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混凝土预防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DB21/T 393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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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2 7.1 4 0C C S P 5 52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1/T 3 9 3 3 2 0 2 4水 工 混 凝 土 预 防 碱 骨 料 反 应 技 术 规 范2 0 2 4-0 3-3 0 发 布 2 0 2 4-0 4-3 0 实 施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1/T 3 9 3 3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规 定.25 骨 料 碱 活 性 检 验.26 抑 制 骨 料 碱-硅 酸 反 应 的 技 术 措 施.37 抑 制 骨 料 碱-硅 酸 反 应 活 性 有 效 性 试 验.5附 录 A(规 范 性)全 级 配 混 凝 土 骨 料 碱 活 性 检 验 方 法.1附 录 B(规 范 性)抑 制 骨 料 碱-硅 酸 反 应 技 术 措 施 掺 合 料 掺 量 选 取 方 法.4附 录 C(规 范 性)混 凝 土 中 总 碱 含 量 及 可 溶 性 总 碱 含 量 检 测.6D B 2 1/T 3 9 3 3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辽 宁 省 水 利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沈 阳 兴 禹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辽 宁 省 水 利 水 电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责 任 公 司、沈 阳 岩 土 工 程 技 术 测 试 开 发 有 限 公 司、辽 宁 水 资 源 管 理 集 团、丹 东 市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彰 武 水 投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水 利 部 建 设 管 理 与 质 量 安 全 中 心、沈 阳 建 筑 大 学、葫 芦 岛 市 青 山 水 库 建 设有 限 公 司、辽 宁 省 阜 新 市 水 文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冬 鹏、曹 卫 东、李 静、曲 瑞、石 杰 夫、王 茺、陈 长 山、陈 艳 伶、王 磊、崔 海龙、陈 晓、冯 云 晓、李 婷、鲍 立 新、樊 东 旭、刘 欢、付 长 剑、张 巍、权 京 玉、王 柏 强、董 枫 枫、罗 京 元、韩 宇 舟、付 秋 林、张 广 勇、于 小 苇、郭 彩 银、郑 晓 康、金 亮、王 多 姿、鲁 远 杰、孙 锡 荣、许 强、孟 兆 武、谷 城、张 文 双、张 省 身、吴 延 明、穆 建 国、张 晓 博、张 霁 宇、王 旭 东、俞 世 轩、徐 驰、高 良 艳、马 秀 梅、董 冰、王 馨 雪、任 众、张 娜、张 瑾、贾 永 革、李 伟、王 浩 燃、王 浩 宇、闫 宇 彪、钟 锁 蓝、王 琳、刘 鹏、吕 林 蓬、胡 荣 新。本 标 准 发 布 实 施 后,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有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均 可 以 通 过 来 电 和 来 函 等 方 式 进 行 反 馈,我 们 将 及 时 答 复 并 认 真 处 理,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及 复 审。归 口 管 理 部 门 通 信 地 址:辽 宁 省 水 利 厅(沈 阳 市 和 平 区 十 四 纬 路 5 号),联 系 电 话:0 2 4-6 2 1 8 1 6 0 1。标 准 起 草 单 位 通 信 地 址:沈 阳 兴 禹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沈 阳 市 和 平 区 光 荣 街 6 8 号),联系 电 话:0 2 4-2 3 8 7 2 6 8 7。D B 2 1/T 3 9 3 3 2 0 2 41水 工 混 凝 土 预 防 碱 骨 料 反 应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水 工 混 凝 土 用 骨 料 碱 活 性 检 验 方 法、抑 制 碱-硅 酸 反 应 活 性 技 术 措 施 及 抑 制 有 效 性 的检 验 方 法。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水 工 混 凝 土 用 骨 料 碱 活 性 的 检 验 及 抑 制。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7 6 水 泥 化 学 分 析 方 法G B/T 1 5 9 6 用 于 水 泥 和 混 凝 土 中 的 粉 煤 灰G B 8 0 7 6 混 凝 土 外 加 剂G B/T 8 0 7 7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匀 质 性 试 验 方 法G B/T 1 8 0 4 6 用 于 水 泥、砂 浆 和 混 凝 土 中 的 粒 化 高 炉 矿 渣 粉G B/T 2 7 6 9 0 砂 浆 和 混 凝 土 用 硅 灰G B/T 5 0 7 3 3 预 防 混 凝 土 碱 骨 料 反 应 技 术 规 范G B/T 5 0 7 8 4 混 凝 土 结 构 现 场 检 测 技 术 标 准D L/T 5 2 9 8 水 工 混 凝 土 抑 制 碱-骨 料 反 应 技 术 规 范J G J 6 3 混 凝 土 用 水 标 准S L 2 5 1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天 然 建 筑 材 料 勘 察 规 程S L/T 3 5 2 水 工 混 凝 土 试 验 规 程S L 6 5 4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及 耐 久 性 设 计 规 范S L 6 7 7 水 工 混 凝 土 施 工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有 效 碱 含 量 e f f e c t i v e a l k a l i c o n t e n t混 凝 土 原 材 料 中 能 参 与 碱-骨 料 反 应 的 碱 的 含 量,以 当 量 N a2O 表 示,即 N a2O 含 量 与 0.6 5 8 倍 的 K2O 含 量之 和,用 百 分 数 表 示。来 源:D L/T 5 2 9 8-2 0 1 3,2.0.1 碱-骨 料 反 应 a l k a l i-a g g r e g a t e r e a c t i o nD B 2 1/T 3 9 3 3 2 0 2 42混 凝 土 中 的 碱 与 骨 料 中 的 碱 活 性 矿 物 发 生 化 学 反 应,导 致 混 凝 土 产 生 膨 胀 开 裂 的 现 象。来 源:D L/T 5 2 9 8-2 0 1 3,2.0.2 碱-硅 酸 反 应 a l k a l i-s i l i c a r e a c t i o n混 凝 土 中 的 碱 与 骨 料 中 的 碱 活 性 S i O2发 生 化 学 反 应,导 致 混 凝 土 产 生 膨 胀 开 裂 的 现 象。来 源:D L/T 5 2 9 8-2 0 1 3,2.0.3 碱-碳 酸 盐 反 应 a l k a l i-c a r b o n a t e r e a c t i o n混 凝 土 中 的 碱 与 碳 酸 盐 骨 料 中 活 性 白 云 石 晶 体 发 生 化 学 反 应,导 致 混 凝 土 产 生 膨 胀 开 裂 的 现 象。来 源:D L/T 5 2 9 8-2 0 1 3,2.0.4 4 基 本 规 定用 于 水 工 混 凝 土 的 骨 料 宜 釆 用 非 碱 活 性 骨 料。对 采 用 碱 活 性 骨 料 或 设 计 要 求 预 防 碱 骨 料 反 应 的 混凝 土 工 程,应 采 取 预 防 混 凝 土 碱 骨 料 反 应 的 技 术 措 施,对 于 具 有 潜 在 危 害 的 碱-硅 酸 反 应 活 性 的 骨 料 也可 采 取 预 防 混 凝 土 碱 骨 料 反 应 的 技 术 措 施。对 于 大 型 或 重 要 的 混 凝 土 工 程,骨 料 碱 活 性 检 验 和 抑 制 骨 料 碱 活 性 措 施 有 效 性 检 验 宜 进 行 不 同 检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比 对 试 验。5 骨 料 碱 活 性 检 验取 样 内 容5.1.1 在 勘 察 和 选 择 骨 料 料 场 时,骨 料 碱 活 性 的 检 验 取 样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从 砂 砾 料 料 场 和 人 工 骨 料 料 场 取 样 时,应 符 合 S L 2 5 1 的 有 关 规 定,样 品 应 为 开 采 或 爆 破 的 料 场非 表 层 部 分;b)每 份 样 品 应 至 少 进 行 2 组 碱 活 性 检 验;c)每 组 试 样 的 最 小 取 样 量 应 满 足 S L 2 5 1 的 相 关 要 求。5.1.2 成 品 料 场 骨 料 碱 活 性 的 检 验 取 样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为 了 确 保 取 样 的 准 确 性 和 代 表 性,应 该 在 不 同 的 料 场 中 进 行 采 样,并 选 取 至 少 3 组 具 有 代 表 性的 样 品。在 取 样 之 前,需 要 先 将 取 样 部 位 的 表 层 骨 料 除 去。对 于 细 骨 料,需 要 从 每 批 骨 料 中 均匀 选 择 8 个 部 位,并 将 相 等 数 量 的 细 骨 料 混 合 成 1 组 样 品。而 对 于 粗 骨 料,应 该 从 每 批 骨 料 中均 匀 选 取 1 5 个 部 位,并 将 数 量 大 致 相 等 的 粗 骨 料 混 合 成 1 组 样 品。为 了 确 保 样 品 的 均 匀 性,需要 充 分 混 合,并 使 用 四 分 法 进 行 缩 取。b)对 于 料 源 稳 定 的 料 场,应 每 3 个 月 检 验 一 批 次,每 批 次 至 少 选 取 3 组 有 代 表 性 的 样 品。料 源 发生 变 化 时,应 重 新 取 样 检 验。5.1.3 现 场 施 工 用 骨 料 碱 活 性 的 检 验 取 样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D B 2 1/T 3 9 3 3 2 0 2 43a)当 采 购 产 地 发 生 变 化 时,应 对 进 场 骨 料 至 少 选 取 3 组 有 代 表 性 的 样 品 进 行 检 验;b)采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时,应 提 前 对 拟 采 用 的 骨 料 开 展 碱 活 性 检 验,并 保 证 骨 料 的 稳 定 性,细 骨 料 同料 源 每 1 2 0 0 t 抽 检 1 组;粗 骨 料 应 按 同 料 源 2 0 0 0 t 抽 检 1 组;c)采 用 自 拌 混 凝 土 时,首 批 进 场 完 成 检 测 后,当 料 源 稳 定 时,可 每 月 检 验 1 组。试 验 方 法5.2.1 骨 料 的 碱 活 性 检 验 方 法 有 岩 相 法、岩 石 柱 法、砂 浆 棒 快 速 法、混 凝 土 棱 柱 体 法,具 体 试 验 方 法应 符 合 S L/T 3 5 2 的 规 定。5.2.2 宜 采 用 岩 相 法 对 骨 料 的 岩 石 类 别 和 碱 活 性 进 行 检 验,检 验 结 果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a)检 验 结 果 为 不 含 碱 活 性 矿 物 的 骨 料 可 不 再 进 行 检 验。b)检 验 结 果 为 碱-硅 酸 反 应 活 性 骨 料 检 验 方 法 可 采 用 砂 浆 棒 快 速 法、混 凝 土 棱 柱 体 法。c)检 验 结 果 为 碱-碳 酸 盐 反 应 活 性 骨 料 检 验 方 法 可 采 用 岩 石 柱 法、混 凝 土 棱 柱 体 法。5.2.3 对 于 棱 柱 体 法 检 测 全 级 配 混 凝 土 试 验 方 法 宜 按 附 录 A 进 行。检 验 结 果 评 价5.3.1 检 验 报 告 结 论 应 明 确 骨 料 碱 活 性 类 型。5.3.2 当 同 一 检 验 批 的 同 一 检 验 项 目 采 取 一 组 以 上 试 验 时,应 取 所 有 试 验 结 果 中 膨 胀 率 最 大 者 作 为 检验 结 果。5.3.3 岩 相 法、砂 浆 棒 快 速 法、岩 石 柱 法 和 混 凝 土 棱 柱 体 法 的 试 验 结 果 判 定 应 符 合 S L/T 3 5 2 的 规 定。5.3.4 当 岩 相 法、砂 浆 棒 快 速 法、岩 石 柱 法、混 凝 土 棱 柱 体 法 的 检 验 结 果 不 一 致 时,应 以 混 凝 土 棱 柱体 法 检 验 结 果 为 准。5.3.5 当 采 用 砂 浆 棒 快 速 法 1 4 d 试 验 结 果 在 0.1 0%0.2 0%时,应 延 长 观 测 时 间 至 2 8 d,如 膨 胀 率 小 于0.2%,判 定 为 不 具 有 潜 在 危 害 性 反 应 的 碱 活 性 骨 料,如 果 2 8 d 膨 胀 率 大 于 0.2%时,宜 开 展 混 凝 土 棱 柱体 法 试 验 进 行 判 定,或 可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抑 制 混 凝 土 碱 骨 料 反 应 技 术 措 施 并 开 展 抑 制 措 施 有 效 性检 验。6 抑 制 骨 料 碱-硅 酸 反 应 的 技 术 措 施一 般 规 定6.1.1 具 有 碱-碳 酸 反 应 活 性 的 骨 料 不 应 用 于 除 一 类 环 境(详 见 表 1)的 混 凝 土 工 程。6.1.2 碱-硅 酸 反 应 活 性 骨 料 在 5.3.5 条 件 下 用 于 水 工 混 凝 土 工 程 时,应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抑 制 骨 料 碱-硅酸 反 应 并 验 证 抑 制 措 施 的 有 效 性。6.1.3 抑 制 骨 料 碱-硅 酸 反 应 可 采 用 掺 活 性 掺 合 料 和 外 加 剂、使 用 低 碱 水 泥、控 制 混 凝 土 总 碱 量 等 措 施抑 制 混 凝 土 碱-骨 料 反 应。原 材 料6.2.1 水 泥 碱 含 量 不 宜 大 于 0.6 0%,试 验 方 法 按 G B/T 1 7 6 执 行,散 装 水 泥 应 按 每 4 0 0 t(袋 装 水 泥 每2 0 0 t)为 一 个 检 验 批。水 泥 品 种 宜 采 用 硅 酸 盐 水 泥、普 通 硅 酸 盐 水 泥、中 热 硅 酸 盐 水 泥、低 热 硅 酸 盐 水D B 2 1/T 3 9 3 3 2 0 2 44泥、低 热 矿 渣 硅 酸 盐 水 泥 等。6.2.2 粉 煤 灰 宜 采 用 F 类 的 I 级 或 级 粉 煤 灰,碱 含 量 不 宜 大 于 2.0%,试 验 方 法 按 G B/T 1 7 6 执 行,粉 煤 灰 应 按 每 2 0 0 t 为 一 个 检 验 批。粉 煤 灰 其 他 指 标 应 符 合 G B/T 1 5 9 6 的 规 定。6.2.3 粒 化 高 炉 矿 渣 粉 碱 含 量 不 宜 大 于 1.0%,试 验 方 法 按 G B/T 1 7 6 执 行,粒 化 高 炉 矿 渣 粉 应 按 每 2 0 0 t为 一 个 检 验 批。粒 化 高 炉 矿 渣 粉 其 他 指 标 应 符 合 G B/T 1 8 0 4 6 的 规 定。6.2.4 硅 灰 的 二 氧 化 硅 含 量 不 宜 小 于 9 0%,碱 含 量 不 宜 大 于 1.5%,试 验 方 法 按 G B/T 1 7 6 执 行,硅 灰 应按 每 2 0 t 为 一 个 检 验 批。硅 灰 其 他 指 标 应 符 合 G B/T 2 7 6 9 0 的 规 定。6.2.5 不 足 一 个 检 验 批 量 的 混 凝 土 原 材 料 应 作 为 一 个 检 验 批。同 一 厂 家 的 同 批 出 厂 材 料,用 于 同 时 施工 且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的 多 个 单 位 工 程 可 检 一 批 次。采 用 掺 加 活 性 掺 合 料 作 为 抑 制 措 施 时,掺 合 料 的 种类、掺 量 的 确 定 应 符 合 S L/T 3 5 2 的 规 定 外,掺 合 料 掺 量 宜 按 附 录 B 选 取。6.2.6 宜 采 用 低 碱 含 量 的 外 加 剂,折 固 后 总 碱 含 量 不 宜 大 于 0.2 5 k g/m3,试 验 方 法 按 G B/T 8 0 7 7 执 行,外 加 剂 其 他 指 标 应 符 合 G B 8 0 7 6 的 规 定。外 加 剂 应 按 掺 量 划 分 检 验 批 次,掺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1.0%的 外 加剂 以 1 0 0 t 为 一 检 验 批,掺 量 小 于 1.0%的 外 加 剂 以 5 0 t 为 一 个 检 验 批,掺 量 小 于 0.0 1%的 外 加 剂 以 1 t 2 t 为 一 个 检 验 批。6.2.7 当 采 用 外 加 剂 作 为 抑 制 材 料 时,在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时 还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a)对 于 引 调 水 工 程 直 接 接 触 水 源 的 混 凝 土,严 禁 使 用 含 有 六 价 铬 盐、亚 硝 酸 盐 和 硫 氰 酸 盐 成 分 的混 凝 土 外 加 剂;b)与 锌 钢 材 或 铝 铁 相 接 触 部 位 的 混 凝 土 结 构、外 露 钢 筋 预 埋 铁 件 而 无 防 护 措 施 的 混 凝 土 结 构、使用 直 流 电 源 的 混 凝 土 结 构、距 高 压 直 流 电 源 1 0 0 m 以 内 的 混 凝 土 结 构,严 禁 使 用 含 有 强 电 解 质 无机 盐 的 外 加 剂;c)用 于 办 公、居 住 等 有 人 员 活 动 的 建 筑 工 程,严 禁 使 用 含 有 硝 酸 铵、碳 酸 铵、尿 素 类 的 外 加 剂;d)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结 构,严 禁 使 用 含 有 亚 硝 酸 盐、碳 酸 盐 外 加 剂。6.2.8 拌 合 用 水 碱 含 量 不 应 大 于 1 5 0 0 m g/L,水 的 碱 含 量 试 验 方 法 按 J G J 6 3 执 行,拌 合 用 水 应 按 同 一水 源 不 少 于 一 个 检 验 批。混 凝 土 总 碱 量依 据 S L 6 5 4 对 水 工 建 筑 物 所 处 的 侵 蚀 环 境 按 表 1 进 行 分 类;配 筋 混 凝 土 最 大 总 碱 量 应 符 合 表 2 的要 求。表 1 环 境 分 类环境类别 环境条件一 室内正常环境二 室内潮湿环境;露天环境;长期处于水下或地下的环境三 淡水水位变化区;有轻度化学侵蚀性地下水的地下环境;海水水下区四 海上大气区;轻度盐雾作用区;海水水位变化区;中度化学侵蚀性环境五 使用除冰盐的环境;海水浪溅区;重度盐雾作用区;严重化学侵蚀性环境D B 2 1/T 3 9 3 3 2 0 2 45注1:海 上 大 气 区 与 浪 溅 区 的 分 界 线 为 设 计 最 高 水 位 加 1.5 m;浪 溅 区 与 水 位 变 化 区 的 分 界 线 为 设 计 最 高 水 位 减1.0 m;水位 变化 区与 水下 区的 分 界线 为设 计最 低水 位减 1.0 m;重度 盐雾 作用 区为 离涨 潮 岸线 5 0 m 内 的陆 上室外环境;轻度盐雾作用区为离涨潮岸线 5 0 m 5 0 0 m 内的陆上室外环境。注2:冻融比较严重的二类、三类、四类环境条件下的建筑物,可将其环境类别分别提高为三类、四类、五类。表 2 混 凝 土 中 最 大 总 碱 量 限 制环境类型 碱-硅酸反应活性骨料(k g/m3)碱-碳酸盐反应活性骨料一 不限制 不限制二 3.0 用非碱活性骨料三 3.0 用非碱活性骨料四 2.5 用非碱活性骨料五 2.5 用非碱活性骨料混 凝 土 配 合 比 设 计 阶 段 的 混 凝 土 总 碱 量 按 式(1)计 算:=+(1)式 中:Mh 混 凝 土 的 总 碱 量(k g/m3);Wc 混 凝 土 水 泥 用 量(k g/m3);Wa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用 量(k g/m3);Wm 混 凝 土 掺 合 料 用 量(k g/m3);Ww 混 凝 土 拌 合 用 水 量(k g/m3);Cc 水 泥 碱 含 量(%);Ca 外 加 剂 碱 含 量(%);Cm 掺 合 料 有 效 碱 含 量(%);Cw 拌 合 水 碱 含 量(%);C c、C a、Cw(水 泥 碱 含 量、外 加 剂 碱 含 量、拌 合 水 碱 含 量)按 1 0 0%碱 含 量 计 算;Cm(掺 合 料 有 效 碱 含 量)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算:1)粉 煤 灰 有 效 碱 含 量 可 按 粉 煤 灰 碱 含 量 的 1/5 计 算;2)硅 灰 有 效 碱 含 量 可 按 硅 灰 碱 含 量 的 1/2 计 算;3)粒 化 高 炉 矿 渣 粉 有 效 碱 含 量 可 按 粒 化 高 炉 矿 渣 粉 碱 含 量 的 1/2 计 算;4)其 他 矿 物 掺 合 料 的 有 效 碱 含 量 宜 通 过 试 验 研 究 确 定。7 抑 制 骨 料 碱-硅 酸 反 应 活 性 有 效 性 试 验碱-硅 酸 反 应 活 性 骨 料 用 于 工 程 时,工 程 使 用 的 水 泥、掺 合 料 等 原 材 料 应 检 验 其 抑 制 碱-骨 料 反 应有 效 性,可 每 6 个 月 检 验 一 次。水 泥、掺 合 料 等 原 材 料 来 源 发 生 变 化 时,应 重 新 检 验 其 抑 制 碱-骨 料 反应 有 效 性。抑 制 骨 料 碱-硅 酸 反 应 活 性 有 效 性 试 验 可 采 用 砂 浆 棒 快 速 法 或 混 凝 土 棱 柱 体 法。对 1 级 和 2 级 水 工 混 凝 土 建 筑 物,或 常 年 处 于 潮 湿 环 境 的 重 要 混 凝 土 结 构 部 位,宜 采 用 抑 制 碱-骨 料 反 应 有 效 性 试 验(混 凝 土 棱 柱 体 法)进 行 不 少 于 2 年 的 长 期 观 测,当 不 具 备 长 期 观 测 条 件 的,可 在混 凝 土 结 构 体 达 到 设 计 龄 期 后 取 芯 检 测 混 凝 土 总 碱 量 和 可 溶 性 总 碱 量,进 行 综 合 评 定。混 凝 土 总 碱 量 及可 溶 性 总 碱 量 按 附 录 C 检 测。D B 2 1/T 3 9 3 3 2 0 2 46当 采 用 砂 浆 棒 快 速 法 进 行 抑 制 碱-骨 料 反 应 有 效 性 检 验 时,若 1 4 d 龄 期 试 件 长 度 膨 胀 率 小 于 0.0 3%时,则 抑 制 效 果 评 定 为 有 效;若 1 4 d 龄 期 试 件 长 度 膨 胀 率 大 于 0.0 3%,则 延 长 观 测 至 2 8 d;若 2 8 d 龄 期试 件 长 度 膨 胀 率 小 于 0.1 0%,则 抑 制 效 果 评 定 为 有 效。采 用 混 凝 土 棱 柱 体 法 进 行 抑 制 碱-骨 料 反 应 有 效 性 检 验 时,若 2 年 龄 期 试 件 长 度 膨 胀 率 小 于 0.0 4%,则 抑 制 效 果 评 定 为 有 效。当 砂 浆 棒 快 速 法 与 混 凝 土 棱 柱 体 法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时,以 混 凝 土 棱 柱 体 法 的 试 验 结 果 为 准。当 需 要 对 混 凝 土 实 体 进 行 碱-骨 料 反 应 的 危 害 性 检 验 时,应 根 据 工 程 部 位、浇 筑 批 次、配 合 比、工作 环 境 等 因 素 划 分 检 测 单 元,可 进 行 实 体 取 样 按 附 录 A 检 测,按 径 向 与 轴 向 试 验 结 果 取 最 大 值,参 照 棱柱 体 试 验 结 果 处 理。当 抑 制 的 碱 骨 料 用 于 有 抗 冻 性 要 求 的 水 工 混 凝 土 时,宜 对 检 验 龄 期 后 的 试 件 开 展 气 泡 参 数 试 验,试 验 方 法 参 照 S L/T 3 5 2 混 凝 土 气 泡 参 数 试 验(直 线 导 线 法),检 测 结 果 应 满 足 表 3 要 求。表 3 气 泡 间 距 系 数 指 标条件环境 混凝土 高度饱水 混凝土 中度饱水 盐或化学腐蚀下 冻融气泡间距系数 m 2 5 0 3 0 0 2 0 0注1:高度 饱水指 冰冻前 长期或 频繁接 触水或 湿润土体,混凝 土体内 高度水 饱和;中度饱 和指冰 冻前偶 受雨水 或潮湿,混凝土体内饱水程度不高;盐冻指接触海水、除冰盐或其他化学腐蚀物质下的冻融情况。D B 2 1/T 3 9 3 3 2 0 2 41附 录 A(规 范 性)全 级 配 混 凝 土 骨 料 碱 活 性 检 验 方 法A.1 仪 器 设 备:a)比 长 仪:量 程 2 7 5-3 0 0 m m,分 度 值 不 大 于 0.0 0 1 m m;b)恒 温 养 护 箱:温 度 控 制 在(3 8 2);c)水 浴 箱:温 度 控 制 在(3 8 2);要 求:水 浴 养 护 盒 放 入 水 浴 箱 后 由 室 温 逐 渐 升 温 至(3 8 2)。d)方 孔 筛:孔 径 1 5 0 m m 1 2 0 m m 8 0 m m 4 0 m m 2 0 m m 1 0 m m 5 m m 的 筛 一 套,筛 的 底 盘 和 盖 各 一 只;e)养 护 容 器:由 耐 腐 蚀 耐 高 温 材 料(如 塑 料 或 不 锈 钢)制 成 的 带 盖 容 器,其 内 设 有 试 件 架,加 盖 后不 漏 水、不 透 气。长 度、宽 度、高 度 两 侧(六 面)分 别 大 于 试 件 5 0 m m;f)捣 棒:直 径(1 6 0.5)m m,长 约 6 5 0 m m,一 端 为 弹 头 形 的 金 属 圆 棒;g)测 头 及 试 模:头 用 不 锈 钢 金 属 制 成,其 规 格 和 尺 寸 如 图 A.1 所 示。试 模 应 为 钢 质,可 以 拆 卸,振 捣 时 不 应 变 形、漏 浆,模 腔 最 小 尺 寸 不 应 小 于 骨 料 最 大 粒 径 3 倍。试 模 两 端 板 正 中 有 孔,以固 定 测 头;h)温 度 计:0.5;i)动 态 电 阻 应 变 仪:电 桥、放 大 器、相 敏 检 波 器、滤 波 器、振 荡 器;j)应 变 片:使 用 温 度 大 于 3 8,耐 碱,电 阻 值 应 为 1 2 0;k)混 凝 土 取 芯 机:主 轴 转 速:2 0 0 1 0 0 0 r/m i n,人 造 金 刚 石 薄 壁 钻 头 5 0 m m、1 0 0 m m、1 5 0 m m 等;l)混 凝 土 搅 拌 机:强 制 式 或 自 落 式。强 制 式 搅 拌 机 的 公 称 容 量(6 0 1 0 0)L,转 速(4 5 4 8)r/m i n;自 落 式 搅 拌 机 公 称 容 量(5 0 1 0 0)L,转 速(1 8 2 2)r/m i n。;m)称:分 度 值 不 大 于 0.0 1 k g;n)天 平:分 度 值 不 大 于 0.1 g;o)振 动 台:频 率(5 0 3)H z,空 载 时 台 面 中 心 振 幅(0.5 0.1)m m;p)辅 助 器 具:拌 和 钢 板(平 面 尺 寸 不 小 于 1.5 m 2.0 m,厚 度 不 小 于 5 m m)、盛 料 容 器 和 平 头 铁 铲、抹 刀、橡 胶 锤、毛 笔 等。图 A.1 测 头 示 意 图A.2 试 件 要 求:A.2.1 试 件 可 采 用 现 场 取 芯 试 样 或 试 验 室 室 内 成 型 试 件;A.2.2 现 场 取 样 制 作 及 其 他 要 求D B 2 1/T 3 9 3 3 2 0 2 42从 受 检 区 域 随 机 钻 取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骨 料 公 称 粒 径 的 3 倍,高 径 比 宜 为 3:1,当 不 具 备 制 样 条 件 时,高径 比 不 宜 小 于 1:1,应 以 径 向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判 定。芯 样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3 个。A.2.3 试 验 室 试 件 制 作 及 养 护 要 求A.2.3.1 试 件 成 型 拌 和 时,应 加 入 与 标 准 环 境 温 度 相 同 水 进 行 拌 和;试 件 脱 模 后 应 及 时 采 用 有 效 可 靠的 方 式 对 试 件 进 行 标 记,不 应 在 试 件 表 面 进 行 刻 画;及 时 测 量 基 准 长 度,并 应 标 记 测 试 方 向,后 期 测 量时,应 保 证 测 量 方 向 与 基 准 长 度 测 量 方 向 一 致;A.2.3.2 应 将 试 件 放 入 与 标 准 实 验 室 同 温 度 水 浴 盒 中,放 入 温 度 计,保 持 3 0 m i n,试 件 取 出 前 水 浴 盒中 的 温 度 与 初 始 温 度 相 差 应 不 大 于 2;A.2.3.3 将 水 浴 养 护 盒 放 入 1 0 4 0 水 浴 箱 中 宜 逐 渐 进 行 升 温,待 水 浴 箱 中 水 温 达 到 设 定 温 度 开 始计 算 养 护 时 间。A.2.3.4 当 采 用 全 级 配 混 凝 土 进 行 碱 活 性 试 验 时,试 件 宜 选 用 棱 柱 体 试 件,当 无 法 取 得 棱 柱 体 试 件 时,可 选 用 圆 柱 体 试 件 进 行 试 验,试 件 短 边 长 或 直 径 应 不 小 于 骨 料 公 称 粒 径 的 3 倍,试 件 高 径 比 或 长 宽 比 宜为 3:1。试 件 脱 模 后 清 除 试 件 边 框 浮 渣 和 胶 结 物。A.3 试 件 长 度 测 试 方 法试 件 长 度 测 量 可 采 用 千 分 表 法 或 应 变 片 法。1)采 用 千 分 表 法 测 量 时,采 用 卧 式 混 凝 土 比 长 仪。2)采 用 应 变 片 法 测 量 时,试 件 应 为 圆 柱 形,采 用 耐 碱 耐 高 温 应 变 片。A.4 试 验 步 骤:a)试 验 应 在 恒 温 恒 湿 环 境 中 进 行,室 温 应 在(2 0 2),相 对 湿 度 应 在(6 0 5)%。测 量 试 件 初始 值 时,试 件 应 在 7 2 h 3 h 龄 期 内(从 混 凝 土 搅 拌 加 水 时 算 起)从 标 准 养 护 室 取 出,并 立 即 移入 恒 温 恒 湿 室。b)采 用 千 分 表 法 测 量 时:1)试 件 测 量 分 为 横 向 和 纵 向 测 量,纵 向 测 量 时,试 样 放 置 在 卧 式 混 凝 土 比 长 仪 上 时,成 型自 由 面 朝 上,使 试 件 中 心 线 与 两 测 头 座 同 心;2)横 向 测 量 时 应 对 测 量 点 进 行 标 记,测 量 接 触 面 积 应 为 4 0 0 m m 2,测 量 位 置 宜 在 试 件 的 轴 向三 等 分 位 置。c)采 用 应 变 片 法 测 量 时:1)当 采 用 电 阻 应 变 片 时,在 测 量 完 断 面 尺 寸 后,用 电 吹 风 吹 干 试 件 的 两 侧 中 间 部 位,然 后用 5 0 2 胶 粘 贴 电 阻 应 变 片,使 电 阻 应 变 片 与 试 件 紧 密 结 合 不 应 有 气 泡。轴 向 测 量 时 其 电阻 应 变 片 应 在 中 部 两 侧 中 间 位 置,且 长 度 方 向 与 试 件 轴 线 平 行,径 向 测 量 时 其 电 阻 应 变片 应 沿 轴 向 两 侧 均 匀 对 称 粘 贴 不 少 于 3 组 应 变 片。连 接 电 阻 应 变 片 与 记 录 仪,并 将 试 样竖 直 放 入 测 试 水 槽 中,并 开 始 记 录;2)在 测 定 初 始 长 度 后,宜 按 下 列 规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测 量 其 变 形 读 数:1 d、3 d、7 d、1 4 d、2 8 d、4 5 d、5 6 d、9 0 d、1 2 0 d。应 仔 细 观 测 试 件 的 外 观 特 征,有 无 开 裂、弯 曲、渗 出 物 等,并 做好 记 录。如 有 开 裂、弯 曲 等 现 象,应 停 止 该 组 试 件 的 试 验。A.5 数 据 处 理a)应 变 片 法 径 向 测 量 变 化 量 按 下 式 计 算:D B 2 1/T 3 9 3 3 2 0 2 43=00 1(A.1)其 中:=0(1+)(A.2)式 中:r 测 试 结 束 时 试 件 径 向 变 化 量(m m);r0 测 试 前 试 件 半 径(m m);l0 测 试 前 应 变 片 长 度(m m);lt 测 试 结 束 时 应 变 片 长 度(m m);应 变 计 示 数。b)采 用 应 变 片 法 径 向 测 量 变 化 量(P)作 为 判 定 值,检 验 结 果 按 照 棱 柱 体 法 进 行 评 定。=0 1 0 0%(A.3)图 A.2 应 变 片 法 径 向 测 量 变 化 量 计 算 示 意 图D B 2 1/T 3 9 3 3 2 0 2 44B A附 录 B(规 范 性)抑 制 骨 料 碱-硅 酸 反 应 技 术 措 施 掺 合 料 掺 量 选 取 方 法B.1 一 般 规 定B.1.1 掺 合 料 抑 制 试 验 按 照 S L/T 3 5 2 中 砂 浆 棒 快 速 法 进 行,按 规 程 要 求 以 掺 合 料 为 抑 制 材 料,以 内 掺法 替 代 胶 凝 材 料 进 行 砂 浆 棒 法 平 行 试 验。B.1.2 当 掺 入 抑 制 材 料 进 行 抑 制 试 验 时,试 件 不 宜 少 于 3 组;B.1.3 每 组 试 件,抑 制 材 料 不 宜 少 于 5 种 掺 量,相 邻 2 个 试 样 掺 量 差 值 宜 为 5%(不 同 掺 合 料 应 采 用 不 同的 递 增 幅 度 选 取);每 组 试 件 试 验 结 果 中 应 不 少 于 2 个 掺 量 的 膨 胀 率 满 足 要 求,即 1 4 d 膨 胀 率 小 于 0.0 3%或 2 8 d 膨 胀 率 小 于 0.1 0%;当 不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时,应 做 补 充 试 验,完 成 曲 线 绘 制。B.2 曲 线 绘 制选 取 各 组 试 验 数 据 中 同 掺 量 的 膨 胀 率 最 大 值 及 最 小 值 绘 制 掺 量-膨 胀 率 曲 线。曲 线 横 坐 标 为 掺 量,纵 坐 标 为 膨 胀 率,曲 线 为 膨 胀 率 最 大 值 及 最 小 值 数 据 线 性 拟 合 曲 线,如 图 B.1、图 B.2。线 性 拟 合 曲 线 拟合 度 不 应 小 于 0.9 5。图 B.1 掺 量-膨 胀 率 典 型 曲 线(1 4 d)图 B.2 掺 量-膨 胀 率 典 型 曲 线(2 8 d)D B 2 1/T 3 9 3 3 2 0 2 45B.3 抑 制 措 施 掺 合 料 掺 量 选 取 方 法掺 合 料 抑 制 试 验 的 合 理 掺 量 应 选 取 大 于 膨 胀 率 最 大 值 线 性 拟 合 曲 线 与 限 值 交 点 对 应 掺 量 值(F 1)与不 小 于 膨 胀 率 最 小 值 线 性 拟 合 曲 线 膨 胀 率 为 0 时 对 应 掺 量 值(F 2)之 间 作 为 掺 量 的 选 取 范 围,并 根 据 工程 设 计 要 求 及 现 场 实 际 情 况,在 掺 量 范 围 内 合 理 选 取,宜 选 择 膨 胀 率 最 大 值 线 性 拟 合 曲 线 与 限 值 交 点 对应 掺 量(F 1)与 膨 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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