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9 1.0 4 0CCS P 3 3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7/T 4 2 1 4 2 0 2 037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房 地 产 处 置 管 理 规 范2 0 2 0-1 1-2 6 发 布 2 0 2 0-1 2-2 6 实 施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7/T 4 2 1 4-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15 处 置 原 则 和 方 式.26 有 偿 转 让.26.1 处 置 条 件.26.2 处 置 申 报.26.3 处 置 审 批.26.4 资 产 评 估.26.5 实 施.36.6 账 务 处 理.36.7 备 案.36.8 流 程 图.37 调 拨.37.1 处 置 条 件.37.2 处 置 申 报.37.3 处 置 审 批.47.4 实 施.47.5 账 务 处 理.47.6 备 案.57.7 流 程 图.58 置 换.58.1 处 置 条 件.58.2 资 产 评 估.58.3 处 置 申 报.58.4 处 置 审 批.58.5 实 施.68.6 账 务 处 理.68.7 备 案.68.8 流 程 图.69 土 地 被 收 回(购)、房 屋 被 征 收.69.1 处 置 条 件.69.2 处 置 申 报.69.3 处 置 审 批.69.4 资 产 评 估.79.5 实 施.7D B 3 7/T 4 2 1 4-2 0 2 0I I9.6 账 务 处 理.79.7 备 案.79.8 流 程 图.71 0 拆 除.71 0.1 处 置 条 件.71 0.2 处 置 申 报.71 0.3 处 置 审 批.81 0.4 实 施.81 0.5 账 务 处 理.81 0.6 备 案.81 0.7 流 程 图.81 1 处 置 监 督.8附 录 A(资 料 性)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有 偿 转 让 管 理 流 程 图.9附 录 B(资 料 性)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调 拨 管 理 流 程 图.1 0附 录 C(资 料 性)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置 换 管 理 流 程 图.1 1附 录 D(资 料 性)省 级 单 位 土 地 被 收 回(购)、房 屋 被 征 收 管 理 流 程 图.1 2附 录 E(资 料 性)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拆 除 管 理 流 程 图.1 3参 考 文 献.1 4D B 3 7/T 4 2 1 4-2 0 2 0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山 东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东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山 东 省 省 直 机 关 房 产 服 务 中 心、山 东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牟 丽 娟、宋 元 新、刘 元 泉、蒋 志、王 康、曲 发 川。D B 3 7/T 4 2 1 4-2 0 2 01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房 地 产 处 置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房 地 产 处 置 的 总 体 要 求,原 则 和 方 式,申 报 条 件 和 程 序,处 置 监 督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东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单 位)的 房 地 产 处 置 管 理。省 级 单 位 包 括 省 级党 的 机 关、人 大 机 关、行 政 机 关、政 协 机 关、监 察 机 关、审 判 机 关、检 察 机 关、群 团 机 关、民 主 党 派 机关,以 及 省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和 部 门 所 属 事 业 单 位(不 含 省 属 高 校 和 公 立 医 院)。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省 级 单 位 占 有、使 用 的,依 法 确 认 为 省 级 单 位 资 产 的 土 地、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3.2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处 置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产 权 转 移 及 注 销。4 总 体 要 求4.1 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处 置 实 行 审 批 制 度,未 经 批 准,不 应 擅 自 处 置。4.2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省 级 单 位 申 报 的 房 地 产 处 置 事 项、组 织 资 产 评 估、备 案 归 档 处 置资 料、处 置 监 督;省 级 单 位 负 责 房 地 产 处 置 事 项 的 申 报、实 施、账 务 处 理 和 资 料 备 案;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管 部 门 负 责 房 地 产 处 置 事 项 的 审 核 和 处 置 监 督。4.3 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应 优 先 满 足 单 位 职 能 正 常 履 行 和 办 公、业 务 开 展 需 要,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对省 级 单 位 申 请 处 置、超 标 准 配 置、低 效 运 转、长 期 闲 置 的 房 地 产 统 筹 使 用。4.4 省 级 单 位 拟 处 置 的 房 地 产,应 权 属 清 晰。权 属 关 系 不 明 确 或 者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的 房 地 产,应 待 权 属界 定 明 确 后 再 处 置。租 赁 期 未 满 的 房 地 产,须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处 置。被 设 置 为 担 保 物 和 涉 及 法律 诉 讼 的 房 地 产,担 保 和 法 律 诉 讼 期 间 不 应 申 请 处 置。4.5 省 级 单 位 申 报 的 房 地 产 处 置 事 项,应 先 经 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房 地 产处 置 的 必 要 性 和 申 报 资 料 的 合 规 性、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核,并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后,转 报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审 批。4.6 省 级 单 位 应 按 照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处 置 方 式 处 置 房 地 产。如 需 变 更 处 置 方 式,应 按 原审 批 渠 道 重 新 报 批 后 实 施。D B 3 7/T 4 2 1 4-2 0 2 024.7 省 级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房 地 产 资 产 内 部 管 理 制 度,产 权 产 籍、资 产 账 务 等 资 料 应 建 档 管 理;账 务 处理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和 会 计 制 度 规 定。5 处 置 原 则 和 方 式5.1 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处 置 遵 循“公 开、公 平、公 正”的 原 则。5.2 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处 置 方 式 包 括:有 偿 转 让(含 出 售、出 让);调 拨;置 换;土 地 被 收 回(购)、房 屋 被 征 收;拆 除;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6 有 偿 转 让6.1 处 置 条 件6.1.1 在 不 影 响 本 单 位 业 务 正 常 开 展 且 房 地 产 无 法 通 过 调 剂 使 用、转 换 用 途、置 换、出 租 等 方 式 处 置利 用,权 属 关 系 变 更 能 够 带 来 更 大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能 够 减 少 经 济 损 失 的,可 申 请 有 偿 转 让。6.1.2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有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应 先 征 求 市、县 自 然 资 源、城 乡 规 划 部 门 的意 见。6.2 处 置 申 报省 级 单 位 申 请 有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的,应 提 报 以 下 资 料: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正 式 申 报 公 文,内 容 应 包 括 房 地 产 的 坐 落、权 属、面 积、资 产 账 务、出 租 抵 押、安 全 质 量 等 基 本 情 况,有 偿 转 让 的 原 因,申 请 转 让 的 方 式,对 本 单 位 工 作 影 响 分析,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等;房 屋 所 有 权 证、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等 权 属 证 明 的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拟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资 产 价 值(资 产 原 值)凭 证(加 盖 单 位 公 章);省 级 单 位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拟 转 让 房 地 产 内 外 部 照 片(照 片 应 与 权 属 证 件 幢 号 或 价 值 凭 证 编 号 对 应);房 地 产 有 偿 转 让 事 项 审 批 需 要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6.3 处 置 审 批6.3.1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对 申 请 有 偿 转 让 的 房 地 产 进 行 现 场 勘 查,查 看 房 地 产 使 用 状况、权 属 登 记 情 况,查 阅 资 产 账 务 等。6.3.2 审 批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办 公 用 房 配 置、权 属 登 记、账 证 实 相 符、现 状 用 途、出 租 抵 押、安 全 质 量、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复,以 及 是 否 存 在 未 经 批 准 先 行 处 置 问 题 等 情 况。符 合 转 让 条 件 的,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理 部 门 出 具 批 复 文 件。6.4 资 产 评 估6.4.1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管 理 规 范、执 业 质 量 和 社 会 信 誉 较 好 的 中 介 机 构 对 拟 转 让 房 地 产 进行 资 产 评 估。D B 3 7/T 4 2 1 4-2 0 2 036.4.2 房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有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作 价 的 依 据。6.5 实 施6.5.1 有 偿 转 让 房 地 产,应 通 过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采 取 拍 卖、招 投 标 等 公 开 方 式 进 行;不 适 用 或 者 不便 于 以 公 开 方 式 进 行 的,经 批 准 后 可 采 取 协 议 转 让 或 者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6.5.2 意 向 转 让 价 格(包 括 拍 卖 保 留 价)低 于 评 估 价 格 的 9 0%或 者 上 一 次 批 准 处 置 价 格 的 9 0%,应 按原 渠 道 重 新 审 批,未 经 重 新 批 准,不 应 擅 自 降 低 房 地 产 转 让 价 格。6.5.3 省 级 单 位 在 足 额 取 得 转 让 价 款 且 完 成 房 地 产 移 交 后,积 极 协 助 受 让 方 到 不 动 产 登 记 部 门 办 理 不动 产 转 移 登 记 手 续。6.6 账 务 处 理按 照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不 含 处 置 资 产 发 生 的 评 估 费、拍 卖 佣 金 等 直 接费 用)足 额 上 缴 后,省 级 单 位 依 据 批 复 文 件 及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凭 证,按 照 政 府 会 计 制 度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6.7 备 案省 级 单 位 应 在 房 地 产 处 置 完 毕 后 将 转 让 公 告、转 让 协 议、账 务 处 理 凭 证 等 资 料 整 理 归 档,并 在 3 个月 内 将 资 料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报 送 至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备 案。6.8 流 程 图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有 偿 转 让 管 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A。7 调 拨7.1 处 置 条 件7.1.1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可 申 请 调 拨 处 置:因 单 位 撤 销、合 并、分 立、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原 因 进 行 房 地 产 处 置 的;需 要 跨 系 统、跨 层 级 调 剂 使 用 的;闲 置 房 产 转 为 便 民 服 务、社 区 活 动 等 公 益 场 所,或 者 其 他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和 需 要 的;依 据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调 拨 的,不 改 变 国 有 资 产 性 质 的 其 他 条 件。7.1.2 通 过 调 拨 方 式 处 置 房 地 产 的,不 应 改 变 其 国 有 资 产 性 质。7.2 处 置 申 报7.2.1 依 据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因 单 位 撤 销、合 并、分 立、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原 因 进 行 房 地产 处 置 的,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负 责 组 织 资 产 清 查 并 委 托 管 理 规 范、执 业 质 量 和 社 会 信 誉 较 好 的 中介 机 构 进 行 资 产 审 计。在 形 成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和 资 产 审 计 报 告 的 基 础 上,向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处置 申 请。7.2.2 依 据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因 单 位 转 制 为 国 有 企 业 进 行 房 地 产 处 置 的,省 级 单 位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应 负 责 组 织 资 产 清 查。在 资 产 清 查 的 基 础 上,由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办 理 资 产 审 计、资产 评 估、核 定 国 家 资 本 金 等 事 项。涉 及 资 产 损 失 认 定、核 销 的,由 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报 批 手 续。7.2.3 调 拨 处 置 方 式 包 括 省 级 单 位 之 间 调 拨 和 不 同 预 算 级 次 之 间 调 拨。7.2.4 申 请 省 级 单 位 之 间 房 地 产 调 拨 的,应 提 报 以 下 资 料:D B 3 7/T 4 2 1 4-2 0 2 04 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正 式 申 报 公 文,内 容 应 包 括 调 出 调 入 单 位 的 基 本 概 况、调 拨 房 地 产的 依 据、调 出 单 位 调 出 资 产 的 原 因 以 及 对 本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和 业 务 活 动 影 响 情 况 说 明,行 政 主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等;调 出 单 位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调 入 单 位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拟 调 拨 房 地 产 的 资 产 价 值(资 产 原 值)凭 证(加 盖 单 位 公 章);拟 调 拨 房 地 产 房 屋 所 有 权 证、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等 权 属 证 明 的 复 印 件(加 盖 单位 公 章);没 有 取 得 权 属 证 书 的,需 由 当 地 政 府 或 其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不 动 产 权 所 属 证 明;其 他 相 关 资 料。7.2.5 申 请 不 同 预 算 级 次 之 间 房 地 产 调 拨 的,应 提 报 以 下 资 料: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正 式 申 报 公 文,内 容 应 包 括 调 出 调 入 单 位 的 基 本 概 况、调 出 单 位 调出 资 产 的 原 因、对 本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和 业 务 活 动 的 影 响 情 况,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等;调 出、调 入 单 位 申 请 报 告;调 出 单 位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文 件;拟 调 拨 房 地 产 的 资 产 价 值(资 产 原 值)凭 证(加 盖 单 位 公 章);拟 调 拨 房 地 产 房 屋 所 有 权 证、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及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等 权 属 证 明 的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公 章);没 有 取 得 权 属 证 书 的,需 由 当 地 政 府 或 其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不 动 产 权 所 属 证 明;其 他 相 关 资 料。7.2.6 因 撤 销、合 并、分 立、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原 因 进 行 房 地 产 处 置 的,还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正 式 公 文,内 容 应 包 括 拟 处 置 房 地 产 单 位 的 基 本 概 况、处 置 房 地 产 的依 据、资 产 清 查 结 果 等;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撤 销、合 并、分 立、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文 件;资 产 审 计 报 告;其 他 相 关 资 料。7.3 处 置 审 批7.3.1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对 申 请 调 拨 的 房 地 产 进 行 现 场 勘 查,查 看 房 地 产 使 用 状 况、权 属 情 况,查 阅 资 产 账 务 等。7.3.2 审 批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办 公 用 房 配 置、权 属 登 记、账 证 实 相 符、现 状 用 途、出 租 抵 押、安 全 质 量、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复,以 及 是 否 存 在 未 经 批 准 先 行 处 置 问 题 等 情 况。符 合 调 拨 条 件 的,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理 部 门 出 具 批 复 文 件。7.4 实 施7.4.1 单 位 转 制 为 国 有 企 业 的,其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的 使 用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办 理。7.4.2 收 到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后,调 入 单 位、调 出 单 位、不 动 产 权 单 位 应 签 订 移 交 协 议,进 行 房 地 产 移 交。7.4.3 房 地 产 移 交 后,不 动 产 权 单 位 在 3 个 月 内 到 不 动 产 登 记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不 动 产 转 移 登 记 手 续。7.4.4 转 移 手 续 办 理 完 成 后,调 入 单 位 应 向 调 出 单 位 出 具 房 地 产 接 收 凭 证。7.5 账 务 处 理D B 3 7/T 4 2 1 4-2 0 2 05省 级 单 位(调 入、调 出 单 位)依 据 批 复 文 件 及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凭 证,按 照 政 府 会 计 制 度 及 时 进 行 账 务处 理。7.6 备 案省 级 单 位 应 在 处 置 完 毕 后 将 房 地 产 移 交 协 议、账 务 处 理 凭 证 等 资 料 整 理 归 档,并 在 3 个 月 内 将 资 料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报 送 至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备 案。7.7 流 程 图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调 拨 管 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B。8 置 换8.1 处 置 条 件8.1.1 房 地 产 权 属 清 晰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可 申 请 房 地 产 置 换:省 级 单 位 现 有 房 地 产 不 能 满 足 本 单 位 业 务 开 展 工 作 需 要 的;在 不 影 响 本 单 位 业 务 正 常 开 展 的 前 提 下,置 换 房 地 产 能 够 带 来 更 大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能 够 减 少 经济 损 失 的;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8.1.2 采 取 置 换 方 式 配 置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应 按 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审批 程 序,执 行 新 建 办 公 用 房 各 项 标 准,确 保 符 合 办 公 用 房 各 类 功 能 要 求,置 换 所 得 超 出 面 积 标 准 的 办 公用 房 由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剂。8.1.3 拟 置 换 的 房 地 产 应 符 合 安 全、防 灾 等 要 求。8.2 资 产 评 估8.2.1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管 理 规 范、执 业 质 量 和 社 会 信 誉 较 好 的 中 介 机 构 对 拟 置 换 房 地 产 进行 资 产 评 估,并 出 具 房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报 告。8.2.2 房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置 换 房 地 产 作 价 的 依 据。8.3 处 置 申 报省 级 单 位 申 请 置 换 房 地 产 的,应 提 报 以 下 资 料: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正 式 申 报 公 文,内 容 应 包 括 单 位 基 本 情 况,双 方 拟 置 换 房 地 产 坐 落、权 属、面 积、资 产 账 务、资 产 评 估 价 值、安 全 质 量 等 情 况,置 换 的 原 因,对 本 单 位 工 作 影 响分 析,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等;双 方 拟 置 换 房 地 产 房 屋 所 有 权 证、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等 权 属 证 明 的 复 印 件(加盖 单 位 公 章);尚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或 尚 未 建 设 的,需 提 供 立 项、规 划、建 设 等 必 要 的 相 关 手 续;拟 置 换 房 地 产 的 资 产 价 值(资 产 原 值)凭 证(加 盖 单 位 公 章);省 级 单 位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拟 置 换 单 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证 或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双 方 拟 置 换 房 地 产 内 外 部 照 片(照 片 应 与 不 动 产 权 证 载 幢 号 或 价 值 凭 证 编 号 对 应);房 地 产 置 换 事 项 审 批 需 要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8.4 处 置 审 批8.4.1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对 申 请 置 换 的 房 地 产 进 行 现 场 勘 查,查 看 房 地 产 使 用 状 况、D B 3 7/T 4 2 1 4-2 0 2 06权 属 登 记 情 况,查 阅 资 产 账 务 等。8.4.2 审 批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办 公 用 房 配 置、权 属 登 记、现 状 用 途、出 租 抵 押、安 全 质 量,政 府 或 有 关 部门 批 复,以 及 是 否 存 在 未 经 批 准 先 行 处 置 问 题 等 情 况。符 合 置 换 条 件 的,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批复 文 件。8.5 实 施8.5.1 房 地 产 置 换 双 方 依 据 批 复 文 件 和 资 产 评 估 结 果,签 订 置 换 协 议,进 行 房 地 产 置 换 和 置 换 差 价 处理。8.5.2 房 地 产 置 换 实 施 完 成 后,置 换 双 方 在 3 个 月 内 到 不 动 产 登 记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不 动 产 转 移 登 记 手 续。8.6 账 务 处 理按 照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足 额 上 缴 置 换 差 价 收 入 后,省 级 单 位 依 据 批 复 文 件 及 其 他 合 法 有 效凭 证,按 照 政 府 会 计 制 度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8.7 备 案省 级 单 位 应 在 处 置 完 毕 后 将 置 换 协 议、账 务 处 理 凭 证 等 资 料 整 理 归 档,并 在 3 个 月 内 将 资 料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报 送 至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备 案。8.8 流 程 图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置 换 管 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C。9 土 地 被 收 回(购)、房 屋 被 征 收9.1 处 置 条 件因 公 共 利 益 需 要、城 市 更 新 和 城 乡 规 划 调 整 等 原 因,省 级 单 位 土 地 被 收 回(购)、房 屋 被 征 收 的,可 向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处 置 申 请。9.2 处 置 申 报省 级 单 位 申 请 土 地 被 收 回(购)、房 屋 被 征 收 处 置 的,应 提 报 以 下 资 料: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正 式 申 报 公 文,内 容 应 包 括 单 位 基 本 情 况,拟 被 收 回(购)、被 征收 房 地 产 坐 落、权 属、面 积、资 产 账 务 等 状 况 说 明,被 收 回(购)、被 征 收 的 原 因,拟 采 取的 补 偿 方 式,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等;被 收 回(购)、被 征 收 房 地 产 明 细 表 和 院 落 平 面 图;被 收 回(购)、被 征 收 房 地 产 的 资 产 价 值(资 产 原 值)凭 证(加 盖 单 位 公 章);省 级 单 位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当 地 政 府 征 收 公 告,冻 结 通 知,发 改、自 然 资 源、城 乡 规 划、住 建 等 部 门 项 目 批 复 文 件 或 复函,规 划 定 点 红 线 图(标 明 被 征 收 房 地 产 位 置 范 围);被 收 回(购)、被 征 收 房 地 产 照 片(照 片 应 与 产 权 证 载 幢 号 或 价 值 凭 证 编 号 对 应);房 地 产 被 收 回(购)、被 征 收 审 批 需 要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9.3 处 置 审 批9.3.1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对 申 请 被 收 回(购)、被 征 收 房 地 产 进 行 现 场 勘 查,查 看 房地 产 使 用 状 况、权 属 登 记 情 况,查 阅 资 产 账 务 等。D B 3 7/T 4 2 1 4-2 0 2 079.3.2 审 批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权 属 登 记、账 证 实 相 符、现 状 用 途、出 租 抵 押、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复,以 及是 否 存 在 未 经 批 准 先 行 处 置 问 题 等 情 况。具 备 处 置 条 件 的,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批 复 文 件。9.4 资 产 评 估9.4.1 省 级 单 位 收 到 批 复 文 件 后,由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管 理 规 范、执 业 质 量 和 社 会 信 誉 较 好的 中 介 机 构 对 被 收 回(购)、被 征 收 房 地 产 进 行 资 产 评 估,出 具 房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报 告。9.4.2 房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主 张 被 收 回(购)土 地、被 征 收 房 屋 补 偿 的 依 据。9.5 实 施9.5.1 权 属 单 位、使 用 单 位 应 按 照 批 复 文 件 要 求,共 同 与 土 地 收 购 机 构、房 屋 征 收 部 门 研 究 提 出 补 偿安 置 方 案,签 订 收 购、征 收 补 偿 协 议,取 得 相 应 补 偿 金,并 配 合 其 完 成 土 地 收 回(购)、房 屋 征 收 工 作。9.5.2 省 级 单 位 应 切 实 履 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的 主 体 责 任,确 保 国 有 资 产 不 流 失,在 政 策 范 围 内 争 取利 益 最 大 化。9.6 账 务 处 理按 照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足 额 上 缴 房 地 产 补 偿 收 入 后,省 级 单 位 依 据 批 复 文 件 及 其 他 合 法 有效 凭 证,按 照 政 府 会 计 制 度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9.7 备 案省 级 单 位 应 在 处 置 完 毕 后 将 征 收 补 偿 协 议、账 务 处 理 凭 证 等 资 料 整 理 归 档,并 在 3 个 月 内 将 资 料 复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报 送 至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备 案。9.8 流 程 图省 级 单 位 土 地 被 收 回(购)、房 屋 被 征 收 管 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D。1 0 拆 除1 0.1 处 置 条 件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可 申 请 房 屋 拆 除:经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鉴 定 已 丧 失 使 用 价 值,或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不 适 合 继 续 使 用,建 议 拆 除的;因 规 划 调 整 需 要 拆 除 的。1 0.2 处 置 申 报省 级 单 位 申 请 房 屋 拆 除 处 置 的,应 提 报 以 下 资 料:省 级 单 位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正 式 申 报 公 文,内 容 应 包 括 拟 拆 除 房 屋 坐 落、权 属、面 积、资 产 账务 等 状 况 的 说 明、拆 除 的 原 因、对 本 单 位 工 作 影 响 分 析、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等;房 屋 所 有 权 证、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等 权 属 证 明 的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房屋 为 违 章 建 筑 拆 除 的,无 需 提 供)拟 拆 除 房 屋 的 资 产 价 值(资 产 原 值)凭 证(加 盖 单 位 公 章);省 级 单 位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D B 3 7/T 4 2 1 4-2 0 2 08 房 屋 拆 除 的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有 效 证 明,如 政 府 或 者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强 制 拆 除 的 有 关 文 件;有 资 质的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房 屋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或 者 专 家 鉴 定 意 见;发 改、自 然 资 源、城 乡 规 划 等部 门 出 具 的 项 目 批 复 文 件;拟 拆 除 房 屋 内 外 部 照 片(照 片 应 与 产 权 证 载 幢 号 或 价 值 凭 证 编 号 对 应);房 屋 拆 除 事 项 审 批需 要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 0.3 处 置 审 批1 0.3.1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对 申 请 拆 除 的 房 屋 进 行 现 场 勘 查,查 看 房 屋 使 用 状 况、权 属登 记 情 况,查 阅 资 产 账 务 等。1 0.3.2 审 批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办 公 用 房 配 置、权 属 登 记、账 证 实 相 符、现 状 用 途、出 租 抵 押、安 全 质 量、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复,以 及 是 否 存 在 未 经 批 准 先 行 处 置 问 题 等 情 况。符 合 拆 除 条 件 的,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理 部 门 出 具 批 复 文 件。1 0.4 实 施1 0.4.1 省 级 单 位 依 据 批 复 文 件 和 相 关 国 家 要 求,组 织 拆 除 相 关 房 屋。1 0.4.2 需 办 理 产 权 注 销 手 续 的,产 权 单 位 应 在 3 个 月 内 到 不 动 产 登 记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不 动 产 权 注 销 登 记手 续。1 0.5 账 务 处 理如 有 房 屋 拆 除 残 值 变 价 收 入,按 照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足 额 上 缴。省 级 单 位 依 据 批 复 文 件及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凭 证,按 照 政 府 会 计 制 度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1 0.6 备 案省 级 单 位 应 在 处 置 完 毕 后 将 房 屋 拆 除 照 片、账 务 处 理 凭 证、产 权 注 销 证 明 等 资 料 整 理 归 档,并 在 3个 月 内 将 资 料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报 送 至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备 案。1 0.7 流 程 图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拆 除 管 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E。1 1 处 置 监 督1 1.1 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处 置 过 程 中,不 应 有 以 下 违 规 行 为:未 经 批 准,擅 自 处 置 房 地 产;弄 虚 作 假,隐 匿 房 地 产;营 私 舞 弊,与 评 估 机 构 串 通 造 成 资 产 评 估 价 格 不 实,或 与 对 方 串 通 低 价 转 让、置 换 房 地 产;隐 瞒、截 留、挤 占、挪 用、坐 支 或 者 擅 自 减 收、免 收、缓 收 房 地 产 处 置 收 入;其 他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违 规 行 为。1 1.2 省 级 单 位 处 置 房 地 产 时 有 违 规、违 纪 行 为 的,由 有 关 部 门 按 职 责 和 权 限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理。D B 3 7/T 4 2 1 4-2 0 2 09A A附 录 A(资 料 性)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有 偿 转 让 管 理 流 程 图图 A.1 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有 偿 转 让 管 理 流 程 图D B 3 7/T 4 2 1 4-2 0 2 01 0B B附 录 B(资 料 性)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调 拨 管 理 流 程 图图 B.1 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调 拨 管 理 流 程 图D B 3 7/T 4 2 1 4-2 0 2 01 1C C附 录 C(资 料 性)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置 换 管 理 流 程 图图 C.1 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置 换 管 理 流 程 图D B 3 7/T 4 2 1 4-2 0 2 01 2D D附 录 D(资 料 性)省 级 单 位 土 地 被 收 回(购)、房 屋 被 征 收 管 理 流 程 图图 D.1 省 级 单 位 土 地 被 收 回(购)、房 屋 被 征 收 管 理 流 程 图D B 3 7/T 4 2 1 4-2 0 2 01 3E E附 录 E(资 料 性)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拆 除 管 理 流 程 图图 E.1 省 级 单 位 房 地 产 拆 除 管 理 流 程 图D B 3 7/T 4 2 1 4-2 0 2 01 4参 考 文 献 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中 办 发 2 0 1 7 7 0 号)2 地 方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财 行 2 0 1 4 2 2 8 号)3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国 务 院 令 第 5 9 0 号)4 山 东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办 法(鲁 财 资 2 0 1 7 3 6 号)5 山 东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办 法(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 8 2 号)6 山 东 省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鲁 办 发 2 0 1 8 4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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