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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0 2 0.3 0C C S B 4 1DB4106鹤 壁 市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6/T 2 7 2 0 2 0生 猪 屠 宰 检 疫 技 术 规 范2 0 2 0-1 0-1 9 发 布 2 0 2 0-1 1-1 9 实 施鹤 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1 0 6/T 2 7 2 0 2 0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鹤 壁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鹤 壁 市 农 业 农 村 发 展 服 务 中 心、鹤 壁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淇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郭 瑞 英、雷 岩、李 雨 珍、蔡 雯 雯、罗 军 堂、李 震、刘 辉。本 文 件 于 2 0 2 0 年 1 0 月 1 9 日 发 布。D B 4 1 0 6/T 2 7 2 0 2 01生 猪 屠 宰 检 疫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生 猪 屠 宰 场 的 动 物 防 疫、检 疫 设 施、检 疫 人 员、宰 前 检 疫、同 步 检 疫 及 检 疫 结 果 处 理和 检 疫 记 录 等 的 技 术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已 取 得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的 生 猪 屠 宰 加 工 企 业 的 生 猪 屠 宰 检 疫 及 处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6 5 6 9 1 9 9 6 畜 禽 产 品 消 毒 规 范农 业 部 令 2 0 1 0 年 第 6 号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农 业 部 令 2 0 1 0 年 第 7 号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办 法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 1 2 5 号 一、二、三 类 动 物 疫 病 病 种 名 录农 牧 发 2 0 1 8 9 号 生 猪 屠 宰 检 疫 规 程农 医 发 2 0 1 7 2 5 号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3.1猪 胴 体生 猪 屠 宰、放 血 后 去 毛、头、蹄、尾、内 脏 的 躯 体。3.2同 步 检 疫与 屠 宰 操 作 相 对 应,对 同 一 头 猪 的 头、蹄、内 脏、胴 体 等 实 施 的 现 场 检 疫。3.3准 宰官 方 兽 医 经 入 场 监 督 检 查、宰 前 检 疫 合 格 的 生 猪 准 许 进 行 屠 宰。3.4急 宰经 官 方 兽 医 检 查,对 出 现 普 通 病 临 床 症 状、物 理 性 损 伤 以 及 一、二 类 疫 病 以 外 的 生 猪,在 急 宰 间 进D B 4 1 0 6/T 2 7 2 0 2 02行 的 紧 急 屠 宰。3.5无 害 化 处 理用 物 理、化 学 等 方 法 处 理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和 相 关 动 物 产 品,消 灭 其 所 携 带 的 病 原 体,消 除 危 害 的 过程。3.6同 群 生 猪在 同 一 环 境 中 的 生 猪,如 同 窝、同 圈(舍)、同 车 或 同 一 屠 宰、加 工 生 产 线 等。3.7同 车 同 批 生 猪来 自 同 一 车 辆 的 同 一 批 生 猪,并 且 生 猪 佩 挂 畜 禽 标 识 显 示 来 源 于 同 一 产 地 的 生 猪。4 屠 宰 场(厂)防 疫 要 求4.1 选 址选 择 符 合 动 物 防 疫 要 求,生 产 区 和 生 活 区 分 开。4.2 布 局4.2.1 场 区 周 围 建 有 围 墙;运 输 动 物 车 辆 出 入 口 设 置 与 门 同 宽,长 4 m、深 0.3 m 以 上 的 消 毒 池;4.2.2 生 产 区 与 生 活 办 公 区 应 由 隔 离 设 施 分 开,;4.2.3 入 场 动 物 卸 载 区 域 有 固 定 的 车 辆 消 毒 场 地 及 车 辆 清 洗、消 毒 设 备;4.2.4 动 物 入 场 口 和 动 物 产 品 出 场 口 应 分 别 设 置;4.2.5 屠 宰 加 工 间 入 口 设 置 人 员 更 衣 消 毒 室;有 与 屠 宰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独 立 检 疫 室、办 公 室 和 休 息 室;4.2.6 有 待 宰 圈、患 病 动 物 隔 离 观 察 圈、急 宰 间;4.2.7 加 工 原 毛、生 皮、绒、骨、角 的,还 应 当 设 置 封 闭 式 熏 蒸 消 毒 间。4.3 设 施 设 备4.3.1 动 物 装 卸 台 配 备 光 照 强 度 不 小 于 3 0 0 l x 的 照 明 设 备;4.3.2 生 产 区 有 良 好 的 采 光 设 备,地 面、操 作 台、墙 壁、天 棚 应 当 耐 腐 蚀、不 吸 潮、易 清 洗;4.3.3 屠 宰 间 配 备 检 疫 操 作 台 和 光 照 强 度 不 小 于 5 0 0 l x 的 照 明 设 备;4.3.4 有 与 生 产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无 害 化 处 理、污 水 污 物 处 理 设 施 设 备。4.4 制 度 管 理动 物 屠 宰 加 工 场 所 应 建 立 动 物 入 场 和 动 物 产 品 出 场 登 记、检 疫 申 报、疫 情 报 告、消 毒、无 害 化 处 理等 制 度。5 检 疫 设 施 要 求D B 4 1 0 6/T 2 7 2 0 2 035.1 屠 宰 检 疫 办 公 室 基 本 设 施办 公 桌 椅、连 接 互 联 网 电 脑、打 印 机、文 件 柜、器 械 柜、消 毒 器 具、应 急 照 明 及 拍 照 或 摄 像 取 证 设备、防 护 用 品。5.2 镜 检 室 检 验 设 备显 微 镜、载 玻 片、用 于 采 样、样 品 保 存、快 速 检 验 的 设 备 及 相 关 试 剂。5.3 瘦 肉 精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残 留 检 测 设 备符 合 国 家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的 盐 酸 克 伦 特 罗、莱 克 多 巴 胺、沙 丁 胺 醇 等 瘦 肉 精 快 速 检测 卡,食 品 安 全 检 测 仪 器、用 于 采 样 和 样 品 保 存 设 备。5.4 现 场 检 疫 器 具刀、钩、锉、剪 刀、镊 子、不 锈 钢 盘、测 温 仪(体 温 表)和 废 弃 物 专 用 容 器。6 官 方 兽 医 要 求官 方 兽 医 由 辖 区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派 驻,应 经 必 要 的 业 务 培 训 且 考 核 合 格,取 得 官 方 兽 医 资 格。人 员 数 量 应 与 屠 宰 流 程 和 检 疫 岗 位、屠 宰 量 等 相 适 应。分 别 在 宰 前、头 部、内 脏、膀 胱 尿 瘦 肉 精 检 测、胴 体、寄 生 虫 镜 检、复 检 等 环 节 上,设 置 检 疫 岗 位。辖 区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对 官 方 兽 医 实 施 日常 培 训、考 核 与 管 理。7 宰 前 检 疫7.1 工 作 职 责负 责 留 养、待 宰、急 宰 生 猪 的 检 疫,病 猪、疑 似 病 猪 的 隔 离 观 察 和 监 督 病 害 肉 尸 及 其 产 品、屠 宰 加工 废 弃 品 的 无 害 化 处 理。7.2 宰 前 工 作 流 程7.2.1 入 场 监 督 检 查由 驻 场 官 方 兽 医 监 督 场(厂)方 做 好 生 猪 的 入 场(厂)查 证 验 物 工 作,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工 作。未 经产 地 检 疫 或 生 猪 标 识 佩 戴 不 全 的 生 猪 不 得 入 场(厂)。7.2.1.1 查 证查 验 入 场(厂)生 猪 的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7.2.1.2 验 物核 对 生 猪 数 量 及 耳 标 号,了 解 生 猪 运 输 途 中 有 关 情 况;实 施 初 步 临 床 检 查,检 查 生 猪 群 体 的 精 神 状况、外 貌、呼 吸 状 态 及 排 泄 物 状 态 等 情 况。7.2.1.3 结 果 处 理7.2.1.3.1 合 格D B 4 1 0 6/T 2 7 2 0 2 04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有 效、证 物 相 符、畜 禽 标 识 符 合 要 求、临 床 检 查 健 康 的,方 可 入 场,并 回 收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填 写 生 猪 来 源 基 本 信 息 登 记。场(厂)方 应 按 产 地 分 类 将 生 猪 送 入 待 宰 圈 分 圈存 放,并 填 写 标 牌。不 同 货 主、不 同 批 次 的 生 猪 不 得 混 群。7.2.1.3.2 不 合 格不 符 合 条 件 的,不 得 入 场(厂),报 辖 区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处 理。7.2.1.4 消 毒驻 场 官 方 兽 医 监 督 货 主 在 卸 载 后 对 运 输 工 具 及 相 关 物 品 等 进 行 消 毒。7.2.2 瘦 肉 精 等 违 禁 物 质 残 留 尿 样 检 测驻 场 官 方 兽 医 现 场 监 督 场(厂)方 对 进 入 待 宰 圈 前 的 每 批 次 生 猪 实 施 瘦 肉 精 自 检。场(厂)方 应 制定 自 检 计 划,做 好 相 关 记 录。7.2.2.1 采 样选 定 采 样 目 标 后,进 行 尿 样 采 集,在 采 集 的 尿 样 瓶 上 贴 上 注 有 货 主、产 地、来 源、编 号、日 期 的 标签,并 登 记 被 采 集 尿 样 生 猪 的 检 疫 证 号(耳 标 号)。7.2.2.2 快 速 检 测由 驻 场 官 方 兽 医 监 督 场(厂)方 对 每 批 次 生 猪 实 施 不 低 于 2%的 瘦 肉 精 快 速 检 测。7.2.2.3 检 测 结 果 处 理对 尿 样 检 测 合 格 的 生 猪,场(厂)方 按 规 定 申 报 屠 宰 检 疫;检 测 不 合 格 的,立 即 限 制 同 批 次 生 猪 移动,并 报 告 辖 区 县 级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置。7.2.2.4 建 立 检 测 台 账建 立 尿 样 采 集、样 品 检 测 及 结 果 处 理 记 录,记 录 保 存 2 年。7.2.3 检 疫 申 报屠 宰 场(厂)凭 生 猪 产 地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宰 前 瘦 肉 精 自 检 报 告 及 未 使 用 瘦 肉 精 承 诺,在 屠宰 前 6 h 申 报 检 疫,填 写 检 疫 申 报 单。驻 场 官 方 兽 医 接 到 检 疫 申 报 后,根 据 相 关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受 理。受 理 的,应 及 时 实 施 宰 前 检 查;不 予 受 理 的,应 说 明 理 由。7.2.4 宰 前 检 查7.2.4.1 宰 前 临 床 检 查屠 宰 前 2 h 内,官 方 兽 医 按 生 猪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中“临 床 检 查”要 求,实 施 群 体 和 个 体 检 查。将可 疑 病 猪 转 入 隔 离 圈,必 要 时 进 行 实 验 室 检 验。7.2.4.2 结 果 处 理宰 前 临 床 检 查 合 格 的,发 放 准 宰 通 知 书 准 予 屠 宰;宰 前 临 床 检 查 不 合 格 的,按 照 病 死 及 病 害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官 方 兽 医 监 督 场(厂)方 对 处 理 患 病 生 猪 的 待 宰 圈、急 宰间 以 及 隔 离 圈 等 进 行 消 毒。D B 4 1 0 6/T 2 7 2 0 2 058 宰 后 检 疫8.1 工 作 职 责驻 场 官 方 兽 医 负 责 屠 宰 加 工 过 程 中 生 猪 检 疫、结 果 判 定 及 盖 章 出 证。8.2 宰 后 同 步 检 疫 流 程8.2.1 体 表 及 头 蹄 检 疫8.2.1.1 检 疫 疫 病口 蹄 疫、水 泡 病、炭 疽、非 洲 猪 瘟、丝 虫 病、旋 毛 虫、囊 尾 蚴 等 疫 病 的 典 型 病 变。8.2.1.2 体 表 检 疫视 检 体 表 的 完 整 性、颜 色,检 查 有 无 本 规 程 规 定 疫 病 引 起 的 皮 肤 病 变、关 节 肿 大 等。8.2.1.3 蹄 部 检 疫视 检 蹄 部,观 察 蹄 冠、蹄 叉 部 位 皮 肤 有 无 水 泡、溃 疡 灶。8.2.1.4 可 视 黏 膜 检 疫视 检 鼻、唇、可 视 黏 膜,观 察 其 色 泽 及 完 整 性,检 查 有 无 水 泡、溃 疡、结 节 以 及 黄 染 等 病 变。8.2.1.5 颌 下 淋 巴 结 检 疫放 血 后 退 毛 前,沿 放 血 孔 纵 向 切 开 下 颌 区,直 到 颌 骨 高 峰 区,剖 开 两 侧 下 颌 淋 巴 结,视 检 有 无 肿 大、坏 死 灶(紫、黑、灰、黄),切 面 是 否 呈 砖 红 色,周 围 有 无 水 肿、胶 样 浸 润 等。8.2.1.6 咬 肌 检 疫剖 检 左、右 两 侧 咬 肌,充 分 暴 露 剖 面,观 察 有 无 黄 豆 大、周 边 透 明、中 间 含 有 小 米 粒 大、乳 白 色 虫体 的 囊 尾 蚴 寄 生。8.2.2 内 脏 检 疫8.2.2.1 检 疫 对 象取 出 内 脏 前,观 察 胸 腔、腹 腔 有 无 积 液、粘 连、纤 维 素 性 渗 出 物。检 查 脾 脏、肠 系 膜 淋 巴 结 有 无 肠炭 疽。取 出 内 脏 后,检 查 心 脏、肺 脏、肝 脏、脾 脏、胃 肠、支 气 管 淋 巴 结、肝 门 淋 巴 结 等。重 点 检 查 有无 猪 瘟、猪 丹 毒、猪 副 伤 寒、口 蹄 疫、结 核、气 喘 病、传 染 性 胸 膜 肺 炎、链 球 菌、猪 李 氏 杆 菌、姜 片 吸虫、细 颈 囊 尾 蚴、弓 形 虫 等 疫 病 的 典 型 病 变。8.2.2.2 心 脏 检 查视 检 心 包 和 心 外 膜,触 检 心 肌 弹 性,在 与 左 纵 沟 平 行 的 心 脏 后 缘 房 室 分 界 处 纵 向 剖 开 心 室,观 察 二尖 瓣、心 肌、心 内 膜 及 血 液 凝 固 状 态。检 查 有 无 变 性、渗 出、出 血、坏 死 以 及 菜 花 样 增 生 物、绒 毛 心、虎 斑 心、囊 尾 蚴 等。8.2.2.3 肺 脏 检 查D B 4 1 0 6/T 2 7 2 0 2 06视 检 形 状、大 小、色 泽;触 检 弹 性;剖 检 支 气 管 淋 巴 结。必 要 时,剖 检 肺 脏,检 查 支 气 管 内 有 无 渗出 物,肺 实 质 有 无 萎 陷、气 肿、水 肿、淤 血 及 脓 肿、钙 化 灶、寄 生 虫 等。8.2.2.4 肝 脏 检 查视 检 形 状、大 小、色 泽;触 检 被 膜 和 实 质 弹 性;剖 检 肝 门 淋 巴 结。必 要 时,剖 检 肝 实 质 和 胆 囊。检查 有 无 淤 血、水 肿、变 质、黄 染、坏 死、硬 化,以 及 肿 瘤、结 节、寄 生 虫 等 病 变。8.2.2.5 肾 脏 检 查剥 离 两 侧 肾 被 膜,视 检 肾 脏 形 状、大 小、色 泽,触 检 质 地,观 察 有 无 贫 血、出 血、淤 血、肿 胀 等 病变。必 要 时 纵 向 剖 检 肾 脏,检 查 切 面 皮 质 部 有 无 颜 色 变 化、出 血 及 隆 起 等。8.2.2.6 脾 脏 检 查视 检 形 状、大 小、色 泽,检 查 有 无 肿 胀、淤 血、梗 死;触 检 被 膜 和 实 质 弹 性。必 要 时,剖 检 脾 髓。注 意 有 无 猪 瘟、猪 丹 毒、败 血 型 炭 疽。8.2.2.7 胃 肠 检 查观 察 胃 肠 浆 膜 有 无 异 常,必 要 时 剖 检 胃 肠,检 查 黏 膜,观 察 黏 膜 有 无 充 血、水 肿、出 血、坏 死、溃疡 以 及 回 盲 瓣 扣 状 肿、结 节、寄 生 虫 等 病 变。8.2.2.8 肠 系 膜 淋 巴 结 检 查抓 住 回 盲 瓣,暴 露 链 状 淋 巴 结,顺 延 淋 巴 结 做 长 度 不 少 于 2 0 c m 的 弧 形 切 口,观 察 大 小、色 泽、质地,检 查 有 无 充 血、出 血、坏 死 及 增 生 性 炎 症 变 化 和 胶 胨 样 渗 出 物。注 意 有 无 猪 瘟、猪 丹 毒、败 血 型 炭疽 及 副 伤 寒。8.2.3 瘦 肉 精 同 步 抽 检驻 场 官 方 兽 医 在 生 产 线 上 随 机 采 集 猪 膀 胱 尿 进 行 瘦 肉 精 快 速 检 测,检 测 比 例 不 低 于 当 天 屠 宰 总 量 的2%。检 测 项 目 至 少 包 含 盐 酸 克 伦 特 罗、莱 克 多 巴 胺、沙 丁 胺 醇 三 项。8.2.4 胴 体 检 疫8.2.4.1 检 疫 疫 病猪 瘟、猪 肺 疫、猪 丹 毒、链 球 菌、胸 膜 肺 炎、旋 毛 虫、囊 尾 蚴、住 肉 孢 子 虫、钩 端 螺 旋 体 等 疫 病。8.2.4.2 整 体 检 查检 查 皮 肤、皮 下 组 织、脂 肪、肌 肉、淋 巴 结、骨 骼 以 及 胸 腔、腹 腔 浆 膜 有 无 淤 血、出 血、疹 块、黄染、脓 肿 和 其 他 异 常 等。8.2.4.3 淋 巴 结 检 查剖 开 腹 部 底 壁 皮 下、后 肢 内 侧、腹 股 沟 皮 下 环 附 近 的 两 侧 腹 股 沟 浅 淋 巴 结,检 查 有 无 淤 血、水 肿、出 血、坏 死、增 生 等 病 变。必 要 时 剖 检 腹 股 沟 深 淋 巴 结、髂 下 淋 巴 结 及 髂 内 淋 巴 结。8.2.4.4 腰 肌 检 查沿 荐 椎 与 腰 椎 结 合 部 两 侧 肌 纤 维 方 向 切 开 1 0 c m 切 口,检 查 有 无 猪 囊 尾 蚴。D B 4 1 0 6/T 2 7 2 0 2 078.2.5 旋 毛 虫 检 查取 左 右 膈 肌 脚 各 3 0 g 左 右,与 胴 体 编 号 一 致,撕 去 肌 膜,感 官 检 查 后 镜 检。从 上 述 样 品 剪 取 米 粒 大小 的 肉 粒 2 4 粒(每 块 肉 样 1 2 粒),制 成 肌 肉 压 片,置 于 低 倍 显 微 镜 下 检 查。8.2.6 复 检上 述 检 疫 流 程 结 束 后,检 疫 人 员 对 检 疫 情 况 进 行 复 检,综 合 判 定 检 疫 结 果。8.3 宰 后 检 疫 结 果 处 理8.3.1 合 格检 疫 合 格 且 瘦 肉 精 同 步 监 督 抽 检 合 格 的,由 官 方 兽 医 在 胴 体 上 加 盖 统 一 的 检 疫 验 讫 印 章 或 在 分 割 产品 包 装 上 加 施 检 疫 标 志,签 发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验 讫 印 章 的 颜 色 应 使 用 无 毒、无 害 的 食 品 蓝。8.3.2 不 合 格由 官 方 兽 医 出 具 动 物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按 生 猪 屠 宰 检 疫 规 程、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理 技 术 规 范 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对 污 染 的 场 所、器 具 等 按 规 定 实 施 消 毒,做 好 处 理 记 录。发 现 膀 胱 尿 瘦肉 精 快 速 检 测 不 合 格 的,立 即 限 制 同 批 次 生 猪 及 其 产 品 移 动,报 告 辖 区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置。9 疫 情 报 告检 疫 人 员 在 屠 宰 检 疫 各 个 环 节 发 现 动 物 疫 情 时,按 规 定 向 辖 区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或 畜 牧 兽 医 行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1 0 工 作 记 录 保 存官 方 兽 医 应 监 督 指 导 屠 宰 场(厂)方 做 好 待 宰、急 宰、生 物 安 全 处 理 等 环 节 各 项 记 录;官 方 兽 医 应做 好 入 场 查 验 监 督、检 疫 申 报、宰 前 检 查、同 步 检 疫 及 瘦 肉 精 在 线 监 督 抽 检、无 害 化 处 理、消 毒 等 环 节记 录。检 疫 记 录 应 保 存 1 年 以 上。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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