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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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1956 2020 印刷工业 挥发性有 机物 排放 标准 2020-05-13 发布 2020-06-01 实施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1/1956 2020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4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 要求.2 5 监测 要求.4 6 实施 与监 督.5 DB41/1956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河 南省 生态 环境 厅 提出 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北 水 利水电 大学、河 南省 环境 监控中 心。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杨子 彦、汪 太鹏、贾 纤、刘玉 浩、杨 小丽、杨 俊杰、朱 艳青、程萌、彭 伟、苏彩丽、冯霄、应 一梅、房 晓红、郭毅 萍、宋志 鑫、杜鑫、李海 华、宋刚 福、刘秉涛、朱 灵峰、谷金河、邢昱、陈珂。本标准 由河 南省 人民 政府2020 年5 月13 日批 准。本标准 自2020 年6月1 日起 实施。DB41/1956 2020 1 印刷 工业 挥发性有 机物 排 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印 刷工 业企 业或生 产设 施挥 发性 有机 物 的排 放控 制要 求、监测 与监督 管理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印 刷企 业或生 产设 施的 挥发 性有 机物排 放管 理,以及 印刷 企 业建设 项目 的环 境 影响评价、环 境保 护设 施设 计、排污 许可 证核 发、竣工 环 境保护 验收 及其 投产 后的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 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4754 2017 国民 经 济行业 分类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和 气态 污染 物采样 方法 GB/T 16758 排 风罩 的分 类及技 术条 件 GB 37822 挥发 性有 机物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标准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 烃、甲 烷和 非甲 烷总 烃的 测定气 相色 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 谱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04 环 境空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 接进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644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脱 附/气 相色 谱-质 谱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采 样 气 袋法 HJ 73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 体吸附-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相色 谱-质谱 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HJ 1066 排污 许可 证申 请 与核发 技术 规范 印 刷工 业 WS/T 757 2016 局 部排 风设施 控制 风速 检测 与评 估技术 规范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 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令 第 28 号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 国 家环境 保护 总局 令第39号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 本 文件。3.1 印刷工 业 GB/T 4754 2017 中 规定 的 书、报刊 印刷(C2311)、本 册印制(C2312)、包装 装潢 及其他 印刷(C2319),以及从 事印 刷复 制及 印前 处理、制版,印 后加 工的 装订、表面 整饰 及包 装成 型等生 产活 动的 工业。DB41/1956 2020 2 3.2 挥发性 有机 物(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有关 规定确 定的 有机 化合 物。在表征VOCs 总体 排放 情况 时,根 据行 业特 征和 环境 管 理要求,可 采用 总挥 发性 有 机物(以TVOC 表 示)、非甲烷 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 污染 物控 制项 目。3.3 非甲烷 总烃(NMHC)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氢 火焰离 子化 检测 器有 响应 的除甲 烷外 的气 态有 机化 合物的 总和,以 碳 的 质量浓度 计。3.4 标准状 态 温度为273.15 K、压 力为101.325 kPa 时的 状态。本 标 准规定 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限 值均 以标 准状态下的 干气 体为 基准。3.5 排气筒 高度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3.6 最高允 许排 放浓 度 排气筒 中任 何1 h排 放污 染 物浓度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的 限值。3.7 最高允 许排 放速率 一定高 度的 排气 筒任 何1 h 排放污 染物 的质 量不 得超 过的限 值。3.8 无组织 排放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包括 开放 式作业 场所 逸散,以 及通 过缝隙、通 风口、敞 开门窗和 类似 开口(孔)的 排放等。3.9 企业边 界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的法 定边 界。若 难以 确定 法定 边界,则指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实际占 地边 界。3.10 现有企 业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已通过 审批 或备 案的 印刷 企业或 生产 设施。3.11 新建企 业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或 备案的 新建、改 建和 扩建 的印刷 工业 建 设 项 目。4 挥发性 有机 物 排 放控 制要 求 4.1 实施时 间 新建 企 业自2020 年6 月1日 起,现 有企业 自2020 年10 月1 日 起,按 本 标准 规定 执 行。4.2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2.1 企业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有组 织排放 按表 1 规 定执 行。DB41/1956 2020 3 表1 挥发性 有机 物有 组织 排放 限 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苯 0.5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甲苯 与二甲苯合计 8 0.5 非甲烷总烃 40 1.0 4.2.2 车间或 生产 设施 排气 中 NMHC 初 始排 放速 率2 kg/h 时,配置 的VOCs 处 理设 施 处理效 率不 应低于80%;采 用的 原辅 材料 符合国 家有 关 低 VOCs 含 量 产品规 定的 除外。4.2.3 排气筒 高度 应不 低 于 15 m(因安 全考 虑或 有特 殊工 艺要求 的除 外)。4.2.4 废气收 集处 理系 统应 与生 产工艺 设备 同步 运行。VOCs 废气 收集 处理 系统 发生 故障或 检修 时,对应的生 产工 艺设 备应 停止 运行,待检 修完 毕后 同步 投入使 用。4.2.5 当执行 不同 排放 控制 要求 的废气 合并 排气 筒排 放时,应在 废气 混合 前进 行监 测,并 执行 相应 的排放控 制要 求;若可 选择 的监控 位置 只能 对混 合后 的废气 进行 监测,则 应按 各排放 控制 要求 中 最 严 格 的规定执 行。4.3 企业边 界及 周边 排放 控制 要求 4.3.1 企业应 对排 放的 有毒 有害 大气污 染物 进行 管控,采 取有效 措施 防范 环境 风险。4.3.2 企业边 界任 何1 h 挥 发性 有机物 平均 浓度 按 表 2 规定 执行。表 2 企业 边界 挥发 性有 机物无 组织 排放 限值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mg/m3 苯 0.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0.4 4.4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4.1 VOCs 物料 储存、转 移和 输 送无组 织排 放控 制要 求 4.4.1.1 油 墨、润版 液、上光油、稀 释剂、清 洗剂、胶黏 剂等 含 VOCs 的物 料 应储存 于密 闭的 容器、包装袋或 储罐 中,存放 过VOCs 物 料或 含的VOCs 废物 的容器、包 装袋 或储 罐应 加盖、密封,保 持密 闭。4.4.1.2 盛装 VOCs 物料 的 容器、包 装袋 或储 罐应 存 放于密 闭空 间,在 物料 非 取用状 态时 应加 盖、密 封,保持密 闭。4.4.1.3 转 移或 输 送VOCs 物料时,应 采用 密闭 的容 器或管 道。4.4.2 工艺过 程VOCs 无组 织排 放 控制要 求 4.4.2.1 印 刷生 产过 程中 的调墨(胶)、涂布、印 刷、干 燥、覆膜、复 合、上光、清洗 等使 用 VOCs 物料的生 产过 程,应采 用密 闭设备 或在 密闭 空间 内操 作,废 气应 排 至 VOCs 废 气 收集处 理系 统或 处理 设施;无法密 闭的,应 采取 局部 气体收 集措 施,废气 应排 至VOCs 废 气收 集处 理系 统 或处理 设施。4.4.2.2 载有 VOCs 物料 的 设备及 其管 道在 检维 修、非正常 生产 时,应将 残存 物料退 净,并用 密闭 容器盛装,退料 过程 应排 气 至VOCs 废气 收集 系统。4.4.2.3 废 油墨、废 吸附 过滤材 料、废溶 剂、沾有 油墨或 溶剂 的棉 纱/抹布 等 废物应 放入 具有 标识 的密DB41/1956 2020 4 闭容器 内,按照 固体 废物 相关管 理规 定进 行处 置。4.4.2.4 企 业应 按 照HJ 1066 要 求建 立台 账,记录 含VOCs 的原 辅料 名称、VOCs 含量、使用 量、回收 量、废弃量、去 向以 及VOCs 含 量等信 息,台账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3 年。4.4.3 VOCs 无组 织排 放废 气收 集 处理系 统要 求 4.4.3.1 企 业应 考虑 印 刷 生产工 艺、操作 方式、废 气性质、处 理方 法等 因素,对 VOCs 废气 进行 分类 收集。4.4.3.2 废 气收 集系 统排 风罩(集气 罩)的设 置应 符合GB/T 16758 的 规定。采用外 部排 风罩 的,应按照GB/T 16758、WS/T 757 2016 规定 的方 法测 量控 制 风速,测量 点应 选取 在距 排 风罩开 口面 最远 的 VOCs 无组织 排放 位置,控 制风 速不应 低 于0.3 m/s,有 行业要 求的 按相 应规 定执 行。4.4.3.3 废 气收 集系 统的 输送管 道应 密闭,且 在负 压下进 行。4.4.4 企业厂 区 内VOCs 无 组织 排 放监控 要求 企业厂区内 VOCs 无 组织 排 放 按 表3 规定 执行。表3 企业 厂区 内VOCs 无 组织排 放限 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置 非甲烷总烃 6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a a 待国家便携式检测方法标准 发布后实施。4.4.5 企业其 他VOCs 无组 织排 放 控制要求 企业其 他VOCs 无 组织 排放 控制要 求应 符合GB 37822 的规定。5 监测要 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企业应 按照 有关 法律、环境监 测管 理办 法 和HJ 819、HJ 1066 等规 定,建 立企业 监测 制度,制订监 测方 案,对 VOCs 排 放状况 及其 对周 边环 境质 量的影 响开 展自 行监 测,保存原 始监 测记 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5.1.2 新建企 业和 现有 企业 安 装VOCs 排放 自动 监控 设备 的 要求,按有 关法 律和 污 染 物自动 监控 管理办法 等规 定执 行。5.1.3 企业应 按照 环境 监测 管理 规定和 技术 规范 的要 求,设计、建设、维 护永 久性 采样口、采 样测 试平台和 排污 口标 志。5.1.4 VOCs 的监 测应 在规 定的 监 控位置 进行,有 废气 处理 设施的 应在 处理 设施 后监 测。5.2 监测采 样与 分析 方法 5.2.1 排气筒 中VOCs 的监 测采 样 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32 的 规定 执行。5.2.2 企业边界 VOCs 的监 测采 样 按照HJ/T 55 的 规定 执行。DB41/1956 2020 5 5.2.3 对企业 厂区 内VOCs 无组 织 排放进 行监 控时,在 厂房 门窗或 通风 口、其他 开口(孔)等排 放口 外1 m,距离 地面1.5 m 以上 位置处 进行 监测。若 厂房 不完整(如 有顶 无围 墙),则在 操作 工位 下风 向 1 m,距离地 面1.5 m 以上 位置 处进行 监测。5.2.4 厂区内 NMHC 任何 1 h 平均 浓度的 监测 采 用HJ 604 规 定的方 法,以连 续 1 h 采样 获取平 均值,或在1 h 内以 等时 间间 隔采 集3 4 个 样品 计平 均值。厂区 内 NMHC 任 意一 次浓 度 值的监 测,按便 携式 监测仪器相 关规 定执 行。5.2.5 VOCs 的分 析测 定采用 表4 中所列 的方 法标 准。表4 VOCs 分析 测定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 标准编号 1 苯 甲苯 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2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 谱法 HJ 584 3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5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6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38 7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5.2.6 本标准 实施 后国 家发 布的 污染物 监测 方法 标准,如 适应性 满足 要求,同 样适 用于本 标准 相应 污染物的 测定。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监督实 施。6.2 企业是 实施 排放 标准 的责 任主 体,应 采取 必要 措施,达到 本标 准规 定 的VOCs 排放控 制要 求。6.3 对于企 业VOCs 的排 放,按 照监测 规范 要求 测得 的任 意 1 h 平均 浓度 值或 任意 一 次浓度 值超 过本 标准规定 的限 值,判定 为超 标。6.4 本标准 中未作 规定 的内容 和要求,按国 家或 地方相 关标准 执行。国家 或地方 标准严 于本标 准 时 执行国家 或地 方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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