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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 0 2 0 0 1C C S B 0 05331德 宏 州 地 方 标 准D B 5 3 3 1/T 6 3 2 0 2 4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与 运 行 规 范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o p e r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s o f F a r m e r s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c o o p e r a t i v e s2 0 2 4-0 4-0 1 发 布 2 0 2 4-0 5-0 1 实 施德 宏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3 3 1/T 6 3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建 设 要 求.14.1 设 立 要 求.14.2 制 定 章 程.14.3 组 织 机 构.14.4 成 员 入 社.24.5 制 度 建 设.24.6 基 础 设 施.25 运 行 管 理.25.1 章 程 修 订.25.2 民 主 管 理.25.3 财 务 管 理.25.4 档 案 管 理.35.5 社 务 公 开.35.6 盈 余 分 配.35.7 年 度 报 告.35.8 组 织 变 革.36 生 产 经 营 管 理.36.1 生 产 过 程 管 理.36.2 质 量 安 全 管 理.36.3 能 力 提 升.46.4 品 牌 建 设.4参 考 文 献.5D B 5 3 3 1/T 6 3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德 宏 州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德 宏 州 农 业 农 村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德 宏 州 农 村 合 作 经 济 经 营 管 理 站、瑞 丽 市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站、瑞 丽 市 如 利 农产 品 专 业 合 作 社。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曹 英、王 涛、高 金 晓、革 加 宽、李 伟 周、李 建 宁、沈 福 英、郑 永 明、许 叁 文、余 秋 慧、龙 显 双、尚 海、杨 永 毅、杨 恩 春、王 新 礼、瞿 生 志、许 晓 项、杨 荣 明、曾 俊 强、张 学 周、李 湘兰。D B 5 3 3 1/T 6 3 2 0 2 41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与 运 行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与 运 行 的 建 设 要 求、运 行 管 理、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德 宏 傣 族 景 颇 族 自 治 州 行 政 区 域 内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0 4 9 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指 南G H/T 1 2 7 8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农 场 质 量 追 溯 体 系 要 求G H/T 1 2 7 9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农 产 品 包 装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建 设 要 求4.1 设 立 要 求4.1.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联 合 社 的 设 立、登 记、变 更 和 注 销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4.1.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联 合 社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规 规 定,依 法向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登 记,取 得 市 场 主 体 资 格。4.2 制 定 章 程4.2.1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按 照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章 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示 范 章 程 制定 符 合 自 身 实 际 的 章 程。4.2.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章 程 由 设 立 大 会 审 定 并 一 致 通 过。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章 程 由 全 体 成 员 制 定并 承 认。4.3 组 织 机 构4.3.1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成 员 大 会、成 员 代 表 大 会、理 事 长(或 理 事 会)和 执 行 监 事(或 监 事 会)等 机 构。每 个 机 构 及 成 员 有 明 确 的 职 责。4.3.2 应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建 立 健 全 社 务、财 务、生 产(技 术)、营 销、质 量 等 生 产 经 营 部 门,要理 顺 机 构 和 部 门 的 隶 属 关 系。D B 5 3 3 1/T 6 3 2 0 2 424.3.3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农 民 不 低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8 0%;合 作 社 吸 收 同 类 或 相 关 产 业 的 单 位 或 团 体 成 员总 数 为:社 员 总 数 2 0 人 以 下 的 为 1 个,2 0 人 以 上 的 不 超 过 社 员 总 数 的 5%。4.4 成 员 入 社4.4.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联 合 社 成 员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及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4.4.2 规 范 成 员 入 社 手 续,入 社 应 登 记、核 发 成 员 证,健 全 成 员 管 理 及 其 档 案。4.4.3 提 请 加 入 已 成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组 织 和 个 人,应 按 照 合 作 社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经 成 员(代 表)大 会 通 过 后,方 可 入 社。4.5 制 度 建 设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联 合 社 应 以 章 程 为 根 本 遵 循,健 全 完 善 成 员 管 理、财 务 管 理、档 案 管 理、社 务 公开、年 度 报 告 等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入 品 采 购、生 产 管 理、内 部 控 制、质 量 追 溯、安 全 生 产 等 规 章 制 度。4.6 基 础 设 施4.6.1 应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宜 配 备 能 满 足 信 息 化 办 公 要 求 的 基 本 设 备。4.6.2 应 有 生 产 经 营、服 务 社 员 需 要 的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5 运 行 管 理5.1 章 程 修 订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联 合 社 应 根 据 发 展 需 要,适 时 修 订 完 善 章 程,并 经 成 员(代 表)大 会 审 定 通 过,修 订 后 的 章 程 要 严 格 执 行。5.2 民 主 管 理5.2.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联 合 社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1 次 成 员 大 会。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制,若 有 附 加 表 决 权 不 得 超 过 本 社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 数 的 2 0%;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表 决 实 行 一 社 一票 制。5.2.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联 合 社 召 开 成 员(代 表)大 会、理 事 会、监 事 会 应 做 好 签 到 和 会 议 记 录,会议 记 录 归 档 保 存。5.2.3 执 行 监 事(监 事 会)对 日 常 财 务 进 行 审 核 监 督。5.2.4 年 度 审 计、专 项 审 计 和 换 届、离 任 审 计 要 接 受 管 理 部 门 的 审 计 和 监 督。5.3 财 务 管 理5.3.1 应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配 备 财 会 人 员 或 财 务 委 托 代 理。5.3.2 应 设 立 独 立 银 行 账 号,建 立 专 门 的 会 计 账 簿。5.3.3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为 每 个 成 员 设 立 成 员 账 户,记 载 该 成 员 的 出 资 额、量 化 到 该 成 员 的 公 积 金份 额、本 社 接 受 财 政 直 接 补 助 和 接 受 他 人 捐 赠 形 成 的 财 产 的 份 额、该 成 员 与 本 社 的 交 易 量(额)、本 社对 该 成 员 的 盈 余 返 还 和 剩 余 盈 余 分 配 等 内 容。联 合 社 以 入 社 合 作 社 为 成 员,建 立 成 员 账 户 进 行 核 算。农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与 其 成 员、非 成 员 的 交 易 应 分 别 核 算。5.3.4 应 向 成 员 签 发 出 资 证 明(或 在 成 员 证 上 注 明),并 以 记 名 方 式 对 成 员 姓 名(名 称)、出 资 方 式、出 资 额、所 占 比 例 等 情 况 进 行 登 记。D B 5 3 3 1/T 6 3 2 0 2 435.3.5 财 政 直 接 补 助 和 接 受 他 人 捐 赠 形 成 的 财 产 要 平 均 量 化 到 每 个 成 员。5.3.6 每 季 末 向 成 员 公 布 财 务 状 况,公 开 资 料 要 置 于 办 公 地 点 明 显 位 置。5.3.7 应 及 时 向 登 记 机 关 和 所 在 地 县(市)级 农 村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报 送 会 计 报 表。5.4 档 案 管 理5.4.1 归 档 范 围 应 包 含 成 立 登 记、年 度 计 划、规 章 制 度、会 议 记 录(纪 要)以 及 产 品 生 产、加 工、收 购、销 售 合 同 等 文 书 档 案,会 计 凭 证、账 簿、成 员 盈 余 分 配 等 会 计 档 案 以 及 其 他 档 案。5.4.2 档 案 实 行 专 人 集 中 管 理。鼓 励 采 用 电 子 档 案 管 理。5.5 社 务 公 开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要 求,必 须 如 实 向 成 员 公 开 年 度 业 务 报 告、盈 余 分 配 方 案、亏 损 处 理 方 案 以 及财 务 会 计 报 告、审 计 报 告 等 社 务。5.6 盈 余 分 配5.6.1 应 制 定 盈 余 分 配 方 案,经 成 员(代 表)大 会 批 准 实 施。5.6.2 年 终 盈 余 在 弥 补 亏 损、提 取 公 积 金 后,按 出 资 额 和 交 易 量(额)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返 还,交 易 量(额)返 还 总 额 不 得 低 于 可 分 配 盈 余 的 6 0%。5.6.3 在 提 取 可 分 配 盈 余 之 前,应 为 提 供 服 务 的 成 员 支 付 报 酬 或 奖 励。5.7 年 度 报 告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联 合 社 应 当 于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 0 日,通 过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向 市 场 监督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年 度 报 告。当 年 设 立 登 记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自 下 一 年 起 报 送 年 度 报 告。5.8 组 织 变 革5.8.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联 合 社 合 并、分 立、解 散 和 清 算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5.8.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联 合 社 接 受 国 家 财 政 直 接 补 助 形 成 的 财 产,在 解 散、破 产 清 算 时,不 得 作 为可 分 配 剩 余 资 产 分 配 给 成 员,具 体 按 照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6 生 产 经 营 管 理6.1 生 产 过 程 管 理6.1.1 应 统 一 投 入 品 采 购 供 应,统 一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和 标 准,统 一 储 藏、运 输 服 务,统 一 产 品 销 售 等。6.1.2 应 组 织 经 常 性 的 生 产 技 术 培 训 和 学 习,提 高 合 作 社 人 员 技 术 能 力。6.1.3 应 推 行 绿 色 生 产,发 展 循 环 农 业。实 施 投 入 品 减 量 化、生 产 清 洁 化 和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6.1.4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定 期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整 改。6.1.5 根 据 产 品 特 性 选 择 适 宜 的 材 料 和 形 式 统 一 包 装,包 装 要 求 应 符 合 G H/T 1 2 7 9 的 规 定。6.2 质 量 安 全 管 理6.2.1 按 照 法 律 规 定,不 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限 用 的 投 入 品。6.2.2 定 期 开 展 产 地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评 估 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测。D B 5 3 3 1/T 6 3 2 0 2 446.2.3 建 立 健 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追 溯 体 系,推 行 食 用 农 产 品 达 标 合 格 证 制 度,完 善 质 量 标 识 管 理,强化 社 员 质 量 安 全 意 识。6.3 能 力 提 升6.3.1 应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技 术 进 步,积 极 引 进 适 宜 的 新 技 术、新 产 品、新 装 备。6.3.2 加 强 经 营 管 理 和 生 产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积 极 与 大 专 院 校、科 研 机 构 和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等 开展 技 术 研 发、试 验、示 范 和 推 广 等 合 作。6.3.3 积 极 引 入 承 包 制、经 济 责 任 制、成 本 核 算 制 以 及 职 业 经 理 人 制 度,创 新 生 产 经 营 机 制。6.3.4 利 用 自 身 服 务 能 力,努 力 拓 展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为 广 大 成 员 创 造 更 大 的 收 益。6.4 品 牌 建 设6.4.1 宜 为 主 要 农 产 品 申 请 注 册 商 标,申 请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使 用 标 志,结 合 实 际 发 展 绿 色 食 品、有机 产 品。6.4.2 培 育 和 保 护 自 有 品 牌,提 升 品 牌 形 象 和 影 响 力。6.4.3 强 化 品 牌 营 销 推 介,积 极 开 展 产 销 对 接,鼓 励 发 展 电 子 商 务,拓 展 农 产 品 销 售 渠 道,提 高 品 牌知 名 度 和 市 场 认 可 度。D B 5 3 3 1/T 6 3 2 0 2 45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4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财 务 制 度 5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会 计 制 度 6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章 程 7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示 范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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