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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7.080 U 0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025 2020 五米以下 小型船舶 检验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urvey of boats below 5m in length 2020-04-08 发布 2020-07-01 实施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11/T 3025 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适 用环 境.2 5 检 验技 术要 求.2 6 检 验规 则.5 附 录 A(规 范 附 录)船 体强度 试验 方法.8 附 录 B(规 范 附 录)船 舶干舷 试验 方法.9 附 录 C(规 范 附 录)船 体密性 试验 方法.10 附 录 D(规 范 附 录)船 舶稳性 试验 方法.11 附 录 E(资 料 附 录)试 验记录 表(供单 艘船 试验 使 用).12 DB11/T 3025 2020 II 前 言 为推进 京津 冀协 同发 展战 略实施,北 京市 市场 监督 管理局、天 津市 市场 监督 管理委 员会、河 北 省市场监 督管 理局 共同 组织 制定本 地方 标准,在 京津 冀区域 内适 用,现予 发布。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 北 京市 交通 委员 会 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由 北 京市 交通 委员 会 组织 实施。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北省 船舶检 验局、北 京市 船舶 检验所、天 津市 船舶 检验 处、中 国船 级社 天 津分社、河北 省高 速公 路青 银管理 处、石家 庄苍 耳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本标准 主 要 起草 人:揣明 卫、熊 柏松、李 基光、张 立群、李灵 波、李树 嵬、张晨曦、倪 志翔、赵利平、赵建 平、贾浩 然、李永征。DB11/T 3025 2020 1 五 米以下 小型船舶 检验技 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对 船长(不 易测量 的按 总长 计,下 同)5 m 以下(不含5 m,下同)船 舶进 行检 验的 适用环境、检 验技 术要 求、检验规 则和 试验 方法。本标准 适用 于船长5 m以 下 小型船 舶,在海 上航 行的 船舶仅 适用 于机 动船。本标准 不适 用以 下船 舶:a)军用、体育 运动、玩 具船 和自用 的非 营业 性船 舶;b)水上飞 机、运载 油类 和危 险品的 船舶;c)乘员超 过6 人的 船舶(含 操作人 员和 儿童);d)船宽小 于1.45 m(不 含 1.45 m)的船 舶;e)防汛和 应急 抢险 类船 舶;f)在急流 水域 内使 用的 漂流 船筏;g)竹排。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注日 期的版 本适 用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4303 船 用救 生衣 GB/T 18168 2017 水上 游乐设 施通 用技 术条 件 内河 小型 船舶 检验 技术 规则(2016)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海事 局(海政 法201622 号)沿海 小型 船舶 检验 技术 规则(2016)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海事 局(海政 法201623 号)游艇 法定 检验 暂行 规定(2013)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海事 局(海政 法2013167 号)ISO 12215-5 小艇-船体 结构与 构件 尺寸 第5部分:单体 船的 设计 压力、设 计应力 和构件 尺 寸 的测定 ISO 12217-3 稳性 和浮 性 的评定 与分 类 第3 部分:艇体长 度小 于6 m的艇 3 术语 和定 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漂流船 筏 drifting boat 由人工 或自 然水 流方 式推 进,用 于水 上漂 流活 动的 船、筏。3.2 航行区 域 sail area DB11/T 3025 2020 2 允许船 舶航 行或 使用 的安 全水域。3.3 非机动 船 non-powered ship 靠人力、风 力或 自然 水流 推进的 船舶。3.4 船舶所 有人 ship owner 船舶的 产权 所有 人。3.5 船舶经 营人 ship operator 对船舶 安全 使用 负有 责任 的船舶 实际 经营 人。3.6 出厂检 验 factory examination 船舶在 出厂 前由 制造 厂进 行的检 验。3.7 初次检 验 initial survey 船舶在 出厂 后投 入营 运前 按要求 的项 目和 规则 对船 舶进行 的检 验。3.8 营运检 验 in-service inspection 船舶经 初次 检验 后,在船 舶使用 寿命 内按 要求 的间 隔期和 内容 进行 的检 验。4 适用环 境 4.1 按本标 准检 验的 船舶,限 于以 下 环境 使用:a)在划定 的安 全水 域内 航行,航行 区域 内设 有与 营运 活动相 适应 的应 急救 助设 施和条 件;b)限浦氏 风 力4 级 及以 下、能 见度良 好时 使用,航 行距 岸 不超 过 1 km;连 续航 行时 间 不超 过 4 h。高速船 航速 不超 过 28 km/h,其它 船舶 航速 不超 过 18 km/h;c)船舶营 运期 间,所有 乘员 应身穿 救生 衣并 坐在 座位 上。4.2 第5 章和第 6 章 中涉 及的 具体技 术要 求除 指明 适用 海船外,均 指内 河船;海上 航行船 舶 应 符合 沿海小型 船舶 检验 技术 规则(2016)或 游艇 法定 检验暂 行规 定(2013)的相应 要求。5 检验技 术要 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船舶应 具备 以下 技术 资料:a)全船说 明书;DB11/T 3025 2020 3 b)总布置 图(含船 舶设 备布 置、机 电设 备布 置和 人员 布置);c)船舶稳 性试 验报 告(同批 次同一 船型 可允 许只 试验 首制船);d)载客船 舶的 乘客 定额 计算 书;e)干舷核 定书 或浮 力安 全性 试验报 告(同批 次同 一船 型可允 许 只 试验 首制 船)。5.1.2 同一制 造厂 生产 的同 型船 在尺度、材 料、结构、重量 和布置 等方 面应 保持 一致,有影 响性 能 的改变时,应 重新 进行 试验。5.1.3 船舶的 设计、制 造和 安装 应选用 合格 的材 料和 机电 设备,并应 有产 品合 格证。5.2 材料 5.2.1 船体材 料和 主要 部件 应采 用防锈 材料 或采 取有 效的 防锈措 施。5.2.2 船体的 壳板 和主 要结 构件 等材料 的选 用应 符合 相关 文件 的 要求;材料 的强 度和 耐老化 性能 应 符合预定 的使 用要 求;乘员 座位的 座板 应采 用木 板、塑料或 玻璃 钢等 非金 属材 料。5.3 外观 5.3.1 船舶外 观应 完整;表面 无 破损和 皱折;不应 有开 胶、离 层、开焊、裂缝、龟 裂、明显 变形 等缺陷;金 属部 件不 应有 锈蚀 现象;电镀 件表 面应 平滑、光亮,不 应有 起泡 和露 底等缺 陷;各部 件应 完 整无缺,固定、粘 贴部 位应 牢固可 靠;必要 的防 淋雨 装置保 持完 好。5.3.2 各部位 及各 部件 的尺 寸应 符合原 设计 要求;设 计时 未配备 的设 备或 顶棚(如 遮阳棚),使用 中不应加 装。5.3.3 在船上 明显 位置 应设 有固 定铭牌,铭 牌的 内容 应包 括产品 名称、型 号、最大 乘员人 数、适用 水域、制 造日 期、执行 标准 号、出 厂编 号、制造 厂名 及船舶 主尺 度、动力 装置 等参数。5.4 船体结 构 5.4.1 船体结 构(包括 上部 顶棚 等附属 结构)的 设计 应使 船舶能 承受 使用 期间 可能 遭遇的 最大 外力。5.4.2 船体结 构应 仅设 一层 甲板,如有 顶棚,顶 棚应 不承 受任何 载荷。5.4.3 船体结 构和 构件 的制 造和 安装应 牢固 可靠。5.4.4 船舶应 有足 够强 度,其构 件及结 构强 度通 过以 下试 验方法 之一 进行 验证:a)实船投 落试 验,试验 后船 舶不应 有永 久变 形和 损坏。试验 方法 和要 求见 附 录A 中的A.1;b)进行船 体静 载荷 强度 试验,试验 船舶 在长 度方 向和 宽度方 向的 变形 量不 应超 过相应 的允 许 变形量。试验 方法 和要 求见 附录 A 中的 A.2。5.4.5 同一批 次同 一船 型的 首制 船在玻 璃钢 船壳 制作 时,应按相 同条 件同 时或 单独 制作试 验样 板,大小为 500 mm 500 mm,其 物理及 机械 性能 应满 足 5.2.2 中 对材 料的 要求。5.4.6 船上 乘 员处 所至 上下 船的 出入口 应通 畅,不应 经过 机器处 所。5.5 干舷、水密 完整 性和 人员 保护 5.5.1 船舶可 以不 勘划 干舷 标志。在按附 录B 方 法进 行试 验 和测量 时,每艘 船舶 的干 舷 均应符 合5.5.2的要求。DB11/T 3025 2020 4 5.5.2 内河船 舶在 满载 状态 下,沿 船长任 何位 置的 干舷 甲板 边缘或 敞开 船舷 侧板 顶端 至满载 水线 的 垂直距离 不应 小 于220 mm。碰碰船 船沿 至水 面的 距离 不应小 于 300 mm。5.5.3 船壳板、露 天甲 板应 有良 好的密 性,不应 有渗 漏。船体密 性应 按附 录 C 的要 求进行 试验。5.5.4 船壳板、露天 甲板 如果 有 开口,要 保证 开口 处的 水 密性,不 允许 有水 从开 口 流到有 密性 要求 的船体内 部。对穿 过 船 体的 附件,在安 装时 要做 到水 密,保 证水 不能 流入 船体。5.5.5 船舶的 露天 或开 敞处 所应 有防水 和排 水条 件;甲板 上设计 要求 防止 水进 入的 处所或 舱室,其 门窗、舱 盖、开口 等应 有风 雨密措 施,并在 航行 中保 持关闭。5.5.6 高速船 应设 有浮 力体,浮 力体提 供的 浮力 应大 于空 船重量 的 110%,浮力 体由 水密舱 和/或不 吸水的封 闭型 发泡 塑料 填充 的空舱 组成。浮 力体 应永 久性固 定设 置。5.5.7 船舶载 客处 开敞 部分 应设 置固定 栏杆 或舷 墙上 扶手,座位板 至栏 杆或 舷墙 上扶 手的高 度应 大 于0.3 m。5.5.8 用于人 员行 走的 甲板、通 道地板 应为 防滑 型。5.6 稳性 5.6.1 船舶在 静浮 状态 时,横倾 不大 于 3、纵 倾不 大于5。5.6.2 船舶的 完整 稳性 试验 核算 应符 合 5.6.3 和 5.6.4 的 要求。5.6.3 船舶进 行稳 性试 验核 算时,乘员 的重 量、重心 应符 合以下 规定:a)在允许 载客 区域 内每 平方 米不超 过 4 人,全船 总人 数不超 过 6 人,每人 重量 按 75 kg 计;b)人站立 时,重心 位于 所站 立甲板 平面 以 上1.0 m 处;坐下 时,重心 位于 座位 以上 0.3 m 处。5.6.4 船舶应 按以 下两 种方 式之 一进行 稳性 试验,并 符合 相应的 要求:a)按照GB/T 18168 2017 中5.5.4 要 求进 行稳 性试 验,并经核 算船 舶初 稳性 高度 达到相 应要 求。试验方 法见 附 录 D 中D.2 的a);b)按满载 情况 下所 有人 员集 中一舷 的状 态进 行试 验,验证在 乘员 集中 一舷 时船 舶的横 倾角 和 水线位置,满 足船 舶横 倾角 不超 过 12 的 要求;对 甲 板船,最终 水线 位置 的任 意一点 应位 于 干舷甲板 最低 点以 下至 少 100 mm;对敞 开船,最 终水 线的任 意一 点应 位于 舷侧 板顶端 低点 以 下至少163 mm。试 验方 法见 附录 D 中 D.2 的 b)。5.7 乘员处 所 5.7.1 载客船 舶所 核定 的乘 员定 额应确 保船 舶满 足本 标准 中核定 的干 舷、稳性 和救 生设备 配备 等要求;载 客船 舶应 在船 上明 显位置 标明 乘员 总人 数(含驾驶 和操 纵人 员)。5.7.2 船舶应 按允 许载 客的 可用 面积和 设置 的固 定座 位核 定载客 人数,每 一 乘 客设 置一个 固定 坐椅;若为座 箱,每一 乘客 座位 宽度不 小 于0.4 m;核定 的 乘员总 人数 不超 过6 人(含驾驶 和操 纵人 员)。5.7.3 以下处 所不 应核 定载 客:a)干舷甲 板首 部;b)距机器 处 所0.5 m 之 内范 围;c)燃油或 蓄电 池处 所;DB11/T 3025 2020 5 d)扶梯、通道 和出 口;e)顶棚甲 板;f)影响驾 驶人 员视 线的 处所。5.8 机电设 备 5.8.1 机动船 的制 造和 营运 应符 合以下 安全 要求:a)船舶机 械、燃油 储存 装置、管路 和附 件等 的设 计和 构造应 符合 其拟 定用 途,其安装 和防 护 应使船舶 在正 常使 用时 不至 对人员 造成 危害;b)所选发 动机、电 机应 能易 于启动 和可 靠运 转,并应 牢固地 安装 在具 有足 够刚 性的位 置;c)轴系通 过船 壳板 或水 密舱 壁板时,应 保证 水密;d)使用燃 油的 机动 船,燃油 箱处所 应开 敞通 风,且保 证整个 油路 无渗 漏;e)船上不 得安 装压 力容 器设 备(包 括燃 气储 存设 备);f)碰碰船 最大 行进 速度 应小 于 8 km/h;g)船舶应 确保 控制 动力 装置 的方向 机、软轴 线、拉杆 及控制 航向 的舵 桨设 备可 靠联接;h)船舶应 有适 当的 回转 和后 退能力,确 保在 正常 情况 下能可 靠地 控制 船舶,控 制用操 纵装 置 应运行平 稳和 方便;i)在船舶 的正 常操 作和 驾驶 位置,不应 有遮 挡驾 驶人 员视线 的情 况。j)船舶动 力装 置应 符合 营运 水域的 防污 染控 制要 求。5.8.2 船舶电 源及 电路 应符 合以 下安全 要求:a)船舶蓄 电池 的容 量应 能在 额定载 荷下 连续 工作 不少 于 4 h 而不 用补 充充 电;b)蓄电池 的安 装位 置应 能保 持透气,且 易于 保养 管理;c)电推进 船舶 的主 电路 应设 有短路 保护 装置,船 上工 作电压 不应 超 过50 V。5.8.3 各类无 动力 船舶 的手 动、脚踏操 纵和 驱动 装置 应符 合使用 需要,运转 轻便 灵 活、不能 有卡 滞现象。5.8.4 新建和 初次 检验 的机 动船 应进行 动力 装置 可靠 性试 验及速 度测 定,试验 结果 应符合 设计 要求。5.9 救生、消防 和系 泊设 备 5.9.1 应为船 上每 个乘 员配 备一 件救生 衣(每个 儿童 配备 一 件儿童 救生 衣),救 生衣 应 符合 GB/T 4303的 要求。5.9.2 燃油动 力、电动 船舶 应配 备 1 kg 干 粉灭 火器 一个。5.9.3 船舶应 设有 适当 的系 泊装 置和系 泊用 绳索,并 有适 当的靠 泊防 碰撞 措施。6 检验规 则 6.1 检验内 容和 要求 6.1.1 出厂检 验 6.1.1.1 船舶出 厂 前 应经 制造 厂出 厂检验 合格,具 有制 造厂 质 量检验 部门 检验 合格 的证 明资料 和铭 牌标志。出厂 检验 项目 和 要 求应至 少包 括 表 1 规 定的 内容。DB11/T 3025 2020 6 表 1 检验 项目 和检 验要 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范围 1 外观 外观质量 5.3.1 每艘船 部件、设备 5.3.2 每艘船 标牌与标识 5.3.3 每艘船 2 船体结构 结构安装 5.4.2、5.4.3、5.4.6 每艘船 结构强度 5.4.1、5.4.3、5.4.4、5.4.5,附录 A 同型船抽样 3 干舷和人员保护 检查和试验 5.5.1、5.5.2、5.5.7、5.5.8,附 录 B 每艘船进行浮态检查,并对同型船抽样测量 4 船体 密性 开口检查 5.5.4、5.5.5,每艘船 密性试验 5.5.3、5.5.4、5.5.5,附录 C 每艘船 浮力体 5.5.6 每条高速船 5 船舶 稳性 稳性试验 5.6,附 录 D 同型船抽样 6 乘员处所 外观检查 5.7 每艘船 7 机电装置 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 5.8 每艘船 8 救生消防和系泊设备 外观检查 5.9 每艘船 注:本表中提及的附录A 至附 录 D 对应的试验记录表格参见 附录 E。6.1.1.2 经检验 合格 出厂 的船 舶,制造厂 应保 存检 验记 录和 结果。6.1.1.3 同一批 次是 指同 批材 料、相同工 艺和 相同 条件 下生 产的同 型船 舶。6.1.1.4 以下情 况,制造 厂需 要对 某一船 型重 新进 行试 验:a)进行船 舶改 型;b)船舶设 计发 生重 大变 化;c)管理机 构提 出试 验要 求。6.1.2 初次检 验 6.1.2.1 应对申 请人 提交 的船 舶技 术资料 和出 厂合 格证 明进 行核查,并对 实船 与出 厂技 术资料 的相 符性进行 检验。DB11/T 3025 2020 7 6.1.2.2 应确定 船舶 是否 完好,技 术状况 是否 符合 本标 准的 要求。6.1.2.3 根据船 舶建 造的 不同 情况 分别按 以下 要求 处理 并注 明:a)经核对 船舶 及出 厂技 术资 料能证 明符 合GB/T 18168 或中国 海事 局船 舶检 验法 规要求,并符 合本标准 适用 要求 的,经外 观检查 完好、实 船效 用试 验正常 的,则发 放合 格标 签;b)如果船 舶制 造及 出厂 合格 证明、技 术资 料所 依据 的 标准,不 能证 明其 符 合GB/T 18168 或中国海事局 法规 要求 的,应按6.1.1 中表 1 的要 求进 行 检验和 试验;同 型船 批量 申请检 验的,在同型船 中抽 取样 品 10%进 行试验;符 合本 标准 适用 要求的,对 该船 型的 每艘 船进行 外观 检 查和效用 试验,合 格后 发放 合格标 签;c)能确定 船舶 制造 厂并 提供 建造过 程资 料和 合格 证明,但主 要出 厂技 术资 料不 完整或 没有 出 厂技术资 料的,应 按本 标准5.1.1 要求 由制 造厂 补充 技术资 料,按表1 要 求进 行检验 和试 验;同型船 批量 申请 检验 的,在同型 船中 抽取 样 品30%进行检 验和 试验;符合 本 标准适 用要 求的,对该船 型的 每艘 船进 行外 观检查 和效 用试 验,合格 后发放 合格 标签;d)对不能 确定 船舶 制造 厂,或无出 厂合 格证 明及 不能 提供建 造过 程资 料的,不 予检验。6.1.2.4 检验合 格的,应 统一 确定 船号和 登记 编号。6.1.2.5 为船舶 发放 的检 验合 格标 签上要 注明 船号、登 记编 号和有 效期。6.1.2.6 经检验 后发 放合 格标 签的 船舶,船舶 所有 人或 经营 人有责 任维 持船 舶的 技术 状况,不得 进 行船舶改 装或 随意 更换 不符 合设 计 要求 的重 要设 备或 部件。6.1.3 营运检 验 6.1.3.1 对已 按6.1.2 要 求经 初次 检验合 格的 船舶,应 对船 舶技术 状况 和相 关技 术资 料进行 定期 检验。6.1.3.2 检验应 分别 对船 体水 下和 水上部 分进 行检 查,检 查船 舶各部 分技 术状 况保 持的 完好性 以及 效用试验 是否 正常。主 要包 括以下 项目:a)船体结 构、外 板和 上部 构 件的外 表,有 无裂 纹、分 层;外板、甲 板、舱壁 等 有无腐 蚀、损 坏;b)船体内 部提 供浮 力的 结构 密闭性、完 整性;风 雨密 关闭装 置的 完整 性;c)栏杆、扶 手、通 道的 完好 性;d)乘员处 所、座椅、顶 棚的 完好性;e)船上有 关标 识、安全 提示 等完整 和准 确性;f)系泊、推进、转 向装 置、开关、装置 的效 用和 功能 是否正 常;g)船舶动 力装 置、油箱 及管 路(包 括阀 件、仪表)、电源及 控制 装置(包 括线 路)等 设备 的 完好性;h)船上消 防、救生、防 污染、系泊、靠 泊等 设备 的完 好性。DB11/T 3025 2020 8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船体强 度试 验方 法 A.1 实船 投落 试验 a)船舶按 满载 排水 状态 在船 内均布 试验 载荷,活 动部 件应牢 固固 定,活动 油箱、蓄电 池、舷 外挂机等 设备 应拆 除;b)将船水 平提 升至 预定 高度,预定 高度 可选 择以 下 1)或2)中的 一种:1)ISO 12215-5 中 附录B 中表 B.1 对应 的高 度;2)按不同 类型 船舶 分别 选择 以下之 一确 定:机 动高 速船 为2.5 m;机 动低 速船 为1.6 m;非 机动 船为1.1 m。c)让船水 平状 态下 自由 落入 水中;d)将试验 船从 水中 移至 岸上 放于地 面,检查 船体 的底 部、侧 面结 构、甲板 和内 部连接,不 应 有损坏情 况;对有 上下 双层 船壳的,如 有必 要,可拆 开进行 检查。A.2 船体 静载 荷强 度试 验 a)船体 静载 荷强 度试 验按 下 列要求 进行(不 包括 碰碰 船):1)将空船 放入 水中,测 量船 长和船 宽;2)在船内 均布 试验 载荷,载 荷按 式 A.1 计算:W=0.25G1+1.25(G2+G3)(A.1)式中:W-试 验载 荷,单位 为千 克(kg);G1-空 船重 量,单位 为千 克(kg);G2-属 具重 量(机动 船包 括机器 设备 重量),单位 为千克(kg);G3-全 部额 定乘 员重 量,单位为 千克(kg);3)加载5 min 后,测量 船长 和船宽,其 变形 量和 其他 应符 合 A.2 中 b)的 规定;4)将全部 载荷 卸去 后,船体 不应有 永久 变形,但 允许 有不大 于 1 mm 的测 量误 差。b)在超 载25%的情 况下,船 舶在长 度方 向和 宽度 方向 的变形 量应 符合 以下 要求:1)对金属 和木 质船 体不 应超 过 0.25%;2)对玻璃 钢船:单 层船 壳的,不应 超 过 0.35%;上下 双层船 壳的,不 应超 过 0.25%;3)卸去载 荷后,不 应有 永久 变形。DB11/T 3025 2020 9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船舶干 舷试 验方 法 B.1 船舶 的干 舷试 验应 按 下列要 求进 行:a)试验应 在静 水或 受流 水影 响较小 的水 域中 进行,试 验时尽 量避 免波 浪和 水流 的影响;b)按实际 工况 加入 额定 载荷,内河 船干 舷不 应小 于 220 mm,碰碰 船的 船侧 顶端 至水面 的距 离 不应小 于300 mm;海船 的干 舷需符 合 沿海 小型 船舶 检验技 术规 则 的最 低要 求。B.2 按5.5 的 要求,在满 载状态 下,测量 沿船 长任 何位置 的干 舷甲 板边 缘或 敞开船 舷侧 顶端 至满 载 水线的垂 直距 离,并进 行记 录。DB11/T 3025 2020 10 B B 附 录 C(规范 性附 录)船体密 性试 验方 法 C.1 单层 船体 密性 试验 应按以 下要 求进 行:a)水密性 试验 应在 强度 试验 后进行,且 试验 前应 仔细 检查船 体外 表面,船 内应 保持清 洁,不 应涂 漆;b)船上载 足相 当于 全部 核定 乘员及 属具 重量 的压 载物,静浮于 水 面 2 h,钢 质(或 其它金 属材 质)船、玻 璃钢 船不 应有 渗漏 现象,木质 船浸 入船 内的 水不应 达到 内龙 骨的 下边 缘。C.2 双层 船体 密性 试验 对组合 安装 的玻 璃钢 双层 壳体,可通 过对 静浮 试验 前后船 体称 重的 方式,检 查是否 有渗 漏:a)水密性 试验 应在 强度 试验 后进行,且 试验 前应 仔细 检查船 体外 表面,船 内应 保持清 洁;b)船上载 足相 当于 全部 核定 乘员及 属具 重量 的压 载物,进行 称重 并记 录重 量;将船放 入水 中,让船静 浮于 水 面 2 h;c)静浮之 后,将船 舶吊 起,擦净船 体外 表面 的水 分后 称重,同时 观察 是否 有水 从内部 渗出;d)静浮试 验后 的船 体重 量比 试验前 重量 增加 不应 大 于200 g。DB11/T 3025 2020 11 C C 附 录 D(规范 性附 录)船舶稳 性试 验方 法 D.1 试验 条件 试验应 在静 水或 受流 水影 响较小 的水 域中 进行,尽 量避免 波浪 和水 流的 影响。D.2 试验 方法 应按a)或b)两种 方法 之一 进行试 验:a)按照GB/T 18168 2017 中5.5.4 的 稳性 试验 方法 进行试 验和 核算;b)按以下 方法 进行 稳性 试验:1)按每人 重 75 kg 准备 好试 验重物,站立 时,重 心位 于 所站立 甲板 平面 以 上1.0 m 处;坐 下时,重 心位 于座 位以 上 0.3 m 处;2)将船上 除乘 员以 外的 各项 设备和 物品 正常 安放 就位,船舶 在正 静浮 状态 下,按船舶 乘 员将每组 相当 于一 个乘 员重 量的重 物依 次、逐个 固定 于每侧 乘 员 相应 的座 椅上,重物 摆 放过程中 应注 意观 察船 舶状 态。船 舶的 浮态 应尽 可能 接近制 造厂 预定 的纵 倾;3)船舶浮 态稳 定后,将 船一 侧乘员 座椅 上的 重物 逐个 移至另 一舷 侧地 板上 靠舷 侧的位 置。重物不 应放 在人 员不 可能 站或坐 的位 置。在有 疑问 的情况 下,重物 应放 在产 生最不 利 结果的位 置;4)每组重 物放 好后,待 船舶 稳定后 再放 置下 一组 重物;过程 中,应注 意观 察并 记录各 稳 定阶段的 船舶 横倾 角,以 及 水线距 甲板 船干 舷甲 板(或敞开 船舷 侧板 顶端 最低 点)的距 离;5)完成对 一侧 的集 中一 舷试 验后,对另 一舷 按以 上 1)至4)的过 程进 行试 验;6)在试验 重量 达到 全船 设计 乘员定 额,或出 现以 下情 况时停 止试 验:试验船 出现 横倾 角突 然大 幅增加;试验船 出现 甲板 上水,或 舱内进 水,或倾 覆时。7)船舶的 试验 结果 应符 合以 下要求:船舶横 倾角 不超 过 12;对甲板 船,最终 水线 的任 意一点 应距 干舷 甲板 最低 点不小 于 100 mm;对敞开 船,最终 水线 的任 意一点 应距 舷侧 板顶 端最 低点不 小 于 163 mm。DB11/T 3025 2020 12 D D 附 录 E(资料 性附 录)试验记 录表(供 单艘 船试 验 使用)E.1 试验 船舶 参数 试验船 舶的 主要 设计 参数 记录于 表E.1。表E.1 船舶 参数 试 验时 间:试验 地点:船舶类型 机动/非机动 船体材料 船长 m 乘员人数 适用水域 船宽 m 满载吃水 mm 制造日期 型深 m 出厂编号 制 造 厂 船舶动力类型 发动机功率 kW E.2 船体 强度 试验 按附录A进 行的 船体 强度 试 验数据 记录 于表E.2。表E.2 船体 强度 试验 试 验时 间:试 验地 点:试验方法 1.实船投落 2.静载荷试验法 试验情况 试验投落高度 m 试验载荷 kg 加载时间 分钟 船长变化 船宽变化 出水后检查情况 加载前 加载后 加载前 加载后 mm mm mm mm E.3 干 舷试 验 按附录B进 行的 干舷 试验 数 据记录 于表E.3。表E.3 干舷 试验 试 验时 间:试 验地 点:试验载荷种类 试验载荷大小 最小干舷(左/右)测量位置 共 kg mm DB11/T 3025 2020 13 E.4 船体 密性 试验 按附录C进 行的 船体 密性 试 验数据 记录 于表E.4。表E.4 船体 密性 试验 试验 时间:试验 地点:试验载荷种类 试验载荷大小 船体渗漏情况 共 kg E.5 船 舶稳 性试 验 按 附录D的D.2 的b)进 行的船 舶稳 性试 验数 据记 录于表E.5。表E.5 船舶 稳性 试验 每组重 物重 量:kg 试 验日 期:试 验地 点:重物摆放组数 横倾角 水线位置 左1:右1:左1:右1:左1:mm 右1:mm 左 2:右 2:左 2:右 2:左 2:mm 右 2:mm 左 3:右 3:左 3:右 3:左 3:mm 右 3:mm 左 4:右 4:左 4:右 4:左 4:mm 右 4:mm 左 5:右 5:左 5:右 5:左 5:mm 右 5:mm 左 6:右 6:左 6:右 6:左 6:mm 右 6:mm 试验过程情况(记录终止试验时,重物摆放数量、船舶状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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