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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 80.30 C 51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1641.12017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 ng administrative lice 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 Part 1:General Rules 2017-12-30 发布 2018-01-3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45/T 1 64 1.1 20 17 I 前 言 DB 45/T 1 64 1 20 17卫 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分为三十一个部分:第 1 部分:总则;第 2 部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第 3 部分: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第 4 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第 5 部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第 6 部分: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除外);第 7 部分: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第 8 部分: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第 9 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第 1 0 部分: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第 1 1 部分:医师资格准入;第 1 2 部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第 1 3 部分:医师执业注册;第 1 4 部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第 1 5 部分:护士执业注册;第 1 6 部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第 1 7 部分:医疗广告审查;第 1 8 部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第 1 9 部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 2 0 部分: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第 2 1 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第 22 部分: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 技术服务机构认定;第 2 3 部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 2 4 部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第 2 5 部分: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第 2 6 部分: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第 2 7 部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第 2 8 部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第 2 9 部分: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权限内);第 3 0 部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第 3 1 部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本部分为DB 4 5/T 16 41 2 01 7的第1部 分。本部分按照G B/T 1.12 0 09标准化 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B 45/T 1 64 1.1 20 17 II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夏宁、戴前富、周 晓露、孔令乾、黄雅婷。DB 45/T 1 64 1.1 20 17 1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第 1 部 分: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操作的术语和定义、项 目 名称、实 施主体、实施主体性质、承 办机构、办理地点和时间、咨询和监督电话、设定依据、实施对象、行使层级、权限划分、行使内容、通办范围、办结时限、实施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数量限制、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结果名称和结果样本、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自治区本级、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实 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 操作,亦可对申请人申请办理具体许可事项提供指导;国务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 其他行 政权力类型,如行政确认或其他行政权力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必要材料 Ne ce ss ar y mat er ia ls 决定行政许可事项必备的申请材料。2.2 非必要材料 Un ne ce ss ary ma te ri als 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相关信息起辅助证明作用的申请材料。2.3 共性材料 co m mon mat eri al s 申请人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办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时,原 已提供过的申请材料,在没有发生变化 的前提下再办理其他事宜时,可不重复提供的申请材料。2.4 个性材料 pe rs on al it y mat er ia ls 申请人准备的仅能用于办理单一事项,不具备重复使用、不宜再办理其他事项的申请材料。3 项目名称 3.1 主项名称 依照设定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 表述并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名称。自治区本级、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分 级实施审批的事项,均按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目录规定的项目名 称统一确定。DB 45/T 1 64 1.1 20 17 2 3.2 子项名称 依 照设定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 法律、法 规 对 实 施 许可 情形 的 表述,结 合 自治区人 民 政 府 行政权 力 运行 流 程 梳理再 造 相应文件 规定,设定子项 名称,同 一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 下 的子项,应便 于 管理、便 于实 施以 及 便 于 申请 人 办理,并实 现统 一规 范。4 实施主体 依 照设定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 法律、法 规 表述。实 施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 具 体部 门,应明 确 为 同级 卫生和计生行政部 门 或行政审批 局。实 施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主体的性质,应 为 法 定机 关 或 授 权机 关。5 承办机构 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 关应当 设立 具 体 承办 机构。6 办理时间和地点 自治区本 级、各 设区的 市 和 县(市、区)级 卫生和计生行政部 门纳 入 同级 政务服务 中心 或行政审批 局办理 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应当 规定 办理时间 和 地点。7 咨询和监督电话 自治区本 级、各 设区的 市 和 县(市、区)级 卫生和计生行政部 门 或行政审批 局应当 设立实 施 卫生计 生行政许可行为的 咨询 和监 督电话。8 设定和实施依据 8.1 设定依据 依 照设定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 法律、法 规,列明 设定 依据 和 条款。8.2 实施依据 一个行政许可事项 如果有多 个实 施依据需 要 表述 的,应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章、其他 规 范 性 文件顺 序(即 按照 法律 位 阶效力 从高 到低)表述。9 实施对象 依 照设定和实 施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 法律、法 规、规 章 或者规 范 性 文件,表述具 体的实 施对象。1 0 行使层级 列明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 属 于自治区、设区的 市、县(市、区)分 级管理 或单独 层级管理。DB 45/T 1 64 1.1 20 17 3 1 1 权限划分 依照设定和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自治区、设区的 市、县(市、区)分级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对分级管理的事项,明确审批权限的分界。1 2 行使内容 依照设定和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具体行政许可事 项准予许可的内容。1 3 通办范围 对已实施智能化、一体化办理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应明确通办范围。1 4 办结时限 14.1 依照设定和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确定法定审批时限。14.2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时限的,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审批时限为准。14.3 法定审批时限及承诺时限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限。14.4 应明确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办结时限及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应优于法定办结时限的 50%以上。1 5 实施条件 依照设定和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列明具体申请条件,并在法定范围内予以简化、诠释,但不增加实施条件。1 6 申请材料 1 6.1 材料明细 依照设定和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申请材料,并在 法定范围内予以简化和整合,同时提供空白表格、示范文本和说明。1 6.2 材料属性 按照要求,明确材料的必要性和非必要性,明确共性材料和个性材料。1 6.3 材料准备要点 明确申请材料设定依据、材料类型(原件或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材料来源渠道划分为申请人自行填写、行政机关获得、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和第三方提供。DB 45/T 1 64 1.1 20 17 4 1 7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对 涉及 依法需 要 听 证、招 标、拍卖、检验、检测、检 疫、鉴 定和 专家 评审或 现 场 踏勘 的卫生计生行 政许可事项,应列明具 体实 施依据 和 条款。1 8 审查细则 1 8.1 审查内容 具 体 承办 审查工作的行政审批机 关应对申请 人提供的 申请 材料 进 行实质审查,并 将 审查结 果 按照 具 体事项设定的 办理流 程 逐级上 报。1 8.2 纸质审查 对申请 人提 交 的 申请 材料,应明确 审查内 容 和标准,并按照标准 进 行全 面、整 体、深 入、细致的审 查。1 8.3 网上审查 对申请 人 上 传的 申请 材料,应明确 审查内 容 和标准,并按照标准 进 行全 面、整 体、深 入、细致的审 查。1 8.4 现场踏勘 法律、法 规、规 章明确 规定审查 过 程 中需 要 现 场 勘 测、检查的,应明确现 场 踏勘 的内 容 和标准,并 按照标准 进 行 踏勘。1 8.5 专家评审 依 照设定和实 施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 法律、法 规、规 章 或者规 范 性 文件,明确 规定审查 过 程,需 要 专家 评审的,应明确 内 容 和标准,并按标准 进 行。18.6 公 示 依 照设定和实 施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 法律、法 规、规 章 或者规 范 性 文件,审 查 过 程 中,需 要 进 行公 示 的,应严 格按照公 示 的标准和 时 限,进 行公 示。1 8.7 数量限制 依 照设定和实 施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 法律、法 规、规 章 或者规 范 性 文件,审批结 果有数 量限制 的,应严 格执行 数 量规定。1 9 办理流程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 应使 用 统 一格 式 的事项 办理流 程 图,明确 事项的 办理流 程 环节 及 时 限。2 0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实 施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不存在 收 费环节。DB 45/T 1 64 1.1 20 17 5 2 1 办理形式 2 1.1 现场申请 应明确申请人在办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时,到自治区或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 或行政审批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 委托书。行政审批机关 出具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录A)。2 1.2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按 照 平台指引要求,将申 请材料传至该平台。21.3 补 正 21.3.1 通过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咨询通知)书(见附录 B)。21.3.2 通过网上申请 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一 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咨询通知)书。21.4 受 理 逐一列明每个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关键要素。行政审批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上,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并 出 具加盖行政审 批专用章的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b)必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 照“容缺受理”原则,申请 人向行政审批机关作出了补齐非 必要材料和守法经营、接受监管意思表示的书面承诺后,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通 用软件系统”或“广西壮 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上,先受理 行政许可 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c)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 出 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 章的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咨询通知)书。2 2 结果名称和结果样本 2 2.1 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机关依照设定和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履行办结手续,申 请人在 办理事项办结通知书(见附录 C)上签 名、标 注 身份证和当时时间后,由行政审 批 机关核发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相应证书,如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批件等;b)申请人在受理时只提交了必要材料的,经审查必要材料要件合格,按照“容缺受理”原则,待 申请人补齐非必要要件后,履行办结手续,申请人在 办理事项办结通知书 上签名、标 注 身 份证和当时时间后,由行政审批机关核发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相应证书,如执业证书、执业 许 可证、批件等;DB 45/T 1 64 1.1 20 17 6 c)网上 审批事项 申请 材料 齐 全、符合法 定 形式 的,应在网上 作出行政许可 决 定。申请 人 持纸 质材 料 到办理窗 口 取件 或按照 协议办理 物 流送达,行政审批机 关现 场核验 纸 质材料 与电 子材料,核 验 无误后,核发行政许可 决 定,颁 发 相应 证书,如 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批 件 等;d)依法 作出 不予 行政许可的书 面决 定的,应当说明理 由,签 发 不予 行政许可 决 定书(见附录 D),并告 知申 请 人 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权利。2 2.2 结果公示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 果形成之日 起 二 十个工作 日 内 予以 公开,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 或 同级 行 政审批机 关 官 方网 站 应有专栏予以 公 示。以 资源共 享 为原则,向同级 及 上级 主 管 部 门 主动提供卫生计生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 果。2 3 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应 针 对申请 人 办理 事项的 常见问题,列明办理 的注 意 事项,以问 答 的 形式 体 现。2 4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2 4.1 廉政风险 应 针 对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 具 体实 施环节 制定防 控措 施,明确 风险 点数 量、工作程 序,定 义 风险 等 级,明确责任 人 廉 政 风险 点。2 4.2 追责情形 根据申请阶 段、受理阶 段、审 查 阶 段、决 定 阶 段、送达阶 段、事 后 监 管责任 和 法律法 规规 章 规定的 其他责任不同 的 环节,分 别列 清 具 体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 责任,以 及 各 个 环节 的 追责情形。2 5 撤销行政许可情形 根据申请 人、利害 关系 人的 请求 或者 依据 职权,对以下 行为实 施 撤销 行政许可,告 知申请 人并 签 发 撤销 行政许可证 件决 定书(见附录 E):a)对 行政机 关 工作人员 滥 用职权、玩忽 职 守 作出准 予 行政许可 决 定的;b)超越 法 定职权作出准 予 行政许可 决 定的;c)违反 法 定程 序 作出准 予 行政许可 决 定的;d)对不具备申请 资格或者 不符合法 定 条件 的 申请 人准 予 行政许可的;e)对 监 管 部 门依法 作出 吊销 行政许可证照 处 罚 等 情形 的;f)依法 可 以 撤销 行政许可的 其他情形。DB 45/T 1 64 1.1 20 17 7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X XX X 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XX XX 办理事项 受理通知书见表A.1。表A.1 X XX X 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XX XX 办理事项 受理通知书 办件名称:受理情况:受理时间:承诺时限:申请人/机构:联 系 人:联系电话:受理单位:受 理 人:受理窗口:窗口电话:投诉电话:查询网站:查询账号:查询密码:窗口单位签字:客户签字:备注:说明:(注:办结通知将以为前缀的短息号码通知您,希望您收到短信通知后,根据您对本次办理情况感受,用 0到100之间的数字回复此信息,对我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情况给出满意度评分,以便我们不断改进。您的评价信息将严格 保密,不对审批人员公开。)DB 45/T 1 64 1.1 20 17 8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X XX X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咨询通知)书 XX XX 行政许 可一 次 性告 知(咨询通知)书 见表 B.1。表B.1 X XX X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咨询通知)书 XX XX 行政许可 一次性告知(咨询通知)书 咨询事项:咨询时间:申请人/机构:咨 询 人:联系电话:受理单位:受 理 人:受理窗口:窗口电话:投诉电话:查询网站:查询账号:查询密码:窗口单位签字:客户签字:咨询内容:C DB 45/T 1 64 1.1 20 17 9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X XX X 办理事项办结通知书 XX XX 部门办 理事项办结通知书见表C.1。表C.1 X XX X 办理事项办结通知书 XX XX 办理事项 办结通知书 办结名称:办理情况:承诺时间:受理时间:办结时间:申请人/机构:联 系 人:联系电话:受理单位:受 理 人:受理窗口:窗口电话:投诉电话:查询网站:查询账号:查询密码:窗口单位签字:取件人签字:身份证号:取件时间:年 月 日 备注:DB 45/T 1 64 1.1 20 17 10 C D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 行政许可 决 定书 见表 D.1。表D.1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名称)第 条 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机关印章)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收到。接收人签字:(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DB 45/T 1 64 1.1 20 17 11 D E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表E.1。表E.1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 许决字 号 被许可人:年龄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行政许可事项:获得许可时间 经调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事实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本机关 年 月 日准许被许可人的 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 服,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6 0日内向 申请行 政复 议,或者自收 到本决定之 日起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撤销事由属 于行政许可机 关过错责任的,应加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其中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使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向本机关申请赔偿。)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印章)年 月 日 _ _ _ _ _ _ _ _ _ _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 DB45/T 1641.1 2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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