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所管理规范 第2部分 游泳场所DB14/T 1704-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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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220 Y 55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T 17042018 体育 场所 管理 规范 第2 部分 游泳 场所 2018-07-20 发布 2018-09-20 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4/T 1704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 义.1 4 基本要求.1 5 场地和设 施设备.1 6 从业人员.2 7 运营管理.2 8 卫生和环 境管理.3 DB14/T 1704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体育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体育产业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福、程晓林、武锐强、康兰福、李冬菊、黄希发、申宝华、张振龙、宋 雪阳、洪扬。DB14/T 17042018 1 体育场 所管理 规范 第2 部分 游泳场 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泳场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场地和设施设备、从业人员、运营管理、卫生和环境管理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工游泳场所向社会开放时的运营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9667 游 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 图形符号 第1 部分:通用 符号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 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 部分:游泳场所 WS 394 公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9079.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要求 4.1 游泳场 所的运营应遵守法律法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4.2 游泳场 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9079.1 的规定。4.3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 构,配备安 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 的安全职责,健全安全 责任体系,落实安全投入,培养全员安全意识。4.4 应制定 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4.5 公共信 息标志应符合GB/T 10001.1 的规定。4.6 应投保 公众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7 应加强 对游泳场所环境的保护,防止环境污染。5 场地和设施设备 5.1 游泳池场地 5.1.1 新建 或改建游泳场所的游泳池面积应不小于100,池岸宽度应不小于2 m。5.1.2 新建 或改建游泳场所的游泳池区域建筑层高应不小于5m。5.1.3 有深 水区和浅水区的游泳池,应设置色彩明显的深浅水区分割标志或深浅水区隔离带。5.1.4 能够 划分泳道的,应使用泳线分割泳道。DB14/T 17042018 2 5.1.5 扶梯 扶手表面应光滑,扶梯踏板应有防滑措施,不应有锐边、锐角和毛刺,扶梯与池壁宽度应在5-20cm范围 内。5.1.6 游泳 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5.2 救生设备用品 5.2.1 应 设置 急救场所,配备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5.2.2 宜在 深水区配备水下救生监控系统。5.3 辅助设施设备 5.3.1 应设 有覆盖整个游泳场所的广播系统和通信设施。5.3.2 应在 游泳池重点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公共区域全覆盖、无死角;高清摄像头;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30天。5.3.3 应在 醒目的位置安装防水报时装置。5.3.4 游泳 池、更衣室、淋浴室及卫生间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铺设防滑垫的应保证覆盖上述区域;未铺设防滑垫的应确保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5.3.5 游泳场所应配备 检测余氯、浑浊度、pH值、氧化还 原电位(ORP)、尿素、水温、室温 等直读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计量 准确;宜安 装余氯、浑 浊度、pH值、氧化还原 电位(ORP)、等指标的 水质在线监控装置。5.3.6 游泳 池、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应有通风装置。5.3.7 开放 早、夜场的游泳场所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6 从业人员 6.1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和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并佩戴明显标识。6.2 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和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6.3 游泳救生员的配备应符合GB 19079.1 的规定,其 中流动救生员的数量应不少于 1 人。6.4 游泳救生员上岗时不应指导他人游泳。6.5 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水质管理员。6.6 应配备 1 名 专职或兼职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7 运营管理 7.1 应实时公 示 余氯、pH 值、水温、室温等信息;室外游泳场所还应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等情况信息。7.2 游泳场 所应确保所出售、出租商品的质量,不应向游泳人员出售碳酸饮料或含酒精的饮料。7.3 应在接 待处或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游泳人员须知”。7.4 应按人均游泳面积 不小于2.5 的要求建立 游泳人数控 制制度,游 泳池所容纳 消费者不得 超过核定人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7.5 应在醒 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7.6 应建立 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应至少进行2 次模拟 演习。DB14/T 17042018 3 7.7 应建立 深水区游泳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7.8 开展游泳培训的,社会体育指 导员(游泳)与培训对象 的比例不应 小于1:10;租赁游泳场 所开展培训的,游泳场所应对指导人员和指导人数进行监督管理。7.9 1.2 m以下 或12周岁 以下的未成年人游泳,应有成年人陪同,参加游泳培训的除外。7.10 应与65周岁以上的游泳人员签订风险知情同意书。7.11 应禁止 酒后游泳。7.12 应为游 泳人员提供休息、休闲区域与设施。7.13 应在醒 目位置公示 体育行政主 管部门、卫 生监督管理 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部 门等的监督 电话或其他投诉方式。7.14 应对游 泳人员满意度进行测评,识别存在的问题并持续改进。8 卫生和环境管理 8.1 游泳池 水质和卫生指标应符合GB 9667的要 求。8.2 除冬泳 外,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8.3 在游泳 池开放时间内,应对余氯、浑浊度、pH值、氧 化还原电位(ORP)、尿 素、水温、室温等 按规定进行监测并提供报告或记录。8.4 游泳池 边宜设排水格栅和卫生吐痰装置,并定时清洗。8.5 游泳池 及周边、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过道等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8.6 游泳场 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符合WS 394 的 要求。8.7 游泳场 所宜安装节水节能装置或设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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