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DB34/T 3522-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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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5222019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Manage specification of the ageds own medicine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2-25发布 2020-01-25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522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合肥九久夕阳红新海护理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合肥九久夕阳红新海护理院有限公司、合肥市民政局、安徽九久夕阳红医养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九久夕阳红护理院有限公司、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文倬、谢琼、曹晓红、杨善慧、郭迎春、冯德利、谢芬、刘璐。DB34/T 35222019 1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对于入住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的基本要求、内容、记录。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自带药品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应统一收取并保管入住老年人自带药品。3.2 应由依法经资格认定的医药学技术人员对自带药品进行管理。3.3 应按照 GB/T 35796-2017 中 5.6.2.5的要求和相关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服药管理协议。4 内容与方法 4.1 药品收取 4.1.1 应指定药品收取人员。4.1.2 应根据医嘱或处方收取老年人自带药品,检查药品包装完整有效期等。4.1.3 应详细询问送养人服药老年人基本信息和用药情况。4.1.4 单次收取的自带药品数量不宜过多。4.2 药品储存 4.2.1 应指定药品保管人员。4.2.2 应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4.2.3 应在护士站等场所配备符合临时存放药品条件的专柜及设施设备。4.2.4 应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药品。4.2.5 应将药柜或储存药品的的场所上锁,并妥善保管钥匙。4.2.6 应制定药品的保管、养护管理制度。4.2.7 应定期对储存药品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4.2.8 应在开封药瓶上标明开封日期。4.3 药品预备 DB34/T 35222019 2 4.3.1 应指定药品预备人员和药品复核人员。4.3.2 应严格按照处方或医嘱的要求进行药品的预备。4.3.3 应使用密闭且标注老年人基本信息的药杯或药盒。4.3.4 应按照 WS/T 313 的要求洗净双手并佩戴一次性手套。4.3.5 应查对以下药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老年人姓名;b)老年人床号;c)药品名称;d)药品使用剂量;e)药品使用时间;f)药品使用方法;g)药品有效期。4.4 药品派发 4.4.1 应指定药品派发人员。4.4.2 应在派发药品前按 4.3.5 的要求查对药品信息。4.4.3 应按药杯或药盒上标注的基本信息,依次派发药品。4.4.4 应派发至老年人床边或老人指定位置。4.5 药品服用 4.5.1 应监督或协助老年人按时服药。4.5.2 应在老年人服药前根据 4.3.5 中的要求查对药品信息。4.5.3 应在老年人服药后查看药杯或药盒内有无余药,必要时检查老年人口腔。4.5.4 应注意观察药物反应和药物疗效。4.6 药品复核 4.6.1 应由药品保管人员定期对老年人自带药品的收取记录、药品预备记录、药品派发记录、药品名称、药品剩余数量、药品有效期等进行复核。4.6.2 应提前 7 个日历日告知家属需补送的药品。4.7 药品处理 4.7.1 应在老年人离开机构时,将剩余的药品交由老年人或送养人。4.7.2 应按规定处理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药品。5 记录 5.1 药品收取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老年人姓名;b)老年人床号;c)药品名称;d)药品剂量;e)药品用量;f)药品用法;DB34/T 35222019 3 g)药品有效期;h)送药时间;i)收取人签字;j)家属签字。5.2 药品储存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药品储存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b)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情况。5.3 药品预备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老年人姓名;b)老年人床号;c)药品名称;d)药品用量;e)药品用法;f)药品预备时间;g)备药人及核药人签字。5.4 药品派发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老年人姓名;b)老年人床号;c)药品名称;d)药品用量;e)药品用法;f)派发时间;g)派发人签字。5.5 药品服用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老年人姓名;b)老年人床号;c)服药时间;d)服药地点;e)服药方法;f)服药剂量;g)服药反应;h)护理人员签字。5.6 药品复核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药品名称;b)药品已预备数量;c)药品已派发数量;d)药品剩余数量;e)药品有效期;f)复核结果;g)复核时间;h)复核人签字。5.7 药品处理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老年人姓名;DB34/T 35222019 4 b)离开机构时间;c)剩余药品名称;d)剩余药品数量;e)家属签字;f)处理结果。5.8 应按照 GB/T 35796 的要求对记录进行保管,时间不少于 5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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