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7.040 A 10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071 2018 非物质文化 遗产“三位一体”传承基 地建设规范 2018-06-21 发布 2018-06-21 实施 宁 波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302/T 1071 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术 语和 定义.1 3 基 本要 求.1 3.1 组织.1 3.2 人员.1 3.3 财务.2 3.4 场所 设施.2 3.5 环境.2 4 项 目传 承.2 4.1 基本 要求.2 4.2 调查 和名 录申 报.2 4.3 传承 档案.3 4.4 传承 人.3 4.5 传承 谱系.4 4.6 传习.4 5 公 众传 播.4 5.1 基本 要求.4 5.2 宣传 推广.4 5.3 展馆 开放.4 5.4 展示 展演.5 5.5 教育 培训 和对 外交 流.5 6 发 展利 用.5 6.1 创新 研究.5 6.2 合理 利用.6 7 运 行管 理.6 7.1 安全 管理.6 7.2 卫生 管理.6 7.3 质量 管理.6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基地的 选址、建 设和 空间 配置.7 DB3302/T 1071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GB/T 1.1-2009 给 出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 宁 波市 文化 广电 新闻出 版局 提出 与归 口。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宁 波市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保护 协会、宁波 市文 化馆、宁 波市标 准化 研究 院。本标准 起草 人:汪志 铭、邝菁琛、孔 燕、竺蓉、李 双、张 一青、许 可琢、李 春晖、胡一 俊。DB3302/T 1071 2018 1 非 物质文化 遗产“三位一 体”传承 基地建 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非 物质 文化 遗产“三位 一体”传承 基 地(以 下简 称基 地)建设 规范 的 术语 和定 义、基本要求、项 目传 承、公众 传播、发展 利用 与 运 行管 理。本标准 适用 于市级 非 物质 文化遗 产“三 位一 体”传承 基地 的建 设。其它 非 物 质文化 遗产 传承 基地 可参照实 施。2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与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2.1 非物质 文化 遗产“三 位一 体”传 承基 地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保护 传承 的机构 或平台,即 通 过非 物质文 化遗 产代 表性 传承 人的教、帮、带、传 等活动,对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进行 保 护、传承、传 播和 发展。3 基本要 求 3.1 组织 3.1.1 基地应 建立 有效 的 非 物质 文化遗 产 保 护工 作体 系:贯彻执 行国 家和 地方 有关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保护 的法 律、法 规、方针 政策;制定基 地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保护计 划,明确 保护 宗旨、形式 和内 容;积极参 加国 内、国际 符合 项目特 性的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保护 的活 动。3.1.2 基地应 建立 健全 各项 非物 质文化 遗产 保护 制度,逐 步形成 管理 体系,确 保各 项工作 符合 规定 的要求,包括 但不 限于:非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的引 入、保 护 的 要求;对非物 质文 化遗 产经 费管理 与使 用要 求;对非物 质文 化遗 产代 表性 传承人 及其 传承 活动 的要 求;对非物 质文 化遗 产项 目传 承、传 播、宣传、推 广的 要求;对非物 质文 化遗 产项 目挖 掘研究 和创 新发 展的 要求。3.2 人员 3.2.1 基地应 根据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保护 工作 的需 要配 备相 适应的 人员,包 括但 不限 于:应有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代表性 传承 人;宜有从 事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资料收 集、整理 和研 究的 人员;应有日 常管 理工 作人 员。3.2.2 各类人 员应 熟悉 并能 执行 国家有 关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保护的 法律、法 规、方针 和政策,具 备与 所从事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保护 工作相 适应 的专 业知 识和 工作技 能。DB3302/T 1071 2018 2 3.2.3 基地宜 积极 参与 构建 非物 质文化 遗产 保护 志愿 服务 体系,发挥 志愿 者自 身特 长,力 所能 及地 参与非物 质文 化遗 产保 护工 作。3.2.4 基地应 开展 以 提 高工 作效 能、实 现传 承人 满意 为核 心的教 育培 训,并将 培训 纳入到 工作 制度 中。3.3 经费 3.3.1 基地应 采取 政府 投入、单 位自筹 等方 式,多渠 道筹 措非物 质文 化遗 产工 作经 费。3.3.2 政府投 入的 工作 经费 应专 款专用,不 应挪 用和 侵占。3.3.3 基地应 鼓励 企事 业单 位、社会团 体和 个人 捐赠 资助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保护 工作。3.4 场所设 施 3.4.1 基地的 选址、建 设和 空间 配置见 附 录 A。3.4.2 基地的 公共 设施 和标 识系 统的设 计宜 融入 非物 质文 化遗产 元素 和基 地特 色,并符合 国家 关于 环境保护、文 物保 护和 历史 建筑 等 保护 的相关 规 定。3.4.3 基地内 危险 区域 或地 段防 护设施 有效,警 告、警示、紧急 疏散 等安 全标 志齐 全、醒 目、规范。3.4.4 基地宜 配置 与保 护工 作相 适应专 业设 施设 备及 用品,且运 行正 常,无安 全隐 患;特 种设 施设 备安全保 障措 施健 全有 效;消防、防盗 等设 施器 材等 齐全、完好、有 效。3.4.5 基地宜 配备 有为 特定 人群 参与体 验的 服务 设施。3.4.6 基地宜 有为 公众 提供 休憩 的空间 与 设 施,有公共 停 车车位,内 部道 路布 置符 合人流、车 流和 安全疏散 的要 求。注:基地空间狭小、面积有限时,可结合基地周边的公共空间或设施为公众提供休憩和停车 服务。3.5 环境 3.5.1 基地应 整体 保护 非物 质文 化遗产 项目 所依 赖的 生态 环境,为传 承创 造更 为适 宜的文 化空 间。3.5.2 基地宜 进行 专门 景观 设计,有反 映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的 文化 符号,形 成特 色浓郁 的人 文环 境。3.5.3 基地宜 有相 适应 绿化 面积,主要 节点 和道 路遍 植花 木,突 出植 物造 景,改善 生态质 量。3.5.4 基地宜 实施 亮化、美 化工 程,照 明适 度、合理,营 造基地 文化 氛围。4 项目传 承 4.1 基本要 求 基地应 对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实施全 方位 的保 护和 传承:对非物 质文 化遗 产的 文献 资料(包括 图片、影 像等)实施 档案 式保 护;对非物 质文 化遗 产 代 表性 制成品 实施 固态 保存;通过保 护传 承人 而对 非物 质文化 遗产 实施 活态 保护,实现 活态 传承。4.2 调查和 名录 申报 4.2.1 基地应 配合 有关 部门 进行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调查。4.2.2 基地应 组织 实施 非物 质文 化遗产 代表 性项 目名 录 申 报工作,对 以下 材料 进行 收集、整理:项目介 绍:包括 项目 的历 史、现 状、价值 以及 代表 性作品;传承情 况:包括 传承 范围、传承 谱系、传 承人 的技 艺水平、传 承活 动的 社会 影响;保护要 求:包括 保护 目标 和所采 取的 措施、步 骤、管理制 度等;其他有 助于 说明 项目 的材 料。DB3302/T 1071 2018 3 4.3 传承档案 4.3.1 基地应 设置 档案 管理 机构 和人员,用 实物、文 字、图片、音视 频、数字 化多 媒体等 手段,对 非物质文 化遗 产项 目进 行真 实、完 整的 记录,建立 全面、系统 和立 体的 非物 质文 化 遗产档 案及 相关 数据 库,包括但 不限 于:非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代表 性传承 人档 案;非物质 文化 遗产 的表 现形 式、代 表作 品档 案;非物质 文化 遗产 相关 的生 态环境、历 史建 筑档 案;非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传承、传播、发 展利 用等 活动 档案。4.3.2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涉及 文物保 护的,基 地应 按国 家有关 规定 建立 馆藏 文物 档案。4.3.3 基地应 积极 参加 非物 质文 化遗产 管理 动态 信息 系统 的建设,对 保护 情况 进行 上报。4.3.4 除依法 应保 密外,非 物质 文化遗 产档 案及 相关 数据 信息应 向公 众公 开,便于 查阅 和 科学 利用。4.4 传承人 4.4.1 传承协 议 基地应 与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代 表性 传承 人签 订协 议,就 传承 活动 进行 约定,包括 但不 限于:在不违 反保 密制 度与 知识 产权的 前提 下,提 供完 整 的内容、技术 规范、技艺 要领、材 料要 求等非物质 文化 遗产 资料;明确传 承计 划,落实 传承 任务,包括 时限、范 围、内容和 要求;从事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挖掘、生产、创作 和 研究,非 物 质文化 遗产 作品 及其 他智 力成果 的回 购和提供。4.4.2 信息管 理 4.4.2.1 根据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传承难 易程 度,基地 宜 对 传承人 进行 评估 和 分 类管 理。4.4.2.2 对年 满70 周岁 以上 的传承人 应进 行抢 救性 记录。4.4.2.3 基地应 收集 整理 传承 人信 息并进 行动 态更 新,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传承人 基础 信息,包 括年 龄、性 别、健康 状况、文 化程度、职 业、工作 单位 等;该项目 的传 承谱 系以 及传 承人的 学习 与实 践经 历;传承人 的技 艺特 点、成就 及相关 证明 材料;传承人 持有 该项 目的 相关 实物、资料;传承人 参加 非遗 活动 的文 字资料 和照 片;其他有 助于 说明 传承 人代 表性的 材料。4.4.3 保护服 务 4.4.3.1 基地应 树立 服务 传承 人的 意识,联合 政府、社 会、媒体、志愿 者等 多方 资源,为传 承人 提供保护服 务。4.4.3.2 基地应 向传 承人 宣传 国家 法律法 规、方针 政策 及有 关文件 精神,做 好引 导、教育和 贯彻 实施工作。4.4.3.3 基地应 定期 走访 传承 人,掌握传 承人 的健 康状 况和 生活生 产情 况,帮助 落 实 有关帮 扶、补 助、补贴等 政策 措施,开 展技 能培训、法 律帮 助、金融 服务以 及生 活照 料、医疗 保健、社会 保障 等服 务。4.4.3.4 基地应 主动 听取 传承 人建 议和意 见,掌握 传承 工作 中遇到 的困 难,为传 承人 提供支 持:资助授 徒传 艺或 教育 培训 活动;提供必 要的 传承 活动 场所;DB3302/T 1071 2018 4 协 助有 关资 料的 整理、出 版;支持参 与社 会公 益性 活动;提供展 演展 示、宣传 推广 及其他 有利 于项 目传 承的 帮助。4.4.3.5 基地应 加强 传承 人 信 息跟 踪,及 时向 有关 部门 上报 传承人 的传承 活 动、健康 状况及 其他 情 况。4.5 传承谱 系 4.5.1 基地应 协助 传承 人建 立和 完善传 承谱 系,形成“老 中青三 结合”的 传承 梯队。4.5.2 基地应 协助 传承 人遴 选后 继人才。4.5.3 对于收 徒确 有困 难的,基 地应协 助培 养后 继人 才,向传承 人推荐 选 用。4.5.4 基地应 建立 鼓励 年轻 人学 习传统 技艺 的有 关措 施,吸引他 们关 注和 参与 非物 质文化 遗产 传承 活动,为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项 目储备 后继 人才。4.5.5 基地应 对传 承谱 系进 行动 态管理,对 传承 梯队 建设 情况进 行跟 踪和 预警。4.5.6 基地应 协助 或指 导传 承人 和学徒 签订 传习 协议,并 对协议 的实 施情 况进 行跟 踪和管理。4.6 传习 4.6.1 基地应 指导 和支 持 传 承人 开展传 习活 动,确保:传承人 采取 收徒、办 学等 方式,亲自 参与 或指 导非 物质文 化遗 产的 活态 传承;传承人 将所 在地 本行 业中 最优秀 的传 统技 术与 技艺,以及 自己 所知 道的 相关 知识与 技能,原 汁原味地 传授;传承人 恢复 前辈 传承 的传 统技艺 或作 品;传承人 每年 有传 统产品、内容 的 生产 或实 践活 动。4.6.2 基地应 指导 和支 持传 承人 建立稳 定、持续 的非 物质 文化遗 产传 习机 制,包括 但不限 于:制定教 学计 划或 方案;编写教 学大 纲、教材;形成固 定的 传习 场地 和时 间。4.6.3 基地应 对 传 承人 的 传 习内 容进行 定期 认定、定 期收 集、定 期整 理、定期 考核,通过 文字、图 片、音视频、数 字化 多媒 体等 方式 进 行保 存。4.6.4 在不影 响活 态传 承的 情况 下,基 地 宜 对非 物质 文化 遗产项 目代 表性 传承 人的 代表作、制 成品 和相关工 具等 进行 定期 收购 或征集。4.6.5 基地应 建立 学徒 激励 机制,定期 对学 徒考 核,鼓励 其学习、掌 握传 统技 艺。5 公众传 播 5.1 基本要 求 5.1.1 开展各 类传播 活 动时,应 制定相 应的 活动 方案 或指 南,内 容简 明扼 要,可操 作性强。5.1.2 活动时 间安 排灵 活,形式 多样,特色 鲜明,具 有较 高的综 合满 意度 和社 会美 誉度。5.2 宣传推广 5.2.1 基地应 通过 公众 媒体 平台 以及 微 博、微信、互 联网 客户端 等多 种渠 道,开展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保护的政 策咨 询,向公 众 积 极宣传 非 遗 知识、非 遗理 念、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和代表 性传 承人。5.2.2 基地应 有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专题宣传 设施,内容 定时 更新。5.2.3 基地应 定期 发放 非遗 普及 读物,包括 但不 限于 公开 出版物、内 部刊 物、宣传 资料等。DB3302/T 1071 2018 5 5.3 展馆开放 5.3.1 开放活 动应 在保 护的 前提 下进行,并 严格 禁止 可能 造成重 大安 全事 故的 活动。5.3.2 开放的 内容 应符 合 5.4 的 规定,每年 更新 展品(包 括展演 展示 活动 照片)比例 宜不低于 10%。5.3.3 开放时 应确 保展 品完 整呈 现,观 感达 到良 好效 果。5.3.4 开放活 动应 满足 以下 要求:免费开 放;公开开 放时 间,宜错 时开 放(如 公共 假期 开放 等);设有专 门的 接待 部门 和人 员;配 备与 开放 相适 应的 展陈 形式、展示 手段 和保 护设 施设备 及用 品;合理设 计开 放路 线,可 采 用人工 讲解、语 音导 览和 自由参 观 等 方式 进行。5.4 展示展 演 5.4.1 固态展 示和 活态 展演 相结 合,推 动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的 传播。5.4.2 固态展示 可 采用 实物、文 字、图 片、音视 频、数字 化多媒 体等 形式 开展,活 态展演 可采 用舞台表演、工艺 展示、作 品创 作等形 式开 展。5.4.3 展示展演 内 容包 括 但 不限 于:项目的 起源 和发展 史;项目传 承人(群 体)及其(专业)传 承体 系;行业知 识、表演 艺术(如 场地与 道具、表 演内 容、风格与 特点)、传统 工 艺(如选 料、工具、工序)、节日 仪式(如仪 式组 织、流 程、节日 功能)等;项目表 现题 材、艺术 技巧 及 代表 性的 艺术 成就(成 果);与时代 特征 相融 合的 发展 现状,挖掘 传承、研 究、创新研 发 等。5.4.4 以基地 固定 场所 展示 展演 为基础,组 织或 支持 传承 人 进社 区(村)、进 学校、进单 位、进景 区(点),开 展 巡 展巡 演巡讲 等活动。5.4.5 在非物 质 文 化遗 产日 期间,以及 国家 和地 方各 类文 化活动、民 间传统 节 庆期 间,基 地应 组织 或支持传 承人 开展 或参与 各种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 活 动。5.4.6 展示展 演 活 动应 有完 善的 应急处 理机 制,反应 迅速,运行 到位。5.5 教育培 训 和 对外 交流 5.5.1 基地应 组织 或支 持传 承人 通过讲 座、教学、培 训班 等形式 向社 会开 展 各 类非 物质文 化遗 产教育培训活 动。5.5.2 基地应 建立 对外 交流 沟通 渠道,搭建 交流 平台,组 织或支 持传 承人 参与:相关知 名艺 术节 或国 内外 主流展 览场 所进 行展 示展 演活动;非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推介 推广活 动;非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相关 的公益 活动、志 愿者 活动 等。6 发展利 用 6.1 创新研 究 做好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的挖掘 利用 工作,为 创造 新文 学、新 艺术、新 科学、新 技术积 累资 源、提供 参考和基 本素 材,包括 但不 限于:根据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特点,组建 或引 入专 家指 导组;DB3302/T 1071 2018 6 开展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课题 研究、学术 交流 与出 版;开展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的原 始文献、典 籍、资料 等的 整理、翻译、出 版和 研究 工作。6.2 合理利 用 6.2.1 在有效 保护 的基 础上,基 地应组 织或 支持 传承 人 合 理利用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项 目,开 发具 有非物质文化 遗产 元素 和市 场潜 力的文 化产 品:在 传统 技艺、传统 美术、传 统医药 等领 域,推 动 当 地特 色产业 与 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项目 融 合发 展,推动非 遗 生 产性 保护;推动商 旅与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项目 的融 合发 展,通 过 开发非 遗旅 游产 品、设 计 纪念品、礼品、在重点旅 游景 区(点)设置 非遗展 销厅 等,推动 非遗 衍生品 走向 市场。6.2.2 基地应 支持 传承 人与 文化 创意、制作、经 纪、营销 机构合作,利用 其人 才、技术、资金 和营 销渠道,开展 市场 营销,扩 大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项 目的 影响力。7 运行管理 7.1 安全管 理 7.1.1 认真执 行各 项安 全法 规,无重大 消防、质 量、卫生、安全 责任 事故。组织 或 参加 外 出开 展活 动时,应 根据 现场 的实 际情 况落实 相关 安全 措施,确 保无责 任事 故发 生。7.1.2 安全制 度健 全,人员 配置 合理,公共 秩序 稳定,治 安状况 良好。7.1.3 高峰期 和特 殊时 段以 及人 数过多、过频 和过 密的 区 域,应有 健全 的安 全措 施 或预案,实施 有效。7.1.4 有突发 事件、群 体性 事件 等应急 处理 预案,措 施有 效,相 关档 案记 录完 整、准确。7.2 卫生管 理 7.2.1 基地环 境优 美、空气 清新、舒适 宜人,特 色浓 郁。7.2.2 干净整 洁,无乱 堆、乱放、乱 建 现象。7.2.3 垃圾分 类回 收,集中 收集、清理,不 留陈 垃圾,不 乱堆放,不 就地 焚烧 或掩 埋。7.2.4 公共卫 生间 应无 明显 异味,无明 显污 垢、污渍,无 积水,无乱 写乱 画,相关 物品 摆 放整 齐规 范。7.3 质量管 理 7.3.1 主动接 受社 会监 督,有信 息反馈 渠道。7.3.2 诚恳对 待投 诉,存有 完整 的投诉 记录、处 理意 见和 反馈意 见。7.3.3 通过多 种方 式,定期 收集 和分析 来自 各方 面的 服务 质量信 息,不断 改进 服务 质量。DB3302/T 1071 2018 7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基地的 选址、建 设和 空间 配置 A.1 选址 A.1.1 在保护 非物质 文化遗 产项 目原生 态环境 的基 础上,宜 选择 在 可达 性强、位置 适中、环境及 地质条件良 好的 地方。A.1.2 宜有独 用的 场 地。当 与其 他合用 时,应便 于使 用和 管理。A.2 建设 A.2.1 建设应 充分利 用原生 态的 生产和 生活资 料,开发建 设过程 中有效 保护 生态环境、文 物、历 史建筑、传 统民 俗等 自然 资源、人文资 源,符合 国家 和地 方 有关 环境 保护、安 全卫 生、节 约用 地、节约 能源、节约用 水、节约 材料 的规 定。A.2.2 建设规 模应 符合 非物 质文 化遗产 保护 的基 本情 况、合理需 求和 发展 趋势。A.2.3 建设时 可与 相关 公共 设施 联合建 设,将分 散在 教育、体育、科技、工会、共 青团、妇联、文联、旅游等 不同 部门 的公 共服 务资源 和项 目进 行有 效整 合,促 进各 项相 关活 动的 开展。A.3 场地 和 空间 配置 A.3.1 建筑与 场地、内部空 间与 外 部空 间的功 能配 置,应 满足 非 物质文 化遗 产 保护 的 需要,包括 但不限于表A.1 规定 场地。表A.1 场地 要求 工作室 为非遗传承人 配置的创意生产和工作的空间。传承活动场地 满足专业传承 活动,以及必要的研究、生产、体验等多种用途的使用。展示场地 包括展馆、陈列室或展廊等;宜有较好的采光条件,可利用自然光必要时辅以局部照明,宜避免炫光和直射光;展廊可以用建筑物的走廊,也可利用开放式走廊或露天场地。展演场地 宜设计为多功能厅,以满足演出、集会、庆典等多种实用要求;如遇大、中型活动,可在其 他公共设施中进行,也可利用露天场地举办;表演艺术类 宜设置固定舞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活动舞台,综合利用活动空间。室外活动场地 设置相应体量室外活动场地,或与其他公共 服务设施合用,开展适宜的文化或休闲活动。注:各类场地可根据其建设规模、项目特色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必需的专用设施设备及用品。A.3.2 基地可 根据自 身承担 的职 能、任 务以及 工作 特色,可对其 各项活 动场地 或空 间 的使 用面积 比例进行调 整。各类 活动 使用 面积总 和应 不少 于场 所总 使用面 积的80%。A.3.3 功能分 区 应 明确,空 间宜 考虑一 室多 用或 多室 组合 使用的 灵活 性以 及经 营管 理的独 立性。DB3302/T 1071 2018 8 A.3.4 对于有 大量公 众参与 又相 对集中 的使用 空间,如展 馆、专 业传承 活动 室等,宜设在 建筑的 地面首层或 交通 方便 的部 位。A.3.5 有儿童、老 年人、残 疾人 活动的 用房 宜布 置在 建筑 的 地面 首层,并 设置 无障 碍设施。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