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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DB11/T 2239 2024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标识 系统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signage system of urban comprehensive passenger transfer hub 2024-04-01发布 2024-10-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B11/T 2239 2024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标识系统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signage system of urban comprehensive passenger transfer hub DB11/T 2239 2024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4年 10月 01日 2024北京 DB11/T 2239 2024 前 言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规划(2021年-2025年)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 2021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京市监发 2021 1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参 考国内外相关 标准,并 在广泛 征 求 意见 的 基础上,制 定本 标准。本 标准的主要 技术内容是:1.总 则;2.术语;3.基本 规 定;4.分类分 级;5.标 识系统 规划;6.设 置 要求;7.标 识 要 素及本体;8.专 项标 识。本 标准 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管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归口,组 织 编制单位 对具 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并 组 织 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 中心负 责 标准日 常 管理。本 标准 执行过 程 中如 有 意见 和 建议,请寄送至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 中心,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 考(电话:55595000,邮箱:)。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 建筑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 交通大学 北京北 建大建筑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 城 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 北京 城 市 副中心站综 合 枢纽建 设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市公联 交通枢纽建 设管理有限公司 DB11/T 2239 2024 北京广 远 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 城建智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新华、高 翔、王晓 群、张登 科、王 京 辉 张慧敏、朱绚绚、徐 文、徐 然、李志阳 周嗣恩、贾巍杨、施一 石、马 国 旗、朱 炬 张东东、袁 绯、杜 瑶、王 一 粟、毛 洋 李 兵、茹祥辉、王 小荣、袁喜伟、章 蓓 李志刚、李星星、兰亚 京、曲翠萃、曹 凤 高 玉娟、焦 旻、张 继、张 野、杨正航 刘梦晗、常 向 征、彭 博、郑 猛、程 秀峰 白金睿、张咏梅、张 健、谢 晓 波、刘立军 刘海舰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员:张亚芹、马哲军、王 颖娟、张 林、丁 宁李 亮、王 婧、孟维举、白 同 宇、陈 一 唱张嘉慧、董 方、邵姜达、刘 延超、陈 浩 然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莫 飞、童英姿、张 亮、邱 蓉、杜 恒 马 改芝、李 宁 DB11/T 2239 2024 1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语.2 3 基本 规 定.3 4 分类分级.4 4.1 分类.4 4.2 分级.5 5 标 识系统 规划.7 5.1 规划 策略.7 5.2 规划布局.12 6 设 置 要求.15 6.1 人 行 标 识系统.15 6.2 车 行 标 识系统.17 7 标 识 要 素及本体.18 7.1 版面.18 7.2 色彩.23 7.3 材料.23 7.4 照明与显示.24 8 专 项标 识.26 8.1 智 能信息 标 识.26 8.2 无障碍 标 识.26 附录 A 常 用信息英 文 译法.28 附录 B 常 用安全 标 识.29 附录 C 常 用图形符 号.33 附录 D 常 用无障碍 设施 符 号.41 本 标准 用词说明.45 引用 标准 名录.46 附:条 文 说明.48 DB11/T 2239 2024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4 Categorizationand Hierarchy.4 4.1 Categorization.4 4.2 Hierarchy.5 5 Signage System Planning.7 5.1 Planning Strategy.7 5.2 Planning Layout.12 6 Setting Requirements.15 6.1 Pedestrian Signage System.15 6.2 Vehicular SignageSystem.17 7 Signage Element and Noumenon.18 7.1 Layout.18 7.2 Color.23 7.3 Material.23 7.4 Lightingand Display.24 8 Special Signage.26 8.1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Signage.26 8.2 Accessible signage.26 Appendix A English Translation for Common Information.28 Appendix B Common Safety Signages.29 Appendix C Common Graphical Symbols.33 Appendix D Common Symbols for Accessible Facilities.4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4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6 DB11/T 2239 2024 3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8 DB11/T 2239 2024 1 1 总 则 1.0.1 为适应首都 高 质量 发 展 的要求,打造安全、顺畅、便捷、高 效 的城 市 综 合 客运 交通枢纽,促 进 空间功能与 交通 组 织 的有 序衔接,推 进 面 向 使用者 的 城 市 综 合 客运 交通枢纽 标 识系统 标准化和 精细 化设计,制 定本 标准。1.0.2 本 标准 适用于 北京市 新建、改 建 和 扩 建 的 城 市 综 合 客运 交通枢纽 及 周 边影响区域 标 识系统 的设计。1.0.3 城 市 综 合 客运 交通枢纽 标 识系统 设计 应 布局合理、系统 协 同、安 全 高 效、清晰易懂、连贯 一 致、融 合 共 享、便于 维 护、绿 色 低碳。1.0.4 城 市 综 合 客运 交通枢纽 标 识系统 的设计,除 应符 合 本 标准 外,尚 应符 合 国 家 和北京市 现 行 有 关 标准的规 定。DB11/T 2239 2024 2 2 术 语 2.0.1 人 行 标 识系统 pedestrian signage system 设 置 在 人 行 环境 中,供行 人 观看 和 使用 的标 识系统。2.0.2 车 行 标 识系统 vehicular signage system 设 置 在 车 行 环境 中,供 驾驶 员和 乘 客 观看 和 使用 的标 识系统。2.0.3 位 置 标 识 location signage 由 图形 标 志 和(或)文 字构成,标 明 服务 功能 或 公 共 设施 所 在位 置 的标 识。2.0.4 导 向 标 识 direction signage 由 图形 标 志 和(或)文 字 与 方 向 符 号 构成,指 示 通 往预 期目的地 行 进 方 向 的标 识。2.0.5 综 合 信息 标 识 integrated information signage 由 文 字 和(或)图形 等 形 式构成,显示 标 明 平 面示 意 图、街 区 导 向 图、信息 索 引 标 志、客运 服务 信息、乘 客 须知等 信息 的标 识。2.0.6 智 能信息 标 识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signage 以电 子屏幕、投 影 机等 为 载 体,通过 网络 化管理,提 供 信息 动态 发 布、综 合 信息 查 询、电 子 地 图 导 航 等 功能 的 动态 标 识。2.0.7 关 键决 策 点 key decision point 在 行进 路线 上 需 要 对 方 向、区域 等 进行 引 导或确 认的 重 要 点 位,含 起终点、分 流点、合 流点、交 汇点、楼层转换处、区域 转换处等。2.0.8 辅助决 策 点 supplementary decision point 除 关 键决 策 点 外,在 行进 路线 上 需 要 对 方 向、区域 等 进行 辅助 引 导 或确 认的 点 位。2.0.9 标 识本体 signage noumenon 标 识 的 基础、支撑、面 板等构成传递 信息 载 体 的实 体 总 称。DB11/T 2239 2024 3 3 基本规定 3.0.1 城 市 综 合 客运 交通枢纽(以 下简称“枢纽”)标 识系统 规划设计 应 包含 枢纽 用 地 红线 区域 及 周 边影响区域。周 边影响区域 宜包括 枢纽 人 行 入 口 500m半径范围 内 的 行 人 步 行 区域,枢纽 非机动 车 入 口 1km半径 范围 内 的 非机动 车 骑 行 区域,枢纽 机动 车 入 口 3km 5km半径范围 内 的机动 车 行 驶 区域。3.0.2 枢纽 标 识系统 的规划、设计 应与 枢纽 主 体 工程设计 同 步,并 应 预留 标 识系统 发 展 和 更 新 的 条 件。3.0.3 枢纽 标 识系统 规划设计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应 包含 交通 设施的标 识 设计 及 与 交通 设施 密切 相关 的 服务 设施 的标 识 设计;2 人 行 标 识系统 和 车 行 标 识系统 应 各 自 独 立 进行 规划设计;3 应 在 人 行、车 行交通 流线 上 合理 确 定 决 策 点,并 设 置 标 识,逐级 引 导 人 流、车 流;4 枢纽交通 功能 设施 与 城 市 功能 设施 衔接 部位,标 识系统 设计 应体 现 城 市 功能 设施 信息;5 枢纽同 一 功能 设施 内,标 识系统 设计标准 应 统 一;6 枢纽 各 交通 功能 设施 内 的标 识 信息 设 置,应 遵循 交通 出 行 信息 为 主,其他 功能信息为 辅 的 原 则。3.0.4 枢纽 标 识系统 规划设计 应 考 虑 全 部 使用者 的 需 求,并 应 包含 无障 碍 标 识系统 设计。3.0.5 枢纽 标 识系统 设计 应 根据 使用 需 求合理设 置 动态 标 识。3.0.6 枢纽 标 识系统 设计 应 保证 标 识系统 的 优先性 和主 导 性,应 统 筹装 修、广 告、商业、艺 术、景 观等 视觉元 素,宜 兼顾 地 域 文 化 及 区域 特 征。DB11/T 2239 2024 4 4 分类分级 4.1 分类 4.1.1 枢纽 标 识系统 应 分 为人 行 标 识系统 和 车 行 标 识系统。4.1.2 按 照 传递 信息 的 属性,人 行 标 识 可 分 为 位 置 标 识、导 向 标 识、综合 信息 标 识、安全 标 识。车 行 标 识 可 分 为 位 置 标 识、导 向 标 识、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标 线。4.1.3 按 照 标 识 载 体 的 安 装 方 式,人 行及 车 行 标 识 可 分 为 吊挂 式、悬挑 式、落 地 式、立 柱 式、移 动式、附 着 式、嵌 入式、涂刷 式(图 4.1.3)。(a)吊挂式(b)悬挑式(c)落地式(d)立柱式 DB11/T 2239 2024 5(e)移动式(f)附着式(g)嵌入式(h)涂刷式 图 4.1.3 标识安装方式示意图 4.1.4 按 照信息显示 方 式,人 行及 车 行 标 识 可 分 为 静 态 标 识及 动态 标 识,其 中 动态 标 识 可 分 为 智 能信息 标 识及 非 智 能信息 标 识。4.1.5 按 照信息 感 知 方 式,人 行 标 识 可 分 为 视觉 标 识、听觉 标 识、触觉 标 识、感 应 标 识、交 互 式 标 识;车 行 标 识 可 分 为 视觉 标 识、听觉 标 识、感 应 标 识。4.2 分级 4.2.1 枢纽 人 行 标 识 信息应 根据 使用者 对 各种 交通 功能 设施 及 服务 设施的 使用 需 求 重 要程 度 进行分级,并 应符 合 表 4.2.1的规 定。DB11/T 2239 2024 6 表 4.2.1 人行标识信息分级表 分级 信息 内容 一 级 信息 出 入 口、铁 路、地 铁、公 交 等 交通 信息、安全信息 二 级 信息 自 动 扶梯、电 梯、楼 梯、卫生 间、母婴室、警 务 室、售票室、商业、餐饮 等服务 设施 信息 三 级 信息 综 合资 讯、宣 传等 其它 信息 4.2.2 枢纽 车 行 标 识 信息应 根据标 识 指 引 范围,由大 到 小,采 用 逐 层递 进 的 原 则进行分级,并 应符 合 表 4.2.2的规 定。表 4.2.2 车行标识信息分级表 分级 信息 内容 一 级 信息 枢纽 信息 二 级 信息 上 落 客、停蓄 车区域 进 出 口 信息 三 级 信息 停蓄 车区域 内 部 信息 DB11/T 2239 2024 7 5 标识系统规划 5.1 规划策略 5.1.1 标 识系统 的规划 策略应 包括环境 分 析、流 程 分 析、空间 分 区、信 息 分 层 分级、命 名 及 编号。5.1.2 标 识系统 规划 应首 先 对 标 识 所处 的 环境 进行综 合 分 析,包括 枢纽 功能 布局、建筑 形 式、空间 规划、交通 条 件、照明条 件、使用者 需 求 等,结合 环境 分 析,确 定 与 环境 相 符 的标 识 样 式、规 格、材质、安 装 方 式等,并统 筹 考 虑 信息 内容、排 版 设计、文 字 种 类 等 因 素。5.1.3 枢纽 标 识系统 规划 应 根据 各 交通 方 式 的 乘 客 换乘流 程 及 车 辆 进出 流 程 进行 流线 分 析,通过分 析 确 定关 键决 策 点。当难 以 确 定 方 向 或 行 进 路线 较长 时,应 进 一 步 明 确辅助决 策 点。5.1.4 枢纽 各 交通 方 式乘 客 的 换乘流 程 及 车 辆 进 出 枢纽 的 流 程 应 覆盖枢纽及 其 周 边影响区域 内 的 全 部 流 程(图 5.1.4-1)。各 交通 方 式 区域 包含 的标 识系统及 主要 流 程 宜 符 合 下列 规 定:DB11/T 2239 2024 8 图 5.1.4-1 枢纽区域乘客换乘流程示意图 1 铁 路 区域 标 识系统 应 包括 人 行 标 识系统。乘 客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到 达、检票、进 入换乘 厅;乘 客 离开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进站、安 检、候 车 厅候 车、检票、站 台候 车、出 发(图 5.1.4-2);图 5.1.4-2 铁路区域乘客换乘流程示意图 2 地 铁 区域 标 识系统 应 包括 人 行 标 识系统。乘 客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到 达、检票、进 入换乘 厅;乘 客 离开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安 检、进站、检票、站 台候 车、出 发(图 5.1.4-3);DB11/T 2239 2024 9 图 5.1.4-3 地铁区域乘客换乘流程示意图 3 长途 车区域 标 识系统 应 包括 人 行 标 识系统 和 车 行 标 识系统。乘客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到 达、检票、安 检、进 入换乘 厅;乘 客 离 开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进站、安 检、候 车 厅候 车、检票、出 发(图5.1.4-4)。车 辆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驶入 枢纽、驶入 落 客区 落 客、驶入 周 转 区 停放;车 辆离开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驶入 上 客区 载 客、驶 离 上 客区、驶 离 枢纽;图 5.1.4-4 长途车区域乘客换乘流程示意图 4 公 交 车 及 旅 游 车区域 标 识系统 应 包括 人 行 标 识系统 和 车 行 标 识系统。乘 客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到 达、进 入换乘 厅;乘 客 离开 枢 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上 客区 候 车、出 发(图 5.1.4-5)。车 辆 进 入 枢纽 的主 要 流 程 可 包括驶入 枢纽、驶入 落 客区 落 客、驶入 周 转 区 停放;车 辆离开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驶入 上 客区 载 客、驶 离 上 客区、驶 离 枢纽;DB11/T 2239 2024 10 图 5.1.4-5 公交车区域乘客换乘流程示意图 5 出 租 车区域 标 识系统 应 包括 人 行 标 识系统 和 车 行 标 识系统。乘客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到 达、进 入换乘 厅;乘 客 离开 枢纽 的主要流 程 可 包括 上 客区 候 车、出 发(图 5.1.4-6)。车 辆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包括驶入 枢纽、驶入 落 客区 落 客、驶入 蓄 车区 排 队;车 辆离开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驶入 上 客区 载 客、驶 离 上 客区、驶 离 枢纽;图 5.1.4-6 出租车区域乘客换乘流程示意图 6 社 会 车区域 标 识系统 应 包括 人 行 标 识系统 和 车 行 标 识系统。乘客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到 达、进 入换乘 厅;乘 客 离开 枢纽 的主要流 程 可 包括 进 入 停 车 场(库)、出 发。车 辆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驶入 枢纽、驶入 停 车 场(库)、驶入 停 车 位;车 辆离开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可 包括驶 离停 车 场(库)、驶 离 枢纽;7 非机动 车区域 标 识系统 应 包括 人 行 标 识系统 和 车 行 标 识系统。乘 客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到 达、进 入换乘 厅;乘 客 离开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 进 入 停 车 场(库)、出 发。车 辆 进 入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 可 包括驶入 枢纽、驶入 停 车 场(库)、停放 车 辆;车 辆离开 枢纽 的主要 流 程DB11/T 2239 2024 11 可 包括驶 离停 车 场(库)、驶 离 枢纽。5.1.5 当 关 键决 策 点 位 于 多个 方 向 的 分 流点、合 流点、交 汇点 时,应 根 据 人 行 或 车 行 路线 的 多 样性,确 定 标 识 版面 的 朝 向,如 单 向、双 向 或 者多 向。5.1.6 为使 标 识、装 修、广 告、商业、艺 术、景 观等 视觉元 素 有 序 统 一,应 结合 空间 布局和 现 场 环境,对枢纽 不 同 视觉元 素进行 空间 分 区,防止 互 相 干扰,特 别 是 应 避免梁、柱、墙 体 等 建筑 构件 及 其他 设施 对 标 识 的 遮挡。5.1.7 标 识 信息 不 应与 其他视觉元 素 信息 混 合设 置,如 需 相 邻 设 置,其 他视觉元 素 信息 载 体 与 标 识 载 体 的 间 距不 应 小 于 1m。5.1.8 规划标 识 信息 时,应 结合 枢纽 的 路径指 引、空间 布局、流 程设计、使用者 需 求 等 因 素,分级 设 置、逐 级 递 进,以 避免 标 识 信息 不足、不 当 或 过 量,导致 识 别困 难。5.1.9 枢纽 人 行 标 识 信息 的 分级 设 置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一 级 信息应 优先 于 二、三 级 信息,二 级 信息应 优先 于 三 级 信息;2 当 一 级 信息与 二 级 信息 组合设 置 时,可 分 层 设 置;3 当 动态 标 识 包含 一、二 级 信息 时,一、二 级 信息 内容 不 应 频繁 翻 转、滚 动。5.1.10 枢纽 车 行 标 识 信息 的 分级 设 置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一 级 信息 宜 结合市政 道 路指路 标 志 设 置,也 可独 立 设 置;2 指 引 路径 前 方 可 通 往所 有 二 级 信息 设施时,标 识 信息应 设 置 一 级 信息;指 引 路径 前 方 仅 能 通 往 部 分 二 级 信息 设施时,标 识 信息应 设 置二 级 信息;3 二、三 级 信息 包含 停 车信息 时,宜 设 置 实时 显示 剩余 车 位的 信息。5.1.11 标 识 信息 的 命 名 及 编号 应 遵循 名 地 相 符、指 示明 确、用 字 规 范、词 语 简 洁 的 原 则,并 结合公 众习惯 制 定。5.1.12 枢纽 标 识系统 宜 采 用 中、英 双 语,当采 用 中、英 双 语 时,中 文DB11/T 2239 2024 12 和 英 文 应 一一 对 应。英 文 译法应符 合 现 行 地方标准公 共 场 所 中 文 标 识 英 文 译 写 规 范 通则 DB11/T 334及本 标准 附录 A的规 定。5.1.13 使用 中 文 命 名 及 编号时,中 文 应 采 用 简 体 汉 字,不 应使用 国 家相关 规 定中 未收 录 的 汉 字 和标 点 符 号,并 避免 同 音、近音、歧义。使用 英 文、数 字 命 名 及 编号时,应 避免 视觉 相 似、近音、歧义。5.1.14 枢纽同 质 化 功能 或 设施的 命 名应 一 致,并 宜 采 用 编号 进行 区 分,以 保证命 名 的 唯 一 性。编号 应 依次 连 续 编制,不 应间 断。5.2 规划布局 5.2.1 枢纽 人 行 标 识系统 规划布局 应 根据 不 同 区域 的 使用 要求 进行 设置,并 应符 合 表 5.2.1的规 定。表 5.2.1 各区域人行标识类别规划布局一览表 设 置 区域 导 向 标 识 位 置 标 识 综 合 信息标 识 智 能信息标 识 室 外 区域 人 行 道 路 入 口 广场 交通 换乘区域 出 入 口 换乘 通 道 换乘 厅 铁 路、长途 车 候 车区 公 交 车、长途 车 上 客区 公 交 车、长途 车 落 客区 出 租 车 上 客区 出 租 车、小 汽 车 落 客区 DB11/T 2239 2024 13 售票 处 检 查 区(安 检、防疫)交通 服务设施 电 梯(含 无障碍 电 梯)自 动 扶梯 自 动 人 行 道 换乘楼 梯 公 共 服务设施 卫生 间 母婴室 问 询 商业、餐饮 服务 停 车区域 小 汽 车 停 车区 非机动 车 停 车区 注:应 设 置 宜 设 置 可 设 置 5.2.2 距 离 枢纽 用 地 人 行 入 口 500m范围 内 的 人 行 道 路路 段、路 口及 公 交 车 站 处宜 设 置 引 导 前 往 枢纽 的 人 行 导 向 标 识,该 导 向 标 识 的设 置 间 距 不 宜 超 过 200m。5.2.3 枢纽 车 行 标 识系统 的位 置 标 识 设 置 宜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枢纽上 落 客区 位 置 标 识 应 设 置 在 接 送 乘 客车 辆停 靠 的位 置;2 枢纽 停蓄 车 场(库)位 置 标 识 应 设 置 在 停蓄 车 场(库)入 口 处。5.2.4 枢纽 车 行 标 识系统 的 导 向 标 识 设 置 宜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距 离 枢纽 3km 5km范围 内 的 城 市 快速 路指路 系统中,通 往 枢纽 的 道 路 出 口 前 应 设 置 指 引 枢纽 的 导 向 标 识,导 向 信息 可 结合 出 口 预 告 标 志、告 知 标 志 设 置;2 距 离 枢纽 500m以外至 距 离 枢纽 3km 5km范围 内 的一 般 城 市DB11/T 2239 2024 14 道 路指路 系统中,所 有 通 往 枢纽 方 向 的主 干 路 上,与 干 路 相交 的 道 路路 口 前 应 设 置 指 引 枢纽 的 导 向 标 识;3 距 离 枢纽上 落 客区、机动 车 停蓄 车 场(库)入 口 500m 1km范围 内 的 各 主 干 路路 口 前 应 设 置 指 引 上 述 区域 的 导 向 标 识;4 距 离 枢纽上 落 客区、机动 车 停蓄 车 场(库)入 口 200m 500m范围 内 的 支路(含)以上 各 相交 路 口 前 应 设 置 指 引 上 述 区域 的 导 向 标 识;5 距 离 枢纽 非机动 车 停 车 场(库)入 口 1km范围 内 的 各道 路路 口 前 应 设 置 指 引 上 述 区域 入 口 的 导 向 标 识。当 周 边 道 路路 段 长度 大 于 1km时,距 离 非机动 车 停 车 场(库)入 口 最近 的 道 路路 口 应 设 置 导 向 标 识;6 枢纽 用 地 内通 往 上 落 客区、停蓄 车 场(库)的 道 路 上 应 设 置 指引 上 述 区域 的 导 向 标 识;7 枢纽上 落 客区、停蓄 车 场(库)内 应 设 置 指 引 停 车区域 及 出 口 的 导 向 标 识;8 枢纽上 落 客区、停蓄 车 场(库)出 口 处、内 部 道 路 分 流处宜 设置 周 边 道 路导 向 标 识。DB11/T 2239 2024 15 6 设置要求 6.1 人行标识系统 6.1.1 标 识类 型 的 选择 应首 先 满足 使用 需 求,同 时 兼顾 美 观 要求。6.1.2 标 识 载 体 的 尺寸 规 格 应 根据标 识 所 要 传递 信息 的 内容、观 察距 离及 标 识 所 设 置 的 环境 条 件 综 合 确 定。同 一 区域 内 的标 识 载 体高 度、长度 规 格 宜 尽 量 统 一。6.1.3 标 识 的设 置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在标 志 的 最 大 观 察距 离 上,导 向 标 识中心 点 与 视 线 正 方 向 间 的 水 平 和 垂直偏 移 角 宜 在 5 以内;静 态观 察情况 下,最 大 偏 移 角不 应 大于 15;动态观 察即 人 的 头 部 转动 情况 下,最 大 偏 移 角不 宜 大 于 45;2 同 一 空间 内 吊挂 式、悬挑 式、立 柱 式 标 识 载 体 的设 置高 度 宜 各 自 统 一;3 吊挂 式、悬挑 式、立 柱 式 标 识 载 体 的 下 边 缘 与 地 面 之 间 的 垂直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2m;4 位 置 标 识 采 用附 着 式、嵌 入式或 涂刷 式 安 装 时,标 识 载 体 的 下边 缘 与 地 面 之 间 的 垂直距 离 不 宜 小 于 2.0m;5 导 向 标 识 采 用附 着 式、嵌 入式或 涂刷 式 安 装 时,标 识 载 体 的 下边 缘 与 地 面 之 间 的 垂直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8m;6 安全 标 识 宜 采 用附 着 式 标 识,标 识 载 体 的 上 边 缘 与 地 面 之 间 的垂直距 离 宜 为 1.6m 2.0m,或 设 置 在 需 要 注 意 安全 的设施 上。6.1.4 与 地 面 之 间 垂直距 离 小 于 2.2m的 附 着 式 标 识,凸 出 附 着 面 的 厚 度 不 宜 大 于 3cm。6.1.5 枢纽 名 称 的位 置 标 识 应 设 置 在 建筑 显 著 位 置,位 置 标 识 的 色彩应 与 建筑 环境 的 背 景 色 有 明显 的 对 比 度,以 便于 识 别。6.1.6 各 功能区域 及 设施的位 置 标 识 应 设 置 在 区域 或 设施的 上 方 或 附DB11/T 2239 2024 16 近 位 置。6.1.7 枢纽建筑内 的 导 向 标 识 版面应 优先 垂直 于 乘 客 的 行进 方 向 设 置。6.1.8 同 一 空间 内 的 导 向 标 识中心 线宜 对 齐 设 置。6.1.9 枢纽建筑内 传递 同 一 信息 的 导 向 标 识 设 置 间 距不 应 大 于 50m。6.1.10 导 向 标 识 可表 达 朝 向 方位 信息 及 距 离 信息,以 便 满足 使用者 的多 样 化 需 求。6.1.11 综 合 信息 标 识 可 包含平 面示 意 图、街 区 导 向 图、信息 索 引 标 志、客运 服务 信息、乘 客 须知等,设 置 位 置 应符 合 本 标准第 5.2.1条 的规 定,设 置内容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设 置 在 室 外 广场的 综 合 信息 标 识 宜包含街 区 导 向 图、枢纽内 所含 交通 方 式 的 客运 服务 信息 等;2 设 置 在 出 入 口、公 交 车、长途 车、出 租 车、小 汽 车 落 客区 处 的综 合 信息 标 识 宜包含平 面示 意 图、街 区 导 向 图、乘 客 须知等;3 设 置 在 换乘 厅 内 的 综 合 信息 标 识 宜包含平 面示 意 图、街 区 导 向图、客运 服务 信息、乘 客 须知等;4 设 置 在公 交 车、长途 车 上 客区、售票 处 的 综 合 信息 标 识 应 包含 相关交通 方 式 的 客运 服务 信息 等;5 设 置 在 检 查 区 的 综 合 信息 标 识 应 包含乘 客 须知等;6 设 置 在 电 梯、自 动 扶梯、换乘楼 梯 处 的 综 合 信息 标 识 应 包含楼 层 信息 索 引 标 志 等;7 设 置 在 商业、餐饮 服务 区 的 综 合 信息 标 识 宜包含平 面示 意 图、信息 索 引 标 志 等。6.1.12 平 面示 意 图应 包含 图名 和主 图。主 图 中 应 标 注 图 例、观 察 者 位 置、指 北 符 号,且 应 标 注 枢纽交通 换乘 区域、服务 设施 分 布 等 信息。6.1.13 街 区 导 向 图应 包含 图名、主 图 和 图 例。主 图 中 应 标 注 枢纽 位 置、观 察 者 位 置 和 指 北 符 号,且 宜 标 注 枢纽 周 边 1km半径范围 内 公 共 设施、街 区信息 及 与 交通 出 行相关 的 重 要 信息 等。当 枢纽 周 边 范围需 标 注 的 信 息 内容 较 多 时,覆盖 范围 可 缩 小,反 之,覆盖 范围 可 扩 大。DB11/T 2239 2024 17 6.1.14 安全 标 识 的设计 应符 合 现 行国 家 标准 图形符 号 安全色 和 安全 标 志 GB/T 2893和 安全 标 志 及 其 使用 导 则 GB 2894的有 关 规 定。常 用安全 标 识 应符 合 本 标准 附录 B的规 定。6.1.15 应 急 避 难 标 识 的设计要求 应符 合 现 行国 家 标准 防 灾 避 难 场 所设计规 范 GB 51143的有 关 规 定。6.2 车行标识系统 6.2.1 枢纽 车 行 标 识系统 应能 指 引 机动 车 和 非机动 车安全、快速、有 序 的 进 出 枢纽,并 应 设 置相 应 的 交通 标 志 和标 线。6.2.2 车 行 标 识 设计 应与 枢纽 的 交通 组 织 设计、建筑 设计、道 路 设计、景 观 设计、室 内 设计 等 协 调一 致。6.2.3 车 行 道 路 标 志 和标 线 的设 置 应符 合 现 行国 家 标准 道 路 交通 标 志 和标 线 GB 5768及 其它 国 家、行 业 和北京市地方 现 行 有 关 标准的规 定。6.2.4 机动 车 停蓄 车 场(库)内 标 识 的设 置 应符 合 现 行国 家 标准公 共信息 导 向 系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求第 11部 分:机动 车 停 车 场 GB/T 15566.11及 其它 国 家、行 业 和北京市地方 现 行 有 关 标准的规 定。6.2.5 枢纽 用 地 红线 内 的 道 路 建筑 限 界 应 根据 通行 车 辆 确 定;标 识及 其支撑 物 不 得侵 入 道 路 建筑 限 界。车 行 道 邻近 人 行通 道 时,标 识 设 置 不 得影响 行 人 通行及 紧急疏散。6.2.6 枢纽 用 地 红线 内 机动 车 道 路 的 车 行交通 标 志 宜 采 用 统 一的设 置高 度,当道 路 建筑 限 界 高 度 小 于 4.5m时,标 志 板 面 下 缘距 离 路 面应符 合 道 路 建筑 限 界 要求,并 应 设 置 限制 高 度 标 志;当道 路 建筑 限 界 高 度 不 小 于 4.5m时,板 面 下 缘距 地 面 的 高 度 不 宜 小 于 5m。6.2.7 标 识 设 置 在 人 行 道 路 侧 时,标 志 板 面 下 缘距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1m,标 识 设 置 在 非机动 车 道 路 侧 时,标 志 板 面 下 缘距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3m。DB11/T 2239 2024 18 7 标识要素及本体 7.1 版面 7.1.1 人 行 导 向 标 识 版面图形符 号、中 文 和 英 文 的 高 度 尺寸 应 根据设计 的 最 大 观 察距 离 确 定,并 不 应 小 于 表 7.1.1的规 定。表 7.1.1 标识版面图形符号、汉字和英文 最小高度尺寸的 规定 设计 最 大 观 察距 离(m)图形符 号 高 度(mm)中 文文 字 高 度(mm)英 文文 字 高 度(mm)1 10 4 2 5 50 20 10 10 100 40 20 15 150 60 30 20 200 80 40 30 300 120 60 40 400 160 80 50 500 200 100 7.1.2 中 文 字 体 应使用 等线 体,宜 使用 黑 体,英 文 及 数 字字 体 宜 使用Arial。7.1.3 图形符 号 构成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图 7.1.3):1 图形符 号的 符 号 区域为图形符 号 边 线 内 侧 的 正 方 形区域 或 者符 号 衬底 色形 成 的 正 方 形区域。符 号 区域 的四 角 为 圆 角,其 边 长 为图形符 号 尺寸,用 字 母 a表 示;2 在 使用边 线 形 成 符 号 区域 时,图形符 号 边 线 的 线 宽 不 应 小 于0.015a,且 不 应 大 于 0.03a。DB11/T 2239 2024 19 图 7.1.3 图形符号 构成 示意图 7.1.4 图形符 号组合 使用 时 宜 横 向 排 列,组合 中 图形符 号 外 缘 的 间 距 宜为 0.2a,且 不 应 大 于 0.3a(图 7.1.4)。图 7.1.4 图形符号 组合 示意图 7.1.5 图形符 号 与 辅助 文 字 组合 使用 时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辅助 文 字 应 位 于图形符 号一 侧,文 字 应 向 图形符 号 对 齐;2 辅助 文 字 横 向 排 列 时,应 中 文 在 上,英 文 在 下,左 对 齐 或 右 对齐;3 辅助 文 字 纵 向 排 列 时,应 中 文 在 右,英 文 在 左,向 上对 齐;4 中 文 字 高 宜 为 0.54a,英 文 字 高 宜 为 0.27a,文 字 的 间 距 应 保 持 一 致;5 组合 中 文 字 与图形符 号 外 缘 的 间 距 宜 为 0.2a,且 不 应 大 于 0.3a(图 7.1.5-1);DB11/T 2239 2024 20 图 7.1.5-1 图形符号 与辅助 文字 组合 示意图 6 当 辅助 文 字 中 含 有 数 字,且 数 字 作 为 编号 出 现 在标 识 版面 中 时,数 字 的 高 度 宜 为 0.9a。当 两 个 以上 的 数 字 为 并 列 关系 时,两两 之 间应用符 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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