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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 80.30 A 12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8572018 代替 DB 4 5/T 8 57 20 12 兴安县米粉店服务规范 Service standards of guilin rice noodle restaurants in Xingan 2018-11-5发 布 2018-12-5实 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45/T 8 57 20 18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 义.1 4 经营要求.2 5 管理与服 务质量要求.3 DB 45/T 8 57 20 18 II DB 45/T 8 57 20 18 I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 B/T 1.12 0 09给出的规 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 B4 5/T 85 8 20 12兴安 县米粉店服务质量规范。与DB 45/T 8 57 20 12相 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兴安县米粉店服务规范;删除了“目次”;第 2 章更新 了“GB/T 1 0 00 1.1 标 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等标准。增加了“GB/T 17 24 2 投 诉处理指南”等标准。修改完善“米粉”的定义;第 4 章场地 要求、设施设备要求、卫生要求按照选址、店面、厨房等分别表述。其中增加了“烹 饪制作加工场所有条件的宜增加冷菜操作间”。增加了“不使用钢丝球等易脱落的清洁用品”。增加了“粉店的储存设施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虫、防 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 施”等米粉店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第 5 章增加 了“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戴口罩,戴帽子,戴手套操作,不得披 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 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增加 了“从业人员 在食品加工场所内不应有吸烟、饮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等米粉店食品安全卫生要求。本标准由兴安县人民政府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兴安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局、兴安 县工业和信息化商贸局、兴安县促成米粉店、兴安县老罐米粉店。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冬荣、庄慧琼、邓红成、高 峰、何革灵、樊霖、谢 文、唐军玲。本标准 历 次 版 本发 布情况 为:DB 45/T 85 72 01 2。DB 45/T 8 57 20 18 1 兴安县米粉店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兴安县米粉店的术语和定义、经营要求、管理与服务质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兴安县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餐饮米粉服务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 7 6 0 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 74 9 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 97 8 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 00 01.1 公共信息 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 用符号 GB 1 49 30.1 食品安全 国家 标准 洗涤 剂 GB 1 49 30.2 消毒 剂 GB 1 49 34 食品 国家安全标准 消 毒餐(饮)具 GB 1 59 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1 72 42 投诉处理指 南 GB 1 84 83 饮食业 油烟排放标准 GB/T 3 34 97 餐饮企业质 量管理规范 GB 5 00 1 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JG J 64 饮 食 建筑设计规范 SB/T 10 42 6 餐饮企业经 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201 7 第6 76号 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操作规范:20 18 第1 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3.1 米粉 r ice n oo dl e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类鲜湿切粉、榨粉。3.2 米粉店 r ice n oo dl e res ta ur an t 以经营餐饮米粉为主的服务场所。DB 45/T 8 57 20 18 2 4 经营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基 本要求应符 合S B/T 104 2 6、G B 50 0 1 6、餐 饮 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 关 规定。4.1.2 应持 证 经营,证 照 齐 全有 效。4.1.3 店名 牌匾 文 字 应 书写 规范、工 整、醒 目、无缺损,与营业 执 照 注册 的名称相符。4.1.4 应有 基 本的经营场所及设施,并建立 完善、规范的经营管理制 度,服务 项 目和 运 行管理符 合国 家 有 关 安全管理规定。4.1.5 经营 者 应 遵守国家 的有 关 规定,正确 使用 国家法 定 计 量单位,遵守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原 则。4.2 场地要求 4.2.1 选址 4.2.1.1 米粉店 周 围环 境整 洁,无开放 性污染 源,全场 无 污 水、无 污物,建筑 物及 各种 设施 无剥 落和 污 垢。4.2.1.2 不 妨碍道路交 通,不 影响周 围 居 民的 正常 生 活。4.2.2 店面 4.2.2.1 场地 建筑 应符 合J G J 6 4及 国家 有 关 规定。4.2.2.2 房 屋结构坚固 安全,内部 布 局 合 理、通 风良好、干净明亮、温度适 宜。4.2.2.3 就餐 场所有 醒 目的“小心汤水烫伤”、“小心 地 滑”等安全 警示 用语及规范的公共标 识,公 共标 识 符 合 GB 1 00 01.1 的规 定。清 真 米粉店应 悬挂 规定的清 真 标志。4.2.2.4 有与经营规 模、接待 能 力 相 适 应的加工、就餐、库 房、洗 消(全部使用 一 次性消毒 餐具 除外)等场地。4.2.2.5 店内 装 修 装 饰所使用的 材料 和 原料 符 合 环保及消防安全的要求。门 面 装 饰 美观大方,有 当 地 特色。4.2.2.6 店内宜设有 独立厕 所。4.2.3 厨房 4.2.3.1 有 独立 的厨房,厨房面 积 应与米粉店规 模 相 适 应。店面 积 在2 0 m 2 以上,店 面 积 与 厨房面 积 比 例 宜为 5:2。4.2.3.2 厨房 墙 面 瓷砖 等易清 洗材料 不 低于 1.5 m,油 烟 排放 符 合 GB 1 8 48 3 的规定,厨房内不得设 置 厕 所。4.2.3.3 上 下 水 设施 齐 备,污 水排放 符 合 GB 89 78 的规定。4.3 设备设施要求 4.3.1 店面 4.3.1.1 有与 接待 能 力 相 适 应的食品制作工 具、用 具、灶具、洗 消等设备。4.3.1.2 库 房和烹饪制作加工场所应有完善的“三 防”设施。4.3.1.3 就餐 场所应设有由消 费者自 行选用的 酸、辣、葱、蒜 等 佐料配料台,并 有“三 防”措施。4.3.1.4 店内应设有 顾客洗 手设施 并配置洗 手 液、有 明显 标志。4.3.1.5 桌椅、板凳 等设施 配 套完 好,布 局 合 理,满足 使用要求。DB 45/T 8 57 20 18 3 4.3.1.6 有盖垃圾筒配备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方便。4.3.1.7 照明、风扇、空调等各种电器及设施应安全可靠,满足安全使用要求。4.3.1.8 配备食品配送车辆、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4.3.2 厨房 4.3.2.1 有满足需要的专用冷藏设备和生熟食分开的刀具、砧板、容器 等,生熟食品及用具分开存放。4.3.2.2 烹饪制作加工场所有条件的宜增加冷菜操作间 4.3.2.3 厨房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除烟设备。4.3.2.4 有计量器具,符合 GB/T 33 49 7 的规定。4.4 卫生要求 4.4.1 店面 4.4.1.1 保持店内的餐桌、餐椅、墙面、地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污染。4.4.1.2 粉店的储存设施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4.4.1.3 客人用餐完毕应及时清理台面,保持桌面干净整洁。4.4.1.4 定期对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保持安全卫生。4.4.2 厨房 4.4.2.1 选用的原辅料及成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地沟油和出售有毒、有害、过期、失效、变质食品。4.4.2.2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回收清洗消毒,保洁存放,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4.4.2.3 不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 7 60的 规 定。4.4.2.4 由消费者自行选用的酸、葱、蒜等菜蔬、佐料及汤水,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4.4.2.5 服务提供的餐巾纸应符合 GB 1 59 7 9 的规定,食品加工用 水符合 GB 5 74 9 的规定。4.4.2.6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器具、容器、餐(饮)具消毒,应符合 GB 1 49 3 4 的规定。4.4.2.7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剂、消毒剂配比应符合 GB 1 49 3 0.1、G B 14 93 0.2 规定,自行配制时可用带刻度的器皿控制配制比例。4.4.2.8 不得使用钢丝球等易脱落的清洁用品。4.4.2.9 应对食品加工、储存、消毒等设备和用具的使用、清洁、保养、校准和维护建立操作规程。4.4.2.10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餐盒、食品袋。4.4.2.11 一次性餐用具应检验合格后使用,在配送过程中防止受到污染、外包装破损等。4.4.2.12 餐厨垃圾的处理应符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以及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餐 厨 垃圾处理的有关要求。5 管理与服务质量要求 5.1 人员配备与要求 5.1.1 米粉店应按经营规模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 本要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及人员培训要求应符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中的规定。5.1.2 服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 惯,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DB 45/T 8 57 20 18 4 5.1.3 供餐 人员不得 留长 指 甲、涂 指 甲 油,从 事任 何 可能 会 污染 双 手的 活 动 后,应清 洗 双 手 并 消毒,方 可 进 行 供餐 服务。5.1.4 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戴口罩,戴帽子,带 手套操作,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 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5.1.5 岗 位的工作人员应 熟 悉 相 关法 律 法 规,熟 练掌握 操作规范和服务技能。5.1.6 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会讲普 通 话,有 较 好 的语言表 达 能 力,身 体 健康,持有 健康 合格证。5.1.7 员工在操作前 或 便后 应按照 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洗 手消毒。5.1.8 建立 从业人员 培训 制 度,定期 组织 从业人员 参 加食品安全 知 识 培训。5.1.9 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场所内不应有吸烟、饮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5.1.10 上 岗 工作人员 着 装整 洁,宜佩戴本单位规定的 胸卡或 服饰标志。5.2 管理制度 5.2.1 建立 和 健 全卫生管理制 度、岗 位 责任 制 度、配送 制 度、计 量管理制 度 和服务操作规范,并 严 格 执 行。5.2.2 应制定 原料 采购 与 验收 及 台 帐登记 制 度,实 行 采购 验收 索票 管理,采购 原材料 的 合格 凭 证 应 妥 善保存,确 保主要 原料 的质量有据可 查。5.2.3 明示 营业时间,提 供 的服务内 容 和 费 用应 当 符 合 与消 费者 的 约 定,做到钱 物相符,当 面 点 清。5.2.4 实 行 明 码 标 价,做到价签价 目 齐 全、标 价 内 容真 实 明确、字 迹 清 晰、标志 醒 目。价 格 变 动 时应 及时 调整。5.3 服务质量 5.3.1 餐 饮米粉 现 场烹饪 或 调 味 制作,做到 质 好、量 足、及时提 供,满足 消 费者对供餐 时间的 需 求。5.3.2 应 随 时保持 就餐 场所清洁卫生和 就餐 秩序,为消 费者 提 供 舒 适 的 就餐 环 境。5.3.3 配送 服务应准时、周 到。5.3.4 服务人员 热 情大方、仪 表 端 庄、礼貌 待客、主 动 服务,及时 解答 和 解决 消 费者 提出有 关供餐 服 务的 问题。5.4 投诉受理 5.4.1 根 据 GB/T 1 7 24 2 的规定,编制、实 施 企 业的消 费者 投诉处理制 度,及时处理消 费者 投诉。5.4.2 米粉店 对 消 费者 提出的 供餐 服务 问题,应 予 以 耐 心 解释,不 推诿 应 付,不得与消 费者 争吵。5.4.3 对 消 费者 提出的 意见 和 建 议 应 认 真 研究,及时改 进。5.5 监督检查 应有 专 人 对各项 制 度执 行 情况 进 行定期 或 不定期监督 检 查,对 违反 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 止 和 纠 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兴安县米粉店服务规范 DB45/T 857 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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