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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0 3 0C C S Z 0 4DB3308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居 民 碳 账 户 生 活 垃 圾 资 源 回 收碳 减 排 工 作 规 范R e s i d e n t c a r b o n a c c o u n t s-O p e r a t i o n c o d e f o r c a r b o n e m i s s i o nr e d u c t i o n o f d o m e s t i c w a s t e r e c y c l i n g2 0 2 2-0 3-2 3 发 布 2 0 2 2-0 4-2 3 实 施衢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依 据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给 出 的 规则 编 写。本 文 件 由 衢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衢 州 市 柯 城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浙 江 南 研 能 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杭 州 曼 欣 环 保 科技 有 限 公 司、衢 州 市 柯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衢 州 市 柯 城 区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办 公 室。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姜 国 兴、周 敏、吕 颖、范 书 健、余 燕 珍、吕 鹏 飞、国 贵 相。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1居 民 碳 账 户 生 活 垃 圾 资 源 回 收 碳 减 排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居 民 碳 账 户 中 生 活 垃 圾 资 源 回 收 碳 减 排 工 作 的 术 语 与 定 义、总 则、核 算 对 象、数 据 获取 与 归 集、碳 减 排 核 算、碳 积 分 赋 值、积 分 应 用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城 镇 范 围 内 居 民 碳 账 户 中 生 活 垃 圾 可 回 收 物 资 源 回 收 过 程 的 碳 减 排 工 作 及 碳 普 惠 应用,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村 地 区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9 0 9 5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G B/T 2 5 1 7 5 大 件 垃 圾 收 集 和 利 用 技 术 要 求G B/T 3 5 2 7 3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规 范Y D/T 3 4 5 2 互 联 网 用 户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要 求D B 3 3/T 1 1 6 6 城 镇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准D B 3 3/T 2 0 9 1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处 置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的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居 民 碳 账 户 r e s i d e n t c a r b o n a c c o u n t基 于 特 定 方 法 学,通 过 数 字 化 核 算 模 型,为 减 排 行 为 人 配 置 的 用 以 反 映 居 民 个 人 或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消费 行 为 碳 减 排 成 果 的 记 账 单 元。3.2碳 减 排 量 c a r b o n e m i s s i o n r e d u c t i o n即 减 少 二 氧 化 碳 等 温 室 气 体 的 排 放 量。3.3居 民 碳 积 分 r e s i d e n t c a r b o n c r e d i t s运 用 碳 减 排 核 算 方 法 计 算 的 碳 减 排 量 及 赋 分 规 则 给 予 居 民 的 非 货 币 化 分 值。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23.4生 活 垃 圾 d o m e s t i c w a s t e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或 者 为 日 常 生 活 提 供 服 务 的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以 及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视 为 生活 垃 圾 的 固 体 废 物。3.5可 回 收 物 r e c y c l a b l e适 宜 回 收 利 用 的 可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生 活 垃 圾,主 要 包 括 废 弃 的 纸、塑 料、金 属、包 装 物、玻 璃、纺 织物、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等。来 源:浙 江 省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条 例,第 二 十 六 条 4 总 则4.1 建 立 垃 圾 分 类、数 据 采 集、数 据 归 集、碳 减 排 核 算、积 分 赋 值、积 分 应 用 的 工 作 体 系,实 现 碳 减排 在 双 碳 工 作 的 引 领 作 用,串 联 低 碳 生 活 和 碳 普 惠 机 制 落 地 见 效。4.2 基 于 本 地 区 垃 圾 分 类 推 广 情 况、居 民 可 分 类 的 细 化 程 度 和 回 收 水 平,按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细分 要 求 进 行 分 类 和 核 算。4.3 本 标 准 分 三 部 分:第 一 部 分 为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分 类 和 数 据 采 集 和 归 集,第 二 部 分 为 各 类 可回 收 物 的 碳 减 排 量 核 算,第 三 部 分 为 积 分 赋 值 和 积 分 应 用。4.4 通 过 多 源 头、多 渠 道、多 方 式 进 行 数 据 采 集 与 归 集,确 保 数 据 应 采 尽 采、全 面 采 集,采 集 方 式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定 点 采 集、上 门 采 集、智 能 回 收 设 施 采 集 及 其 他 采 集 方 式。4.5 依 托 科 学 合 理 的 碳 排 放 计 算 方 法、排 放 因 子 和 折 算 方 法,根 据 基 准 情 形 下 的 碳 排 放 量 与 垃 圾 回 收情 形 下 的 碳 排 放 量,核 算 可 回 收 物 回 收 所 产 生 的 碳 减 排 量。4.6 结 果 应 用 按 照 鼓 励 为 主、公 平 适 度 为 原 则,实 行 分 级 赋 分 和 累 积 差 异 化 赋 分,引 导 大 众 参 与 碳 减排 并 赋 予 积 分 和 碳 账 户 权 益,通 过 积 分 兑 换、金 融 授 信、政 策 激 励 等 措 施 不 断 推 进 全 民 参 与 的 碳 普 惠。4.7 加 强 个 人 信 息 及 大 数 据 的 标 准 管 理、安 全 管 理 和 服 务 管 理,确 保 数 据 汇 集、采 集、使 用 过 程 安 全,促 进 数 据 流 安 全 运 行。5 核 算 对 象5.1 本 文 件 核 算 对 象 为 生 活 垃 圾 中 的 可 回 收 物。5.2 基 于 区 域 内 当 前 可 回 收、可 计 量、可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技 术 水 平、分 类 推 广 情 况 和 居 民 实 际 产 生 及 分类 情 况,可 回 收 物 应 尽 量 细 分。5.3 可 回 收 物 宜 分 为 六 个 小 类,即 纸 类、塑 料、玻 璃、织 物、金 属 类、电 器 类(划 分 见 附 录 A);其他 类 别 视 技 术 条 件、采 集 能 力 和 使 用 需 求 适 时 增 加。注:小 类 划 分 参 照 G B/T 1 9 0 9 5 和 D B 3 3/T 1 1 6 6 中 划 分 方 法,并 结 合 居 民 实 际 垃 圾 分 类 便 利 性。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36 数 据 获 取 及 归 集6.1 数 据 采 集6.1.1 数 据 采 集 的 对 象 为 生 活 垃 圾 可 回 收 物 的 类 型、数 量 及 其 他 信 息。6.1.2 数 据 源 的 采 集 方 式 可 通 过 垃 圾 回 收 单 位 的 定 点 采 集、单 位 上 门 服 务、设 置 固 定 采 集 设 备 或 其 他垃 圾 回 收 方 式。各 地 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一 种 或 多 种 的 采 集 方 式,垃 圾 回 收 单 位 需 规 范 流 程 制 度,确 保所 获 取 的 数 据 真 实、准 确、有 效,数 据 实 施 传 输 平 台。6.1.3 通 过 自 动 称 重、人 工 称 量 手 工 输 入 等 多 种 方 式 获 取 数 据,并 实 现 数 据 的 实 时 上 传。6.1.4 通 过 人 脸 识 别、信 息 确 认、平 台 匹 配、人 工 输 入 等 多 元 方 式 实 现 采 集 对 象 与 实 物 数 据 的 匹 配。6.1.5 垃 圾 收 集、回 收 单 位 在 源 头 分 类 数 据 获 取 中 应 基 于 本 文 件 的 小 类 划 分,按 规 定 类 别 分 别 进 行 数据 收 集,通 过 互 联 网 终 端 实 施 上 传 公 共 数 据 平 台。6.2 数 据 归 集6.2.1 应 加 强 垃 圾 源 头 分 类 与 收 集,将 源 头 获 取 的 垃 圾 量 统 一 汇 集 公 共 数 据 平 台,并 通 过 数 字 化 手 段匹 配 个 人 信 息,实 现“一 人 一 账 户”,通 过 可 回 收 物 各 子 类 的 数 据 归 集 规 则,将 源 头 获 取 数 据 与 终 端 汇 总数 据 进 行 有 效 衔 接 和 匹 配。6.2.2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经 计 量 后 的 数 据 由 垃 圾 收 集、回 收 机 构 归 集 数 据,在 各 数 据 相 关 方 确 保 数据 准 确、及 时、有 效 基 础 上,将 数 据 实 时 传 送 公 共 数 据 平 台。6.3 数 据 管 理6.3.1 运 用 大 数 据、物 联 网 对 各 类 数 据 进 行 汇 集,结 合 区 块 链 技 术 加 强 对 数 据 的 验 证。6.3.2 强 化 数 据 采 集、数 据 传 输、数 据 处 理 等 过 程 的 衔 接 与 规 范 化 建 设,形 成 统 一 完 整、能 力 适 应、协 同 高 效 的 全 过 程 数 字 化 系 统。6.3.3 平 台 建 设 的 数 据 接 入 方 应 确 保 居 民 碳 账 户 系 统 与 个 人 相 关 的 数 据 端 口 精 准 对 接,为 碳 账 户 系 统提 供 自 动 化、一 体 化 数 据 汇 集 与 管 理 功 能。7 碳 减 排 核 算7.1 碳 减 排 核 算 边 界 与 组 成7.1.1 碳 减 排 量 核 算 边 界:包 含 了 生 活 垃 圾 可 回 收 物 资 源 回 收 过 程 减 少 了 新 资 源 开 发 过 程 并 包 括 可 回收 物 再 次 被 利 用 前 的 分 类、投 放、分 拣、运 输、加 工 处 理 的 碳 排 放 后 所 产 生 的 碳 减 排,以 及 因 生 活 垃 圾可 回 收 物 资 源 回 收 过 程 降 低 了 本 该 处 理、处 置 而 产 生 的 碳 减 排。7.1.2 基 于 碳 减 排 核 算 的 边 界,计 算 过 程 分 为 两 个 方 面:一 是 生 活 垃 圾 的 资 源 化 回 收,在 减 少 同 类 产品 的 制 造、流 通、使 用 过 程 碳 排 放 并 扣 除 可 回 收 物 再 次 被 利 用 前 的 收 集 运 输、加 工 处 理 的 碳 排 放 后 所 产生 的 碳 减 排(替 代 碳 减 排);二 是 生 活 垃 圾 资 源 化 回 收 后 降 低 了 该 废 物 本 该 用 于 填 埋 或 焚 烧 所 释 放 的 碳排 放(处 置 碳 减 排)。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47.1.3 碳 减 排 核 算 从 碳 来 源 上 包 含 了 直 接 减 排 和 间 接 减 排,从 气 体 种 类 看,包 括 所 有 导 致 温 室 效 应 的气 体 排 放。7.2 碳 减 排 量 计 算7.2.1 碳 减 排 总 量碳 减 排 总 量 计 算,见 式(1):式 中:E 碳 减 排 总 量,单 位 为 k g C O 2 e;E替 代 替 代 碳 减 排 量,即 因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资 源 回 收 减 少 或 替 代 同 类 原 产 品 的 开 发 与 生 产 过程 中 所 减 少 的 碳 排 放 量,扣 除 了 可 回 收 物 再 次 被 利 用 前 的 收 集 运 输、加 工 处 理 的 碳 排 放,单 位 为 k g C O 2 e;E处 置 处 置 碳 排 放 量,即 因 垃 圾 资 源 化 回 收 减 少 本 该 用 于 处 置 所 释 放 的 碳 排 放 量,单 位 为 k g C O 2 e。7.2.2 替 代 碳 减 排 量 计 算替 代 碳 减 排 量 计 算,见 式(2)(4):式 中:E基 准 基 准 情 形 下 的 碳 排 放 量,即 以 生 命 周 期 理 论 计 算 各 类 产 品 从 原 始 生 产 到 最 终 产 品 生 产 过 程中 未 采 用 回 收 物 情 形 下 所 消 耗 的 碳 排 放 量,单 位 为 k g C O 2 e;E回 收 回 收 情 形 下 的 碳 排 放 量,即 以 生 命 周 期 理 论 计 算 各 类 产 品 从 原 始 生 产(包 括 可 回 收 物 再 次被 利 用 前 的 收 集 运 输、加 工 处 理)到 最 终 产 品 过 程 中 使 用 了 回 收 物 的 情 形 下 所 消 耗 的 碳 排放 量,单 位 为 k g C O 2 e。式 中:W i 垃 圾 回 收 量,单 位 为 k g;E F基 准 基 准 产 品 碳 排 放 系 数,单 位 为 k g C O 2 e/k g;参 数 见 附 录 B;E F回 收 垃 圾 回 收 物 的 回 收 情 形 碳 排 放 系 数,单 位 为 k g C O 2 e/k g;参 数 见 附 录 B;i 纳 入 核 算 的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类 别,包 括 纸 类、塑 料、玻 璃、金 属 类、织 物、电 器 类等 六 大 类,见 附 录 A。7.2.3 处 置 碳 减 排 量 计 算根 据 目 前 国 内 垃 圾 处 理 的 主 流 处 理 方 式,垃 圾 处 理 主 要 分 为 填 埋 处 理 和 焚 烧 处 理;因 此,本 文 件 计算 处 置 碳 减 排 量 包 括 焚 烧 减 排 量 和 填 埋 减 排 量 两 部 分,计 算 见 式(5):E=E替 代+E处 置.(1)E替 代=E基 准-E回 收.(2)E回 收=n1 i(Wi E F回 收 i).(4)E基 准=n1 i(Wi E F基 准 i).(3)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5式 中:D C i 第 i 类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化 石 碳 含 量,该 指 标 由 主 管 部 门 适 时 公 布 实 测 平 均 值 若 无 实 测值 采 用 附 录 D 的 推 荐 值,单 位 为%;P 本 地 区 各 类 垃 圾 可 回 收 物 中 用 于 焚 烧 的 量 占 该 类 垃 圾 产 生 量 的 比 例,单 位 为%;该 指 标 由主 管 部 门 适 时 公 布;M C F 填 埋 场 的 甲 烷 修 正 因 子;本 地 区 默 认 值 1.0;D O C 可 降 解 有 机 碳,单 位 为 千 克 碳/千 克;该 指 标 采 用 附 录 D 的 推 荐 值;D O C F 可 分 解 的 D O C 比 例,本 地 区 默 认 值 0.5;F 垃 圾 填 埋 气 体 中 的 甲 烷 比 例,本 地 区 默 认 值 0.5;R 甲 烷 回 收 量,本 地 区 默 认 值 0;0.9 1-氧 化 因 子;G W P C H 4 甲 烷 增 温 潜 势。8 碳 积 分 赋 值8.1 积 分 赋 值 分 两 种 情 形:一 是 碳 减 排 量 在 人 均 水 平 及 其 以 下 的 要 以 鼓 励 促 进 为 主;二 是 碳 减 排 量 在人 均 水 平 以 上 的 需 要 分 级 阶 梯 赋 分。其 中,人 均 碳 减 排 量 E A V E 由 系 统 的 大 数 据 平 台 自 动 计 算 获 取。8.2 赋 分 规 则 如 下:表 1 碳 积 分 赋 值 规 则碳减排量范围 碳积分赋值规则 赋分备注E E A V E 碳减排量与碳积分的赋分比例为1:1 以鼓励为主E E A V E1.0 E/E A V E 1.5碳减排量超过人均碳减排量低于 1.5 倍人均碳减排量的部分,按 0.7 的系数赋分分级阶梯赋分1.5 E/E A V E 2.0碳减排量超过人均碳减排量的 1.5 倍低于人均碳减排量的 2.0 倍部分,按照0.5 的系数赋分E/E A V E 2.0 碳减排量超过人均碳减排量的 2 倍部分,不予赋分注:1、E A V E 为纳入平台的居民的平均碳减排量,由平台自动计算;2、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赋分比例。9 积 分 应 用9.1 积 分 兑 换加 强 居 民 碳 账 户 中 碳 积 分 管 理,明 确 账 户 权 益、积 分 兑 换 方 式 和 日 常 存 储,通 过 建 立 积 分 商 城,强化 碳 积 分 的 物 品 兑 换、积 分 流 通、积 分 流 转 等 碳 普 惠 应 用。9.2 政 策 激 励通 过 确 权 积 分 权 益,从 政 策 上 建 立 对 积 分 的 鼓 励 机 制,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积 分 应 用,如 碳 积 分 信 用 等,E处 置=E焚 烧+E填 埋=n1 i Wi P D Ci 4 4/1 2+Wi(1-P)M C F D O C D O CF F 1 6/1 2-R 0.9 G W P C H 4.(5)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6为 政 府 制 定 积 分 应 用 提 供 基 础 支 撑,促 进 碳 普 惠 制 度 在 全 民 落 地 实 践。9.3 金 融 授 信通 过 在 将 居 民 碳 积 分 纳 入 征 信 及 金 融 领 域 的 贷 款、业 务 办 理 优 先 程 度,并 将 信 贷 类 产 品、债 券 类 产品 与 碳 积 分、碳 金 融 进 行 有 机 结 合,从 金 融 领 域 引 导 居 民 践 行 低 碳 行 为 和 绿 色 消 费。1 0 数 据 安 全1 0.1 加 强 数 据 采 集、归 集、核 算、积 分 应 用 等 全 过 程 数 据 安 全 管 理,数 据 流 转、调 取 应 严 格 按 照 数 据信 息 安 全 要 求,建 立 数 据 使 用 规 则 与 流 程。1 0.2 加 强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保 护,收 集 个 人 信 息,应 当 限 于 实 现 处 理 目 的 的 最 小 范 围,不 得 过 度 收 集 个人 信 息,任 何 组 织、个 人 不 得 非 法 收 集、使 用、加 工、传 输 他 人 个 人 信 息,使 用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脱 敏 处 理。1 0.3 建 立 贯 穿 碳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体 系 架 构,安 全 技 术 要 求 按 照 Y D/T 3 4 5 2 的 规 定 执 行。数 据 使 用 时,个人 信 息 安 全 应 按 照 G B/T 3 5 2 7 3 的 规 定 执 行,公 共 数 据 要 严 格 遵 守 浙 江 省 公 共 数 据 条 例。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7附 录 A(规 范 性)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分 类A.1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分 类 原 则综 合 垃 圾 分 类 方 式,垃 圾 回 收 计 量 的 便 利 性 和 数 据 的 可 获 得 性,参 照 G B/T 1 9 0 9 5 和 D B 3 3/T 1 1 6 6,基 于 目 前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粗 略 分 类 现 状,本 标 准 所 涉 及 可 回 收、可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垃 圾 可 回 收 物 主要 分 为 六 个 小 类,分 别 是 纸 类、塑 料、玻 璃、金 属 类、织 物、电 器 类,后 续 可 根 据 需 要 另 行 增 加。A.2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分 类 目 录表 A.1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分 类序号 小类 明细1 纸类 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2 塑料 容器塑料和包装塑料等;3 玻璃 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4 金属类 铁及其金属制品;铜、铝及其非铁金属制品;5 织物 旧纺织衣物、鞋帽和纺织制品等;6 电器类 废弃电子产品等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8附 录 B(规 范 性)碳 排 放 系 数 E F 的 确 定B.1 碳 排 放 系 数 确 定 原 则B.1.1 碳 排 放 系 数 包 括 基 准 情 形 排 放 系 数 与 回 收 情 形 碳 排 放 系 数。B.1.1 碳 排 放 系 数 按 以 下 优 先 顺 序 获 取:通 过 B.2 获 取 计 算 值;通 过 附 录 C 获 取 默 认 值。B.2 碳 排 放 系 数 的 计 算综 合 考 虑 垃 圾 分 类 方 式 及 垃 圾 回 收 计 量 的 便 利 性 和 数 据 的 可 获 得 性,各 类 回 收 物 碳 排 放 系 数 主 要 分为 六 大 类(见 附 录 A)。各 类 碳 排 放 系 数 的 计 算 分 别 如 下:式 中:f基 准i 同 一 大 类 原 产 品 中 第 i 子 类 的 基 准 情 形 碳 排 放 系 数,见 附 录 E,单 位 为 k g C O 2 e/k g;f回 收 i 同 一 大 类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中 第 i 子 类 的 回 收 情 形 碳 排 放 系 数,见 附 录 E,单 位 为k g C O 2 e/k g;基 准i 同 一 大 类 原 产 品 中 第 i 子 类 的 质 量 权 重,该 指 标 由 主 管 部 门 适 时 公 布;回 收i 同 一 大 类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中 第 i 子 类 的 质 量 权 重,该 指 标 由 主 管 部 门 适 时 公 布;i 同 一 大 类 中 第 i 子 类。附 件 中 已 有 基 准 碳 排 放 系 数 的 子 类 纳 入 计 算;无 相 关 系 数 的 暂 不 纳入,后 续 有 相 关 系 数 后 逐 步 纳 入。E F基 准=n1 if基 准 i基 准 i).(B.1)E F回 收=n1 if回 收 i回 收 i).(B.2)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9附 录 C(资 料 性)碳 排 放 系 数 E F 默 认 值表 C.1 规 定 了 碳 排 放 系 数 E F 默 认 值表 C.1 碳 排 放 系 数 E F 默 认 值序 号 大 类碳 排 放 系 数 E F(k g C O 2 e/k g)基 准 情 形 回 收 情 形1 纸 类 1.8 9 1.3 62 塑 料 2.2 8 0.4 63 玻 璃 0.9 1 0.5 94 金 属 类 7.8 4 1.1 46 织 物 3.6 0a7 电 器 类 5.8 5 8ba:同 类 可 回 收 物EF基 准-EF回 收,即 回 收 1 千 克 纺 织 类 减 排 的 碳 排 放 量,来 源 于 国 际 回 收 利用 局(B I R);b:同 类 可 回 收 物EF基 准-EF回 收,即 回 收 1 台 闲 置 电 器 类 减 排 的 碳 排 放 量,来 源 于 北 京 环 境交 易 所,并 根 据 不 同 电 器 占 比 折 算。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1 0附 录 D(资 料 性)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碳 含 量表 D.1 规 定 了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碳 含 量 推 荐 值(包 括 化 石 碳 含 量、可 降 解 有 机 碳)表 D.1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可 分 解 碳 含 量 推 荐 值序 号 小 类 化 石 碳 含 量 D C 推 荐 值a可 降 解 有 机 碳 D O C 推 荐 值b1 纸 类 5 0%4 0%2 塑 料 9 9.4%03 玻 璃 0 04 金 属 类 0 05 织 物 1 9.9%2 4%6 电 器 类 0 0数 据 来 源:a.Y i l i L i u(2 0 1 7)G r e e n h o u s e g a s e m i s s i o n s f r o m m u n i c i p a l s o l i d w a s t e w i t h a h i g h o r g a n i cf r a c t i o n u n d e r d i f f e r e n t m a n a g e m e n t s c e n a r i o s;b.浙 江 省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编 制 指 南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1 1附 录 E(资 料 性)子 类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碳 排 放 系 数 f表 E.1 规 定 了 子 类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碳 排 放 系 数 f表 E.1 子 类 生 活 垃 圾 中 可 回 收 物 的 碳 排 放 系 数 f序 号 小 类 子 类子 类 碳 排 放 系 数 f(k g C O 2 e/k g)基 准 情 形 回 收 情 形1 纸 类复 印 纸 1.7 6 1.3 6报 纸 1.6 7 1.1 2纸 产 品 0.9 5 0.5 72 塑 料塑 料 2.2 8 0.4 6塑 料 编 制 布 包 装袋2.5 1 0.5 3 7塑 料 薄 膜 包 装 袋 3.2 4 0.5 63 玻 璃夹 层 玻 璃 1.2 3 0.1 2平 板 玻 璃 1.1 1 0.9 7 1钢 化 玻 璃 1.4 8 0.3 74 金 属 类铁 制 品 2.2 9 0.3 6 5钢 管 3.0 2 0.0 4 3电 镀 锌 钢 3.0 3 0.0 0 9冷 轧 钢 卷 2.7 3 0.0 4 9型 材 2.2 7 0.1 6 4型 钢 1.5 5 0.6 4 4铝 型 材8.7 8 1 0.8 9 6铝 板1 2.9 5 6 1.8 5 1有 色 金 属 1 2.7 9 1.8 1数 据 来 源:I n v e n t o r y o f C a r b o n a n d E n e r g y(I C E)、中 国 产 品 全 生 命 周 期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系 数 库D B 3 3 0 8/T 1 0 2 2 0 2 21 2参 考 文 献 1 浙 江 省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编 制 指 南 2 浙 江 省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条 例 3 衢 州 市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指 导 目 录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5 浙 江 省 公 共 数 据 条 例 6 G B/T 1 9 0 9 5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 7 G B/T 2 5 1 7 5 大 件 垃 圾 收 集 和 利 用 技 术 要 求 8 G B/T 3 5 2 7 3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规 范 9 Y D/T 3 4 5 2 互 联 网 用 户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1 0 D B 3 3/T 1 1 6 6 城 镇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准 1 1 D B 3 3/T 2 0 9 1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处 置 规 范 1 2 连 宏 萍,王 德 川 乡 镇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处 理 对 碳 减 排 的 贡 献 J 中 国 人 口 资 源 与 环 境,2 0 1 9,2 9(1):7 0 7 8 1 3 M i n x i W a n g(2 0 1 8)E n e r g y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a n d c a r b o n r e d u c t i o n p o t e n t i a l f o r s o l i d w a s t e i n C h i n a.S p r i n g e r n a t u r e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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