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操作规范DB3212/T 1012-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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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6 0A 2 0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212D B 3 2 1 2/T 1 0 1 2 2 0 2 0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操 作 规 范O p e r a t i o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o f C O V I D-1 9 f o r F o o dM a n u f a c t u r i n g B u s i n e s s e s2 0 2 0-0 2-2 0 发 布 2 0 2 0-0 2-2 0 实 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1 2 2 0 2 0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本 标 准 由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泰 州 市 标 准 化 院、兴 化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顾 维 中、朱 君 贤、张 洁、陈 瑛、张 荣、丁 帅、吴 薇、张 仁 爱。D B 3 2 1 2/T 1 0 1 2 2 0 2 01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操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的 术 语 和 定 义、企 业 主 体 防 控、乡 镇(街 道)政 府(办 事处)防 控、主 管 部 门 防 控 监 管 等 操 作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期 间,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防 控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Z 1-2 0 1 0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 B 1 4 8 8 1-2 0 1 3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 范G B/T 2 6 3 7 3-2 0 1 0 乙 醇 消 毒 剂 卫 生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食 品 生 产 企 业获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并 在 其 有 效 期 内,按 照 许 可 类 型 进 行 食 品 生 产 和 加 工 的 企 业。3.2新 冠 肺 炎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N o v e l c o r o n a v i r u s p n e u m o n i a),简 称“新 冠 肺 炎”,是 指 2 0 1 9 新 型 冠 状 病毒 感 染 导 致 的 肺 炎。2 0 1 9 年 1 2 月 以 来,湖 北 省 武 汉 市 部 分 医 院 陆 续 发 现 了 多 例 有 华 南 海 鲜 市 场 暴 露 史的 不 明 原 因 肺 炎 病 例,现 已 证 实 为 2 0 1 9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的 急 性 呼 吸 道 传 染 病。2 0 2 0 年 2 月 1 1日,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命 名 为“C O V I D-1 9”。3.3两 个“严 禁”严 禁 疫 情 期 间 活 禽 销 售,严 禁 非 法 养 殖、加 工、经 营 各 类 野 生 动 物。4 组 织 保 障4.1 工 作 机 制企 业 成 立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工 作 小 组,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任 组 长,全 面 负 责 防 控 工 作。4.2 工 作 方 案结 合 企 业 实 际,制 定 企 业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工 作 方 案,明 确 工 作 职 责,确 保 落 实 到 具 体 职 能 部 门 和 具 体责 任 人 员。D B 3 2 1 2/T 1 0 1 2 2 0 2 024.3 应 急 预 案制 定 发 生 员 工 发 烧、乏 力、干 咳 或 呼 吸 困 难 等 症 状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隔 离 措 施、定 点 医 院 联 系 等 预案。4.4 信 息 上 报按 照 地 方 政 府 要 求,明 确 专 人 如 实 按 时 上 报 企 业 防 控 相 关 情 况 和 数 据。5 复 工 前 防 控5.1 健 康 排 查排 查 每 名 职 工 假 期 期 间 活 动 轨 迹,全 面 掌 握 员 工 是 否 离 苏 及 前 往 地 点、是 否 乘 坐 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飞机、高 铁、大 巴 等)、身 体 状 况 是 否 良 好、是 否 与 发 热 病 人 有 过 密 切 接 触、是 否 接 触 过 野 生 动 物 等 情 况,无 异 常 的 有 序 安 排 复 工 时 间。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人 员,应 当 主 动 配 合 完 成 健 康 申 报、健 康 检 查 和 不 少 于 政 府 规 定 的隔 离 时 间 医 学 观 察,排 除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后,方 可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管 理 和 加 工 工 作:a)政 府 规 定 的 时 间 内,有 疫 情 重 点 地 区 停 留、旅 行、居 住 史 的;b)政 府 规 定 的 时 间 内,曾 接 触 过 来 自 疫 情 重 点 地 区 人 员 并 发 热 咳 嗽 的;c)身 边 有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疑 似、确 诊 病 人,或 有 多 名 人 员 出 现 发 热 咳 嗽 等 症 状 的;5.2 物 资 准 备加 强 口 罩、温 度 计、消 毒 药 械 等 物 资 准 备,有 集 体 宿 舍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要 配 置 必 要 的 临 时 隔 离 宿 舍。配 备 足 够 的 清 洗、消 毒、保 洁 设 施,确 保 清 洗、消 毒、保 洁 设 备 设 施 和 物 资 数 量 能 够 满 足 生 产、生 活 需要。5.3 环 境 清 洁 消 毒应 对 生 产 区、生 活 区 等 区 域 进 行 环 境 清 洁 和 消 毒 灭 菌 处 理。5.4 隔 离 区 设 置选 择 一 处 人 员 接 触 较 少,相 对 独 立、封 闭 的 区 域 作 为 疑 似 人 员 隔 离 区。6 复 工 后 防 控6.1 人 员 防 控6.1.1 企 业 原 则 上 只 保 留 一 个 进 出 口,各 车 间 出 入 口 设 置 按 照 食 品 生 产 规 范 要 求 执 行。各 区 域 之 间 人 员严 格 控 制 流 通。6.1.2 对 企 业 职 工 每 天 进 行 健 康 检 查,进 行 不 少 于 2 次 体 温 检 测,并 做 好 记 录。6.1.3 所 有 人 员 应 配 戴 具 有 防 护 功 能 的 口 罩 上 岗,口 罩 佩 戴 超 过 4 小 时 或 潮 湿 污 染 应 进 行 更 换,摘 除 和佩 戴 口 罩 前 应 做 好 手 部 清 洁。废 弃 口 罩 放 入 指 定 密 闭 垃 圾 桶 内。6.1.4 对 外 来 人 员 检 查 以 下 项 目:a)佩 戴 口 罩 情 况;b)体 温 检 测;c)当 地 政 府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件 检 查。6.1.5 控 制 外 来 进 入 企 业 办 事 人 员 数 量,有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实 行 预 约 制,并 在 专 用 会 客 地 点 或 厂 区 外 部 空D B 3 2 1 2/T 1 0 1 2 2 0 2 03旷 处 会 客。人 与 人 之 间 距 离 保 持 1 米 以 上,避 免 直 接 接 触,不 在 封 闭 空 间 长 时 间 逗 留。6.1.6 企 业 职 工 实 行 外 出 登 记 制 度,登 记 外 出 地 点 和 时 间。建 立 事 假、病 假 报 告 登 记 制 度,从 业 人 员 请假 需 报 告 请 假 理 由、活 动 路 线。6.1.7 企 业 职 工 加 强 上、下 班 途 中 卫 生 防 护。优 先 选 择 步 行、骑 行 或 私 家 车 出 行,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应 全 程 佩 戴 口 罩。有 厂 车 的 企 业 应 指 定 专 人 在 上 车 前 对 员 工 进 行 测 量,发 现 发 热 症 状 者 禁 止 乘 坐,及 时送 至 所 在 地 指 定 医 院 就 诊。厂 车 每 班 次 消 毒,并 在 车 内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消 毒 信 息。6.2 厂 区 防 控6.2.1 消 毒 原 则6.2.1.1 严 格 按 照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规 范 要 求,保 持 生 产 区 域 环 境 卫 生,及 时 清 理 垃 圾 和 生 产 区 域 消 毒,完 善 病 媒 生 物 防 治。6.2.1.2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办 公 场 所、食 堂、宿 舍、卫 生 间 等 公 共 区 域 需 每 天 进 行 清 洁 消 毒。6.2.1.3 场 所 环 境 采 用 化 学 消 毒 法,应 确 保 使 用 的 消 毒 药 剂 合 规、有 效,不 会 对 人 员 和 食 品 造 成 影 响。6.2.1.4 食 品 及 食 品 包 装 物 的 消 毒 按 照 G B 1 4 8 8 1 执 行。6.2.1.5 消 毒 方 法 为 擦 拭 消 毒 和 喷 洒 消 毒,需 配 制 使 用 的 消 毒 剂 应 规 范 操 作,现 配 现 用。6.2.1.6 配 制 和 消 毒 操 作 中 应 做 好 个 人 防 护。消 毒 药 剂 应 安 全 存 放,规 范 使 用,避 免 发 生 安 全 事 故。6.2.1.7 每 日 消 毒 情 况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张 贴。6.2.2 常 见 消 毒 剂 及 配 制 使 用6.2.2.1 8 4 消 毒 剂:按 照 配 制 比 例(见 表 1),将 8 4 消 毒 剂 原 液 和 冷 清 水 倒 入 消 毒 桶 中,搅 拌 后 使 用。表 1 配 制 比 例有 效 氯 含 量 m g/L配 置 5 0 0 m l(原 液+清 水)配 置 1 0 0 0 m l(原 液+清 水)配 置 2 0 0 0 m l(原 液+清 水)5 0 0 5 m l+4 9 5 m l 1 0 m l+9 9 0 m l 2 0 m l+1 9 8 0 m l1 0 0 0 1 0 m l+4 9 0 m l 2 0 m l+9 8 0 m l 4 0 m l+1 9 6 0 m l6.2.2.2 乙 醇 含 量 约 7 5%的 酒 精:直 接 使 用。6.2.2.3 其 他 消 毒 剂 按 产 品 标 签 标 识 以 杀 灭 肠 道 致 病 菌 的 浓 度 进 行 配 制 和 使 用。6.2.3 非 生 产 区 域6.2.3.1 行 政 办 公、食 堂 等 区 域 每 日 至 少 开 窗 自 然 通 风 2 次,每 次 不 少 于 3 0 分 钟。人 员 较 多 的 办 公 室,可 适 当 增 加 开 窗 通 风 次 数。行 政 办 公、食 堂 等 区 域 按 每 4 小 时 1 次 的 频 次 进 行 清 洁 消 毒。对 清 洁 干 净 的地 面、墙 壁 和 桌 面 等,使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5 0 0 m g/L 的 消 毒 剂 进 行 喷 洒 和 擦 拭,消 毒 3 0 分 钟 后,用 自 来水 冲 洗 干 净。6.2.3.2 公 共 卫 生 间 按 每 4 小 时 1 次 的 频 次,对 洗 手 池、便 池、地 面 等 进 行 清 洁 并 喷 洒 消 毒。使 用 有 效氯 浓 度 为 1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对 便 池、下 水 道、洗 手 池、地 面 等 进 行 喷 洒,消 毒 3 0 分 钟 后,用 自来 水 冲 洗 干 净,做 到 无 积 水、无 积 粪、无 明 显 臭 味。6.2.3.3 门 帘、门 把 手、座 椅 等 物 体 表 面 按 每 2 小 时 1 次 的 频 次,对 物 体 表 面 进 行 擦 拭 消 毒。使 用 有 效氯 浓 度 为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用 干 净 抹 布 沾 湿 后,消 毒 作 用 时 间 3 0 分 钟 后,用 抹 布 沾 清 水 擦 干 消毒 剂 残 留。生 产 区 域 按 照 原 执 行 要 求 进 行。6.2.3.4 企 业 人 员 应 洗 手 使 用 洗 手 液 或 肥 皂,搓 手 时 间 不 少 于 2 0 秒,然 后 使 用 符 合 G B/T 2 6 3 7 3 的 乙醇 含 量 约 7 5%的 酒 精 对 手 部 消 毒。6.2.3.5 垃 圾 桶 等 废 弃 物 存 放 设 施 每 半 天 清 理 1 次,清 空 后 使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1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D B 3 2 1 2/T 1 0 1 2 2 0 2 04进 行 全 面 喷 洒 消 毒,作 用 时 间 3 0 分 钟。6.2.3.6 控 制 进 入 员 工 食 堂 人 员 流 量,实 行 分 批 次 错 时 供 餐 制,用 餐 实 行 分 餐 制,制 作 固 定 菜 式 搭 配 的套 餐。就 餐 前 进 行 洗 手 消 毒,取 餐 人 员 保 持 1 米 以 上 距 离,即 取 即 走,减 少 等 餐 排 队 时 间。就 餐 人 员 分散 同 向 就 坐,人 员 就 餐 间 隔 1 米 以 上,或 采 用“一”字 形、“十”字 形 隔 板 将 就 餐 人 员 隔 离。吃 饭 前 取下 口 罩,避 免 讲 话。6.2.4 生 产 区 域6.2.4.1 通 风 透 气6.2.4.1.1 洁 净 车 间、有 温 湿 度 要 求 及 密 闭 状 态 的 生 产 车 间 和 其 他 需 使 用 空 调 系 统 进 行 通 风 的 车 间,宜全 新 风 运 行,应 保 证 新 风 量 符 合 G B Z 1 的 要 求,并 加 强 清 洗 消 毒 和 部 件 更 换。6.2.4.1.2 当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全 空 气 系 统 时,应 当 关 闭 回 风 阀,采 用 全 新 风 方 式 运 行。6.2.4.1.3 当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风 机 盘 管 加 新 风 系 统 时,应 当 满 足 下 列 条 件:a)应 当 确 保 新 风 直 接 取 自 室 外,禁 止 从 机 房、楼 道 和 天 棚 吊 顶 内 取 风;b)保 证 排 风 系 统 正 常 运 行;c)对 于 大 进 深 房 间,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内 部 区 域 的 通 风 换 气;d)新 风 系 统 宜 全 天 运 行。6.2.4.1.4 当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无 新 风 的 风 机 盘 管 系 统(类 似 于 家 庭 分 体 式 空 调)时,应 当 开 门 或 开 窗,加 强 空 气 流 通。6.2.4.1.5 每 天 下 班 后 新 风 与 排 风 系 统 应 继 续 运 行 1 小 时 以 上,进 行 全 面 通 风 换 气。6.2.4.1.6 无 洁 净 度、温 湿 度 等 要 求 的 区 域 应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或 机 械 通 风 或 两 者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保 持 空 气 流通,减 少 空 调 使 用,每 3-4 小 时 开 窗 通 风 一 次,每 次 2 0-3 0 分 钟。6.2.4.2 洁 净 车 间 清 洁 消 毒6.2.4.2.1 进 入 洁 净 区 人 员 应 更 换 衣 服、鞋 子,佩 戴 洁 净 帽、防 护 口 罩 并 洗 手 消 毒。工 作 期 间,每 3 0分 钟 用 乙 醇 含 量 7 5%的 酒 精 喷 洒 手 部 补 充 消 毒。6.2.4.2.2 洁 净 车 间 按 照 G B 1 4 8 8 1 的 要 求,使 用 紫 外 线 等 方 式 消 毒。6.2.4.3 非 洁 净 车 间 清 洁 消 毒每 班 次 对 地 面、墙 壁、推 车、电 梯 等 人 员 接 触 较 多 的 物 体 或 部 件 表 面 清 洁 后,可 使 用 浓 度 1%的 季铵 盐 消 毒 剂 或 含 氯 量 5 0 0 m g/L 的 消 毒 剂 喷 雾 消 毒,消 毒 时 间 3 0 分 钟,消 毒 后 用 清 水 擦 净。6.2.5 消 毒 人 员 防 护6.2.5.1 配 制 消 毒 剂 时,应 佩 戴 口 罩、防 水 手 套。6.2.5.2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时,需 穿 长 筒 水 鞋,并 佩 戴 口 罩、防 水 手 套。6.2.5.3 清 洗 消 毒 结 束 后,将 作 业 的 围 裙、工 作 衣、用 具 等 按 上 述 要 求 配 制 的 消 毒 剂 浸 泡 半 小 时,用 清水 洗 净 晾 干。6.2.6 档 案 管 理6.2.6.1 做 好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职 工 人 员 名 录 台 账、每 日 进 入 人 员 登 记 记 录、清 洁 消 毒 操 作 记 录 等。6.2.6.2 做 好 档 案 记 录 的 保 存 工 作,保 存 期 限 至 疫 情 结 束 后 6 个 月。7 乡 镇(街 道)政 府 防 控D B 3 2 1 2/T 1 0 1 2 2 0 2 057.1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所 属 乡 镇(街 道)政 府(办 事 处)负 责 指 导 督 促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做 好 防 疫 工 作,采 用 安排 专 人 驻 点 或 巡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指 导 监 督。7.2 乡 镇(街 道)政 府(办 事 处)加 强 对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疫 情 防 控 宣 传 工 作,安 排 志 愿 者 协 助 开 展 防 疫工 作。7.3 根 据 疫 情 情 况 决 定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上 下 班 时 间。8 主 管 部 门 防 控 监 管8.1 原 料 检 查开 展“两 禁”检 查,尤 其 是 加 强 对 猪 肉“两 证 一 报 告”(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肉 品 品 质 检 验 合 格证 明、非 洲 猪 瘟 检 测 报 告)的 查 验。8.2 职 责 落 实 检 查8.2.1 检 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和 疫 情 防 控 主 体 责 任 情 况,督 促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加 大 食 品安 全 自 查 力 度,确 保 所 售 食 品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和 防 疫 要 求。8.2.2 督 促 企 业 对 库 存 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 等 进 行 彻 底 清 查,及 时 清 理 超 过 保 质 期、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食 品。8.2.3 督 促 企 业 对 冷 冻 冷 藏 和 保 鲜 储 存 场 所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消 毒。8.2.4 督 促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食 品、食 品 原 料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采 购 进 货 查 验、索 证 索 票 和 台 账 记 录 制 度。8.2.5 督 促 企 业 选 择 在 疫 情 期 间 允 许 经 营 的 合 法 供 货 商 采 购 原 材 料。8.3 闭 环 监 管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能 现 场 整 改 的,督 促 立 即 整 改 到 位;不 能 立 即 解 决 的,下 发 整 改 通 知 书,限时 整 改,并 按 时 检 查 整 改 情 况;对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的,依 法 调 查 处 理;涉 嫌 犯 罪 的,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9 应 急 处 置9.1 发 现 发 热 病 例对 发 现 发 热 人 员(体 温 高 于 3 7.3)、咳 嗽 或 可 疑 人 员 应 立 即 带 至 临 时 隔 离 区,第 一 时 间 向 所 在乡 镇(街 道)报 告,并 积 极 配 合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检 查,在 排 除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前 不 得 上 岗。对 不 配 合 者当 场 拨 打 地 方 疫 情 防 控 监 督 举 报 热 线 电 话 或 1 1 0。9.2 发 现 新 冠 肺 炎 感 染 病 例发 热 人 员 经 查 实,明 确 感 染 新 冠 肺 炎 的,企 业 应 立 即 暂 停 食 品 加 工 生 产,并 及 时 向 属 地 卫 生 健 康 部门 和 所 在 乡 镇(街 道)报 告,积 极 配 合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确 诊 病 例 的 密 切 接 触 者 开 展 排 查。在疾 控 机 构 的 指 导 下,严 格 做 好 消 毒 和 封 闭 等 措 施,并 视 情 况 做 好 停 产 停 业。对 涉 疫 停 产 停 业、封 闭 的 企业,符 合 复 工 条 件 的,凭 当 地 政 府 复 工 许 可 意 见 方 可 启 封 和 复 工。9.3 发 生 疑 似 食 品 安 全 事 故及 时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泰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有 关 要 求,及 时 向 属 地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报 告,对 导 致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食 品 及 原 料、工 具、设 备、设 施 等,立 即 采 取 封 存、召 回 等 控 制 措 施,防 止 事 故 扩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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