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I C S 1 3.3 1 0A 9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1 8 部 分:宗 教 活 动 场 所Anti-terrorism precaution managementPart 18:Premises for religious activities2 0 1 9-1 1-2 9 发 布 2 0 2 0-2-1 0 实 施联 合 发 布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2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25.1 防 范 分 类.2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2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2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27.1 人 防.27.2 物 防.47.3 技 防.57.4 制 度 防.7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8.1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启 动.78.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施.78.3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78.4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人 防、物 防 和 技 防 配 置.89 应 急 准 备 要 求.89.1 应 急 处 置 的 总 体 要 求.99.2 反 恐 应 急 要 求.99.3 反 恐 应 急 演 练.91 0 监 督、检 查.9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重 要 宗 教 活 动.1 0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信 教 公 民 和 游 客 安 检 管 理 制 度.1 1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检 查 实 施.1 3参 考 文 献.1 7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前 言D B 4 4 0 1/T 1 0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计 划 分 为 以 下 3 3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再 视情 况 进 行 调 整: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4 部 分:涉 外 机 构;第 5 部 分:教 育 机 构;第 6 部 分:医 疗 卫 生 机 构;第 7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8 部 分:酒 店 宾 馆;第 1 0 部 分:园 林 公 园;第 1 1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1 2 部 分:城 市 广 场;第 1 4 部 分:大 型 专 业 市 场;第 1 5 部 分:体 育 场 馆;第 1 6 部 分:影 视 剧 院;第 1 7 部 分:会 展 场 馆;第 1 8 部 分:宗 教 活 动 场 所;第 2 0 部 分:船 舶 港 口 码 头;第 2 1 部 分:公 交 客 运 站 场;第 2 2 部 分:隧 道 桥 梁;第 2 4 部 分:城 市 轨 道 交 通;第 2 5 部 分:水 务 系 统;第 2 6 部 分:电 力 系 统;第 2 7 部 分:燃 气 系 统;第 2 9 部 分: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仓 库;第 3 0 部 分:金 融 机 构;第 3 1 部 分:电 信 互 联 网;第 3 2 部 分:邮 政 物 流;第 3 3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3 4 部 分:民 用 爆 炸 物 品;第 3 5 部 分: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第 3 6 部 分:传 染 病 病 原 体;第 3 7 部 分:大 型 活 动;第 3 8 部 分:高 层 建 筑。本 部 分 为 D B 4 4 0 1/T 1 0 的 第 1 8 部 分。本 部 分 按 G B/T 1.1 2 0 0 9 的 规 定 起 草。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和 广 州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提 出。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具 体 解 释 和 实 施 情 况 收 集。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广 州 市 标 准 化 协 会、广 州 计 量 检 测 技 术 研 究 院、广 州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支 队。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钟 向 阳、陈 敬 华、陈 巧 红、唐 小 军、李 燕 芬、宁 章 明、陈 淑 宜、李 文 亮、艾克 拜 尔、谢 安 平、张 慈 贤、刘 继 业、周 世 焘、张 文 杰、蓝 兆 荣、宋 祐 铮、廖 俊 斌、吴 朝 阳。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1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1 8 部 分:宗 教 活 动 场 所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分、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准 备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点 目 标 的 防 范 工 作 和 管 理,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防 范 一 般 目 标 及 宗 教 临 时 活 动 地 点 可 参 照 执 行。注1:宗教临时 活动地点是指 经县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 依法指定的,信 教公民经常性 进行集体宗教活 动又尚不具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场所。注2: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8 8 7 计 算 机 场 地 通 用 规 范G B/T 1 5 4 0 8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供 电 技 术 要 求G B/T 1 6 5 7 1 博 物 馆 和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要 求G B/T 2 5 7 2 4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数 字 视 音 频 编 解 码 技 术 要 求G B/T 2 8 1 8 1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B/T 3 7 0 7 8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B 5 0 1 9 8 民 用 闭 路 监 视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5 0 3 4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 5 0 3 9 4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6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5 2 6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A/T 3 6 7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G A/T 6 6 9.1 城 市 监 控 报 警 联 网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A/T 1 1 2 7 2 0 1 3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摄 像 机 通 用 技 术 要 求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宗 教 活 动 场 所 p r e m i s e s f o r r e l i g i o u s a c t i v i t i e s依 法 设 立 和 登 记,供 信 教 公 民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的 寺 院、宫 观、清 真 寺、教 堂 及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所。3.2标 志 性 建 筑 l a n d m a r k b u i l d i n g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范 围 内 具 有 一 定 社 会 影 响 力 的 建 筑。3.3管 理 单 位 m a n a g e m e n t u n i t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2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3.4殿 堂 p a l a c e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的 主 要 场 所 地。3.5信 教 公 民 r e l i g i o u s c i t i z e n s信 仰 佛 教、道 教、伊 斯 兰 教、天 主 教、基 督 教 等 宗 教 的 公 民。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突 出 重 点、全 面 防 范、确 保 安 全”和“谁 管 理、谁负 责,谁 组 织、谁 负 责”的 工 作 原 则。4.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开 展,宗 教 活 动场 所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宗 教 团 体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协 调、检 查 和 监 督,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 和 检 查。4.3 管 理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责 任 主 体,应 按 照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履 行 职 责,组 织 实 施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工 作,加 强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期 间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重 要 宗 教 活 动 参 见 附录 A。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5.1 防 范 分 类反 恐 怖 防 范 按 防 范 管 理 性 质 分 为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和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两 类。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按 恐 怖 威 胁 预 警 响 应 的 要 求 分 为 四 级:a)四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一 般),用 蓝 色 表 示;b)三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较 大),用 黄 色 表 示;c)二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重 大),用 橙 色 表 示;d)一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特 别 重 大),用 红 色 表 示。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主 要 出 入 口、主 要 通 道、殿 堂、标 志 性 建 筑、视 频监 控 室、电 房、燃 香 烛 处、停 车 场、周 界 等。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设 置 原 则7.1.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安 保 力 量 的 要 求。7.1.1.2 管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结 合 宗 教 活 动 开 展、活 动 场 所 的 规 模、活 动 人 员 数 量、重 要 部 位分 布 等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实 际 需 要,配 备 足 够 的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注:宗教活动场所的安保力量包括保安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和经培训的义工等。7.1.2 人 防 组 织7.1.2.1 管 理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人、责 任 部 门 和 指 定 联 络 员,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负 责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具 体 工 作。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37.1.2.2 管 理 单 位 应 明 确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岗 位。重 要 岗 位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负 责 人、联 络 员、主 要 出 入 口 的 安 保 人 员、技 防 管 理 人 员 等。7.1.3 人 防 配 置7.1.3.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按 照 表 1 的 规 定 进 行 人 防 配 置。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1 工作机构a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应设2 责任领导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应设3 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4 联络员 指定联络员 1 名 应设5安保力量技防岗位 重要技防系统设施 应设6 固定岗位殿堂、主要出入口、标志性建筑、视频监控室、停车场等重要部位应设7 巡查岗位主要通道、标志性建筑、电房、燃香烛处、停车场等重要部位应设8 机动岗位 周界、备勤 应设a如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较少,无法设立单独工作机构的,可由所属宗教团体统一设立,但各宗教活动场所应指定 1 人作为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将相关机构、责任分工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备案。7.1.3.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 的 配 置 不 应 少 于:技 防 岗 位 1 名,各 固 定 岗 位 1 名,巡 查 岗 位1 名 和 机 动 岗 位 1 名。每 天 对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 应 不 少 于 两 次。7.1.3.3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不 对 外 开 放 期 间,可 视 情 况 对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员 配 置 进 行 调 整。但 应 明 确 相 关调 整 方 案 并 向 业 务 主 管 部 门、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和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备 案。7.1.3.4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期 间,应 视 人 流 量 适 当 增 加 固 定、巡 查 和 机 动 岗 位 的安 保 力 量。当 人 流 量 达 到场 所 最 大 容 量 的 5 0%(含)以 上 时,安 保 力 量 增 加 5 0%以 上。7.1.4 人 防 管 理7.1.4.1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业 务 主 管 部门 的 防 范 与 应 急 联 动,定 期 报 告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互 通 信 息、完 善 措 施。7.1.4.2 发 现 可 疑 人 员、违 禁 和 管 制 物 品 应 立 即 向 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报 告;发 现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行 为,应及 时 制 止,并 报 告 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同 时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现 场。7.1.4.3 管 理 单 位 应 加 强 人 防 管 理:a)加 强 反 恐 怖 防 范 教 育 培 训、开 展 应 急 技 能 训 练 和 应 急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演 练,提 升 人 防 技 能;b)开 展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背 景 审 查,建 立 人 员 档 案,并 向 公 安 机 关 备 案,确 保 用 人 安 全;c)加 强 门 卫 管 理、开 展 巡 查 与 安 检、技 防 系 统 的 值 守 监 看 和 运 行 维 护,确 保 人 防 职 责 落 实;d)加 强 自 我 检 查 督 导,开 展 制 度 体 系 实 施 与 改 进,提 高 人 防 效 率;e)管 理 单 位 的 负 责 领 导、责 任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签 订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责 任 书,重 要 岗 位 的 从 业 人 员应 签 订 相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承 诺 书。7.1.4.4 管 理 单 位 应 指 定 1 名 联 络 员,联 络 员 应 确 保 2 4 小 时 通 信 畅 通。联 络 员 的 配 置 和 变 更,应 及 时向 业 务 主 管 部 门、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和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备 案。7.1.4.5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人 防 管 理 制 度,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7.1.5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防 范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1.5 要 求,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熟 悉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地 理 环 境、重 要 部 位 分 布、主 要 设 施 布 局、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b)能 熟 练 操 作 与 安 全 防 范 有 关 的 装 备 器 材,并 能 按 照 预 案 要 求 处 置 突 发 事 件;c)发 现 破 坏、盗 窃、抢 劫 行 为,应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有 效 措 施,并 按 规 定 报 警;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4d)积 极 应 对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协 助、配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构、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及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7.2 物 防7.2.1 配 置 原 则7.2.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7.2.1.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完 善 反 恐 怖 防 范 物 防 建 设;新 建 或 改 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将 物 防 建 设 纳 入 工 程建 设 总 体 规 划,并 应 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7.2.1.3 物 防 建 设 应 保 持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原 有 建 筑 结 构 风 格。7.2.1.4 使 用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7.2.2 物 防 组 成重 点 目 标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个 人 应 急 防 护 装 备、公 共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及 设 施 等。7.2.3 物 防 配 置7.2.3.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按 照 表 2 的 规 定 进 行 物 防 配 置。表 2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1实体防护设施机动车阻挡装置 主要出入口 应设2 防机动车冲撞或隔离设施 主要出入口、停车场 应设3 防盗防火安全门 视频监控室、电房 应设4 围墙或栅栏 周界 应设5 刀片刺网 周界围墙 宜设6 人行出入口通道闸 主要出入口 宜设7 分流隔离栏 主要通道 宜设8个人应急防护装备对讲机、强光手电、防护棍棒殿堂、主要出入口、标志性建筑、视频监控室、燃香烛处应设9 防护面罩殿堂、主要出入口、标志性建筑、视频监控室、燃香烛处应设1 0 防暴盾牌、钢叉殿堂、主要出入口、标志性建筑、视频监控室应设1 1防 暴 头 盔、防 割(防 刺)手套、防刺服殿堂、主要出入口、标志性建筑、视频监控室应设1 2 公共应急防护装备及设施防爆毯(含防爆围栏)主要出入口 应设1 3 应急警报器 视频监控室或门卫处 应设1 4 灭火器材殿 堂、主 要 出 入 口、标 志 性 建 筑、视 频监控室、停车场、燃香烛处等重要部位应设注 1:机 动车 阻 挡装 置指 出 入口 的杆 或 闸门,一 般 安装 在机 动 车出 入口,主要 是 对出 入行 为 实施 放行、拒绝、报 警功能的 设施;防 机动车冲 撞或隔离 设施指能够 有效防范 汽车冲撞 等暴力侵 害的硬质设 施,如防 冲撞金属 柱、水泥柱(墩)、翻板式路障机等高强度防汽车冲撞功能的设备。注 2:表中机动车阻挡装置及防机动车冲撞或隔离设施的安放区域或位置主要出入口指的是机动车出入口。7.2.3.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期 间 应 在 表 2 基 础 上 增 强 物 防 设 施 的 配 置,如 在 大 门 外 增 加 防冲 撞 设 施,在 主 要 出 入 口、主 要 通 道 设 置 分 流 隔 离 栏,增 加 防 护 棍 棒、防 暴 盾 牌、钢 叉、防 暴 头 盔、防 割(防 刺)手 套 和 防 刺 服 等 个 人 应 急 防 护 装 备。7.2.4 物 防 要 求7.2.4.1 重 点 目 标 物 防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2.4 要 求。7.2.4.2 分 流 隔 离 栏 应 符 合 相 关 设 施 要 求。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57.3 技 防7.3.1 建 设 原 则7.3.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7.3.1.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完 善 反 恐 怖 防 范 技 防 建 设;新 建 或 改 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将 技 防 建 设 纳 入 工 程建 设 总 体 规 划,并 应 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7.3.1.3 技 防 建 设 应 保 持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原 有 建 筑 结 构 风 格。7.3.1.4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7.3.2 技 防 组 成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技 防 设 施 包 括 电 子 防 护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无 线 通 信 对 讲 指 挥 调 度 系 统、视 频 监 控 室 等。其 中,电 子 防 护 系 统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车 库(场)管 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安 检 系 统 和 无 人 机 监 控 系 统。7.3.3 技 防 配 置7.3.3.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按 照 表 3 的 规 定 进 行 技 防 配 置。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出入口、周界 应设2 主要通道、紧邻场所通道 应设3 殿堂、标志性建筑、燃香烛处、停车场 应设4 电房、通信控制区域 应设5 电梯、各楼梯口 应设6 视频监控室、安检区域、办公室 应设7 人脸识别系统视频监控室、图像采集前端、殿 堂、主 要 通 道、主 要 出 入 口、标 志 性建筑宜设8 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 停车场 宜设9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视频监控室 应设1 0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探测(报警)器周界 应设1 1 水、电控制区域 应设1 2 办公室 应设1 3紧急报警装置(一键报警)办公室、保安值班室、视频监控室 应设1 4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视频监控室 宜设1 5出入口控制系统门禁系统水、电 控 制 区 域、办 公 室应设1 6 视频监控室1 7身份证验证系统或人脸识别系统主要出入口 宜设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6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1 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停车库(场)宜设1 9电子巡查系统(巡更系统)殿 堂、主 要 通 道、主 要 出 入 口、标 志 性 建筑、视频监控室、电房、停车场、周界宜设2 0 公共广播系统 区域全覆盖 应设2 1 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系统 区域全覆盖 应设2 2 安检系统(手持式金属探测器)主要出入口 应设2 3 视频监控室 应设2 4 无人机监控系统 宜设7.3.3.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期 间 应 增 强 技 防 设 施 的 配 置,如:在 大 门 外 增 加 安 检 门,对 参 与 宗 教 活 动 人 员 和 所 携 带 的 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在 主 要 通 道 等 重 要 部 位,利 用 手 持 金 属 探 测 器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抽 查;宜 增 设 无 人 机 监 控 系 统,阻 止 无 人 机 进 入 宗 教 活 动 场 所。7.3.4 技 防 要 求7.3.4.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技 防 系 统 应 满 足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3.4 的 相 关 要 求,设 有博 物 馆 或 属 于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还 应 符 合 G B/T 1 6 5 7 1 相 关 要 求。7.3.4.2 报 警 系 统 信 息 本 地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 8 0 天,并 具 备 与 公 安 机 关 联 动 的 接 口。7.3.4.3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具 有 对 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传 输、切 换 控 制、显 示、分 配、记 录 和 重 放 等 基 本功 能,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同 时 满 足 G B 5 0 1 9 8、G B 5 0 3 9 5、G A/T 3 6 7、G A/T 6 6 9.1 的 要 求;b)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采 用 数 字 系 统;c)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 使 用 的 摄 像 机 应 符 合 G A/T 1 1 2 7 2 0 1 3 的 要 求,与 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 配 置 的摄 像 机 应 满 足 C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其 他 重 要 部 位 配 置 的 摄 像 机 应 满 足 B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d)宜 支 持 H.2 6 4、H.2 6 5 或 M P E G-4 视 频 编 码 格 式 和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图 像 存 储,宜 支 持 G.7 1 1、G.7 2 3.1、G.7 2 9 等 音 频 编 解 码 标 准 实 现 音 频 同 步 存 储;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音视 频 编 解 码 宜 优 先 采 用 G B/T 2 5 7 2 4 规 定 的 S V A C 编 码 方 式;e)图 像 信 号 的 传 输、交 换 和 控 制 应 符 合 G B/T 2 8 1 8 1 的 要 求;f)图 像 信 号 的 切 换 应 具 有 手 动 和 编 程 两 种 模 式;g)图 像 信 号 的 显 示 设 备 应 采 用 F H D(1 9 2 0 x 1 0 8 0)以 上 分 辨 率 的 大 屏 设 备,当 系 统 配 备 的 超 高 清摄 像 机(G A/T 1 1 2 7 2 0 1 3 的 D 类)时,宜 采 用 4 K(4 0 9 6 2 1 6 0)以 上 分 辨 率 的 大 屏 设 备;h)图 像 信 号 的 存 储: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 的 单 路 图 像 应 具 有 1 6 C I F(1 9 2 0 1 0 8 0)或 以 上 图 像 分 辨 率;非 直 接 与 外 界 相 通 的 重 要 部 位 单 路 图 像 应 具 有 9 C I F(1 2 8 0 7 2 0)或 以 上 图 像 分 辨 率;单 路 显 示 基 本 帧 率 不 小 于 2 5 f p s;存 储 时 间 不 小 于 9 0 天。7.3.4.4 视 频 监 控 范 围 内 的 报 警 系 统 发 生 报 警 时,应 与 该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联 动。7.3.4.5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的 备 用 电 源 应 满 足 至 少 4 小 时 正 常 工 作 的 需 要;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备 用 电 源应 满 足 至 少 2 4 小 时 正 常 工 作 的 需 要。7.3.5 系 统 检 验 与 验 收系 统 验 收 前 应 进 行 检 验,系 统 检 验 和 验 收 应 符 合 法 律、法 规、行 业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及 公 安 机 关 的 相关 要 求。7.3.6 运 行 维 护 及 保 养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77.3.6.1 技 防 系 统 应 用 管 理 和 维 护 保 养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和 行 业 等 有 关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的 要 求。7.3.6.2 管 理 单 位 应 制 定 技 防 系 统 管 理 制 度,建 立 运 行 维 护 保 障 的 长 效 机 制,设 立 技 防 系 统 的 总 台账、各 子 系 统 的 设 备 设 施 台 账、系 统 操 作 手 册(使 用、维 护 和 保 养),并 建 立 系 统 管 理 档 案。设 置 专人 负 责 系 统 日 常 管 理 工 作,每 年 定 期 进 行 设 备 设 施 的 检 测、维 护、保 养。系 统 出 现 故 障 应 及 时 修 复。7.3.6.3 技 防 系 统 应 确 保 有 人 员 值 班,值 班 人 员 应 培 训 上 岗,掌 握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的 基 本 技 能。7.4 制 度 防7.4.1 一 般 要 求制 度 防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4 要 求。7.4.2 管 理 标 准7.4.2.1 管 理 单 位 应 制 定 重 要 部 位 和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的 管 理 制 度。制 度 应 包 括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参 加 人 数 限定、场 次 设 立、分 流 管 理 措 施、清 场 检 查 等 内 容。7.4.2.2 制 定 信 教 公 民 和 游 客 安 检 管 理 制 度,参 见 附 录 B。7.4.2.3 制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责 任 承 诺 制 度,明 确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责 任 书 和 反 恐 怖 防 范 承 诺 书 的 签 订 要求。7.4.2.4 制 定 安 保 力 量(含 保 安 员、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人 员、义 工)的 培 训 和 管 理 制 度,制 度 中 应 规定 培 训 的 内 容 及 考 核 的 要 求。7.4.3 工 作 标 准制 定 负 责 人、联 络 员、重 要 部 位 的 安 保 人 员、技 防 管 理 人 员、义 工 等 岗 位 工 作 标 准,工 作 标 准 中应 明 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职 责、应 急 疏 散 过 程 中 的 工 作 要 求。7.4.4 技 术 标 准7.4.4.1 配 备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中 涉 及 到 的 各 类 安 防 设 施 相 关 标 准 及 文 件。7.4.4.2 对 尚 未 有 国 家、行 业 和 地 方 标 准 的 物 防、技 防 设 备 设 施 应 制 订 团 体 标 准。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8.1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启 动根 据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公 安 机 关 及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恐 怖 威 胁 预 警,进入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状 态。重 点 目 标 可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进 入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状 态。管 理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进 入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状 态。人 流 量 达 到 场 所 最 大 容 量 的 5 0%(含)以 上 的 重 要 宗 教 活 动 期 间 可 进 入 非 常 态 四 级 反 恐 怖 防 范 状 态。8.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施管 理 单 位 应 积 极 响 应 恐 怖 威 胁 预 警 要 求,采 取 的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有 关 部 门 或 机 构发 布 的 恐 怖 威 胁 预 警 等 级。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和 恐 怖 威 胁 预 警 等 级 对 应 关 系 见 表 4。表 4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和 恐 怖 威 胁 预 警 等 级 对 应 关 系 表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等级 恐怖威胁预警等级 恐怖威胁预警颜色四级()四级()蓝色三级()三级()黄色二级()二级()橙色一级()一级()红色8.3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D B 4 4 0 1/T 1 0.1 8 2 0 1 988.3.1 四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在 符 合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启 动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部,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 设 施 处 于 待 命 状 态;b)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单 位 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c)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d)严 格 执 行 各 项 管 理 制 度,检 查 物 防、技 防 设 施;e)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f)加 大 对 场 所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查 力 度 和 密 度,对 可 疑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必 要 时 请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协 助 检 查;g)联 系 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防 范 工 作;h)每 天 主 动 向 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防 范 工 作 落 实 情 况,重 要 情 况 应 随 时 报 告;i)配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及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工 作;j)根 据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及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采 取 其他 防 范 措 施。8.3.2 三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在 符 合 四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修 改 完 善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急 预 案,组 织 应 急演 练;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7 0%以 上;c)每 半 天 向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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