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1 3.0 2 0.0 1C C S P 5 6DB3311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1 1/T 2 5 2 2 0 2 3花 园 水 利 建 设 指 南2 0 2 3-0 7-0 3 发 布 2 0 2 3-0 8-0 3 实 施丽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1 1/T 2 5 2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4 总 体 原 则.35 安 全 可 靠.36 绿 色 生 态.36.1 生 态 保 护.36.2 生 态 修 复.47 环 境 协 调.47.1 景 观 营 造.47.2 文 化 融 入.57.3 绿 道 布 置.58 管 理 有 序.58.1 管 理 区.58.2 标 识 标 牌.58.3 智 慧 管 理.59 便 民 共 享.59.1 亲 水 便 民.59.2 开 放 共 享.59.3 公 众 参 与.5D B 3 3 1 1/T 2 5 2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丽 水 市 水 利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丽 水 市 水 利 局、浙 江 省 水 利 河 口 研 究 院(浙 江 省 海 洋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浙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起 草 人:江 政 儒、严 杰、金 玉、刘 立 军、秦 俊 虹、叶 方 红、叶 春 燕、阙 美 连、汪 小 阳、徐 彬。本 文 件 属 首 次 发 布。D B 3 3 1 1/T 2 5 2 2 0 2 33花 园 水 利 建 设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花 园 水 利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体 原 则,并 从 安 全 保 障、绿 色 生 态、环 境 协 调、管 理 有 序、便 民 共 享 等 方 面 提 出 了 建 议。本 文 件 旨 在 指 导 花 园 水 利 建 设。现 有 水 利 设 施 的 改 建、改 造 或 拆 除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文 本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件。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2 0 1 防 洪 标 准N B/T 3 5 0 5 4 水 电 工 程 过 鱼 设 施 设 计 规 范S L/Z 4 7 9 河 湖 生 态 需 水 评 估 导 则S L 6 0 9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鱼 道 设 计 导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花 园 水 利以 尊 重 和 维 护 水 生 态 环 境 为 主 旨,兼 具 生 态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具 有 河 湖 健 康、生 态 自 然、环 境优 美 等 特 征 的 水 利。3.2 亲 水 圈河 湖 沿 线 城 镇、村 庄(社 区)等 人 口 集 聚 地 居 民 大 致 1 5 分 钟 步 行(约 1 公 里)可 到 达,生 态 环 境良 好、景 观 优 美,且 具 有 一 定 文 化 宣 传、亲 水 便 民、休 闲 健 身 等 设 施 的 滨 水 公 共 活 动 空 间。3.3 水 利 风 景 区以 水 利 设 施、水 域 及 其 岸 线 为 依 托,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和 质 量 的 水 利 风 景 资 源 与 环 境 条 件,通 过 生态、文 化、服 务 和 安 全 设 施 建 设,开 展 科 普、文 化、教 育 等 活 动 或 者 供 人 们 休 闲 游 憩 的 区 域。4 总 体 原 则4.1 坚 持 安 全 至 上,以 安 全 为 前 提,守 住 防 洪、供 水、水 生 态 等 安 全 底 线。4.2 坚 持 生 态 优 先,以 高 质 量 绿 色 发 展 为 导 向,把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放 在 首 位。4.3 坚 持 系 统 治 理,统 筹 上 下 游、左 右 岸、干 支 流、山 水 林 田 湖 草 一 体 化 保 护 修 复。4.4 坚 持 共 建 共 享,激 发 人 民 群 众 建 设 花 园 水 利 的 主 动 性、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4.5 坚 持 科 学 管 理,把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理 念 贯 穿 花 园 水 利 建 设 管 理 全 过 程。5 安 全 可 靠5.1 河(湖)岸 线 稳 定,堰 坝、河 埠、桥 梁、闸 站 等 涉 河 构 筑 物 设 施 完 好,防 洪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5 0 2 0 1规 定。5.2 河 湖 行 洪 断 面 通 畅,不 在 河 道 主 行 洪 区 内 修 建 阻 碍 行 洪、改 变 水 流 状 态、危 及 堤 防 和 其 它 设 施安 全 的 构 筑 物 和 临 时 设 施。5.3 河 湖 管 理 范 围 内 宜 设 置 逃 生 通 道 和 救 援 设 施。6 绿 色 生 态6.1 生 态 保 护D B 3 3 1 1/T 2 5 2 2 0 2 346.1.1 宜 维 护 和 发 挥 水 域 在 防 洪、排 涝、蓄 水、供 水、生 态 环 境 等 方 面 的 功 能。河 湖 水 质 应 符 合GB 3838 和 水 功 能 区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的 要 求。6.1.2 具 有 重 要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河 湖 水 域,宜 划 定 核 心 保 护 区 和 缓 冲 区。可 采 用 建 立 自 然 保 护 区、加强 栖 息 地 生 境 监 测、扩 大 栖 息 地 面 积 等 措 施,保 护 重 要 生 物 栖 息 地。6.1.3 宜 保 留 河 流 自 然 顺 畅 形 态,维 护 河 流 蜿 蜒 性,保 护 边 滩、沙 洲 及 河 滨 带 天 然 格 局,保 留 或 设置 一 定 宽 度 的 沿 岸 缓 冲 带。6.1.4 宜 注 重 江、河、湖、库 等 水 体 沿 岸 生 态 保 护 和 修 复,提 高 水 域 自 然 岸 线 率。6.1.5 宜 维 护 河 流 的 纵 向 连 通 性,保 留 深 潭-浅 滩 交 错 分 布、急 流 与 缓 流 相 间 的 沿 程 变 化 的 纵 向 形态,保 留 或 恢 复 河 湾、急 流、浅 滩、深 潭 等 自 然 景 观 格 局 的 多 样 性。6.1.6 可 采 取 天 然 生 境 河 段 保 留、“三 场”保 护、生 境 替 代 保 护、人 工 鱼 巢 设 置、过 鱼 设 施 等 措 施保 护 河 湖 生 境。注:“三 场”指 产 卵 场、索 饵 场 和 越 冬 场。6.1.7 宜 建 立 河 湖 健 康 评 估 制 度,定 期 对 重 要 江 河 湖 库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评 估,及 时 修 复 河 湖 生 态。6.2 生 态 修 复6.2.1 生 态 护 岸宜 结 合 安 全、生 态、景 观、文 化 等 综 合 确 定 河 道 堤 岸 断 面 型 式。宜 增 进 河 湖 岸 线 的 可 达 性 和 连 通 性。宜 采 取 滩 头 抛 石、滩 脚 保 护、滩 面 植 被 等 措 施 保 护 河 滩 地。河 湖 堤 岸 宜 采 用 活 植 物、木 材、块 石、卵 石 等 可 透 水 材 料,维 护 河 道 的 垂 向 和 横 向 连 通 性。山 区 性 河 道 堤 岸 迎 水 面 护 坡,2 年 5 年 一 遇 洪 水 位 以 上 宜 采 用 植 物 护 坡。对 不 能 拆 除 的 硬 化 堤 岸,可 采 用 放 坡 覆 土、种 植 下 挂 植 物 或 设 置 景 观 台 阶 等 软 化 措 施。宜 在 浆 砌 石、混 凝 土 等 硬 化 堤 岸 的 常 水 位 以 下 部 位 设 置 有 利 于 水 生 动 物 繁 衍 生 息 的 巢 穴。6.2.2 生 态 堰 坝宜 在 河 道 平 直 的 河 段 布 置 生 态 堰 坝,采 用 低 矮 宽 缓 堰 坝,与 河 床 自 然 融 合。不 布 置 成 首 尾 相 连“梯级 衔 接”的 密 集 堰 或 长 距 离“景 观 水 面”的 高 堰。宜 采 用 大 粒 径 块 石、卵 石、抛 石、景 观 石、原 木 等 本 地 生 态 材 料 筑 堰。鱼 道 设 置 宜 符 合 S L 6 0 9 和 N B/T 3 5 0 5 4 规 定。位 于 重 要 生 态 廊 道 的 河 段,不 宜 新 建 拦 河 设 施,已 建 工程 阻 隔 洄 游 性 水 生 生 物 洄 游 通 道 或 鱼 类“三 场”时,应 采 取 补 救 措 施。6.2.3 生 态 湿 地宜 与“污 水 零 直 排 区”、小 流 域 治 理、农 村 人 居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等 工 程 衔 接,建 设 生 态 湿 地,场 址 可 选择 以 下 区 域:a)河 流 干 支 流 汇 合 口、河 流 入 湖(库)口、重 点 湖(库)滨 带、河 道 两 侧 河 滩 地;b)集 中 联 片 灌 区 农 田 退 水 口 下 游;c)蓄 滞 洪 区、坑 塘、闲 置 洼 地 等。宜 采 用 自 然 或 近 自 然 的 方 式 净 化 水 质。6.2.4 生 态 调 度宜 确 定 生 态 需 水 评 估 范 围、控 制 断 面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河 道 水 深 不 宜 小 于 0.3 m。宜 按 S L/Z 4 7 9 规 定 确 定 高 流 量、中 流 量、低 流 量 和 洪 水 脉 冲 等 生 态 流 量 及 过 程。堰 坝、大 坝 等 宜 设 置 生 态 流 量 泄 放 设 施。7 环 境 协 调7.1 景 观 营 造7.1.1 宜 注 重 地 域 文 化 和 景 观 特 色 保 护 与 发 展,融 入 水 利 工 程 及 周 边 环 境。7.1.2 宜 保 留 原 有 乔 木 和 植 物 群 落。7.1.3 土 石 坝 背 水 坡 排 水 棱 体 以 上 宜 设 置 生 态 型 护 坡 或 放 缓 背 水 坡,实 施 花 园 化 改 造。7.1.4 宜 采 用 抬 高 堤 顶 高 程、放 坡 覆 土、种 植 下 挂 植 物 或 设 置 景 观 台 阶 等 措 施,在 视 觉 上 矮 化 和 软化 防 浪 墙。7.1.5 宜 通 过 梯 度 景 观、分 层 蓄 水、植 物 造 景 等 美 化 水 库 消 落 带 景 观 风 貌。D B 3 3 1 1/T 2 5 2 2 0 2 357.2 文 化 融 入7.2.1 宜 挖 掘 和 保 护 文 物 古 迹、人 文 历 史 和 地 方 民 风 民 俗,与 沿 岸 景 观 融 合,弱 化 人 工 痕 迹。7.2.2 宜 利 用 滨 水 空 间 建 设 水 利 博 物 馆、展 览 馆、科 普 馆、纪 念 馆 等。7.2.3 宜 设 置 石、碑、亭、廊、墙、牌、像 等 水 文 化 展 示 设 施。7.3 绿 道 布 置7.3.1 宜 贴 近 河 流、湖 泊,与 堤 顶 道 路 或 迎 水 侧 马 道 结 合 布 置 滨 水 绿 道。7.3.2 宜 结 合 滨 水 空 间 设 置 休 闲 体 验 区,重 要 节 点 可 建 设 亲 水 平 台、景 观 小 品、服 务 驿 站 并 设 置 雾森 系 统、灯 光 亮 化 等。7.3.3 绿 道 宜 采 用 绿 色 环 保 材 料 铺 装,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8 管 理 有 序8.1 管 理 区8.1.1 宜 在 水 利 工 程 的 管 理 范 围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设 置 管 理 区。8.1.2 宜 设 置 管 理 用 房。8.1.3 管 理 区 绿 化 面 积 率 不 宜 小 于 3 0%。8.2 标 识 标 牌8.2.1 管 理 范 围 内 宜 设 置 界 桩、界 碑、公 告 牌 等,标 识 标 牌 宜 简 洁、简 约、色 彩 柔 和 并 具 有 地 域 特色。8.2.2 宜 顺 水 流 方 向 安 装,并 进 行 日 常 检 查 和 定 期 维 养。8.3 智 慧 管 理8.3.1 宜 利 用“互 联 网+”、“物 联 网+”等 信 息 化 手 段 进 行 管 理。8.3.2 宜 建 立 和 完 善 信 息 化、智 能 化 管 理 设 施,建 立 信 息 档 案 和 监 测 数 据 库。9 便 民 共 享9.1 亲 水 便 民9.1.1 宜 融 合 休 闲、生 态、产 业 等 功 能。9.1.2 宜 设 置 地 方 特 色 的 亲 水 平 台、河 埠 头、过 河 汀 步、下 堤 踏 步 等 亲 水 便 民 设 施,构 建 居 民 步 行1 5 分 钟 以 内 到 达 的 亲 水 圈。9.2 开 放 共 享9.2.1 宜 与 旅 游 融 合 发 展,开 展 水 利 旅 游 资 源 保 护 与 开 发。9.2.2 宜 结 合 世 界 灌 溉 工 程 遗 产、国 家 水 利 遗 产、水 利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基 地、国 家 水 土 保 持 科 技 示 范园 区、国 家 水 情 教 育 基 地、节 水 教 育 社 会 实 践 基 地 等,建 设 水 利 风 景 区。9.2.3 宜 开 放 滨 水 公 共 空 间,完 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9.3 公 众 参 与9.3.1 宜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和 其 他 公 众 平 台,公 开 花 园 水 利 建 设 信 息,广 泛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并 及 时 响 应。9.3.2 宜 开 展 花 园 水 利 主 题 宣 传 及 公 众 满 意 度 调 查。D B 3 3 1 1/T 2 5 2 2 0 2 36参 考 文 献 1 人 工 湿 地 水 质 净 化 技 术 指 南(环 办 水 体 函 2 0 2 1 1 7 3 号)2 河 湖 健 康 评 价 指 南(试 行)3 G B/T 3 7 3 4 2 国 家 森 林 城 市 评 价 指 标 4 G B 5 0 7 0 7 河 道 整 治 设 计 规 范 5 G B 5 1 1 9 2 公 园 设 计 规 范 6 H J 3 3 8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7 S L 5 3 2 入 河 排 污 口 管 理 技 术 导 则 8 S L/T 7 9 3 河 湖 健 康 评 估 技 术 导 则 9 S L 7 0 9 河 湖 生 态 保 护 与 修 复 规 划 导 则 1 0 D B 3 3/T 6 1 4 河 道 建 设 规 范 1 1 D B 3 3/T 9 1 2 新 时 代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规 范 1 2 D B 3 3/1 0 3 8 河 道 生 态 建 设 技 术 规 范 1 3 D B 3 3 0 8/T 0 6 3 大 花 园 美 丽 城 镇 建 设 指 南 1 4 D B 3 3 1 1/T 9 4 美 丽 河 湖 建 设 规 范 1 5 D B 3 3 1 1/T 9 6 大 花 园(国 家 公 园)公 路 建 设 规 范 1 6 D B 3 3 1 1/T 1 4 1 花 园 田 园 建 设 指 南 1 7 江 苏 省 生 态 安 全 缓 冲 区 建 设 管 理 办 法(试 行)(苏 环 办 2 0 2 1 4 9 号)1 8 广 东 省 城 市 湿 地 公 园 建 设 指 引 1 9 浙 江 省 美 丽 河 湖 建 设 评 价 标 准 2 0 浙 江 省 水 功 能 区、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方 案 2 1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标 识 牌 标 准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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