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2167 2020 代替 DB13/2167-2015 水泥工业 大气污染 物超低排 放标准 2020-03-13 发布 2020-05-01 实施 发布 河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DB13/2167 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适 用范 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 求.3 5 污 染物 监测 要求.5 6 达 标判 定要 求.6 7 实 施与 监督.6 DB13/2167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代替DB13/2167-2015 水 泥工 业大 气污 染物 排放标 准。与DB13/2167-2015 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 下:修 改了 水泥 窑及 窑尾 余热利 用系 统颗 粒物、二 氧化硫、氮 氧化 物大 气污 染物排 放浓 度 限 值;修 改了 烘干 机、烘干 磨、煤 磨及 冷却 机颗 粒物、二氧 化硫、氮 氧化 物大 气污染 物排 放浓 度 限值,增 加了 氨的 排放 浓度 限值;增 加了 大气 污染 物达 标判定 要求。本标准 由河 北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北省 生态环 境工 程评 估中 心、河北正 润环 境科 技有 限公 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碧 琳、赵 文英、刘 冉、时 嘉 凯、魏 梓煊、杨 士超、任 钢、马 学军、王 春敏、曹鑫、王素 欣、朱浩。本标准 所代 替标 准的 历次 版本发 布情 况:DB13/2167-2015。本标准 由河 北省 人民 政府 于2020 年3 月4日 批准。DB13/2167 2020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 适用范 围 本标准 规定 了水 泥工 业企 业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污 染物 监测 要求、达 标判定 要求 及实 施 与监督。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水 泥工 业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管理,以 及水 泥工业 建设 项目 的 环境影响 评价、环 境保 护设 施设计、竣 工环 境保 护验 收、排 污许 可证 核发 及其 投产后 的大 气污 染物 排 放管理。利用水 泥窑 协同 处置 固体 废物,除执 行本 标准 外,还应执 行国 家和 河北 省相 应的污 染控 制标 准 的规定。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 本 适用 于 本文件。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GB 4915 水泥 工业 大气 污 染物排 放标 准 GB/T 14669 空 气质 量 氨的测 定 离子 选择 电极 法 GB/T 15432 环 境空 气 总悬浮 颗粒 物的 测定 重 量法 HJ/T 42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盐酸 萘乙二 胺分 光光 度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56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碘量 法 HJ 57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化 硫的 测定 定 电位 电解法 HJ/T 67 大气 固定 污染 源 氟化 物的 测定 离 子选 择电极 法 HJ 75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续监 测技 术规 范 HJ 76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 粒 物)排放 连续监 测系 统技 术要 求及 检测方 法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33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氨的 测定 纳 氏试 剂分 光 光度法 HJ 534 环 境空 气 氨的 测 定 次 氯酸 钠-水杨 酸分 光 光度法 HJ 54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汞的 测定 冷 原子 吸收 分 光光度 法(暂行)HJ 629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非分 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9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非分 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9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定电 位 电解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HJ 836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低浓 度颗 粒物 的测 定 重 量法 HJ 848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水 泥工 业 DB13/T 2352 煤场、料 场、渣场 扬尘 污染 控制 技术 规范 DB13/T 2376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颗粒 物的 测定 射 线法 DB13/2167 2020 2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 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水泥工 业 从事水 泥原 料矿 山开 采、水泥制 造、散装 水泥 转运 以及水 泥制 品生 产的 工业 部门。3.2 水泥窑 水泥熟 料煅 烧设 备。3.3 窑尾余 热利 用系 统 引入水 泥窑 窑尾 废气,利 用废气 余热 进行 物料 干燥、发电 等,并对 余热 利用 后的废 气进 行净 化 处理的系 统。3.4 烘干机、烘 干磨、煤 磨及 冷却机 烘干机 指各 种型 式物 料烘 干设备;烘 干磨 指物 料烘 干兼粉 磨设 备;煤磨 指各 种型式 煤粉 制备 设备;冷却机 指各 种类 型(筒式、篦式 等)冷却 熟料 设备。3.5 破碎机、磨 机、包装 机及 其他通 风生 产设 备 破碎机 指各 种破 碎块 粒状 物料设 备;磨机 指各 种物 料粉磨 设备 系统(不 包括 烘干磨 和煤 磨);包装机指 各种 型式 包装 水泥 设备(包括 水泥 散装 仓);其它 通风 生产 设备 指除 上述主 要生 产设 备以 外 的需要通 风的 生产 设备,其 中包括 物料 输送 设备、料 仓和各 种类 型储 库等。3.6 采用独 立热 源的 烘干 设备 无水泥 窑窑 头、窑尾 余热 可以利 用,需要 单独 设置 热风炉 等热 源,对物 料进 行烘干 的设 备。3.7 散装水 泥中 转站 散装水 泥集 散中 心,一般 为水运(海 运、河运)与 陆运中 转站。3.8 水泥制 品生 产 预拌混 凝土、砂 浆和 混凝 土预制 件的 生产,不 包括 水泥用 于施 工现 场搅 拌的 过程。3.9 标准状 态 DB13/2167 2020 3 温度为273.15 K,压 力为101325 Pa时 的状 态。本标 准规定 的大 气污 染物 浓度 均为标 准状 态下 的 质量浓度。3.10 最高允 许排 放浓 度 处理设 施后 排气 筒中 污染 物任何1 h 浓度 平均 值不 得 超过的 限值;或指 无处 理 设施排 气筒 中污 染物任何1 h浓 度平 均 值 不得 超 过的限 值。3.11 无组织 排放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主要 包括 作业场 所物 料堆 存、开放 式输送 扬尘,以 及 设备、管 线等 大气 污染 物泄 漏。3.12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监控点 的污 染物 浓度 在任 何1 h 的平 均值 不得 超过 的 限值。3.13 排气筒 高度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单位 为m。3.14 现有企 业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已通过 审批 的水 泥工 业企 业或生 产设 施。3.15 新建企 业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改、扩 建水 泥工 业建 设项目。4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排气筒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 4.1.1 新建企 业自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执行 表1 中规 定的 大气污 染物 最高 允许 排放 浓度;4.1.2 现有企 业 自2021 年10 月1 日起,执 行表1 中 规定 的大气 污染 物最 高允 许排 放浓度。DB13/2167 2020 4 表1 大气 污染 物最 高允 许 排放浓 度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以总 F 计)汞及其 化合物 氨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10-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10 30 100 3 0.05 8a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10 50b 150b-8c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1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 生产设备 10-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 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b: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 设备。c: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 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独 立热源烘干设备。4.2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2.1 水泥工 业企 业的 物料 处理、输送、装 卸过 程应 当封 闭,在 保障 生产 安全 的前 提下,储存 应符 合DB13/T 2352 相 关要 求,对块石、粘 湿物 料、浆料 以及车 船装 卸料 过程 可采 取其它 有效 抑尘 措施,控制颗粒 物无 组织 排放。4.2.2 粉状物 料的 投加、混 合、搅拌以 及包 装等 过程,应 采用密 闭设 备或 在密 闭空 间内操 作,废气 应排至废 气收 集处 理系 统;无法密 闭的,应 采取 局部 气体收 集措 施,废气 应排 至废气 收集 处理 系统。4.2.3 氨的卸 载、储存、输 送、投加等 过程 应密 闭,氨储 存区域 设置 氨气 泄漏 检测 设施。4.2.4 自标准 实施 之日 起,水泥 工业 企 业大 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应 符合 表 2 规 定。表 2 大 气污 染物 无组 织 排放限 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0.5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 h 浓度值的差值 厂界外 20m 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 氨a 1.0 监控点处 1 h 浓度平均值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 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4.3 废气收 集、处理 与排 放 4.3.1 产生大 气污 染物 的生 产工 艺和装 置应 设立 局部 或整 体气体 收集 系统 和净 化处 理装置,达 标排放。4.3.2 净化处 理装 置应 与其 对应 的生产 工艺 设备 同步 运转。应保证 在生 产工 艺设 备运 行波动 情况 下 净化处理 装置 仍能 正常 运转,实现 达标 排放。因 净化 处理装 置故 障造 成非 正常 排放,应停 止运 转对 应 的生产工 艺设 备,待检 修完 毕后共 同投 入使 用。4.3.3 除储库 底、地 坑及 物料 转 运点单 机除 尘设 施外,其 他排气 筒高 度应 不低 于 15m。排 气筒 高度 应高出本 体建(构)筑 物 3m 以上。水 泥窑 及窑 尾余 热 利用系 统排 气筒 周围 半 径200m 范围 内 有 建筑 物时,排气筒 高度 还应 高出 最高 建筑 物 3m 以上。DB13/2167 2020 5 4.4 周边环 境质 量监 控 在现有 企业 生产、建 设项 目竣工 环境 保护 验收 后的 生产过 程中,负 责监 管的 生态环 境主 管部 门 应对周围 居住、教 学、医疗 等用途 的敏 感区 域环 境质 量进行 监控。5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企业应 按照 有关 法律、HJ 819、环 境监测 管理、排污 许可证 等的 规定,建立 企 业监测 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 污染 物排 放状况 及其 对周 边环 境质 量的影 响开 展自 行监 测,保存原 始监 测记 录,并 公布监测 结果。5.1.2 新建企 业和 现有 企业 安装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控 设备 的要求,按有 关法 律和 污染 源自动 监控 管 理的 规定 执行。污 染物 排放 自动监 控设 备通 过验 收并 正常运 行的,应 按 照HJ 75 和 HJ 76 的要 求,定期对自动 监测 设备 进行 质控。5.1.3 企业应 按照 环境 监测 管理 规定和 技术 规范 的要 求,设计、建设、维 护永 久性 采样口、采 样测 试平台和 排污 口标 志。5.1.4 对企业 排放 废气 的采 样,应根据 监测 污染 物的 种类,在 规定 的污 染物 排放 监 控位置 进行,有废气处理 设施 的,应在 该设 施后监 测。5.2 排气筒 排放 监测 要求 5.2.1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采样 按 HJ/T 397、HJ 75 规定执 行,大气 污染 物无 组织排 放的 监 测按 HJ/T 55 规定 执行。5.2.2 对于排 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浓度的 监测 可采 用任 何连 续 1 h 的采 样获 得平 均值,或在 任 何 1 h 内以等时 间间 隔采 集 3 个以 上样品,计算 平均 值。对 于 间歇性 排放 且排 放时 间小 于 1 h,则应 在排 放时 段内实行 连续 监测,或 以等 时间间 隔采 集 3 个以 上样 品并计 平均 值。5.3 大气污 染物 浓度 测定 方法 标准 对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 度的 测定选 取表3中 所列 的方 法 标准。本 标准 实施 后国 家发 布的污 染物 监测 方法标准,如 适用 性满 足要 求,同 样适 用于 本标 准相 应污染 物的 测定。表3 大气 污染 物浓 度测 定方 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射线法a DB13/T 237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DB13/2167 2020 6 表3 大气 污染 物浓 度测 定方 法 标准(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6 氨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 电极法 GB/T 1466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 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a:国家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射线法后,DB13/T 2376 不再执行。6 达标判 定要 求 6.1 对于有 组织 排放,采 用手 工监测 或在 线监 测时,按 照监测 规范 要求 测得 的任 意 1 h 平均 浓度 值 超过本标 准规 定的 限值,判 定为超 标。6.2 各级生 态环 境主 管部 门在 对企业 进行 监督 性检 查时,可以将 现场 即时 采样 或检 测的结 果作 为 判 定排污行 为是 否符 合排 放标 准以及 实施 相关 环境 保护 管理措 施的 依据。6.3 正常工 况下,对于 水泥 窑 及窑尾 余 热 利用 系统 排气、采 用独 立热 源的 烘干 设 备排气,应同 时对 排气中氧 含量 进行 监测,实 测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 度应 按公式(1)换 算为 基准 氧 含量状 态下 的基 准排 放浓度,并 以此 作为 判定 排放 是否达 标的 依据。(1)式中:基 大气 污染 物基 准 氧含量 排放 浓度,mg/m3;O 基 干烟 气基 准氧 含 量,%。水泥 窑及 窑尾 余热 利用系 统排 气为10,采 用 独立热 源的 烘干 设备排气为8;O 实 实测 的干 烟气 氧 含量,%;实 实测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度,mg/m3。6.4 其他车 间或 生产 设施 排气 按实测 浓度 计算。6.5 国家对 达标 判定 另有 要求 的,从 其规 定。7 实施与 监督 7.1 本标准 由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监督实 施。7.2 本标准 中未 作规 定的 内容 和要求,按 现行 相应 标准 执行。国家 或地 方标 准排 放限值 要求 严于 本 标准的,执行 相应 标准 限值 要求。7.3 在任何 情况 下,水泥 工业 企业均 应遵 守本 标准 规定 的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证污染 防治 设施 正常 运行。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