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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0 4 0CCS A 1 23706烟 台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0 6/T 4 4 2 0 2 3代 替 D B 3 7 0 6/T 0 4 4-2 0 1 6公 共 创 业 服 务 规 范2 0 2 3-1 2-0 1 发 布 2 0 2 3-1 2-3 1 实 施烟 台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7 0 6/T 4 4 2 0 2 3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3 7 0 6/T 0 4 4-2 0 1 6 烟 台 市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规 范,与 D B 3 7 0 6/T 0 4 4-2 0 1 6 相 比,除编 辑 性 修 改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修 改 了 公 共 创 业 服 务(见 3.1,2 0 1 6 版 3.2);修 改 了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机 构(见 3.2,2 0 1 6 版 3.3);删 除 了 术 语 和 定 义 创 业 者(见 2 0 1 6 版 3.1);删 除 了 咨 询 服 务 流 程(见 2 0 1 6 版 4.1.2);删 除 了 项 目 服 务 流 程(见 2 0 1 6 版 4.2.2);删 除 了 创 业 培 训 流 程(见 2 0 1 6 版 4.3.2);删 除 了 开 业 指 导 流 程(见 2 0 1 6 版 4.4.2);删 除 了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流 程(见 2 0 1 6 版 4.5.2);删 除 了 创 业 补 贴 流 程(见 2 0 1 6 版 4.6.2);删 除 了 孵 化 服 务 流 程(见 2 0 1 6 版 4.7.2);删 除 了 创 业 专 家 顾 问 服 务 流 程(见 2 0 1 6 版 4.8.2);删 除 了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财 政 审 批 环 节(见 2 0 1 6 版 4.5.2 d));增 加 了 咨 询 服 务 要 求(见 4.2.2);增 加 了 项 目 服 务 要 求(见 4.3.2);增 加 了 创 业 培 训 要 求(见 4.4.2);增 加 了 开 业 指 导 要 求(见 4.5.2);增 加 了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要 求(见 4.6.2);增 加 了 创 业 补 贴 要 求(见 4.7.2);增 加 了 孵 化 服 务 要 求(见 4.8.2);增 加 了 创 业 专 业 顾 问 服 务 要 求(见 4.9.2)。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于 2 0 1 6 年 首 次 发 布,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D B 3 7 0 6/T 4 4 2 0 2 31公 共 创 业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烟 台 市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服 务 保 障、监 督 评 价 与 改 进 等 方 面 的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烟 台 市 各 级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的 创 业 服 务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9 0 1 2 质 量 管 理 顾 客 满 意 组 织 投 诉 处 理 指 南G B/T 4 0 7 6 2 政 务 服 务 满 意 度 评 价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公 共 创 业 服 务 p u b l i c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s h i p s e r v i c e由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和 开 展 以 促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为 目 的 的 各 类 公 益 性 创 业 服 务 项 目 和活 动 的 总 称。3.2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p u b l i c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s h i p s e r v i c e i n s t i t u t i o n s承 担 公 益 性 创 业 服 务 职 责 的 组 织 或 机 构。4 内 容 与 要 求4.1 服 务 内 容包 括 咨 询 服 务、项 目 服 务、创 业 培 训、开 业 指 导、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及 贴 息 和 创 业 补 贴 发 放、孵化 服 务、创 业 专 家 咨 询 顾 问 服 务 等 内 容。4.2 咨 询 服 务4.2.1 内 容对 创 业 人 员 在 创 业 实 践 中 所 涉 及 的 知 识、政 策、法 规 以 及 各 种 常 见 问 题 提 供 咨 询 和 解 答。D B 3 7 0 6/T 4 4 2 0 2 324.2.2 要 求根 据 创 业 人 员 的 诉 求,通 过 现 场 接 待、电 话 答 疑、网 络 咨 询 等 方 式 为 其 提 供 政 策 解 答 等 相关 服 务。4.3 项 目 服 务4.3.1 内 容开 展 项 目 征 集、评 估、推 介 与 查 询、管 理、后 续 跟 踪 等 相 关 服 务。4.3.2 要 求4.3.2.1 采 取 社 会 公 开 征 集、创 业 成 功 者 提 供 或 其 他 途 径 征 集 创 业 项 目。4.3.2.2 组 织 创 业 专 家 开 展 项 目 和 市 场 调 研、可 行 性 分 析、风 险 评 估、投 资 效 益 预 测 等。4.3.2.3 通 过 创 业 项 目 展 示、创 业 网 站、信 息 栏 等 形 式,进 行 创 业 项 目 推 介 服 务;建 立 创 业 项目 库,为 有 创 业 愿 望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创 业 项 目 信 息 查 询 服 务。4.3.2.4 应 对 项 目 进 行 分 类 管 理,定 期 进 行 维 护、更 新。4.3.2.5 应 对 创 业 人 员 选 用 的 创 业 项 目 定 期 进 行 跟 踪 回 访。4.4 创 业 培 训4.4.1 内 容根 据 创 业 人 员 实 际,提 供 创 业 意 识、创 业 知 识、创 业 实 训 等 培 训 服 务。4.4.2 要 求4.4.2.1 应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等 规 定 方 式 认 定 培 训 机 构。4.4.2.2 应 组 织 有 就 业 创 业 愿 望 和 能 力 的 城 乡 劳 动 者 报 名,开 展 资 格 审 核,并 做 好 开 课 准 备。4.4.2.3 培 训 开 班 前,培 训 机 构 应 向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提 交 申 请,经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开班。4.4.2.4 培 训 机 构 应 实 施 创 业 意 识、创 业 知 识 培 训 和 创 业 实 训。4.4.2.5 培 训 机 构 应 向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提 出 考 试 申 请。4.4.2.6 应 为 考 试 合 格 的 创 业 培 训 学 员 颁 发 相 关 证 书。4.4.2.7 根 据 培 训 机 构 申 请,应 按 规 定 发 放 创 业 培 训 补 贴。4.5 开 业 指 导4.5.1 内 容提 供 开 业 前 的 项 目 审 批、证 照 办 理、中 介 服 务、劳 动 事 务 代 理 等 方 面 的 指 导。4.5.2 要 求根 据 创 业 人 员 的 需 求,通 过 现 场 接 待、电 话 答 疑、网 络 咨 询 等 方 式 为 其 提 供 指 导 和 帮 助 等 相关 服 务。4.6 创 业 担 保 贷 款D B 3 7 0 6/T 4 4 2 0 2 334.6.1 内 容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人 员 和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规 定 额 度 内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及 贴 息 服 务。4.6.2 要 求4.6.2.1 基 层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对 创 业 人 员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符 合 条 件 的 移 交 承 办担 保 机 构 或 经 办 银 行。4.6.2.2 担 保 机 构 或 经 办 银 行 对 申 请 项 目 进 行 考 察 论 证,提 出 论 证 意 见。4.6.2.3 经 办 银 行 应 对 通 过 论 证 的 项 目 及 时 发 放 贷 款。4.6.2.4 经 办 银 行 定 期 向 业 务 所 属 的 区 市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出 贴 息 申 请,符 合 条 件 的 由经 办 银 行 将 贴 息 资 金 拨 付 给 创 业 人 员。4.7 创 业 补 贴4.7.1 内 容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人 员 提 供 政 策 规 定 的 创 业 补 贴。4.7.2 要 求基 层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对 创 业 人 员 提 交 的 创 业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对 审 核 通 过 的 人 员 进行 公 示,公 示 无 异 议 后,按 规 定 标 准 将 创 业 补 贴 拨 付 给 创 业 人 员。4.8 孵 化 服 务4.8.1 内 容根 据 创 业 人 员 实 际 需 求,提 供 创 业 场 所、设 施 设 备、融 资、能 力 建 设、各 项 补 贴、纳 税 奖 励、管 理 咨 询、人 才 培 训、技 术 创 新 等 相 关 孵 化 服 务。4.8.2 要 求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对 创 业 人 员 的 申 请 资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并 组 织 专 家 对 项 目 进 行 论 证、评 估。通 过 审 查 后,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与 创 业 人 员 签 署 入 驻 协 议,并 为 创 业 企 业 提 供 相 关 孵 化 服 务。4.9 创 业 专 家 顾 问 服 务4.9.1 内 容根 据 创 业 人 员 实 际,为 已 启 动 项 目 的 创 业 人 员 提 供 回 访 调 查、后 期 支 持 成 长 的 顾 问 服 务,协助 创 业 人 员 应 对 和 解 决 创 业 实 践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和 困 难。4.9.2 要 求通 过 现 场、电 话、网 络 等 方 式 多 渠 道 受 理 创 业 人 员 服 务 申 请,宜 实 时 或 定 期 组 织 专 家 为 创 业人 员 提 供 辅 导 服 务。5 服 务 保 障D B 3 7 0 6/T 4 4 2 0 2 345.1 围 绕 政 策 支 持、科 技 项 目 孵 化、融 资、市 场 监 管 注 册、税 费 减 免 等 创 业 服 务,加 强 与 创 业服 务 相 关 部 门 的 协 同 配 合。5.2 宜 利 用 现 代 先 进 技 术 提 高 创 业 服 务 工 作 效 率。5.3 以 国 家 和 地 方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有 关 政 策 为 导 向,积 极 开 展 创 业 宣 传。5.4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服 务 人 员 和 场 所。6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6.1 监 督6.1.1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示 服 务 内 容、服 务 依 据、服 务 流 程、服 务 要 求、投 诉 渠 道 等 信 息,维 护 服务 对 象 的 知 情 权 和 监 督 权。6.1.2 对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实 施 内 部 监 督 和 审 核,并 接 受 行 政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6.1.3 根 据 监 督 和 审 核 结 果,实 施 纠 正 或 预 防 措 施,提 高 社 会 满 意 度。6.2 评 价6.2.1 采 取 内 部 评 价 和 外 部 评 价 相 结 合,开 展 以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测 评 为 核 心 要 素 的 服 务 质 量 评价。6.2.2 对 服 务 对 象 的 满 意 度 测 评 按 照 G B/T 4 0 7 6 2 实 施。6.3 投 诉 处 理6.3.1 提 供 现 场、信 函、电 话、网 络 等 多 种 投 诉 渠 道,确 保 投 诉 渠 道 畅 通,明 确 专 门 部 门 负 责调 查、处 理 和 回 复 服 务 对 象 的 投 诉。6.3.2 按 照 G B/T 1 9 0 1 2 的 规 定 受 理 服 务 对 象 投 诉 并 将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投 诉 人。6.4 改 进6.4.1 根 据 服 务 评 价 对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内 容、服 务 形 式、服 务 流 程 进 行 优 化 和 改 进。6.4.2 注 重 服 务 对 象 的 满 意 度 和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效 能 的 提 升,持 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A AD B 3 7 0 6/T 4 4 2 0 2 35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0 号)2 中 国 就 业 培 训 技 术 指 导 中 心,中 国 就 业 促 进 会 创 业 专 业 委 员 会.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机 构(场所)功 能 手 册 M.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2 0 1 0 3 国 务 院 关 于 做 好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国 发 2 0 1 8 3 9 号)4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推 进 全 方 位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的 指 导 意见(人 社 部 发 2 0 1 8 7 7 号)5 山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就 业 促 进 条 例(2 0 0 9 年 1 1 月 2 8 日)6 山 东 省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标 准 化 工 作 手 册 编 委 会.山 东 省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标 准 化 工 作 手 册 M.山 东 就 业 杂 志 社,2 0 1 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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