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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CCS Z 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09 2024 制鞋工业 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 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hoe-making industry 2024-04-07 发布 2024-07-01 实施 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4/4809 2024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 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 准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 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安 徽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安 徽省 生态环 境监 测中 心(安徽 省重污 染天 气预 报预 警中 心)、无锡 中科 光 电 技术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赵旭 辉、董 昊、程 龙、王含 月、张付海、李 启勇、张波、陈 文苑、刘阳、王倩、魏桢、吴明 胤、刘丽。本文件 由安 徽省 人民 政府2024年3 月29 日批 准。DB34/4809 2024 II 引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安徽 省大 气污 染 防 治条例 等法 律和 法规,加 强安徽 省制 鞋工 业大 气污 染物排 放控 制,促进 制鞋 工业污 染治 理水 平 提 升,改善环境 空气 质量,保 障人 体健康,制 定本 文件。本文件 规定 了制 鞋工 业大 气污染 物有 组织 排放 的浓 度限值 及处 理效 率,厂区 内 和企业 边界 大气 污 染物无组 织排 放的 浓度 限值,提出 了制 鞋工 业大 气污 染物的 监测 方法 及措 施性 控制要 求。本文件 实施 后,国家 出台 相 应行业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涉 及本文 件未 规定 的项 目或 排放控 制要 求严 于 本文件时,应 执行 国家 相应 标准要 求。DB34/4809 2024 1 制 鞋工业 大气污染 物排放 标准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 了 制 鞋工 业企 业或生 产设 施 的 大气 污染 物 排放 限值、监 测和 监控 要求,以及 标准 的 实 施与监督 等相 关规 定。本文件 适用 于制 鞋工 业企 业或生 产设 施的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管理,以及 新建、改 建、扩建 项目 的环 境影响评 价、环 境保 护设 施设 计、竣工 环境 保护 验收、排 污许可 证核 发及 其投 产后 的大气 污染 物排 放 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14554 恶臭 污染 物排 放标准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T 16758 排 风罩 的分 类及技 术条 件 GB 37822 挥发 性有 机物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标准 GB 41616 印刷 工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42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盐酸 萘乙二 胺分 光光 度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56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碘量 法 HJ 57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化 硫的 测定 定 电位 电解法 HJ 75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续监 测技 术规 范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 谱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04 环 境空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 接进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629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非分 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44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脱 附/气 相色 谱-质 谱法 HJ 69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非分 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9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定电 位 电解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采 样 气 袋法 HJ 73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 相吸附-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 境空 气 65种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相 色谱-质谱 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HJ 836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低浓 度颗 粒物 的测 定 重 量法 HJ 905 恶 臭污 染环 境监 测技术 规范 DB34/4809 2024 2 HJ 944 排 污单 位环 境管 理台账 及排 污许 可证 执行 报告技 术规 范 总则(试 行)HJ 1006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 性卤 代烃 的测 定 气袋采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1131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便携 式紫外 吸收 法 HJ 11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便携 式紫外 吸收 法 HJ 1240 固 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 红外光谱 法 HJ 1262 环境 空气 和废 气 臭气 的测 定 三点 比较 式臭袋 法 HJ 1263 环境 空气 总 悬 浮颗粒 物的 测定 重 量法 WS/T 757 局部 排 风 设施 控制风 速检 测与 评估 技术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制鞋工 业 shoe-making industry 以皮革、人造 革、合 成革、树 脂、纺 织面 料等 为帮 面材料,以纺 织材 料、皮 革、橡胶、塑料、热 塑性弹性 体等 为底 材的 生产 胶鞋、皮鞋、塑 料鞋、纺 织面料 鞋和 其他 鞋制 品的 工业。3.2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规定 确定的 有机 化合 物。在表征VOCs 总体 排放 情况 时,根 据行 业特 征和 环境 管 理要求,可 采用 总挥 发性 有 机物(以TVOC 表 示)、非甲烷 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 污染 物控 制项 目。来源:GB 37822 2019,3.1 3.3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氢 火焰离 子化 检测 器有 响应 的除甲 烷外 的气 态有 机化 合物的 总和,以 碳 的 质量浓度 计。来源:GB 37822 2019,3.3 3.4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状 态。本 文件规 定的大 气污 染物排 放浓度 限值均 以标 准状态下 的干 气体 为 基 准。来源:GB 41616 2022,3.12 3.5 处理效 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 经污 染处 理设 施处 理后的 排放 量削 减百 分比,根据同 步检 测污 染处 理设 施进口 和出 口污 染 物单位时 间(1 h)排 放量 进 行计算。来源:GB 41616 2022,3.4 3.6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单位 为m。来源:GB 37822 2019,3.19 DB34/4809 2024 3 3.7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 质不 与环 境空 气接 触,或 通过 密封 材料、密 封设备 与环 境空 气隔 离的 状态或 作业 方式。来源:GB 37822 2019,3.5 3.8 密闭空 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 整的围 护结 构将污 染物质、作业 场所 等与周 围空间 阻隔所 形成 的封闭 区域或 封闭式 建筑 物。该封闭 区域 或封 闭式 建筑 物除人 员、车辆、设备、物料进 出时,以 及依 法设 立的排 气筒、通 风口 外,门窗及其 他开 口(孔)部位 应随时 保持 关闭 状态。来源:GB 37822 2019,3.6 3.9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本文件 是指 VOCs 质 量占 比大于 等于 10%的 物料,以及有 机聚 合物 材料。本文件 中的 含 VOCs 原辅 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渣、液)等 术 语的含 义与 VOCs 物料相同。来源:GB 37822 2019,3.7 3.10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或烟囱 的无 规则 排放,包括 开放式 作业 场所 逸散,以及 通过缝 隙、通 风 口、敞开门 窗 和 类似 开口(孔)的排 放 等。来源:GB 37822 2019,3.4 3.11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已通过 审批 或 备 案的 制鞋 工业企 业或 生产 设施。来源:GB 37822 2019,3.16,有修 改 3.12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自本文 件实 施之 日起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或 备案的 新建、改 建和 扩建 的制鞋 工业 项目。来源:GB 37822 2019,3.17,有修 改 3.13 企业边 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的法 定边 界。若 难以 确定 法定 边界,则指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实际占 地边 界。来源:GB 37822 2019,3.20 4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4.1.1 企业有 组织 大气 污 染 物排 放监控 点浓 度应 符合 表 1 规定的 限值。DB34/4809 2024 4 表1 有组织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苯 1.0 3 苯系物a 21 4 NMHC 60 5 臭气浓度b 1000 6 1,2-二氯乙烷 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a苯 系物 包 括苯、甲苯、二 甲苯(间、对二 甲 苯和 邻 二甲 苯)、三 甲 苯(1,2,3-三甲 苯、1,2,4-三 甲苯 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b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4.1.2 车间或 生产 设施 排气 中 NMHC 初 始排 放速 率 2 kg/h 时,VOCs 处 理设 施的 处 理效率 不应 低于80%,采 用的 原辅材 料符 合 国家有 关低 VOCs 含量 产 品规定 的除外。当 同一车 间或同 一生产 设施 有不 同排气筒 排放 VOCs 时,应 合并计 算。4.1.3 当 VOCs 处理 设施 为多级 串联处 理工艺 时,处理效 率为多 级处理 的总 效率,即以第 一级进 口 为“处理 前”,最后 一级 出 口为“处理 后”进 行计 算;当处 理设 施处 理多 个来 源的废 气时,应 以各 来源 废气的污 染物 总量 为“处理 前”,以 处理 设施 总出 口 为“处 理后”进 行 计算。当污染 物控 制设 施有 多 个 排放出口,则 以各 排放 口的 污染物 总量 为“处理 后”。具体 见公 式(1):=(C前 Q前)-(C后Q后)(C前Q前)100%(1)式中:处 理设 施的 处理 效 率,;C 前 处理 前的 污染 物浓 度,mg/m3;Q 前 进入 废气 处理 系统 前的排 放流 量,m3/h;C 后 处理 设施 后的 污染 物浓度,mg/m3;Q 后 经最 终处 理后 排入 环境空 气的 排放 流量,m3/h。4.1.4 VOCs 燃烧(焚 烧、氧化)装置除 满足 表 1 的大 气污 染物排 放要 求外,还 需对 排放烟 气中 的二 氧化硫和 氮氧 化物 进行 控制,达到 表 2 规定 的限 值。利用符 合 VOCs 燃烧(焚 烧、氧 化)条件 和 安 全 要 求的锅炉、工 业炉 窑、固废 焚烧炉 焚烧 处理 有机 废气 的,还 应满 足相 应排 放标 准的控 制要 求。表2 燃烧装 置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50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2 氮氧化物 150 4.1.5 进入 VOCs 燃 烧(焚烧、氧化)装置的 废气 需要补 充空气 进行燃 烧、氧化反 应的,排气筒 中 实测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 度,应按式(2)换 算为 基准 含 氧量为 3%的大 气污 染物 基准排 放浓 度。利用 锅 炉、工业炉 窑、固废 焚烧 炉焚 烧处理 有机 废气 的,烟气 基准含 氧量 按其 排放 标准 规定执 行。DB34/4809 2024 5 基=21-O基21-O实实(2)式中:基 大 气污 染物 基准 排放浓 度,mg/m;O 基 干 烟气 基准 含氧 量,%;O 实 干 烟气 实测 含氧 量,%;实 大 气污 染物 实测 排放浓 度,mg/m。4.1.6 进入 VOCs 燃 烧(焚烧、氧化)装置中 废气 含氧量 可满足 自身燃 烧、氧化反 应需要,不需 要 另外补充 空气 的(燃烧 器需 要补充 空气 助燃 的除 外),以实 测质 量浓 度作 为达 标判定 依据,但 装 置 出 口 烟气含氧 量不 得高 于装 置进 口废气 含氧 量。4.1.7 吸附、吸收、冷凝 等(燃烧 法除外)其 他 VOCs 处理 设施,以实 测质 量浓 度作 为达标 判定 依据,不得稀 释排 放。4.1.8 排气筒 高度不 低于 15 m(因安 全考虑 或有 特殊工 艺要求 的除外),具体高 度以及 与周围 建 筑物的相 关高 度关 系应 根据 环境影 响评 价文 件确 定。4.1.9 当执行 不同排 放控 制要求 的废气 合并排 气筒 排放时,应在 废气混 合前 进行 监 测,并 执行相 应 的排放控 制要 求;若可 选择 的监控 位置 只能 对混 合后 的废气 进行 监测,则 应按 各排放 控制 要求 中 最 严 格 的规定执 行。4.1.10 废气收 集处 理系 统应 与生 产工艺 设备 同步 运行。废 气收集 处理 系统 发生 故障 或检修 时,对 应 的生产工 艺设 备应 停止 运行,待故 障排 除或 检修 完毕 后同步 投入 使用;生 产工 艺设备 不能 停止 运 行 或 不 能及时停 止运 行的,应 设置 废气应 急处 理设 备或 采取 其他替 代措 施。4.1.11 企业应 建立 台账,记 录含 VOCs 原辅 材料 的购 置、存 储及使 用等 信息,并 保存 原始凭 据,记录保存期 限不 少于 5 年。应 记录的 数据 包括:a)含 VOCs 原 辅材 料(胶粘 剂、清 洗剂、处 理剂、硬 化剂等)的 名称、用 量、VOCs 含量 等;b)生 产 时间、运行 负荷 等 生产 设 施运 行 管理 信息,各类 鞋 产品 本 年度 销售 产 品总 量、本 年度库存总量;c)针对末 端治 理设 施,每日 除记录 运行 参数、进 出口 风量、污染 因子、排 放浓 度、运 行时 间 等,还 应 记录 以 下运 行参 数:使 用 吸附 装 置,应记 录 吸附 剂 种类、更换 周期、更换 量 等;使用洗涤吸收 装置,应记 录各 洗 涤槽洗 涤循 环水 量、pH 值、排 放总 量、换 水时 间等;使用冷 凝装 置,应 记 录冷 凝 液量、冷 凝 排气 出 口温 度 等;使用 催 化氧 化 装置,应记 录催 化 剂种 类、催 化剂更换 日 期、操 作温 度曲 线 等;使 用热 力 燃烧 装置,应记 录 燃烧 温 度曲 线、烟 气停 留 时间 等;使用其他 污染 控制 设备,应 记录保 养维 护事 项和 主要 操作参 数。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2 4.2.1 企业厂 区内 NMHC 无 组织 排放监 控点 浓度 应符 合 表3 规定 的限 值。表3 厂区 内NMHC 无 组织 排放 限 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 4.2.2 制鞋工 业胶粘 剂、处理剂、清洗 剂等含 VOCs 的物 料应储 存于密 闭容 器中。废胶粘 剂、废 处 理剂、废 清洗 剂、废漆 渣、废活性 炭等 含 VOCs 废料(渣、液)以及 VOCs 物 料 废包装 物等 应密 封储 存。DB34/4809 2024 6 4.2.3 VOCs 物料 储存、转移 和输 送无组 织排 放控 制要 求、工艺过 程 VOCs 无组 织排 放控制 要求、设备与管线 组件 VOCs 泄 露控 制要求、敞 开液 面 VOCs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以 及 VOCs 无 组织 排 放 废 气 收集处理 系统 要求、厂 区内 VOCs 无组 织污 染监 控要 求 按照 GB 37822 的规 定执 行。4.2.4 刷胶、贴合、清洗、烘干、调胶、涂饰、发 泡、注 塑、成 型、炼 胶、硫化等 作业应 采用密 闭 设备或在 密闭 空间 内操 作,废 气应排 至 VOCs 废气 收集 处理系 统;无 法密 闭的,应 采取局 部气 体收 集措 施,废气应 排至 VOCs 废 气收 集处理 系统。4.2.5 废气收 集系统 排风 罩(集 气罩)的设置 应符 合 GB/T 16758 的规 定。采 用外 部 排风罩 时,应 按GB/T 16758、WS/T 757 的 规定的 方法 测量 控制 风速,测 量点 应选 取在 距排风 罩开口 面最 远处 的 VOCs 无组织排 放位 置,控制 风速 不应低 于 0.3 m/s。4.2.6 生产工 艺设备、废 气收集 系统以 及处理 设备 应同步 运行。废气收 集系 统或处 理设备 故障,应 停止运转 对应 的生 产工 艺设 备,待 故障 排除 或检 修完 毕后共 同投 入使 用。4.2.7 涉及异 味环 节应 做到 有效 收集,按照 GB 14554 的 规定执 行。4.2.8 企业按 照 HJ 944 的规定 建立台 账,记 录无 组织排 放废气 收集系 统、无组织 排放控 制措施 的 主要运行 信息,如 运行 时间、废气 收集 量等;记 录无 组织排 放监 控点 浓度。台 账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5 年。企业边 界排放 控制 要求 4.3 4.3.1 企业应 对排 放的 有毒 有害 大气污 染物 进行 管控,采 取有效 措施 防范 环境 风险。4.3.2 企业边 界大 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放 浓度 应符 合 表4 规 定的限 值。表4 企业边 界大 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放 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1 苯 0.1 2 NMHC 2.0 5 大气污 染物 监测 要求 一般要 求 5.1 5.1.1 企业应 按照 有 关法 律、环境监 测管理 办法 排 污许可 管理条 例 和 HJ 819 的 规 定执 行,建立企 业自 行监 测制 度,制定自 行监 测方 案,对大 气污染 物排 放状 况及 其对 周边环 境质 量的 影 响 开 展 自行监测,保 存原 始监 测记 录,按 照相 关规 定如 实公 开污染 物自 行监 测数 据。5.1.2 企业应 按照环 境监 测管理 规定和 技术规 范的 要求,设计、建设、维护 永久性 采样口、采样 测 试平台和 排污 口标 志。5.1.3 大气污 染物 监测 应在 规定 的监控 位置 进行,有 废气 处理设 施的,应 在处 理设 施后监 测。5.1.4 新建项 目应在 污染 物处理 设施的 进、出 口均 设置采 样孔和 采样平 台;改(扩)建项 目如污 染 物处理设 施进 口能 够满 足相 关工艺 及生 产安 全要 求,则应在 进口 处设 置采 样孔。5.1.5 企业安 装 污 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控设 备的 要求,按 有关 法 律和 安徽 省污 染源 自动 监 控管理 办法(试行)规定 执行。有组织 监测 要求 5.2 5.2.1 排气筒 应设 置采 样孔 和监 测平台,采 样孔 和平 台建 设 按照 GB/T 16157、HJ 75、HJ 732 和 HJ 836的 规定 执行,设 置规 范的 排污口 标志。恶 臭污 染物 的监测 按照 HJ 905 的规 定执行。DB34/4809 2024 7 5.2.2 排气筒 中烟气 参数和 大气 污染物 的监测 按照 GB/T 16157、HJ/T 373、HJ/T 397 和 HJ 732 的规定执 行。5.2.3 排气筒 中大气 污染 物浓度 可以任 何连续 1 h 采样 获 得平均 值,或 在任 何 1 h 内以等 时间间 隔采集 3 个 4 个样 品,计 算平均 值;对于 间歇 式排 放且排 放时 间小 于 1 h 的,应在 排放 阶段 实现 连续监测,或在 排放 时段 内以 等时间 间隔 采样 3 个4 个样品,计 算平 均值。无组织 监测 要求 5.3 5.3.1 厂区内 NMHC 无 组织 排放 监测按 照 GB 37822 的规 定执行。5.3.2 企业边 界大 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放 监测 按照 HJ/T 55 的规定 执行。分析测 定方 法 5.4 大气污 染物 的分 析测 定采 用表5 所列 的方 法标 准。本 文件实 施后,国 家发 布的 污 染物监 测方 法标 准,如适用 性满 足要 求,同样 适用于 本文 件相 应污 染物 的监测。表5 大气污 染物 浓度 测定 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 定 重量法 HJ 1263 2 苯、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 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 759 3 NMHC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 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604 4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HJ 1262 5 1,2-二氯乙烷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 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 法 HJ 1006 6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 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 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40 7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 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40 DB34/4809 2024 8 6 达标判 定 对于大 气污 染物 有组 织排 放,按照 监测 规范 要求 测 得的任 意 1 h 平均 浓度 值 超过本 文件 规定 的限 6.1 值或污 染物 处理 效率 低于 本文件 规定 的限 值,判 定 为超标。臭气 浓度 瞬时 采 样,以任 一时 段采 样结 果 的最大值 作为 达标 评价 的依 据。对于厂 区内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织排 放,按 照监 测规 范 要求测 得的 任意 1 h 浓 度 平均值 或任 意一 次浓 6.2 度值超 过本 文件 规定 的限 值,判 定为 超标。对于企 业边 界 大 气污 染物 无组织 排放,按照 监测 规 范要求 测得 的任 意 1 h 平 均浓度 值超 过本 文件 6.3 规定的 限值,判 定为 超标。7 标准实 施 本文件 由生 态环 境主 管部 门负责 监督 实施。7.1 新建企 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 起执 行本 文件,现 有 企业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执 行本 文件。7.2 企业是 实施排 放标 准的责 任主体,应遵 守本 文件的 污染物 排放控 制要 求,采 取必要 措施保 证 污 染 7.3 防治设 施正 常运 行。本文件 实施后,现 有企业 排污许 可证规 定的 内容与 本文件 不一致 的,应当在 本文件 规定生 效 的 时 7.4 限前依 法变 更排 污许 可证。DB34/4809 2024 9 参考文 献 1 排污 许可 管理 条例(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国 务院 令第736号)2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令第39 号)3 安徽 省污 染源 自动 监 控管理 办法(试 行)(皖环发 2021 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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