 标完 成 类 指 标 包 括 以 下 四 个 类 别 的 8 项 指 标,具 体 见 表 1。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6表 1 完 成 类 指 标类 别 指 标文化管理 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完善、文化安全文化设施 现代传播设施、文化宣传橱窗(栏)文化队伍 团队培育服务质量 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满意率4.3.3 排 名 类 指 标排 名 类 指 标 包 括 以 下 五 个 类 别 的 1 8 项 指 标,具 体 见 表 2。表 2 排 名 类 指 标类 别 指 标文化投入 社区投入、社会力量投入、人均公共文化活动经费文化设施 社区室外活动场所、社区共建共享场所文化队伍 群众文化团队支数、参与团队人数、文化志愿者服务文化服务组织活 动次数、节庆 活动、阅读 活动、讲座 展览鉴赏、培 训辅导、关 爱特殊群体、非遗传习、文化联动、服务惠及面服务质量 图书流通量4.3.4 分 层 次 类 指 标分 层 次 类 指 标 包 括 以 下 四 个 类 别 的 4 项 指 标,具 体 见 表 3。表 3 分 层 次 类 指 标类 别 指 标文化设施 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图书(报刊、电子书刊)文化队伍 社区文化管理员服务质量 每周开放时间分 层 次 类 指 标 的 设 置,主 要 目 的 是 通 过 层 次 的 设 定,给 予 该 指 标 一 定 的 底 线。通 过 不 同 底 线 的 设 置,引 导 社 区 创 先 争 优 的 意 识。4.3.5 创 新 创 优 指 标创 新 创 优 指 标 作 为 指 标 体 系 的 加 分 项,根 据 社 区 创 新 创 优 工 作 获 得 的 荣 誉 加 分,不 设 上 限。5 数 据 采 集 与 复 核5.1 社 区 填 报5.1.1 基 本 要 求5.1.1.1 社 区 应 建 立 填 报 制 度,确 定 由 经 过 培 训 的 文 体 干 部 专 人 负 责 填 报。5.1.1.2 社 区 应 认 真 学 习 和 领 会 体 系 涉 及 到 的 相 关 指 标 说 明、指 标 设 定 及 权 重。5.1.1.3 社 区 应 实 事 求 是 填 报,确 保 各 类 数 据 真 实 可 靠。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75.1.1.4 社 区 应 把 握 时 间 节 点,通 过 社 区 文 化 动 态 数 据 填 报 系 统 报 送 的 数 据,应 在 各 类 活 动 举 办 后 及时 填 报,直 接 报 送 的 材 料 应 在 当 年 年 底 前 统 一 报 送,其 他 填 报 系 统 所 需 报 送 数 据 每 季 度 报 送 1 次。5.1.2 填 报 要 求 和 报 送 方 式社 区 收 集 的 数 据 和 台 账 资 料 的 填 报 要 求 及 报 送 方 式 见 表 4。表 4 数 据 和 台 账 资 料 填 报 要 求 和 报 送 方 式类别 指标名称 填报要求 报送方式文化管理组织建设台账截屏或扫描成照片格式上传,包括社区领导班子分管文化工作、列入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和议程的证明材料;社区召开 2 次以上专题文化工作会议的证明材料;建立社区公共文化工作 共 建 共 享 委 员 会 和 开 展 一 社 一 品 创 建 的 证明材料。社 区 管 理 社 区 基 本 情况、一社一品制度建设台账截屏或扫描成照片格式上传,包括社区建立三项以上制度并服务公示的证明材料。社区管理社区基本情况机制完善台账截屏或扫描成照片格式上传,包括社区开展群众需求征集和评价反馈工作的证明材料。社区管理社区基本情况文化安全 提供社区公共文化安全情况汇总表直 接向 区 县(市)文 化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文化投入社区投入录入数据,上传包括发票、清单、实物、合同等在内的证明材料。社 区管 理 社 区文 化 投 入(投入主体选择社区投入)社会力量投入录入数据,上传包括发票、清单、实物、合同等在内的证明材料。社 区管 理 社 区文 化 投 入(投入 主 体选 择 社会 力量 投入)人均公共文化活动经费根 据 社 区 投 入 和 社 会 力 量 投 入 中 文 化 活 动 经费总和除以社区常住人口数计算。常 住人 口 数:社 区管 理 社区基本情况活 动经 费:社区 管 理 社区 文化 投 入(类 别为 文化 活动经费)文化设施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录入数据,上传开放时间上墙公示照片、服务中心外观、内设照片等能够证明建筑面积材料的五张以上。文 体设 施 综 合文 化 服 务中 心/社 区活 动室/社 区阅 览室(三 个 条目 不 得重 复,合并统计)社区室外活动场所录 入 数 据,上 传 能 够 证 明 面 积 的 室 外 场 地 照片、免费开放公示等照片五张以上文 体设 施 社 区室 外 活 动场所社区共建共享场所录入数据,上传能够证明面积的共建共享场所照片、免费开放公示、共享单位名称等照片五张以上文 体设 施 社 区共 建 共 享场所现代传播设施录 入数 据,上 传免 费 w i f i 标 示、社 区开 通微博微信的照片文 体设 施 综 合文 化 服 务中心文化宣传橱窗(栏)录入数据,上传社区配备宣传栏公告文化信息 文 体设 施 综 合文 化 服 务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8的照片 中心社区图书、报刊、电子书刊 录入数据,上传藏书清单、报刊订阅清单和新增藏书的购书清单照片或购书发票照片文体设施 社区阅览室文化队伍社区文化管理员录入数据,上传人员照片、聘用合同、上岗证等证明材料文 化队 伍 社 区公 益 文 化岗位群众文化团队录入数据,上传文体团队人员花名册照片、活动照片和开展活动清单的照片。文化队伍文体团队团队培育录入数据,上传队伍星级证书或奖牌照片、文化非营利组织注册证明材料文化队伍文体团队文化志愿者服务录 入 数 据,上 传 社 区 文 化 志 愿 者 个 人 资 料 照片。文化队伍文化志愿者文化服务组织活动次数录入数据,上传每场活动的方案或通知、横幅或背景、舞台或内场及观众照片各一张。文 体 活 动 全 部 数 据 汇 总 统计。传统节日期间活动录入数据,上传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照片,活动现场主席台或舞台、观众、领导出席照片。文体活动 节庆活动阅读活动录入数据,上传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照片,活动现场主席台或舞台、观众、领导出席照片。文体活动阅读活动讲座展览鉴赏录 入数 据,上传 活 动通 知、讲座、展览/展 示公示牌照片,现场讲座、展览主题、展览内容、观众照片。文体活动展览鉴赏培训辅导录入数据,上传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照片,现场背景、老师、观众照片。文体活动培训讲座辅导关爱弱势群体录入数据,上传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照片,活动现场弱势群体参与照片。文体活动关爱弱势群体非遗传习录入数据,上传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照片,现场背景、传承人、观众照片。文体活动 非遗传习文化联动录入数据,上传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照片,活动现场主席台或舞台、致词、观众照片。文体活动 文化联动服务惠及面录入数据,根据所有文化服务类目下的观众人数汇总统计。文 体 活 动 全 部 数 据 汇 总 统计。服务质量每周开放时间 录入数据,上传开放时间上墙公示照片。文 体设 施 综 合文 化 服务中心/社区阅览室(分散填报开放时间取平均数)图书流通量通过“通借通还”借还量和社区上报手动流通量汇总统计。文体设施社区阅览室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满意率录入数据,并上传社区满意度调查汇总表及发放问卷证明材料。社区管理群众满意率创新创优社区创新创优所获荣誉录入数据,并上传相关文件或证书、奖牌的证明材料。社区管理 创新荣誉5.2 数 据 复 核5.2.1 一 般 规 定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95.2.1.1 区 县(市)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各 类 数 据 资 料 的 复 核 工 作。5.2.1.2 通 过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动 态 数 据 填 报 系 统 报 送 的 数 据 资 料,由 乡 镇(街 道)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每季 度 复 核 1 次;直 接 向 区 县(市)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的 数 据 资 料 每 年 集 中 复 核 1 次。5.2.2 后 台 复 核5.2.2.1 通 过 社 区 文 化 动 态 数 据 填 报 系 统 报 送 的 数 据 资 料,由 区 县(市)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采 用 核 对 数 据、查 看 电 子 文 档、照 片 等 方 法 进 行 复 核。5.2.2.2 数 据 资 料 核 对 无 误 后,由 区 县(市)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社 区 文 化 动 态 数 据 填 报 系统 上 进 行 确 认。5.2.3 现 场 复 核5.2.3.1 复 核 人 员5.2.3.1.1 复 核 人 员 由 区 县(市)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乡 镇(街 道)办 事 处、图 书 馆、文 化 馆、文 化执 法 部 门 等 涉 及 到 评 估 指 标 的 相 关 人 员 组 成。必 要 时 可 邀 请 相 关 专 家 参 加。人 员 名 单 由 区 县(市)文 化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5.2.3.1.2 复 核 人 员 应 达 到 如 下 要 求:a)有 责 任 心,具 备 良 好 的 道 德 素 质,遵 纪 守 法,廉 洁 自 律,实 事 求 是;b)熟 悉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标 准、内 容 及 动 态 评 估 体 系,能 够 根 据 不 同 的 复 核 目 的 和 对 象 选 择 正 确的 复 核 方 法,并 对 复 核 记 录 及 结 果 的 真 实 性 负 责;c)具 有 大 专 学 历 以 上,会 普 通 话、本 地 方 言,能 熟 练 操 作 计 算 机;d)应 做 到 公 平、公 正、公 开,使 整 个 复 核 过 程 保 持 透 明 化。5.2.3.2 复 核 方 法5.2.3.2.1 室 内 外 活 动 场 所 面 积 通 过 实 地 测 量 的 方 法 进 行 复 核。5.2.3.2.2 现 代 传 播 设 施、文 化 宣 传 橱 窗(栏)、图 书(报 刊、电 子 书 刊)、服 务 标 识 等 采 用 现 场 查看 的 方 法 进 行 复 核。5.2.3.3 复 核 记 录复 核 时 由 复 核 人 员 做 好 复 核 记 录。被 复 核 社 区 所 在 乡 镇(街 道)或 社 区 被 复 核 人 员 应 在 复 核 记 录 上签 字 确 认。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评 估 指 标 现 场 复 核 记 录 表 参 见 附 录 H。5.2.3.4 复 核 结 果复 核 结 果 与 社 区 报 送 的 数 据 资 料 有 差 异 的,以 现 场 复 核 结 果 的 数 据 为 准。由 区 县(市)文 化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通 知 相 关 乡 镇(街 道)、社 区 人 员 对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数 据 填 报 系 统 上 的 数 据 差 异进 行 纠 正 及 说 明。6 评 估 方 法6.1 完 成 类 指 标完 成 类 指 标 主 要 反 映 工 作 完 成 情 况,通 过 提 供 相 关 台 账 或 证 明 材 料,以 考 核、评 估 等 手 段 进 行 统 一计 分,不 排 名。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1 06.2 排 名 类 指 标排 名 类 指 标 计 算 公 式:该 项 指 标 得 分=社 区 数-(指 标 排 名)+1/社 区 数*指 标 权 重示例:“社区投入”指标某社区“社区投入”在全区 7 4 个社区中的排名为 3 5 名,该项指标权重为 4 分,该社区“社区投入”指标的得分为:7 4-3 5+1/7 4*4=2.1 6。6.3 分 层 次 类 指 标分 层 次 类 指 标 的 指 标 权 重 分 有 层 次。首 先 根 据 该 指 标 本 社 区 的 数 值,找 到 数 值 对 应 的 指 标 权 重,再根 据 排 名,运 用 计 算 公 式。分 层 次 类 指 标 计 算 公 式:该 项 指 标 得 分=社 区 数-(指 标 排 名)+1/社 区 数*指 标 权 重。示例:“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指标1、某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室内总面积为 1 0 0 0 平方米,在全区 7 4 个社区中的排名为 1 0 名,该项指标面积达 3 0 0 平方米及以上的指标权重为 4 分,该社区“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指标的得分为:7 4-1 0+1/7 4*4=3.5 1;2、某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室内总面积为 2 8 4 平方米,在全区排名为 5 6 名,该项指标面积达在 1 5 0-2 9 9 平方米的数值对应指标权重为 2 分,该社区“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指标的得分为:7 4-5 6+1/7 4*2=0.5 1;3、某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室内总面积为 1 3 0 平方米,在全区排名为 7 0 名,但该指标低于 1 5 0 平方米不得分,尽管有排名,但也不能得分。6.4 加 分 类(创 新 创 优)指 标创 新 创 优 指 标 得 分 项 目 与 评 分 标 准 为:a)省 级 文 化 示 范 社 区 加 6 分,市 级 文 化 示 范 社 区 加 4 分,区 级 文 化 社 区 加 2 分 2 分;b)原 创 节 目 或 团 队 获 文 化 部 或 省 政 府 荣 誉 加 8 分,省 文 化 厅 或 市 政 府 荣 誉 加 6 分,市 文 广 新 局 或区 政 府 荣 誉 加 4 分,区 县(市)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荣 誉 加 2 分,街 道 级 荣 誉 加 1 分;,区 级 一社 一 品 加c)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创 新 工 作 获 国 家 级 认 定 推 广 加 1 0 分,获 省 级 认 定 推 广 加 6 分,获 市 级 认 定 推 广加 4 分,获 区 级 认 定 推 广 加 2 分,获 街 道 级 认 定 推 广 加 1 分;d)创 新 性 工 作 召 开 现 场 会 推 广 或 典 型 交 流 发 言,省 级 及 以 上 加 8 分,市 级 加 6 分,区 级 加 3 分,街 道 级 加 1 分;e)获 得 文 体 相 关 荣 誉 得 分 等 同 于 上 述 情 况;f)历 年 荣 誉 折 半 计 分,当 年 荣 誉 全 额 计 分。6.5 评 估 时 间评 估 一 般 每 年 进 行 1 次。每 年 年 初 对 上 一 年 度 的 各 项 指 标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评 估。7 评 估 结 果7.1 评 估 发 布7.1.1 评 价 结 果 应 内 容 全 面,数 据 完 整,结 论 公 正。7.1.2 评 估 结 果 应 适 时 由 区 县(市)政 府 发 布。D B 3 3 0 1/T 0 2 2 8 2 0 1 81 17.2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评 估 与 排 名7.2.1 排 名 类、分 层 次 类 指 标,根 据 相 应 的 评 估 计 算 方 法,由“社 区 文 化 动 态 数 据 填 报 系 统”即 时 计算 每 个 社 区 该 指 标 的 评 估 分,根 据 得 分 即 时 进 行 排 名,通 过“报 表 统 计”功 能 产 生 指 标 数 据 及 排 名 表 参 见 附 录 I。7.2.2 将 每 个 社 区 的 各 项 指 标 得 分 填 入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评 估 评 估 总 分 计 分 表 参 见 附 录 J,并 将 各 项 得 分 进 行 相 加,得 出 每 个 社 区“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动 态 评 估 体 系”评 估 总 分。评 估 总 分 计 算 公式:社 区 评 估 总 分=工 作 完 成 得 分 类 指 标 得 分+排 名 计 算 得 分 类 指 标 得 分+分 层 次 排 名 计 算 得 分类 指 标 得 分+创 新 创 优 指 标 得 分7.2.3 根 据 各 社 区 评 估 总 分 高 低,得 出 全 区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评 估 总 排 名。7.2.4 全 区 各 社 区 评 估 总 分 和 总 排 名 结 果,填 入 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评 估 分 及 总 排 名 表 参 见 附 录 K。7.3 乡 镇(街 道)社 区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排 名7.3.1 乡 镇(街 道)指 标 数 据 与 排 名7.3.1.1 乡 镇(街 道)指 标 数 据 取 自 所 属 社 区 平 均 值,不 包 括 乡 镇(街 道)本 级 数 据。分 人 均 和 非 人均 两 类 指 标。7.3.1.2 乡 镇(街 道)非 人 均 类 指 标 数 据,取 乡 镇(街 道)所 属 各 社 区 指 标 数 据 总 数,再 除 以 社 区 数。计 算 公 式 为:乡 镇(街 道)非 人 均 类 指 标 数 据=乡 镇(街 道)所 属 各 社 区 指 标 数 据/社 区 数示例:指标“公共文化事业费投入”某乡镇(街道)的数值为所属社区公共文化事业费投入总和,不包括乡镇(街道)本级公共文化事业费投入。7.3.1.3 乡 镇(街 道)人 均 类 指 标 数 据,取 乡 镇(街 道)所 属 各 社 区 指 标 数 值 总 数,再 除 以 全 乡 镇(街道)(所 有 社 区 相 加 人 口)人 口 总 数。计 算 公 式 为:乡 镇(街 道)人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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