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使用要求DB4102/T 014-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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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 7.1 2 0.1 0P 9 4DB4102开 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2/T 0 1 4 2 0 2 0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安 装 使 用 要 求2 0 2 0-1 2-0 1 发 布 2 0 2 0-1 2-1 5 实 施开 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1 0 2/T 0 1 4 2 0 2 0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进 行 编写。本 文 件 由 开 封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提 出,开 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开 封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郑 照 飞、贺 笑 笑、王 瑞、杜 京、韦 恒、王 戈。D B 4 1 0 2/T 0 1 4 2 0 2 01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安 装 使 用 要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安 装、使 用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应 遵 守 的 基 本 原 则。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指 导 固 定 式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的 安 装 和 使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0 5 8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J J G 6 9 3-2 0 1 1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3 基 本 安 装 要 求3.1 在 生 产、储 存 或 使 用 可 燃 气 体 的 易 燃 易 爆 场 所,应 按 规 定 安 装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3.2 报 警 信 号 应 发 送 至 现 场 报 警 器 和 有 人 员 值 守 的 控 制 室 或 现 场 操 作 室 的 指 示 报 警 设 备,并 且 进 行 声光 报 警。3.3 装 置 区 域 内 现 场 报 警 器 的 布 置 应 根 据 装 置 区 的 面 积、设 备 及 建 构 筑 物 的 布 置、释 放 源 的 理 化 性 质和 现 场 空 气 流 动 特 点 等 综 合 确 定。3.4 选 择 安 装 的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应 采 用 经 国 家 指 定 机 构 或 其 授 权 检 验 单 位 的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认 证、防 爆 性 能 认 证 和 消 防 认 证 的 产 品。3.5 生 产 区 及 储 运 设 施 现 场 固 定 安 装 的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系 统,宜 采 用 不 间 断 电 源(U P S)供 电。加 油站、加 气 站、分 散 或 独 立 的 易 燃 易 爆 经 营 设 施,其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系 统 可 采 用 普 通 电 源 供 电。4 检 测 点 的 确 定4.1 一 般 要 求:4.1.1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的 检 测 点,应 根 据 气 体 的 理 化 性 质、释 放 源 的 特 性、生 产 场 地 布 置、地 理条 件、环 境 气 候、操 作 巡 检 路 线 等 条 件,并 选 择 气 体 易 于 积 累 和 便 于 采 样 检 测 之 处 布 置。4.2 具 体 要 求:4.2.1 可 燃 气 体 释 放 源 处 于 露 天 或 敞 开 式 区 域 内,可 燃 气 体 检 测 点 与 释 放 源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5 m。4.2.2 可 燃 气 体 释 放 源 处 于 封 闭 或 局 部 通 风 不 良 的 半 敞 开 厂 房 内,每 隔 1 5 m 可 设 一 台 报 警 器,且 报 警器 距 其 所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任 一 释 放 源 不 宜 大 于 7.5 m。4.2.3 比 空 气 轻 的 可 燃 气 体 释 放 源 处 于 封 闭 或 局 部 通 风 不 良 的 半 敞 开 厂 房 内,除 应 在 释 放 源 上 方 设 置报 警 器 外,还 应 在 厂 房 内 最 高 点 气 体 易 于 积 聚 处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D B 4 1 0 2/T 0 1 4 2 0 2 024.2.4 气 罐 装 卸 站 的 装 卸 车 位 与 报 警 器 的 水 平 距 离,不 应 大 于 1 5 m。4.2.5 明 火 加 热 炉 与 可 燃 气 体 释 放 源 之 间,距 加 热 炉 炉 边 5 m 处 应 设 报 警 器。当 明 火 加 热 炉 与 可 燃 气 体释 放 源 之 间 设 有 不 燃 烧 材 料 实 体 墙 时,实 体 墙 靠 近 释 放 源 的 一 侧 应 设 报 警 器。4.2.6 设 在 爆 炸 危 险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在 线 分 析 仪 表 间,应 设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5 系 统 选 用5.1 系 统 的 技 术 性 能5.1.1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的 输 出 信 号 宜 选 用 数 字 信 号、触 点 信 号、毫 安 信 号 或 毫 伏 信 号。5.1.2 报 警 系 统 应 具 有 历 史 事 件 记 录 功 能。5.2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的 选 用5.2.1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的 选 用,应 根 据 报 警 器 的 技 术 性 能、被 测 气 体 的 理 化 性 质 和 生 产 环 境 特 点确 定。5.2.2 报 警 器 防 爆 类 型 和 级 别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G B 5 0 0 5 8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用,并 应 符 合 使 用 场 所 爆 炸 危 险 区 域 以 及 被 检 测 气 体 性 质 的 要 求。5.2.3 常 用 报 警 器 的 采 样 方 式,应 根 据 使 用 场 所 确 定,可 燃 气 体 检 测 宜 采 用 扩 散 式;由 于 受 安 装 条 件和 环 境 条 件 的 限 制,无 法 使 用 扩 散 式 检 测 器 的 场 所,宜 采 用 吸 入 式。5.2.4 可 燃 气 体 的 测 量 范 围:0 1 0 0%爆 炸 下 限。5.2.5 多 点 式 指 示 报 警 设 备 应 具 有 相 对 独 立、互 不 影 响 的 报 警 功 能,并 能 区 分 和 识 别 报 警 场 所 位 号。5.2.6 指 示 报 警 设 备 发 出 报 警 后,即 使 安 装 场 所 被 测 气 体 浓 度 发 生 变 化 恢 复 到 正 常 水 平,仍 应 继 续 报警。只 有 经 确 认 并 采 取 措 施 后,才 停 上 报 警。5.2.7 当 可 燃 气 体 和 有 毒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系 统 与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系 统 合 并 设 计 时,输 入/输 出 卡 件 应 独 立 设置。5.3 报 警 设 定 值 应 根 据 下 列 规 定 确 定5.3.1 可 燃 气 体 的 一 级 报 警 设 定 值 小 于 或 等 于 2 5%爆 炸 下 限;5.3.2 可 燃 气 体 的 二 级 报 警 设 定 值 小 于 或 等 于 5 0%爆 炸 下 限;5.4 指 示 报 警 设 备 和 现 场 报 警 器 的 安 装5.4.1 指 示 报 警 设 备 应 安 装 在 有 人 值 守 的 控 制 室、现 场 操 作 室 等 内 部。5.4.2 现 场 报 警 器 应 有 就 近 安 装 在 检(探)测 器 所 在 的 区 域。6 安 装6.1 检 测 器 安 装 高 度 应 根 据 可 燃 气 体 密 度 而 定,气 体 密 度 大 于 0.9 7 k g/m3,安 装 高 度 距 离 地 面 0.3 m 0.6 m;当 气 体 密 度 小 于 0.9 7 k g/m3时,安 装 高 度 距 屋 顶 0.5 m 1.0 m 为 宜。6.2 检 测 器 的 安 装 位 置 应 根 据 空 气 流 动 速 度、方 向、与 泄 露 源 的 相 对 位 置、通 风 条 件 而 确 定,并 便 于维 护。6.3 检 测 器 和 报 警 控 制 器 应 以 最 小 的 振 动 方 式 安 装;在 易 受 电 磁 干 扰 的 地 区,宜 使 用 铠 装 电 缆 或 电 缆加 金 属 护 管。D B 4 1 0 2/T 0 1 4 2 0 2 036.4 检 测 器 应 注 意 防 水,在 室 外 和 室 内 易 受 到 水 冲 刷 的 地 方 装 防 水 罩;检 测 器 连 接 电 缆 高 于 检 测 器 的应 采 取 防 水 密 封 措 施。6.5 检 测 器 的 安 装 和 接 线 应 按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并 应 符 合 防 爆 仪 表 安 装 接 线 的 规 定。6.6 报 警 控 制 器 应 该 有 对 应 检 测 器 所 在 位 置 的 指 示 标 牌 或 检 测 器 的 分 布 图。7 检 查 与 维 护7.1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管 理 应 由 专 人 负 责,负 责 人 应 接 受 专 门 培 训,负 责 日 常 检 查 和 维 护。7.2 新 安 装 的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器 及 维 修 后 的 报 警 器 经 相 应 资 质 的 技 术 机 构 检 定 合 格 后,出 具 检 定 报 告,予 以 投 入 使 用。7.3 对 报 警 器 进 行 定 期 检 查,做 好 检 查 记 录,必 要 时 进 行 维 护、标 定。7.4 传 感 器 应 根 据 使 用 环 境 和 使 用 期 限 及 时 更 换。7.5 按 J J G 6 9 3-2 0 1 1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的 规 定,对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器 进 行 周 期 检 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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