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DB54/T 0197-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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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 C S 0 3.0 8 0.9 9A 1 6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 B 5 4/T 0 1 9 7 2 0 2 0养 老 机 构 护 理 服 务 规 范2 0 2 0-0 7-21 发 布 2 0 2 0-0 8-1 9 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4/T 0 1 9 7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16 服 务 质 量 控 制.3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护 理 服 务 日 常 工 作 记 录.4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护 理 服 务 抽 查 记 录.5D B 5 4/T 0 1 9 7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拉 萨 市 民 政 局、山 南 市 民 政 局、中 国 标 准 化 研 究 院、西 藏 自治 区 标 准 化 研 究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文 武、白 玛 玉 珍、李 宏、刘 文 红、李 彦 鹏、次 仁 德 吉、达 娃 次 仁、王 志 强、张 莺、张 剑、李 坤 威、魏 利 伟、石 维 彬、扎 西 央 宗、贡 桑 卓 玛。D B 5 4/T 0 1 9 7 2 0 2 01养 老 机 构 护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疾 病 护 理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服 务 内 容 要 求 和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基 础 护 理 和 常 见 症 状 的 护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8 6 0 0-2 0 1 9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M Z/T 1 3 2 2 0 1 9 养 老 机 构 预 防 压 疮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护 理 服 务 n u r s i n g s e r v i c e通 过 护 理 干 预,为 住 院 老 年 人 提 供 连 续、综 合 的 健 康 及 医 疗 服 务 的 活 动。4 基 本 要 求4.1 提 供 老 年 护 理 服 务 的 人 员 应 有 护 士 或 养 老 护 理 员 担 任。养 老 护 理 员 应 在 护 士 指 导 下 担 任 老 年 人 护理 服 务 中 的 基 础 护 理 工 作。4.2 提 供 服 务 的 护 士 应 具 备 护 士 执 业 资 格,定 期 参 加 继 续 教 育,按 照 临 床 护 理 实 践 指 南 的 要 求 完成 护 理 技 术 操 作。4.3 护 士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应 掌 握 语 言 沟 通 技 巧。4.4 护 士 应 遵 医 嘱 做 到 操 作 前、操 作 中 和 操 作 后 查 对 老 年 人 信 息,用 药 时 核 对 床 号、姓 名、年 龄、药品、剂 量、浓 度、用 法、时 间、批 号、有 效 期,确 认 无 误 后 进 行 操 作,并 注 意 用 药 后 老 年 人 的 反 应,并做 好 记 录。5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5.1 护 理 评 估护 士 应 对 老 年 人 健 康 状 态、护 理 和 治 疗 效 果、各 种 风 险 因 素 及 病 情 进 行 评 估,以 便 及 时 发 现 问 题、调 整 服 务 内 容 及 范 围。D B 5 4/T 0 1 9 7 2 0 2 025.2 基 本 护 理5.2.1 护 士 应 遵 医 嘱,执 行 护 理 常 规 和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规 范。5.2.2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包 括,但 不 限 于:清 洁 与 舒 适 管 理;营 养 与 排 泄 护 理;身 体 活 动 管 理;常 见 症 状护 理;皮 肤、伤 口、造 口 护 理;气 道 护 理;引 流 护 理;常 用 监 测 技 术 与 身 体 评 估;急 救 技 术;常 用 标 本采 集;给 药 治 疗 与 护 理。5.3 预 防 并 发 症5.3.1 压 疮 预 防5.3.1.1 应 按 M Z/T 1 3 2-2 0 1 9 中 第 3 章 的 要 求 为 老 年 人 进 行 预 防 压 疮 服 务 的 评 估。5.3.1.2 应 检 查 老 年 人 皮 肤 是 否 干 燥、颜 色 有 无 改 变、有 无 破 损,尿 布、衣 被 等 是 否 干 燥 平 整。采 用应 按 M Z/T 1 3 2-2 0 1 9 中 第 4 章 的 预 防 方 法 进 行 预 防。5.3.1.3 交 接 班 时,应 一 同 检 查 压 疮 高 危 风 险 各 等 级 的 老 年 人,确 认 有 无 压 疮 发 生。5.3.2 感 染 预 防应 确 保 环 境 卫 生,空 气 清 新,定 期 消 毒、避 免 感 染 及 传 染 病 来 源 及 其 传 播,二 便 及 时 清 理;老 年 人个 人 物 品 及 卫 生 用 品 及 时 清 新 更 换、不 应 混 用,一 次 性 物 品 不 得 重 复 使 用。5.3.3 其 他 预 防久 坐 及 卧 床 老 年 人 注 意 下 肢 按 摩,翻 身 叩 背,防 止 静 脉 栓 塞 及 坠 集 性 肺 炎。5.4 安 全 防 护5.4.1 养 老 机 构 应 按 照 G B/T 3 8 6 0 0-2 0 1 9 第 5 章 的 要 求 对 老 年 人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评 估。5.4.2 养 老 机 构 应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必 要 的 设 施、设 备 及 用 具,包 括,但 不 限 于:床 档、防 护 垫、安全 标 识、安 全 扶 手、紧 急 呼 救 系 统 等。5.4.3 养 老 机 构 应 根 据 评 估 结 果,为 老 年 人 采 取 预 防 跌 倒、坠 床、烫 伤、压 疮、误 吸、窒 息、管 路 滑脱 等 安 全 保 护 措 施。使 用 保 护 性 约 前 应 告 知 家 属,并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5.4.4 护 士 应 按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使 用 安 全 设 施、设 备 和 用 具。5.4.5 养 老 护 理 员 使 用 约 束 物 品 前,应 得 到 医 师 或 护 士 的 书 面 认 可,并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5.4.6 安 全 防 护 应 以 预 防 为 主,定 期 对 老 年 人 进 行 安 全 教 育。5.5 健 康 指 导5.5.1 护 士 应 配 合 医 生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疗、护 理、康 复 等 方 面 咨 询,定 期 对 老 年 人 进 行 疾 病 相 关 知 识的 指 导。5.5.2 健 康 指 导 主 要 包 括:休 息 与 活 动 的 指 导;饮 食 与 排 泄 指 导;皮 肤 清 洁 与 衣 着 卫 生 的 指 导;老 年 慢 性 病 的 康 复 及 并 发 症 预 防;自 我 保 健 和 行 为 促 进。5.5.3 根 据 老 年 人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健 康 教 育 计 划 并 落 实 措 施 有 详 细 记 录。5.6 心 理 护 理D B 5 4/T 0 1 9 7 2 0 2 035.6.1 护 士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的 需 求,配 合 心 理 咨 询 人 员 提 供 心 理 咨 询、疏 导 服 务,应 保 护 老 年 人 隐 私。5.6.2 心 理 护 理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收 集 心 理 社 会 资 料;护 患 沟 通;情 绪 调 节;尊 重 老 年 人 权 利;老 年 人 心 理 卫 生 教 育;老 年 人 心 理 卫 生 评 估;实 施 老 年 人 心 理 护 理 干 预 措 施。5.7 安 宁 护 理5.7.1 安 宁 护 理 应 包 括:疼 痛 及 其 他 症 状 的 护 理、舒 适 照 护、配 合 社 工 进 行 心 理 精 神 及 社 会 支 持。5.7.2 护 士 应 安 抚 老 年 人 情 绪,动 作 轻 柔 的 抚 触 老 年 人,以 减 轻 其 孤 寂 恐 怖 心 理,减 轻 老 年 人 痛 苦,必 要 时 遵 医 嘱 用 药。5.8 慢 病 管 理护 士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情 况,制 定 服 务 计 划、实 施 维 持 性 治 疗、观 察 老 年 人 症 状 变 化、定 期 检 测、生 活 方 式 干 预、健 康 教 育、落 实 护 理 措 施、做 好 记 录。5.9 康 复 护 理5.9.1 护 士 应 传 授 老 年 期 自 我 护 理 技 术、老 年 病 并 发 症 康 复 预 防、指 导 如 何 使 用 康 复 治 疗 技 术。5.9.2 康 复 护 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语 言 功 能 训 练;关 节 活 动 范 围 训 练;排 泄 功 能 训 练;腿 部 站 立、行 走 功 能 训 练:协 助 专 业 康 复 训 练。5.1 0 常 见 病 症 护 理5.1 0.1 常 见 症 状 包 括:发 热、咳 嗽、心 悸、恶 心 或 呕 吐、腹 痛、腹 泻、头 痛 等。5.1 0.2 常 见 疾 病 包 括:高 血 压、冠 心 病、糖 尿 病、骨 性 关 节 病 等。5.1 0.3 护 士 应 对 老 年 人 常 见 病 症 进 行 观 察,根 据 病 情 变 化,按 照 医 嘱 或 按 照 临 床 护 理 实 践 指 南 要求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护 理。5.1 0.4 护 士 应 观 察、记 录 老 年 人 意 识 状 态、心 理 状 态,以 及 与 其 疾 病 相 关 的 临 床 症 状 及 表 现。5.1 0.5 护 士 应 观 察 老 年 人 进 食 饮 水 情 况,呕 吐、排 泄 物 颜 色、性 状 及 量,二 便 情 况 等。5.1 0.6 护 士 应 每 日 测 量 老 年 人 生 命 体 征,包 括 心 率、血 压、体 温、脉 搏。6 服 务 质 量 控 制养 老 机 构 应 设 置 服 务 质 量 的 检 查 部 门,制 定 服 务 质 量 检 查 方 案、程 序 和 要 求,配 备 专 兼 职 的 服 务 质量 检 查 人 员,对 护 理 服 务 现 场 和 护 理 服 务 日 常 工 作 记 录(参 见 附 录 A)进 行 检 查 或 抽 查,护 理 服务 抽 查 记 录(参 见 附 录 B),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措 施,并 再 次 检 查。D B 5 4/T 0 1 9 7 2 0 2 04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护 理 服 务 日 常 工 作 记 录A.1 护 理 服 务 日 常 工 作 记 录护 理 服 务 日 常 工 作 记 录 见 表 A.1。表 A.1 护 理 服 务 日 常 工 作 记 录日期 房号 姓名 症状 护理措施 护士D B 5 4/T 0 1 9 7 2 0 2 05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护 理 服 务 抽 查 记 录B.1 护 理 服 务 抽 查 记 录护 理 服 务 抽 查 记 录 见 表 B.1。表 B.1 护 理 服 务 抽 查 记 录日期:抽查人:抽查对象:抽查区域:抽查情况整改情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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