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重大事项票决工作规范DB3311/T 265─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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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1.0 4 0.0 3CCS A 1 2DB3311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村 级 重 大 事 项 票 决 工 作 规 范2 0 2 3-1 0-2 3 发 布 2 0 2 3-1 1-2 3 实 施丽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事 项 类 型.15.1 经 济 发 展 类.15.2 社 会 治 理 类.16 实 施 程 序.26.1 群 众 建 议.26.2 村 党 组 织 提 议.26.3 村 务 联 席 会 议 商 议.26.4 合 法 性 审 查.36.5 事 项 备 案.36.6 票 决 前 公 示.36.7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票 决.36.8 票 决 结 果 公 示.37 评 价 与 改 进.3附 录 A(资 料 性)村 级 事 务 议 事 协 商 情 况 汇 总 表.4附 录 B(规 范 性)现 场 票 决 程 序.5附 录 C(资 料 性)云 票 决 程 序.7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丽 水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丽 水 市 莲 都 区 民 政 局、丽 水 市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廖 翊 慧、何 祥 权、阙 梦 圆、潘 丽 芬、吴 雨 晨、张 维 波、应 跃 跃、程 晴、徐 超、周 钰 佳。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I I I引 言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坚 定 践 行 和 发 展“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在“一 肩 挑”村 级 权 力 架 构 下,针 对 少 数 农 村社 区 在 协 商 和 决 策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短 板 和 不 足,坚 持 民 主 协 商、民 主 决 策,注 重 推 动 村 级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程序 化 规 范 化 建 设。近 年 来,丽 水 立 足 于 山 区 农 村 地 区 特 点,积 极 推 动 基 层 治 理 现 代 化,打 造 村 级 基 层“阳光 治 理”品 牌,通 过 村 级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主 体 多 元 化、决 策 程 序 规 范 化、决 策 管 理 数 字 化 积 极 探 索 山 区 基层 治 理 新 路 径。本 文 即 为 规 范 全 市 村 级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程 序 而 编 制。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1村 级 重 大 事 项 票 决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村 级 重 大 事 项 票 决 工 作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事 项 类 型、实 施 程 序、评 价 与 改 进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村 级 重 大 事 项 票 决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基 本 要 求4.1 应 由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组 成 人 员 参 与。4.2 应 选 择 涉 及 村 集 体 利 益 和 村 民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票 决。4.3 票 决 过 程 应 公 正 公 开,由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全 程 监 督。5 事 项 类 型5.1 经 济 发 展 类经 济 发 展 类 票 决 事 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村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村 级 财 务 预 决 算;村 级 公 益 事 业 兴 办 和 筹 资 筹 劳;村 集 体 经 济 项 目 立 项 和 承 包;村 集 体 资 产 处 置;村 集 体 经 济 所 得 收 益 使 用 和 分 配;大 额 集 体 资 金 使 用 方 案;征 用 征 收 土 地 各 项 补 偿 费 使 用 和 分 配 方 案;误 工 补 贴 人 员 及 标 准。5.2 社 会 治 理 类社 会 治 理 类 票 决 事 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社 会 治 理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村 规 民 约 或 其 他 自 治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订。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26 实 施 程 序6.1 群 众 建 议村 民 代 表、乡 贤 及 其 他 群 众 宜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向 村 党 组 织 提 出 符 合 第 5 章 的 建 议 事 项。6.2 村 党 组 织 提 议根 据 群 众 意 见 建 议,村 党 组 织 集 体 研 究 提 出 票 决 事 项 议 案。6.3 村 务 联 席 会 议 商 议6.3.1 参 与 主 体联 席 会 议 由 村 党 组 织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参 与 商 议 的 主 体 可 包 括:村“两 委”成 员、村 监 会 成 员、党 员 群 众、村 民 代 表;联 村 驻 村 干 部、第 一 书 记(农 村 工 作 指 导 员)、乡 镇(街 道)人 大 代 表 及 政 协 委 员;乡 贤;法 律 人 士,如 村 法 律 顾 问;相 关 政 府 部 门;专 业 人 士,如 提 供 经 济 发 展、建 筑 工 程、社 会 服 务 等 专 业 技 术、咨 询 的 人 士。6.3.2 协 商 形 式6.3.2.1 座 谈 协 商涉 及 面 广、事 关 村 民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议 题,以 民 主 恳 谈 会、民 主 议 事 会、民 主 说 事 会 等 形 式 进 行。6.3.2.2 论 证 协 商专 业 性 技 术 性 强 的 议 题,以 民 主 评 议 会、决 策 听 证 会、村 民 论 坛 等 形 式 进 行。6.3.2.3 网 络 协 商较 为 紧 迫、人 员 难 以 集 中 的 议 题,以 线 上 讨 论 的 形 式 进 行。6.3.3 协 商 程 序6.3.3.1 提 前 告 知根 据 协 商 内 容 明 确 主 体、时 间、地 点 并 提 前 告 知。6.3.3.2 开 展 商 议村 务 联 席 会 开 展 协 商,组 织 参 与 主 体 发 表 意 见 建 议,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形 成 协 商 意 见。6.3.3.3 资 料 留 存根 据 议 题 对 各 方 协 商 意 见、协 商 结 果、照 片 影 像 等 资 料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存 档,按 需 填 报 村 级 事 务 议事 协 商 情 况 汇 总 表(参 见 附 录 A)。6.3.3.4 议 题 公 示通 过 线 上 或 线 下 的 方 式 公 示 协 商 成 果 和 议 题。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36.4 合 法 性 审 查确 定 票 决 的 事 项 由 村 法 律 顾 问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3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法 律 意 见,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事 项不 应 提 交 票 决。6.5 事 项 备 案经 过 村 务 联 席 会 议 商 议 确 定 的 票 决 事 项 报 乡 镇(街 道)进 行 备 案。6.6 票 决 前 公 示提 交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票 决 的 事 项,应 提 前 3 天 进 行 公 示,同 步 将 初 步 方 案 告 知 参 会 人 员。6.7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票 决6.7.1 票 决 事 项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程 序 按 附 录 B 执 行。6.7.2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应 当 经 到 会 人 员 参 加 方 可 召 开,所 作 决 定 应 经 到 会 人 员 过 半 数 同 意。6.7.3 应 邀 请 普 通 党 员、驻 村 干 部 等 列 席 会 议。6.7.4 因 故 无 法 到 现 场 的 村 民 代 表 可 选 择 线 上 方 式 参 与 投 票,如 云 票 决 方 式,程 序 参 见 附 录 C。6.8 票 决 结 果 公 示票 决 结 果 应 在 票 决 当 日 或 次 日 进 行 线 上 或 线 下 公 示,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7 评 价 与 改 进7.1 全 程 接 受 监 督,定 期 公 开 进 度,通 报 落 实 情 况。7.2 进 行 村 民 满 意 度 测 评,定 期 整 理 评 价 结 果,并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进 行 改 进。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4附 录 A(资 料 性)村 级 事 务 议 事 协 商 情 况 汇 总 表村 级 事 务 议 事 协 商 情 况 汇 总 表 见 表 A.1。表 A.1 村 级 事 务 议 事 协 商 情 况 汇 总 表(村 务 联 席 会 会 议 记 录 表)乡 镇(街 道):行 政 村:事项名称及协商内容事项类型协商时间出席人员 协商形式 协商成果经济发展类:规划/计划 财务预决算 公益事业项目 集体经济项目 集体资产处分 集 体 收 益 使 用分配 大 额 集 体 资 金使用 土 地 补 偿 费 使用分配 误 工 补 贴 人 员及标准 其他事项社会治理类:规划/计划 自 治 章 程 制 定或修订村“两委”成员 _ _ _ _ 人村监会人党员群众人村民代表人联 村 驻 村 干 部 及 第 一 书 记_ _ _ _ 人乡镇(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 _ _ _ 人乡贤 _ _ _ _ _ 人法律人士 _ _ _ _ _ 人政府部门人员 _ _ _ _ _ 人专业人士 _ _ _ _ _ 人 座谈协商 论证协商 网络协商 协商一致进入票决环节 协商一致无需票决 未达成一致退回调整方案未达成一致原因_ _ _ _ _ _ _ _ 其他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5附 录 B(规 范 性)现 场 票 决 程 序召 开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对 村 级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票 决 时,按 照 下 列 步 骤 进 行:a)主 持 人 报 告 村 民 代 表 的 应 到 会 人 数、实 到 会 人 数、缺 席 人 数,确 认 实 到 会 人 数 超 过 组 成 人 员的 三 分 之 二,会 议 方 可 召 开;b)主 持 人 宣 布 会 议 议 程;c)由 村 民 委 员 会 将 票 决 事 项 的 提 议 情 况、有 关 政 策、征 求 意 见 情 况、公 示 情 况 等 向 村 民 代 表 会议 进 行 通 报 说 明,提 出 需 要 票 决 的 事 项 和 票 决 草 案,村“两 委”干 部 或 有 关 人 员 负 责 答 疑 和解 释;d)主 持 人 宣 布 关 于 监 票 人、唱 票 人 和 计 票 人 建 议 人 选 名 单,提 交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通 过;e)由 唱 票 人 和 计 票 人 领 取、分 发 表 决 票(见 表 B.1);f)主 持 人 作 填 写 表 决 票 的 说 明;g)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组 成 人 员 填 写 表 决 票,投 票;h)唱 票 人 和 计 票 人 清 点 票 数,确 认 票 决 是 否 有 效(如 收 回 票 数 多 于 发 出 票 数,本 次 票 决 无 效,应 重 新 投 票);i)当 场 唱 票、计 票 和 汇 总、填 写 票 决 情 况 汇 总 表(见 表 B.2),一 式 两 份,其 中 一 份 报 乡 镇(街 道)备 案,监 票 人、计 票 人 和 唱 票 人 分 别 在 票 决 情 况 汇 总 表 上 签 字;j)由 监 票 人 报 告 计 票 情 况;k)主 持 人 宣 布 票 决 结 果。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所 作 决 定 应 当 经 到 会 人 员 过 半 数 同 意,并 作 会 议 记 录。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6表 B.1 表 决 票(样 张)票决事项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备注注:本票为无记名投票。实行一事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人在充分了解事由的情况下,民主行使代表权利,自主 选择“同 意”“反 对”“弃 权”意 见,并在 其对 应的 空格 内画“”,多选 视为 无效 票,不选 视为 弃权 票,有其它不同意见建议,可将意见建议填写在“备注”栏内。X X 乡 镇(街 道)X X 村 民 委 员 会年 月 日表 B.2 票 决 情 况 汇 总 表序号 票决事项 参会人数 同意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票决是否通过1234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报乡镇(街道)备案。X X 乡 镇(街 道)X X 村 民 委 员 会年 月 日D B 3 3 1 1/T 2 6 5 2 0 2 37附 录 C(资 料 性)云 票 决 程 序C.1 会 前C.1.1 线 上 参 会 村 民 代 表 完 成 云 票 决 小 程 序 订 阅 及 实 名 认 证。C.1.2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召 开 前 一 天 由 村 级 网 格 员 线 上 预 约 云 票 决 会 议。C.2 会 中C.2.1 村 级 网 格 员 发 起 云 票 决 会 议,线 上 参 会 村 民 代 表 进 入 视 频 会 议 房 间。C.2.2 主 持 人 报 告 村 民 代 表 的 应 到 会 人 数、实 到 会 人 数、缺 席 人 数,确 认 实 到 会 人 数 超 过 组 成 人 员 的三 分 之 二,会 议 方 可 召 开。C.2.3 主 持 人 宣 布 会 议 议 程。C.2.4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将 票 决 事 项 的 提 议 情 况、有 关 政 策、征 求 意 见 情 况、公 示 情 况 等 向 村 民 代 表 会 议进 行 通 报 说 明,提 出 需 要 票 决 事 项 和 票 决 草 案,村“两 委”干 部 或 有 关 人 员 负 责 答 疑 和 解 释。C.2.5 主 持 人 宣 布 关 于 监 票 人、唱 票 人 和 计 票 人 建 议 人 选 名 单,提 交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通 过。C.2.6 线 下 由 唱 票 人 和 计 票 人 领 取、分 发 表 决 票(见 表 B.1),同 步 在 线 上 发 起 投 票。C.2.7 主 持 人 作 填 写 表 决 票 的 说 明。C.2.8 线 上 及 线 下 村 民 代 表 填 写 表 决 票、投 票。C.2.9 唱 票 人 和 计 票 人 清 点 线 上、线 下 票 数,确 认 票 决 是 否 有 效(如 收 回 票 数 多 于 发 出 票 数,本 次 票 决无 效,应 重 新 投 票)。C.2.1 0 当 场 唱 票、计 票 和 汇 总,填 写 纸 质 票 决 情 况 汇 总 表(见 表 B.2),一 式 两 份,其 中 一 份 报 乡镇(街 道)备 案,监 票 人、计 票 人 和 唱 票 人 分 别 在 票 决 情 况 汇 总 表 上 签 字。C.2.1 1 监 票 人 报 告 计 票 情 况 后,将 票 决 情 况 汇 总 表 电 子 表 发 送 至 线 上 参 会 村 民 代 表。C.2.1 2 主 持 人 宣 布 票 决 结 果。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所 作 决 定 应 当 经 到 会 人 员 过 半 数 同 意,并 作 会 议 记 录。C.3 会 后票 决 结 果 及 时 在 村 务 公 开 栏 进 行 公 示,村 级 网 格 员 将 票 决 结 果 录 入 票 决 系 统 及 三 务 公 开 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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