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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6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1652024 临时遇困台胞救助服务导则 Cuidelines for assisting temporatily stranded compatriots from Taiwan,China 2024-02-21发布 2024-05-21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5/T 2165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服务原则.1 5 接待服务.2 6 救助机构内服务.2 7 寻亲服务.2 8 离站服务.3 附录 A(资料性)台胞救助情况登记表.4 参考文献.5 DB35/T 2165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福建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救助总站、福建省民政厅、厦门市救助站、漳州市救助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希妍、邓健辉、钟卫林、詹曾栋、蒋丹婷、黄柳飏、胡方勇。DB35/T 21652024 1 临时遇困台胞救助服务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临时遇困台胞救助服务的服务原则、接待服务、救助机构内服务、寻亲服务和离站服务等。本文件适用于救助机构提供的临时遇困台胞救助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临时遇困台胞救助 assistance for temporarily stranded compatriots from Taiwan,China 救助机构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台湾同胞提供的基本食宿和医疗等临时性服务。注:被救助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因病、因灾等情况的台湾同胞。4 服务原则 简化程序 临时遇困台胞救助应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救助流程办理。先救助后核查 当临时遇困台胞向救助机构提出求助时,救助机构应先按程序办理入站手续,提供临时救助服务,同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核查台胞身份。先治后救 对患病的临时遇困台胞,救助机构应先联系定点医疗机构将其送医诊断、救治。公平公正 在资源配置,服务提供等方面,对临时遇困台胞应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相关救助要求提供服务。发挥合力 救助机构应与当地台办、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DB35/T 21652024 2 分工负责 4.6.1 救助机构应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并配合台办等部门为临时遇困台胞提供寻亲、返乡等协助。4.6.2 救助机构应向公安机关提请核查临时遇困台胞身份要求,由公安机关核查临时遇困台胞身份信息。救助机构向台办提请临时遇困台胞寻亲、返乡需求,台办应在寻亲、返乡等方面发挥作用。5 接待服务 求助接待过程中应完成工作内容:对自行来救助机构的临时遇困台胞,工作人员应甄别其是否符合救助相关规定,了解其需求,填写台胞救助情况登记表(参见附录 A),为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公安机关、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救助机构护送来站的遇困台胞,应查验其相关证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及时对临时遇困台胞开展身体检查、安全检查、物品寄存等相关程序性工作,根据相关救助规定开展救助;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临时遇困台胞应实施保护性救助。若发现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应直接送定点医院;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核查临时遇困台胞身份信息;应及时向当地台办通报临时遇困台胞情况,并受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6 救助机构内服务 救助机构应为临时遇困台胞提供符合其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的基本居住环境,对精神状况不确定的进行隔离观察。救助机构应为临时遇困台胞提供满足基本需要的衣物、生活用品和基本照料服务。救助机构应按时巡查、询问临时遇困台胞情况,做好巡查、询问记录。对救助机构内突发急病的临时遇困台胞,应及时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疑似传染病人或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联风险的临时遇困台胞,应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做好隔离处置等工作。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机构应联系医疗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诊治。宜安排方言为“闽南语”、“客家语”的工作人员或社工为临时遇困台胞服务。宜通过购买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临时遇困台胞提供心理咨询服务。7 寻亲服务 发挥台办、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用与临时遇困台胞亲属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对无法查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信息的临时遇困台胞,通过台办、公安机关、红十字会等部门查找相关信息,开展寻亲工作。救助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公益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临时遇困台胞的寻亲。DB35/T 21652024 3 8 离站服务 对自愿离站的临时遇困台胞,救助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相关登记,并通报当地台办。没有交通费的,救助机构按规定提供境内基本交通和饮食帮助;返台交通费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对临时遇困台胞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其他行动不便的,以及无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的,救助机构应联系当地台办等相关部门通知亲属或有关部门接回。救助机构应与当地台办、公安机关等部门以及临时遇困台胞亲属共同制定返乡方案,积极协调其亲属做好接收准备工作。对无法接回或其家属拒不接收等情况的,救助机构和当地台办应向各自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送返等相关工作,对其实行“一事一议”,妥善处置。救助机构应根据临时遇困台胞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因特殊情况延长照料时间的,由救助机构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延长申请,同时通报当地台办。对临时遇困台胞未办理离站手续、自行离开救助机构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救助机构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同时通报当地台办。DB35/T 21652024 4 附录A(资料性)台胞救助情况登记表 台胞救助情况登记表见表A.1。表A.1 台胞救助情况登记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 别 男 受助方式 曾用名 年 龄 女 主动求助()引导或护送()其 他()籍 贯 文化程度 民 族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 台湾居民居住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求助原因和内容 随身携带物品 健康状况及病史 受助台胞声明 1.本人对登记表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愿受处罚。2.本人自愿接受救助机构救助,服从管理,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声明人(签名):工作站经办人意见:年 月 日 处理情况:年 月 日 处理 结果 DB35/T 21652024 5 参考文献 1 GB/T 28223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2 DB35/T 12872012 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 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第24号)5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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