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DB22/T 1952-2013.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DB22/T 1952-2013.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DB22/T 1952-2013.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DB22/T 1952-2013.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DB22/T 1952-2013.pdf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DB22/T 1952-2013.pdf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ICS 03.120.99 A 00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952 2013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 Magemente specifications of sampling samples for product quality test 2013-12-04发布 2013-12-3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952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 田桂英 李桂君 何超 李毅然 蔡英华 李平 张学民 孟黎鹏 沈佳龙。DB22/T 1952 2013 1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对抽样检验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责及 样品的流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 级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对样品的管理。2 术语和定义 GB/T 3358.2界 定的以及下 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为 了 便 于 使 用以下 重复列 出了 GB/T 3358.2中 的 一些 术语和定义。2.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从所考虑 的产品 集合中 抽 取若干 单位产品 进行 的检验。GB/T 3358.2,4.1 3 职责 3.1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 应当制 定检验抽样样品的管理 程序,明确 检验样品 到达 技术机构 后接收、清点、验 证、登记、标 识、入库、保管、领 样、制备、检验和 处置等 流转 过程中 的管理要求和职责。3.2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 应当建立 样品流转的 记录制度。3.3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 应当确 定对 到达 样品的 接收、清点、验 证、登记、标 识、入库、保管、安全、保 密 和 领 样 分发阶段 的管理责 任 人。3.4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 应当明确在 样品流转 过程中防 护 控制 的要求。4 样品流转要求 4.1 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 应 保 证 样品 在存放 和检验 过程中满足 检验要求。4.2 样品的接收 4.2.1 样品 接收 人 员依据 抽样单验 收 样品。验 收内容(不限 于)如 下:a)包装 和 封条完好性;b)产品 外观完好性 及 与 检验 有关 的 相关信息;c)样品 数 量 与 抽样单的 符合性;d)检验 所 需 技术 资料 的 完 整 性;e)履 行 样品 登记 手续。DB22/T 1952 2013 2 4.2.2 接 样人 员应在接收 样品 同时,向送 样人 员 询问 以下 内容(不限 于)以下 内容:a)样品 在 运送 过程中 是否 出 现 过 异常情况;b)样品 在 储 存过程中 是否 有 特殊 要求;c)样品 在 检验 过程中如有 特殊 要求,应记录。4.3 样品保管 4.3.1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 应 设 置 固 定的样品 存放 场 所,配 置合 适的 设 备、设施 存放 样品,避免 样 品 丢失、污染、混淆、变 质。4.3.2 样品的 存放 场 所应满足 以下要求:a)存放 场 所应 划 分不 同区域,分 别 存放不 同类别 的样品,避免交叉污染;b)样品 贮 存 环境 应满足 样品保 存 的要求;c)需 要 时,样品管理人 员应 连续 记录 贮 存 环境 条件;d)样品 应分 类 存放,清 晰 识 别,做 到 帐、物、卡 标 识一 致;e)相 近易混 样品 应 加挂警示“易混”标 识;f)易燃、易爆 和 有 毒 的 危险 样品 应 采 取 隔离 存放等安全 措施。4.3.3 样品 存放 推荐 使 用 条 形码方式 管理。4.4 样品信息预隐处理 4.4.1 需 要 时,样品管理人 员应在 检验人 员领 样 前 对样品标 识信息 采 取 预隐 处 理。预隐 处 理主要 内容如 下:a)采 用适 当 方法隐去能表 明 生 产 企业 所 属 的 信息;b)对 来 样 实施唯 一性 标 识处 理。4.4.2 样品检验 后 预隐 处 理 信息应与 抽样单 复 原,并 体现 在 检验 报告 上。4.5 保存期 4.5.1 对 备 样及 具 有 可 复 现 性 状 的样品,应 采 取有 效 的 方式,保 存 至 任 务 下 达 部门 检验 结果 发 布之日起 三个月 为 止。在 此期 限内达到明 示 保质 期或 保 存 期 的,以保质 期或 保 存 期 为 止。4.5.2 法 律另 有 规定的,按 相关 规定 执 行。4.6 样品处置 4.6.1 样品处理的原则 4.6.1.1 仍具 有使 用 功 能 的样品,退回被 检单位 或 按照 上 级 规定 处 理;4.6.1.2 不 具 有使 用 功 能 的产品 或既无 使 用 价值也无 保 留价值 的检 毕 报 废 样品,由检验技术机构按照 审批 程序 统 一处 理;4.6.1.3 送 样单位超 期未 取 的样品,视 为 自动 放 弃,由检验技术机构按照样品管理 程序 统 一处 理,并做 好处 理 记录;4.6.1.4 对 环境 和 安全有 影响 的 易燃、易爆 和 有 毒 有 害 的 危险 样品,按照 环 保 部门 有关 规定 处 理,避 免 发 生 次 生危 害。4.6.1.5 封存在 企业 的 备 份 样品,在 检验 结果 发 布 后,由抽样单位按照 有关 规定 处 理。4.6.2 退样 退还 样品 时,检验机构 应 办 理 退 样 手续。退 样 手续 内容 主要 包 括:DB22/T 1952 2013 3 a)接 受退 样人 应 出 示 该 样品“抽样单”,填写 检验机构 制 作 的“样品 处 理 登记 表”;b)样品管理人 员 和 接 受退 样单位 当 事 人 均 在“样品 处 理 登记 表”上签字或盖章。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