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3部分:调解程序DB15/T 3236.3—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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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40 CCS A 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236.3 2023 知识产权 纠纷人民 调解规范 第3 部分:调解程 序 Specification for peoples med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part 3:mediation proces 2023-11-30 发布 2023-12-30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3236.3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是DB15/T 3236 知 识产权 纠纷 人民 调解 规范 的第3部 分。DB15/T 3236 已经 发布 了以 下部分:第1 部 分:人民 调解 机构;第2 部 分:人民 调解 员;第3 部 分:调解 程序。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市 场监督 管理 局(知识 产权 局)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内 蒙古 自治区 知识 产权 保护 中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李宁、卢娜、朱 启明、赵 奕涵、赵骁 蒙、丁子 辰、杜丹 东、陈 志伟。DB15/T 3236.3 2023 1 知识产权 纠纷人 民调解规 范 第3 部分:调解 程序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知 识产 权纠 纷人民 调解 的案 件受 理、调 解前的 准备、调 解实 施、调 解终结、案 件回 访、卷宗归 档等 调解 流程 要求。本文件 适用 于知 识产 权纠 纷人民 调解 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DB15/T 3236.1 知 识产 权 纠纷人 民调 解规 范 第1部 分:人 民调 解机 构 3 术语和 定义 DB15/T 3236.1 界定 的术 语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4 调解流 程 调解流 程的 示意 图见 图1。DB15/T 3236.3 2023 2 图1 调解流 程图 5 案件受 理 受理方 式 知识产 权纠 纷人 民调 解案 件受理 方式 包括 依申 请受 理和委 托受 理:a)依申请 受理:知识 产权 民 事纠纷 当事 人可 以通 过书 面形式 向人 民调 解机 构申 请调解,申请 人 填写知 识产 权纠 纷人 民调 解申请 书(参 见附 录 A.1);b)委托受 理:人 民调 解机 构 可以受 理有 关行 政机 关、司法部 门移 送委 托调 解的 知识产 权民 事纠 纷案件。受理条 件 受理条 件分 为以 下两 种:a)依申请 受理 的,一 方当 事 人提出 申请 有明 确 的 被申 请人且 被申 请人 同意 调解,双 方当 事人共同提出申 请的,需 具有 调解 合意;b)委托受 理的,纠 纷双 方当 事人均 同意 调解。DB15/T 3236.3 2023 3 调解案 件材 料的 接收 与审 查 根据纠 纷当 事人 申请 或者 受移送 委托 调解 的案 件,调解机 构应 接收 案件 材料,审查 是否 符合 本调 解机构的 受理 范围 和受 理条 件:a)若符合,予以 立案。人民 调解机 构出 具 接 收案 件 材料回 执(参 见附 录 A.2)与 知识 产 权纠纷人 民调 解受 理通 知书(参 见附 录 A.3);b)若不符 合,不予 立案 应及 时通知 申请 人或 委托 移送 方,并 填写 知 识产 权纠 纷 人民调 解不 予 受理通知 书(参 见附 录 A.4)。调解台 账登 记 调解机 构在 受理 案件 后,应及时 登记 调解 案件 基本 信息,制作 调解 台账 并及 时更新 信息。6 调解前 的准 备 安排人 民调 解员 调解机 构根 据调 解纠 纷的 需要,指定 一名 或者 数名 人民调 解员 进行 调解,也 可由当 事人 共同 选择 一名或者 数名 人民 调解 员进 行调解。调查核 实 人民调 解员 收到 调解 通 知 后,应 及时 向双 方当 事人 询问纠 纷的 有关 情况,了 解双方 当事 人的 调解 意愿。双 方当 事人 同意 调解 的,再 进一 步了 解调 解的 具体要 求和 理由,向 有关 方面调 查核 实。人民 调 解 员应该对 调查 的情 况进 行记 录。咨询专 家意 见 人民调 解员 调解 知识 产权 民事纠 纷时,对于 疑难、技 术类的 案件,可根 据需 要 请求调 解机 构邀 请 相应行业 领域 专家 出具 咨询 意见,专家 咨询 意见 可以 作为调 解的 参考 依据。邀请协 作调 解 对于复 杂、疑 难类 案件,调 解机构 与当 事人 协商 后,可邀请 相关 领域 的专 家或 是承办 受委 托调 解案件的行 政机 关、司法 机关 工作人 员与 人民 调解 员 协 作调解。拟定调 解方 案 人民调 解员 应在 了解 纠纷 事实的 基础 上,根据 相关 的法律、法 规、政策,确 定调解 重点,拟 定调 解方案。发出调 解通 知 人民调 解员 在调 查核 实并 拟定调 解方 案后,应 以书 面或者 口头 方式 向双 方当 事人发 出调 解通 知,包括调解 时间、调 解地 点、人民调 解员 姓 名 以及 其他 相关信 息。告知 当事 人调 解的性 质、原则、当 事 人 在调解活 动中 享有 的权 利和 承担的 义务 以及 调解 达成 协议的 效力 等事 项。7 实施调 解 调解原 则 DB15/T 3236.3 2023 4 开展调 解活 动应 遵循 以下 原则:a)在当事 人自 愿、平等 的基 础上进 行调 解;b)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国家 政策;c)尊重当 事人 的权 利,不应 因调解 而阻 碍当 事人 依法 通过仲 裁、行政、司 法等 途径维 护自 己的 权利。调解程 序 7.2.1 简易调 解 对于事 实清楚、情 节简单,双方 已经初 步达 成一致 的知识 产权民 事纠 纷案件,适用 调解简 易程 序,由人民 调解 员简 化调 解流 程,尽 快组 织双 方当 事人 达成调 解协 议。7.2.2 普通调 解 对于案 件事 实复 杂,双 方 的争议 需人 民调 解员 通过 调查、询 问等 方式 来进 行 调解的 案件,适用 调解普通程 序,由人 民调 解员 按照本 标准 中规 定的 调解 要求进 行调 解。说服疏 导 人民调 解员 应根 据当 事人 的特点 并结 合纠 纷的 具体 情况,采 取分 别谈 话、共 同 协商、专 家意 见咨 询协作调 解等 方式,开 展说 服 疏导工 作,并在 调解 过程 中 进行记 录,形成 人 民调 解 记 录(参 见附 录A.5)。达成调 解协 议 人民调 解员 应根 据纠 纷的 情况,讲 解法 律法 规,摆 事 实、讲道 理,帮 助当 事人 辨 明事实、分清 是非、明确责 任。应在 引导 当事 人平等 协商、互 谅互 让、自愿的 基础 上,适时 提出 公道、合理 和可 行的 纠 纷 解决方案,帮 助当 事人 自愿 达成调 解协 议。防止纠 纷激 化 人民调 解员 调解 知识 产权 民事纠 纷,发 现纠 纷可 能激 化的,应 采取 控制 调解 节奏、避免当 事人 接触、疏导当 事人 情绪 等方 法,适时改 变调 解方 式与 策略,防 止当 事人 采取 过激 行 为;对有 可能 引起 治安 案 件或者刑 事案 件的,应 及时 向当地 公安 机关 和其 他有 关部门 报告。终止调 解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调 解程序 终止:a)当事人 之间 达成 调解 协议;b)人民调 解员 认为 调解 已无 成功的 可能;c)一方当 事人 向人 民调 解员 提出终 止调 解程 序的 口头 或书面 申请;d)调解期 限届 满且 一方 当事 人不同 意延 期的;e)当事人 未达 成调 解协 议,但在调 解过 程中 书面 同意 通过其 他方 式来 解决 争议;f)人民调 解员 认为 其他 应当 终止调 解的 事由。调解期 限 知识产 权民 事纠 纷调 解一 般不超 过三 十日。如 果调 解案件 疑难 复杂,经 调解 机构负 责人 批准 或经 委 托调解 方同 意,可适 当延 长,但 最长 不应 超过 四十 五日。司法确 认 DB15/T 3236.3 2023 5 双方当 事人 认为 需要 司法 确认的,可 以自 调解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三十 日内 共同 向人民 法院 申请,由 人民法院 依法 作出 是否 确认 的决定。8 调解终 结 调解成 功达 成调 解协 议 8.1.1 调解协 议的 形式 调解协 议书 的形 式如 下:a)经调解 机构 调解 达成 调解 协议的,可制 作 人 民调 解协议 书(参 见附 录 A.6),内容 应符 合8.1.2 要求;b)调解协 议有 给付 内 容 且非 即时履 行的,一般 应制 作 人 民调 解协 议书(参 见附录 A.6),内容应符 合 8.1.2 要 求;c)当事人 认为 无需 制作 调解 协议书 的,可采 取口 头协 议形式,由 人民 调解 员填 写 人 民调 解口 头协议登 记表(参见 附录 A.7)。8.1.2 调解协 议的 内容 调解协 议书 应当 载明 的事 项包括:a)当事人 的基 本情 况;b)纠纷的 主要 事实、争 议的 事项;c)当事人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内 容,履 行的 方式、期 限。8.1.3 调解协 议的 生效 调解协 议书 自各 方当 事人 签名、盖 章,人 民调 解员 签 名并加 盖调 解机 构印 章之 日起生 效。调 解协 议书由当 事人 各执 一份,调 解机 构、委 托调 解方 各留 存一份。在 签 署 调解 协 议后,各方当 事 人 可以 向 法院 申 请司法 确 认 或共 同 申请 公 证机构 赋 予 调解 协 议强 制执行效 力。8.1.4 调解协 议的 效力 调解协 议的 效力 分为 以下 情况:a)同时满 足以 下要 件的,调 解协议 有效:1)当事人 具有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2)意思表 示真 实;3)不违反 法律 和行 政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4)不违背 公序 良俗。b)具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调 解协议 无效:1)损害国 家、集体 或者 社会 公共利 益;2)双方当 事人 恶意 串通,损 害他人 合法 权益;3)违反法 律或 行政 法规 的强 制性规 定;4)违背公 序良 俗。无效的 调解 协议 自始 没有 法律约 束力。调解 协议 部 分无效,不影 响其 他部 分 效力的,其他 部分 仍然 有效。DB15/T 3236.3 2023 6 8.1.5 调解协 议的 履行 依法达 成的 调解 协议 书具 有法律 约束 力,当事 人应 遵照诚 实信 用的 原则,自 觉、全 面、及时 履 行 调 解协议。8.1.6 不履行 调解 协议 的处 理 当事人 不履 行调 解协 议或 者达成 调解 协议 后反 悔的,调解 机构 按照 下列 情形 分别处 理:a)当事人 无正 当理 由不 履行 协议或 履行 不适 当的,应 督促其 履行;b)当事人 提 出 协议 内容 不当,或 者人 民调 解机 构发 现 协议内 容不 当的,应在 征 得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后,经 再次 调解 变更 原协 议内容;或 者 撤 销原 协议,达成 新的 调解 协议;c)对经督 促仍 不履 行人 民调 解协议 的,应 告知 当事 人 可以就 调解 协议 的履 行、变更或 撤销 向人 民法院起 诉;d)调 解 协议 属 有强 制执 行 效力 的 公证 债 权文 书,应 当告 知 当事 人 直接 向原 公 证机 构 申请 出 具 执行证书 后向 人民 法院 申请 强制执 行。调解未 成功 终结 调解 调解出 现除7.8 第一 项规 定 的终止 调解事 由的,终结 调解程 序,并 允许 双方当 事人如 有调解 需求,可再次 向调 解机 构申 请调 解。结案反 馈 案件调 解终 结后,人 民调 解员应 及时 向调 解机 构反 馈案件 材料 及调 解结 果,调解机 构将 相关 案件 材料反馈 给调 解申 请人 或调 解委托 方。9 案件回访 调解机 构应 对调 解协 议的 履行情 况适 时进 行回 访,并填写 人 民调 解回 访记 录(参 见附 录A.8)。10 卷宗归 档 调解卷 宗形 式 调解卷 宗档 案一 案一 卷,以纸质 卷宗 或者 电子 卷宗 形式存 在。调解卷 宗内 容 调解卷 宗档 案内 容包 括:a)卷宗封 面;b)卷内目 录;c)人民调 解申 请书 或案 件受 理登记 表;d)证据材 料;e)调解记 录;f)人民调 解协 议书;g)回访记 录;h)司法确 认有 关材 料;i)其他相 关材 料等。DB15/T 3236.3 2023 7 卷宗保 管期 限 调解卷 宗保 管期 限分 为短 期、长 期和 永久 三种,短 期保管 期限 为5 年,长期 保 管期限 为10 年。11 调解机 构评 价 评价形 式 由上一级 司 法行 政机 关、知识产 权管 理部 门对 所设 立的调 解机 构在 案件 结案 率、成 功率 等指 标进 行 综合性 评价,包 括定 期检 查、指 导、监督、调 查等 评定形 式。评价标 准 评价等 级分 优秀、合格、基 本合格 和不 合格 四个 等次,评分90 分以 上为 优秀、70 89分 为合 格、60 69分为 基本 合格,60 分以 下为不 合格。对连续 两年 考核 工作 不合 格的调 解机 构,予以 撤销。评价内 容 参见附 录B 调解 机构 评价 标准。评价应 用 评价结 果作 为调 解机 构评 先评优 的重 要依 据。DB15/T 3236.3 2023 8 A A 附录A(资料 性)人民调 解文 书格 式 A.1 知识产 权纠 纷人 民调 解申 请书 调解申 请人:(自然 人)姓名:性 别:年 龄:身份证 号码:地 址:单位:联 系方 式:地址:组织机 构代 码:法定代 表人 姓名:联 系方 式:身份证 号码:调解被 申请 人:(自然 人)姓名:性格:年龄:身份证 号码:地址:组织机 构代 码:法定代 表人 姓名:联系 方式:身份证 号码:纠纷基 本情 况陈 述及 申请 事项:现因申 请人 与被 申请 人发 生 纠纷,自 愿 申请知 识产 权纠 纷人 民调 解机构 进行 调解。调解 申请 人:年 月 日 DB15/T 3236.3 2023 9 A.2 接收案 件材 料回 执 接收案 件材 料回 执:年 月 日,知 识产权 纠纷 人民 调解 机构 收到贵 院/局/申 请人 移交/提交的 下列 材料:编 号 材料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数 量 备 注 1 2 3 4 5 6 7 联系人:联 系方式:xx 知识 产 权纠纷 人民 调解 机构(盖 章)年 月 日 DB15/T 3236.3 2023 10 A.3 知识产 权纠 纷人 民调 解受 理通知 书 知识产 权纠 纷人 民调 解受 理通知 书:你申请/委派/委 托调 解 一案 的申 请书/调解材 料已 收悉。经 审查,符合 受理 条件,本调解 机 构 决定 于 年 月 日立 案受 理。现将 有关事 项通 知如 下:一、在 调解 过程 中,当事 人必须 依法 行使 各项 权利,有权 行使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民 事诉 讼法 相 关的权利,同 时也 必须 遵守 调解过 程中 的秩 序,履行 调解中 的义 务。二、如需 委托 代理 人参 加 调解,应 向本 调解 机构 递 交有委 托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的授权 委托 书,授 权委托书须 记明 委托 事项 和权 限。三、请 携带 相关 材料 在 年 月 日到 本调 解 机构接 受调 解。xx 知识 产权 纠纷人 民调 解机 构(盖章)年 月 日 DB15/T 3236.3 2023 11 A.4 知识产 权纠 纷人 民调 解不 予受理 通知 书 知识产 权纠 纷人 民调 解不 予受理 通知 书:你申请/委派/委 托调 解 一 案的 申请 书/案件 材料 已收 悉。经审 查,因,不符合 中 国人 民共 和国 人民调 解法 第 三条/人 民调解 工作 若干 规定 第 二十二 第 规定,不 属于我机 构受 理范 围,故本 机构决 定不 予受 理。特此通 知 xx 知识 产权 纠纷 人民调 解机 构(盖章)年 月 日 DB15/T 3236.3 2023 12 A.5 人民调 解记 录 人民调 解记 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 解委 员会 已将 人民 调解的 相关 规定 告知 各方 当事人。调解记 录:调解结 果:1、调 解成 功;2、调 解不 成;3、有 待继 续调 解 当事人(签 名盖 章或 按指 印)当事人(签 名盖 章或 按指 印)人民调 解员(签 名)记录人(签 名)年 月 日 DB15/T 3236.3 2023 13 A.6 人民调 解协 议书 人民调 解协 议书 调解申 请人:(写 明姓 名/名称、性别、出生 日期、身份证 号码/组织机 构代 码、法定 代表人、联系方式、住 址等)委托代 理人:(写 明姓 名、身份 证号 码、工作 单位、职务、联 系方 式等)调解被 申请人:写 明姓 名/名称、性别、出生 日期、身份证 号码/组织机 构代 码、法定 代表人、联系方式、住 址等)委托代 理人:(写 明姓 名、身份 证号 码、工作 单位、职务、联 系方 式等)知识产 权纠 纷主 要事 实及 争议事 项:经知识 产权 纠纷 人民 调解 机构调 解,双方 自愿 达成 如下协 议:履行方 式、时限 当事人 应当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双方 当事 人如 无异 议,自双方 当事 人在 协议 书上 签字、盖 章或 按指 印及人民 调解 员签 字、人民 调解机 构盖 章之 日起 生效。调解协 议书 由当 事人 各执 一份,知识 产 权 纠纷 人民 调解机 构、调解 委托 方各 留存一 份。调解申 请人 签名:人民 调解 员签 字:调解被 申请 人签 名:XX 知 识产 权纠 纷人 民调 解 机构(盖章)年 月 日 DB15/T 3236.3 2023 14 A.7 人民调 解口 头协 议登 记表 人民调 解口 头协 议登 记表 调解申 请人:(写 明姓 名/名称、性别、出生 日期、身份证 号码/组织机 构代 码、法定 代表人、联系方式、住 址等)委托代 理人:(写 明姓 名、身份 证号 码、工作 单位、职务、联 系方 式等)调解被 申请人:写 明姓 名/名称、性别、出生 日期、身份证 号码/组织机 构代 码、法定 代表人、联系方式、住 址等)委托代 理人:(写 明姓 名、身份 证号 码、工作 单位、职务、联 系方 式等)知识产 权纠 纷主 要事 实及 争议事 项:经知识 产权 纠纷 人民 调 解 机构调 解,双方 自愿 达成 如下协 议:履行方式、时 限:人民调 解员 签名:XX 知 识产 权纠 纷人 民调 解 机构(盖章)年 月 日 备注:此表 由调 解机 构填 写。DB15/T 3236.3 2023 15 A.8 人民调 解回 访记 录 人民调 解回 访记 录 当 事 人 调解协 议编号 回访事 由 回访时 间 回访情 况:回访人(签 名)xx 知识 产权 纠纷 人民 调解机 构(盖章)年 月 日 DB15/T 3236.3 2023 16 B B 附录B(资料 性)调解机 构评 价标 准 标准机 构评 价标 准见 表B.1。表B.1 标准 机构 评价 标准 评价模块 评价内容 分值 调解 机构 队伍 建设 调解机构名称是否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规定 5 调解机构委员是否由 3-9 人组 成,设主任一名 5 调解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推或聘任,人民调解员信息登记齐全 5 以各种形式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5 制度 建设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分 工明确、责任明晰、落实到位 5 建立纠纷排查制度,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台帐 5 建立重大纠纷请示报告制度 5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5 建立统计报送制度 5 建立其他工作制度 5 规范化 建设 调解机构有统一标牌 5 调解机构有印章 5 调解机构有统一调解标识 5 调解机构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室和档案室 5 调 解 业 务 水 平 认真开展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科学计划、周密安排、落实到位 5 调解协议书按照司法统一格式制作 5 依法调解、程序规范、经调 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起诉率低于0.1%5 工作记录清晰完整,工作资料、文件、总结和其他文件材料齐全,装订规范 5 调解案件一案一卷(简易纠纷可多案一卷),材料齐全,装订规范 5 全年报送调解工作信息或典型案件 3 条(件)以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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