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0 3.1 0 0.0 1A 1 0DB1307张 家 口 市 地 方 标 准DB 1 3 0 7/T 3 4 3 2 0 2 0封 闭 式 批 发 和 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设 置与 管 理 规 范2 0 2 0-0 9-0 7 发 布 2 0 2 0-0 9-1 4 实 施张 家 口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3 0 7/T 3 4 3-2 0 2 0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张 家 口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张 家 口 经 开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张 家 口 市 计 量 测 试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王 丽 萍、史 少 勇、柳 志 芳、徐 斌、李 杰 铭、王 晓 玲。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1 3 0 7/T 3 4 3 2 0 2 01封 闭 式 批 发 和 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封 闭 式 批 发 和 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选 型、设 置、管 理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张 家 口 市 范 围 内 的 封 闭 式 集 贸 市 场、有 批 发 业 务 的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设 置 与 管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版 本)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7 7 2 2 电 子 台 案 秤J J G 5 3 9 数 字 指 示 秤 检 定 规 程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 7 号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 6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集 贸 市 场是 指 由 法 人 或 者 自 然 人 主 办 的,由 入 场 经 营 者 向 集 市 主 办 者 承 租 场 地、进 行 商 品 交 易 的 固 定 场 所。3.2封 闭 式 集 贸 市 场指 经 营 场 所 为 封 闭 式 建 筑 结 构,由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质 的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的 集 贸 市 场。3.3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为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粮 油、畜 禽、蛋、水 产、蔬 菜、水 果、花 卉 等 农 产 品 及 其 初 加 工 品 批 发 交 易 的 场 所,具 备 商 品 集 散、信 息 公 开、结 算、价 格 形 成 等 综 合 配 套 服 务 功 能。3.4公 平 秤是 指 由 市 场 主 办 者 设 置、计 量 性 能 准 确 可 靠,供 消 费 者 复 秤 以 及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之 间 因 商 品 量 称 量结 果 发 生 的 纠 纷,具 有 复 核 作 用 的 衡 器。3.5经 营 秤是 指 经 营 者 使 用 的,用 于 贸 易 结 算 的 衡 器。D B 1 3 0 7/T 3 4 3 2 0 2 024 要 求4.1 选 型4.1.1 应 选 用 级 电 子 台 案 秤 作 为 公 平 秤,相 关 计 量 特 性 参 数 见 附 录 A。4.1.2 公 平 秤 的 量 程 应 满 足 市 场 经 营 商 品 称 量 的 需 要。4.1.3 公 平 秤 的 分 度 值 应 小 于 或 等 于 经 营 秤 的 分 度 值。4.1.4 公 平 秤 应 选 择 电 子 台 案 秤,其 产 品 质 量 应 符 合 G B/T 7 7 2 2-2 0 0 5 电 子 台 案 秤,检 定 应 符 合J J G 5 3 9-2 0 1 6 数 字 指 示 秤 检 定 规 程 的 规 定,特 殊 使 用 场 所,可 选 用 质 量 要 求 符 合 相 应 产 品 标 准 的 其它 型 式 的 衡 器。其 产 品(或 铭 牌)上 应 标 注 制 造 厂 的 名 称 和 商 标、准 确 度 等 级、最 大 秤 量(M a x)、最 小秤 量(M i n)、检 定 分 度 值、产 品 名 称、规 格、型 号、产 品 编 号 及 制 造 日 期、产 品 执 行 标 准 编 号,铅 封(印封)应 完 好。4.1.5 公 平 秤 的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应 当 优 于 或 等 于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第 五 条 规 定 中所 销 售 商 品 的 负 偏 差。4.2 设 置4.2.1 主 参 数a)封 闭 式 批 发 和 集 贸 市 场(以 下 简 称 市 场)应 当 按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设 置 符 合要 求、满 足 使 用 需 要 的 公 平 秤。b)公 平 秤 应 放 置 于 醒 目、合 理、平 稳、方 便 使 用 的 地 方。4.2.2 位 置a)公 平 秤 应 首 选 放 置 在 市 场 主 要 进 出 口 附 近,便 于 消 费 者 复 秤。b)市 场 经 营 水 产 品 等 易 改 变 量 值 和 投 诉 较 多 的 区 域,应 增 设 公 平 秤。4.2.3 数 量4.2.3.1 由 市 场 主 办 者 统 一 配 置 经 强 制 检 定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提 供 给 经 营 者 使 用 的 市 场,公 平 秤 的 设置 数 量 应 按 照 市 场 规 模、经 营 商 品 种 类、客 流 量 等 特 点 设 置,每 个 封 闭 的 销 售 区 域 不 应 少 于 1 台 公 平秤。4.2.3.2 由 经 营 者 自 行 配 置、使 用 计 量 器 具 的 市 场,公 平 秤 的 设 置 数 量,一 般 按 照 下 列 原 则:a)每(1 5 0)台 经 营 秤,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台 公 平 秤;b)每 个 封 闭、相 互 隔 离 和 独 立 的 销 区 域 不 应 少 于 1 台 公 平 秤。4.2.4 标 识4.2.4.1 每 台 公 平 秤 均 应 设 置 公 平 秤 管 理 标 牌,标 牌 大 小 应 不 小 于 4 0 c m 6 0 c m,标 牌 设 置 牢 固,字 迹清 晰,标 识 内 容 应 有:a)在 显 著 位 置 标 注“公 平 秤”字 样;b)计 量 管 理 人 员 姓 名、电 话;c)政 府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电 话 等 相 关 内 容;d)公 平 秤 有 效 计 量 检 定 证 书。4.2.4.2 无 人 值 守 的 公 平 秤,应 设 置 公 平 秤 使 用 说 明 标 识 牌,指 导 消 费 者 正 确 使 用。4.2.4.3 市 场 的 主 要 区 域、通 道 应 设 置 公 平 秤 位 置 指 示 标 志,引 导 消 费 者 找 到 公 平 秤 的 准 确 位 置。4.3 管 理4.3.1 制 度市 场 应 建 立 公 平 秤 维 护、检 定、使 用 等 管 理 制 度、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制 度 以 及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应 急 预 案。4.3.2 人 员D B 1 3 0 7/T 3 4 3 2 0 2 03市 场 应 配 备 专(兼)职 人 员,负 责 公 平 秤 的 日 常 维 护、校 验、复 秤、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并 记 录 和 分 析(见 附 录 B)等 工 作。4.3.3 备 案市 场 主 办 单 位 设 置 的 公 平 秤 应 向 当 地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备 案,并 由 专 业 人 员 对 其 进 行 备 案 管 理,以保 证 检 定 工 作 的 效 率 和 质 量。4.3.4 检 定市 场 主 办 单 位 设 置 的 公 平 秤 应 定 期 向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强 制 检 定,保 证 公 平 秤 的 准 确、可 靠。4.3.5 维 护 使 用4.3.5.1 公 平 秤 应 进 行 日 常 维 护,保 持 清 洁、能 正 常 工 作。4.3.5.2 每 日 在 公 平 秤 使 用 前,公 平 秤 管 理 人 员 应 使 用 经 检 定 合 格 的 标 准 砝 码 对 公 平 秤 进 行 校 验,并做 好 校 验 记 录,(见 附 录 C)结 论 为 正 常 时,可 以 使 用,发 现 异 常 时,应 停 止 使 用 并 及 时 联 系 法 定 计 量检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定,检 定 合 格 方 可 使 用。D B 1 3 0 7/T 3 4 3 2 0 2 04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级 电 子 台 案 秤 特 性 参 数 表序号 最大称量(k g)最小称量(g)检定分度值(g)1 3 2 0 12 6 4 0 23 1 5 1 0 0 54 3 0 2 0 0 1 05 6 0 4 0 0 2 06 1 5 0 1 0 0 0 5 07 3 0 0 2 0 0 0 1 0 08 6 0 0 4 0 0 0 2 0 0D B 1 3 0 7/T 3 4 3 2 0 2 05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市 场 商 品 称 量 纠 纷 记 录 表日期 商品名称 结算量 复核量 结算描述 处理情况 办理人 当事人D B 1 3 0 7/T 3 4 3 2 0 2 06C C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公 平 秤 校 验 方 法 及 记 录C.1 校 验 方 法将 清 洁 的 公 平 秤 放 置 于 平 稳 处,保 持 水 平 状 态,开 机,通 过 自 检 后,检 查 外 观 是 否 正 常,显 示 是 否 存在 缺 码、断 码 现 象。外 观 检 查 后,置 零。选 取 不 少 于 3 个 检 测 点(不 超 过 2/3 最 大 称 量),其 中 1 个检 测 点(不 超 过 1/3 最 大 称 量),将 检 定 合 格 的 标 准 法 砝 放 置 于 秤 盘 面 四 角 及 中 心 位 置 共 5 个 点,记 录最 大 误 差 于 表 C.1 中,其 余 检 测 点 将 标 准 法 砝 放 置 于 秤 盘 面 中 心 位 置,记 录 误 差 于 表 C.1 中。误 差 显 示 示 值 标 准 砝 码 质 量表 C.1 公 平 秤 校 验 记 录C.2 判 定当 误 差 小 于 表 C.2 中 的 规 定 时,为 正 常,否 则 为 异 常。表 C.2 公 平 秤 校 验 最 大 允 许 误 差注:e 为 检 定 分 度 值。日期 外观检查校验点误差 结论 处理情况()g()g()gm 标 准 砝 码 质 量(g)最 大 允 许 误 差(级)0 m 5 0 0 e 0.5 e5 0 0 e m 2 0 0 0 e 1.0 e2 0 0 0 e m 1 0 0 0 0 e 1.5 e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