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新街市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4420/T 39—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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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0 1C C S A 0 0中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2 0/T 3 9 2 0 2 32 0 2 3-1 1-0 3 发 布 2 0 2 4-0 1-0 3 实 施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4420香 山 新 街 市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D B 4 4 2 0/T 3 9 2 0 2 3I目 次前 言.I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运 营 管 理.25 侵 权 处 理.36 资 源 保 障.67 评 价 与 改 进.6参 考 文 献.8D B 4 4 2 0/T 3 9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文 件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文 件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知 识 产 权 局)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山 市 深 中 标 准 质 量 研 究 中 心、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中 山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心、中 山 公 用 市 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中 山 市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办 公 室。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魏 静 琼、陈 俭 滔、贺 丽 君、郑 君 达、陈 淑 曲、许 春 微、江 承 成、陈 嘉 莹、谢 辉、杜 楠、黄 欣 昊、黄 立 明、钟 敏、陈 雅 婷、刘 思 才、叶 俊 文。D B 4 4 2 0/T 3 9 2 0 2 31香 山 新 街 市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香 山 新 街 市 的 知 识 产 权 运 营 管 理、侵 权 处 理、资 源 保 障、评 价 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香 山 新 街 市 相 关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相 关 方 包 括:建 立 并 持 续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的 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负 责 运 营 与 维 护 管 理 的 香 山 新 街 市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在 香 山 新 街 市(包 括 智 慧 农 贸 平 台)开 展 产 品 销 售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商 户;为 香 山 新 街 市(包 括 智 慧 农 贸 平 台)建 立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提 供 相 关 咨 询 的 服 务 机 构;开 展 香 山 新 街 市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评 测 的 第 三 方 机 构。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9 5 5 0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管 理G B/T 4 2 2 9 3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9 5 5 0、G B/T 4 2 2 9 3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香 山 新 街 市 X i a n g s h a n n e w s t r e e t m a r k e t挖 掘 香 山 人 文 历 史 底 蕴,结 合 中 山 本 土 特 有 的 民 俗 文 化 价 值,经 设 施 改 造 与 经 营 创 新,在 中 山 市 范围 内 打 造 具 有 本 土 特 色、美 观 整 洁、惠 商 便 民 的 品 牌 化 新 型 农 贸 市 场。3.2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s y s t e m为 实 现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而 建 立 的 组 织 运 行 体 系。3.3“香 山 之 品”标 准 s t a n d a r d s o f Z h o n g s h a n q u a l i t y f o o d结 合 人 民 群 众 对 食 品(农 产 品)安 全 与 质 量 日 益 增 长 的 需 求,围 绕 果、菜、鱼、肉、蛋、米、面、油 等 1 5 大 类 主 要 食 品(农 产 品),对 标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标 准 要 求,制 定 发 布 的 中 山 本 土 特 色 食 品 及 食 用 农产 品 系 列 团 体 标 准。3.4知 识 产 权 商 品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p r o d u c t s使 用 了 一 种 或 多 种 专 利 权、商 标 权、著 作 权、地 理 标 志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商 品。D B 4 4 2 0/T 3 9 2 0 2 324 运 营 管 理4.1 制 度 建 设4.1.1 应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管 理 制 度,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入 驻 商 户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承 诺;知 识 产 权 商 品 索 证;知 识 产 权 商 品 备 案;入 驻 商 户 知 识 产 权 档 案 管 理;知 识 产 权 侵 权 信 息 收 集 和 公 开。4.1.2 应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和 保 护 制 度,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知 识 产 权 商 品 日 常 检 查 管 理 程 序;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快 速 处 理 制 度,包 括 投 诉 举 报、侵 权 处 理、纠 纷 调 解、先 行 赔 付 等;知 识 产 权 宣 传 教 育 制 度;评 价 和 改 进 制 度。4.2 入 驻 管 理4.2.1 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应 与 入 驻 商 户 签 订 知 识 产 权 承 诺 书 或 知 识 产 权 保护 条 款,要 求 入 驻 商 户 严 格 遵 守 市 场 管 理 制 度,无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承 诺 不 销 售 假 冒 或 侵 犯 专 利 权、商标 权、著 作 权、地 理 标 志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商 品,出 现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时 主 动 提 供 担 保。4.2.2 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宜 协 助 商 户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索 证、审 核、备 案、存 档 程 序,收 集 以 下 相 应 材 料:专 利 证 书;商 标 注 册 证;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生 产 者,以 地 理 标 志 注 册 集 体 商 标 的 注 册 人 的 集 体 成 员,以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被 许 可 人、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使 用 核 准 等 证 明 材 料;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证 明。4.2.3 香 山 新 街 市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应 履 行 以 下 内 容:制 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则、审 核 平 台 内 经 营 者 经 营 资 质 等 法 定 义 务;审 核 平 台 内 店 铺 类 型 标 注 为“旗 舰 店”“品 牌 店”“老 字 号”等 字 样 的 经 营 者 的 权 利 证 明;采 取 有 效 技 术 手 段,过 滤 和 拦 截 疑 似 侵 权 商 品 链 接、被 投 诉 成 立 后 再 次 上 架 的 侵 权 商 品 链 接;履 行 其 他 合 理 审 查 和 注 意 义 务 的 情 形。4.2.4 香 山 新 街 市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宜 按 G B/T 3 9 5 5 0 要 求 商 户 入 驻 香 山 新 街 市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时 进 行备 案。4.2.5 商 户 近 三 年 内 有 以 下 行 为,不 宜 进 驻:故 意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严 重 破 坏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的;有 能 力 履 行 但 拒 不 执 行 生 效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文 书 的;侵 犯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犯 罪 的;有 其 他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的。4.3 采 购 及 销 售 管 理4.3.1 商 户 采 购 商 品 时,涉 及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的,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约 定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及 侵 权 责 任 归 属;属于 受 让 或 被 许 可 的 知 识 产 权,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约 定 知 识 产 权 受 让 或 被 许 可 的 期 限 及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等。D B 4 4 2 0/T 3 9 2 0 2 334.3.2 商 户 采 购 商 品 时,宜 向 供 应 商 索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供 应 商 营 业 执 照、许 可 证,商 品 发 票 或 收 据;商 品 信 息,包 括 品 名、规 格、批 准 文 号/注 册 证 号、装 箱 规 格、注 册 商 标、生 产 商 名 称、有 效期、价 格 等;知 识 产 权 商 品 信 息,包 括 商 品 类 别 或 内 容、知 识 产 权 有 效 期、受 让 或 被 许 可 的 约 定 等。4.3.3 商 户 宜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采 购 管 理 档 案,档 案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明、帐 册、单 据、发 票、文件、记 录、业 务 函 电。4.3.4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到 货 时,商 户 应 核 对 验 收,建 立 采 购 验 收 记 录 和 台 账,载 明 收 货 日 期、数 量、验 收 结 论、拒 收 商 品 等 信 息。无 知 识 产 权 标 注 或 标 注 不 合 格 的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应 予 以 拒 收。4.3.5 商 户 不 应 采 购、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4.3.6 商 户 销 售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时,宜 提 供 相 应 权 利 证 明,并 在 显 著 位 置 予 以 公 示。4.3.7 商 户 承 诺 销 售 商 品 符 合“香 山 之 品”标 准 的,可 在 相 应 商 品 外 包 装 上 张 贴“香 山 之 品”商 标。4.4 广 告 管 理对 外 发 布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设 计、制 作、代 理 服 务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商 品 的 广 告,应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知 识 产权 证 明 文 件。5 侵 权 处 理5.1 侵 权 通 知 发 出5.1.1 侵 权 通 知 渠 道应 建 立 线 上 线 下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通 知 受 理 渠 道,在 市 场 醒 目 位 置 公 布 纠 纷 处 理 流 程 和 受 理 渠 道 信 息。受 理 渠 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举 报 投 诉 电 话、在 线 投 诉;举 报 投 诉 箱;电 子 邮 箱;信 函 地 址。5.1.2 侵 权 通 知5.1.2.1 侵 权 通 知 一 般 采 用 书 面 形 式,受 理 方 包 括:线 下: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线 上:香 山 新 街 市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5.1.2.2 侵 权 通 知 通 用 内 容 应 包 括:投 诉 人 姓 名 或 名 称、地 址、联 系 电 话、投 诉 日 期 及 身 份 证 明;被 通 知 人 姓 名 或 名 称、地 址;知 识 产 权 权 利 证 明;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与 投 诉 人 不 同 的,提 供 投 诉 人 有 权 投 诉 的 证 明;能 够 准 确 定 位 被 投 诉 侵 权 商 品、服 务 或 内 容 的 信 息 或 网 址;投 诉 要 求 及 法 律 依 据;构 成 侵 权 的 初 步 证 据;代 理 人 相 关 文 件。5.1.2.3 涉 及 专 利 侵 权 的,提 供 以 下 相 关 材 料:D B 4 4 2 0/T 3 9 2 0 2 34 构 成 侵 权 的 初 步 证 据 还 应 包 含 技 术 特 征 或 设 计 特 征 对 比 的 说 明;知 识 产 权 权 利 证 明 应 包 含 专 利 证 书、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及 当 年 已 缴 年 费 收 据;投 诉 人 是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被 许 可 人 的,应 提 供 专 利 许 可 合 同 及 被 许 可 人 的 身 份 证 明;投 诉 人 是 专 利 权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的,应 提 供 专 利 权 合 法 继 承 的 证 明 文 件;投 诉 人 是 外 国 人 或 港 澳 台 地 区 的,应 提 供 公 证 认 证 证 明 材 料 及 中 文 译 文;涉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和 外 观 设 计 的,应 提 供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5.1.2.4 涉 及 商 标 侵 权 的,提 供 以 下 相 关 材 料:知 识 产 权 权 利 证 明 应 包 括 商 标 注 册 证;构 成 侵 权 的 初 步 证 据,包 括 侵 权 实 物、商 标 标 识、有 关 票 据 或 照 片、判 定 商 标 侵 权 的 说 明 等。5.1.2.5 涉 及 著 作 权 侵 权 的,提 供 以 下 相 关 材 料:知 识 产 权 权 利 证 明 应 包 括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构 成 侵 权 的 初 步 证 据,包 括 侵 权 图 片、文 字、计 算 机 软 件,判 定 著 作 权 侵 权 的 说 明 等。5.1.2.6 涉 及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名 称 及 专 用 标 志 侵 权 的,应 提 供 地 理 标 志 侵 权 证 据 材 料。5.1.2.7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投 诉 的,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代 理 人 身 份 证,写 明 具 体 授 权 事 宜,并 由 权 利 人签 章。5.2 侵 权 通 知 处 置5.2.1 受 理5.2.1.1 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在 收 到 侵 权 通 知 后,应 及 时 记 录 举 报 投 诉 人 信息、举 报 投 诉 事 项、请 求 事 项,并 保 存 举 报 投 诉 人 提 供 的 证 据。5.2.1.2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可 对 侵 权 通 知 不 予 受 理:被 投 诉 人 不 明 确 的;所 投 诉 的 侵 权 事 实 不 清 楚 的;所 提 供 的 侵 权 通 知 内 容 不 齐 全,并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补 齐 的;所 主 张 的 知 识 产 权 尚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的;投 诉 人 就 同 一 事 实 已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超 出 本 农 贸 市 场 区 域 管 辖 范 围 的;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影 响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稳 定 性 的 情 形。5.2.1.3 对 于 通 知 人 发 送 的 恶 意 通 知,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可 不 予 处 理。恶意 通 知 认 定 可 考 量 下 列 因 素:提 交 伪 造、变 造 的 权 利 证 明;提 交 虚 假 侵 权 对 比 的 鉴 定 意 见、专 家 意 见;明 知 权 利 状 态 不 稳 定 仍 发 出 通 知;明 知 通 知 错 误 仍 不 及 时 撤 回 或 更 正;反 复 提 交 错 误 通 知 等。5.2.2 采 取 措 施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在 收 到 侵 权 通 知 后,应 根 据 权 利 的 性 质、侵 权 的 具 体情 形 和 技 术 条 件,以 及 构 成 侵 权 的 初 步 证 据、服 务 类 型,及 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要 求 被 通 知 人 对 侵 权 通 知 作 出 回 应;线 下 市 场 要 求 商 户 暂 时 下 架 相 关 商 品;线 上 市 场 断 开 相 关 商 品 的 链 接,中 止 交 易 和 服 务;征 得 投 诉 人 的 同 意,冻 结 侵 权 商 户 保 证 金,用 于 确 保 潜 在 的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所 造 成 损 失 的 赔 偿;D B 4 4 2 0/T 3 9 2 0 2 35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告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5.2.3 转 送 通 知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在 收 到 侵 权 通 知 后,应 及 时 将 该 通 知 转 送 被 诉 商 户,告 知 被 诉 商 户 有 权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提 交 不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声 明。5.2.4 不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声 明5.2.4.1 被 诉 商 户 接 到 转 送 的 通 知 后,可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向 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者 提 交 不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声 明。5.2.4.2 声 明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内 容 包 括:商 户 身 份 信 息 证 明;知 识 产 权 权 利 证 明 或 授 权 使 用 证 明、针 对 构 成 侵 权 的 初 步 证 据 所 提 交 的 其 他 证 据 及 说 明 等;其 他 能 够 证 明 不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证 明 材 料;要 求 终 止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等。5.2.4.3 对 于 被 诉 商 户 提 交 的 恶 意 声 明,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可 不 予 处 理。恶 意 声 明 可 考 量 下 列 因 素:提 供 伪 造、无 效 的 权 利 证 明 或 授 权 使 用 证 明;声 明 包 含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具 有 明 显 误 导 性;通 知 已 经 附 有 认 定 侵 权 的 生 效 裁 判 或 者 行 政 处 理 决 定,仍 发 出 声 明;明 知 声 明 内 容 错 误,仍 不 及 时 撤 回 或 者 更 正 等。5.2.5 转 送 声 明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在 收 到 不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声 明 后,应 及 时 将 该 声 明 转 送发 出 通 知 的 投 诉 人,并 告 知 其 可 以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投 诉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5.2.6 处 理 结 果5.2.6.1 基 于 侵 权 通 知,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未 收 到 商 户 不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声 明 的,应 继 续 保 持 所 采 取 的 必 要措 施。5.2.6.2 基 于 不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声 明,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未 收 到 投 诉 人 或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已 经 向 有 关 主 管 部门 投 诉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应 及 时 终 止 所 采 取 的 措 施。5.2.6.3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侵 权 的,应 协 助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5.2.6.4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不 侵 权 的,应 及 时 终 止 所 采 取 的 措 施。5.2.6.5 被 诉 商 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且 情 节 严 重 的,可 终 止 其 进 驻 资 格:拒 绝 配 合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工 作,态 度 恶 劣 的;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提 供 或 者 伪 造、销 毁、隐 匿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的;有 生 效 的 司 法 判 决 或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销 售 或 许 诺 销 售 商 品 侵 权 的。5.3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解 决5.3.1 可 通 过 协 商 和 解,邀 请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介 入 或 请 求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或 所 属 辖 区 内 知 识 产 权 维 权援 助 机 构 调 解。5.3.2 可 通 过 向 有 关 部 门 投 诉、提 请 仲 裁 或 裁 决,或 者 提 起 诉 讼 等 方 式 解 决。对 复 杂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可 引 入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参 与 评 审。D B 4 4 2 0/T 3 9 2 0 2 365.3.3 香 山 新 街 市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可 建 立 争 议 在 线 解 决 机 制,制 定 并 公 示 争 议 解 决 规 则,根 据 自愿 原 则,公 平、公 正 地 解 决 当 事 人 的 争 议。5.4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可 与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机 构 开 展 合 作,建 立 健 全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工 作 体 系,建 立 或 共 同 维 护 知 识产 权 维 权 专 家 库、案 例 库 及 法 律 库。6 资 源 保 障6.1 机 构 与 人 员应 符 合 G B/T 4 2 2 9 3 的 规 定,明 确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配 备 专 兼 职 人 员,或 委 托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管理,负 责 线 上、线 下 市 场 内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工 作。6.2 信 息 资 源6.2.1 应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收 集 及 动 态 维 护 管 理,信 息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知 识 产 权 商 品 及 相 关 商 户 信 息;市 场 经 营 者 日 常 巡 查、抽 检 凭 证 记 录;投 诉 举 报 及 纠 纷 处 理 记 录 情 况。6.2.2 应 通 过 上 墙、电 子 屏 等 方 式 将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制 度 对 外 公 开。6.2.3 应 在 市 场 显 著 位 置 对 以 下 信 息 进 行 公 示:入 驻 商 户 的 营 业 执 照、经 营 许 可 证 等 证 照;知 识 产 权 商 品 信 息;商 户 诚 信 经 营 信 息;投 诉 举 报 处 理 结 果 等。6.2.4 香 山 新 街 市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应 及 时 公 示 侵 权 通 知、不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声 明 和 处 理 结 果。如 涉及 个 人 信 息、秘 密 信 息 等 内 容 不 适 宜 向 公 众 披 露 的,可 采 取 公 示 节 略 信 息 或 统 计 性 信 息 等 方 式 加 以 保 护。6.3 财 务 资 源应 为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 设 立、人 员 安 排 等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配 备 经 费。6.4 宣 传 培 训应 根 据 市 场 管 理 人 员、商 户、厂 商、消 费 者 等 不 同 群 体,通 过 广 播、电 视、报 刊、网 络 等 方 式 定 期开 展 知 识 产 权 知 识 宣 传 培 训。宣 传 培 训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设 立 知 识 产 权 专 栏;召 开 座 谈 会、培 训 班;宣 传 手 册 或 读 本;在 香 山 新 街 市“显 示 屏”上 播 放 知 识 产 权 宣 传 视 频;通 报、共 享 知 识 产 权 案 例、政 策、监 测 数 据 等 信 息。7 评 价 与 改 进7.1 评 价D B 4 4 2 0/T 3 9 2 0 2 377.1.1 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应 定 期 组 织 对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情 况 的 评 价,对 评 价过 程 和 评 价 结 果 形 成 记 录。7.1.2 评 价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的 完 成 情 况;香 山 新 街 市(包 括 智 慧 农 贸 平 台)的 资 源 配 套 情 况;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开 展 情 况;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情 况。7.2 改 进香 山 新 街 市 经 营 管 理 者 或 智 慧 农 贸 平 台 经 营 者 应 对 评 价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制 定 改 进 措 施,持 续 加 以 改进。D B 4 4 2 0/T 3 9 2 0 2 38参 考 文 献 1 D B 1 1/T 9 3 7-2 0 2 1 企 业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商 务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号)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印 发 关 于 审 理 涉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案 件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法 发 2 0 2 0 3 2 号)4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条 例(2 0 2 2 年 通 过)5 专 业 市 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手 册 6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范 化 市 场 认 定 标 准 7 广 东 省 放 心 消 费 承 诺 电 商 平 台 工 作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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