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DB3311/T 67─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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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CS 03.120.10 A 00 DB3311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11/T 67 2017 食用农产 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 全追溯 管理规范 2017-06-13 发布 2017-07-13 实施 丽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II ICS 03.120.10 A 00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原 则与 要求.1 5 确 定追 溯信 息.2 6 追 溯信 息管 理.3 7 追 溯信 息标 识.3 8 追 溯信 息保 存.4 9 处置.4 10 改进.5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追溯信 息管 理系 统的 组成.6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追溯信 息流 示意 图.7 附录C(规 范性 附录)追溯信 息管 理 系 统图.8 附录D(规 范性 附录)追溯信 息标 识代 码数 据结 构.9 参考文 献.10 III ICS 03.120.10 A 00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丽 水市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提出 并归 口。本标 准 起草 单位:丽 水市 工商行 政管 理学 会。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毛传 玉、潘 成余、林 燕、方丽 莉。DB3311/T 67 2017 I 食 用农产 品市场销 售质量 安全追溯 管理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市 场销 售环 节的食 用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追溯管 理的 原则 与要 求、追溯信 息、追溯 信 息 管理、标 识与 保存、处 置及 改进等。本标准 适用 于丽 水市 食用 农产品 从批 发、零售 到消 费环节 的质 量安 全追 溯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8284 快 速响 应矩 阵码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食用农 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指在农 业活 动中 获得 的供 人食用 的植 物、动物、微生 物及其 产品。农 业活 动,指 传统的 种植、养 殖、采摘、捕捞 等农 业活 动,以及设 施农 业、生物 工程 等现代 农业 活动。植 物、动物、微生 物及 其产 品,指在农业 活动 中直 接获 得的,以 及经 过分 拣、去 皮、剥壳、干 燥、粉 碎、清 洗、切割、冷 冻、打 蜡、分 级、包装等 加工,但 未改 变其 基本自 然性 状和 化学 性质 的产品。3.2 追溯 traceability 对食用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影 响因子 的追 踪与 溯源。3.3 追溯信 息 traceability information 实现食 用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追踪和 溯源 功能 所需 的记 录信息。3.4 追溯信 息管 理系 统 traceabili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依托物 联网 技术,实 现食 用农产 品质 量安 全追 踪和 溯源的 信息 管理 系统。4 原则与 要求 DB3311/T 67 2017 II 4.1 原则 市场销 售环 节中 食用 农产 品质量 安全 追溯 管理 应遵 循“合 法、完整、对 应、高效”的原 则。4.1.1 合法性 遵循国 家法 律、法规 和相 关标准 的规 定。4.1.2 完整性 追溯信 息应 覆盖 食用 农产 品批发、零 售到 消费 全过 程,信 息内 容应 覆盖 各环 节操作 时间、地 点、各相关参 与方、产 品批 次等 质量安 全相 关内 容。4.1.3 对应性 对 食用 农产 品在 市场 销售环 节质 量安 全追 溯过 程中各 相关 单元 进行 代码 化管理,确 保追 溯信 息 与 产品的一 一对 应。4.1.4 高效性 充 分运 用现 代网 络技 术、通 讯技 术、条 码技 术 等,建 立科 学、高 效、精 准、快 捷的 食用 农产 品 质 量安全追 溯信 息管 理系 统,追溯信 息管 理系 统的 具体 组成见 附 录A。4.2 要求 4.2.1 按照“源头 可溯、过 程可 控、风 险可 防、责任 可究、公众 可查”的 基本 要求,客观、有 效、真实地记 录和 保存 食用 农产 品质量 安全 信息,实现 食 用农 产 品质 量安 全顺 向可 追踪、逆 向可 溯源、风险 可管控,发生 质量 安全 问题 时产品 可召 回、原因 可查 清、责 任可 追究,切 实落 实质量 安全 主体 责 任,保 障食用农 产品 质量 安全。4.2.2 食用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追溯 管理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根据追 溯码 追溯 到批 发、零售环 节的 食用 农产 品及 相关参 与方 的信 息;b)各环节 指定 机构 或人 员负 责追溯 的组 织、实施、监 控和信 息的 采集、核 实和 公开等 工作,确 保追溯的 有效 性;c)各环节 配备 必要 的计 算机、网络 设备、票 据打 印设 备、条 码读 写设 备及 相关 软件等;d)各环节 制定 食用 农产 品质 量安全 追溯 工作 制度、信 息采集 制度、信息 系统 维 护和管 理制 度、不合格品 处置 制度 等规 章制 度,并 组织 实施;e)监管部 门提 供充 分的 培训 资源,确保 能够 影响 可追 溯信息 管理 的人 员都 获得 充分的 培训,保 留培训的 适当 记录;f)监管部 门建 立追 溯信 息管 理的监 督方 案,确定 需要 监督的 内容 以及 监督 的时 间间隔 和 条 件 等。5 确定追 溯信 息 5.1 食用农 产品 进入 集中 交易 市场(批发、零 售环 节),追溯 信息 应包 含但 不限 于以下 内容:a)供货者 名称(或 姓名)、社会信 用代 码(或身 份证 复印件)、地址、联 系方 式等信 息;b)无法提 供食 用农 产品 合格 证或购 货凭 证等 合格 证明 文件的,集 中交 易市 场开 办 者应当 自行 或 委托进行 检验;c)反映交 易情 况的 溯源 票据(食用 农产 品名 称、数量、交易 日期)等 信息;DB3311/T 67 2017 III d)供查询 的追 溯码 等信 息。5.2 下列供 货者 还应 提供 以下 追溯信 息:a)食用农 产品 生产 企业、农 民 专业合 作经 济组 织、家庭 农 场和其 他具 有一 定规 模的 农产品 生产 者,提供本 单位 出具 的农 产品 合格证;b)其他食 用农 产品 生产 者,提供农 产品 生产 者信 息卡;c)销售畜 禽产 品,提供 检疫 合格证 明、肉类 检验 合格 证明等 证明 文件;d)进口食 用农 产品,提 供法 定的入 境检 验检 疫证 明。6 追溯信 息管 理 6.1 信息采 集 追溯信 息数 据按 照“业主 负责、同步 录入”的 原则 采集。a)首次进 入批 发市 场、零售 市场等 集中 交易 市场 的食 用农产 品,由集 中交 易市 场的主 办方 如 实 记录包 含5.1 中的 a)、b)、c)和 5.2 中 的信 息,应 将信息 同步 录入 食用 农产 品质量 安全 追 溯信息管 理系 统中;b)经过批 发市 场进 入零 售市 场的食 用农 产品,零 售市 场 与批发 市场 建立 的食 用农 产品质 量安 全 追溯平台 数据 自动 对接,同 步产生 金融 结算 信息 和追 溯信息;c)无法采 用电 子化 手段 采集 追溯信 息的 参与 方,依法 保留纸 质记 录。6.2 信息传 输 信 息传 输应 保证 稳定、准确 无误。追 溯信 息流 示意图 见附 录 B。6.3 信息应 用 软件客 户端 应可 互动,包 含但不 限于 以下 内容:a)购买者 通过 消费 助手 进行 扫码追 溯;b)销售者 通过 商户 助手 上传 台账查 看交 易;c)监管人 员通 过监 管助 手了 解与掌 握食 用农 产品 交易 过程中 的质 量安 全情 况,对 问题食 用农 产 品依法进 行处 置。6.4 追溯信 息管 理系 统 追溯信 息管 理系 统图 具体 见附录C。7 追溯信 息标 识 7.1 追溯信 息构 成 追溯信 息由市 场信 息、商 户信息、食用 农产 品信息、销售 信息等 组成,其数 据结构 见附录D。具体表现形 式为 溯源 码和 二维 码。7.2 溯源码 溯源码 应具 有唯 一性。由18 位数 字码 依次 连接 而成,其中前 六位 是年 月日,中 间六位 是具 体时 间,后六位 是商 户编 码,具体 表示形 式见 图1。DB3311/T 67 2017 IV 日期 时间 商 户编 码 图 1 追 溯信 息标 识代 码的 表示形 式 7.3 二维码 追溯信 息二 维码 标识 应符 合GB/T 18284,示例 见图2。图2 追溯 信息 二维 码标 识 示例 8 追溯信 息保 存 8.1 追溯参 与方 应保 存追 溯相 关信息。采 用电 子记 录的 应有备 份系 统,采用 纸质 记录的 应及 时归 档。8.2 电子记 录信 息应 实时 备份,纸质 记录 信息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6 个月。8.3 追溯信 息不 允许 修改。9 处置 9.1 清查召 回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应 当进行 清查 召回:a)特定经 营者 问题 食用 农产 品,监管 人员 通过 追 溯 信息 管理系 统清 查出 经营 食用 农产品 相 关 的 所有经营 者信 息,短信 或 APP 通知 召回,并 清查 出所 有 购买过 该经 营者 食用 农产 品相关 的消 费者信息,进行 短信 或 APP 通 知召回;b)特定问 题食 用农 产品,监管 人员通 过追 溯信 息管 理系 统清查 出所 有经 营该 食用 农产品 的 经 营 者和购买 该食 用农 产品 的消 费者信 息,进行 短信 或 APP 通知 召回;c)消费者 购买 到问 题食 用农 产品,利 用消 费助 手,扫 描 购物溯 源票 据二 维码,追 溯到该 食用 农产品和经 营者 的相 关信 息;市场监 管执 法机 构和 消费 者权益 保护 部门 根据 消费 者提供 的信 息,运用追溯 信息 管理 系统 进行 追溯,查 清经营 者信 息和 食 用农 产品 信息,根 据实 际情况 进行 清 查 召回。9.2 行政处 罚 对负有 相应 责任 的经 营者 依法进 行行 政处 罚。9.3 信息公 开 DB3311/T 67 2017 V 监管人 员应 当依 据职 责通 过追溯 信息 管理 系统 公开 行政处 罚信 息。公开 的行 政处罚 信息 应准 确、及时、客 观,并进 行必 要的 解释说 明,避免 误导 消费 者和社 会舆 论。10 改进 按照策 划的 时间 间隔 对追 溯信息 管理 的实 施进 行内 部审核,或是 在目 标和(或)产 品或 过程 发生 变化时进 行评 估。当证 实追 溯信息 管理 不符 合或 者偏 离设计 的安 排和(或)要 求时,应采 取适 当 的 纠 正 措施与预 防措 施,并对 纠正 措施和 预防 措施 实施 后的 效果进 行必 要的 验证,提 供证据 证明 已采 取措施的有效性,保证 追溯 信息 管理 的持续 改进。纠正措 施和(或)预 防措 施应包 括但 不限 于:a)立即停 止不 正确 的工 作方 法;b)修改追 溯信 息管 理相 关文 件;c)增补或 更改 追溯 信息 以实 现食用 农产 品的 可追 溯性;d)完善追 溯所 用资 源与 设备;e)重新学 习相 关文 件,有效 进行人 员管 理和 培训 活动;f)加强上 下游 组织 之间 的交 流协作 与信 息共 享;g)加强组 织内 部的 交流 互动。DB3311/T 67 2017 VI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追溯信 息管 理系 统的 组成 A.1 追溯 信 息管 理 系 统的 组成 市场销 售环 节食 用农 产品 质量安 全追 溯信 息管 理系 统应包 含但 不限 于以 下组 成部分:a)称重与 结算 设备,应 符合 相应标 准,具有 称重 与结 算、数 据分 发等 功能;b)支付设 备,提供 支付 服务 的电子 支付 系统 的终 端设 备;c)数据仓 库,接收、存 储 称 重与结 算设 备产 生的 追溯 数据;d)监管助 手,监管 者进 行食 用农产 品清 查、召回、退 市和行 政处 罚的 应用 软件 客户端;e)商户助 手,商户 上传 台账 的应用 软件 客户 端;f)消费助 手,消 费者 进行 扫 码追溯,获知 食用 农产 品 来源、检 测信 息和 经营 者 信息等 的应 用软 件客户端。DB3311/T 67 2017 VII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追溯信 息流 示意 图 批 发 环 节 零 售 环 节批 发 商 销 售 商 消 费 者 跟 踪 跟 踪批 发 商 信 息检 测 信 息农 产 品 信 息销 售 商 信 息检 测 信 息农 产 品 信 息消 费 者 信 息溯 源 溯 源追 溯 码交 易 信 息追 溯 码交 易 信 息数 据 仓 库 图 B.1 追 溯信 息流 示意 图 DB3311/T 67 2017 VIII 附 录 C(规范 性附 录)追溯信 息管 理系 统图 图C.1 追溯 信息 管理 系统 图 DB3311/T 67 2017 IX 附 录 D(规范 性附 录)追溯信 息标 识代 码数 据结 构 追溯信 息标 识代 码数 据结 构见表D.1。表D.1 追溯 信息 标识 代码 数据结 构 市场信息 市场ID 市场名 称 市场许 可证 号 商户信息 商户ID 商户名 称 市场ID 营业执 照 许可证 号 银行账 号 食用农产品信息 食用农 产品ID 食用农 产品 名称 保质期 食用农 产品 检测信息 销售信息 食用农 产品ID 数量 批次号 银行账 号 金额 订单号 DB3311/T 67 2017 X 参 考 文 献 1 GB/T 22005-2009 饲 料和食 品链 的可 追溯 性体 系设 计 与实 施的 通用 原则 和基本 要求 2 GB/T 29372-2012 食 用农产 品保 鲜贮 藏管 理规 范 3 NY/T 1761-2009 农 产 品质量 安全 追溯 操作 规程 通则 4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全 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主 席令 第21 号)5 食品 召回 管理 办法(国 家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总局 令第12号)6 食用 农产 品市 场销 售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办法(国 家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总局 令第20号)_ DB3311/T 67 2017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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