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DB3301/T 0286-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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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0 2 0.4 0B 6 2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0 2 8 6 2 0 1 92 0 1 9-0 7-1 5 发 布 2 0 1 9-0 8-1 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质 量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8 6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公 园 绿 地 养 护 管 理.25 道 路 绿 地 养 护 管 理.46 立 体 绿 化 养 护 管 理.57 花 坛、花 境 养 护 管 理.58 水 生 植 物 养 护 管 理.69 古 树 名 木 养 护 管 理.6参 考 文 献.7D B 3 3 0 1/T 0 2 8 6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进 行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园 林 文 物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园 林 绿 化 发 展 中 心。本 标 准 起 草 人:张 军、孙 晓 萍、钱 桦、陈 亮、袁 彰 欣、黄 开 战、王 福 章、倪 圣 武、崔 寅、吴 立 峰、龚 鹏 骁。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0 1/T 0 2 8 6 2 0 1 91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质 量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公 园 绿 地 养 护 管 理、道 路 绿 地 养 护 管 理、立 体 绿 化 养护 管 理、花 坛 与 花 境 养 护 管 理、水 生 植 物 养 护 管 理 以 及 古 树 名 木 养 护 管 理 等 质 量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建 设 和 养 护 的 城 市 绿 地。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标 准。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标 准。G B/T 1 9 5 3 5.2 城 市 绿 地 草 坪 建 植 与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第 2 部 分:城 市 绿 地 草 坪 管 理 技 术 规 程G B/T 5 1 1 6 8-2 0 1 6 城 市 古 树 名 木 养 护 和 复 壮 工 程 技 术 规 范N Y/T 1 2 7 6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总 则D B 3 3 0 1/T 0 2 2 3-2 0 1 8 垂 直 绿 化 种 植 及 养 护 技 术 规 范D B 3 3 0 1/T 0 2 2 4-2 0 1 8 高 架 桥 挂 箱 绿 化 种 植 与 养 护 技 术 规 范D B 3 3 0 1/T 0 2 7 5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资 源 利 用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公 园 绿 地向 公 众 开 放,以 游 憩 为 主 要 功 能,兼 具 生 态、景 观、文 教 和 应 急 避 险 等 功 能,有 一 定 游 憩 和 服 务 设 施的 绿 地。注:公 园绿 地一 般包 括综 合 公园、社 区公 园、专类 公园(动 物园、植物 园、历史 名园、遗 址公 园、游乐 公 园、儿童 公园、体 育健 身公 园、滨水 公园、纪 念性 公园、雕 塑公 园以 及位 于城 市建 设用 地内 的风 景名 胜公 园、城市 湿地 公园和森林公园)、游园等的绿地。C J J/T 8 5-2 0 1 7,表2.0.4-1 3.2道 路 绿 地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内 的 附 属 绿 地。包 括 行 道 树、分 车 绿 带、道 侧 绿 带、交 通 岛 绿 地 等。3.3行 道 树在 人 行 道 上、分 车 带 内、道 路 两 旁 沿 人 行 道 边 规 则 式 或 等 距 离 种 植 的,给 车 辆 和 行 人 遮 荫 并 构 成街 景 的 乔 木。3.4立 体 绿 化D B 3 3 0 1/T 0 2 8 6 2 0 1 92利 用 除 地 面 资 源 以 外 的 其 他 空 间 资 源 进 行 绿 化 的 方 式,包 括 高 架 立 交 桥 悬 垂 绿 化、屋 顶 绿 化 以 及垂 直 绿 化 等 形 式。3.5花 坛绿 地 中 精 细 配 置 花 卉 并 有 明 显 标 界 的 一 种 花 卉 布 置 形 式,用 来 点 缀 绿 地 或 庭 院。布 置 形 式 可 分 为规 则 式 花 坛、自 然 式 花 坛、立 体 花 坛、组 合 式 花 坛 等。3.6花 境绿 地 中 的 路 侧 或 在 草 坪、树 林、建 筑 物 等 边 缘 配 置 花 卉 的 一 种 布 置 形 式,以 耐 寒、花 期 长 的 球 宿根 花 卉 为 主,配 置 少 量 的 观 花 观 叶 灌 木、一 二 年 生 草 花 等,用 来 丰 富 绿 地 色 彩。布 置 形 式 以 自 然 式 带状 为 主。3.7水 生 植 物常 年 生 长 在 水 中 或 沼 泽 地 中 的 多 年 生 草 本 植 物。按 其 生 态 习 性 可 分 为 挺 水 植 物、浮 水 植 物、沉 水植 物 及 漂 浮 植 物 四 类。3.8古 树 名 木树 龄 在 一 百 年 以 上 的 树 木,珍 贵、稀 有 的 树 木,具 有 历 史、文 化、科 研 价 值 的 树 木 和 重 要 纪 念 意义 的 树 木 等。G B/T 5 1 1 6 8-2 0 1 6,术语 2.0.1 3.9存 活 率在 一 定 的 绿 地 面 积 内 存 活 株 数 占 原 来 总 株 数 的 百 分 比。4 公 园 绿 地 养 护 管 理4.1 植 物 养 护4.1.1 乔 木 养 护乔 木 生 长 势 良 好,树 冠 完 整 美 观,枝 干 健 壮,叶 片 大 小、颜 色 正 常;无 树 体 倾 斜 倒 伏、枯 枝 断 枝、非 正 常 黄 叶、焦 叶、卷 叶、落 叶;无 根 蘖 枝,及 时 抹 芽,主 干 及 一 级 枝 不 定 芽 不 超 过 1 5 c m。乔 木 修 剪 应 以 保 持 其 自 然 树 形 为 主;做 到 无 枯 枝、病 虫 枝、徒 长 枝、过 密 枝、伤 损 枝 等。4.1.2 灌 木 养 护灌 木 株 形 饱 满,冠 型 完 整,长 势 良 好,枝 壮 叶 健,叶 色 正 常;无 枯 枝 断 枝、病 虫 枝;无 残 花、枯 叶。花 灌 木 花 后 应 及 时 修 剪;色 块 灌 木 及 绿 篱 修 剪 平 整,无 残 缺 株;色 块 灌 木 之 间 界 限 分 明,层 次 明 显,线 条 清 晰 流 畅,窜 枝 不 宜 超 过 1 5 c m。4.1.3 地 被 植 物 养 护地 被 植 物 生 长 茂 盛,叶 片 健 壮,叶 色 正 常。覆 盖 率 不 低 于 9 5,无 杂 草,无 枯 枝 残 叶,无 死 株。4.1.4 草 坪 养 护4.1.4.1 草 坪 生 长 茂 盛,草 坪 边 缘 线 清 晰,平 整 无 坑 洼,无 斑 秃,无 病 虫 害,无 明 显 杂 草,无 枯 黄 现象。D B 3 3 0 1/T 0 2 8 6 2 0 1 934.1.4.2 草 坪 土 壤 低 于 园 路 或 侧 石。4.1.4.3 草 坪 应 及 时 修 剪、疏 草、打 孔。按 G B/T 1 9 5 3 5.2 执 行。4.1.5 草 本 花 卉 养 护按 设 计 栽 植,做 到 全 年 有 花,花 期 整 齐,图 案 美 观,景 观 良 好;花 卉 植 株 生 长 健 壮,株 行 距 适 宜;无 缺 株,无 倒 伏,无 枯 枝 残 花,无 杂 草,无 垃 圾。球、宿 根 植 物 应 控 制 高 度,无 倒 伏,生 长 期 无 空 秃。4.1.6 藤 本 植 物 养 护棚 架、假 山 及 垂 直 绿 化 的 藤 本 植 物 应 覆 盖 均 匀,不 缠 绕 其 他 乔、灌 木。4.2 存 活 率树 木 存 活 率 1 0 0%。无 死 株、残 桩,及 时 更 换 过 于 衰 弱 和 观 赏 性 差 的 植 株。4.3 施 肥合 理 施 肥,增 加 土 壤 肥 力,改 善 土 壤 理 化 性 状;冬 季 施 基 肥,生 长 季 节 施 追 肥,开 花 植 物 应 在 花前、花 后 施 肥。4.4 灌 溉 与 排 水应 根 据 生 长 季 节 的 天 气 情 况 和 植 物 种 类 适 当 浇 水,不 应 出 现 缺 水 造 成 的 萎 蔫 和 干 枯 现 象。汛 期 来临 时,及 时 做 好 排 涝,绿 地 内 积 水 不 应 超 过 2 4 小 时。4.5 病 虫 害 防 治4.5.1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科 学 防 治,依 法 治 理,促 进 健 康”的 植 保 原 则。病 虫 害 危 害 控 制 在 不 影 响景 观 效 果 的 范 围 之 内。4.5.2 乔 木 应 在 每 年 冬 季 进 行 一 次 树 干 刷 白,树 干 涂 白 剂 应 含 有 石 硫 合 剂,刷 白 高 度 宜 为 1.2 m。刷白 应 均 匀 细 致,树 皮 的 裂 隙 应 全 部 渗 透,无 蛀 干 性 害 虫 的 活 虫。4.5.3 安 全 使 用 农 药,应 选 用 高 效、低 毒、污 染 少 的 无 公 害 药 剂,不 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农 药,并按 N Y/T 1 2 7 6 相 关 要 求 执 行。4.5.4 冬 季 应 清 园,绿 地 内 无 枯 枝 落 叶。4.6 设 施 维 护4.6.1 绿 地 附 属 设 施 完 好、分 布 合 理、放 置 整 齐、保 持 清 洁。4.6.2 园 路、铺 装 地 坪 平 整,无 大 面 积 破 损、无 积 水、无 淤 泥。4.6.3 亭、廊 及 其 它 园 林 建(构)筑 物 应 保 持 完 好 并 定 期 检 查 其 安 全 性。4.6.4 金 属 构 件 设 施 无 明 显 锈 斑、油 漆 剥 落 现 象。4.6.5 供 水、供 电、排 水、喷 灌 等 管 网 设 施 使 用 正 常、维 护 良 好。4.6.6 指 示 牌、警 示 牌、禁 令 牌、宣 传 牌 等 公 共 信 息 标 志 牌 放 置 合 理,醒 目、完 整、规 范。4.6.7 树 木 支 撑 规 范 完 好,不 影 响 树 木 正 常 生 长,不 伤 害 树 体。4.7 公 园 绿 地 卫 生4.7.1 绿 地 整 洁,地 面 卫 生,无 垃 圾 杂 物,墙 面 无 涂 刻、无 招 贴,建 筑 物 上 无 蜘 蛛 网、无 积 尘。4.7.2 绿 地 内 水 体 透 明 度 应 大 于 5 0 c m,无 漂 浮 杂 物,无 杂 草,无 异 味。D B 3 3 0 1/T 0 2 8 6 2 0 1 944.7.3 垃 圾 日 产 日 清,无 卫 生 死 角。4.7.4 厕 所 冲 洗 设 施 完 整,无 积 垢,无 明 显 异 味。4.7.5 园 林 废 弃 物 按 照 标 准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并 按 D B 3 3 0 1/T 0 2 7 5 相 关 要 求 执 行。4.8 公 园 绿 地 管 理4.8.1 无 违 章 占 绿,无 违 法 建 设。4.8.2 建 立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台 帐。4.9 防 灾 应 急 管 理做 好 防 台、防 雪、防 旱、防 涝、防 寒 等 工 作 的 应 急 预 案 和 物 资 准 备,在 灾 害 性 天 气 来 临 前 对 危 树及 时 采 取 修 枝、加 固 或 清 除 等 措 施。对 易 受 冻 害、雪 压 的 植 物,冬 季 应 做 好 包 扎、修 剪、支 撑 等 防 寒抗 雪 措 施。遇 灾 害 性 天 气 及 时 组 织 抗 灾 护 绿,尽 快 恢 复 绿 化 景 观。5 道 路 绿 地 养 护 管 理5.1 行 道 树5.1.1 植 株 树 冠 丰 满、完 整,骨 架 均 匀、树 干 挺 直,具 有 一 定 的 遮 荫 及 群 体 观 赏 效 果。补 植 树 品 种、规 格 与 原 有 树 种 保 持 一 致。5.1.2 树 木 支 撑 规 范、统 一、牢 固;无 断 桩、坏 桩,桩 位 扎 缚 规 范 化。5.1.3 树 干 无 钉 子、铁 丝、晾 晒 衣 物 等 其 它 杂 物。5.1.4 行 道 树 树 穴 规 格 和 形 式 不 得 影 响 树 木 生 长 和 树 体 安 全。树 穴 四 边 有 侧 石;有 平 整 盖 板、透 水 覆盖 物 或 地 被 植 物 等;泥 土 不 裸 露、不 溢 土;树 穴 无 杂 草、垃 圾 和 其 它 杂 物。5.1.5 行 道 树 主 干 分 枝 点 高 宜 为 3.5 m,保 持 自 然 树 冠,不 宜 作 过 度 修 剪。剪 口 截 面 直 径 大 于 5 c m 时,应 采 取 防 腐 处 理。及 时 抹 芽,主 干 及 一 级 枝 不 定 芽 不 超 过 1 5 c m。5.1.6 倾 斜 树 木 应 扶 正 并 加 固 支 撑。5.1.7 及 时 处 理 树 干 的 空 洞,防 腐、防 病 虫。5.1.8 建 立 行 道 树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台 帐,对 行 道 树 的 基 础 资 料、变 更 情 况 及 时 记 录。5.1.9 园 林 废 弃 物 按 照 标 准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并 按 D B 3 3 0 1/T 0 2 7 5 相 关 要 求 执 行。5.2 分 车 绿 带 及 道 侧 绿 带5.2.1 植 物 养 护,参 照 4.1 执 行。5.2.2 分 车 带 绿 篱 灌 木 应 合 理 控 制 高 度。5.2.3 绿 地 及 设 施 整 洁,无 垃 圾 杂 物,叶 面 无 陈 旧 性 积 尘,分 车 带 种 植 土 应 低 于 侧 石 面 3 c m 5 c m。5.3 存 活 率当 年 新 栽 植 物 成 活 率 达 9 8%以 上,行 道 树 保 存 率 及 道 路 绿 化 带 保 存 率 1 0 0%。5.4 施 肥参 照 4.3 执 行。5.5 灌 溉 与 排 水参 照 4.4 执 行。D B 3 3 0 1/T 0 2 8 6 2 0 1 955.6 病 虫 害 防 治参 照 4.5 执 行。5.7 道 路 绿 地 管 理参 照 4.8 执 行。5.8 防 灾 应 急 管 理5.8.1 做 好 道 路 绿 化 防 台、抗 涝、抗 旱、防 寒、抗 雪 等 抗 灾 应 急 预 案,合 理 进 行 抗 台、抗 雪 疏 枝 修 剪,对 危 树 应 加 固 支 撑。5.8.2 遇 雷、风、雨、雪 等 灾 害 性 天 气 及 时 抗 灾 护 绿。清 除 断 枝,扶 正 树 木,排 除 安 全 隐 患,疏 通 道路,尽 快 恢 复 绿 化 景 观。5.8.3 大 雪 天 气 应 及 时 清 除 枝 叶 积 雪。5.9 道 路 作 业 安 全5.9.1 养 护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着 有 反 光 条 的 工 作 服,做 好 安 全 围 护,做 到 文 明 安 全 作 业。5.9.2 上 树 修 剪 等 登 高 作 业 应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范,防 止 发 生 安 全 事 故。6 立 体 绿 化 养 护 管 理6.1 高 架 挂 箱 绿 化按 D B 3 3 0 1/T 0 2 2 4-2 0 1 8 第 6 章 执 行。6.2 垂 直 绿 化 养 护按 D B 3 3 0 1/T 0 2 2 3-2 0 1 8 第 5 章 执 行。7 花 坛、花 境 养 护 管 理7.1 花 坛 植 物7.1.1 花 坛 每 年 整 体 换 花 应 不 少 于 6 次,每 次 换 花 期 坛 面 裸 露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天。开 花 整 齐,观 赏 性强。7.1.2 花 坛 内 无 缺 株、倒 伏,无 枯 株、残 花。7.1.3 种 植 土 高 度 不 得 高 于 侧 石 或 花 钵 边 缘。7.1.4 应 及 时 清 除 杂 草 和 残 花 败 叶,并 施 足 基 肥,及 时 浇 水,无 脱 水、干 枯 现 象。7.1.5 病 虫 害 防 治,参 照 4.5 执 行。7.2 花 境 植 物7.2.1 球 根 花 卉 应 及 时 复 壮、更 新,宜 2 3 年 翻 种 一 次。7.2.2 木 本 花 卉 应 及 时 修 枝,不 宜 规 整 式 修 剪,易 倒 伏 的 高 杆 花 卉 应 立 支 柱 绑 扎;应 及 时 修 剪 残 花;球 宿 根 花 卉 冬 季 应 剪 除 地 上 枯 黄 部 分;观 赏 草 宜 在 春 季 发 芽 前 剪 除 地 上 枯 黄 部 分。7.2.3 应 及 时 清 除 杂 草 和 残 花 败 叶,并 施 足 基 肥,及 时 浇 水,无 脱 水、干 枯 现 象。7.2.4 病 虫 害 防 治,参 照 4.5 执 行。D B 3 3 0 1/T 0 2 8 6 2 0 1 968 水 生 植 物 养 护 管 理8.1 水 生 植 物 生 长 健 康,无 倒 伏,无 缺 株、死 株。8.2 控 制 水 生 植 物 的 生 长 范 围,超 出 范 围 的 植 株,应 在 水 面 以 下 随 时 割 除。漂 浮 植 物 应 采 取 隔 离 措 施。8.3 生 长 季 节 及 时 修 剪 整 理,无 枯 枝 败 叶 和 杂 草,无 残 花 衰 果。应 在 冬 季 枯 黄 后,及 时 清 除 枯 黄 部 分。8.4 病 虫 害 防 治,不 应 选 用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毒 害 的 农 药。8.5 可 在 水 生 植 物 栽 植 区 域 四 周 设 置 保 护 网,保 护 水 生 植 物 不 被 鱼 类 破 坏。保 护、隔 离 设 施 无 破 损,维 护 良 好。9 古 树 名 木 养 护 管 理9.1 古 树 名 木 养 护 按 G B/T 5 1 1 6 8-2 0 1 6 第 4 章 和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9.2 不 应 随 意 改 变 古 树 名 木 生 长 的 环 境 条 件,对 古 树 名 木 生 长 不 利 的 环 境 条 件 应 整 治 改 造。9.3 不 应 在 古 树 名 木 树 冠 垂 直 投 影 以 外 5 米 范 围 内 进 行 建 筑 施 工、挖 坑 取 土、采 石 取 砂、动 用 明 火、排 放 烟 气,堆 放 倾 倒 有 害 树 木 的 污 水 污 物 等。9.4 应 及 时 加 固 或 支 撑 倾 斜 的 古 树。支 撑 牢 固 美 观,支 撑 部 位 应 衬 垫 耐 腐 蚀 性 缓 冲 物,不 损 伤 树 皮,每 年 至 少 检 查 两 次,松 绑 一 次。9.5 不 应 在 树 干 上 刻、划、钉,不 应 缠 绕 绳 索 和 铁 丝。9.6 灌 溉 和 排 水,参 照 4.4 执 行。9.7 适 时 适 量 施 肥,生 长 健 康。9.8 古 树 名 木 的 修 剪 应 谨 慎,确 需 修 剪,应 先 制 定 修 剪 方 案,进 行 专 家 论 证,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及 时处 理 修 剪 伤 口,剪 口 截 面 直 径 大 于 3 c m 时 应 采 取 防 腐 处 理。9.9 对 有 纪 念 意 义 和 特 殊 观 赏 价 值 的 古 树 名 木,应 保 留 其 原 貌,对 枯 枝 采 取 防 腐 处 理。对 衰 老 古 树 应及 时 复 壮。9.1 0 病 虫 害 防 治,参 照 4.5 执 行。9.1 1 生 长 在 地 势 高、空 旷 处 以 及 高 大 突 出 等 易 受 雷 击 的 古 树,应 安 装 避 雷 装 置。9.1 2 对 生 长 不 均 衡 树 木 主 干 或 延 伸 较 长 的 枝 桠 应 设 立 支 柱,以 防 风 折。台 风 前 后 加 强 管 理,适 度 疏枝,加 固 支 撑,以 增 强 抵 御 台 风 的 能 力。9.1 3 古 树 名 木 的 劈 裂、折 断、腐 枝、疮 痂、溃 疡、孔 洞、剥 皮、干 枯 等 创 伤 应 及 时 处 理,并 消 毒、防 腐,防 止 树 洞 进 水。9.1 4 统 一 设 立 古 树 名 木 标 志,标 明 树 名、学 名、科 属、树 龄、地 点、权 属 和 管 理 养 护 责 任 单 位,建立 一 树 一 档 案,每 年 记 录 生 长 状 况、养 护 和 保 护 管 理 措 施、复 壮 方 案 及 实 施 情 况。9.1 5 对 有 历 史 背 景 和 具 有 纪 念 意 义 的 已 枯 死 的 古 树 名 木,应 立 碑 保 留。9.1 6 建 立 后 备 古 树 资 源 库,对 树 龄 大 于 5 0 周 年 的 大 树 应 作 为 古 树 名 木 后 备 资 源 纳 入 保 护 范 畴,保 护管 理 参 照 古 树 名 木 的 管 理。D B 3 3 0 1/T 0 2 8 6 2 0 1 97参 考 文 献 1 C J J/T 8 5-2 0 1 7 城 市 绿 地 分 类 标 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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