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暨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DB5104/T94-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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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6 0C C S A 0 0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4/T 9 4 2 0 2 4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中 心 暨 人 民 调 解 中 心建 设 和 管 理 规 范2 0 2 4-0 3-1 5 发 布 2 0 2 4-0 4-1 5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9 4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场 所 建 设.15 职 责.46 进 驻 管 理.47 制 度 管 理.58 日 常 管 理.7附 录 A(规 范 性)标 牌、标 识 及 徽 章 样 式.9附 录 B(规 范 性)门 头 样 式.1 1附 录 C(规 范 性)接 待 大 厅 样 式.1 2附 录 D(规 范 性)调 解 室 样 式.1 4附 录 E(规 范 性)功 能 室 样 式.1 7D B 5 1 0 4/T 9 4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司 法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司 法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委 政 法 委 员 会、攀 枝 花 市 司 法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季 雷、刘 文 权、邓 静、卢 建 军、杨 剑、杜 治 勇、郑 鸣。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9 4 2 0 2 41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中 心 暨 人 民 调 解 中 心 建 设 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中 心 暨 人 民 调 解 中 心(简 称“双 中 心”)术 语 和 定 义、场 所 建 设、职 责、进 驻 管 理、制 度 管 理 和 日 常 管 理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攀 枝 花 市 市、县(区)、乡 镇(街 道)三 级“双 中 心”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8 9 3.1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双 中 心 C e n t e r f o r D i v e r s i f i e d R e s o l u t i o n o f D i s p u t e a n d t h e P e o p l e s M e d i a t i o n C e n t e r(r e f e r r e dt o a s t h e D u a l C e n t e r s)市 县 乡 三 级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中 心 暨 人 民 调 解 中 心 简 称“双 中 心”,是 将 多 元 化 解 统 筹 作 用 和 人 民 调解 服 务 群 众 优 势 相 结 合,依 托 综 治 中 心,推 动 信 访 接 待 中 心、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中 心、诉 讼 服 务 中 心、检 察服 务 中 心、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等 各 类 解 纷 资 源 整 合,由 党 政 主 导,整 合 部 门 力 量,吸 收 行 业 性 专 业 性调 委 会 和 鉴 定、公 证、评 估、保 险、法 律 服 务、心 理 服 务、公 益 服 务、网 格 员、群 防 群 治 队 伍、平 安 志愿 者 等 社 会 力 量,集 成 信 访 调 处、调 解、仲 裁、诉 讼、法 律 援 助、困 难 帮 扶、司 法 救 助、心 理 疏 导、指挥 调 度 等 功 能,健 全 有 机 衔 接、相 互 协 调、高 效 便 捷 的 社 会 矛 盾 形 势 分 析 研 判 机 制、社 情 民 意 收 集 反 馈机 制、社 会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预 防 调 处 机 制,实 现“一 站 式 受 理、一 揽 子 调 处、全 链 条 解 决”的 综 合 性 服 务 平台。4 场 所 建 设4.1 选 址选 择 辐 射 能 力 较 强、交 通 相 对 便 利、群 众 办 事 方 便 的 地 点。D B 5 1 0 4/T 9 4 2 0 2 424.2 场 所 面 积4.2.1 市“双 中 心”总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7 0 0;4.2.2 县(区)“双 中 心”总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2 0 0;4.2.3 乡 镇(街 道)“双 中 心”总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9 0。4.3 功 能 室 设 置 及 内 部 设 施 配 置“双 中 心”办 公 场 所 可 合 理 设 置 群 众 接 待 大 厅、调 解 室、视 频 监 控 研 判(联 勤 指 挥)室、心 理 疏 导室、办 公 室、档 案 室,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因 地 制 宜 拓 展 其 他 功 能 设 置,不 具 备 功 能 室 条 件 的 可 整 合 使 用。4.3.1 群 众 接 待 大 厅可 分 设 纠 纷 化 解、法 律 咨 询、综 合 服 务 等 窗 口 或 按 照 进 驻 部 门(单 位)的 业 务 关 联 性 合 理 设 置 窗 口,设 置 群 众 等 候 区、意 见 箱、投 诉 电 话。结 合 大 厅 整 体 布 局、视 觉 效 果、办 事 群 众 流 动 线 路 等 因 素,设 置醒 目、便 于 识 别 的 办 事 引 导 标 志、警 示 标 志,以 及 告 知 性 标 志,并 符 合 G B/T 2 8 9 3.1、G B/T 2 8 9 4、G B/T1 0 0 0 1.1 的 规 定。4.3.2 调 解 室内 设 调 解 办 公 桌 椅,放 置 首 席 调 解 员(主 持 人)、调 解 员、记 录 员、当 事 人、旁 听 席 等 座 牌;墙 上醒 目 位 置 悬 挂 人 民 调 解 标 识 徽 章;徽 章 两 侧 张 贴“公 平 公 正”和“依 法 调 解”文 字,字 体 蓝 色,材 质 硬胶。调 解 室 应 当 悬 挂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组 织 机 构、人 民 调 解 员 工 作 要 求 及 工 作 纪 律、纠 纷 当 事 人 权 利 及 义务、司 法 确 认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书 和 调 解 工 作 流 程 图。墙 面 合 适 位 置 张 贴 有 利 于 社 会 和 谐、团 结 稳 定、纠 纷化 解 的 倡 导 语 或 警 示 语。4.3.3 视 频 监 控 研 判(联 勤 指 挥)室应 将 本 地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图 像 信 息 接 入 综 治 视 联 网。4.3.4 心 理 疏 导 室挂 牌 公 示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或 者 心 理 辅 导 人 员 信 息,配 备 个 体 咨 询、心 理 测 评、心 理 沙 盘、音 乐 放 松、情 绪 宣 泄 等 专 业 设 备。4.3.5 办 公 室应 配 备 能 满 足 日 常 工 作 需 要 的 设 施 设 备。4.3.6 档 案 室应 配 备 保 障 档 案 管 理 安 全 相 关 设 备。4.4 设 施 要 求4.4.1 便 民 设 施在 接 待 大 厅 应 设 置 信 息 公 示 栏、L E D 显 示 屏、触 摸 查 询 机 等 电 子 设 备 或 其 他 线 上 方 式,向 群 众 公示 以 下 内 容:a)主 要 职 能 职 责;D B 5 1 0 4/T 9 4 2 0 2 43b)办 事 指 南 和 工 作 流 程;c)受 理 事 项 范 围;d)综 合 窗 口 及 各 职 能 部 门 进 驻 窗 口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办 事 人 员 信 息;e)辖 区 内 各 类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信 息;f)监 督 投 诉 举 报 电 话;g)其 他 需 向 群 众 公 开 的 信 息。4.4.2 制 度 公 示各 功 能 室 应 悬 挂 重 要 的 工 作 职 责、制 度、规 定、流 程 等 内 容。4.4.3 网 络 设 施 设 备应 配 置 满 足 业 务 平 台 等 系 统 运 行 需 要 和 网 络 安 全 管 控 的 设 施 设 备。4.4.4 消 防 安 全 设 施应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并 符 合 G B 5 0 0 1 6 的 规 定。4.4.5 设 施 维 护定 期 对 各 类 设 施 进 行 检 查,保 持 设 施 完 好,并 做 好 公 用 设 施、物 品 的 清 洁 消 毒 工 作。4.5 外 观 形 象 及 标 识外 观 形 象 应 庄 重 得 体、规 范 统 一,体 现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工 作 和“双 中 心”合 一 特 点。外 观 基 本 色为 白 色 和 蓝 色,中 心 外 墙 颜 色 为 浅 色,主 立 面(含 屋 顶)不 得 有 广 告 等 影 响 整 体 形 象 的 装 饰 物,外 墙 主立 面 不 得 安 装 空 调 外 机。因 建 筑 结 构 需 安 装 的,应 加 装 与 墙 面 颜 色 一 致 的 栅 格 条 形 装 饰 罩。4.6 标 牌、标 识 和 徽 章4.6.1 标 牌4.6.1.1 有 条 件 的,应 根 据 实 际 办 公 特 点,在 大 门 外 悬 挂 标 牌。标 牌 应 为 竖 式 外 挂 标 牌,悬 挂 于 正 门 一侧 合 适 位 置,并 符 合 附 录 A.1.1 的 规 定。4.6.1.2 无 条 件 的,应 在 门 口 一 侧 或 上 侧 合 适 位 置 悬 挂 方 形 标 牌,并 符 合 附 录 A.1.2 的 规 定。4.6.2 标 识 和 徽 章“双 中 心”调 解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应 悬 挂 全 国 人 民 调 解 标 识 和 徽 章,人 民 调 解 员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应 佩 带 人民 调 解 徽 章,标 识 和 徽 章 的 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A.2 的 规 定。4.7 门 头应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正 上 方 醒 目 位 置。门 头 蓝 底 白 字,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B 的 规 定。4.8 接 待 大 厅4.8.1 背 景 墙接 待 大 厅 应 设 置 统 一 背 景 墙,可 结 合 办 公 场 地 实 际 设 置,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C.1 的 规 定。D B 5 1 0 4/T 9 4 2 0 2 444.8.2 腰 线正 立 面 为 玻 璃 门 的,应 当 设 置 腰 线,腰 线 的 内 容 与 门 头 一 致。腰 线 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C.2 的 规 定。4.9 受 理 窗 口 吊 牌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C.3 的 规 定。4.1 0 调 解 室调 解 室 内 应 在 醒 目 处 设 置 人 民 调 解 标 识,基 本 内 容 为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徽 标 和 汉 字“依 法 调 解、公 平 公正”,并 应 悬 挂 倡 导 语。调 解 室 背 景 墙、桌 牌、倡 导 语、公 示 栏 语、工 作 座 牌 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D 的 规定。4.1 1 其 他 功 能 室设 置 有 其 他 功 能 室 的“双 中 心”,可 根 据 实 际 增 设 相 应 的 制 度 牌 或 公 示 牌,但 其 尺 寸、材 质 和 工 艺应 当 与 前 述 制 度 牌、公 示 牌 保 持 一 致。功 能 室 门 牌 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E 的 规 定。4.1 2 便 民 引 导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导 视 牌、灯 箱 等 固 定 式 引 导 设 施。5 职 责5.1“双 中 心”职 责作 为 负 责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指 导 的“实 体 化、实 战 化”平 台,督 促 各 级 各 部 门 各 行 业 落 实“属 地 责任”“谁 主 管 谁 负 责”化 解 责 任,组 织 动 员 各 方 面 力 量 积 极 参 与 纠 纷 化 解。5.2“双 中 心”办 公 室 职 责市、县(区)党 委 政 法 委 和 司 法 局,乡 镇(街 道)政 法 委 员、综 治 中 心 和 司 法 所 要 紧 密 融 合,充 分发 挥 本 级“双 中 心”办 公 室 的 联 系 协 调 作 用,负 起 调 查 研 究、组 织 协 调、督 导 推 动 等 职 责,促 进 各 级 各部 门 各 行 业 工 作 有 机 衔 接。5.3“双 中 心”服 务 窗 口 职 责中 心 应 按“多 部 门 进 驻、多 功 能 汇 聚、多 窗 口 服 务”要 求 建 设 办 事 大 厅 服 务 窗 口,工 作 职 责 包 括 但不 限 于:a)受 理、评 估、分 流、反 馈、报 告 各 类 矛 盾 纠 纷;b)转 送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反 映 的 情 况、提 出 的 建 议 意 见;c)引 导 通 过 调 解、鉴 定、仲 裁、行 政 裁 决、行 政 复 议、诉 讼、信 访 等 途 径 化 解 矛 盾 纠 纷;d)提 供 法 律 服 务、心 理 疏 导 服 务 等;e)实 现 与 综 治 中 心(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中 心)、信 访 接 待 中 心、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中 心、诉 讼 服 务 中 心、检 察 服 务 中 心、“1 2 3 4 5”政 务 服 务 热 线 等 窗 口 单 位 工 作 无 缝 化 对 接;f)做 好 数 据 统 计、案 例 采 编、信 息 上 报、立 卷 归 档 等;g)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D B 5 1 0 4/T 9 4 2 0 2 456 进 驻 管 理6.1 进 驻 原 则根 据 工 作 实 际 情 况,三 级“双 中 心”以 常 驻 方 式、轮 驻 方 式、随 叫 随 驻 方 式 安 排 有 关 部 门(单 位)进 驻“双 中 心”。确 定 成 为 进 驻 部 门(单 位)的,应 当 及 时 向“双 中 心”提 供 进 驻 人 员 名 单。原 则 上 其他 工 作 不 得 从“双 中 心”抽 调 人 员。6.2 进 驻 方 式6.2.1 市“双 中 心”进 驻主 要 以 随 叫 随 驻 方 式 落 实 有 关 部 门 和 市 属 公 立 医 院、学 校 等 有 关 行 业 单 位 进 驻。市 人 民 调 解 协 会 以及 医 疗、校 园、物 业 等 市 属 重 点 行 业 性、专 业 性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应 采 取 常 驻 方 式。6.2.2 县(区)“双 中 心”进 驻6.2.2.1 整 合 政 法 委、信 访、法 院、检 察 院、公 安、司 法 行 政、民 政、人 力 社 保、卫 生 健 康、教 育、建设、综 合 执 法、市 场 监 管、自 然 资 源、工 会、妇 联 等 部 门 和 辖 区 大 企 业、学 校、医 院 等 有 关 企 事 业 单 位,或 者 其 他 有 进 驻 意 愿 的 部 门、单 位、组 织 进 驻。6.2.2.2 其 中 常 驻 部 门(单 位)包 括 但 不 限 于:信 访 接 待 中 心、综 治 中 心、检 察 服 务 中 心、诉 讼 服 务 中心、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中 心、“1 2 3 4 5”政 务 平 台、承 担 劳 动 监 察 和 劳 动 仲 裁 职 责 的 科 室、承 担 行 政 复 议 的科 室、承 担 公 安 信 访 职 责、承 担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科 室 以 及 同 级 部 门 承 担 行 政 调 解 职 责 任 务 较 多 的 科 室,行 业 性、专 业 性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和 辖 区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品 牌 调 解 室、个 人 调 解 室、律 师 调 解 室。6.2.3 乡 镇(街 道)“双 中 心”进 驻公 安 派 出 所、人 民 法 庭、检 察 室、司 法 所、村(居)委 员 会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调 委 会,以 及 乡 镇(街 道)纪 检 监 察 室、信 访、民 政、农 业 农 村、退 役 军 人 事 务、应 急 管 理、城 管 执 法、市 场 监 督 管 理、工 会、妇联 等 承 担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职 责 的 业 务 办(所)进 驻。6.2.4 各 级“双 中 心”应 建 立 进 驻 中 心 的 部 门(单 位)和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档 案,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公 示。7 制 度 管 理7.1 部 门 联 动 制 度各 级 各 部 门 应 当 配 合 本 级“双 中 心”的 工 作 安 排,建 立 健 全 调 处 化 解 上 下 贯 通、横 向 联 通、行 业 融通 的 工 作 衔 接 机 制。各 级“双 中 心”办 公 室 应 认 真 落 实“双 中 心”领 导 交 办 的 事 项,联 系 各 部 门(单 位)和 下 级“双 中 心”,做 好 日 常 工 作。7.2 评 估 分 流7.2.1“双 中 心”按 照“统 一 受 理、集 中 梳 理、层 级 管 理、依 法 办 理、限 期 处 理”原 则 开 展 工 作,窗口 受 理 群 众 申 请 事 项,应 当 予 以 登 记,并 区 分 情 况,在 5 工 作 日 内 分 别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处 理:a)属 于 本 级“双 中 心”办 理 内 的 纠 纷 类 事 项,受 理 后 安 排 入 驻 部 门(单 位)或 调 解 组 织 调 处 化 解;属 于 未 入 驻 部 门(单 位)或 下 一 级“双 中 心”调 处 化 解 的 纠 纷 事 项,按 照“属 地 管 理”“谁 主D B 5 1 0 4/T 9 4 2 0 2 46管、谁 负 责”原 则 转 办 或 交 办;b)属 于 咨 询 类 事 项,当 场 予 以 答 复 办 结,做 好 引 导 服 务;c)属 于 进 驻 部 门(单 位)的 服 务 类 事 项,由 该 部 门(单 位)按 照 职 责 和 规 定 程 序 办 理。7.2.2 各 部 门(单 位)和 下 一 级“双 中 心”收 到 转 办(交 办)事 项 后,应 当 在 指 定 办 理 期 限 内 反 馈 结果,提 交 情 况 报 告。7.3 服 务 效 能 制 度7.3.1 A B 岗 责 任 制窗 口 应 明 确 A 岗 责 任 人 因 事 不 在 岗,由 B 岗 责 任 人 顶 岗,确 保 窗 口 不 出 现 空 岗。7.3.2 首 问 负 责 制接 待 服 务 对 象 诉 求 的 第 一 人 为 首 问 责 任 人。首 问 责 任 人 对 属 于 本 窗 口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项,应 按 规 定立 即 接 办。对 不 属 于 本 窗 口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项,应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指 引、转 交 服 务。7.3.3 受 理 登 记 制对 群 众 来 访、来 电 等 事 项 设 立 专 门 的 登 记 簿,安 排 专 人 负 责 登 记。7.3.4 排 查 预 警 制定 期 开 展 排 查,重 大 节 日、重 要 会 议、重 大 活 动 期 间 开 展 集 中 排 查。建 立 排 查 登 记 台 账,落 实 研 判、报 告、通 报 制 度。7.3.5 分 析 研 判 制定 期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下 一 级“双 中 心”召 开 矛 盾 纠 纷 分 析 研 判 会 议。遇 有 重 要 敏 感 时 期、重 大 活 动或 出 现 带 有 倾 向 性 的 热 点 问 题 的,及 时 组 织 专 题 分 析 研 判 会 议。7.3.6 应 急 调 处 制为 应 对 突 发 重 大 群 体 性 矛 盾 纠 纷,“双 中 心”应 组 建 应 急 处 突 队 伍,制 定 应 急 预 案。发 生 突 发 重 大纠 纷,有 关 部 门 应 按 要 求 迅 速 抽 调 人 员,密 切 配 合,依 法 化 解。7.4 请 示 报 告 制 度各 级“双 中 心”应 加 强 向 本 级 党 委 政 府 请 示 报 告,请 示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为:a)涉 及 突 发、敏 感 案(事)件 或 重 大 案(事)件 处 理 的 情 况;b)其 他 需 要 协 调 解 决 的 重 要 事 项。7.5 联 络 员 队 伍7.5.1 市、(县)区“双 中 心”应 建 立 囊 括 本 级 各 部 门 和 下 一 级“双 中 心”的 联 络 员 队 伍。7.5.2 联 络 员 的 主 要 职 责:a)及 时 向 本 部 门(单 位)领 导 汇 报 工 作 情 况,提 出 意 见 建 议,协 调 完 成“双 中 心”安 排 的 有 关 工作;b)收 集 本 部 门(单 位)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的 意 见 建 议;D B 5 1 0 4/T 9 4 2 0 2 47c)做 好 本 部 门(单 位)工 作 材 料、信 息 简 报、统 计 报 表 的 报 送 工 作。7.5.3 联 络 员 由 各 部 门(单 位)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下 级“双 中 心”指 定 的 人 员 担 任。7.5.4 因 工 作 调 整、不 再 担 任 联 络 员 的,各 部 门(单 位)和 下 级“双 中 心”应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重 新 确定 新 的 联 络 员,并 报“双 中 心”备 案。7.6 考 核 评 价 制 度市、县(区)“双 中 心”每 年 应 对 各 部 门(单 位)和 下 级“双 中 心”的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评 价,评价 结 果 报 告 本 级 党 委 政 法 委,纳 入 各 级 综 治 工 作 目 标 考 核。7.7 追 责 问 责 制 度对 工 作 安 排 敷 衍 塞 责、落 实 不 力、可 能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或 影 响 工 作 开 展 的,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依 规 依纪 严 肃 处 理。8 日 常 管 理8.1 人 员 管 理8.1.1 应 建 立 人 员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职 责,定 期 将 服 务 履 职 情 况 通 报 有 关 部 门。8.1.2 进 驻 部 门(单 位)工 作 人 员 原 隶 属 关 系 不 变,进 驻 工 作 期 间 实 行 双 重 管 理 考 核 机 制,日 常 工 作由“双 中 心”办 公 室 实 行 统 一 领 导、统 一 要 求、统 一 管 理、统 一 调 度,业 务 工 作 接 受 原 单 位 指 导、管 理。8.1.3 进 驻 部 门(单 位)确 需 轮 换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的,应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向“双 中 心”办 公 室 提 交 轮 换申 请,经 同 意 后,方 可 轮 换。轮 换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采 用“先 进 后 出”的 方 式,确 保 工 作 的 连 续 性。8.1.4 文 书 管 理在 工 作 中 制 作 形 成 的 各 类 文 书 应 当 符 合 全 国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规 范 四 川 省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规 范 四川 省 人 民 调 解 规 范 化 建 设 办 法 等 有 关 要 求。8.2 档 案 管 理及 时 对 办 结 案 件 进 行 整 理 归 档,做 到“一 案 一 卷”,日 常 管 理 和 使 用 符 合 有 关 档 案 工 作 要 求。8.3 保 密 管 理严 格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保 密 规 定,工 作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工 作 秘 密、商 业 秘 密、个 人 隐 私 和 其 他 敏 感信 息,不 得 对 外 提 供 查 询、复 制 等 服 务,严 防 失 密 泄 密。8.4 安 全 管 理应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制 定 安 全 应 急 处 理 预 案,并 定 期 进 行 演 练。8.5 信 息 化 管 理应 建 立 满 足 运 行 需 要 的 信 息 系 统,信 息 和 网 络 安 全 应 符 合 有 关 要 求。8.6 培 训 管 理D B 5 1 0 4/T 9 4 2 0 2 48实 行 分 级 负 责,市“双 中 心”负 责 市 属 行 业 性、专 业 性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和 进 驻 部 门 人 员 的 岗 前 培 训和 年 度 培 训,县(区)“双 中 心”负 责 辖 区 内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主 任、进 驻 部 门 人 员 的 岗 前 培 训 和 年 度 培训,乡 镇(街 道)“双 中 心”负 责 辖 区 内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骨 干 的 岗 前 培 训 和 年 度 培 训。8.7 社 会 力 量 发 动8.7.1 加 强 市 人 民 调 解 协 会 建 设 和 发 展,支 持 有 关 部 门、行 业、单 位 加 入 协 会,探 索 多 渠 道 的 经 费 筹措、案 件 补 助 和 专 职 调 解 员 聘 用 等 创 新 机 制。8.7.2 支 持 以 人 民 调 解 协 会、重 点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等 为“孵 化 器”和 平 台,成 立 其 他 行 业 性、专 业 性 人民 调 解 组 织,并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落 实 保 障。8.8 监 督 管 理各 级“双 中 心”应 采 用 现 场 巡 查、办 件 评 议、电 子 巡 查、事 后 回 访 等 方 式,对 窗 口 服 务 进 行 监 督。D B 5 1 0 4/T 9 4 2 0 2 49A A附 录 A(规 范 性)标 牌、标 识 及 徽 章 样 式A.1 标 牌A.1.1 竖 式 外 挂 标 牌竖 式 外 挂 标 牌 样 式 见 图 A.1。图 A.1 竖 式 外 挂 标 牌 样 式D B 5 1 0 4/T 9 4 2 0 2 41 0A.1.2 方 形 标 牌方 形 标 牌 样 式 见 图 A.2。图 A.2 方 形 标 牌 样 式A.2 标 识 及 徽 章标 识 及 徽 章 样 式 见 图 A.3。图 A.3 标 识 及 徽 章 样 式D B 5 1 0 4/T 9 4 2 0 2 41 1B B附 录 B(规 范 性)门 头 样 式B.1 门 头门 头 样 式 见 图 B.1。图 B.1 门 头 样 式B.2 示 例门 头 改 造 前 后 示 例 见 图 B.2。图 B.2 门 头 改 造 前 后 示 例D B 5 1 0 4/T 9 4 2 0 2 41 2C C附 录 C(规 范 性)接 待 大 厅 样 式C.1 接 待 大 厅 背 景 墙接 待 大 厅 背 景 墙 样 式 见 图 C.1。图 C.1 接 待 大 厅 背 景 墙 样 式C.2 接 待 大 厅 大 门 腰 线接 待 大 厅 大 门 腰 线 样 式 见 图 C.2。D B 5 1 0 4/T 9 4 2 0 2 41 3图 C.2 接 待 大 厅 大 门 腰 线 样 式C.3 接 待 大 厅 受 理 窗 口 吊 牌接 待 大 厅 受 理 窗 口 吊 牌 样 式 见 图 C.3。图 C.3 接 待 大 厅 受 理 窗 口 吊 牌 样 式D B 5 1 0 4/T 9 4 2 0 2 41 4D B 5 1 0 4/T 9 4 2 0 2 41 5D D附 录 D(规 范 性)调 解 室 样 式D.1 调 解 室 背 景 墙调 解 室 背 景 墙 样 式 见 图 D.1。图 D.1 调 解 室 背 景 墙 样 式D.2 调 解 室 桌 牌 样 式调 解 室 桌 牌 样 式 见 图 D.2。图 D.2 调 解 室 桌 牌 样 式D B 5 1 0 4/T 9 4 2 0 2 41 6D.3 调 解 室 宣 传 导 语调 解 室 宣 传 导 语 样 式 见 图 D.3。图 D.3 调 解 室 宣 传 导 语 样 式D.4 调 解 室 公 示 栏 语调 解 室 公 示 栏 语 样 式 见 图 D.4。图 D.4 调 解 室 公 示 栏 语 样 式D B 5 1 0 4/T 9 4 2 0 2 41 7D.5 工 作 座 牌工 作 座 牌 样 式 见 图 D.5。图 D.5 工 作 座 牌 样 式D B 5 1 0 4/T 9 4 2 0 2 41 8E E附 录 E(规 范 性)功 能 室 样 式E.1 功 能 室 门 牌功 能 室 门 牌 样 式 见 图 E.1。图 E.1 功 能 室 门 牌 样 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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