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规范DB3301/T 0241-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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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9 9A 1 4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2 4 1 2 0 1 8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规 范2 0 1 8-0 9-1 4 发 布 2 0 1 8-10-1 4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目 次前 言.3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3.1 房 产 档 案.13.2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13.3 利 用 服 务.14 总 则.14.1 准 确 一 致.14.2 便 民 高 效.24.3 合 法 安 全.25 服 务 资 源.25.1 场 地 设 施.25.2 服 务 人 员.25.3 制 度 建 设.35.4 信 息 公 开.45.5 经 费 保 障.46 服 务 内 容.46.1 大 厅 服 务.46.2 自 助 服 务.66.3 网 上 服 务.76.4 数 据 共 享.87 安 全 管 理.87.1 信 息 安 全.87.2 应 急 管 理.88 质 量 控 制.88.1 服 务 评 价.88.2 监 督 检 查.98.3 绩 效 考 核.98.4 投 诉 处 理.98.5 服 务 改 进.9参 考 文 献.1 1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房 产 档 案 馆。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傅 俊、宋 建 慧、吴 闻、杨 利 军、张 惜 寒、王 宏 伟、潘 震 宇。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1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的 服 务 资 源、服 务 内 容、安 全 管 理 和 质 量 控 制。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房 产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的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T 1 0 0 0 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2 3 6 4 7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通 用 规 范G B/T 3 2 1 6 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服 务 规 范D B 3 3/T 2 0 3 6.1-2 0 1 7 政 务 办 事“最 多 跑 一 次”工 作 规 范 第 1 部 分:总 则D B 3 3/T 2 0 3 6.4-2 0 1 7 政 务 办 事“最 多 跑 一 次”工 作 规 范 第 4 部 分:服 务 大 厅 现 场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房 产 档 案房 产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在 市 场 交 易、租 赁、物 业 管 理、住 房 保 障 等 各 项 房 屋 管 理 活 动 中 形 成 的、具 有 长久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类 别 和 载 体 形 态 的 档 案。3.2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房 产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的 负 责 查 询、指 导、管 理 和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工 作 的 机 构。3.3利 用 服 务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通 过 多 种 途 径、手 段、技 术 和 方 法 提 供 档 案 的 阅 览、复 制 和 摘 录,发 挥 档 案 作 用的 服 务 过 程。4 总 则4.1 准 确 一 致提 供 统 一 平 台、统 一 规 则、统 一 来 源,其 服 务 结 果 与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及 档 案 资 料 记 载 的 信 息 一 致。4.2 便 民 高 效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2在 服 务 场 所、服 务 网 络、服 务 途 径、服 务 方 式 等 方 面 应 便 于 为 申 请 人 服 务,并 及 时 地 通 过 查 询、告知、答 复 及 其 他 有 效 的 方 式,最 大 限 度 地 维 护 查 档 申 请 人 的 合 理 申 请。4.3 合 法 安 全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档 案 管 理 法 律、法 规,确 保 档 案 资 料、信 息 系 统 数 据、查询 结 果 等 信 息 的 安 全 及 合 法 使 用。5 服 务 资 源5.1 场 地 设 施5.1.1 场 地 环 境5.1.1.1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应 根 据 服 务 规 模、数 量,设 置 固 定 的、相 对 独 立 的 服 务 场 地。5.1.1.2 场 地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宜 设 立 在 交 通 便 利、公 共 设 施 较 完 善 的 地 点,宜 配 有 停 车 场。5.1.1.3 服 务 场 地 面 积 满 足 开 展 本 级 服 务 需 要,符 合 集 中 式、开 放 式 工 作 环 境 的 要 求。5.1.2 场 地 布 局5.1.2.1 应 有 无 障 碍 设 施 及 必 要 的 安 全、消 防、卫 生 等 防 护 设 备。5.1.2.2 应 布 局 合 理,受 理 区、等 候 区、信 息 公 开 区 等 功 能 区 划 分 清 晰,并 有 醒 目 指 示 牌。5.1.2.3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冷 热 饮 水、图 书 报 刊、应 急 药 箱、便 民 充 电、寄 存 柜、特 殊 人 群 用 具 等 便 民 设施 和 设 备。5.1.2.4 应 设 置 信 息 公 开 区,定 点 放 置 申 请 材 料 目 录、申 请 示 范 文 本、办 事 指 南 及 相 关 表 格 的 填 写 样本,办 事 指 南 和 宣 传 资 料 应 及 时 更 新。5.1.2.5 等 候 区 宜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排 队 叫 号 系 统 和 电 子 滚 动 显 示 屏。5.1.2.6 应 在 醒 目 的 位 置 设 置 相 关 的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合 和 安 全 图 形 标 志,标 志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和 G B/T1 0 0 0 1.1 的 规 定。5.1.2.7 应 在 服 务 场 地 公 布 监 督 电 话,设 立 意 见 箱(意 见 簿),接 受 社 会 监 督。5.1.3 设 施 设 备5.1.3.1 受 理 接 待 窗 口 应 配 备 可 供 房 产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运 行 的 网 络 连 接、计 算 机、证 件 读 卡 器、打 印 机、复 印 机、扫 描 仪、高 拍 仪、传 真 机、服 务 评 价 器 等 设 备。5.1.3.2 咨 询 接 待 场 所 应 配 备 取 号 机、信 息 公 开 查 阅 终 端、自 助 服 务 终 端 等 设 备。5.1.3.3 房 产 档 案 咨 询 专 线 应 配 备 可 供 正 常 运 行 的 电 话、计 算 机 等 设 备。5.2 服 务 人 员5.2.1 人 员 配 备5.2.1.1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作 人 员,并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A B 岗 工 作 制。5.2.1.2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素 养,熟 悉 相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和 业 务 规 范。5.2.2 服 务 形 象5.2.2.1 工 作 人 员 衣 着 整 洁、仪 表 端 正、统 一 着 装、佩 证 上 岗、亮 牌 服 务。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35.2.2.2 工 作 人 员 举 止 端 庄、微 笑 服 务、态 度 温 和。迎 送、解 答、办 理 等 接 待 行 为 按 照 D B 3 3/T 2 0 3 6.4的 规 定 执 行。5.2.2.3 接 待 宜 使 用 普 通 话,文 明 用 语,必 要 时 可 以 使 用 其 他 语 言 或 借 助 翻 译。服 务 用 语 按 照 D B 3 3/T2 0 3 6.4 的 规 定 执 行。5.2.2.4 因 故 需 暂 停 办 理 业 务 或 暂 时 离 开 岗 位 时,应 放 置“暂 停 服 务”、“请 稍 后”等 标 识 牌。5.3 制 度 建 设5.3.1 首 问 负 责 制首 先 接 待 的 工 作 人 员,对 申 请 人 或 咨 询 者 的 询 问,应 进 行 必 要 的 介 绍、答 疑、指 引。5.3.2 一 次 性 告 知 制工 作 人 员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手 续 或 材 料 是 否 齐 全、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以 及 如 何 补 正。同 时 可 以 采用 E M S 邮 寄 方 式 将 补 齐 的 材 料 邮 寄 办 理,并 予 以 免 费 回 寄 材 料,体 现“最 多 跑 一 次”服 务。5.3.3 否 定 报 备 制办 理 依 法 不 予 受 理 的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事 项,应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并 登 记 备 案;对 重 大 事 项 或 疑 难 问 题,应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逐 级 报 批,不 得 擅 自 决 定。5.3.4 不 能 办 制对 申 请 人 因 申 请 要 件 不 齐、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等 原 因 不 能 立 即 办 理,法 律、法 规、规 章 以及 规 范 性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办 理,或 因 法 律 法 规、政 策 规 定 不 明 等 原 因 不 能 办 理 的 服 务 事 项,应 书 面 告知 说 明 不 能 办 理 的 依 据 和 理 由,以 及 需 要 补 正 的 情 况。同 时 进 行“不 能 办”事 项 的 登 记、报 批、跟 踪 和反 馈。5.3.5 服 务 承 诺 制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应 将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条 件、方 式、程 序、时 限、依 据 以 及 监 督 方 法 和 投 诉 渠 道 等 向社 会 公 开 并 作 出 服 务 承 诺。5.3.6 限 时 办 结 制对 申 请 人 的 查 档 申 请 能 当 场 办 结 的,应 立 即 办 结。不 能 当 场 办 结 的,应 告 知 承 诺 时 限,并 在 承 诺 时限 内 办 结。5.3.7 岗 位 责 任 制每 个 工 作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要 求 应 进 行 明 确 的 规 定。岗 位 责 任 制 应 遵 循 职 责 分 明、权 责 一 致、责 任 到 人、便 于 考 核 的 原 则。5.3.8 A B 岗 位 制每 个 工 作 岗 位 除 一 名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外,还 应 明 确 一 名 以 上 其 他 责 任 人 员,在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不 在 岗 时,其 他 责 任 人 员 应 及 时 补 岗、顶 岗。5.3.9 服 务 评 价 制查 档 事 项 办 结 后,申 请 人 应 使 用 服 务 评 价 器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办 理 过 程 进 行 满 意 程 度 的 评 价。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45.4 信 息 公 开5.4.1 公 开 内 容5.4.1.1 主 要 职 能、人 员 信 息、工 作 地 点 和 时 间、联 系 与 监 督、投 诉 方 式 等 基 本 信 息。5.4.1.2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条 件、流 程、时 限、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申 请 材 料 的 目 录、申 请 材 料 示 范 文 本、常 见 错 误 示 例、常 见 问 题 解 答 等 业 务 信 息。5.4.1.3 其 他 应 依 法 公 开 的 信 息。5.4.2 公 开 形 式应 采 取 以 下 一 种 或 几 种 形 式 公 开 信 息:a)公 示 牌 或 公 告 栏;b)纸 质 宣 传 资 料;c)电 子 显 示 屏;d)门 户 网 站;e)其 他 便 于 社 会 知 晓 的 方 式。5.5 经 费 保 障应 根 据 当 地 档 案 利 用 工 作 状 况 和 服 务 对 象 的 需 求 编 制 经 费 预 算。6 服 务 内 容6.1 大 厅 服 务6.1.1 现 场 查 档6.1.1.1 接 待 引 导6.1.1.1.1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待、引 导 分 流。6.1.1.1.2 申 请 人 现 场 办 理 或 咨 询 有 关 查 档 事 项,工 作 人 员 应 主 动 询 问,执 行 首 问 责 任 制。6.1.1.1.3 申 请 事 项 符 合 查 档 条 件 的,工 作 人 员 告 知 申 请 流 程 和 需 要 准 备 的 材 料。不 符 合 查 档 条 件 的,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说 明、解 释,并 告 知 需 补 正 的 材 料。6.1.1.1.4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申 请 人 的 查 档 申 请,合 理 引 导、分 流 办 理。6.1.1.2 受 理6.1.1.2.1 受 理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材 料 符 合 查 档 条 件 的,应 予 以 受 理;材 料 不符 合 条 件 的 或 不 能 受 理 的,应 一 次 性 告 知。6.1.1.2.2 个 人 查 档 申 请 材 料 应 包 括:a)申 请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材 料,如 代 为 申 请,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明;b)与 申 请 事 项 有 关 的 权 利 利 害 关 系 证 明 材 料。6.1.1.2.3 单 位 查 档 申 请 材 料 应 包 括:a)单 位 介 绍 信;b)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或 工 作 证 和 执 行 公 务 证;c)与 申 请 事 项 有 关 的 权 利 利 害 关 系 证 明 材 料。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56.1.1.2.4 受 理 工 作 人 员 登 录 房 产 档 案 管 理 系 统,依 设 置 要 求,通 过 证 件 读 卡 器 读 取(或 录 入)申 请人、受 托 人 基 本 信 息,保 存 设 置。6.1.1.3 审 核6.1.1.3.1 审 核 工 作 人 员 对 查 档 结 果 准 确 性 进 行 审 查。6.1.1.3.2 对 情 况 复 杂 的 疑 难 业 务,由 审 核 工 作 人 员 进 一 步 核 查 办 理。6.1.1.3.3 申 请 人 对 查 档 结 果 有 异 议 的,可 向 审 核 岗 提 出,审 核 工 作 人 员 核 查 后 处 理,并 予 以 解 释。6.1.1.4 评 价6.1.1.4.1 窗 口 接 待 实 行“一 事 一 评”,每 次 接 待 完 毕 应 及 时 提 醒 服 务 对 象 对 本 次 服 务 过 程 进 行 满 意度 评 价。6.1.1.4.2 评 价 结 果 应 实 时 与 绩 效 考 核 系 统 对 接 和 数 据 传 输。6.1.1.4.3 参 评 率 及 满 意 率 应 满 足 杭 州 市 行 政 效 能 指 标 要 求。6.1.1.4.4 应 及 时 统 计 分 析 评 价 情 况,减 少 漏 评、误 评 等 现 象。6.1.1.5 办 结6.1.1.5.1 查 档 结 果 经 审 核 无 误 的,应 在 承 诺 期 限 内 出 具 证 明、记 录 文 件。6.1.1.5.2 办 理 结 果 的 证 明、记 录 文 件 应 根 据 申 请 人 需 求 采 取 现 场 递 交、快 递 送 达 等 方 式。6.1.1.5.3 查 档 事 项 的 相 关 资 料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归 档 保 存。6.1.2 咨 询 服 务6.1.2.1 现 场 咨 询6.1.2.1.1 应 设 有 咨 询 服 务 台,配 置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咨 询 和 引 导 服 务。6.1.2.1.2 应 实 行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度,对 申 请 人 做 出 清 晰 明 确 答 复,并 提 供 相 关 事 项 的 服 务 网 址、服 务指 南 及 其 他 需 要 查 询 的 相 关 服 务 内 容。6.1.2.1.3 宜 提 供 特 殊 语 言 咨 询 和 引 导 服 务。6.1.2.2 电 话 咨 询6.1.2.2.1 电 话 咨 询 平 台 应 实 时 畅 通,及 时 登 记 咨 询 来 电 信 息。6.1.2.2.2 应 对 咨 询 人 的 咨 询 一 次 性 做 出 明 确 答 复,当 场 不 能 答 复 的,应 告 知 咨 询 人 事 后 答 复 时 间 及其 他 咨 询 途 径。6.1.2.3 网 上 咨 询应 在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等 设 立 网 上 咨 询 平 台,及 时 回 复 咨 询 人 的 咨 询。6.1.2.4 信 函 咨 询6.1.2.4.1 应 及 时 整 理 来 信 或 查 看 公 务 邮 箱,记 录 咨 询 人 信 息。6.1.2.4.2 应 在 承 诺 时 限 内,对 信 函 咨 询 问 题 通 过 电 话 或 信 函 方 式 一 次 性 做 出 明 确 答 复,提 供 查 询 服务 指 南 的 途 径。6.1.3 叫 号 服 务6.1.3.1 叫 号 系 统 实 现 查 档 事 项 与 窗 口 对 应 关 系,对 申 请 人 办 理 分 流,均 衡 窗 口 办 件 数 量。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66.1.3.2 应 及 时 向 申 请 人 发 送 取 号 信 息,内 容 包 含 等 待 顺 序 数、预 计 等 待 时 间 等 信 息。6.1.3.3 叫 号 系 统 一 般 应 与 网 上 预 约 平 台 进 行 数 据 对 接,提 供 预 约 取 号。6.1.3.4 申 请 人 预 约 的 查 档 事 项,应 优 先 办 理。6.1.3.5 宜 设 置 短 信 等 渠 道 提 醒 申 请 人 办 理。6.1.4 服 务 形 式6.1.4.1 免 填 单 服 务6.1.4.1.1 应 根 据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信 息,通 过 房 产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录 入 相 关 信 息,形 成 申 请 表 单。6.1.4.1.2 申 请 表 单 由 申 请 人 核 对 确 认 并 签 字。6.1.4.1.3 申 请 人 可 手 写 签 名 或 通 过 辅 助 设 备 电 子 签 名。6.1.4.2 延 时 服 务6.1.4.2.1 当 日 叫 号 的 查 档 事 项 应 于 当 日 完 成 受 理。6.1.4.2.2 已 受 理 的 查 档 事 项 在 下 班 时 间 尚 未 办 结 的,应 主 动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直 至 查 档 事 项 办 结。若 短时 间 无 法 办 结,应 主 动 与 申 请 人 解 释,并 告 知 限 期 办 结 时 间,查 档 结 果 快 递 送 达。6.1.4.3 绿 色 通 道6.1.4.3.1 应 对 老、弱、病、残、孕、现 役 军 人 等 特 殊 申 请 人 办 理 查 档 事 项 设 置 优 先 服 务。6.1.4.3.2 咨 询 接 待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特 殊 申 请 人 实 际 情 况,提 供 优 先 服 务 指 引。6.1.4.4 预 约 服 务6.1.4.4.1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合 理 需 求,与 申 请 人 约 定 适 当 的 时 间 办 理 查 档 事 项。6.1.4.4.2 应 提 供 当 面 预 约、电 话 预 约、网 络 预 约 等 多 种 方 式 的 预 约 服 务。6.1.4.4.3 预 约 申 请 一 般 应 提 前 1-3 个 工 作 日 约 定。6.1.4.4.4 应 建 立 预 约 登 记 簿 制 度,对 已 确 定 的 预 约 服 务,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不 得 单 方 面 解 除。因 特殊 情 况 需 解 除 预 约 的,工 作 人 员 应 主 动 与 申 请 人 协 商 解 决,并 重 新 安 排 预 约 时 间。6.1.4.4.5 对 超 过 预 约 时 间 未 到 现 场 办 理 的,视 为 申 请 人 主 动 放 弃 预 约 服 务。6.1.4.5 同 城 通 办6.1.4.5.1 应 实 现 查 档 事 项 同 城 范 围 不 同 行 政 区 域 的 联 办、通 办。6.1.4.5.2 同 城 通 办 区 域 和 业 务 范 围 应 主 动 信 息 公 开。6.1.4.5.3 通 办 区 域 办 理 查 档 事 项 时,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非 本 辖 区 为 由 拒 绝 办 理。6.1.4.6 上 门 服 务6.1.4.6.1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对 老、弱、病、残、孕、现 役 军 人 等 特 殊 申 请 人,社 区、大 型 企 业、学校 等 集 中 申 请 单 位 办 理 查 档 事 项 提 供 上 门 服 务。6.1.4.6.2 成 立 上 门 服 务 小 分 队,明 确 工 作 人 员 名 单、联 系 电 话、工 作 纪 律 等 内 容。6.1.4.6.3 制 作 上 门 服 务 宣 传 卡,公 示 服 务 项 目、工 作 流 程、服 务 时 间 等 信 息。6.1.4.6.4 应 确 保 便 携 式 电 脑、多 功 能 一 体 机、无 线 网 络、车 辆 等 设 施 设 备 保 障。6.2 自 助 服 务6.2.1 布 局 功 能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76.2.1.1 可 根 据 行 政 区 域 划 分,合 理 布 局、多 点 设 置、适 时 开 放 自 助 查 档 终 端。6.2.1.2 自 助 查 档 终 端 应 具 备 档 案 利 用 服 务、公 开 信 息 查 阅 等 功 能。6.2.1.3 自 助 查 档 终 端 提 供 的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内 容 与 结 果 应 与 大 厅 服 务 保 持 一 致。6.2.2 终 端 配 置6.2.2.1 集 成 主 机、触 摸 屏、摄 像 头、证 件 读 卡 器、二 维 码 扫 描、打 印 机 等 设 备。6.2.2.2 满 足 高 效、实 时 的 档 案 利 用 服 务,硬 件、软 件 的 配 置 和 技 术 参 数 应 符 合 主 流 参 数 和 G B/T 2 3 6 4 7的 规 定。6.2.2.3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在 自 助 查 档 终 端 印 制 机 构 l o g o 及 服 务 标 识 和 标 语。6.2.3 软 件 功 能6.2.3.1 界 面 简 洁、美 观、协 调,功 能 模 块 布 局 合 理、清 晰 明 了。6.2.3.2 操 作 简 单、便 捷,符 合 思 维 习 惯,体 现 人 性 化 的 设 计。6.2.3.3 应 提 供 实 时 查 询,结 果 即 时 浏 览、打 印 和 后 台 固 化 功 能。6.2.3.4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使 用 电 子 签 章 或 机 械 盖 章。6.3 网 上 服 务6.3.1 平 台 要 求6.3.1.1 可 在 网 上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开 发 查 档 功 能,服 务 内 容 和 结 果 与 大 厅 服 务 保 持 一 致。6.3.1.2 应 建 立 互 联 网、政 务 外 网、业 务 专 网 的 数 据 交 换 和 实 时 互 通。6.3.1.3 查 询 功 能 界 面 简 洁 明 了,操 作 简 单 方 便。6.3.1.4 应 通 过 实 名 认 证,植 入 电 子 签 章 功 能,电 子 固 化 件 可 作 为 正 式 的 办 理 材 料。6.3.1.5 宜 在 网 上 平 台 实 现 预 约、申 请、实 时 查 询、异 议 互 动,遵 循 网 上 政 务 办 事 的 基 本 原 则、服 务提 供、服 务 保 障 等 要 求,参 照 G B/T 3 2 1 6 8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6.3.2 网 上 预 约6.3.2.1 通 过 网 上 平 台 提 供 查 档 事 项 预 约,选 择 预 约 查 档 事 项 分 类、日 期、时 间 段,预 约 申 请 成 功 应予 提 示。6.3.2.2 预 约 信 息 应 即 时 通 过 内 外 网 交 换 转 入 业 务 专 网,并 在 查 档 系 统 内 及 时 提 醒。6.3.2.3 应 提 供 预 约 控 制 功 能,设 置 查 档 事 项 单 日 最 大 预 约 数。6.3.2.4 预 约 到 期 前 应 通 过 短 信 等 移 动 端 提 醒 申 请 人 到 现 场 办 理。6.3.2.5 在 预 约 时 间 段 前 和 时 段 内,可 取 消 预 约。6.3.3 网 上 申 请6.3.3.1 申 请 人 登 录 网 上 平 台 后,应 自 动 提 取 申 请 人 的 信 息,引 导 申 请 人 完 善 填 写 查 档 事 项 的 其 他 信息,上 传 申 请 材 料。6.3.3.2 应 通 过 短 信 等 有 效 方 式 给 予 申 请 成 功 提 示,告 知 申 请 编 号 等 基 本 内 容。6.3.3.3 申 请 信 息 应 即 时 通 过 内 外 网 交 换 转 入 业 务 专 网,并 在 查 档 系 统 内 及 时 给 予 提 醒。6.3.3.4 需 核 验 材 料 的 查 档 事 项,应 通 知 申 请 人 携 带 原 件 材 料 到 大 厅 窗 口 核 验。6.3.4 实 时 查 询6.3.4.1 应 通 过 网 上 平 台、移 动 端 实 现 查 档 事 项 实 时 在 线 查 询,结 果 可 浏 览、打 印、下 载、后 台 固 化。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86.3.4.2 应 通 过 网 上 平 台、移 动 端 实 现 预 约、申 请 的 查 档 事 项 办 件 进 度 和 办 件 信 息。6.3.5 异 议 互 动提 供 查 询 结 果 异 议 的 交 互 服 务,直 至 申 请 人 重 新 获 取 查 档 事 项 的 正 确 查 询 结 果。6.3.6 移 动 服 务6.3.6.1 应 开 发 移 动 端 应 用,实 现 查 档 事 项、办 事 指 南、办 事 监 督、异 议 互 动 等 一 站 式 利 用 服 务。6.3.6.2 应 提 供 政 务 服 务 网 A P P、支 付 宝、微 信 等 主 流 移 动 平 台 的 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应 用。6.3.6.3 移 动 端 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的 功 能 和 结 果,应 与 大 厅 服 务 保 持 一 致。6.4 数 据 共 享6.4.1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版 式 固 化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的 查 询 结 果,可 作 为 电 子 证 照 共 享 利 用。6.4.2 应 加 强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与 省、市 数 据 共 享 平 台 的 交 互,建 立 与 国 土、税 务、公 积 金、司法、教 育 等 部 门 的 数 据 共 享 机 制,实 现 数 据 互 通 利 用。6.4.3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审 核 确 定 需 共 享 的 数 据 项 和 数 据 范 围。6.4.4 实 施 数 据 共 享 申 请 审 批 制 度,按 需 开 放 接 口。7 安 全 管 理7.1 信 息 安 全7.1.1 应 设 置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安 全 员 专 岗,落 实 数 据 安 全 责 任 制。7.1.2 应 按 技 术 规 定 和 规 范 标 准 开 发 程 序 应 用 和 共 享 接 口,保 障 数 据 安 全 使 用。7.1.3 应 建 立 信 息 安 全 通 报 制 度,配 合 信 息 部 门 定 期 检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整 改。7.1.4 应 制 定 实 体 档 案 出 入 库 管 理 制 度,确 保 实 体 档 案 安 全。7.1.5 不 得 擅 自 将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资 料、信 息 泄 露,并 对 上 述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7.2 应 急 管 理7.2.1 应 遵 循“第 一 时 间 掌 握,第 一 时 间 响 应,第 一 时 间 处 置”的 原 则。7.2.2 应 建 立 针 对 火 灾 停 电、系 统 崩 溃、网 络 故 障、群 体 事 件 等 风 险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7.2.3 应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演 练,并 对 演 练 情 况 进 行 评 估,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补 充 修 订 应 急 预 案。7.2.4 做 好 及 时 沟 通 协 调、解 释 说 明 工 作。8 质 量 控 制8.1 服 务 评 价8.1.1 评 价 目 的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应 制 定 评 价 方 案,明 确 评 价 主 体、方 式、指 标 和 程 序,依 据 评 价 结 果 持 续 改 进 服务 质 量。8.1.2 评 价 方 式8.1.2.1 可 采 取 自 我 评 价、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评 价、第 三 方 评 价 等 方 式 开 展 评 价。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98.1.2.2 自 我 评 价 宜 每 半 年 一 评,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评 价 宜 一 事 一 评。8.1.2.3 应 在 查 档 事 项 办 结 后 三 日 内,通 过 电 话、短 信 等 渠 道 进 行 抽 样 回 访。8.1.3 评 价 指 标评 价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查 档 事 项 服 务 态 度、信 息 公 开、流 程 优 化、办 事 效 率、违 规 情 况、投 诉、复 议 诉讼 情 况 等,具 体 内 容 按 照 D B 3 3/T 2 0 3 6.1 中 的 相 关 规 定。8.1.4 评 价 结 果应 及 时 公 布 评 价 结 果,作 为 效 能 评 价 的 重 要 依 据。8.2 监 督 检 查8.2.1 督 查 内 容主 要 内 容 包 括:a)公 开 信 息 的 准 确 性、完 整 性、更 新 及 时 性 等 情 况;b)服 务 是 否 存 在 超 权 限、超 时 限、逆 程 序;c)服 务 是 否 存 在 不 作 为、乱 作 为、吃 拿 卡 要 等 违 规 情 况;d)咨 询 投 诉 回 复 及 时 性 及 回 复 质 量 等 情 况。8.2.2 督 查 制 度8.2.2.1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内 部 监 督 制 度,形 成 业 务 监 督 与 行 政 监 察 融 合 机 制。8.2.2.2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体 和 程 序,细 化 工 作 权 限,包 括 监 督 检 查 重 点、岗 位 职 责、结 果 处 理 等 具体 内 容,并 依 据 监 督 结 果 督 促 和 改 进 服 务。8.2.2.3 涉 嫌 违 纪 违 法 的,应 按 照 行 政 监 察、纪 律 检 查 及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查 处。8.2.3 督 查 模 式8.2.3.1 可 采 取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抽 样 检 查、抽 点 检 查、定 点 检 查。8.2.3.2 可 采 用 电 话 回 访、现 场 巡 查、网 上 督 查、社 会 监 督 等 方 式。8.2.3.3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式 组 合。8.3 绩 效 考 核8.3.1 应 建 立 绩 效 考 核 机 制,设 置 工 作 考 核 指 标,定 期 组 织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质 量 评 估。8.3.2 应 及 时 分 析 梳 理 考 核 结 果,对 不 符 合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的 督 促 改 进。8.3.3 应 设 立 考 核 申 诉 环 节,对 不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的 考 核 结 果 及 时 改 进。8.4 投 诉 处 理8.4.1 应 及 时 受 理 和 记 录 投 诉 情 况,及 时 调 查、处 理,回 复 投 诉 人。8.4.2 应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电 话,提 供 现 场、网 上 和 信 件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投 诉 渠 道。8.4.3 应 统 一 设 置 投 诉 举 报 表 格,内 容 包 括 投 诉 举 报 类 型、内 容、被 投 诉 举 报 单 位 名 称、个 人 姓 名 等信 息。8.4.4 应 提 供 投 诉 举 报 结 果 反 馈 查 询 功 能,并 公 布 相 关 纠 正 措 施。8.5 服 务 改 进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1 08.5.1 根 据 服 务 评 价、监 督 检 查、绩 效 考 核 等 评 价 结 果 纠 正 改 进,定 期 整 理 检 查 改 进 典 型 案 例 和 示 范案 例,推 动 服 务 管 理。8.5.2 根 据 监 督 评 价 结 果 全 面 总 结,制 定 和 实 施 服 务 改 进 和 提 高 方 案。8.5.3 结 合 实 际 情 况,定 期 对 监 督 评 价 的 方 式、指 标 等 要 素 进 行 调 整 完 善,确 保 合 理 性 和 实 用 性。8.5.4 应 建 立 改 进 跟 踪 复 查 机 制,实 时 公 开 和 反 馈 复 查 验 证 信 息。8.5.5 应 建 立 奖 惩 激 励 的 长 效 机 制,确 保 落 实 到 位。D B 3 3 0 1/T 2 4 1 2 0 1 81 1参 考 文 献 1 D B 3 3/T 2 0 2 1-2 0 1 7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规 范 2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国 发 2 0 1 6 5 1 号)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2 0 1 7 修 正)(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5 号)4“互 联 网+政 务 服 务”技 术 体 系 建 设 指 南(国 办 函 2 0 1 6 1 0 8 号)5 杭 州 市 政 务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办 法(暂 行)(杭 电 建 数 管 办 2 0 1 7 1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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