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DB35/T 1875-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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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40.10 T 36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8752019 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of wireless power transfer system for pure electric vehicle in defined fields 2019-12-19发布 2020-03-19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5/T 18752019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2 3.1 术语和定义.2 3.2 缩略语.4 4 性能要求.4 4.1 一般要求.4 4.2 人机交互.6 4.3 异常保护.7 4.4 性能参数.8 4.5 防护安全.9 4.6 电气安全.10 4.7 环境适应性能.12 4.8 机械安全.13 4.9 电磁兼容性.13 4.10 电磁环境.16 5 试验方法.18 5.1 试验条件.18 5.2 兼容性试验.19 5.3 人机交互试验.19 5.4 异常保护试验.20 5.5 基本性能试验.20 5.6 防护安全试验.23 5.7 电气安全试验.23 5.8 环境适应试验.25 5.9 机械安全试验.26 5.10 电磁兼容性试验.26 5.11 电磁环境试验.2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无线充电系统设备兼容性台架试验.31 A.1 试验要求.31 A.2 试验设备.31 A.3 设备兼容性检验规程.31 A.4 台架试验结果评定.3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无线充电系统安全运行的特殊要求.33 DB35/T 18752019 II B.1 总体要求.33 B.2 文件.33 B.3 辅助功能要求.33 B.4 试验方法.3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试验报告及试验图表要求.36 C.1 系统效率测试.36 C.2 功率因数测试.38 C.3 电压纹波系数测试.40 C.4 谐波电流测试.41 C.5 电磁场测试.42 C.6 接触电流测试.43 参考文献.44 DB35/T 18752019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厦门新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新页科技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龙岩分院、致茂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厦门市戴尔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大学、厦门理工学院、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厦门威驰腾绿巴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威迪思汽车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桂江、李江、王一峰、桑林、王可、李如宝、姜宁浩、曾耀传、王旭标、许纲伦、张振洋、蔡跃华、魏国、左志平、韩锋钢、颜晓明、洪少阳、刘威、肖红千、李颖新、汪晨浩、梁涛、吴金镇、李芬。DB35/T 18752019 1 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场(厂)内车辆(以下简称电动场车)静态磁耦合无线充电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供电电源额定电压最大值为440 V(AC),输出额定电流最大值为63 A(DC)。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421.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概述和指南 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低温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B:高温 GB/T 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交变湿热(12 h12 h循环)GB/T 2423.1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8242013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 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725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1132003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的测量方法 GB/T 16178201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 16935.12008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GB/Z 17625.6 电磁兼容 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 GB/T 17626.2201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201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201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2017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8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1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4201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主电源每相电流大于16 A的设备的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DB35/T 18752019 2 GB/T 18487.2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 GB/T 195962017 电动汽车术语 TSG N000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1 纯电动场(厂)内车辆 pure electric vehicle in defined field 以车载动力蓄电池系统提供电能,由电动机驱动仅限于在企业作业场所、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机场、港口或码头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物流车、接驳车等。注:改写GB/T 161782011,定义3.1。3.1.2 无线电能传输 wireless power transfer 借助于空间无形软介质(如电场、磁场、微波等)实现将电能由电源端传递至用电设备的供电模式。注:无线电能传输也可称之为非接触电能传输。3.1.3 静态磁耦合无线充电 stationary magnetic field wireless power transfer 以磁场为介质,通过磁耦合方式从电源向电力负载进行无线电能传输的充电方式。注:电源和电力负载的物理位置为静止状态。3.1.4 原边设备 primary device 与副边设备耦合,将电能转化成交变电磁场并定向发射的装置。3.1.5 副边设备 secondary device 与原边设备耦合,接收交变电磁场并转化成电能的装置。3.1.6 非车载功率组件 off-board power components 将电网的电能转换成原边设备所需电能的功率变换单元。3.1.7 车载功率组件 on-board power components 安装在车辆上,将副边设备接收的电能通过功率变换器转变为直流电,供给纯电动场(厂)内车辆的功率变换单元。3.1.8 地面设备 off-board supply device 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系统的地面侧设备的统称。注:地面设备包括原边设备、非车载功率组件及通信单元等。3.1.9 车载设备 on-board supply device 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系统的车载侧设备的统称。注:车载设备包括副边设备、车载功率组件及通信单元等。DB35/T 18752019 3 3.1.10 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 wireless power transfer for pure electric vehicle 将交流电网(电源)通过静态磁耦合无线充电技术,调整为校准的电压/电流,为纯电动场(厂)内车辆车载动力蓄电池系统提供电能的过程。注: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也可为车载设备供电。3.1.11 无线充电控制管理系统 wireless charging control and management system 负责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系统的充电协调控制、运维监控管理、业务运营管理和系统管理等功能的系统。3.1.12 工作气隙 operational air gap 原边设备磁场发射线圈上表面与副边设备磁场接收线圈下表面之间的距离。3.1.13 机械气隙 mechanical air gap 原边设备上表面与副边设备下表面最短的间距。3.1.14 离地间隙 ground clearance 副边设备下表面与地面之间的距离。3.1.15 额定工作点 rated operating point 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系统以额定功率输出,原副边设备处于对齐状态,工作气隙为厂商设定或说明的唯一的值的工作状态。3.1.16 系统效率 system efficiency 从交流电源输入到纯电动场(厂)内车辆动力蓄电池系统的电能传输效率。3.1.17 工作频率 operating frequency 无线充电系统进行功率传输的频率范围。3.1.18 标称频率 nominal frequency 系统设计的工作频率。注:对于可调频率系统,当原边设备、副边设备对齐且所有部件都以设计参数稳定工作时,系统将工作于标称频率。3.1.19 自动充电 automatic charging 在充电过程中,无线充电系统依据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执行相应操作,完成充电过程。3.1.20 异物 foreign objects 位于原边设备和副边设备之间的任何物体。注:异物既不是纯电动场(厂)内车辆的一部分,也不是纯电动场(厂)内车辆无线充电位的一部分。DB35/T 18752019 4 3.1.21 前装 factory installed 纯电动场(厂)内车辆出厂前,加装无线充电系统车载设备并合理匹配,具备静态磁耦合无线充电功能的组装方式。3.1.22 后装 aftermarket installed 纯电动场(厂)内车辆出厂后,加装无线充电系统车载设备并合理匹配,具备静态磁耦合无线充电功能的改装方式。3.1.23 职业曝露 occupational exposure 个人因从事固定或指定的职业活动而受到的所有电磁场曝露。注:在接受适当的指示和培训的条件下,工作者已知且自愿经历电磁场的影响。3.1.24 公众曝露 public exposure 公众受到的所有电磁场曝露。注:公众曝露不包括职业曝露和医疗曝露。一般情况下,公众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曝露于电磁场。3.1.25 接触电流 touch current 当人体或动物接触一个或多个装置的或设备的可触及零部件时,流过他们身体的电流。GB/T 121132003,定义3.1 3.1.26 基本限值 basic restriction 针对可能引起有害健康影响的人体组织确定的限值。注:其严格符合所有已知生物物理相互作用机制,通常难以测量。只要不超出基本限值,就可确认不会发生已知的急性有害健康影响。3.1.27 参考水平 reference level 为方便实际曝露评估而引入的便于实际测量的物理量。注:参考水平用以确定曝露水平是否可能超出基本限值。超出参考水平不表示一定超出基本限值,但需确定是否符合基本限值。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CB:断路器(Circuit Breaker)CSU:地面通信控制单元(Communication Service Unit)IVU:车载通信控制单元(In-Vehicle Unit)WCCMS:无线充电控制管理系统(Wireless Charging Control and Management System)4 性能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系统架构 DB 35/T 1 8 7 5 2 0 1 95系统利用交变磁场为媒介,将电能从供电端传输并存储到车载动力蓄电池系统,如图1所示。供电端 电网 电动汽车ACDC电池车载电气设 备ab1 27 83 45 6无线电 能传输系统ACDC电池车载 电气设备ab1 27 83 49 6便携式无 线电能传输系统10101111121213图 1 静态磁耦合无线充电系统构成框图图1中各个序号代表的含义见表1。表 1 静态磁耦合无线充电系统各部分名称序号 名称1 非车载功率组件2 原边设备3 副边设备4 车载功率组件5 地面设备6 车载设备7 地面通信控制单元(CSU)8 车载通信控制单元(IVU)9 地面设备(便携式)10 CB 或者 RCD 或者 RCBO11 效率测试点 112 效率测试点 213 插头和插座a 无线电能传输b通 讯DB35/T 18752019 6 4.1.2 设备兼容性 地面设备与车载设备兼容应符合下列条件:a)输出功率等级相同;b)机械气隙相匹配;c)标称工作频率相同;d)电路拓扑结构兼容;e)通信方式相互兼容。4.1.3 安全要求 系统通信协议、通信网络、台架试验、辅助功能、设备安装等应符合下列要求:a)地面通信控制单元与车载通信控制单元之间应采用 WiFi 通信协议,频率宜为 2.412 GHz2.472 GHz,应采用无线通信交互信息并提供用户监控人机界面;b)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应最大程度的保证电动场车使用者以及周边环境安全;c)远程通信网络或者电信端口应符合 GB 4943.12011 第6 章的连接远程通信网络的要求;d)地面设备和车载设备应进行设备兼容性台架试验,试验要求及检验规程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e)系统安全运行辅助功能要求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f)车载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结合电动场车底盘空间和接收线圈具体尺寸确定并符合车辆安全规定;g)车载设备的前装或后装应符合 GB 7258、GB 7251.1、GB/T 161782011、TSG N0001 的规定。4.1.4 使用环境 使用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a)环境温度为-20 50(室外型)或-5 50(室内型),且 24 h 平均温度不应超过35;b)相对环境湿度为 5%95%;c)环境大气压为 86 kPa106 kPa;d)海拔高度小于 2 000 m。超出以上使用环境的,制造商应与客户协定操作方式。4.1.5 输入电源 4.1.5.1 输入电源 输入电源频率在(501)Hz内,系统应正常工作。注:正常工作是指系统的充电、通信、显示及各项保护功能正常,无功能丧失现象,下同。4.1.5.2 输入电压 额定输入电压值应为220 V(AC)或380 V(AC),在额定输入电压的15%内,系统应正常工作。4.2 人机交互 4.2.1 启动或停止 系统应具备启动或停止无线充电功能。系统启动前应自动检查地面设备和车载设备之间的兼容性,在符合兼容条件并通信交互的情况下,系统应通过人机交互界面或手机APP软件或自动唤醒等模式控制启动或停止从地面设备向车载设备的无线电能传输。DB35/T 18752019 7 4.2.2 界面显示 系统在工作过程中,显示下列信息或状态:a)应显示蓄电池电压、充电电压、充电电流、故障及报警信息;b)宜显示蓄电池电量、充电时间、通讯状态等信息;c)应显示运行状态指示:待机、充电、异常,当处于异常状态时,宜显示异常状态原因;d)在手动设定过程中应显示人工输入信息。4.2.3 异常急停 系统出现异常或紧急情况时,手动短按急停按钮,系统应立即同时切断供电端电源输入和直流输出,宜显示异常状态原因。4.2.4 安全联锁 系统充电状态与车辆行驶、有线充电与无线充电应为如下互锁关系:a)正在充电状态与电动场车行驶模式为互锁关系;b)电动场车具备有线充电和无线充电两种模式,有线充电与无线充电不同充电模式之间为互锁关系,同一时间仅允许单种充电模式充电,且不使用的充电系统可导电部件不应带电。4.2.5 自动充电 系统宜具备自动充电功能,电动场车进入停车位后,通过兼容性检测,应使处于待机状态的地面设备被唤醒,系统直接开启充电模式。4.3 异常保护 4.3.1 交流输入过压、欠压保护 地面设备的交流输入电压大于过压保护值或小于欠压保护值时,系统应自动切断外部供电及关闭输出并发出报警提示,不应有任何损坏。交流电压恢复到额定输入电压范围内,系统应正常工作。交流输入过压保护值和欠压保护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4.3.2 直流输出过压、欠压保护 车载设备的直流输出电压大于过压保护值或小于欠压保护值时,系统应自动切断外部供电及关闭输出并发出报警提示,不应有任何损坏。直流电压恢复到输出范围内,系统应正常工作。直流输出过压保护值和欠压保护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4.3.3 直流输出过流保护 车载设备的直流输出电流大于过流保护值时,系统应自动切断外部供电及关闭输出并发出报警提示,不应有任何损坏。故障排除后,系统通电应正常工作。4.3.4 短路保护 系统应具备短路保护功能,当输出端发生短路,应停止输出并发出报警提示,不应有任何损坏。故障排除后,系统通电应正常工作。DB35/T 18752019 8 4.3.5 过温保护 系统应具备过温保护功能,当内部温度达到过温保护值时,应降功率或停止输出并发出报警提示,不应有任何损坏。故障排除后,系统通电应正常工作。4.3.6 输出反接保护 车载设备输出端口回路未作结构防反处理时,直流输出端正负极与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反接时,通电后不应启动并发出报警提示,不应有任何损坏。故障排除后,系统通电应正常工作。4.4 性能参数 4.4.1 功率等级 系统的输出功率等级分类见表2。表2 输出功率等级分类 功率类别 WPT1 WPT2 WPT3 输出功率范围/kW P3.3 3.3P6.6 6.6P10 4.4.2 工作频率 无线充电系统的标称频率应为85.5 kHz,频率范围应为79 kHz90 kHz。4.4.3 机械气隙 原边设备与副边设备的机械气隙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机械气隙 类型 机械气隙/mm S 50+30-40 M 90+30-40 L 130+30-40 4.4.4 水平偏移范围 原边设备与副边设备的水平偏移范围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 水平偏移范围 方向 坐标轴 偏移距离/mm 行驶方向 X 75 行驶方向的横向 Y 100 4.4.5 离地间隙 副边设备的离地间隙应符合表5的要求。DB35/T 18752019 9 表5 离地间隙 类型 机械气隙/mm S 55105 M 95145 L 135185 4.4.6 系统效率 在额定工作点上,系统效率应不低于85%。系统以额定功率输出时,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所有允许偏移条件下,系统效率应不低于80%。4.4.7 输入功率因数 系统以额定功率输出时,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所有允许偏移条件下,系统输入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8。4.4.8 稳压精度 当交流电源电压在标称值15%范围内变化,输出电流在额定值的0%100%范围内变化时,工作气隙为标称气隙无偏移,并设置在恒压输出模式下运行,输出电压稳压精度不应超过1%。4.4.9 稳流精度 当交流电源电压在标称值15%范围内变化,输出电流在额定值的20%100%范围内变化时,工作气隙为标称气隙无偏移,并设置在恒流状态下运行,输出电流稳流精度不应超过1%。4.4.10 电压纹波系数 当交流电源电压在标称值15%范围内变化,输出电流在额定值的0%100%范围内变化时,工作气隙为标称气隙无偏移,并设置在恒压输出模式下运行,输出电压纹波蜂值系数不应超过3%,电压纹波有效值系数不应超过1%。4.5 防护安全 4.5.1 非车载功率组件防护等级 非车载功率组件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2082017中IP54(室外型)或IP32(室内型)的规定。4.5.2 原边设备防护等级 原边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2082017中IP67的规定。4.5.3 车载设备防护等级 车载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2082017中IP67的规定。DB35/T 18752019 10 4.6 电气安全 4.6.1 绝缘耐压强度 系统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工作电压应承受表6规定历时1 min的工频耐压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绝缘击穿和闪络现象。表6 绝缘耐压强度的试验电压等级 额定绝缘电压Ui/V 介电强度试验电压/kV Ui60 DC 1.4 kV/AC 1.0 kV 60Ui300 DC 2.8 kV/AC 2.0 kV 300Ui700 DC 3.5 kV/AC 2.5 kV 700Ui950 DC(2.8*Ui+1400)V/AC(2*Ui+1000)V 4.6.2 冲击耐压 系统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工作电压应承受表7所规定标准雷击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绝缘击穿和闪络现象。表7 冲击耐压的试验电压等级 额定绝缘电压Ui/V 冲击耐压试验电压/kV Ui60 1 60Ui300 2.5 300Ui700 6 700Ui950 6 4.6.3 绝缘电阻 在系统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00/V。绝缘电阻测试仪器的测试电压等级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 绝缘电阻测试仪器的电压等级 额定绝缘电压Ui/V 绝缘电阻测试仪器的电压等级/V Ui60 250 60Ui300 500 300Ui700 1 000 700Ui950 1 000 4.6.4 接触电阻 4.6.4.1 地面设备 地面设备保护连接导体接地连续性应符合下列要求:DB35/T 18752019 11 a)额定电流不大于 16 A 时,保护连接导体的阻值不超过 0.1,测试后保护连接导体不损坏;b)额定电流大于 16 A 时,保护连接导体的压降不超过 2.5 V,测试后保护连接导体不损坏。4.6.4.2 车载设备 车载设备等电位连续性应符合下列要求:a)额定电流不大于 16 A 时,任意两点之间的阻值不超过 0.1,测试后车载设备不损坏;b)额定电流大于 16 A 时,任意两点之间的压降不超过 2.5 V,测试后车载设备不损坏。4.6.5 接触电流 车载设备的交流端口任一交流相线和彼此相连的可触及金属部分之间的接触电流不应大于3.5 mA。4.6.6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4.6.6.1 地面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地面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 地面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绝缘电压Ui/V 电气间隙/mm 爬电距离/mm Ui60 3.0 3.0 60Ui300 5.0 6.0 300Ui700 8.0 10.0 700Ui950 14.0 20.0 当主电路与控制电路或辅助电路的额定绝缘电压不一致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分别按其额定值选取。具有不同额定值主电路或控制电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按最高额定绝缘电压选取。小母线、汇流排或不同级的裸露的带电导体之间,以及裸露的带电导体与未经绝缘的不带电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不小于12 mm,爬电距离不小于20 mm。4.6.6.2 车载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车载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10的规定。表10 车载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绝缘电压/V 额定电流63 A 交流 直流 电气间隙/mm 爬电距离/mm 60 75 2 3 60250 75300 3 4 250380 300450 4 6 380500 450600 6 10 500660 600700 6 12 660750 700800 10 14 7501 140 8001 200 14 20 作为装置组成部件的电器元件及单元,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表中所列电压和电流均为交流方均根值或直流值。DB35/T 18752019 12 4.6.7 部件温升 设定环境温度为20 25,输入额定电压,系统设置在额定负载状态下稳定运行,各发热部件的温度逐渐升至热稳定,内部各部件及各部位的极限温升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 内部各部件极限温升 内部测试点 极限温升/K 地面设备的内部环境 25 地面设备功率器件 70 地面设备电解电容 70 地面设备PCB 95 车载设备的内部环境 25 车载设备功率器件 70 车载设备电解电容 70 车载设备PCB 95 4.6.8 允许表面温度 可能触及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表12的规定。设备表面被偶然接触,宜设置警告标志,且设备指导书中应有适当的警告,允许设备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表12的规定。表12 设备表面最高温度 位置 金属表面/非金属表面/提拿或持握的把手或旋钮 55 65 接触但非提拿或持握的把手或旋钮 70 80 接触表面和用户维护时需要触及的表面 70 80 偶尔接触的表面 80 90 4.7 环境适应性能 4.7.1 低温工作 系统在-20(室外型)或-5(室内型)温度条件下,按5.8.1试验方法进行低温试验,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不应有任何损坏,系统通电后应正常工作。4.7.2 高温工作 系统在50 温度条件下,按5.8.2试验方法进行高温试验,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不应有任何损坏,系统通电后应正常工作。4.7.3 耐湿热性能 系统的耐湿热要求应符合供需双方合同约定。若无要求,应按5.8.3进行湿热试验。试验过程中及试验结束后,系统外观无明显变化,系统通电后应正常工作。DB35/T 18752019 13 4.7.4 耐盐雾性能 系统的耐盐雾要求应符合供需双方合同约定。若无要求,应按5.8.4进行盐雾试验。试验过程中及试验结束后,系统外观无明显变化,系统通电后应正常工作。4.7.5 噪声 输入电压为额定输入电压,以额定功率输出,周围环境噪声不大于40 dB的条件下,距系统水平位置1 m处,测得的噪声最大值不应大于65 dB(A)。4.8 机械安全 4.8.1 振动性能 车载设备在不工作状态下,按5.9.1试验方法进行振动试验。经振动试验后,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固件应无松脱现象,防护等级不受影响,系统通电后应正常工作,绝缘耐压应满足4.6.1的要求,绝缘电阻应4.6.3的要求。4.8.2 冲击性能 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在不工作状态下,按5.9.2试验方法进行冲击试验。经冲击试验后,不应因永久或暂时变形而使带电部分和外壳相接触,系统通电后应正常工作,绝缘耐压应满足4.6.1的要求,绝缘电阻应满足4.6.3的要求。4.8.3 碾压性能 原边设备在不工作状态下,按5.9.3试验方法进行车辆碾压试验,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a)原边设备不应因永久或暂时变形等缺陷导致原边设备不符合防护及安全要求;b)原边设备或电缆不应有严重的破裂、折损或者变形,功能及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c)如原边设备和非车载功率组件为一体化设计,直接对地面设备进行试验。4.9 电磁兼容性 4.9.1 一般要求 系统经抗扰度试验后,性能等级合格判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性能判据 A。系统在测试中和测试后按预期正常工作,无性能降低和功能丧失,达到制造商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或根据产品相关文件合理推定的性能要求。b)性能判据 B。系统在测试后按预期正常工作,测试中可有性能降低或功能丧失,测试结束后自行恢复,且测试前的工作状态不被改变,达到制造商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或根据产品相关文件合理推定的性能要求。c)性能判据 C。系统试验过程或试验后,可有性能降低或功能丧失,通过操作者干预可恢复正常工作状态。4.9.2 电磁抗扰度要求 4.9.2.1 静电放电抗扰度 地面设备应符合GB/T 17626.2201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要求,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性能判据B。DB35/T 18752019 14 4.9.2.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地面设备应符合GB/T 17626.32016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要求,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性能判据A。4.9.2.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地面设备应符合GB/T 17626.4201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4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要求,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性能判据B。4.9.2.4 浪涌抗扰度 地面设备应符合GB/T 17626.5200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浪涌抗扰度要求,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性能判据B。4.9.2.5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地面设备供电电源端口、输入/输出信号及控制端口应符合GB/T 17626.62017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要求,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性能判据A。4.9.2.6 工频磁场抗扰度 地面设备应符合GB/T 17626.82006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5级的工频磁场抗扰度要求,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性能判据A。4.9.2.7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地面设备供电电源端口应符合GB/T 17626.112008和GB/T 17626.342012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类的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的抗扰度要求,试验要求应符合表13的规定。表13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相电流 试验等级UT%持续时间 通过要求 40 10个周期 性能判据B I16 A 70 25个周期 性能判据B 80 250个周期 性能判据B I16 A 0 250个周期 性能判据C 4.9.3 电磁骚扰类要求 4.9.3.1 电源端口和 CPT端口骚扰限值 地面设备的交流输入端口的骚扰电压限值应符合GB 48242013第6章的规定,电源端子骚扰电压限值见表14。DB35/T 18752019 15 表14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限值 限值/dB(V)频段/MHz 准峰值 平均值 0.150.50 100 90 0.505.0 86 76 5.030.0 9073 随频率对数线性减小 8060 随频率对数线性减小 在过渡频率上采用较严格的限值。地面设备的交流CPT端口的骚扰电压限值应符合GB/T 18487.22017第8章的规定,地面设备CPT端口的骚扰电压限值见表15。表15 地面设备 CPT端口的骚扰电压限值 限值/dB(V)频段/MHz 准峰值 平均值 0.150.50 100 90 0.505.0 86 76 5.030.0 9073 8060 限值在一定频率范围内随频率的对数增加而线性下降。4.9.3.2 电磁辐射骚扰限值 地面设备的电磁辐射骚扰限值应符合GB 48242013中第6章的表18中的10 m测试距离的规定。4.9.3.3 谐波电流限值 地面设备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GB 17625.1和GB/Z 17625.6的规定,谐波电流限值见表16。表16 谐波电流限值 偶次谐波-相电流 谐波n 2 4 6 8n40-谐波电流允许值/A 1.08 0.43 0.30 0.238/n-奇次谐波 谐波n 3 5 7 9 11 13 15n39 I16 A 谐波电流允许值/A 2.30 1.14 0.77 0.40 0.33 0.21 0.1515/n 谐波n 偶次谐波-谐波电流允许值Im/I1/%8/n或0.6-奇次谐波 谐波n 3 5 7 9 11 13 15 17 谐波电流允许值Im/I1/%21.6 10.7 7.2 3.8 3.1 2.0 0.7 1.2 奇次谐波 谐波n 19 21 23 25 27 29 31 33 16 AI75 A 谐波电流允许值Im/I1/%1.1 0.6 0.9 0.8 0.6 0.7 0.7 0.6 I1=基波电流额定值;Im=谐波电流分量。DB35/T 18752019 16 4.10 电磁环境 4.10.1 保护区域 电磁环境四个保护区域定义如下,如图2所示:a)保护区域 1:无线充电系统操作运行区域,保证无线电能传输的正常工作,同时并不曝露给使用者,保护区域 1 为原边设备和副边设备的外形轮廓所构成的空间;b)保护区域 2:过渡区域,保护区域 2为介于保护区域 1 和保护区域 3 之间的区域;c)保护区域 3:电动场车的周围区域,即车辆停靠位置的前后左右;d)保护区域 4:电动场车的内部(车舱)。保护区域3又分为以下两部分:保护区域 3a:距离地面高度为 70 cm 以下的区域;保护区域 3b:距离地面高度为 70 cm 及以上的区域。图2 保护区域示意图 4.10.2 限值符合性要求 为控制电磁场所致公众曝露,人体曝露的电磁场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a)保护区域 1和保护区域 2:制造商宜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下列措施:1)控制主动或被动进入保护区域;2)在进入可能发生人体曝露的区域之前进行检测和关闭。b)保护区域 3、保护区域 4:电磁场符合 4.10.3.1 的限值要求,接触电流符合 4.10.3.2 的限值要求。4.10.3 电磁环境限值 4.10.3.1 电磁场限值 人体曝露的电磁场限值包括基本限值和参考水平,分别见表17和表18。DB35/T 18752019 17 表17 人体曝露电磁场基本限值 曝露特性 曝露特定部位 频率范围 内部电场强度(Ei)20 Hz25 Hz 0.05 V/m 25 Hz400 Hz(210-3 f)V/m 400 Hz3 kHz 0.8 V/m 头部中枢神经系统 3 kHz400 kHz(2.710-4 f)V/m 20 Hz3 kHz 0.8 V/m 职业曝露 其他头部和躯干所有组织 3 kHz400 kHz(2.710-4 f)V/m 20 Hz25 Hz 0.01 V/m 25 Hz1 kHz(410-4 f)V/m 1 kHz3 kHz 0.4 V/m 头部中枢神经系统 3 kHz400 kHz(1.3510-4 f)V/m 20 Hz3 kHz 0.4 V/m 公众曝露 其他头部和躯干所有组织 3 kHz400 kHz(1.3510-4 f)V/m 频率f的单位是Hz。所有值均为有效值。表18 人体曝露电磁场参考水平 曝露特性 频率范围 电场强度(E)磁感应强度(B)或磁场强度(H)20 Hz25 Hz(2104)V/m(2.5104/f)T或(2104/f)A/m 25 Hz300 Hz(5105/f)V/m(1103)T或(8102)A/m 300 Hz3 kHz(5105/f)V/m(3105/f)T或(2.4105/f)A/m 职业曝露 3 kHz400 kHz(1.7102)V/m(1102)T或80A/m 20 Hz25 Hz(5103)V/m(5103/f)T或(4103/f)A/m 25 Hz50 Hz(5103)V/m(2102)T或(1.6102)A/m 50 Hz400 Hz(2.5105/f)V/m(2102)T或(1.6102)A/m 400 Hz3 kHz(2.5105/f)V/m(8104/f)T或(6.4104/f)A/m 公众曝露 3 kHz400 kHz 83 V/m 27 T或21 A/m 频率f的单位是Hz。所有值均为有效值。4.10.3.2 接触电流限值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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