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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695-2019 I ICS 91.010.99 P04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695-2019 房屋面积 测算技术 规程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 2019-12-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32/T 3695-2019 I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语.1 3.1 房屋 面积 测算 术语.1 3.2 建筑 术语.3 4 房 屋面 积测 算数 据采 集.10 4.1 房屋 预售 测绘 数据 采 集.10 4.2 房屋 竣工 测绘 数据 采 集.10 5 房 屋建 筑面 积计 算规 定.12 5.1 一般 规定.12 5.2 计算 细则.14 5.3 共有 建筑 面积 的分 摊 与计算.39 6 房 屋的 变更 测算.51 6.1 变更 分类.51 6.2 变更 受理.51 6.3 变更 测算.51 7 房 屋面 积测 算成 果报 告.52 7.1 房屋 面积 测算 数据 的 处理原 则.52 7.2 检查、验 收与 成果 资 料.53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本规程 用 词 说明.55 附录B(资 料性 附录)房产图 及测 绘成 果示 例.56 DB32/T 3695-2019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 苏 州市 房地 产测 绘队 提 出。本标准 由 苏 省住 房和 城乡 建设厅 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苏州 市 房地产 测绘 队、南 京捷 鹰 数码测 绘有 限公 司、苏 州 工业园 区测 绘地 理信 息有限公司、无 锡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学 会、徐 州 市 宏 伟 测 绘 制 图 有 限 公 司、南 京 市 房 地 产 测 绘 事 务 所、无 锡 市 曦 晨 测 绘 有 限 公 司、常 州 市 新 北 规 划 与 测 绘 信 息 中 心、盐 城 市 瑞 地 勘 测 有 限 公 司、南京海 河测 绘科 技有 限公 司、南 通市 房产 管理 测绘 队、苏 州高 新区 测绘 事务 所有限 公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高巧森、管建 平、王 龙慧、陈 杰晖、陈 宪章、姚钟 惠、王成华、袁庆 锋、范占永、朱 学明、季 新宇、徐 建新、张涛、孙 敦新、姚 建忠、周潜、马军、刘岩。DB32/T 3695-2019 1 房 屋面积 测算技术 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 适用 于江 苏省 行政 区域内 房屋 产权、产 籍相 关的各 类房 屋面 积的 测算。江苏 省行 政区 域 内 的房屋面 积测 算工 作除 应遵 循本规 程外,尚 应符 合国 家、行 业现 行有 关标 准的 规定。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 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4911-2008 测 绘基 本术语 GB/T 17986-2000 房 产测 量规范 GB/T 24356-2009 测 绘成 果质量 检查 与验 收 GB/T 50352-2005 民 用建 筑设计 通则 GB/T 50353-2013 建 筑工 程建筑 面积 计算 规范 GB/T 50504-2009 民 用建 筑设计 术语 标准 CJJ/T 115-2007 房 地产 市 场信息 系统 技术 规范 DCJ32/J 26-2017 江 苏省 住宅设 计标 准 SZJG/T 22-2015 房 屋建 筑 面积测 绘技 术规 范 DB11/T 661-2009 房 屋面 积测算 技术 规程 3 术语 3.1 房屋面 积测 算术 语 3.1.1 房屋 building 房屋是 指建 筑在 特定 地块 上形成 固定 空间,供 人居 住、从 事营 业或 其他 社会 活动的 建筑 物。3.1.2 房屋面 积测 算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 利 用测 绘和 计算 机辅 助的技 术和 方法,采集 与 表达房 屋面 积等 相关 信息,为 房产 管理、不动 产登 记等部门 提供 基础 数据 和资 料。3.1.3 房屋面 积测 算成 果 products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 房 屋 面积 测算 过 程中 所形成 的 各类 图表、数据 的总集。包括 受理 相 关要 件,房 屋 面积 测算 技 术报告,房 产平 面图 集和 相关 电子数 据等。3.1.4 DB32/T 3695-2019 2 房屋建 筑面 积 building area 房 屋外 墙(柱)勒脚 以上各 层的 外围 水平 投影 面积之 和。包括 阳台、挑 廊、地 下室、室 外楼 梯 等,具有上 盖、围护 结构(设 施),层高 不小 于 2.20m 的 永久性 建筑。3.1.5 房屋套 内建 筑面 积 area of the inside property 成 套房 屋的 套内 建筑 面积,由套 内使 用面 积、套内墙 体面 积及 套内 阳台 建筑面 积三 部分 组成。3.1.6 房屋的 使用 面积 usable floor area 房 屋套 内全 部可 供使 用的空 间面 积。包 括:套 内卧室、起居 室、过 厅、过 道、厨房、卫生 间、厕 所、贮藏室、壁 柜和 套内 楼梯 等。3.1.7 房屋的 登记 面积 registered property area 产权人 依法 拥有 房屋 所 有 权的房 屋建 筑面 积。3.1.8 房屋套 内墙 体面 积 interior wall area 成 套 房屋 套内 使 用空 间周围 的 围护 或承 重 墙体 或其他 承 重支 撑体 所 占的 面积。包 括各 套之 间 的分隔墙和 套与 公共 建筑 空间 的分隔 墙以 及外 墙(包括 山墙)等。3.1.9 共有(公用)建 筑面 积 shared(common)building area 建筑 物内 由多 个产 权 人共同 占有 或使 用的 建筑 面积。包 括:幢内 应分 摊 共有(公 用)建筑 面积、不分摊共 有(公用)建 筑面 积和非 幢内 共有(公 用)建筑面 积。3.1.10 房屋专 有建 筑面 积 proprietary building area 建筑 物内 由特 定产 权 人占有 和使 用的 建筑 面积,一般 情况 下,具有 以下 特征:具有构 造上 的独 立性,能 够明确 区分;具有利 用上 的独 立性,可 以排他 使用;能够登 记成 为特 定产 权人 的所有 权。3.1.11 房屋建 筑面 积预 售测 绘 presale 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building area 依据 规 划建 设 主管 部门 核 准 的建 筑 施工 图,按本 规 程,对 房 屋的 自 然特征 进 行 计算,出具 房 屋面积预售 测算 报告,为 房产 管理与 不动 产登 记提 供基 础资料 的过 程。3.1.12 房屋建 筑面 积竣 工测 绘 completion 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building area DB32/T 3695-2019 3 房屋竣 工后,根 据本 规程,对房 屋的 特征 信息 实地 采集计 算,出具 房屋 面积 测算成 果,为房 产 管 理与不动 产登 记等 提供 基础 资料的 过程。3.1.13 房屋面 积的 变更 测算 surveying building area for its alternating 房 屋登 记后,因 房屋 的产权 界线、面 积等 发生 变化而 进行 的房 屋建 筑面 积测算。3.1.14 房屋基 本单 元 elementary building space 有固 定界 限、可 以独 立使用 并有 明确、唯一 编 号(如:幢号、室号、房 号等)的 房屋 或特 定空 间。3.1.15 中误差 standard deviation 在一 定测 量条 件下,观 测 量的各 个观 测值 真误 差的 平方和 与观 测次 数n 比值 的平方 根。3.1.16 限差 tolerance 在 一定 观测 条件 下规 定的测 量误 差的 限值。3.2 建筑术 语 3.2.1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 上下 两层 楼面 或楼 面与地 面(完成 面)之间 的垂直 距离。屋顶层 层高 是指 该楼 面面 层(完 成面)至 平屋 面的 结构面 层(上表 面)的垂 直距离。3.2.2 室内净 高 net story height;floor to ceiling height 从楼面 或地 面(完成 面)至楼盖 底部 或上 层底 面(完成面)之 间有 效使 用空 间的垂 直距 离。3.2.3 自然层 floor 按 楼地 面结 构分 层的 楼层。假层、附层(夹 层)、阁楼(暗楼)、以 及突 出 屋面的 楼梯 间、水箱 间等不计入 自然 层数。3.2.4 假层 informal floor 指 位于 自然 层以 上(一般指 顶层 坡屋 顶房 屋),层高不 是全 部 为2.20m 以 上的非 正式 层。3.2.5 DB32/T 3695-2019 4 夹层 inter layers 在 一个 楼层 内,以结 构板形 式增 设的 局部 楼层,为非 自然 层。3.2.6 阁楼 attic 位 于自 然层 内,利用 房屋内 的上 部空 间或 人字 屋架添、加 建的 使用 面积 不足该 层面 的暗 楼。3.2.7 架空层 elevated storey 仅有结 构支 撑而 无外 围护 结构的 开敞 空间 层。3.2.8 架空房 屋 bottom overhead construction 一般为 底层 架空,以 柱子 作为承 重支 撑的 房屋。3.2.9 结构转 换层 transfer structure layer 建筑物 某楼 层的 上部 与下 部因平 面使 用功 能不 同,该楼层 上部 与下 部采 用不 同结构(设 备)类 型,并通过 该楼 层进 行结 构(设备)转换 的楼 层。3.2.10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 内专 为设 置暖 通、空调、给水 排水、电气 等设 备和管 道,且供 人员 进入 操作、维护 的空 间 层。3.2.11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 筑高 度超 过100m 的 高层建 筑中,为 消防 安全 专门设 置的 供人 们疏 散避 难的楼 层。3.2.12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 平面 低于 室外 地平 面的高 度超 过室 内净 高 1/2 的房 间。3.2.13 半地下 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 平面 低于 室外 地平 面的高 度超 过室 内净 高 1/3 且不 超过1/2 的房 间。3.2.14 房屋总 层数 total building layers 房屋的 地上 层数 与地 下层 数之和。DB32/T 3695-2019 5 3.2.15 地上层 数 overground layers 室内地 坪0.00m 以 上的 房屋层 数;采光 窗在 室外 地坪以 上,室外 地坪(自 然 面)以 上不 小 于 1.50m的半地 下室,计 入地 上层 数。3.2.16 地下层 数 underground layers 室内地 坪0.00m 以 下的 房屋层 数;室 外地 坪(自 然面)以上小 于 1.50m 的 半地下 室,计 入地下层数。3.2.17 跃层式 住宅 duplex apartment house 套内空 间跨 越两 楼层 及以 上,且 设有 套内 楼梯 的住 宅。3.2.18 骑楼 colonnade 建筑底 层沿 街面 后退 且留 出公共 人行 空间 的建 筑物。3.2.19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 路上 空并 与两 边建 筑相连 接的 建筑 物。3.2.20 过道 passage 建筑物 厅、堂或 套内 设置 的水平 交通 空间。3.2.2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 中的 水平 交通 空间。3.2.22 架空走 廊 elevated corridor 设置在 建筑 物二 层或 二层 以上,作为 不同 建筑 物之 间的水 平交 通空 间。3.2.23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 建 筑物 外墙 的水 平交 通空间。3.2.24 DB32/T 3695-2019 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 挑檐 下的 水平 交通 空间。3.2.25 回廊 cloister 围绕中 庭或 庭院 的走 廊。3.2.26 门廊 porch 建筑物 出入 口前,凸 出于 建筑主 体,有廊 台、且有 顶盖支 撑的 半围 合空 间。3.2.27 连廊 corridor;covered passage 连接建 筑之 间的 走廊。3.2.28 门斗 foyer 凹入 建 筑物 主体 出入 口,借助建 筑物 墙体 为围 护 结 构,有 顶盖 的过 渡性 建筑 空间。3.2.29 门厅 lobby;entrance room 位于建 筑物 入口 处,用于 人员集 散并 联系 建筑 室内 外的枢 纽空 间。3.2.30 大堂 hall 具 有休 息、会客、接 待、商 务等 功能 的门 厅。3.2.31 中庭(共享 空间)atrium 建筑中 贯通 多层 的室 内大 厅。3.2.32 前室 anteroom 房间及 楼(电)梯间 前用 于分散、缓 冲人 流的 过渡 性建筑 空间。3.2.33 雨篷 canopy 建 筑出 入口 上方 为遮 挡 雨水而 设置 的部 件。DB32/T 3695-2019 7 3.2.34 建筑物 building 用建筑 材料 构筑 的空 间和 实体,供人 们居 住和 进行 各种活 动的 场所。3.2.35 构筑物 construction 为某种 使用 目的 而建 造的、人们一 般不 直接 在其 内部 进行生 产和 生活 活动 的工 程实体 或附 属建 筑 设施。3.2.36 主体结 构 major structure 接 受、承担 和 传递 建 设工程 所 有 上部 荷 载,维 持上部 结 构 整体 性、稳 定 性和安 全 性 的有 机 联系 的构造。3.2.37 围护结 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 筑空 间的 墙体、门、窗。3.2.38 围护设 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 安全 而设 置的 栏杆、栏板 等围 挡。3.2.39 建筑幕 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 金属 构架 与板 材组 成,不 承担 主体 结构 荷载 作用的 建筑 以外 的围 护结 构。3.2.40 围护性 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 作为 外墙 起围 护 作用的 幕墙。3.2.41 装饰性 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 建筑 物墙 体外 起装 饰作用 的幕 墙。3.2.42 阳台 balcony;veranda 附设于 建筑物 外墙,有设 计顶盖、平台、围 护结构(设施),与 房屋相 连,可 供人活 动、晾 晒衣 物的室外 空间。DB32/T 3695-2019 8 3.2.43 露台 terrace 设置在 屋面、楼 层内,因 房屋退 层所 形成 的屋 面或 层平面,供 人室 外活 动的 有围护 设施 的平 台。3.2.44 平台 terrace 高出室 外地 面,供人 们进 行室外 活动 的平 整场 地,一般设 有固 定栏 杆。3.2.45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窗框架 与地 板相 连或 突出 外墙面 且窗 台高 度 小 于 0.30m 的 窗。3.2.46 凸窗(飘窗)bay window 用于房 间采 光和 美化 造型 而设置,窗 台高 度不 小 于0.30m,凸 出建 筑物 外墙 面 的窗。3.2.47 台阶 step 联系室 内外 地坪 或楼 层不 同标高 而设 置的 阶梯 形踏 步。3.2.48 勒脚 plinth 在房屋 外墙 接近 地面 部位 特别设 置的 饰面 保护 构造。3.2.49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 筑物 在某 些因 素作 用下引 起开 裂甚 至破 坏而 预留的 构造 缝。包 括伸 缩 缝(温度 缝)、沉降 缝和抗震 缝。3.2.50 棚 shed 由 单排 或多 排柱 和顶 盖构成 的室 外空 间。3.2.51 天井 patio 被建筑 围合 的露 天空 间,主要用 以解 决建 筑物 的采 光和通 风。3.2.52 裙房 podium DB32/T 3695-2019 9 与高层 建筑 相连 的,建筑 高度一 般不 超 过24m 的附 属建筑。3.2.53 功能区 function area 根据房 屋的 用途 而划 分的 使用范 围(性质)称 为功 能区。3.2.54 核心筒 core tube 建筑物 中集 中解 决垂 直交 通、设 备电 气、垂直 管线 等,联 系其 它建 筑空 间的 结构体 系。3.2.55 设备用 房 equipment room machine room 独立设 置或 附设 于建 筑物 中用于 安置 建筑 设备 的房 间。3.2.56 眺望间 view room 设置在 建筑 物顶 层或 挑出 外墙的,供 人们 远眺 或观 察周围 情况 的建 筑空 间。3.2.57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 中用 于 布 置竖 向设 备管线 的竖 向井 道。3.2.58 烟道 smoke flue 排除建 筑物 内有 害烟 气的 管道。3.2.59 公共(消防)通 道 public(fire prevention)channel 建筑物 内用 于消 防 人 员实 施营救 和被 困人 员疏 散,需要设 置与 市政 或小 区道 路连通 的穿 越建 筑物通道。3.2.60 建筑物 通道 passage 为穿过 建筑 物而 设置 的空 间。3.2.61 公共绿 地(开放 空间)public green area(open area)满足规 定的 日光 要求、适 合于安 排游 憩活 动设 施的、供居 民共 享的 集中 绿地。DB32/T 3695-2019 10 3.2.62 楼梯 stairs;staircase 由连续 行走 的梯 级、休息 平台和 维护 安全 的栏 杆(或栏板)、扶手 以及 相应 的支托 结构 组成 的 作 为楼层之 间垂 直交 通使 用的 建筑部 件。3.2.63 进深 depth 建筑物 横向 两个 相邻 的墙 或柱中 心线 之间 的距 离。3.2.64 预制混 凝土 夹心 保温 外墙 板 precast concrete sandwich fa ade panel 由内叶 混凝 土墙 板(内叶 墙)、外 叶混 凝土 墙板(外叶墙)、夹 心保 温层 和 连接件 组成 的预 制混 凝土夹心 保温 外墙 板,简称 预制夹 心外 墙板。4 房屋面 积测 算数 据采 集 4.1 房 屋预 售测 绘数 据采 集 4.1.1 房屋预 售测 绘数 据采 集应 根据 建设 工程 规划 许可 证及 依法 核准 的建 筑施 工图进 行。4.1.2 在建筑 施工 图上 采集 房屋 边长数 据时,应 对分 段边 长之和 与总 长度 进行 校核。校核 不符 时,应返回建 设单 位修 正。4.1.3 房屋预 售测 绘数 据采 集中,当建 筑施 工图 上局 部图 形缺少 尺寸 数据 且该 部分 面积小 于 0.50 时,缺 失的 尺寸 可在 建筑 施工图 上量 取或 在其 电子 版上获 取,同时 在计 算成 果的附 记中 记录 或 作 详 细 说明,否 则应 返回 建设 单位 补充。4.1.4 采用建 筑施 工图 进行 计算 时,若 设计 未标 注粉 刷层 厚度的,粉 刷层 厚度 统一 按 0.02m 计 算。4.1.5 建筑施 工图 发生 变更 的,须重新 提供 变更 后建 筑施 工图,并及 时办 理房 屋预 售测绘 变更 手续。4.2 房屋竣 工测 绘数 据采 集 4.2.1 房屋竣 工测 绘数 据采 集应 按以下 规定 执行:a)房屋的 竣工 测绘 应包 含现 状测绘、变 更测 绘、分割 测绘等;b)用于数 据采 集的 工具 与设 备包括 经检 定合 格的 钢尺、经 纬仪、测距 仪、全站 仪 和卫星 定位 系 统等;c)采集内 容一 般指 房屋 的边 长、层 高、墙体 厚度、特 征点位 置、房角 点、界址 点坐标 和其 他 需 表述的地 物要 素等;d)使用钢 尺测 量水 平距 离时,钢尺 两端 应选 取房 屋相 同高度 的参 考点,使 钢尺 处于水 平位 置 且 保持直伸。使 用测 距仪 或全 站仪测 量时,应 使测 线紧 贴墙角 并离 地面 约 0.80m 1.20m 处,并 使测线两 端保 持在 同一 水平 面上;e)形状规 则房 屋的 数据 采集,需进 行总 尺寸 和分 尺寸 数据校 核。当实 测边 长与 设计边 长的 较 差 符合本规 程6.1.4.4 时,可 采用设 计边 长,否则,应 采用实 测边 长;f)户室或 楼层 实测 时,应 进 行数据 校核,其边 长总 长 度应等 于分 段长 度之 和,并应有 多余 测量 数据校核;DB32/T 3695-2019 11 g)当实测 房屋 有不 规则 形状 或直接 测量 有困 难时,可 实 测房屋 几何 要素 或实 测房 屋特征 点坐 标 计算面积。实 测坐 标点 的点 位中误 差应 不大 于0.05m。4.2.2 层高测 量应 按以 下规 定执 行:a)在房屋 建筑 面积 竣工 测绘 时,必须 对测 绘项 目的 标 准层、架 空层、结 构转 换层、夹 层、地下 层、半地下 层等 进行 层高 测量,并作 相应 记录;b)同一楼 层分 为多 个不 同层 高的建 筑空 间时,各空 间 必须分 别测 量与 记录,并 在备注 栏中 予以 说明;c)建筑物 设计 层高 小 于2.10m 或不 小于2.30m 时,可测 量一个 层高 值;设计 层高 在2.10m 至2.30m之间时,应 在不 同位 置测 量三个 以上 层高 值取 平均 值作为 实测 层高。层 高取 位至 0.01m;d)有建筑 施工 图的 竣工 房屋,当实 测层 高平 均值 与设 计值的 较差 符合 本规 程 7.1.4.d)时,认同竣工层 高与 设计 值相 符,采用设 计值,否 则采 用实 测值;e)无建筑 施工 图(历史 遗留)的房 屋 层高,按 层内 三个 以 上不同 位置 实测 数据 的平 均值作 为 层 高;f)底层或 地下 室层 高数 据,应按实 测净 高数 据加 上结 构顶板 的厚 度,作为 该层 的房屋 层高。4.2.3 坡屋顶 及倾 斜房 屋边 长的 数据采 集,应符 合以 下规 定:a)坡屋顶 房屋,应 测量 层高 不小 于 2.20m 的 部位,作 为丈量 边长 的定 位数 据;b)当房屋 的墙 体向 外倾 斜时,其边 长应 量至 结构 底板 的墙体 外边 缘部 位;c)内倾斜 房屋,应 量取 室内 净高不 小 于 2.10m 的 部位,作为 丈量 边长 的定 位数 据并附 略 图 说 明。4.2.4 阳台、平台、廊 的数 据采 集应按 以下 规定 执行:a)阳台需 采集 的数 据包 括阳 台顶板 的水 平投 影尺 寸、阳台 围 护结 构(设施)的 尺寸,阳台 顶板 至底板的 垂直 距离;b)平台需 要采 集的 数据 包括 平台下 方建 筑的 外围 尺寸 和平台 下方 周边 建筑 的相 对位置 数据,平 台与围护 之间 的相 对位 置;c)柱廊需 量取 廊柱 之间、廊 柱与廊 的围 护结 构(设 施)之间的 相对 位置 数据。无柱廊 时,应 量 取顶盖水 平投 影面 尺寸 及位 置数据。4.2.5 建筑物 内外 墙数 据的 采集 应按以 下规 定执 行:a)建筑物 内的 边长 与墙 体厚 度数据 的采 集,应在 未进 行装饰 贴面 部位 量取;b)建筑物 外墙 的边 长丈 量,应以建 筑物 外墙 勒脚 以上 最外层 表面 量取(不 含装 饰性贴 面)。4.2.6 室内车 位、商业 摊位 等特 殊房屋 的数 据采 集应 按以 下规 定 执行:a)界线应 经规 划、消防 等部 门审核 确认。无 围护 结构(设施)的权 界线 应设 置 明确的 界址 点或 界线;b)实地测 绘应 量取 相邻 界址 点或界 线的 相对 位置 数据;c)车位、商 业摊 位有 围护结 构(设施)的,应 量取 围 护结构(设施)内 空间 距 离和围 护结 构(设施)的 厚度;d)对地下 空间(含 地下 室)进行边 长测 量时,可 实测 室内边 长和 外墙 厚度。当 外墙厚 度无 法实 测时,可 采用 设计 值。4.2.7 房屋边 长数 据采 集应 按以 下规定 执行:a)住宅或 非住 宅房 屋的 边长 数据,应按 户(室)或分 单元采 集;b)共有建 筑面 积边 长数 据应 分层采 集;c)自建房 或独 立产 权房 屋的 边长数 据应 分层 采集;d)多产权 房的 建筑 面积 边长 数据,应按 户(室)或单 元 采集,共有 建筑 面积边 长 数据应 分层 采 集。4.2.8 房屋信 息数 据采 集应 按以 下规定 执行:a)房屋信 息数 据采 集包 括建 筑物名 称、房 屋坐 落、房 屋幢号、户(室)号、房屋 产别、建 筑结 构、房屋用 途、房屋 建成 年份、房屋 层数 等与 建筑 物有 关的产 权人 及委 托人 信息 等;DB32/T 3695-2019 12 b)建筑物 名称 应根 据当 地主 管部门 批准 的名 称采 集;c)房屋坐 落应 根据 当地 公安 部门批 复(证明)进 行采 集;d)房屋产 别应 按 房产 测量 规范GB/T17986.1-2000 附录 A 表 A4 采集;e)房屋结 构应 按 房产 测量 规范GB/T17986.1-2000 附录 A 表 A5 采集;f)房屋用 途应 根据 规划 部门 核准的 文件,参 照 房产 测量规 范GB/T17986.1-2000 附录A 表 A6采集;g)房屋建 成 年 份应 按房 屋实 际竣工 年份 采集。拆 除翻 建的房 屋,按翻 建竣 工年 份 采集;h)房屋的 总层 数应 按本 规程 要求,并参 照规 划许 可实 地采集;i)房屋边 长测 量中 误差 与限 差 应满 足本 规程 表 1 精度 要求;j)房屋面 积测 量中 误差 与限 差 应满 足本 规程 表 2 精度 要求;k)建筑物 有关 的产 权人 及委 托人信 息包 括产 权人 和委 托人的 姓名(名 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 等。5 房屋建 筑面 积计 算规 定 5.1 一般规 定 5.1.1 计算房 屋建 筑面 积的 部位 应按下 列规 定执 行:a)房屋,应以 房屋 结构 外墙 的外围 水平 投影 计算;b)柱,应 以柱 的外 围水 平投 影计算;c)围护结 构(设 施),应 以 围护的 外围 水平 投影 计算。围 护结 构(设施)超 出 底板的,应以 底板的水平 投影 计算;d)有柱与 围护 结构(设 施)的,应 按其 柱或 围护 结构(设施)的 外围 水平 投影 计算;e)当房屋 顶盖 大于 围护 的,应以围 护的 外围 水平 投影 计算;顶 盖小 于围 护的,应 以顶盖 的水 平 投影计算。5.1.2 计算全 部建 筑面 积 的 范围:a)永久性 结构 的单 层房 屋,应按一 层计 算。多层 和高 层房屋,按 各层 建筑 面积 的总和 计算;b)房屋自 然层 内局 部楼 层设 有的夹 层、技 术层、结构 转 换层、避 难层、设备 层、架 空层及 楼(电)梯间等;c)穿过房 屋的 通道,房屋 内 的门厅、大厅 不论 高度,按一层 计算。门厅、大 厅 内设置 的走 廊、回廊等,按其 围护 的水 平投 影面积 计算;d)房屋内 的楼 梯间、电梯(观光)井、提物 井、垃圾 道、管道 井等,按房 屋自 然层数 计算。有 顶盖与室 内相 通的 采光 井,按一层 计算;e)房屋天 面上 属永 久性 建筑 的楼梯 间、水 箱间、电梯 机房、设 备间 等。天 面上 的楼梯 间、电 梯 机房、水 箱间 等下 方设 有的 缓冲层 或隔 层,层高 不小 于 2.20m 且 封闭 时,计算 面积;f)挑楼、全封 闭阳 台以 及进 深不小 于 2.10m 的未 封闭 阳台;g)与房屋 相连,有 柱的 走 廊、檐廊;h)房屋间 封闭 的架 空连(通)廊;i)地下室、半 地下 室及 其相 应的出 入口,按 其外 墙(不包括 采光 井、防潮 层及 保护墙)计 算;j)有柱的 门廊、门 斗,建筑 物内部 进深 不小 于 2.10m 的无柱 门斗 等;k)以玻璃 幕墙,金 属板 幕墙 及其他 材料 幕墙 作为 房屋 外墙的,按 幕墙 外围 计算;既有 主墙,又 有幕墙时,应 以主 墙的 外围 计算;l)属永久 性建 筑,有柱 且非 单排柱、独 立柱 的车 棚、货棚、站台、加 油站 等;m)与室内 相通,具 备房 屋一 般条件,并 能正 常利 用的 伸缩缝、沉 降缝、抗 震缝 等;DB32/T 3695-2019 13 n)依坡地 建筑 的房 屋,利用 吊脚做 架空 层,设计 利用 且层高 不小 于 2.20m 或净 高不小 于 2.10m的部位;o)立体书 库、仓库、车库、机 械车库 等有 结构 层的,按 其层高 不小 于 2.20m 部位 的结构 层总 和 计算。内 部无 结构 层的 不论 其高度 和停 放层 数,按一 层计算;p)有围护 结构 的舞 台灯 光控 制室,按其 层高 不小 于 2.20m 部 位计 算。有 多层 结构 的,按 多层 计 算;q)有上盖 且有 柱或 围护 结构 的露天 场馆 看台,按层 高 不小 于 2.20m 部 分计 算全 部面积;场馆 看 台下方设 计加 以利 用的,净 高不小 于 2.10m 的部 分计 算全部 面积;有 多层 结构 的,按 多 层 计 算;r)原设计 斜面 结构 的坡 屋顶,下 面加 以利 用的 空间,层 高不小 于 2.20m 或净 高不 小于 2.10m 的部位。5.1.3 计算一 半建 筑面 积 的 范围:a)与房屋 相连 有上 盖、无柱、有围 护结 构(设施)的 走廊、檐廊;b)属永久 性建 筑,有独 立柱 或单排 柱的 车棚、货 棚、站台、加油 站、收费 站等;见 图 1 图1 单排柱 c)进深不 小 于1.00m 且小于2.10m 的未 封闭 阳台 和无 柱(独 立柱)门 斗;d)有顶盖 不封 闭的 永久 性架 空连(通)廊、挑廊 等;e)有上盖 且无 柱、无围 护结 构的露 天场 馆看 台,层高 不小 于 2.20m 的 部位。5.1.4 不计算 建筑 面积 的范 围:a)层高 在2.20m 以 下的 技术 层、夹 层、架空 层、车库 层、地 下室、半 地下 室等;b)突出房 屋墙 面的 构件、配 件、装饰 柱、装 饰 性 幕墙、垛、勒脚、台 阶、雨 篷,以 及有 主墙 体的玻璃幕 墙、金属 幕墙 及其 它材料 幕墙 等;c)房屋之 间无 上盖 的架 空走(通)廊,顶 盖达 到或 超 过二个 自然 层高 度的 无柱 走(檐)廊、未 封闭的阳 台等;d)无顶建 筑,房屋 的天 面、天面上 的花 园、泳池、眺 望间等 景观 建筑 设施;e)与室内 不相 通的 平台、花 台、晒 台、挑台、挑 廊、檐廊、花池、空 调机 位、伸缩缝 等;f)建筑物 内的 操作 平台、上 料平台 以及 利用 建筑 物的 空间安 置箱、罐 的平 台;g)骑楼,过街 楼的 底层 用作 道路街 巷通 行的 部分;h)临街楼 房、挑 廊的 底层,作为公 共道 路、街 巷通行(主 要通 道,边上 无人 行 道)的,不论 其是否有柱、是 否有 围护 结构(设施),不计 算面 积;i)利用引 桥、高架 路、高架 桥等路 面作 为顶 盖建 造的 房屋;DB32/T 3695-2019 14 j)房屋主 墙外 的保 温层、防 潮层、落水 管、采光 井及 其它装 饰性 材料 的贴 面;k)独立的 烟囱、亭、塔、罐、池等;l)活动房 屋、临时 房屋、无 顶盖或 部分 倒塌 的房 屋;m)用于检 修、消防 的室 外钢 梯、爬 梯等;n)最大进 深小 于1.00m 的门 廊、门 斗及 未封 闭的 阳台、挑廊 等;o)顶层檐 口以 上用 结构 层(楼板)全封 闭的,应 视为 隔热层 不计 算面 积;p)楼梯已 计算 建筑 面积 的,其下方 空间 无论 是否 利用,不得 重复 计算 建筑 面积。5.2 计算细 则 5.2.1 层高及 净高 的计 算 应 按下 列 规定 执行:a)层高是 指地 平面(完成 面)与 上层 地面(完成 面)或 楼地面(完成 面)与 上层 楼地面(完成 面)之间的 垂直 距离;b)净高是 指地 平面(完成面)与 上层 楼底 面(完成 面)或 楼地 面(完成 面)与 上层楼 底面(完成面)之 间的 垂直 距离;c)完成面 是指 厚度 不大 于 0.02m 的 结构 找平 面层;d)同一层 建筑 空间,当 有结 构梁、反梁、垫 层等 构成 局部层 高小 于 2.20m 或局 部净高 小 于2.10m时,应 取所 在楼 层的 层高 或净高;见 图 2 图2 层高与 净高 e)房屋天 面上 建造 的机 房、水箱间 等层 高,应取 机房、水箱间 的地 平面(完 成面)与上部 地面(完成面)之间 的垂 直距 离。5.2.2 特殊房 屋的 面积 计算 应按 下列规 定执 行:a)当房屋 内由 非规 则(倾 斜、弧形)等非 垂直 墙体构 成 时,按 层高 不小 于 2.20m 的部分 计算 面积;对不具 备条 件直 接测 量层 高时,可按 其室 内净 高不 小于 2.10m 的部 分计 算面 积;DB32/T 3695-2019 15 b)当房屋 墙体 向内 倾斜 时,按 其室内 净高 不小 于 2.10m 的部分 计算 面积;当房 屋墙 体向外 倾斜 时,按底板 外墙 垂直 面计 算面 积;c)坡屋顶、拱 形房 屋,按 层 高不小 于 2.20m 的部 分计 算面积;对 不具 备条 件直 接测量 层高 时,可按其室 内净 高不 小 于 2.10m 的部 分计 算面 积;见图3 图3 坡屋顶 净高 d)多排柱 的车 棚、货棚、站 台、加 油站、收费 站等,若 柱 为内倾 斜柱,应 以柱 离地 面不小 于 2.10m的部分 计算 面积;若 柱为 外倾斜 柱,应以 柱的 最底 端外边 缘计 算面 积。见 图4 图4 斜柱支 撑的 净高 5.2.3 阳台、空中 花园 等面 积计 算,应 符合 以下 规定:a)阳台与 平台(露 台)的区 分:1)有顶盖、平 台、围护 结构(设施)的,应 称为 阳台;因通 行需 要,仅一 侧无 围护的,不 影响围护 结构 的完 整,仍应 称为阳 台;见 图 5 DB32/T 3695-2019 16 图5 可通行 阳台 2)首层顶 盖垂 直投 影部 位,有二面 或二 面以 上无 围护 结构(设施)的,应 称平 台;见 图 6 图6 顶盖投 影内 围护 不全 3)退层、屋顶 中无 顶盖 或顶 盖投影 范围 内无 围护 结构(设施)时,应 称 为 露台。见 图7 图7 顶盖投 影内 无围 护 b)阳台进 深的 确定:见 图 8 1)阳台的 进深,一 般应 为房 屋 横向外 墙的 中心 线与 该外 墙对应 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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