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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CCS R 8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947.2 2024 城市道路 交通标志 设置规范 第2 部分:禁令标 志、指示 标志、警 告标志、其他 标志 Specification for layout of urban road traffic signs Part 2:Prohibition signs,mandatory signs,warning signs and other signs 2024-04-09 发布 2024-05-10 实施 天津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947.2 2024 I 目 次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规 定.2 设置 原则.2 4.1 标志 颜色.2 4.2 版面 形状 及尺 寸.2 4.3 标志 套用.3 4.4 净空 要求.3 4.5 支撑 结构.4 4.6 版面 文字.4 4.7 版面 材料.4 4.8 主动 发光 标志.4 4.9 可变 信息 标志.4 4.10 5 禁 令标 志.5 停车 让行 标志.5 5.1 减速 让行 标志.6 5.2 禁止 各类 或某 类机 动 车驶入 标志.8 5.3 禁止 各类 或某 类非 机 动车、行人 进入 标志.9 5.4 禁止 车辆 向某 方向 通 行标志.9 5.5 禁止 掉头 标志.11 5.6 禁止 车辆 停放、禁 止 车辆长 时停 放标 志.12 5.7 禁止 鸣喇 叭标 志.13 5.8 禁止 非机 动车 骑行.13 5.9 限制 速度、解 除限 制速度 标志.14 5.10 限制 宽度、高 度标 志.15 5.11 区域 禁止、区 域解 除标志.16 5.12 6 指 示标 志.17 直行 标志、转 弯标 志.17 6.1 分隔 带右 侧(或左 侧)行驶 标志.17 6.2 环岛 行驶 标志.18 6.3 允许 掉头 标志.19 6.4 单行 路标 志.19 6.5 车道 行驶 方向 标志.20 6.6 机动 车行 驶标 志、非 机动车 行驶 标志.22 6.7 公交 专用 车道 标志.23 6.8 多乘 员车 辆(HOV)专用车 道标 志.24 6.9 DB12/T 947.2 2024 II 行人 标志.24 6.10 人行 横道 标志.25 6.11 非机 动车 推行 标志.25 6.12 停车 位标 志.26 6.13 7 警 告标 志.27 一般 规定.27 7.1 交叉 路口 标志.27 7.2 铁路 道口 标志.28 7.3 注意 信号 灯标 志.29 7.4 急弯 路标 志.29 7.5 注意 障碍 物标 志.30 7.6 注意 潮汐 车道 标志.31 7.7 注意 合流 标志.32 7.8 注意 车道 数变 少标 志.32 7.9 注意 行人 标志.33 7.10 注意 儿童 标志.33 7.11 注意 非机 动车、电 动自 行 车标 志.34 7.12 事故 易发 路段 标志.34 7.13 注意 危险 标志.35 7.14 交通 事故 管理 标志.35 7.15 线形 诱导 标.35 7.16 注意 积水 标志.36 7.17 8 其 他标 志.36 辅助 标志.36 8.1 告示 标志.39 8.2 DB12/T 947.2 2024 I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DB12/T 947 城 市道 路交 通标志 设置 规范 分 为以 下部分:第1 部 分:指路 标志、旅 游区标 志 第2 部 分:禁令 标志、指 示标志、警 告标 志、其他 标志 本文件 是DB12/T 947 的第2 部分。本文件 由 天 津市 公安 交通 管理局 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公安交 通管 理局、天 津市 政工程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 公司。本 文 件 主要 起草 人:申 婵、于 淼、程 韫琳、王海 燕、王 蔚、孙 峣、邢 毅、冯立 华、刘磊、张 丙 富、陈宏燕、刘 明林、李 卓然、郭昭、张 晨阳。DB12/T 947.2 2024 IV 引 言 DB12/T 947 在GB 5768 和GB 51038 的基础 上,对各类 交通标 志的设 置,结 合天 津市城 市道路 实际 情况进行 补充 和细 化,对天 津市城 市道 路交通 标志 的 设置进 行规 范。DB12/T 947 计划 由2 个 部分组 成,2 个 部分 共 同 构成 天津 市 城 市 道路 交 通 标志 设置 的 基 础 性标 准。本文件 是第2 部分。DB12/T 947 计 划修订 为DB12/T 947.1 城 市道 路交通 标志 设 置规范 第1部 分:指 路标志、旅游 区标 志。第1 部 分:指路 标志、旅 游区标 志。对城 市道 路指 路标志、旅 游区 标志 的设 置原则、设 置方法等进 行了 规定。旨 在规 范城市 道路 指路 标志、旅 游区标 志的 设置;第2 部 分:禁令 标志、指 示标志、警 告标 志、其他 标志。对 城 市道 路禁 令标 志、指 示标 志、警告标 志、告示 标志、辅 助标志 的设 置原 则、设置 方法等 进行 了规 定。旨在 规范城 市道 路禁令标志、指 示标 志、警告 标志、告示 标志、辅 助标 志 的设 置。DB12/T 947.2 2024 1 城 市道路 交通标志 设置规 范 第 2 部分:禁令标 志、指 示标志、警告标 志、其他 标志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 城市 道 路禁令 标 志、指 示 标志、警告标 志、告示 标 志、辅 助 标志 的 设 置原 则、基 本规定、设置 方法 等。本 文 件 适用 于 天津 市 市域范 围 内 城市 道 路的 禁 令标志、指 示标 志、警 告 标志、告 示 标志、辅助 标志的设 置。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 列 文 件中 的 内容 通 过文中 的 规 范性 引 用而 构 成本文 件 必 不可 少 的条 款。其中,注 日期 的 引用 文件,仅该 日 期对 应 的版 本适 用 于本 文 件;不 注日 期的 引 用文 件,其 最 新版 本(包 括所 有 的修 改 单)适用于本 文件。GB 5768(所有 部分)道 路交通 标志 和标 线 GB/T 18833 道 路交 通反 光膜 GB/T 23827 道 路交 通标 志板及 支撑 件 GB/T 31446 LED 主 动发 光 道路交 通标 志 GB 50688 城市 道路 交通 设施设 计规 范 GB 51038 城市 道路 交通 标志和 标线 设置 规范 GA/T 1548 城 市道 路主 动 发光交 通标 志设 置指 南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主标志 main sign 起主要 说明 作用 的标 志。主要包 括:禁令 标志、指 示标志、警 告标 志及 告示 标志等。3.2 辅助标 志 auxiliary sign 设置在 主标 志下 方,对其 进行辅 助说 明的 标志。3.3 禁令标 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或 限制 道路 使用 者 交 通行为 的标 志。3.4 指示标 志 mandatory sign 指示 道 路使 用者 应遵 循的 标志。3.5 警告标 志 warning sign 警告 道 路使 用者 注意 道路 交通的 标志。DB12/T 947.2 2024 2 3.6 告示标 志 notice sign 解释道 路设 施、指引 路外 设施或 告示 有关 道路 交通 安全法 规及 交通 管理 安全 行车提 醒的 标志。3.7 可变信 息标 志 changeable message sign 可变信 息标 志是 一种 依交 通、道 路、气候 等状 况的 变化,可以 随之 改变 显示 内容的 标志。3.8 主动发 光标 志 active luminous sign 在 光 线 较暗 时能 够 被清 楚辨 认 的,带 有图 形、符 号的,通 过电 能或 其 他能 源使 其 自 身发 光的 标志。3.9 非机动 车优先 通 行标 志 Non-motorized vehicle priority sign 非机动 车优 先 通 行标 志 是 非机动 车路 权优 先于 机动 车路权 的标志。3.10 交通组 织 traffic operation 根 据 国 家相 关 法律 法 规、政 策 和 标准 规 范,综 合运用 交 通 工程 技 术,改 善道路 交 通 秩序、保障 道路交通 安全、提 高道 路交 通运行 效率。4 基本规 定 设置原 则 4.1 4.1.1 同一地 点需 要设 置两 个以 上标志 时,宜安 装在 一个 支撑结 构上,但 最多 不应 超过 四 个。4.1.2 一个支 撑结构 上并 设的标 志应按 禁令标 志、指示标 志、警 告标志 的顺 序从上 往下、从左往 右 设置。4.1.3 同一版 面中的 禁令 或指示 标志的 数量不 应多 于 四种;快速 路、隧 道、特大桥 路段的 入口处,同一版面 中的 禁令 或指 示标 志的数 量不 应多 于 六 种。4.1.4 停车让 行标志、减 速让行 标志、解除限 制速 度标志、禁止 超车标 志、解除禁 止超车 标志、会 车先 行 标志、会车 让 行标 志宜 单 独设 置。如 条 件受 限无 法 单独 设 置时,一个 支撑 结 构上 不 应超 过 两个标志,辅 助标 志不 计。4.1.5 当有时 段、车 种、车速等 限制时,应在 标志 下方采 用辅助 标志补 充说 明。辅 助标志 应安装 在 主标志下 面,紧靠 主标 志下 缘。标志颜 色 4.2 标志的 颜色 应符 合GB 5768 的规定,白 天夜 间应 保持 一致。版面形 状及 尺寸 4.3 4.3.1 标志的 尺寸 应符 合 GB 5768 的规定。当 设置 空间 允 许时,禁令 标志、指 示标 志尺寸 宜按 照表 1选取。表1 禁令标 志、指示 标志 尺寸 表 60km/h(快速路)60km/h(一般道路、快速路匝道)八角形标志(停车让行标志)cm 标志外径 80 白边宽度 3 三角形标志(减速让行标志)边长 90 DB12/T 947.2 2024 3 cm 红边宽度 9 衬边宽度 0.6 红边圆角半径 4 圆形标志 cm 标志外径 100 80 红边宽度 10 8 红杠宽度 7.5 6 衬边宽度 0.8 0.6 矩形 cm 区域限制和解除标志 长宽 170120 黑边宽度 3 单行路标志 长宽 100 50 10050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长宽 90 70 90 70 占用部分人行道边缘停车标志 长宽 6040 正方形 边长 100 80 长方形 长 宽 300 150 200100 衬边宽度 0.8 0.6 注:用于禁令、指示、警告非机动车或行人的相关标志可采用外径为60cm 的标志版面。4.3.2 当设置 空间 允许 时,警告 标志尺 寸宜 按照 表 2 选取。表2 警告 标 志尺 寸表 60 km/h(快速路)60 km/h(一般道路、快速路 匝道)等边三角形边长 cm 110 90 黑边宽度 cm 8 6.5 黑边圆角半径 cm 5 4 衬边宽度 cm 0.8 0.6 4.3.3 利用城 市道路 分隔 护栏端头 设置 的标志,尺 寸小 于 GB 51038 规 定时,表示 提 示和告 知,可 采用版面 尺寸 为外 径 30cm 的圆形 或 60cm*30cm 的 长 方形,应符 合结 构稳 定的 要求,并在 必要 位置 另行 设置相应 的禁 令、指示 标志 和标线。4.3.4 交通标 志 制 作样 式,应符 合 GB5768.2 附录 E 的规 定。标志套 用 4.4 4.4.1 新建标 志应 采用 规定 的版 面形状,改 造标 志可 利旧 采用 原 底板 套用。4.4.2 当禁令、指示 标志 套用于 无边框 的白色 底板 上时,为必须 遵守标 志;但禁令 标志中 的停车 让 行、减速让 行标 志不 得套 用于 无边框 的白 色底 板上。4.4.3 当禁令、警 告、指示 标志 与文字 同时 套用 于白 色底 板上时,辅 助标 志应 保留 黑色边 框。4.4.4 当禁令 标志套 用于 指示标 志上或 禁令、指示 标志套 用于指 路标志 版面 上时,应在必 要位置 另 行设置相 应的 禁令、指 示标 志 或标 线。净空要 求 4.5 4.5.1 标志支 撑结 构的 任何 部分 不应侵 入道 路建 筑限 界以 内。4.5.2 位 于 路 侧 的 各 类 标 志 板 边 缘 及 标 志 支 撑 结 构 边 缘 至 车 行 道 路 面 边 缘 的 侧 向 距 离,应 不 小 于25cm。4.5.3 路面上 方的各 类标 志,其 标 志板 及支撑 结构 下缘至 路面的 高度应 大于 该道路 规定的 净空高 度。新建悬 臂式、门架 式 标志板 下 缘 距路 面 的高 度,在快 速 路 上不 得 低于 600cm,在 其 他道 路 上不 得 低于DB12/T 947.2 2024 4 550cm。附 着式 标志 板下 缘 不得 超过 结构 下沿,并 满足净 空要 求。4.5.4 设置于 路侧 的标 志,标志 下缘距 路面 或 路 缘石 顶面 的高度 一般 为 120250;当路侧 有行 人时,标志下 缘距路 缘石 顶面的 高度应 不小 于 210 cm;当 路侧有 非机动 车时,标志 下缘距 路缘石 顶面 的高 度应不小 于230 cm。4.5.5 多个标 志 横 向并 排 设 置在 同一支 撑结 构 时,标 志的 下缘高 度应 保持 一致。支撑结 构 4.6 4.6.1 道路交 通标志 的支 撑方式 有柱式、悬臂 式、门架式 和附着 式四类。标 志的设 置,应 在保证 视 认需求的 情况 下,选取 适当 的支撑 结构。4.6.2 在满足 标志 设置 原则 及结 构设计 的情 况下,标 志、信号灯、监 控设 施等 宜合 并设置。版面文 字 4.7 4.7.1 标志的 文字 高度 应根 据设 计速度 按照 表3 选取。字 高可根 据路 段的 运行 速度 进行调 整。表3 版面文 字尺 寸表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50 40 30、20 文字高度 m 0.65、0.60 0.60、0.55、0.50 0.50、0.45 0.45、0.40 0.40、0.35 0.30、0.25 4.7.2 数字、字母、间 距等 应符 合 GB 51038 规 定。4.7.3 辅助标 志、告示 标志 的字 高一般 值可 按照 表 5 规定 值的50%确 定,最小 值不 应小 于 10cm。版面材 料 4.8 4.8.1 标志版 面宜 采 用 IV 类及 以 上反光 膜,并符 合 GB/T 18833 的规 定。4.8.2 标志版 面材 料应 符 合 GB/T 23827 的 规定。主动发 光标 志 4.9 4.9.1 在低能 见度、视 认效 果不 佳的情 况下,如 隧道 等,宜设置 主动 发光 交通 标志。4.9.2 禁令标 志、指 示标 志、警 告标志 设置为 主动 发光标 志时,应使用 全透 式面板 显示,夜间发 光 效果见 图1。图1 夜间发 光效 果图 4.9.3 主动发 光标 志应 符 合 GB/T 31446 和 GA/T 1548 的 规 定。可变信 息标 志 4.10 4.10.1 可 变 信 息 标志 一 般 可用 于速 度 控 制、车 道 控 制、道路 状 况 等 内容 的 显 示。如图 2。可 变信 息标志不 应显 示与 交通 无关 的信息。DB12/T 947.2 2024 5 图2 可变信 息标 志示 例图 4.10.2 可 变 信 息 标志 不 应 干扰 信号 灯,当 与静 态 标 志距 离较 近 时,宜设 置 在 静态 标志 前,不 应遮 挡静态标 志。4.10.3 夜间、阴天、清 晨、黄昏 等环境 照度 较低 时,LED 可变信 息标 志应 降低 亮度,避免 眩光。4.10.4 可变信 息标 志的 颜色 和版 面布置 应符 合 本 文件 和 GB 5768、GB 51038 的 规定。5 禁令标 志 停车让 行标志 5.1 5.1.1 停车让 行标志 宜单 独设置,并不 得套用 于无 边框的 白色底 版上,见图 3;停 车让行 标志应 配 合设置停 车让 行标 线。5.1.2 下列情 况应 设置 停车 让行 标志:a)道 路 等级、车速 相差 较 大、视 距不 足、事 故多 发 的非 信 号控 制 交叉 口,在 次要 道 路交 叉口前应设置 停车 让行 标志,设 置示例 见 图 4(a);b)道路沿 线车 行出 入口 前应 设置停 车让 行标 志,设置 示例见 图 4(b);c)无人看 守的 铁路 道口 前应 设置停 车让 行标 志,并与 铁路道 口标 志配 合使 用;d)道 路 沿线 存 在较 多行 人 穿行 或 非信 号 控制 的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等 门口 的 人行 横 道前,应设置 停 车让 行 标志,并 与 人行 横 道标 志、注 意儿 童 标志、限制 速 度标 志等 配 合使 用,设 置示例见图72;5.1.3 需要控 制右转 大型 号牌 机 动车 时,应 在 机动 车右转 进口道 路侧 设 置停 车让行 标志,设置示 例 见图5;5.1.4 设置有 信号 灯的 交叉 口不 设停车 让行 标志,但 交叉 口信号 灯 非 24h 控 制时,应同时 设置 停车 让行标志 或减 速让 行标 志;停车让 行交 叉口 改为 信号 控制交 叉口 后,应及 时拆 除停车 让行 标志。图3 停车让 行标 志 DB12/T 947.2 2024 6(a)(b)图4 停车让 行标 志设 置示 例 图5 右转停 车让 行标 志设 置示 例 减速 让 行标 志 5.2 5.2.1 减速让 行标志 宜单 独设置,并不 得套用 于无 边框的 白色底 版上,见图 6;减 速让行 标志应 配 合设置减 速让 行标 线;DB12/T 947.2 2024 7 5.2.2 下列情 况应 设置 减速 让行 标志:a)信 号 控制 交 叉口,设 置 专用 右 转车 道 且有 渠化 岛 分隔 时,在 人 行横 道前 或 出口 道 合流 点处,应设置 减速 让行 标志。设 置示例 见 图 7;b)快 速 路、主要 干 道汇 入交通 流 的合 流处,应设 置减速 让 行标 志,并 与注 意合流 标 志配 合使 用,设置示 例见 图 66;c)无 信 号控 制 的环 岛交 叉 口的 所 有入 口 处,应设 置 减速 让 行标 志,减 速让 行 标志 除 非与 环岛行驶标志 一起 设置,否 则宜 独立设 置,设置 示例 见 图32。图6 减速让 行标 志 图7 减速让 行标 志设 置示 例 5.2.3 禁 止 驶 入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禁 止 驶 入 路 段 入 口 处 的 显 著 位 置,表 示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驶 入(含 非 机动 车),见 图8。根 据需 要可以 重复 设置,重 复设 置时间 距宜 为 60m 150m。5.2.4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实 施 单 行 组 织 的 交 叉 口 进 口 道、快 速 路 单 向 辅 路 相 交 的 交 叉 口 进 口 道、及有较宽中央分隔带的交 叉口进口道等,面向对向 来车方向,宜设置禁止驶 入标志,并与指示标志配合使 用。设置 示例 见 图9。DB12/T 947.2 2024 8 图8 禁止驶 入标 志 图9 禁止驶 入标 志设 置示 例 禁止各 类或 某类 机动 车驶 入标志 5.3 5.3.1 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路段入口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可以重复设置。见图 10(a)。当城 市道路 禁止 货 车通行 并规定 禁行 时间 或 禁行车 种 时,应增 加辅 助 标志说 明,见 图 10(b)。5.3.2 禁止各 类或某 类机 动车驶 入标志 的一块 标志 版上,最多只 能出现 两种 车型图 案,需 禁止三 种 或三种以 上车 辆通 行,应增 加相应 的禁 令标 志。DB12/T 947.2 2024 9(a)(b)图10 禁止各 类或 某类 机动 车驶 入标志 禁止各 类或 某类 非机 动车、行人 进入 标志 5.4 5.4.1 隧道、桥梁、快速 路主路 等,需 要禁止 各类 或某类 非机动 车、行 人进 入的路 段入口 的显著 位 置,应设置 禁止 各类 或某 类非 机动车、行 人进 入标 志,根据需 要可 以重 复设 置。见图 11。5.4.2 禁止各 类或某 类非 机动车、行人 进入标 志的 一块标 志版上,最多 只能 出现两 种车型 图案,需 禁止三种 或三 种以 上非 机动 车通行,应 增加 相应 的禁 令标志。图11 禁止各 类或 某类 非机 动车、行人 进入 标志 禁止车 辆向 某方 向通 行标 志 5.5 5.5.1 根据道 路交 通组 织设 置禁 止车辆 向某 方向 通行 的标 志,见 图 12。5.5.2 当禁止 某类 车辆 向某 方向 通行时,可 在标 志版 面上 附加图 形,保持 箭头 位置 不变。见 图 13。5.5.3 同一版 面中禁 止某 种车辆 转弯或 禁止直 行的 禁令标 志,不 应多于 两种,若禁 止的车 辆多于 两 种,则应增 设辅 助标 志。见图14。5.5.4 禁止车 辆左 转,但又 允许 车辆掉 头时,应 同时 设置 允许 掉 头标 志。设置 示例 见图 15。DB12/T 947.2 2024 10 图12 禁止车 辆向 某方 向通 行标 志 图13 禁止某 类车 辆向 某方 向通 行标志 图14 禁止两 种车 辆向 某方 向通 行标志 DB12/T 947.2 2024 11 图15 禁止左 转允 许车 辆掉 头标 志设置 示 例 禁止掉 头标 志 5.6 5.6.1 机动车 在交叉 口或 路段掉 头,对 其他车 辆严 重影响,可能 引发交 通事 故或交 通拥堵 时,应 设 置禁止掉 头标 志。见图 16。5.6.2 允许机 动车左 转,但禁止 车辆掉 头的路 口,必须设 置禁止 掉头标 志;禁止掉 头标志 宜配合 设 置禁止掉 头标 线。设置 示例 见图 17。图16 禁止掉 头标 志 DB12/T 947.2 2024 12(a)(b)图17 禁止掉 头标 志设 置示 例 禁止车 辆停 放、禁止 车辆 长时停 放标 志 5.7 5.7.1 表示在 限定的 范围 内,禁 止一切 车辆停、放 或禁止 一切车 辆长时 间停、放,无论驾 驶人是 否 离开车辆,设 置 在 禁 止 车 辆 停、放 或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长 时 间 停、放 的 地 方,标 志 与行车方向夹角应为30 45。见图18。DB12/T 947.2 2024 13 5.7.2 禁止车 辆停 放或 禁止 一切 车辆长 时间 停放 的时 段、车种和 范围 可用 辅助 标志 说明。5.7.3 禁止车 辆停放、禁 止 车辆 长时停 放标志 宜与 禁止 车 辆停放 标线、禁止 车辆长 时停 放 标线配 合 设置,也 可单 独设 置。(a)(b)图18 禁止车 辆停 放标 志、禁止 车辆长 时停 放标 志 禁止鸣 喇叭 标志 5.8 5.8.1 在医院、学 校等 声环 境敏 感区周 边的 道路,宜 设置 禁止鸣 喇叭 标志。见 图 19。5.8.2 城 市 划 定 的禁 鸣 区 域,应设 置 禁 止 鸣喇 叭 标 志。见图 20。设置 方 法 参考 区 域禁 止、区 域解 除标志。5.8.3 禁止鸣 喇叭标 志应 设置在 禁鸣路 段起点 位置 或禁鸣 区域的 每个入 口处。当禁 鸣区范 围较长 时,宜重复 设置。图19 禁止鸣 喇叭 标志 图20 区域禁 止鸣 喇叭 标志 禁止非 机动 车骑 行 5.9 5.9.1 对设有 非机动 车推 行坡道 的人行 地道、人行 天桥、人行道 以及非 机动 车骑行 容易引 起交通 事 故的地点,应 设置 禁止 非机 动车骑 行标 志。见 图 21。5.9.2 禁止非 机动车 骑行 标志应 设置在 禁止骑 行路 段的起 点处,或设有 非机 动车推 行坡道 的人行 地 道、人行天 桥、人行 道入 口处。DB12/T 947.2 2024 14 图21 禁止非 机动 车骑 行标 志 限制速 度、解除 限制 速度 标志 5.10 5.10.1 限制速度 表 示 该 标志 至 前方 解 除 限制 速 度 标志 或 另一 块 不 同限 速 值 的限 制 速度 标 志 的路 段内,机动车 行驶 速度 不准 超过 标志所 示数 值。见 图22。5.10.2 以下情 况应 设置 限制 速度 标志:a)城 市 快速 路 主路、出 入 口匝 道、立 交 转向 匝道 起 点处、快速 路 入口 加速 车 道后 的 适当 位置、较长的 桥梁、隧 道入 口处;b)急弯、陡坡、连 续下 坡路 段;c)交通管 理或 环境 保护 需要 路段;d)学 校、幼 儿 园、医院、养老 院 周边 应 设置 限制 速 度标 志,并 宜 与警 告标 志、辅 助 标志 配合使用。见图 23。5.10.3 限 制 速 度标 志 与 解除 限 制速 度 标 志应 成 对 设置,若终 点 为 交叉 口,可不 设 解除 限 制 速度 标志。见图 24。5.10.4 限制速 度起 终点 间的 道路 路段最 小长 度宜 符合 表 4 的规定。图22 限制速 度标 志 图23 学校、幼儿 园限 制速 度组 合标志 DB12/T 947.2 2024 15 图24 解除限 制速 度标 志 表4 限速区 最小 长度 限速值 km/h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限速区最小长度 km 0.3 0.4 0.5 0.6 0.7 0.8 0.9 2.0 注:学校区限制速度值为40km/h 及 以下时,限速区最小长度为0.2km。限制宽 度、高度 标志 5.11 5.11.1 限 制 宽 度、限 制 高 度标 志应 设 置 在 限制 通 行 车辆 宽度、高 度 的路 段 起 点和 上游 交 叉 口 适当 位置,设 置相 应的 绕行 标志 提示,使车 辆能 够提 前绕 道行驶。见 图 25,设置 示 例见 图 26。5.11.2 在 道 路 建 筑限 界 净 高受 限制 的 地 方,易 发 生 车辆 碰撞 事 故,且碰 撞 可 能危 及结 构 安 全 时,应设置立 面标 记和 其他 防护 设施。图25 限制宽 度、限制 高度 标志 DB12/T 947.2 2024 16 图26 限制宽 度、高度 标志 设置 示例 区域禁 止、区域 解除 标志 5.12 5.12.1 区域禁 止、区域 解除 禁止 标志主 要包 括区 域禁 停、区域限 速、区域 禁鸣 等。见图 27。5.12.2 区域禁 止及 解除 标志 应设 置在禁 止区 域的 所有 入口 及出口 处。图27 区域禁 止、区域 解除 标志 DB12/T 947.2 2024 17 6 指示标 志 直行标 志、转弯 标志 6.1 6.1.1 根 据 道 路 交通 组 织 设置 直行 标 志 和 转弯 标 志,见 图 28。设 置 于需 要 控 制车 辆行 驶 方 向 的交 叉口前30m 90m 处。6.1.2 直行标 志、转弯 标志 与禁 令标志 的配 合,应符 合 表3 的规 定。6.1.3 在直行 标志、转弯 标志下 设置车 辆种类 辅助 标志时,表示 此种车 辆种 类应遵 循标志 牌所规 定 的交通组 织;若标 志下 无辅 助标志,表示 一 切车 辆(含非机 动车)应 遵循 此交 通组织。图28 直行标 志、转弯 标志 分隔带 右侧(或 左侧)行 驶标志 6.2 6.2.1 设置中 央分隔 带时,宜设 置分隔 带右侧(或 左侧)行驶标 志,表 示一 切车辆 只准在 分隔带 设 施的右侧(或 左侧)行 驶。见图 29。6.2.2 分隔带 右侧(或左 侧)行 驶标志 应设在 交通 岛、行 人二次 过街安 全岛、中央 分隔带 设施 等 端 部。6.2.3 当分隔 带宽 度大 于等 于 3m 时,宜 同时 设置 禁止 驶入 标志。设置 示例 见 图 30。图29 分隔带 右侧(或 左侧)行 驶标志 DB12/T 947.2 2024 18 图30 分隔带 右侧(或 左侧)行 驶标志 设置 示例 环岛行 驶标 志 6.3 6.3.1 环岛行 驶标志 应设 置 在进 入环岛 前、面 向路 口来车 方向的 适当位 置,表示一 切车辆 只准靠 右 环行,环 内车 辆具 有优 先权。见 图31。6.3.2 环岛行 驶标 志可 与减 速让 行标志 一起 设置,设 置示 例见 图32。图31 环岛行 驶标 志 图32 环岛行 驶标 志示 例 DB12/T 947.2 2024 19 允许掉 头标 志 6.4 6.4.1 立交桥下、交叉口等设置提前掉头开口或路段设置掉头开口时,应设置允许掉头标志。见图33。6.4.2 允许掉 头标 志应 配合 标线 使用,设置 示例 见 图 34。图33 允许掉 头标 志 图34 允许掉 头标 志设 置示 例单 行路标 志 单行路 标志 6.5 6.5.1 单行路 标志设 置在 单行路 入口处 或路段 中。当车辆 需直行 进入或 已在 单行路 上时用 图 35(a)所 示 标志 表 示。当车 辆需转 向 进入 单 行路 时,用图 35(b)所 示标 志 表示。有时 段 规定 或 车种 要求 时,应加辅 助标 志说 明,见 图35(c)。6.5.2 单行路 标志 应与 指示 标志 和禁令 标志 等配 合使用,见图36。(a)(b)(c)图35 单行路 标志 DB12/T 947.2 2024 20 图36 单行路 标志 设置 示例 车道行 驶方 向标 志 6.6 6.6.1 车 道 行 驶 方向 标 志 宜设 置于 所指示的 车 道 上 方,见图 37。无法 正 对 车道 时,宜 组 合 设 置,见图38。图37 车道行 驶方 向标 志 DB12/T 947.2 2024 21 图38 车道行 驶方 向组 合标 志 6.6.2 当 交 叉 口 进口 道 车 道数 大于 等 于 3 条 时,应设 置 车道 行 驶 方 向标 志。组合 设置 的 车 道 行驶 方向标志 宜采 用悬 臂式,设 置于指 路标 志下 游或 与指 路标志 合并 设置,见 图 39。图39 交叉口 分车 道告 知标 志 6.6.3 车道行 驶方 向标 志所 指方 向应与 车道 布置 方式 及地 面箭头 标线 一致。6.6.4 车道行 驶方 向根 据管 理要 求可变 时,应设 置可 变车 道标志,见 图 40。6.6.5 可变车 道标志 的设 置应配 合设置 可变车 道标 线,并 应与指 路标志、告 示标志 等 配合 使用,设置示例见 图41。当条 件受 限时,交叉 口告 知标 志和 可变车 道标 志可 合并 设置。图40 可变车 道标 志 DB12/T 947.2 2024 22 图41 可变车 道标 志设 置示 例 机动车 行驶 标志、非 机动 车行驶 标志 6.7 6.7.1 当道路 设置侧 分隔 带,且 辅路仅 供非机 动车 行驶时,应设 置机动 车行 驶标志 和非机 动车行 驶 标志,设 置于 侧分 隔带 端头。见 图 42。图42 机动车 行驶 标志、非 机动 车行驶 标志 6.7.2 根 据 需 要不 同 的 专用 车 道标 志 可 以并 设,专用 车 道行 驶 组 合标 志 设 置示 例 见图 43(a),设置示例见 图43(b)。DB12/T 947.2 2024 23(a)(b)图43 专用车 道行 驶组 合标 志及 设置示 例 公交专 用车 道标 志 6.8 6.8.1 公交专 用车道 标志 应设置 在进入 该车道 的起 点及各 交叉口 入口处,宜 设置在 车道正 上方,见 图44(a)。在 标志无 法正 对 车道时,可调 整箭 头方向,指向 车道,采用 图 44(b)。该 车道 公交车 辆和通勤班 车均 可通 行时,采 用图 44(c)(d)。有 时 段规定 时,应加 辅助 标志 说明。6.8.2 公交专 用车 道标 志应 与公 交专用 车道 标线 配合 设置。(a)(b)(c)(d)图44 公交专 用车 道标 志 DB12/T 947.2 2024 24 多乘员 车辆(HOV)专用 车 道标志 6.9 6.9.1 表示该 车道只 供多 乘员的 车辆通 行。设 在进 入该车 道的起 点及各 交叉 口入口 处,宜 设置在 车 道正上方,人 数规 定在 标志 右上角 表示,见 图45。6.9.2 多乘员 车辆 专用 车道 标志 应与多 乘员 车辆 专用 车道 标线配 合设 置,设置 示例 见图46。图45 多乘员 车辆(HOV)专用 车 道标志 图46 多乘员 车辆(HOV)专用 车 道标志 设置 示例 行人标志 6.10 当道路 或路 段为 步行 街时,应在 步行 街的 两端 起点 设置行 人标 志,见图47。图47 行人标 志 DB12/T 947.2 2024 25 人行横 道标 志 6.11 6.11.1 人 行 横 道 标志 表 示 该处 为人 行 横 道,机 动 车 驾驶 人应 注 意 观 察行 人,遇行 人已 进 入 人 行横 道时应停 车让 行人 通过,见图 48(a)。可在 人行 横 道标志 外加 10cm 宽 荧光 黄 绿的边 框,并不 应减 小人行横道 标志 的尺 寸,见 图48(b)。6.11.2 人 行 横 道标 志 应 设置 在 人行 横 道 两端 适 当 位置,面向 来 车 方向,并 应与 人 行横 道 线 同时 使用,见图 49。6.11.3 无 信 号 灯控 制 的 人行 横 道两 端 应 设置 人 行 横道 标 志,已 设 置信 号 灯、让 行 标志 的 路 段或 路口,可不设 此标 志。6.11.4 人行横 道线 不易 被驾 驶人 发现时,可 提前 设置“注 意行人”的 警告 标志。(a)(b)图48 人行横 道标 志 图49 人行横 道标 志设 置示 例 非机动 车推 行标 志 6.12 表 示 该 道路 仅 供非 机 动车推 行,不准 骑 行,见 图50。设置 在天 桥、地 下 通道等 禁 止 骑行 的 路段 入口处。非机 动车 推行 标志 外径为40cm。DB12/T 947.2 2024 26 图50 非机动 车推 行标 志 停车位 标志 6.13 6.13.1 对 允 许 停 车 的 区 域 或 通 道,应 设 置 停 车 位 标 志。停 车 位 标 志 与 行 车 方 向 夹 角 应 为 30 45,且停车 位标 志应 与停 车位 标线配 合设 置,见 图51。6.13.2 有车种 专用、时 段或 时长 限制时,可 用辅 助标 志表 示,见图 52。图51 停车位 标志 图52 加辅助 标志 的停 车位 标志 6.13.3 停车位 标志 可与 旅游 区或 重要地 点指 引标 志合 并设 置,见 图 53。图53 旅游区(重 要地 点)达到 标志 DB12/T 947.2 2024 27 7 警告标 志 一般规 定 7.1 7.1.1 警告标 志不 应与 停车 让行 标志、减速 让行 标志 设在 一个支 撑结 构上。7.1.2 警告标 志版 面上 不得 附加 图形和 文字。7.1.3 警告标 志不 应过 量使 用,同一地 点需 要设 置 2 个 以 上警告 标志 时,原则 上只 设置其 中最 需要 的一个。当需 将 2 个 以上 的 警告标 志 同时 设置 时,应 将提醒 道路使 用者 危险主 因的标 志设置 在上 部或 左侧。7.1.4 警告标 志的 前置 距离 宜符 合表 5 的规 定。表5 警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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