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6 5.0 2 0.4 0P 5 3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3 9 2 0 1 8行 道 树 种 植 与 养 护 管 理 规 范2 0 1 8-0 8-3 0 发 布 2 0 1 8-0 9-3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3 9 2 0 1 8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设 计 要 求.24.1 一 般 要 求.24.2 苗 木 选 择.25 施 工 管 理.25.1 施 工 前 准 备.25.2 苗 木 起 苗、运 输 和 假 植.25.3 种 植 穴 开 挖.35.4 行 道 树 种 植.35.5 种 植 后 维 护.36 养 护.36.1 修 剪.36.3 浇 水.46.4 病 虫 害 预 防 控 制.46.5 刷 白.46.6 扶 正.46.7 更 换 与 补 植.46.8 迁 移.46.9 应 急 管 理.56.1 0 安 全 作 业.56.1 1 绿 化 废 弃 物.6D B 3 3 0 1/T 0 2 3 9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园 林 文 物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制 定 单 位:杭 州 西 湖 风 景 名 胜 区 湖 滨 管 理 处、杭 州 市 绿 化 管 理 站、杭 州 西 湖 风 景 名 胜 区 凤 凰山 管 理 处、杭 州 西 湖 风 景 名 胜 区 岳 庙 管 理 处、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城 市 管 理 局、杭 州 市 西 湖 区 城 市 管 理 局、浙江 伟 达 园 林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杭 州 中 艺 生 态 环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杭 州 赛 石 园 林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钱 小 平、黄 开 战、肖 昆 仑、张 军、金 霄 航、杨 波、丁 水 龙、钱 卫 东、陈 亮、袁彰 欣、钱 桦、李 宝 刚、徐 春 霞、杨 晓 勇、潘 胜 阳、钟 江 波。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0 1/T 0 2 3 9 2 0 1 81行 道 树 种 植 与 养 护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道 树 种 植 与 养 护 管 理 的 设 计 要 求、施 工 管 理 和 养 护。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区 行 道 树 的 设 计、施 工 管 理 和 养 护。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规 范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C J J 7 5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C J/T 3 4 0 绿 化 种 植 土 壤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行 道 树种 植 在 道 路 两 旁 或 道 路 分 车 带,为 车 辆 和 行 人 遮 荫 并 构 成 街 景 的 乔 木。3.2种 植 穴为 种 植 行 道 树 挖 掘 的 坑 穴。3.3分 枝 点乔 木 主 干 距 离 地 面 最 近 的 分 枝 部 位。3.4胸 径乔 木 主 干 距 离 地 表 面 1 3 0 c m 处 的 直 径。3.5土 球 厚 度苗 木 移 植 时 所 带 泥 球 底 部 至 顶 部 的 高 度。3.6土 球 直 径苗 木 移 植 时,根 部 所 带 泥 球 的 直 径。3.7客 土由 别 处 运 来 适 宜 种 植 行 道 树 的 土 壤。3.8D B 3 3 0 1/T 0 2 3 9 2 0 1 82裸 根 苗根 部 不 带 泥 球 的 苗 木。3.9容 器 苗利 用 各 种 容 器 培 育 的 苗 木。4 设 计 要 求4.1 一 般 要 求4.1.1 行 道 树 设 计 应 符 合 城 市 整 体 规 划 要 求。行 道 树 与 地 面 有 关 设 施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C J J 7 5 的 规 定。行道 树 种 植 土 应 符 合 C J/T 3 4 0 的 规 定。4.1.2 设 计 文 件 应 至 少 包 括 现 状 图、种 植 平 面 图、立 面 图、道 路 断 面 图、地 上 地 下 管 线 图 等 图 纸,经费 预 算 表,文 字 说 明 和 植 物 品 种 名 录(含 规 格 和 数 量)。4.1.3 人 行 道 种 植 行 道 树 时,其 宽 度 应 在 3 0 0 c m 以 上;道 路 分 车 带 种 植 行 道 树 时,其 宽 度 应 在 1 2 0 c m以 上。4.1.4 同 一 条 道 路 或 路 段 宜 种 植 同 一 种(品 种)、规 格 的 行 道 树。4.1.5 行 道 树 宜 采 用 规 则 式 种 植,保 持 一 致 株 距,最 小 定 植 株 距 应 为 6 0 0 c m。种 植 穴 可 采 用 圆 形、方形 或 带 状。4.1.6 行 道 树 主 干 中 心 与 各 种 地 下 管 线 边 缘 的 水 平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1 0 0 c m。行 道 树 树 干 中 心 至 路 缘 石 内侧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7 5 c m。4.1.7 种 植 穴 内 有 不 符 合 种 植 要 求 的 土 壤 及 杂 物,应 去 除 并 更 换 客 土。种 植 土 宜 微 酸 性 至 微 碱 性,p H值 在 6 至 7.5 之 间。4.2 苗 木 选 择4.2.1 宜 选 择 有 杭 州 地 方 特 色 的 乡 土 树 种。东 西 向 道 路 宜 选 择 落 叶 树 种,南 北 向 道 路 可 选 择 常 绿 树 种。4.2.2 所 选 苗 木 分 枝 点 应 满 足 行 人 行 走 和 车 行 驶 的 最 低 要 求,树 冠 完 整 丰 满、叶 色 正 常、生 长 健 壮,根 系 发 育 良 好,无 病 虫 害。4.2.3 落 叶 行 道 树 胸 径 应 在 1 0 c m 以 上,常 绿 树 应 在 8 c m 以 上。分 枝 点 高 应 在 3 0 0 c m 以 上,带 冠 树 苗 的分 枝 应 在 3 4 枝 以 上。带 土 球 树 木 的 土 球 直 径 应 为 树 木 胸 径 的 6 8 倍,土 球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土 球 直 径 的1/2,非 种 植 季 节 种 植 或 补 植 宜 选 择 容 器 苗。5 施 工 管 理5.1 施 工 前 准 备5.1.1 施 工 前 应 对 人 行 道 的 公 共 设 施、土 壤、路 面、沿 街 建 筑 物、地 下 及 架 空 管 线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查,并 做 好 详 细 记 录。5.1.2 行 道 树 的 放 样 应 根 据 设 计 要 求,结 合 实 地 情 况 进 行,如 遇 调 整,应 遵 循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要 求。5.2 苗 木 起 苗、运 输 和 假 植5.2.1 苗 木 在 挖 掘 前 应 适 当 进 行 修 剪。5.2.2 落 叶 树 裸 根 移 植 时 应 带 宿 土;带 土 球 移 植 时 应 保 证 土 球 完 好。5.2.3 苗 木 在 装 卸 车 时,应 轻 拿 轻 放,不 得 损 伤 苗 木 和 造 成 散 球。带 土 球 苗 木 装 车 时,应 按 车 辆 行 驶D B 3 3 0 1/T 0 2 3 9 2 0 1 83方 向,将 土 球 向 前,树 冠 向 后 码 放 整 齐 且 不 宜 过 度 压 紧。裸 根 乔 木 长 途 运 输 时,宜 采 取 措 施 保 持 根 系 湿润。5.2.4 苗 木 运 达 现 场 后 应 及 时 种 植。不 能 及 时 种 植 的 苗 木 应 进 行 假 植。5.3 种 植 穴 开 挖5.3.1 开 挖 种 植 穴 前,应 对 地 下 管 线 及 掩 蔽 物 采 取 保 护 措 施。5.3.2 圆 形 种 植 穴 的 直 径 不 应 少 于 1 5 0 c m,方 形 和 带 状 种 植 穴 的 宽 度 不 应 少 于 1 2 0 c m;种 植 穴 的 深 度 不应 少 于 1 0 0 c m。5.3.3 种 植 穴 应 垂 直 下 挖,穴 壁 平 滑,挖 出 的 表 土 和 底 土 应 分 别 置 放。种 植 穴 内 废 土、砖 石、瓦 砾 及其 他 杂 物 应 清 除。种 植 穴 底 部 土 壤 应 翻 松 1 0 c m 2 0 c m,种 植 前 种 植 穴 内 应 施 足 腐 熟 的 基 肥。5.3.4 种 植 穴 下 方 地 下 水 位 偏 高 时,应 采 取 排 水 措 施。对 排 水 不 良 的 种 植 池,应 在 种 植 穴 底 铺 1 0 c m 1 5 c m 砂 砾 或 铺 设 渗 水 管 或 盲 沟。5.4 行 道 树 种 植5.4.1 应 根 据 树 木 的 习 性 和 当 地 的 气 候 条 件,选 择 适 宜 的 时 期 进 行 种 植。落 叶 乔 木 宜 在 1 0 月 至 翌 年 4月 种 植;常 绿 乔 木 宜 在 2 月 下 旬 至 5 月 中 旬 种 植。种 植 行 道 树 的 各 工 序 应 紧 密 衔 接,做 到 随 挖、随 运、随 种、随 养 护。5.4.2 树 木 置 入 种 植 穴 前,应 先 检 查 种 植 穴 大 小 及 深 度,不 符 合 要 求 的,应 及 时 进 行 修 整。5.4.3 带 土 球 苗 木 种 植 时,应 先 将 土 球 放 妥 后 再 去 除 包 扎 物,从 种 植 穴 边 缘 向 土 球 四 周 培 土,分 层 捣实,不 伤 土 球。树 木 种 植 后 的 覆 土 高 度 略 低 于 侧 石 3 c m 5 c m 为 宜。覆 土 范 围 用 植 物 或 其 他 透 水 材 料 覆盖。种 植 穴 周 围 应 设 置 保 护 种 植 穴 的 侧 石。5.4.4 行 道 树 种 植 应 保 持 对 称 平 衡,在 一 条 线 上。种 植 的 树 木 应 保 持 直 立,不 得 倾 斜,同 时 应 兼 顾 观赏 面、树 木 阴 阳 面 的 合 理 朝 向。5.5 种 植 后 维 护5.5.1 行 道 树 种 植 后 应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做 好 修 剪、浇 水、卷 干,做 好 越 夏、防 寒 和 病 虫 害 防 治 等 养 护 管理 工 作。5.5.2 行 道 树 种 植 后,应 及 时 浇 透 定 根 水,隔 日 再 复 水 一 次。树 木 主 干 和 主 枝 宜 用 草 绳 等 透 水、透 气材 料 卷 干 包 扎。遇 到 天 气 干 燥,应 适 时 浇 水,常 绿 树 还 应 向 树 冠 喷 水。浇 水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土 壤 下 陷 或 树木 倾 斜,应 及 时 扶 正、培 土。浇 水 后,应 及 时 封 堰 整 平。5.5.3 行 道 树 种 植 后 卷 干 应 在 支 撑 之 前 进 行,卷 干 高 度 应 与 分 叉 点 齐 平,绑 扎 整 齐、密 实。5.5.4 行 道 树 种 植 后 应 支 撑,支 撑 应 牢 固 美 观。支 撑 材 料 应 统 一,且 高 度 一 致。支 撑 材 料 与 树 干 之 间应 加 软 质 垫 层 材 料 保 护。5.5.5 行 道 树 种 植 后 应 进 行 定 型 修 剪。6 养 护6.1 修 剪6.1.1 落 叶 树 木 应 在 秋 末 冬 初、树 木 休 眠 期(当 年 1 2 月 至 翌 年 3 月)内 进 行 修 剪。常 绿 树 木 应 在 早 春抽 叶 前 的 3 月 和 4 月 或 树 木 生 长 相 对 缓 慢 的 1 0 至 1 1 月 进 行 修 剪。6.1.2 正 常 养 护 作 业 时,不 得 对 行 道 树 进 行 强 修 剪。修 剪 时 应 剪 除 徒 长 枝、病 虫 枝、交 叉 枝、并 生 枝、下 垂 枝、残 桩、枯 枝 以 及 萌 蘖 枝 等,保 持 树 木 骨 架 匀 称,树 冠 圆 整,树 形 美 观。D B 3 3 0 1/T 0 2 3 9 2 0 1 846.1.3 修 剪 切 口 应 平 整 光 滑,不 留 短 桩,直 径 在 3 c m 以 上 的 切 口 应 进 行 防 腐 处 理。修 剪 时 应 注 意 树 冠与 公 共 设 施(交 通 信 号 灯、交 通 指 示 牌、高 压 电 线、电 缆 等)及 周 边 建 筑 之 间 的 关 系,保 持 安 全 距 离。6.1.4 抵 御 自 然 灾 害 疏 枝 修 剪 时,应 以 疏 枝 为 主,不 得 修 剪 骨 架 枝,不 得 改 变 树 木 基 本 形 态。复 壮 更 新修 剪 时,应 在 保 留 骨 架 枝 的 基 础 上,适 当 进 行 强 修 剪,培 养 更 新 枝 条。骨 架 形 成 期 树 木 的 修 剪 应 遵 循 留 强去 弱、兼 顾 方 向 的 原 则。6.2 施 肥行 道 树 应 每 年 施 追 肥 1 次 至 2 次。肥 料 宜 采 用 有 机 肥。6.3 浇 水6.3.1 应 依 据 气 象、季 节、树 种、栽 植 年 限 和 土 壤 条 件 适 时 适 量 浇 水。6.3.2 浇 水 应 与 施 肥、土 壤 管 理 等 工 作 相 结 合。6.4 病 虫 害 预 防 控 制6.4.1 行 道 树 应 采 用 物 理 防 治、化 学 防 治 和 生 物 防 治 等 方 法 进 行 病 虫 害 综 合 预 防 控 制。6.4.2 化 学 防 治 前 必 须 在 打 药 区 域 张 贴 告 示。打 药 时 应 设 置 警 示 牌 和 警 戒 线,警 示 音 响 或 警 示 喇 叭。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或 地 区 已 禁 止 使 用 的 农 药。药 剂 配 比、使 用 次 数、时 间 间 隔 和 施 药 方 法 等 应 参 照 药 剂 使 用说 明;严 禁 随 意 加 大 浓 度 和 增 加 用 药 频 次 等。6.4.3 作 业 过 程 中 应 做 好 操 作 人 员 的 自 身 防 护。6.5 刷 白6.5.1 刷 白 工 作 应 在 1 1 月 至 1 2 月 开 展。6.5.2 刷 白 高 度 应 均 匀 一 致,宜 为 主 干 离 地 面 1 2 0 c m。6.5.3 刷 白 可 使 用 成 品 涂 白 剂 或 自 行 配 制 涂 白 剂。6.6 扶 正6.6.1 倾 斜 超 过 1 0 度 的 行 道 树 应 进 行 扶 正。6.6.2 落 叶 树 木 应 在 树 木 的 休 眠 期 进 行 扶 正,常 绿 树 应 在 新 芽 萌 动 前 进 行 扶 正。6.6.3 遇 台 风 暴 雨、人 为 或 机 械 碰 撞 导 致 的 倾 斜,应 即 时 扶 正。6.7 更 换 与 补 植6.7.1 养 护 管 理 单 位 应 做 好 行 道 树 日 常 巡 查 及 台 账 记 录 工 作,若 发 现 有 安 全 隐 患,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或进 行 树 木 更 换。6.7.2 发 生 行 道 树 死 亡、生 长 势 严 重 衰 退、断 头 等 情 况 时,应 及 时 进 行 更 换 或 补 植。补 植 前 应 清 理 残留 根 系,有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土 壤 消 毒 和 更 换 客 土。6.7.3 补 植 或 更 换 的 行 道 树 应 与 原 有 树 种 一 致,规 格 相 近;应 选 用 干 直、健 壮、无 病 虫 害 且 至 少 带 有一 级 以 上 骨 架 枝 的 优 质 树 木。6.7.4 补 植 或 更 换 作 业 现 场 应 设 有 警 示 标 牌,应 避 开 人 流 或 交 通 高 峰 期。6.8 迁 移6.8.1 行 道 树 迁 移 应 按 照 杭 州 市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实 施。迁 移 的 行 道 树 应 按 要 求 做 好 文 明 施工 和 迁 移 后 养 护 工 作。6.8.2 常 绿 树 种 应 全 冠 迁 移,适 当 进 行 修 剪;落 叶 树 种 应 保 留 三 级 分 叉。迁 移 行 道 树 宜 带 土 球。D B 3 3 0 1/T 0 2 3 9 2 0 1 856.9 应 急 管 理6.9.1 一 般 要 求6.9.1.1 应 急 管 理 应 按 照“预 防 为 主,综 合 抢 险”的 原 则。灾 害 性 天 气 及 突 发 事 件 应 按 相 应 的 应 急 预案 处 理。6.9.1.2 险 情 发 生 时,应 及 时 到 达 现 场,拉 好 警 戒 线,遇 电 线、燃 气 等 问 题 应 立 即 与 相 关 部 门 联 系,并 疏 导 交 通,再 处 理 倒 伏 树 木,进 行 修 剪、扶 正、加 固 及 相 关 清 理 工 作。6.9.1.3 夜 间 抢 险 作 业 应 有 照 明 设 备 和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6.9.2 防 台6.9.2.1 每 年 5 月 底 前 应 做 好 防 台 预 案,准 备 好 防 台 物 资,保 持 防 台 设 备 设 施 完 好。6.9.2.2 台 风 来 临 前,应 对 行 道 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进 行 安 全 检 查;重 点 检 查 新 种 树 木、高 大 树 木、根 系较 浅 的 树 木 和 风 口 处 的 树 木;并 对 行 道 树 进 行 疏 空 修 剪,特 别 是 病 虫 枝、枯 枝 等,及 时 消 除 安 全 隐 患。6.9.2.3 树 木 支 撑 应 牢 固 有 效,树 木 支 撑 架 应 设 有 警 示 色,支 撑 架 不 得 影 响 车 辆 和 行 人 安 全 通 行。6.9.2.4 台 风 过 后,应 及 时 撤 除 支 撑,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树 木 进 行 疏 枝、扶 正、加 固 和 竖 桩 等。6.9.3 抗 雪 防 冻6.9.3.1 大 雪 来 临 前 应 对 行 道 树 进 行 安 全 排 查,及 时 剪 去 病 弱 枝、枯 枝。下 雪 后,应 及 时 进 行 道 路 沿线 巡 查,对 积 雪 较 为 严 重 的 行 道 树 应 进 行 敲 雪 处 理,敲 雪 作 业 不 得 损 害 树 体,破 坏 树 冠。对 因 雪 折 损 的树 枝 应 及 时 修 剪。6.9.3.2 低 温 来 临 前,应 对 易 受 冻 害 的 行 道 树 树 根 颈 部 或 树 干 进 行 防 寒 包 扎,包 扎 材 料 应 选 用 透 气 环保 的 材 料,包 扎 应 严 密 厚 实,无 树 皮 裸 露。天 气 转 暖 后 应 及 时 拆 除 包 扎 物。6.9.4 抗 旱6.9.4.1 持 续 高 温、干 旱 导 致 行 道 树 缺 水 时,应 进 行 抗 旱。6.9.4.2 抗 旱 的 措 施 包 括 浇 水、遮 荫、卷 干、喷 雾、修 剪 和 摘 叶 等。6.9.4.3 抗 旱 浇 水 应 避 开 中 午 高 温 时 段,宜 早 晚 进 行。6.1 0 安 全 作 业6.1 0.1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登 高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时 应 符 合 登 高 作 业 要 求,穿 戴 好 工 作 服、软 底 防 滑 工 作 鞋、安 全 帽 和 安 全 带,佩 带 好 工 具 袋 及 必 备 的 工 具;不 应 在 雨 雪、大 风、大 雾、冰 冻 等 恶 劣 天 气 或 夜 间 上 树 作 业;严禁 在 树 上 嬉 笑 打 闹、吸 烟 和 打 手 机 等 行 为;严 禁 酒 后 上 树 作 业;严 禁 两 人 及 以 上 同 时 在 同 一 树上 的 同 一 方 位 上 作 业;b)地 面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好 反 光 工 作 衣,戴 好 安 全 帽。6.1 0.2 作 业 现 场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登 高 修 剪、抹 芽 作 业 前 应 与 环 卫、交 警、电 力 等 相 关 部 门 联 系,并 设 置 警 示 牌、警 示 线,确 保道 路 行 人、交 通 和 公 共 设 施 的 安 全;修 剪 直 径 大 于 1 0 c m 且 长 度 大 于 8 0 c m 的 枝 条 时,应 分 段 截枝;b)车 行 道 上 作 业 时,应 避 让 交 通 高 峰 时 间;现 场 作 业 的 车 辆、设 备 应 停 在 安 全 区 域 内,并 开 设 警示 灯;c)作 业 垃 圾 应 工 完 场 清。D B 3 3 0 1/T 0 2 3 9 2 0 1 866.1 1 绿 化 废 弃 物行 道 树 产 生 的 落 叶、枯 枝 以 及 日 常 养 护 产 生 的 园 林 废 弃 物 不 得 随 意 处 置,严 禁 焚 烧,应 分 类 处 理,资 源 化 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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