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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 0 2 0 0 1C C S B 0 05331德 宏 州 地 方 标 准D B 5 3 3 1/T 6 2 2 0 2 4家 庭 农 场 建 设 与 运 行 规 范(种 植 类)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o p e r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s o f F a m i l y F a r m s-P l a n t i n g C l a s s2 0 2 4-0 4-0 1 发 布 2 0 2 4-0 5-0 1 实 施德 宏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3 3 1/T 6 2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建 设 与 管 理.14.1 设 立 备 案.14.2 规 模 要 求.14.3 产 地 环 境.24.4 设 施 设 备.24.5 人 员 管 理.24.6 经 营 管 理.25 生 产 经 营.25.1 种 子 种 苗.25.2 作 物 栽 培.25.3 土 壤 培 肥.35.4 病 虫 草 鼠 害 防 治.35.4.1 农 药 采 购 与 储 存.35.4.2 农 药 使 用.35.5 收 获 及 收 后 处 理.35.6 废 弃 物 处 理.35.7 农 产 品 质 量.35.8 贮 存 运 输.35.9 包 装 盒 标 识.35.1 0 品 牌 与 营 销.45.1 1 生 产 档 案.4附 录 A(规 范 性)生 产 资 料 采 购 记 录 表.5附 录 B(规 范 性)田 间 农 事 记 录 表.6附 录 C(规 范 性)产 品 销 售 记 录 表.7D B 5 3 3 1/T 6 2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德 宏 州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德 宏 州 农 业 农 村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德 宏 州 农 村 合 作 经 济 经 营 管 理 站、瑞 丽 市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站。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曹 英、革 加 宽、高 金 晓、王 涛、李 伟 周、李 建 宁、沈 福 英、郑 永 明、余 秋 慧、龙 显 双、尚 海、杨 永 毅、杨 恩 春、王 新 礼、许 叁 文、瞿 生 志、台 令 凯、李 劲 松、许 晓 项、杨 荣 明、曾 俊强、张 学 周。D B 5 3 3 1/T 6 2 2 0 2 41家 庭 农 场 建 设 与 运 行 规 范(种 植 类)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家 庭 农 场(种 植 类)的 术 语、定 义、建 设 和 生 产 运 营 管 理 的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德 宏 傣 族 景 颇 族 自 治 州 行 政 区 域 内 家 庭 农 场(种 植 类)的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7 6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污 染 物 限 量G B 2 7 6 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G B 4 7 8 9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卫 生 微 生 物 学 检 验 总 则G B 5 0 8 4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G B 1 5 6 1 8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农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试 行)G B/T 8 3 2 1(所 有 部 分)农 药 合 理 使 用 准 则G B/T 4 0 1 9 8 家 庭 农 场 建 设 指 南N Y/T 4 9 6 肥 料 合 理 使 用 准 则 通 则N Y/T 1 2 7 6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总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建 设 与 管 理创 办 家 庭 农 场(种 植 类)应 满 足 规 定 的 条 件,并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备 案、登 记,取 得 资 质。4.1 设 立 备 案家 庭 农 场 施 行 名 录 管 理,新 创 办 的 家 庭 农 场(种 植 类)经 营 者 应 主 动 到 乡(镇、街 道)农 村 经 营 管理 部 门 备 案 登 记,乡(镇、街 道)及 时 将 农 场 信 息 纳 入“全 国 家 庭 农 场 名 录 系 统”管 理。需 要 取 得 市 场主 体 资 格 的 家 庭 农 场(种 植 类)由 经 营 者 向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设 立 登 记,取 得 市 场 主 体 资 格。4.2 规 模 要 求4.2.1 家 庭 农 场(种 植 类)经 营 土 地 应 相 对 集 中 连 片,有 规 范 的 土 地 承 包、流 转 合 同 或 承 包 经 营 权 证书,土 地 流 转 经 营 期 或 承 包 期 应 在 含 5 年 以 上,经 营 土 地 规 模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一 年 一 熟 制 地 区 露 地 种 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 达 到 6.6 7 h m2(1 0 0 亩)及 以 上;D B 5 3 3 1/T 6 2 2 0 2 42b)一 年 二 熟 及 以 上 地 区 露 地 种 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 达 到 3.3 3 h m2(5 0 亩)及 以 上;c)设 施 农 业 的 设 施 占 地 面 积 1 h m2(1 5 亩)及 以 上。4.2.2 从 事 特 色 种 植 的,经 营 土 地 面 积 可 适 当 放 宽,家 庭 农 场 年 产 值 宜 在 1 0 万 元 以 上,家 庭 人 均 可 支配 收 入 不 低 于 当 地 城 镇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4.3 产 地 环 境4.3.1 生 态 条 件 良 好,远 离 污 染 源。4.3.2 所 种 植 作 物 种 类 及 拟 采 用 的 栽 培 模 式 与 区 域 生 态 条 件 相 适 宜。4.3.3 环 境 质 量 应 符 合 G B 1 5 6 1 8 的 相 关 规 定。4.3.4 灌 溉 水 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0 8 4 的 相 关 规 定。4.4 设 施 设 备4.4.1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有 满 足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的 产 品 分 拣、分 装、晾 晒 等 初 级 加 工 场 所,以 及 相 应的 生 产 设 施 设 备,从 事 食 品 加 工 应 符 合 相 关 食 品 生 产 标 准,并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制 度。4.4.2 有 满 足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的 水、电、路 等 基 础 条 件。4.5 人 员 管 理4.5.1 以 家 庭 为 基 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主 要 依 靠 家 庭 成 员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并 取 得 收 入。4.5.2 鼓 励 家 庭 农 场(种 植 类)生 产 和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主 动 参 加 各 类 技 能 培 训,提 升 生 产 技 能 和 经 营 管理 水 平。4.5.3 家 庭 农 场(种 植 类)的 常 年 雇 工 数 量 不 超 过 家 庭 从 业 人 员 数 量;雇 佣 工 人 应 签 订 规 范 的 劳 务 合同,按 时 足 额 兑 现 劳 务 报 酬。4.6 经 营 管 理4.6.1 应 实 施 标 准 化 生 产,生 产 过 程 可 追 溯,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有 保 障。4.6.2 宜 制 定 家 庭 农 场(种 植 类)发 展 计 划,形 成 有 效 持 续 的 经 营 管 理 模 式,做 好 财 务 收 支 记 录、生产 经 营 台 账 等,真 实 反 映 农 场 生 产 经 营 状 况。4.6.3 宜 采 用 绿 色、环 保、循 环 型 的 生 产 模 式,在 新 技 术 应 用、经 营 模 式 等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的 示 范 性。4.6.4 鼓 励 引 进 新 品 种、新 技 术,机 械 化 水 平 和 专 业 化 程 度 应 高 于 当 地 一 般 农 户 水 平。4.6.5 鼓 励 不 断 加 强 规 范 化 管 理,积 极 申 报 创 建 各 级 示 范 家 庭 农 场,发 挥 示 范 引 领 作 用,带 动 更 多 农户 增 收。5 生 产 经 营5.1 种 子 种 苗5.1.1 应 选 择 通 过 国 家 或 省 级 审 定(登 记),在 本 地 区 正 式 推 广、具 有 较 强 抗 性 的 作 物 品 种。5.1.2 应 选 择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的 种 子 种 苗,并 索 取 合 格 证 明 和 票 据。5.1.3 种 子 种 苗 的 处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技 术 要 求,并 做 好 记 录。5.2 作 物 栽 培5.2.1 宜 采 用 先 进 的 生 产 技 术,实 施 标 准 化 管 理。D B 5 3 3 1/T 6 2 2 0 2 435.2.2 宜 建 立 合 理 的 耕 作 制 度,采 取 轮 作、间 套 种 等 栽 培 方 式。5.2.3 宜 根 据 当 地 情 况,采 用 节 水 灌 溉,水 肥 药 一 体 化 等 方 式。5.3 土 壤 培 肥5.3.1 宜 采 取 冬 季 休 耕,间 套 种 或 轮 作 绿 肥、豆 科 植 物,秸 秆 还 田,增 施 有 机 肥 等 方 式 培 肥 地 力。5.3.2 宜 根 据 作 物 生 长 需 求,采 取 科 学 施 肥,提 高 肥 料 利 用 率。5.3.3 商 品 肥 料 的 采 购、储 存 和 使 用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从 正 规 渠 道 采 购 质 量 合 格 的 肥 料,并 索 取 合 格 证 明 和 票 据。b)储 存 场 所 应 采 取 遮 盖 措 施,防 雨 防 潮,保 持 干 燥。c)使 用 符 合 N Y/T 4 9 6 标 准 的 相 关 规 定。5.4 病 虫 草 鼠 害 防 治应 按 照 G B/T 8 3 2 1 的 要 求,针 对 防 治 对 象,选 择 高 效、低 毒、低 残 留 农 药 种 类,不 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禁 限 的 农 药。5.4.1 农 药 采 购 与 储 存从 正 规 渠 道 购 买 质 量 合 格 的 农 药,并 索 取 合 格 证 明 和 票 据;按 照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储 存 在 专 门 场 所,避 免 人 畜 误 食。5.4.2 农 药 使 用按 照 G B/T 8 3 2 1 标 准,根 据 作 物 病 情 防 治 科 学、高 效、精 准 施 用 农 药。5.5 收 获 及 收 后 处 理5.5.1 应 根 据 作 物 成 熟 特 点 和 销 售 需 要 及 时 收 获;收 获 应 严 格 执 行 农 药 安 全 间 隔 期 的 规 定。5.5.2 农 产 品 收 获 后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初 步 处 理;收 获 机 械、采 后 处 理 器 具 及 场 所 等 应 保 证 清 洁,避 免 对农 产 品 造 成 污 染。5.6 废 弃 物 处 理应 设 立 废 弃 物 存 放 区,将 使 用 过 的 地 膜、农 药 和 肥 料 包 装 废 弃 物 等 集 中 分 类 存 放,按 规 定 处 置。5.7 农 产 品 质 量农 产 品 销 售 前 应 进 行 检 验,符 合 相 关 产 品 标 准 要 求 方 可 销 售。5.8 贮 存 运 输农 产 品 贮 存 库 房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保 持 干 燥、洁 净 卫 生,不 得 与 污 染 或 损 害 农 产 品 的 物 品 混 放;贮 存 期 间 如 需 使 用 保 鲜 剂、防 腐 剂,应 符 合 相 应 的 技 术 要 求;产 品 贮 存 过 程 中 应 定 期 检 查,预 防 霉 变、虫 蛀 和 鼠 害 等,发 现 异 常 应 及 时 处 理,并 做 好 记 录;农 产 品 运 输 工 具 应 保 持 清 洁,运 输 过 程 应 避 免 质 变。有 低 温 运 输 要 求 的 农 产 品,应 采 取 冷 链 运 输。5.9 包 装 盒 标 识D B 5 3 3 1/T 6 2 2 0 2 44包 装 材 料 应 符 合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标 准 要 求,包 装 过 程 应 防 止 农 产 品 损 伤 和 二 次 污 染。农 产 品 包 装 上 应标 明 产 品 名 称、产 地、生 产 日 期、家 庭 农 场 名 称 等 信 息。5.1 0 品 牌 与 营 销宜 明 确 产 品 定 位,与 关 联 经 营 主 体 建 立 联 营 合 作,品 牌 化 销 售;宜 与 市 场 客 户 签 订 长 期 稳 定 的 购 销合 同,并 通 过 电 子 商 务 拓 展 农 产 品 营 销 渠 道。5.1 1 生 产 档 案应 建 立 相 关 档 案 记 录,档 案 保 存 不 少 于 2 年(附 录 A、B、C)。D B 5 3 3 1/T 6 2 2 0 2 45A A附 录 A(规 范 性)生 产 资 料 采 购 记 录 表日期 产品名称 数量产品标准登记号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票据号D B 5 3 3 1/T 6 2 2 0 2 46B B附 录 B(规 范 性)田 间 农 事 记 录 表日期作物品种面积 作业内容农业投入品(肥、药等)备注名称 用量D B 5 3 3 1/T 6 2 2 0 2 47C C附 录 C(规 范 性)产 品 销 售 记 录 表日期 产品名称 生产产地 数量销售去向(市场、单位或个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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