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DB3505/T 10—2024.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DB3505/T 10—2024.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DB3505/T 10—2024.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DB3505/T 10—2024.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DB3505/T 10—2024.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DB3505/T 10—2024.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I C S 0 1.0 4 0.0 3C C S A 0 03505福 建 省 泉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5 0 5/T 1 0 2 0 2 4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管 理 规 范M a n a g e m e n t s t a n d a r d w i t h s a m p l e s f o r t e s t I n s t i t u t e2 0 2 4-0 3-2 8 发 布 2 0 2 4-0 6-2 8 实 施泉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5 0 5/T 1 0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中 科 汇 聚(福 建)检 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泉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科 汇 聚(福 建)检 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泉 州 市 食 品 药 品 检 验 所、泉 州 市 方 圆 质 检技 术 有 限 公 司、泉 州 市 壹 合 食 品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中 联 品 检(福 建)检 测 服 务 有 限 公 司、跨 理 优 联(福建)质 量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海 峡(晋 江)伞 业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有 限 公 司、泉 州 众 科 标 准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国 家 燃 香 类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泉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林 建 斌、严 秀 梅、林 伟 毅、闫 肃、林 风 喜、陈 小 红、孙 志 略、雷 丹、曾 志 超、周 如 琪、陈 金 凤、曾 碧 花、李 晓 榆。D B 3 5 0 5/T 1 0 2 0 2 41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基 本 要 求、样 品 管 理 流 程、样 品 管 理 要 求 及 记 录。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泉 州 市 区 域 内 的 食 品、机 械、日 用 消 费 品 等 领 域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其 他 领 域 检 验 检 测机 构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基 本 原 则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管 理 应 遵 循 客 观、公 正、保 密、安 全、可 追 溯 原 则。5 基 本 要 求5.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样 品 管 理 的 程 序。5.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保 证 样 品 的 储 存 条 件 符 合 要 求。5.3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有 样 品 的 标 识 系 统,并 在 检 验 检 测 整 个 期 间 保 留 该 标 识。5.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设 置 相 对 独 立 的 样 品 接 收 区 域,合 理 分 区,避 免 交 叉 污 染 和 相 互 干 扰。5.5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依 据 检 验 检 测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配 备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样 品 管 理 的 设 施 或 设 备,并 配置 必 要 的 防 护 设 施。6 样 品 管 理 流 程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管 理 流 程 一 般 包 括 样 品 接 收、标 识、制 备、流 转、保 存、处 置 等 程 序,具 体 流 程见 图 1。D B 3 5 0 5/T 1 0 2 0 2 42图 1 样 品 管 理 流 程 图7 样 品 管 理 要 求7.1 样 品 接 收7.1.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接 收 人 员 在 接 收 样 品 时 要 对 以 下 信 息 进 行 核 查,在 确 定 样 品 不 符 合 接 收 要 求时 应 及 时 与 客 户 或 样 品 交 接 人 员 沟 通 确 认:a)样 品 包 装 完 整(适 用 时);b)样 品 标 签 清 晰 完 整(适 用 时);c)样 品 数 量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及 检 验 方 法 要 求;d)样 品 数 量 满 足 备 份 要 求(适 用 时);e)抽 样 单 信 息 与 样 品 信 息 一 致(适 用 时);f)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7.1.2 以 下 情 况,如 客 户 无 特 殊 要 求,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接 收 人 员 可 以 拒 绝 接 收 样 品:a)样 品 包 装 有 明 显 损 坏(适 用 时);b)样 品 本 身 有 明 显 损 坏 或 缺 陷;c)样 品 标 签 缺 失(适 用 时);d)样 品 超 过 保 质 期(适 用 时);D B 3 5 0 5/T 1 0 2 0 2 43e)样 品 数 量 不 能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需 求;f)抽 样 单 信 息 与 样 品 信 息 不 一 致(适 用 时);g)样 品 盛 装 容 器 不 符 合 要 求(适 用 时);h)样 品 运 输 条 件 不 当,影 响 了 样 品 的 原 始 特 性;i)存 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检 测 结 果 或 检 测 公 正 性 的 情 况。7.1.3 样 品 接 收 后 应 登 记 样 品 的 信 息,并 粘 贴 样 品 唯 一 性 标 识。样 品 登 记 时 的 信 息 可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样 品 登 记 时 的 信 息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信 息:a)样 品 登 记 时 的 信 息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信 息:1)样 品 编 号;2)委 托 协 议 或 抽 样 单 编 号;3)样 品 名 称;4)检 验 检 测 项 目;5)检 验 检 测 方 法;6)判 定 依 据;7)样 品 数 量;8)样 品 接 收 时 间;9)客 户 姓 名、联 系 方 式;1 0)接 样 人;1 1)余 样 处 理 方 式;1 2)样 品 状 态。b)样 品 登 记 时 的 信 息 可 包 括 以 下 信 息:1)第 三 方 信 息(监 制、授 权、商 标 信 息);2)样 品 分 包 信 息;3)样 品 等 级;4)样 品 型 号 规 格;5)委 托 方 信 息;6)受 检 方 信 息;7)生 产 方 信 息;8)保 存 条 件;9)样 品 的 危 害 程 度;1 0)样 品 的 分 装 情 况;1 1)客 户 的 特 殊 要 求;1 2)样 品 的 异 常 情 况;1 3)方 法 的 偏 离;1 4)其 他。7.2 样 品 标 识符 合 接 收 要 求 的 样 品,应 登 记 样 品 信 息,保 证 样 品 在 管 理 期 间 保 留 该 标 识。标 识 信 息 至 少 应 包 括:样 品 唯 一 性 编 号;检 验 检 测 状 态,如 待 检、在 检、检 毕 和 留 样。7.3 样 品 制 备7.3.1 需 要 分 装 制 备 的 样 品,应 在 保 持 样 品 原 有 性 状 不 变 的 情 况 下,根 据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将 样 品 分 装 成若 干 个 样 品 单 元,并 做 好 交 接 记 录。D B 3 5 0 5/T 1 0 2 0 2 447.3.2 必 要 时 要 对 样 品 单 元 的 明 显 标 识 进 行 盲 样 化 处 理。7.3.3 对 于 方 法 标 准 中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分 装 制 备,应 根 据 其 要 求 进 行。7.4 样 品 流 转7.4.1 样 品 应 及 时 分 发,并 做 好 交 接 记 录。7.4.2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应 根 据 登 记 的 样 品 信 息 核 对 样 品,检 查 是 否 存 在 差 异,如 密 封 情 况、包 装、标 识、性 状 等,有 疑 义 应 立 即 报 告 并 采 取 措 施。7.4.3 样 品 在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内 部 流 转 过 程 中 做 好 样 品 流 转 记 录。7.4.4 样 品 在 检 验 检 测 和 传 递 过 程 中 应 按 照 样 品 的 检 验 检 测 状 态 分 类 存 放,并 在 样 品 标 识 上 注 明“待检”、“在 检”、“检 毕”或“留 样”。7.4.5 如 有 复 检 或 仲 裁 复 议 时,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在 调 用 留 样 前 应 与 相 关 方 确 认,经 审 批 后 方 可 调 用 留 样,并 做 好 留 样 调 用 记 录。7.4.6 样 品 在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内 部 流 转 过 程 中 要 与 流 转 记 录 一 并 流 转,宜 对 相 关 方 信 息 屏 蔽,以 防 有 失公 正。7.5 样 品 存 储7.5.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样 品 室 并 配 备 相 应 的 设 施,环 境 条 件(如 温 度、湿 度、光 照、微 生物 及 尘 埃 等)应 符 合 样 品 保 存 要 求。7.5.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有 消 防 安 全 设 施、措 施。7.5.3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可 设 立 监 控、门 禁 或 报 警 系 统。7.5.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样 品。7.5.5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保 持 样 品 的 存 放 条 件 并 进 行 监 控 和 记 录。7.6 样 品 处 置7.6.1 样 品 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标 准 规 范 及 客 户 的 要 求 规 定 保 存 期 限。7.6.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相 关 部 门 行 政 机 构 文 件 及 标 准 的 要 求,做 好 样 品 的 处 置,并 做好 记 录,若 无 相 应 要 求 应 制 定 处 置 程 序 或 作 业 指 导 书。7.6.3 样 品 应 分 类 处 置。处 置 过 程 中 应 考 虑 到 对 环 境、安 全、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影 响。7.6.4 对 于 客 户 在 合 同 中 声 明 需 要 返 回 的 样 品,应 做 好 交 接。8 记 录8.1.1 与 样 品 相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应 归 档 保 存。8.1.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样 品 管 理 记 录 应 至 少 保 存 6 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