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保护规划编制导则DB32/T 4728-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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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导 则Directives for compiling of river protection planning2 0 2 4-0 4-0 3 发 布 2 0 2 4-0 5-0 3 实 施CCS P 5 6DB 3 2/T 4 7 2 8 2 0 2 4ICS 2 7.1 4 0DB 3 2/T 4 7 2 8 2 0 2 4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体 要 求 25 编 制 准 备 35.1 资 料 收 集 35.2 评 价 与 分 析 46 编 制 内 容 46.1 河 道 功 能 定 位 46.2 防 洪 功 能 保 护 46.3 供 水 与 水 资 源 保 护 56.4 生 态 保 护 与 修 复 56.5 河 道 水 域/岸 线 保 护 56.6 航 运 功 能 保 护 76.7 水 文 化 与 水 景 观 保 护 86.8 涉 河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86.9 洲 滩 保 护 86.10 河 道 利 用 管 控 86.11 河 道 管 理 96.12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实 施 97 编 制 成 果 10附 录 A(资 料 性)河 道 保 护 规 划 主 要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11附 录 B(资 料 性)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提 纲 14参 考 文 献 16目 次DB 3 2/T 4 7 2 8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水 利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苏 省 水 利 工 程 规 划 办 公 室、水 利 部 水 文 仪 器 及 岩 土 工 程 仪 器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鹏、张 颖、毛 媛 媛、欧 建 锋、张 建 华、常 虹、管 西 柯、罗 龙 洪、赵 一 晗、周 向 华、袁 文 秀、凌 哲、兰 林、杨 根 林、李 玉 梅、蒋 燕 华、吕 馨 怡、苏 南、乔 荍、杨 卫 星、朱 星 宇、吴 峥、顾 雨 薇、陆 楠、卢 知 是、郑 露。DB 3 2/T 4 7 2 8 2 0 2 4引 言河 道 是 水 资 源 的 主 要 载 体 之 一,具 有 防 洪、供 水、生 态、航 运、文 化、景 观 等 多 种 功 能,河 道 保 护 对 沿 岸地 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作 用。江 苏 境 内 水 网 密 布、河 道 众 多,河 道 保 护 任 务 艰 巨。河 道 保 护 规 划 是 河 道 保 护 的 顶 层 设 计,为 了 规 范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例 江 苏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要 求,结 合 本 省 实 际,制 定 本 文 件。本 文 件 明 确 了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的主 要 内 容,提 出 了 符 合 江 苏 特 色 的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要 求。本 文 件 的 发 布 实 施,可 更 好 指 导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更 好 加 强 河 道 保 护,保 障 河 道 健 康 和 可 持 续 利用;更 好 支 撑 江 苏 省 水 利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构 建,为 形 成 河、湖、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系 列 化 标 准 提 供 基 础。DB 3 2/T 4 7 2 8 2 0 2 4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导 则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的 总 体 要 求、前 期 准 备、内 容 和 成 果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省 级 骨 干 河 道 名 录 内 的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工 作,其 他 河 道 可 参 考 使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B/T 21534 节 约 用 水 术 语GB/T 30943 水 资 源 术 语GB/T 50095 水 文 基 本 术 语 和 符 号 标 准GB 50201 防 洪 标 准SL 26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技 术 术 语SL/T 423 河 道 采 砂 规 划 编 制 与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技 术 规 范SL 570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管 理 技 术 术 语SL 723 治 涝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21534、GB/T 30943、GB/T 50095、SL 26、SL 57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河 道 临 水 边 界 线 river water boundary line根 据 稳 定 河 势、保 障 行 洪 安 全 和 维 护 河 道 生 态 等 基 本 要 求,在 河 流 沿 岸 临 水 侧 划 定 的 边 界 线。3.2 河 道 外 缘 边 界 线 river outer boundary line根 据 河 道 管 理 保 护、维 护 河 道 功 能 等 管 控 要 求,在 河 道 沿 岸 陆 域 侧 划 定 的 边 界 线。3.3 河 道 水 域 river waters河 道 临 水 边 界 线(3.1)之 间 的 空 间 范 围。3.4 河 道 岸 线 river water front河 道 临 水 边 界 线(3.1)与 河 道 外 缘 边 界 线(3.2)之 间 的 空 间 范 围。3.5 河 道 水 域/岸 线 功 能 区 river functional zone of waters/water front根 据 河 道 水 域/岸 线 的 自 然 属 性、经 济 社 会 功 能 属 性 以 及 保 护 和 利 用 要 求 划 定 的 不 同 功 能 定 位 的区 域。1DB 3 2/T 4 7 2 8 2 0 2 4注:分 为 保 护 区、保 留 区、控 制 利 用 区 和 开 发 利 用 区。3.5.1 保 护 区 conservation area为 保 障 防 洪 安 全、河 势 稳 定、供 水 安 全、生 态 安 全、重 大 枢 纽 工 程 安 全 等 而 划 定 的 功 能 区。3.5.2 保 留 区 reserved area因 尚 不 具 备 开 发 利 用 条 件、规 划 期 内 暂 无 开 发 利 用 需 求、为 重 大 工 程 或 生 态 保 护 预 留 空 间 等 而 划 定的 功 能 区。3.5.3 控 制 利 用 区 control utilization area为 避 免 影 响 水 域/岸 线 功 能 保 护 目 标 实 现,需 要 控 制 开 发 利 用 强 度、方 式 和 用 途 而 划 定 的 功 能 区。3.5.4 开 发 利 用 区 utilization area河 势 基 本 稳 定、水 域/岸 线 利 用 条 件 较 好,为 满 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而 划 定 的 功 能 区。4 总 体 要 求4.1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应 符 合 流 域、区 域 水 利 综 合 规 划 和 防 洪、水 资 源、岸 线 利 用 等 专 业 专 项 规 划,应 与国 土 空 间 规 划、生 态 空 间 管 控 区 域 规 划、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等 相 衔 接、协 调。4.2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范 围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宜 采 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也 可 根 据 河 道 保 护 要 求 确 定。河道 保 护 规 划 研 究 范 围 可 依 据 保 护 的 需 要 综 合 确 定。4.3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的 水 平 年 应 分 为 现 状 水 平 年 和 规 划 水 平 年。现 状 水 平 年 宜 选 择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临近 年 份。规 划 水 平 年 可 分 为 近 期 和 远 期,宜 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的 水 平 年 相 适 应。4.4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目 标 应 分 为 总 体 目 标 和 阶 段 目 标。总 体 目 标 为 定 性 的 方 向 性 目 标,阶 段 目 标 应 明 确河 道 水 安 全、水 资 源、水 生 态、水 空 间 和 水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要 求,包 括 定 性 和 定 量 目 标,并 具 有 可 操 作 性。有定 量 要 求 的 目 标 应 提 出 主 要 指 标,指 标 表 宜 按 表 1 的 格 式 设 置,指 标 计 算 方 法 见 附 录 A。表 1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主 要 指 标 表序 号12345678指 标 类 型水 安 全水 资 源水 生 态水 空 间水 管 理指 标 名 称堤 防 工 程 达 标 率防 汛 道 路 贯 通 率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生 态 水 位(流 量)满 足 程 度水 质 目 标生 态 岸 线 保 有 率岸 线 功 能 区 达 标 率河 道 长 效 监 管 水 平现 状 水 平规 划 目 标近 期 远 期指 标 属 性约 束 性预 期 性约 束 性约 束 性预 期 性预 期 性预 期 性预 期 性4.5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内 容 应 包 括 河 道 功 能 定 位、防 洪 功 能 保 护、供 水 与 水 资 源 保 护、生 态 保 护 与 修 复、河 道 水 域/岸 线 保 护、涉 河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保 护、河 道 利 用 管 控、河 道 管 理、河 道 保 护 规 划 实 施 等。航 运 功 能2DB 3 2/T 4 7 2 8 2 0 2 4保 护、水 文 化 与 水 景 观 保 护、洲 滩 保 护 等 方 面 内 容,可 根 据 河 道 具 体 特 点 确 定。4.6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应 以 河 道 功 能 保 护 和 空 间 管 控 为 重 点,划 分 河 道 水 域/岸 线 功 能 区 并 提 出 分 区 管控 要 求,强 化 河 道 管 理 保 护,发 挥 河 道 综 合 效 益。5 编 制 准 备5.1 资 料 收 集5.1.1 一 般 规 定河 道 保 护 规 划 资 料 收 集 应 通 过 实 地 勘 测、调 查、文 献 查 阅 等 方 式,掌 握 相 关 区 域 的 自 然 地 理 和 经 济 社会 概 况,收 集 整 理 相 关 规 划 成 果,确 定 资 料 合 理 性 和 可 靠 性。5.1.2 基 本 情 况应 收 集 下 列 资 料。a)自 然 概 况。包 括 河 道 的 地 理 位 置、流 经 范 围、地 形 地 貌、河 道 长 度、主 要 干 支 流 等。b)水 文 气 象。包 括 河 道 流 经 区 域 的 降 水、蒸 发、水 位、流 量、台 风 等 水 文、气 象 特 征 相 关 资 料。c)水 环 境 与 水 生 态。包 括 水 质 类 别 及 污 染 指 标 浓 度、水 生 生 物 状 况、生 物 多 样 性 指 数、生 态 空 间 管控 区 域 等。d)功 能 属 性。包 括 防 洪、供 水、生 态、航 运、文 化、景 观 等 河 道 现 状 功 能。e)水 旱 灾 害。包 括 典 型 水 旱 灾 害 特 征、影 响 范 围、损 失 情 况 等 内 容。f)相 关 规 划。包 括 国 家、行 业 相 关 上 位 规 划,流 域、区 域 综 合 规 划 和 专 业、专 项 规 划 等。5.1.3 经 济 社 会应 收 集 河 道 涉 及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人 口、城 镇 化 水 平、国 内 生 产 总 值、产 业 布 局 等 方 面 的 资 料。5.1.4 开 发 利 用5.1.4.1 河 道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状 况 应 收 集 下 列 资 料。a)水 资 源。包 括 径 流 特 点 和 演 变 规 律、不 同 频 率 下 主 要 控 制 站 点 的 径 流 量、河 道 蓄 引 提 调 工 程 的状 况、河 道 供 水 状 况 等。b)岸 线 资 源。包 括 岸 线 总 长、左(右)岸 长 度、岸 线 土 地 利 用 类 型、已 开 发 利 用 岸 线 长 度 及 开 发 利 用方 式 等。c)航 道 资 源。包 括 航 道 等 级 及 长 度、沿 线 码 头 及 船 坞、通 航 要 求 及 能 力 等。d)渔 业 资 源。包 括 鱼 类 种 类、重 要 物 种 资 源 和 珍 稀 物 种、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等。e)砂 石 资 源。包 括 河 道 输 沙 量 及 其 演 变 规 律,禁 采 区、可 采 区 划 定,砂 石 资 源 开 采 与 保 护 情 况 等。5.1.4.2 水 文 化 与 水 景 观 应 收 集 下 列 资 料:a)河 道 相 关 的 演 变 与 治 理;b)历 史 水 利 工 程 遗 址 及 相 应 的 文 化 文 献 和 遗 存 情 况;c)河 道 保 护 规 划 范 围 内 涉 及 的 湿 地、自 然 保 护 区、风 景 名 胜 区、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区 等。5.1.4.3 涉 河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应 收 集 水 利、交 通 运 输、通 信、能 源 等 行 业 的 各 类 建 筑 物、构 筑 物 及 辅 助 设 施分 布、数 量、规 模、等 级 等 基 本 信 息 资 料。5.1.5 河 道 管 理应 收 集 下 列 资 料:3DB 3 2/T 4 7 2 8 2 0 2 4a)河 道 已 有 管 理 范 围 划 界 及 管 理 情 况,与 相 关 行 业 空 间 管 理 重 叠 情 况;b)现 行 河 道 管 理 体 制 下,水 利、自 然 资 源、生 态 环 境、住 建、交 通 运 输、农 业 农 村 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管理 职 责 等 情 况 及 河 长 制 的 落 实 情 况 等。5.2 评 价 与 分 析5.2.1 现 状 评 价总 结 河 道 开 发、利 用、保 护、管 理 等 成 效,应 从 水 安 全、水 资 源、水 生 态、水 空 间 和 水 管 理 等 方 面,评 价河 道 现 状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的 适 应 性。5.2.2 存 在 问 题应 从 河 道 功 能 保 护、河 道 水 域/岸 线 保 护、河 道 管 理、开 发 利 用(含 岸 线、涉 河 重 要 基 础 设 施)等 方 面,剖 析 存 在 的 问 题。5.2.3 形 势 分 析根 据 河 道 保 护 管 理 存 在 的 问 题,应 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水 安 全、水 资 源、水 生 态、水 空 间 和 水 管 理 等 方面 的 要 求,分 析 河 道 保 护 面 临 的 形 势。6 编 制 内 容6.1 河 道 功 能 定 位6.1.1 功 能 确 定应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现 状、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流 域、区 域 综 合 规 划 和 专 业 规 划 安 排 等 因 素 确 定 河 道 功能,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防 洪、供 水、生 态、航 运、文 化、景 观 等 功 能。6.1.2 功 能 排 序应 按 照 公 益 性 功 能 优 先、兼 顾 功 能 主 次 关 系 的 原 则 进 行 河 道 功 能 排 序,协 调 各 功 能 之 间 的 关 系,充 分发 挥 河 道 效 益。6.2 防 洪 功 能 保 护6.2.1 防 洪 功 能 的 保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防 洪 标 准 执 行 GB 50201 的 相 关 规 定,治 涝 标 准 执 行 SL 723 的 相 关 规 定;b)根 据 河 道 所 在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防 洪 保 安 的 需 求,综 合 考 虑 洪 涝 水 特 点、洪 涝 灾 害 特 征 及 其演 变 趋 势 等 因 素,明 确 提 出 保 护 目 标 和 总 体 要 求;c)明 确 堤 防、岸 坡、沿 线 及 跨 穿 越 建 筑 物 保 护 要 求,提 出 保 障 河 道 防 洪 安 全 的 工 程 及 非 工 程 措 施。6.2.2 行 洪 通 道 保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提 出 保 障 行 洪 通 畅 的 要 求;b)行 洪 通 道 内 有 洲 滩(含 岸 滩)的,提 出 开 发 利 用 管 控 意 见;c)在 保 障 防 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与 航 道 保 护 相 协 调。6.2.3 防 洪 功 能 保 护 应 包 括 下 列 措 施:a)从 完 善 防 洪 屏 障、增 强 防 洪 治 涝 能 力 等 方 面,提 出 堤 防 整 治、河 道 治 理、控 制 性 建 筑 物 建 设 等 防洪 工 程 措 施;4DB 3 2/T 4 7 2 8 2 0 2 4b)从 风 险 隐 患 排 查、监 测 预 警、洪 水 调 度、防 洪 工 程 管 理 等 方 面 提 出 防 洪 功 能 保 护 非 工 程 措 施。6.3 供 水 与 水 资 源 保 护6.3.1 应 按 照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要 求,依 据 水 资 源 综 合 规 划、水 中 长 期 供 求 规 划 等 水 资 源 规 划,加 强 水 资 源 节约 集 约 利 用,明 确 水 资 源 统 一 调 度 原 则,保 证 河 道 生 态 水 位(流 量),提 出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与 管 理 要 求,确 保 生 活、生 产、生 态 等 供 水 安 全。6.3.2 取 用 水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结 合 流 域、区 域 范 围 内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河 道 水 量 分 配 方 案,明 确 水 资 源 开 发、利 用、节 约 和 保护 要 求;b)根 据 用 水 计 划 和 用 水 定 额,对 供 水 范 围 内 的 用 水 单 位 提 出 监 管 要 求,对 重 点 用 水 单 位 实 施 计 划用 水 管 理,对 重 要 取 用 水 计 量 设 施 提 出 监 控 要 求;c)实 施 水 量 调 度 和 引 排 口 门 调 度 管 理,确 保 供 水 安 全。6.3.3 水 资 源 保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根 据 河 道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目 标 和 管 理 要 求,提 出 保 护 和 改 善 河 道 水 环 境 的 措 施;b)根 据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管 理 要 求,提 出 水 源 地 建 设 与 保 护 的 意 见 和 措 施;c)根 据 河 道 生 态 水 位(流 量)要 求,优 化 水 利 工 程 调 度,保 证 河 道 生 态 用 水 需 求。6.4 生 态 保 护 与 修 复6.4.1 应 分 析 河 道 水 环 境 及 生 态 现 状,合 理 确 定 河 道 水 质、水 生 态 等 目 标 值,综 合 考 虑 区 域 产 业 转 型 发展、生 态 空 间 管 控、污 染 防 治 等 方 面 的 因 素,提 出 生 态 修 复 实 施 意 见 和 措 施。6.4.2 污 染 防 治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从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优 化、排 污 口 布 局 调 整 及 整 治、污 水 收 集 与 尾 水 深 度 处 理、面 源 污 染 控 减 等 方面,提 出 河 道 外 源 污 染 防 治 措 施;b)从 河 道 生 态 清 淤、水 生 植 物 的 养 护 及 管 理、漂 浮 物 打 捞、航 运 污 染 治 理 等 方 面,提 出 河 道 内 源 污染 防 治 措 施。6.4.3 生 态 修 复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结 合 河 道 边 坡、岸 线 及 堤 防 建 设,提 出 生 态 护 岸 建 设、滨 岸 带 生 态 修 复、植 被 恢 复 等 措 施;b)对 主 要 入 河 支 流 提 出 水 质 达 标 要 求、整 治 及 生 态 修 复 等 措 施。6.5 河 道 水 域/岸 线 保 护6.5.1 应 在 分 析 河 道 自 然 属 性、功 能 属 性、保 护 和 利 用 要 求 的 基 础 上,划 分 河 道 水 域/岸 线 资 源 的 保 护 区、保 留 区、控 制 利 用 区 和 开 发 利 用 区,应 覆 盖 河 道 水 域/岸 线 全 部 范 围,明 确 河 道 水 域/岸 线 保 护 利 用 目 标 和管 控 要 求。6.5.2 河 道 边 界 线 划 定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应 划 定 河 道 临 水 边 界 线 和 河 道 外 缘 边 界 线;b)河 道 临 水 边 界 线 应 综 合 河 道 形 态 特 征、主 要 功 能 等 划 定,保 障 河 势 稳 定、行 洪 安 全 和 生 态 健 康;c)河 道 临 水 边 界 线 宜 采 用 常 水 位 或 平 滩 水 位 与 陆 域 的 交 线,对 于 滩 面 较 宽 的 季 节 性 行 洪 河 道,可采 用 设 计 洪 水 位 与 陆 域 的 交 线;d)河 道 外 缘 边 界 线 可 采 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线,也 可 根 据 河 道 具 体 情 况 和 保 护 要 求 划 定,但 不 应 小 于划 界 管 理 范 围 线。6.5.3 河 道 水 域/岸 线 功 能 区 划 分 符 合 下 列 原 则:a)服 从 4.1 要 求 对 河 道 保 护 与 开 发 利 用 的 总 体 安 排,并 与 防 洪 分 区、水 功 能 区、自 然 生 态 分 区、农 业5DB 3 2/T 4 7 2 8 2 0 2 4分 区 和 有 关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等 区 划 相 协 调,统 筹 近 期 与 远 期、保 护 与 开 发 之 间 的 关 系;b)与 防 洪 工 程 建 设、生 态 保 护、河 道 治 理、航 道 整 治 与 港 口 建 设、城 市 建 设 等 相 协 调;c)根 据 河 道 水 域/岸 线 保 护 要 求,合 理 控 制 开 发 利 用 区 和 控 制 利 用 区 在 河 道 功 能 区 中 的 划 分 比 例,尽 可 能 提 高 保 护 区、保 留 区 的 划 分 比 例。6.5.4 河 道 水 域/岸 线 功 能 区 划 分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应 划 分 河 道 岸 线 功 能 区,河 道 水 域 功 能 区 可 根 据 河 道 保 护 要 求 择 需 划 分;b)河 道 水 域/岸 线 中 涉 及 水 利、自 然 资 源、生 态 环 境、交 通 等 行 业 部 门 相 关 功 能 交 叉,应 进 行 叠 图 分析,对 不 同 功 能 交 叉 重 叠 部 分 进 行 协 调 衔 接,形 成 合 理 的 功 能 分 区 方 案;c)应 在 对 河 道 水 域/岸 线 功 能 区 划 分 成 果 进 行 协 调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调 整、优 化 分 区 成 果;d)应 明 确 功 能 区 类 型、面 积(长 度)、范 围、所 属 行 政 分 区 等,形 成 河 道 水 域/岸 线 功 能 区 划 分 表,表格 式 宜 按 照 表 2、表 3 设 置。河 道 水 域/岸 线 功 能 分 区 汇 总 表 宜 按 表 4、表 5 的 格 式 设 置。表 2 河 道 水 域 功 能 分 区 表序 号12 市(地)级 行 政 区 县 级 行 政 区水 域 功 能 区类 型 划 分 依 据起 讫 位 置面 积km2表 3 河 道 岸 线 功 能 分 区 表序 号12 市(地)级 行 政 区 县 级 行 政 区岸 线 功 能 区类 型 岸 别(左/右)划 分 依 据起 讫 位 置长 度km表 4 河 道 水 域 功 能 分 区 汇 总 表功 能 区保 护 区保 留 区控 制 利 用 区开 发 利 用 区合 计个 数面 积m2占 比%6DB 3 2/T 4 7 2 8 2 0 2 4表 5 河 道 岸 线 功 能 分 区 汇 总 表功 能 区保 护 区保 留 区控 制 利 用 区开 发 利 用 区合 计个 数长 度m占 比%6.5.5 河 道 水 域/岸 线 功 能 区 宜 按 下 列 方 法 划 分。a)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法 如 下:1)河 道 水 域 范 围 内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区(一 级 和 二 级)、供(清)水 通 道 保 护 区、水 利 基础 设 施 保 护 区、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等 区 域 划 为 河 道 水 域 保 护 区;2)河 道 岸 线 范 围 内 的 重 要 河 势 敏 感 区、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区(一 级 和 二 级)、重 要 生 态敏 感 区 等 区 域 划 为 河 道 岸 线 保 护 区。b)保 留 区 划 分 方 法 如 下:1)河 道 水 域 范 围 内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准 保 护 区、生 态 修 复 预 留 区 等 区 域 划 为 河 道 水 域 保留 区;2)河 道 岸 线 范 围 内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准 保 护 区、生 态 敏 感 区、水 利 基 础 设 施 预 留 区、生 态 建设 预 留 区、暂 不 具 备 开 发 利 用 条 件 或 规 划 期 内 暂 无 开 发 利 用 需 求 的 岸 段 等 区 域 划 为 河 道 岸线 保 留 区。c)控 制 利 用 区 划 分 方 法 如 下:1)河 道 水 域 范 围 内 航 道、风 景 名 胜 区 等 区 域 划 为 河 道 水 域 控 制 利 用 区;2)河 道 岸 线 范 围 内 重 要 险 工 险 段、涉 河 重 要 基 础 设 施、河 势 变 化 敏 感 区、水 土 流 失 严 重 区 等 区域 划 为 河 道 岸 线 控 制 利 用 区。d)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较 为 迫 切,对 防 洪 安 全、河 势 稳 定、供 水 安 全 以 及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的 区 域 划分 开 发 利 用 区。6.5.6 河 道 水 域/岸 线 功 能 区 保 护 与 管 控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根 据 河 道 水 文 情 势、水 沙 状 况、地 形 地 质 等 条 件,考 虑 上 下 游、左 右 岸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协调 好 各 方 面 关 系,明 确 保 护 目 标;b)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分 别 提 出 保 护 区、保 留 区、控 制 利 用 区 和 开 发 利 用 区 的 管 控 要 求,强 化河 道 水 域/岸 线 保 护;c)按 照 河 道 水 域/岸 线 保 护 目 标 和 功 能 区 管 控 要 求,分 析 现 状 河 道 水 域/岸 线 利 用 的 合 理 性,对 不符 合 功 能 区 管 控 要 求 的 利 用 项 目,提 出 调 整 或 清 退 的 方 案 和 意 见。6.6 航 运 功 能 保 护6.6.1 应 明 确 航 道 保 护 与 治 理 要 求。6.6.2 应 根 据 河 道 的 航 道 等 级、航 道 保 护 范 围,明 确 航 道 保 护 要 求 及 禁 止 行 为,明 确 拦 河、跨 越、穿 越 航 道建 筑 物(构 筑 物)的 建 设 要 求。6.6.3 应 分 析 航 道 现 状 及 存 在 问 题,考 虑 航 道 整 治、运 行 管 理 与 防 洪、供 水 及 水 生 态 保 护 要 求 的 适 应 性,提 出 航 道 整 治 与 管 理、通 航 建 筑 物 建 设 等 要 求。7DB 3 2/T 4 7 2 8 2 0 2 46.7 水 文 化 与 水 景 观 保 护6.7.1 水 文 化 与 水 景 观 保 护 应 与 河 道 的 防 洪、供 水、生 态 及 航 运 保 护 要 求 相 适 应。6.7.2 水 文 化 保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根 据 水 文 化 保 护 的 目 标,提 出 水 文 化 保 护 的 内 容 和 要 求;b)根 据 河 道 相 关 的 治 水 历 史、历 史 水 利 工 程 遗 址 及 相 应 的 文 化 文 献 和 遗 存 情 况,挖 掘 水 文 化 内 涵;c)依 据 河 道 及 水 工 建 筑 物 特 点,提 升 文 化 特 征;d)明 确 河 道 水 利 风 景 区、水 情 教 育 基 地 等 水 文 化 载 体 的 建 设 要 求。6.7.3 水 景 观 建 设 与 保 护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宜 提 出 河 道 水 景 观 建 设 与 保 护 的 内 容 和 要 求;b)水 景 观 建 设 不 应 影 响 河 道 的 防 洪、供 水、生 态 等 功 能;c)河 道 保 护 规 划 范 围 内 涉 水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宜 考 虑 水 景 观 的 保 护 需 求。6.8 涉 河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保 护6.8.1 涉 河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应 按 照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要 求,明 确 相 应 保 护 方 案 及 措 施。6.8.2 水 利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的 保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明 确 管 理 范 围 和 保 护 要 求;b)明 确 安 全 警 戒 区,并 设 立 标 志;c)明 确 监 测 和 管 护 等 要 求。6.8.3 其 他 涉 河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的 保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分 析 工 程 设 施 对 防 洪、治 涝、供 水 及 航 运 的 影 响,明 确 管 理 和 保 护 要 求;b)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要 求,提 出 交 通 运 输、通 信、能 源 等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管 控 要 求。6.9 洲 滩 保 护6.9.1 应 根 据 河 道 保 护 目 标,分 析 洲 滩 现 状、防 洪 需 求 及 影 响,明 确 洲 滩 分 类。6.9.2 可 根 据 洲 滩 类 型,明 确 管 控 目 标 和 要 求,提 出 相 应 治 理 保 护 和 管 理 措 施。6.1 0 河 道 利 用 管 控6.1 0.1 一 般 规 定应 按 照 相 关 专 项 规 划、河 道 功 能 定 位、河 道 水 域/岸 线 功 能 区 划 等 对 养 殖、旅 游、采 砂 等 各 类 行 为 提 出管 控 意 见。6.1 0.2 养 殖 开 发6.1 0.2.1 对 河 道 内 养 殖 生 产 行 为 提 出 总 体 约 束 性 要 求。6.1 0.2.2 根 据 养 殖 类 利 用 规 划,明 确 可 用 于 养 殖 的 河 道 水 域 和 滩 涂 的 位 置 范 围,提 出 服 从 公 益 性 功 能 安排 的 意 见。6.1 0.2.3 提 出 保 护 和 改 善 养 殖 河 道 水 域 水 质 及 生 态 的 意 见。6.1 0.3 旅 游 发 展6.1 0.3.1 对 涉 及 河 道 的 旅 游 规 划 与 开 发 提 出 总 体 约 束 性 要 求。6.1 0.3.2 明 确 旅 游 项 目 内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的 保 护 性 要 求。6.1 0.3.3 对 旅 游 建 设 项 目 涉 及 岸 线 建 设、水 系 连 通、水 质 保 护 等 方 面 提 出 控 制 性 要 求。8DB 3 2/T 4 7 2 8 2 0 2 46.1 0.4 采 砂 取 土6.1 0.4.1 应 提 出 采 砂 取 土 的 范 围 和 条 件,明 确 许 可、执 法、日 常 管 理 等 要 求。6.1 0.4.2 宜 符 合 SL/T 423 的 规 定。6.1 1 河 道 管 理6.1 1.1 体 制 与 机 制6.1 1.1.1 明 确 河 道 的 管 理 体 制。6.1 1.1.2 明 确 流 域 机 构、各 级 政 府、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等 河 道 管 理 部 门 的 管 理 范 围 和 职 责。6.1 1.1.3 按 照 河 长 制 的 要 求,建 立 综 合 保 护、管 理、治 理 等 长 效 机 制。6.1 1.2 制 度 体 系6.1 1.2.1 明 确 河 道 管 理、联 席 会 议、跨 地 区 跨 部 门 协 同 等 制 度 建 设 需 求 和 主 要 内 容。6.1 1.2.2 推 进 河 道 水 流 自 然 资 源 统 一 确 权 登 记,登 记 单 元 界 线 应 以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为 基 础。6.1 1.2.3 推 动 河 道 生 态 保 护 补 偿 机 制 建 立,明 确 生 态 补 偿 的 主 要 内 容。6.1 1.2.4 编 制 涉 河 防 汛 预 案、防 洪 方 案、突 发 水 污 染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水 资 源 调 度 方 案。6.1 1.3 协 调 性应 明 确 相 关 涉 水 规 划 与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的 衔 接、协 调 要 求,保 障 河 道 空 间 完 整、功 能 完 好。6.1 1.4 能 力 建 设河 道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应 明 确 下 列 要 求:a)监 测 评 价 体 系 建 设 要 求;b)信 息 化 建 设 和 共 享 要 求;c)灾 害 和 违 法 行 为 预 警 机 制 的 建 设 要 求;d)应 急 处 置 要 求。6.1 2 河 道 保 护 规 划 实 施6.1 2.1 实 施 安 排6.1 2.1.1 根 据 河 道 保 护 要 求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提 出 实 施 安 排 意 见。6.1 2.1.2 明 确 实 施 原 则、实 施 责 任 主 体,拟 定 分 期 实 施 计 划。6.1 2.1.3 明 确 近 期 实 施 的 重 点 项 目 和 实 施 时 序,提 出 远 期 项 目 实 施 的 指 导 性 意 见。6.1 2.2 保 障 措 施6.1 2.2.1 明 确 实 施 的 组 织 领 导、组 织 协 调 机 制、决 策 执 行 机 制、责 任 考 核 机 制 和 部 门 协 作 机 制 等 组 织 保护 措 施。6.1 2.2.2 依 据 流 域 及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制 度 和 政 策,制 定 相 应 的 法 制 保 障 措 施。6.1 2.2.3 明 确 资 金 投 入 主 体 划 分 原 则、建 立 融 资 机 制,构 建 或 完 善 多 渠 道、多 层 次 的 资 金 保 障 体 系。6.1 2.2.4 在 新 技 术 开 发 与 应 用 研 究、科 技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等 方 面 构 建 或 完 善 科 技 保 障 体 系。6.1 2.2.5 提 出 加 强 河 道 保 护 宣 传 教 育、建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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