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规范DB15/T 341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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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240.01 CCS P 63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413 2024 住宅小区 和 商业用 房供配电 设施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and commercial buildings 2024-04-15 发布 2024-05-15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3413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基 本要 求.4 5 用 电规 模.5 6 供 配电 方式.5 用电 负荷 分级.5 用电 负荷 供电 要求.6 负荷 计算.6 供电 方式.7 7 供 配电 设计.8 一般 规定.8 开关 站、配电 站设 置.8 电力 线路 配置.9 电动 汽车 充电 设施.10 电能 计量.11 智能 化.11 8 设 备选 型.12 配电 变压 器.12 中压 设备.12 低压 设备.12 电力 电缆.12 电能 计量 装置 及用 电 信息采 集终 端.13 DB15/T 3413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电 力(集 团)有限 责任 公司 提出。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能 源局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内 蒙古 电力(集团)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网内 蒙古 东部 电力 有限公 司、内蒙 古电 力经济技 术研 究院、内蒙 古 自治区 能源 技术 中心、内 蒙古现 代能 源经 济研 究院、内 蒙古 自治 区民 营经 济 发展促进 中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张月 圆、梁 涛、王永 利、郑涛、李吉 平、尹卿、刘 广军、孙夏、李 泽民、田 锦华、王 鹏、崔子 倜、孙舒 熳、窦 婧、曹刚、冯 欢、张春远、邢 炜、刘鹏 宣、孙哲彬。DB15/T 3413 2024 1 住宅小区 和商业 用房供配 电设施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住 宅小 区和 商业用 房供 配电 设施 的规 划、设 计、建设 所应 遵循 的主要 技术 要求。本文件 适于 住宅 小区 和商 业用房 供配 电设 施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3096 声环 境质 量标 准 GB/T 3906 3.6 kV 40.5 kV 交 流金 属封 闭开 关设 备 和控制 设备 GB 7251.1 低 压成 套开 关 设备和 控制 设 备 第1 部分:总则 GB/T 7251.3 低压 成套 开关设 备和 控制 设备 第3 部分:由一 般人 员操 作的 配电板(DBO)GB/T 7267 电 力系 统二 次 回路保 护及 自动 化机 柜(屏)基 本尺 寸系 列 GB/T 12706.4 额定 电压1kV(Um=1.2 kV)到35 kV(Um=40.5 kV)挤包 绝缘 电力 电 缆及附 件 第4部分:额定电 压6 kV(Um=7.2 kV)到35 kV(Um=40.5 kV)电 力 电缆附 件试 验要 求 GB/T 16934 电 能计 量柜 GB/T 18487.1 电动 汽车 传导充 电系 统 第1部 分:通用要 求 GB/T 29328 重 要电 力用 户供电 电源 及自 备应 急电 源配置 技术 规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52 供配 电系 统设 计规范 GB 50053 20 kV 及 以下 变 电所设 计规 范 GB 50054 低压 配电 设计 规范 GB 50057 建筑 物防 雷设 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 危险 环境 电力装 置设 计规 范 GB 50065 交流 电气 装置 的接地 设计 规范 GB 50067 汽车 库、修车 库、停 车场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98 人民 防空 工程 设计防 火规 范 GB 50147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 高压 电器 施工 及验 收 规范 GB 50168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 电缆 线路 施工 及验 收 标准 GB 50260 电力 设施 抗震 设计规 范 GB/T 51313 电 动汽 车分 散充电 设施 工程 技术 标准 GB 51348 民用 建筑 电气 设计标 准 DL/T 448 电能 计量 装置 技术管 理规 程 DL/T 599 中低 压配 电网 改造技 术导 则 DL/T 698(所 有部 分)电能信 息采 集与 管理 系统 JGJ 242 住宅 建筑 电气 设 计规范 DB15/T 3413 2024 2 JB/T 5777.2 电力 系统 二 次电路 用控 制及 继电 保护 屏(柜、台)通 用技 术条 件 NB/T 33004 电 动汽 车充 换电设 施工 程施 工和 竣工 验收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住宅小 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不 同 居 住人 口 规模 的 居住生 活 聚 居地 和 特指 被 城市道 路 或 自然 分 界线 所 围合,配 建 有一 整 套较 完善的、能 满足 该区 居民 物 质与文 化生 活所 需的 公共 服务设 施的 区域。规模 上 涵盖了 居住 小区、居住 组 团和零星 住宅。商业用 房 commercial housing 从事商 业和 为居 民生 活服 务所用 的房 屋。公共服 务设 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住宅小 区内 为居 民服 务和 供居民 使用 的各 类设 施,主要包 括教 育、医疗 卫生、文化、体 育、金融 邮电、社 区服 务、市政 公用 和行政 管理 等。多层住 宅 multi story residential buildings 建筑高 度不 大于27 m 的住 宅建筑,包 括设 置商 业服 务网点 的居 住类 建筑。高层住 宅 high-rise residential 建筑高 度大 于27 m 的住 宅 建筑,其中 建筑 高度 大于27 m 但 不大 于54 m 的居 住 类建筑 为二 类高 层住宅,建 筑高 度大 于54 m 但 小于100 m 的居 住类 建筑 为 一类高 层住 宅,建筑 高度100 m 及 以上 的居 住类 建筑为超 高层 住宅。电能计 量装 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各类计 量表 计(电能 表)、计 量互感 器及 其二 次回 路、电 能计量 箱(柜)和 与电 能计 量有关 的采 集装 置、费控装 置等 设备 所组 成装 置的总 和。远传抄 表系 统 remote meter reading system DB15/T 3413 2024 3 由远传 表(包括 水、电、气、热表)、主 站与 或 采集 器、集 中器,通过 本地 信 道与 或远 程信 道连接起来 组成 网络,能 够运 行抄表 系统 软件,实 现远 程自动 抄表 功能 的系 统。双回路 double circuit 为同一 用电 负荷 供电 的两 回供电 线路。双电源 double supply 分别来 自两 个不 同的 变电 站,或 来自 同一 变电 站内 不同电 源的 两段 母线,为 同一用 电负 荷供 电的 两路供电 电源。保安负 荷 security load 用于保 障用 电场 所人 身与 财产安 全所 需的 电力 负荷。注: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直接引 发人 身伤 亡的;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将造成重大生产设备损坏或引起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主供电 源 main power supply 在正常 情况 下,能有 效为 全部负 荷提 供电 力的 电源。备用电 源 backup power supply 根据用 户在 安全、业务 和 生产上 对供 电可 靠性 的实 际需求,在主 供电 源发 生 故障或 断电 时,能 有效且连续 为全 部负 荷或 保安 负荷提 供电 力的 电源。自备应 急电 源 self provided emergency power supply 由用户 自行 配备 的,在正 常供电 电源 全部 发生 中断 的情况 下,能为 用户 保安 负荷可 靠供 电的 独立 电源。开关站 switchyard 由上级 变电 站直 接供 电,对电能 进行 再分 配的 配电 设备及 土建 设施 的总 称。DB15/T 3413 2024 4 配(变)电 室 distribution room 主要为 低压 用户 配送 电能,设有 高压 进线(可 有少 量出线)、配电 变压 器和 低压配 电装 置,带有 低压负荷 的户 内配 电设 备及 土建设 施的 总称。接入方 式 access method 用户电 气装 置接 入至 电网 公用供 电设 备的 型式。重要电 力用 户 lmportant power users 在国家 或者 一个 地区(城 市)的 社会、政 治、经济 生活中 占有 重要 地位,对 其中断 供电 将可 能造 成人身伤 亡、较大 环境 污染、较大 政治 影响、较 大经 济损失、社 会公 共秩 序严 重混乱 的用 电单 位或 对 供 电可靠性 有特 殊要 求的 用电 场所。充换电 设施 charging and swapping facilities 与电动 汽车发 生电 能交换 的相关 设施的 总称,一般 包括充 电站、换电 站、充 电塔、分散充 电桩 等。4 基本要 求 住宅小 区和商 业用 房供配 电设施 的建设 应符 合自治 区社会 经济发 展规 划、国 土空间 规划及 区域 电网规划。供 配电 设施 的规 划应纳 入国 土空 间规 划和 控制性 详细 规划,根 据住 宅小区 和商 业用 房建 设 规 模及终期 用电 容量,与 其它 设施同 步规 划,合理 预 留35 kV 110 kV 变电 站、10(6、20)kV 开 关站、环网室(箱)、配(变)电 室及电 力通 道用 地,与公 共配电 网衔 接。住宅小 区 和商 业用 房内的 供配电 设施应 纳入 区域的 总体规 划,开 关站、配电 站、高 低压线 路通 道及户外 配电 箱等 应与 住宅 小区和 商业 用房 内其 他管 线和设 施进 行统 筹分 配、协调安 排。开关站 及配 电站 宜设 置于 地上,以避 免洪 涝灾 害。住宅小 区和商 业用 房供配 电设施 配置应 与区 域特点、小区 规模、负荷 性质、用电需 求相适 应,应符合安 全可 靠、经济 合理、技术 先进、维 护方 便(免维护 或少 维护)的 要求。住宅小 区和商 业用 房供配 电设施 建设应 采用 符合国 家现行 有关标 准的 高效、节能、环保、安全、通用的 电气 产品,不 应使 用国家 明令 淘汰 的产 品。住宅小 区和商 业用 房的供 配电方 式应根 据终 期用电 容量及 负荷性 质,遵循安 全可靠、经济 实用、适度超 前的 原则 确定,采 用成熟、有 效的 技术 措施,以提 高供 电质 量、节能 降耗为 目标,满 足居 民 生 活水平提 高对 用电 需求 的增 长。住宅小 区和 商业 用房 应建 设以电 缆线 路为 主的 供配 电系统。建 筑高 度 150 m 及以上 的建 筑应 设 置自备柴 油发 电机 组。新建住 宅小区 和商 业配建 的停车 位应按 全部 建设电 动汽车 充电设 施预 留建设 条件。预留的 建设 条件应包 括预 留安 装位 置、预埋电 力管 线和 预留 供电 容量。DB15/T 3413 2024 5 改扩建 老旧小 区应 预留电 动汽车 充电设 施安 装位置、预埋 电力管 线,应视区 电网承 载能力 预留 部分供电 容量。住 宅 小 区和 商 业 用房 应 按照 规 划 条件 建 设 电动 自 行车 停 放 场所,应 预留 为 电动 自 行 车充 电 的 供配电设 施。大型综 合商 业体 内具 有物 理隔离、独 立产 权的 商铺 应具备 一户 一表 条件。供配电 设施 建设 设计、施 工及验 收,应当 符 合 GB 50260、GB 50147、GB 50168 的相 关要 求。已 建 设 完成 的 住 宅小 区 和商 业 用 房电 力 设 施应 移 交当 地 供 电部 门,由供 电 部门 进 行 后期 运 维 管理。对签 订资 产无 偿移 交 协议的 住宅 小区 和商 业用 房,其供 配电 设施、设备 选 型应符 合电 力行 业的 技术要求;对 于未 签订 资产 无 偿移交 协议 的住 宅小 区和 商业用 房,在 正式 供电 前,需移交 至有 电力 运维 资质部门进 行维 护管 理。5 用电规 模 住宅小 区(商业 用房)计 算容量 为 5000 kVA 及以 下,宜接 入现 有 10 kV 公用 线路。住宅小 区(商业 用房)计 算容量 在 5000 kVA 10000 kVA(不含5000 kVA、10000 kVA),宜 由上 端区域变 电站 新 建10 kV 线 路供电。住宅小 区(商业 用房)计 算容量 为 10000 kVA 30000 kVA(不含 30000 kVA)时,应 由多 回路 10 kV线路供 电,对住 宅小 区(商业用 房)的每 回 10 kV 线路供 电容 量不 宜超 过 10000 kVA。住宅小 区(商业 用房)计 算容量 为 30000 kVA 及 以 上,应 由多 回 路 10 kV 线 路供电,对 住宅 小区(商业 用房)的 每 回 10 kV 线路 供电 容量 不宜 超过10000 kVA。同 时在 立项阶 段应按 城市 电网 规划 同步预留35 kV 110 kV 公用 变电站 建设 用地 及线 路通 道,用 地规 模应 当符 合当 地电力 部门 相关 要求。6 供配电 方式 用电负 荷分 级 6.1.1 住宅小 区和 商业 用房 内各 类电力 负荷 可分 为一 级、二级、三级,分级 标准 应 符合 GB 50052、JGJ 242、GB 50067、GB 50098 等有 关规 定要 求。6.1.2 住宅小 区和 商业 用房 主要 用电负 荷的 分级 应符 合 表 1 的规 定,其他 未列 入 表 1 中的 住宅 小区 和商业用 房用 电负 荷的 等级 宜为三 级。表1 住宅建 筑主 要用 电负 荷的 分级 建筑规模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为 100 m 或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 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 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建筑高度为 50 m 100 m 且19层至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 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10 层至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 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 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级 6.1.3 建筑面 积5000 m2的 人防 工程,其消 防用 电应 按一 级负荷 要求 供电;建 筑面 积 5000 m2的人防工程可 按二 级负 荷要 求供 电。DB15/T 3413 2024 6 6.1.4 类汽 车库、采用 汽车专 用升降 机作车 辆疏 散出口 的升降 机用电 应按 一级负 荷;、类 汽 车库和 类修 车库 应按 二级 负荷;类 汽车 库和、类修 车库 可采 用三 级负荷。6.1.5 严寒和 寒冷地 区住 宅和商 业建筑 采用集 中供 暖系统 时,热 交换系 统的 用电负 荷等级 应不低 于 二级。6.1.6 电动汽 车充 电负 荷应 按三 级负荷 要求 供电。用电负 荷供 电要 求 6.2.1 为各级 负荷 配置 供电 电源,应符 合 GB 50052 的 有关 规 定。双电 源、双 回路 配置 应 符合 GB/T 29328的有 关 规定。6.2.2 一级负 荷应 采用 双电 源供 电,每个 电源应 能承 受 100%的负 荷;当一 个电 源发 生 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 应同 时受 到损 坏。6.2.3 二级负 荷应 采用 双回 路供 电,每 回线 路应 能承 受 100%的负 荷。6.2.4 一级负 荷和采 用双 回路供 电的二 级负荷,应 在最末 一级配 电箱(柜)处 设置双 路电源 自动切 换 装置。电 源切 换时 间应 满足 用电设 备的 允许 中断 供电 时间的 要求。6.2.5 建筑高 度 为100 m 或35 层 及以上 住宅 和商 业建 筑的 消防用 电负 荷、应急 照明、航空 障碍 照明、生活水 泵等,应 按JGJ 242 的规 定,宜设 自备 电源 作为应 急备 用电 源。6.2.6 住宅小 区和商 业用 房内的 换热站、水 泵、电 梯等供 电负荷 应配置 应急 电源户 外接入 端口,并 接入到相 应配 电室 供电 母线。6.2.7 消防疏 散照 明和 消防 备用 照明可 用蓄 电池 作备 用电 源,其 连续 供电 时间 应符 合 GB 51348 的相关规定。负荷计 算 6.3.1 用电负 荷主要 包括 住宅用 电负荷、公建 设施 用电负 荷、配 套商业 用房 用电负 荷、电 动汽车 充 电装置用 电负 荷。6.3.2 居民住 宅小区(商 业用房)由多 台配电 变压 器供电 的,用 电负荷 应按 每台(组)配电变 压器 的供电区域 分别 计算。6.3.3 用电负 荷应综 合考 虑住宅 小区(商业用 房)所在地 的气候 环境、用能 特点、住宅(商业)建 筑面积等 因素。6.3.4 每套住 宅(商业)的 用电 负荷的 选择 不宜 低于 表 2 的规定。表2 用电负 荷的 选择 套型 建筑面积 S/m 用电负荷 kW A S 60 6 B 60S 90 8 C 90S 140 10 6.3.5 当单套 住宅(商 业)建筑 面积大 于 140 m2时,超出 的建筑 面积 可 按 30 W/m240 W/m2计算 用电负荷。6.3.6 住宅小 区和 商业 用房 用电 总负荷 的计 算应 采用 需要 系数法 计算。需 要系 数见 表 3。DB15/T 3413 2024 7 表3 住宅和 商业 建筑 用电 负荷 需要系 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 基本户数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 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 1 3 3 9 0.90 1 4 8 1224 0.65 0.90 9 12 2736 0.50 0.65 13 24 3972 0.45 0.50 25 124 75372 0.40 0.45 125 259 375 777 0.30 0.40 260 300 780 900 0.26 0.30 6.3.7 住宅小 区内 的公 建设 施和 配套商 业用 房应 按实 际设 备容量 计算 用电 负荷。6.3.8 综合商 业体 应按 实际 设备 容量计 算用 电负 荷。6.3.9 住宅小 区内的 私人 车位自 用充电 桩宜按 交流 慢充方 式计算 用电负 荷,每个充 电设施 充电功 率 按7kW 计 算。供电方 式 6.4.1 中压供 电 6.4.1.1 盟市、旗县(市、区)规 划行政 主管部 门在 住宅(商业)项目详 细规 划阶段,会同 供电部 门统筹规 划变 电站 站址 和电 力线路 通道 预留、道 路综 合管线 布置 等。新建 住宅(商业)项 目终 期配 变 容 量在5000 kVA 及 以上 的应 建 设开关 站(所);终 期配 变容量 在 30000 kVA 及 以 上,应 按城 镇规 划和 电网规划预 留变 电站 建设 用地 及电力 线路(含 电缆)通 道。6.4.1.2 住宅小 区(商 业用 房)根 据用电 负荷情 况宜 采用开 关站(环网室)配(变)电 室方式,也可采 用环 网箱 配(变)电 室相 结合 的方 式实 行环网 供电。6.4.1.3 新建住 宅小 区(商业)应 按以下 要求 安装 配电 设施:多层住 宅(商业)设 置的 变电站,应 室内 布置;高层住 宅(商业)应 设置 室内配 电站,其 中,超高 层住宅(商 业)应根 据负 荷分布,在 建筑物中间 楼层 增设 配电 站;室内配 电站 宜设 置于 地上;不应使 用施 工用 临时 配电 设施供 电。6.4.1.4 一类高 层(含 超高 层)的 住宅小 区和商 业用 房一级 负荷应 由变电 站(高压开 关站)不同的 母线接入 小区 内的 高压 开关 站,形成 双重 电源 供电 的 方式;二 类高 层的 住宅 小 区和商 业用 房,所 有二 级 负荷(无 一级 负荷)应 接入 小区内 的高 压开 关站,在 小区内 形成 环网 的供 电方 式;单 多层 的住 宅小 区 和 商业用房(无 一、二级 负荷)应由 环网 柜构 成单 环网 供电的 方式,开 环运 行;住宅小 区和 商业 用房 采 用 电缆线路 配(变)电 室供 电的方 式。6.4.1.5 2 进4 出开 关站 可采 用单 母线接 线方 式;2 进 68 出开关 站 和 2 进 812 出 开关站 应采 用 单母线分 段接 线方 式,并应 设置分 段开 关。6.4.1.6 具备两 台及 以上 配电 变压 器的配(变)电 室低 压母 线宜设 置分 段开 关。6.4.1.7 用户应 自备应 急电 源,应 急电源 容量应 满足 一级负 荷及二 级负荷 的用 电,同 时具备 自动切 换装置。6.4.2 低压供 电 DB15/T 3413 2024 8 6.4.2.1 每套住 宅用 电负 荷不 超 过12 kW 时,应采 用 220 V 单 相电源 供电;每 套住 宅用 电负荷 超 过 12 kW 时,宜 采用380 V 三 相 电源供 电。6.4.2.2 为保障 居民用 电可 靠性,应采取 商业用 房与 居民住 宅分离 供电方 式,居民住 宅小区 内的公 建设施或 配套 商业 用房 的用 电设备 总容 量 在100 kW 以 上应采 用专 用变 压器 供电;公建 设施 或配 套商 业 用房的用 电设 备总 容量 在 100 kW 及以 下可 根 据 实际 采 用低压 供电。6.4.2.3 电动汽 车充 电装 置应 采用 专用变 压器 供电。6.4.2.4 住宅小 区(商业)内 停车 场规划 经营 性质 的公 用和 专用充 电设 施,当容 量大 于 160 kW,应新建专 用配(变)电 室供 电,严 禁接 入小 区公 用配 电室。6.4.2.5 居民住 宅(商业 用房)建 筑物之 间不 应采 用链 式供 电,可 采用 以下 方式:多层住 宅(商业 用房)可 采用树 干式 供电;高层住 宅(商业 用房)可 采用放 射式 或树 干式 供电;超高层 住宅(商 业用 房)宜由配 电站 设专 线回 路采 用放射 式供 电。6.4.2.6 居民住 宅小 区(商业 用房)配电 站应 配置 自动 无功 补偿装 置,补偿 后功 率因 数不低 于 0.9。6.4.2.7 低压线 路各 相计 算负 载电 流不平 衡度 应小 于 15%。6.4.2.8 新建居 民住 宅小 区(商业 用房)低压 配电 网应 采用 全电缆 布置。6.4.2.9 住宅小 区(商业 用房)低 压线路 供电 半径 不宜 超 过250 m。7 供配电 设计 一般规 定 7.1.1 住宅小 区(商业 用房)宜 采用 TN-S 或 TN-C-S 及 TT 接地 型式。7.1.2 住宅小 区(商业 用房)配 套供电 工程 应按 照“一户 一表”标准 进行 建设。7.1.3 住宅建 筑及公 共服 务设施 内的配 电设施 其设 置的空 间、位 置应满 足运 行维护、检修 的要求,设置场所 的环 境应 满足 配电 装置及 内部 元器 件正 常运 行的要 求。7.1.4 住宅小 区(商 业用 房)设 有不同 产权、不同 管理模 式和性 质的开 关站、配电 站等设 施,应 采 用独立分 隔方 式,分别 设置。7.1.5 开关站、一二 次融 合环网 箱、配 电站应 同步 建设能 够实现 遥测、遥信 和遥控 功能的 配电自 动 化装置。开关站、配 电站 设置 7.2.1 住宅小 区(商业 用房)应 根据建 设规 模和 规划 需要 设立开 关站、配 电站,并 符合 GB 50053 的有关规定。7.2.2 配电站 应靠 近用 电负 荷中 心并便 于电 力线 路进 出。7.2.3 开关站、配 电 站应 靠近市 政道路 或小区 道路。进出 通道应 满足开 关站、配电 站消防、日常 运 行维护、主设 备运 输等 要求。7.2.4 开关站、配电 站应 按管理 和性质 的要求 分室 独立设 置,并 与周边 总体 环境相 协调;应设在 地 上一层,不应 设在 地势 低洼 和可能 积水 的场 所。当条 件受限 时,可与 公建 设施 结合,并避 免与 居民 住 宅 直接相邻,并 满足 以下 要求:与电气 设备 无关 的管 道和 线路不 应在 开关 站、配电 站内通 过;不能设 在厕 所、浴室、厨 房或其 他用 水场 所正 下方 处,若 因实 际环 境应 设在 与上述 地方 相贴邻的地 方,相贴 邻的 隔墙 应做无 渗漏、无 结露 的防 水处理;DB15/T 3413 2024 9 当开关 站、配电 室的 正上 方正 下方 为客 房 办公 室等场 所时,开 闭站、配 电室应 作屏 蔽、减震、隔音 措施。当 变压 器设置 在建 筑物 楼层 内时,应采 取防 止变 压器 与建 筑物共 振的 措施;排水宜 采用 自流 式有 组织 排水,经地 下设 置的 排水 暗管,有组 织将 水排 至附 近市政 雨水 管网中。7.2.5 当开关 站、配 电站 设于建 筑物本 体内时,应 留有电 气设备 运输和 检修 通道。且净高 及防潮、防水应满 足GB 51348 的要 求。7.2.6 开关站、配 电站 应采 取屏 蔽、减 震、隔音、防 火措 施,应 满 足 GB 3096 和GB 50016 的 要求。7.2.7 开关站、配电 站通 风应满 足设备 散热的 要求,一般 可采 用 自然通 风,并设置 防止雨、雪及 小 动物从通 风设 施等 通道 进入 室内的 措施。当 自然 通风 不能满 足要 求时,应 增加 专门的 通风 装置。7.2.8 开关站、配电 站的 耐火等 级不应 低于二 级。配电站 的门窗,应采 用非 燃烧材 料。油 浸式变 压 器室的耐 火等 级为 一级,应 设置容 量 为100%变 压器 油 量的储 油池 或挡 油槛。7.2.9 开关站、配 电站 门应 向外 开启。开关 站、配电 站长 度超 过 7 m 应设 2 个 出口。7.2.10 开关站、配 电站 内应 预留 放置专 用灭 火器 具的 位置,所设 位置 应明 显,方便 灭火器 具取 用。7.2.11 开关站、配 电站 设置 在超 高层建 筑中、上 部的 配电 站,应 预留 建成 后更 换变 压器、开关 柜等 大型物件 的运 输通 道和 临时 起重设 施安 装位 置。7.2.12 独立设 置的 开闭 站、配电 室,应 根据 电气 布置、进 出线方 式、建筑、消防、环保等 要求,合 理布局、设计。独立 设置 的 开闭站、配 电室,其外 观 造型、建筑 风格、建筑 细 节、建 筑色 彩和 其外 立面 主要材质 应与 周围 环境 统一 协调,融入 整体 环境 中,进出电 缆管 线应 隐蔽 设置。7.2.13 开关站、配 电室 的进 出电 缆管线、室 外设 施均 应隐 蔽设置。7.2.14 箱式变 压器、户外 环网柜 及电缆 分接箱 的外 壳应采 取装饰 措施,色彩、图案 与外部 环境协 调。7.2.15 开关站、配 电室 照明 电源 电压采 用 220 V 低压 电源,电源 来自 低压 站用 电屏(箱)。7.2.16 开关站、配电 室配 电室 内 的裸导 体的 正上 方,不 应 布置灯 具和 明敷 线路。当 在配电 室内 裸导 体上方布 置灯 具时,灯具 与 裸导体 的水 平净 距不 应小 于 1.0 m,灯 具不 应采 用吊 链和软 线吊 装。操 作走 廊的灯具 距地 面高 度应 大 于3.0 m。7.2.17 开关站、配电 室照 明配 电 箱不应 采用 可燃 物制 作,导线引 出线 孔应 光滑 无毛 刺,照明 配电 箱上应标明 用电 线路 的名 称,每个站(室)配 置一 套事 故照明 装置。7.2.18 开关站、配 电室 的净 高度 一般不 小 于 3.9 m;若 有管 道通风 设备 或电 缆沟 的还 需增加 通风 管 道或电缆 沟的 高度。7.2.19 开关站、配电 室如 无设 备 进出通 道,则 应在 地面 建 筑内设 置专 用 吊 物孔,占 用面积 及高 度应 保证最大 设备 能起 吊和 进出。设 置在 超高 层建 筑中 上 部的配 电室,应充 分考 虑 相应电 气设 备的 水平、垂 直运输通 道及 对楼 面荷 载的 要求。7.2.20 电梯、供 水等 重要 负荷 的 用电设 施,应 设置 在地 面 层且易 接入 移动 发电 装置 的位置,并设 置应急用电 集中 接口,保 证受 灾时快 速恢 复供 电。7.2.21 开关站、配 电站 相关 防雷、接地 系统 应 以 GB 50057、GB/T 50065、DL/T 599 等标准 为基 准,结合有 关规 定、规范 的要 求,使 得防 雷、接地 系统 满足安 全运 行需 求。电力线 路配 置 7.3.1 消防配 电线路 宜与 其他配 电线路 分开敷 设在 不同的 电缆井、沟内;确 有困难 需敷设 在同一 电 缆井、沟 内时,应 分别 布置 在电缆 井、沟的 两侧,且 消防配 电线 路应 采用 矿物 绝缘类 不燃 性电 缆。7.3.2 高层住 宅(商业 用房)宜采 用密集 型母 线分 层供 电,在竖井 内敷 设。一类 高层 住宅(商业 用房)和超高 层住 宅(商业 用房)应配 置 2 条 及以 上偶 数的 电缆或 密集 型母 线,隔层 配 电。当 一回 发生 故障 时,另一回 应满 足临 时供 电需 要。竖 井内 应加 置照 明设 备并留 有检 修人 员足 够的 维护空 间,高层 建筑 电 气 竖DB15/T 3413 2024 10 井在利 用通 道作 为检 修面 时,竖井 的净 宽度 不宜 小 于 0.8 m。电 缆竖 井应 单独 设立,不 具备 条件 时可 与通讯电 缆共 用,但应 分别 在竖井 两侧 敷设 或采 取 隔 离措施 以防 止干 扰;不应 与煤气、自 来水 共用。7.3.3 高层住 宅(商业 用房)建 筑中明 敷的 电缆 应选 用低 烟、低 毒的 阻燃 类电 缆。7.3.4 电缆通 道建设 时,应根据 建设场 合、地 质状 况采取 相适应 的敷设 方式 和管道 材料,应采用 先 进施工技 术,防 止隧 道井 壁 渗漏水、地基 不均 匀沉 降,封堵设 备电 缆孔 洞、电 缆 排管端 口,避 免设 备凝 露、管孔淤 塞等。每 层封 堵、中间接 头处 设置 标识。7.3.5 排管敷 设方式 的电 缆工井 之间的 距离应 根据 管材、电缆规 划规格 及牵 引方式 等多种 因素确 定,一般直 线控 制 在50 m 左 右,超过 时,应采 取措 施,避免牵 引损 伤电 缆,排管 管材应 采用 环保 型材 料。7.3.6 在电 缆 终端头、电 缆接头、电缆 井的两 端,电缆上 应装设 标志牌,注 明电缆 编号、型号、规 格及起止 地点。7.3.7 直埋、排 管敷 设的 地下 电 缆,敷设 路径 起、终点 及 转弯处,以及 直线 段每 隔 20 m 应 设置 电缆 警示桩或 行道 警示 砖,当电 缆路径 在绿 化隔 离带、灌 木丛等 位置 时可 延至 每 隔50 m 设置 电缆 警示 桩。7.3.8 户内外 电缆终 端、中间接 头宜采 用硅橡 胶冷 缩型等 电缆附 件,并 且应 采取防 水措施,避免 电 缆头长期 在水 中浸 泡。7.3.9 在集中 敷设 地区 应视 现场 实际情 况多 敷设 实际 使用 管数 20%(最 低不 少于 2 孔)的 保护 管,作为事故 备用 孔。同时 应考 虑通信 通道 要求。电动汽 车充 电设 施 7.4.1 一般规 定 7.4.1.1 电动汽 车充 电设 施应 符 合GB/T 18487.1 的有 关规定,选用 满足充 电设 施相 关 国家、行业标 准要求,具备 安全 防护、充 电监测、异 常报 警等 功能 的产品。7.4.1.2 设置电 动汽 车充 电设 施的 场所的 消防 措施 应满 足 GB 50016、GB 50067、GB/T 51313 等 国家 标准要求。7.4.1.3 220 V 充电 设施,宜 接入 低 压电缆 分支 箱或 低压 配电 箱;380 V 充电 设备,宜 接 入低压 线路 或变压器 的低 压母 线。7.4.1.4 新建住 宅小 区固 定车 位 应100%建 设电 动汽 车充 电基 础设施,预埋 电力 管线,根据需 要系 数预留变压 器容量,以 满足报 装直接 接电需 要,小区 充 电桩配 套设施 与其 他配电 设施配 电工程 应同 步设计、施工、验收。7.4.1.5 电动汽 车充 电设 施的 负荷 宜均匀 分配。7.4.1.6 住宅小 区电动 汽车 自用充 电设备,应由 小区 公建变 电所供 电;住 宅小 区电动 汽车公 用充电 设备,应 用专 用变 压器 供电,应设 置专 用配 电回 路。7.4.1.7 电动汽 车充电 设施 接入的 变压器 低压出 线回 路宜安 装具有 谐波测 量功 能的多 功能数 字显示 仪表。7.4.1.8 充电设 备宜 采用 放射 式供 电,配 电回 路不 应接 入与 其无关 的用 电设 备。7.4.1.9 快充停 车位 应有 固定 的区 域,宜 设在 地面。7.4.1.10 充 电 设 施 造 成公 建 配 电变压 器 过 载 运 行时,可 采取对 充 电 功 率 和充 电 时 间段进 行 优 化 控制等措施 降低 负载 率。7.4.2 配套充 电设 施的 建设 7.4.2.1 电动汽 车充 电设 备低 压配 电系统 由电 缆分 接箱、表 箱、供电 线路 等一 种或 多种 配 电装置 组成。安装位 置应 方便 后续 检修 和维护,且 不应 妨碍 车辆 通行。7.4.2.2 电动汽 车专 用配 电间 应靠 近负荷 中心 布置。DB15/T 3413 2024 11 7.4.2.3 地下二 层及以 上的 车库,最底层 的电缆 分接 箱宜设 低压电 缆线路 通过 桥架敷 设至最 底层相 应表箱。7.4.2.4 地下室 自用 充电 桩的 分接 箱应布 置在 独立 的专 用配 电间内,配 电间 内应 设置 接地端 子箱。7.4.2.5 充电设 施的表 箱不 应跨越 防火分 区设置。表 箱配出 的线缆 应采用 专用 桥架,并敷设 到每个 车位。每 个车 位处 应安 装带 保护盒 的不 小 于40 A 的 断 路器,方便 充电 设备 接入,确保 运行 检修 安全,安装高度 应离 地 面1.5 m 以 上。7.4.2.6 充电设 施的表 箱出 线断路 器应具 备隔离、短 路保护、过负 荷和剩 余电 流保护,应选 用额定 剩余动作 电流 不大 于30 mA 的A 型 剩余 电流 动作 保护 器。7.4.2.7 设有集 中报 警系 统或 控制 中心报 警系 统的 建筑,在 火灾时 应联 动切 断充 电设 施的电 源。7.4.2.8 电动汽 车充 电设 备的 安装、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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