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 3.0 8 0.0 1A 0 0DB3311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1 1/T 3 4.2 2 0 1 9代 替 D B 3 3 1 1/T 3 4.2 2 0 1 5食 养 行 业 产 品 与 服 务 管 理 规 范第 2 部 分:养 生 食 品 的 加 工 管 理2 0 1 9-0 8-2 7 发 布 2 0 1 9-0 9-2 7 实 施丽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1 1/T 3 4.2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养 生 食 品 加 工 业 要 求.14.1 基 本 要 求.24.2 其 他 要 求.2D B 3 3 1 1/T 3 4.2 2 0 1 9I I前 言 食 养 行 业 产 品 与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3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养 生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生 产 管 理;第 2 部 分:养 生 食 品 的 加 工 管 理;第 3 部 分:食 养 服 务 管 理。本 部 分 为 D B 3 3 1 1/T 3 4-2 0 1 9 的 第 2 部 分。本 部 分 依 据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代 替 D B 3 3 1 1/T 3 4.2-2 0 1 5 食 养 行 业 产 品 与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第 2 部 分:养 生 食 品 的 加 工 管 理。本 部 分 与 D B 3 3 1 1/T 3 4.2-2 0 1 5 相 比,主 要 变 化 如 下:更 改 了 部 分 养 生 食 品 加 工 业 的 基 本 要 求;更 新 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G B 2 7 6 0、G B 2 7 6 1、G B 2 7 6 2、G B 2 7 6 3 的 标 准 名 称。本 标 准 由 丽 水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提 出,由 丽 水 市 生 态 休 闲 养 生(养 老)经 济 委 员 会 办 公 室、丽 水市 商 务 局 归 口 管 理。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丽 水 市 生 态 休 闲 养 生(养 老)经 济 促 进 会、丽 水 市 生 态 休 闲 养 生(养 老)经济 委 员 会 办 公 室、丽 水 市 食 品 药 品 与 质 量 技 术 检 验 检 测 院。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柯 乐 芹、应 跃 跃、吴 雨 晨、何 国 庆、张 龙、王 喜 周。本 部 分 所 替 代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 D B 3 3 1 1/T 3 4.2 2 0 1 5,本 次 修 订 为 第 一 次 修 订。D B 3 3 1 1/T 3 4.2 2 0 1 9I I I引 言为 适 应 丽 水 市 生 态 休 闲 养 生(养 老)经 济 高 质 量 发 展,探 索 生 态 产 品 价 值 实 现 机 制,转 变 经 济 增 长方 式 和 发 展 模 式,指 导 和 规 范 食 养 行 业 经 营 管 理,提 高 食 养 行 业 服 务 管 理 水 平,推 动 食 养 行 业 区 域 品 牌建 设 和 可 持 续 发 展,制 定 本 标 准。D B 3 3 1 1/T 3 4.2 2 0 1 91食 养 行 业 产 品 与 服 务 管 理 规 范第 2 部 分:养 生 食 品 的 加 工 管 理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丽 水 市 内 生 态 休 闲 食 养 行 业 中 养 生 食 品 加 工 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和 养 生 食 品 加 工 业 要 求。本 部 分 适 用 于 丽 水 市 内 各 类 生 态 休 闲 食 养 行 业 养 生 食 品 的 管 理。未 列 入 的 其 他 涉 及 养 生 食 品 加 工 参 照 本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7 6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附 勘 误 表 1)G B 2 7 6 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真 菌 毒 素 限 量G B 2 7 6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污 染 物 限 量G B 2 7 6 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G B 7 7 1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 1 4 8 8 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 范G B 2 8 0 5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营 养 标 签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发 酵 食 品人 们 利 用 有 益 微 生 物 加 工 制 造 的 一 类 食 品,具 有 独 特 的 风 味,如 酸 奶、干 酪、酒 酿、泡 菜、酱 油、食 醋、豆 豉、黄 酒、啤 酒、葡 萄 酒 等。3.2加 工 助 剂为 了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实 现 特 定 的 技 术 目 的,而 在 原 材 料 的 加 工 中 使 用 的 物 质 或 材 料。它 本 身 不 作 为 产品 成 分,但 在 终 产 品 中 可 能 存 在 其 残 留 物 或 衍 生 物。4 养 生 食 品 加 工 业 要 求4.1 基 本 要 求D B 3 3 1 1/T 3 4.2 2 0 1 924.1.1 养 生 食 品 加 工 环 境 应 符 合 G B 1 4 8 8 1 的 规 定,生 产 过 程 应 当 符 合 相 应 的 技 术 标 准,产 品 安 全 标 准应 符 合 相 应 有 效 的 产 品 标 准 或 G B 2 7 6 0、G B 2 7 6 1、G B 2 7 6 2 和 G B 2 7 6 3 的 规 定。4.1.2 养 生 食 品 生 产 者 应 建 立 相 应 溯 源 系 统,以 实 现 对 食 品 生 产、流 通 过 程 的 信 息 管 理 和 食 品 质 量 的追 溯 管 理、食 品 原 料 生 产 档 案(产 地 环 境、生 产 流 程、质 量 检 测)等 方 面 的 管 理。4.2 其 他 要 求4.2.1 菌 种发 酵 食 品 应 采 用 经 相 关 机 构 认 证 的,可 用 于 生 产 的 菌 种。4.2.2 原 料、配 料 和 食 品 添 加 剂原 料、配 料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要 求 如 下:a)加 工 所 用 的 原 料 应 符 合 养 生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 要 求;b)加 工 时 宜 使 用 天 然 配 料,按 要 求 限 量 使 用 人 工 合 成 配 料;4.2.3 加 工依 据 以 下 原 则 进 行:a)应 配 备 养 生 食 品 专 用 设 备,如 与 常 规 加 工 共 用 设 备,则 在 常 规 加 工 结 束 后 必 须 进 行 彻 底 清 洗,并 不 得 有 清 洗 剂 残 留;b)加 工 工 艺 应 遵 循 最 大 限 度 保 留 食 品 营 养 成 分 或 改 善 营 养 的 原 则,可 使 用 机 械 方 法、冷 冻、加 热、微 波、烟 熏 等 处 理 方 法 及 微 生 物 发 酵 工 艺;可 采 用 提 取、浓 缩、沉 淀 和 过 滤 工 艺,但 提 取 溶 剂仅 限 于 符 合 国 家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的 水、乙 醇、动 植 物 油、醋、二 氧 化 碳、氮 或 羧 酸,在 提 取 和 浓缩 工 艺 中 不 应 采 用 其 他 化 学 试 剂;c)不 应 在 养 生 食 品 加 工 和 贮 藏 过 程 中 采 用 离 子 辐 射 处 理;d)不 应 在 养 生 食 品 加 工 中 使 用 石 棉 过 滤 材 料 或 可 能 被 有 害 物 质 渗 透 过 的 过 滤 材 料。4.2.4 有 害 生 物 防 治依 据 以 下 原 则 进 行:a)应 通 过 加 强 加 工 场 所 的 卫 生 管 理 来 控 制 虫 害;b)宜 使 用 机 械 类 的、信 息 素 类 的、气 味 类 的、粘 着 性 的 捕 害 工 具、物 理 障 碍、硅 藻 土、声 光 电 器具,作 为 防 治 害 虫 的 设 施 或 材 料。4.2.5 贮 藏依 据 以 下 原 则 进 行:a)养 生 食 品 在 贮 存 过 程 中 不 应 受 到 其 他 物 质 的 污 染;b)贮 藏 产 品 的 仓 库 应 干 净、无 虫 害,无 有 害 物 质 残 留;c)除 常 温 贮 藏 外,对 适 宜 的 产 品 宜 使 用 冷 藏;d)养 生 食 品 应 单 独 存 放,应 在 仓 库 内 划 出 特 定 区 域,采 取 必 要 的 包 装、标 签 等 措 施 确 保 养 生 食 品不 应 与 其 它 产 品 混 放;e)产 品 出 入 库 和 库 存 量 应 有 完 整 的 档 案 记 录,并 保 留 相 应 的 单 据。4.2.6 运 输依 据 以 下 原 则 进 行:D B 3 3 1 1/T 3 4.2 2 0 1 93a)运 输 工 具 在 装 载 养 生 食 品 前 应 清 洗 干 净;b)养 生 食 品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与 常 规 产 品 混 杂 和 受 到 污 染;c)在 运 输 和 装 卸 过 程 中,外 包 装 上 的 养 生 食 品 标 志 及 有 关 说 明 不 应 被 沾 污 或 损 毁;d)运 输 和 装 卸 过 程 应 有 完 整 的 档 案 记 录,并 保 留 相 应 的 单 据。4.2.7 包 装依 据 以 下 原 则 进 行:a)宜 使 用 由 木、竹、植 物 茎 叶 和 纸 制 成 的 包 装 材 料;b)包 装 宜 简 单、实 用,避 免 过 度 包 装,并 应 考 虑 包 装 材 料 的 回 收 利 用。4.2.8 标 识包 装 标 识 应 符 合 G B 7 7 1 8 和 G B 2 8 0 5 0 要 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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