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园建设规范DB3308/T 07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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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9 1.0 4 0.9 9C C S P 3 3DB3308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8/T 0 7 3 2 0 2 0乡 镇(街 道)节 地 生 态 安 葬 公 益 性 墓 园建 设 规 范2 0 2 0-1 1-1 0 发 布 2 0 2 0-1 2-1 0 实 施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8/T 0 7 3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选 址.26 建 设 规 模.27 建 设 要 求.3D B 3 3 0 8/T 0 7 3 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衢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衢 州 市 衢 江 区 民 政 局、浙 江 蓝 箭 万 帮 标 准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潘 光 敬、刘 斌、叶 雪 勤、江 利 良、朱 盛 霞、王 贤 军、朱 文 武、樊 欢、傅 文 涛。D B 3 3 0 8/T 0 7 3 2 0 2 01乡 镇(街 道)节 地 生 态 安 葬 公 益 性 墓 园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乡 镇(街 道)节 地 生 态 安 葬 墓 园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选 址、建 设 规 模、建设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以 骨 灰 立 体 安 葬、骨 灰 植 树(花、草)安 葬、骨 灰 撒 散 为 节 地 生 态 安 葬 方 式 的 乡 镇(街道)公 益 性 墓 园 的 新 建、改 建、扩 建 及 迁 建。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合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合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附 条 文 说 明)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附 条 文 说 明)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1 1 9 2-2 0 1 6 公 园 设 计 规 范J G/T 3 9 7-2 0 1 6 公 墓 和 骨 灰 寄 存 建 筑 设 计 规 范L Y J-1 2 7 森 林 防 火 工 程 技 术 标 准M Z/T 1 3 4 节 地 生 态 安 葬 基 本 评 价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节 地 生 态 安 葬以 节 约 资 源、保 护 环 境 为 价 值 导 向,采 用 树 葬、格 位 存 放 等 不 占 或 少 占 土 地、少 耗 资 源、少 使 用 不可 降 解 材 料 的 方 式 安 葬 骨 灰,使 安 葬 活 动 更 好 地 促 进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发 展。主 要 包 括 以 下 节 地 生 态 安 葬 方式:骨 灰 立 体 安 葬、骨 灰 植 树(花、草 等)安 葬、不 保 留 骨 灰 安 葬(如 骨 灰 撒 散)。来 源:M Z/T 1 3 4 2 0 1 9,3.2,有 修 改 3.2骨 灰 立 体 安 葬在 骨 灰 堂(楼、墙、廊 等)以 格 位 存 放 骨 灰 的 立 体 安 葬 方 式。3.3D B 3 3 0 8/T 0 7 3 2 0 2 02骨 灰 植 树(花、草 等)安 葬在 安 葬 设 施 内 不 设 硬 质 墓 穴 和 墓 碑,使 用 可 降 解 容 器 或 直 接 将 骨 灰 藏 纳 土 中,以 植 树(花、草 等)为 主 要 标 志(或 设 置 其 他 小 型 标 识 物)安 葬 骨 灰 的 一 种 形 式。来 源:M Z/T 1 3 4-2 0 1 9,3.5 3.4骨 灰 撒 散 安 葬在 规 定 区 域 内 进 行 骨 灰 撒 散,不 保 留 骨 灰 的 一 种 安 葬 形 式。4 基 本 要 求4.1 墓 园 建 设 应 统 一 规 划、统 一 设 计、统 一 建 设,按 照“节 地 生 态、绿 色 环 保、兼 顾 发 展”的 原 则 建设,景 观 协 调,形 式 庄 重,体 现 人 文 关 怀,引 导 文 明 乡 风。4.2 按 照 相 对 集 中 的 思 路 布 局,宜 以 乡 镇(街 道)为 单 位 建 设。4.3 墓 园 的 建 设 经 营 应 坚 持 公 益 原 则。4.4 骨 灰 植 树(花、草 等)应 符 合“三 不 一 可”的 规 定,不 修 坟 墓、不 立 碑、不 硬 化 土 地、可 降 解。5 选 址5.1 墓 园 选 址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应 与 乡 镇(街 道)的 土 地 利 用 规 划、总 体 建 设 规 划 相 一 致;b)贯 彻 节 约 用 地 的 原 则,优 先 选 择 弃 置 地 和 荒 地;c)综 合 考 虑 地 形 地 貌、辐 射 范 围、交 通 状 况 及 丧 葬 风 俗;d)选 择 相 对 隐 蔽 和 安 静 的 地 方,避 免 产 生 视 觉 干 扰 及 对 周 边 居 民 的 心 理 带 来 影 响;e)有 条 件 的,可 留 有 可 扩 展 的 空 间。5.2 墓 园 选 址 不 应 选 择 下 列 地 段:a)风 景 名 胜 区、自 然 保 护 区、文 物 保 护 区、住 宅 区、城 市 公 园、基 本 农 田、生 态 公 益 林;b)地 质 结 构 不 稳 定、易 发 生 自 然 地 质 灾 害 的 地 块;c)铁 路、公 路(国 道、省 道)、通 航 河 道 两 侧 的 可 视 范 围 内;d)水 库、水 源、河 流 堤 坝 外 侧 的 可 视 范 围 内;e)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区 域。5.3 可 在 现 有 公 墓 区 内 划 区 建 设。6 建 设 规 模6.1 墓 园 的 规 模 应 按 使 用 年 限 不 低 于 2 0 年 的 要 求 进 行 测 算,测 算 时 应 考 虑 以 下 因 素:a)乡 镇(街 道)的 户 籍 人 口 数 量;b)预 计 的 年 死 亡 率;c)现 有 坟 墓 的 搬 迁;d)不 同 安 葬 方 式 的 配 置 比 例 等。6.2 场 地 允 许 的 也 可 按 使 用 年 限 为 4 0 年 进 行 测 算,按 照 节 约 建 设 投 资 和 提 高 利 用 效 率 的 要 求,墓 园 建设 可 一 次 规 划 分 期 实 施。D B 3 3 0 8/T 0 7 3 2 0 2 037 建 设 要 求7.1 一 般 要 求7.1.1 根 据 自 然 环 境、场 地 情 况、人 流 车 流 等 因 素 合 理 规 划 布 局。7.1.2 应 根 据 丧 葬 习 俗 和 墓 园 实 际 情 况,合 理 设 置 骨 灰 立 体 安 葬 区、树 葬 区、花 葬 区、草 坪 葬 区、骨灰 撒 散 区。7.1.3 应 根 据 墓 园 的 内 容 和 环 境 特 点 确 定 标 识 的 类 型 和 数 量,标 识 的 设 置 应 清 晰 醒 目,符 合 G B/T1 0 0 0 1.1 的 规 定,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主 要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平 面 示 意 图;b)道 路 主 要 出 入 口 和 多 个 道 路 交 叉 处,应 设 置 位 置 标 识 和 道 路 导 向 标 识;c)骨 灰 立 体 安 葬 区、树 葬 区、花 葬 区、草 坪 葬 区、骨 灰 撒 散 区 等 区 域 应 有 明 显 标 识,标 识 内 容 宜体 现 地 域 特 色、人 文 关 怀;d)无 障 碍 设 施 周 边,应 设 置 无 障 碍 标 识,并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9 的 规 定;e)可 能 对 人 身 安 全 造 成 影 响 的 区 域,应 设 置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7.1.4 应 合 理 设 置 配 套 设 施 设 备,宜 包 括:a)室 内 设 施:门 卫 室、设 备 间、管 理 区、骨 灰 临 时 存 放 室、告 别 区、休 息 区、卫 生 间 等;b)室 外 设 施:道 路、停 车 场 所、祭 祀 设 施、景 观 绿 化 等;c)其 他 设 施 设 备:给 水 排 水、电 气 照 明、消 防 设 施、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等。7.1.5 应 在 墓 园 外 围 设 置 围 护 设 施。7.1.6 墓 园 内 道 路、停 车 位、祭 祀 场 所、卫 生 间 等 宜 满 足 无 障 碍 使 用 要 求,无 障 碍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的 规 定。7.2 出 入 口 区 域7.2.1 应 根 据 墓 园 内 部 布 局 的 需 要,合 理 设 置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和 数 量,出 入 口 应 与 外 部 交 通 相 衔 接,人行 通 道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1.5 m,车 行 通 道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5.5 m。7.2.2 应 在 出 入 口 就 近 设 置 停 车 场 所,并 根 据 墓 园 设 计 容 量、殡 葬 习 俗、祭 祀 高 峰 流 量 及 周 边 停 车 条件 等 因 素,合 理 规 划 场 所 面 积。7.3 骨 灰 立 体 安 葬 区7.3.1 骨 灰 堂(楼)建 筑 设 计 和 安 全 性 应 符 合 J G/T 3 9 7-2 0 1 6 的 规 定,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的 规定。7.3.2 骨 灰 堂(楼)建 筑 层 数 不 宜 超 过 3 层,出 入 口 尺 寸 应 能 容 纳 送 葬 队 伍 携 带 的 设 备、器 具 等 的 进出。7.3.3 骨 灰 堂(楼)内 可 采 用 行 列 式、周 边 式、混 合 式 的 模 式 布 置 骨 灰 存 放 架,并 醒 目 标 注 编 号,骨灰 存 放 格 位 数 量 按 实 际 使 用 面 积 应 达 到 每 平 方 米 8 1 0 个。7.3.4 骨 灰 墙(廊)的 骨 灰 存 放 层 数 不 宜 高 于 6 层,第 一 层 应 高 于 地 面 6 0 0 m m 以 上。7.3.5 骨 灰 存 放 格 位 可 设 置 为 单 格 或 双 格,并 进 行 编 号 排 序。7.3.6 安 全 防 护 应 满 足 骨 灰 盒 的 防 盗、防 火、防 虫、防 鼠、防 潮 等 要 求,以 及 祭 祀 活 动 的 安 全 要 求。7.4 树 葬 区7.4.1 按 照 适 地 适 树 原 则,选 择 长 寿、生 长 慢、本 地 生 长 良 好 的 乡 土 树 种,慎 用 松 科 植 物,高 度 不 小于 2 m 且 不 宜 过 大,形 成 立 体 感 强、错 落 有 致、与 周 边 环 境 相 适 应 的 树 葬 区。D B 3 3 0 8/T 0 7 3 2 0 2 047.4.2 开 花 类 树 木 以 梅 花、桂 花、樱 花、绣 球、广 玉 兰 等 树 种 为 宜,非 开 花 类 树 木 以 四 季 常 青 非 落 叶树 种 为 宜,不 应 选 择 生 长 速 度 过 快、易 生 虫 的 树 种。7.4.3 应 合 理 设 置 树 的 种 植 布 局、间 距,并 对 每 棵 树 进 行 编 号 排 序,如 行 号、列 号 等,并 设 置 小 型 标识 牌。7.5 花 葬、草 坪 葬 区7.5.1 应 合 理 规 划 设 置 花 坛 的 大 小、数 量,以 及 草 坪 的 面 积。7.5.2 应 选 择 多 年 生 的、便 于 管 护 的 花 草 为 宜,如 马 尼 拉 草 类 等。7.5.3 应 设 置 标 识 牌,也 可 采 用 纪 念 墙 统 一 记 录。7.6 骨 灰 撒 散 区区 域 面 积 约 为 2 0 m2 5 0 m2,采 用 矮 乔 木 或 其 他 生 态 护 栏 圈 围,并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标 识 牌。7.7 设 施 设 备 要 求7.7.1 祭 祀 设 施7.7.1.1 应 根 据 当 地 殡 葬 习 俗 在 墓 园 内 划 设 合 适 区 域 用 以 举 行 祭 祀 仪 式,并 设 置 骨 灰 临 时 存 放 处。7.7.1.2 骨 灰 堂(楼)内 部 不 应 设 置 祭 祀 设 施,可 在 骨 灰 堂(楼)室 外、骨 灰 墙(廊)等 的 附 近 设 置相 应 的 祭 祀 设 施。7.7.1.3 树 葬 区、花 葬 区、草 坪 葬 区、骨 灰 撒 散 区 的 祭 祀 设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应 根 据 区 域 规 模 和 安 葬 人 数,合 理 设 置 祭 祀 墙 的 规 格 尺 寸,宜 采 用 黑 色 大 理 石 为 底;b)可 在 祭 祀 墙 就 近 设 置 祭 祀 台,规 格 宜 设 置 为 1.2 m 0.6 m,根 据 需 要 可 设 置 多 个 祭 祀 台。7.7.2 给 水 排 水7.7.2.1 墓 园 的 给 水 管 网 布 置 和 配 套 工 程 设 计,应 满 足 墓 园 的 灌 溉、生 活、消 防 等 用 水 需 要。7.7.2.2 消 防 用 水 宜 由 城 市 给 水 管 网、天 然 水 源 或 消 防 水 池 供 给。7.7.2.3 灌 溉 用 水 宜 优 先 采 用 雨 水、再 生 水 及 天 然 水 源。7.7.2.4 排 水 系 统 应 采 用 雨 水、污 水 分 流 制 排 水,雨 水 排 水 系 统 或 沟 渠 应 能 确 保 树 葬 区、花 葬 区、草坪 葬 区、骨 灰 撒 散 区 应 确 保 排 水 顺 畅、不 积 水。7.7.3 电 气 照 明7.7.3.1 应 按 功 能 分 区、路 线 布 置 进 行 电 气 设 计,并 应 分 区 控 制。7.7.3.2 墓 园 内 道 路 应 设 照 明,照 度 应 不 低 于 3 0 l x。7.7.3.3 应 设 置 备 用 照 明、消 防 应 急 照 明 设 施。7.7.4 消 防 设 施7.7.4.1 骨 灰 立 体 安 葬 区 应 设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并 应 符 合 G B 5 0 1 1 6 的 规 定,同 时 应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统,宜 采 用 气 体 灭 火 方 式。7.7.4.2 树 葬 区、花 葬 区、草 坪 葬 区、骨 灰 撒 散 区 应 根 据 火 灾 隐 患 大 小 合 理 设 置 消 防 池 等 消 防 设 施,并 按 L Y J-1 2 7 的 规 定 设 置 防 火 隔 离 带。7.7.5 道 路D B 3 3 0 8/T 0 7 3 2 0 2 057.7.5.1 应 根 据 面 积、人 流 量 及 管 理 需 要 等,规 划 道 路 的 路 线、分 级,道 路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1 1 9 2-2 0 1 6中 6.1 的 规 定,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与 植 物、建 筑 物、骨 灰 安 置 区 及 其 他 设 施 结 合,形 成 完 整 的 总 体 构 图;b)路 网 布 置 应 合 理 利 用 地 形,防 止 水 土 流 失 和 塌 方;c)道 路 地 形 险 要 地 段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施。7.7.5.2 人 行 道 路 宜 采 用 透 气、透 水 性 好 的 透 气 砖、垫 草 砖 进 行 铺 设 安 装。7.7.6 景 观 绿 化7.7.6.1 按 照 因 地 制 宜 的 原 则 配 置 绿 化 植 物,构 建 一 个 和 谐 有 序、稳 定 的 自 然 植 物 群 落 生 态 环 境。7.7.6.2 绿 化 植 物 应 与 墓 园 的 主 题 风 格 相 协 调,适 合 本 地 气 候,符 合 本 地 居 民 的 欣 赏 习 惯。7.7.6.3 墓 园 实 行 园 林 化 管 理,绿 化 覆 盖 率 应 不 低 于 8 0%。7.7.7 其 他 设 施 设 备7.7.7.1 应 配 置 信 息 管 理 设 备,建 立 信 息 管 理 系 统,详 细 记 录 安 葬 人 员 的 个 人 信 息、安 葬 方 式、骨 灰存 放 位 置 等 相 关 信 息。7.7.7.2 应 设 有 通 信 设 施,宜 设 广 播 音 响 系 统、安 全 防 范 系 统 等 设 备。7.7.7.3 应 根 据 人 流 量 和 人 流 密 度 等 因 素,合 理 布 局 设 置 休 息 座 椅、卫 生 间、垃 圾 桶。7.7.7.4 垃 圾 桶 宜 采 用 防 火 材 料,应 为 祭 祀 用 品 设 置 专 用 的 封 闭 式 废 弃 物 堆 放 装 置。7.7.7.5 可 根 据 当 地 民 情、文 化,设 置 有 关 孝 文 化、移 风 易 俗 等 宣 传 内 容 的 设 施。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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