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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40 CCS A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006.5 2023 劳动用工 保障 第5 部分:劳动人 事争议庭 前调解工 作规范 Security of labor employment Part 5:Work specifications for pre court mediation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2023-11-29 发布 2024-01-29 实施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2/T 2006.5 2023 I 目 次 前言.III 引言.V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庭 前调 解基 本原 则.2 5 基 本要 求.2 6 庭 前调 解受 理范 围.2 7 工 作程 序.2 8 调 解协 议与 调解 书.4 9 履 行监 督.4 附录A(资 料性)调解 笔录.5 附录B(资 料性)仲裁 审查 申 请书.7 附录C(资 料性)调解 书.8 参考文 献.10 DB42/T 2006.5 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是DB42/T 2006 劳 动用工 保障 的 第5 部分。DB42/T 2006 已 经发 布了 以 下部分:第1 部 分: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办 案规 范;第2 部 分:流动 仲裁 庭工 作规范;第3 部 分:农民 工工 资支 付管理 规范;第4 部 分:农民 工工 资信 息化监 管平 台建 设与 管理 规范;第5 部 分:劳动 人事 争议 庭前调 解工 作规 范。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湖 北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厅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谷城 县 人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襄阳市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局、湖 北省 标准 化与质量研 究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易友 举、刘 玉玲、李 仕富、饶 军、姚 佳、舒俊 平、邓希 妍、刘 星恒、赵 斌、朱雪芹、孟勇。本文件 实施 应用 中的 疑问,可咨询 湖北 省人 力资 源和 社会保 障厅,联 系电 话:027-51828267,邮 箱:;或 者牵头 起草 单位,联 系电 话:0710-7235652,邮 箱:。对本文件 的有关 修改 意见建 议请反 馈至谷 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联系电 话:0710-7235652,邮 箱:;或者 湖北省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联系电 话:027-87811019,邮箱:。DB42/T 2006.5 2023 V 引 言 2021 年6 月,人力资 源和 社 会保障 部印发 人 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事 业发 展“十 四五”规划,提 出“构建 和谐 劳动 关系”,包括“健全 劳动 关系 协调 机制”“完善 劳动 人事 争 议调解 仲裁 体制 机制”“提升劳动 保障监 察执 法效能”“加 强农民 工服 务保障 工作”等。2021 年9 月,人 社部印 发关 于人 社领 域贯彻实 施 国 家基 本公 共 服务标 准 的 指导 意见(人 社部 发 2021 77 号),要 求“加 快制 修订 就 业见习、职业 技能 培训 和技 能鉴定、劳 动关 系协 调、劳动用 工保 障、社会 保障 卡管 理 等一 批急 需短 缺 的 标准规范”。为深 入贯 彻落 实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部 相关工 作部 署,进一 步健 全劳动 用工 保障 体系,全 方位提升 劳动用 工保 障能力,探索 劳动用 工保 障经验,加强 经验总 结推 广,促 进劳动 用工保 障提 质增效,制定本 文件。DB42/T 2006 拟由五 个部 分构 成。第1 部 分: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办 案规 范。目的 在于 规范湖 北省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办 案工 作。第2 部 分:流动 仲裁 庭工 作规范。目 的在 于规 范湖 北省劳 动人 事争 议流 动仲 裁庭办 案工 作。第3 部 分:农民 工工 资支 付管理 规范。目 的在 于规 范湖北 省工 程建 设领 域农 民工工 资支 付管理工作。第4 部 分:农民 工工 资信 息化监 管平 台建 设与 管理 规范。目的 在于 规范 湖北 省劳动 保障 行政管理部 门开 展农 民工 工资 信息化 监管 平台 建设 和管 理工作。第5 部 分:劳 动人 事争 议 庭前调 解工 作规 范。目 的 在于规 范劳 动人 事争 议庭 前调解 工作 程序。DB42/T 2006.5 2023 1 劳 动用工 保障 第 5 部分:劳动人 事争议 庭前调解 工作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劳 动人 事争 议庭前 调解 基本 原则、基 本要求、工作 程序、调解 协 议 与调 解书 和履 行监督等内 容。本 文 件 适用 于 调解 组 织在仲 裁 受 理前 进 行调 解 和仲裁 受 理 后开 庭 前仲 裁 机构委 托 调 解组 织 进行 调解。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 和 定义 GB/T 40550 界定 的以 及下 列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劳动人 事争 议调 解组 织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mediation organization 依法设 立的 调解 劳动 人事 争议的 群众 性组 织。劳动人 事争 议庭 前调 解 pre court mediation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劳动人 事争 议调 解组 织在 当事人 进入 仲裁 开庭 审理 前通过 法律 释明、劝 和疏 导或审 查确 认,促成 各方当事 人在 自愿、合 法基 础上就 争议 的实 体权 利义 务达成 一致 的方 式。调解协 议仲 裁审 查 arbitral review of mediation agreement 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 受理双 方当事 人申 请后,依法对 调解协 议的 内容和 形式进 行合法 性审 查,从而决 定是 否根 据该 调解 协议制 作调 解书 的过 程。来源:GB/T 40550-2021,7.12.2.2 调解书 mediation paper 劳 动 人 事争 议 仲裁 委 员会经 庭 前 调解 后 在仲 裁 调解中 制 作 的载 明 调解 申 请的内 容、调解 结 果及 日期的文 书。来源:GB/T 40550-2021,8.2 申请人 applicant 向劳动 人事 争议 调解 组织 提出维 护自 身权 益要 求的 当事人。调解员 mediator 劳动人 事争 议调 解组 织依 法聘任 的从 事劳 动人 事争 议调解 工作 的专 业人 员。DB42/T 2006.5 2023 2 4 庭前调 解基 本原 则 在当事 人自 愿、平等 的基 础上进 行调 解。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 国家 政策。尊重当 事人 的权 利,不得 因 调解而 阻止 当事 人依 法通 过仲裁、行 政、司法 等途 径 维护自 己的 权利。5 基本要 求 调解组 织名 称 5.1.1 企业劳 动争 议调 解组 织名 称由“企业 名称”和“劳 动争议 调解 委员 会”依次 组成。5.1.2 企业分 支机构 劳动 争议调 解组织 名称由“企 业名称”“分 支机构 名称”和“劳动争 议调解 委 员会”依 次组 成。5.1.3 事业单 位及其 主管 部门、社会团 体劳动 人事 争议调 解组织 名称由“事 业单位 及其主 管部门、社会团体 名称”和“劳 动人 事争议 调解 委员 会”依次 组成。5.1.4 街道、乡镇劳 动就 业社会 保障服 务中心(所)及企业、园区、社区、行 政村劳 动就业 社会保 障 服务站劳 动人 事争 议调 解组 织名称 由“街道、乡镇 名 称”或 者企 业园 区“社 区、行政 村名 称”和“劳 动 人事争议 调解 中心”依 次组 成。5.1.5 其他类 型劳动 人事 争议调 解组织 名称一 般由“设立 单位名 称”和“劳 动人事 争议调 解委员 会”或者“地区 名称”和“劳 动人事 争议 调解 中心”依 次组成。调解员 的行 为规 范 5.2.1 依法调 解。坚 持自 愿、合 法、公 正、及 时的 原则,以事实 为依据,以 法律为 准绳,履行居 中 调解职责。5.2.2 爱岗敬 业。热 爱调 解工作,注重 业务学 习,以维护 劳动人 事争议 双方 当事 人 权益为 己任,恪 尽职守,甘于 奉献。5.2.3 热情服 务。工作 主动、耐 心、细 致、周到,仪 表整 洁、语 言文 明、举止 得体、态度 诚恳。5.2.4 保守秘 密。不 应 泄露 调解 工作中 获取 的商 业秘 密、个人隐 私等。5.2.5 廉洁自 律。不 应索 取、收 受财物 或者牟 取其 他不正 当利益,不 应 为当 事人介 绍劳动 人事争 议 调解仲裁、诉 讼的 代理 人。6 庭前调 解受 理范 围 发生以 下争 议可 申请 庭前 调解:基于劳 动关 系而 发生 的用 人单位 与劳 动者 之间 的争 议;基于事 业单 位、社会 团体 和与其 建立 人事 关系 的工 作人员 因终 止人 事关 系、履行聘 用合 同发生的争 议;军队文 职人 员用 人单 位与 聘用制 文职 人员 因履 行 聘 用合同 发生 的争 议。注: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不属于调解受理范围。7 工作程 序 申请调 解 DB42/T 2006.5 2023 3 7.1.1 发生劳 动人 事争 议,当事 人可到 下列 劳动 人事 争议 调解组 织申 请调 解:企业劳 动争 议调 解委 员会;依法设 立的 基层 人民 调解 组织;在乡镇、街 道设 立的 具有 劳动人 事争 议调 解职 能的 组织;其他依 法设 立的 劳动 人事 争议调 解组 织。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荐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7.1.2 当事人 申请劳 动人 事争议 调解,可书面 申请,也可 口头申 请。口 头申 请的,劳动人 事争议 调 解组织应 当当 场记 录申 请人 基本情 况、申请 调解 的争 议事项、理 由和 时间。7.1.3 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 对适宜 通过调 解方 式解决 的劳动 人事争 议纠 纷,可 在立案 前或者 庭 审之前告 知当 事人 向当 地劳 动人事 争议 调解 组织 申请 调解。7.1.4 对未经 调解、当事 人直接 申请仲 裁的争 议,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委 员会 可向当 事人发 出调解 建 议书,引 导其 到劳 动人 事争 议调解 组织 进行 调解。受理调 解申 请 7.2.1 劳动人 事争议 调解 组织接 到调解 申请后,应 及时审 查其是 否符合 劳动 人事争 议的受 理范围,并在 3 个工作 日内 作出是 否 受理的 决定。劳动 人事争 议调解 组织不 主动 审查申 请人的 年龄及 争议 之时 效性问题。7.2.2 经审查 不符合 受理 范围的,劳动 人事争 议调 解组织 当场下 达不予 受理 通知书。对属 于受理 范 围的,可 用电 话、短信、传 真、电 子邮 件等 简便 方式 送达受 理通 知书。开展调 解 7.3.1 劳动人 事争议 调解 组织根 据案情 指定调 解员 或者调 解小组 进行调 解,调解组 织在劳 动人事 争 议仲裁委 员会 受理 前进 行调 解的调 解时 间不 超 过 15 日,若双 方当 事人 申请 延期 的可以 延长;调 解组 织 接受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委员 会 委托 进行 调解 的,调解 时间不 超 过10 日。7.3.2 劳动人 事争议 调解 组织提 供庭前 调解点 单服 务,当 事人在 劳动人 事争 议 庭前 调解中 可自行 选 择调解组 织或 者调 解员,可 选择是 否公 开调 解过 程。7.3.3 调解过 程中 当事 人应 遵守 调解现 场纪 律,尊重 调解 员及工 作人 员,如实 陈述 争议事 实。7.3.4 调解劳 动人事 争议 调解员,应充 分听取 双方 当事人 对事实 和理由 的陈 述,尊 重双方 当事人 行 使权利,耐心 疏导,帮 助其 达成协 议。7.3.5 在劳动 人事争 议庭 前调解 过程中,发现 争议 有可能 激化的,应采 取有 针对性 的预防 措施;对 有可能引 起治 安案 件、刑事 案件的 争议,应 及时 向当 地公安 机关 或者 其他 有关 部门报 告。7.3.6 庭前调 解笔 录(见附 录 A)应如实 反映 庭前 调解 中调 解员、当事 人及 其他 调解 参与人 主要 活动。调解笔 录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容:庭前调 解时 间、地点;调解员;记录人 员;当事人 参与 情况;争议事 项及 各方 调解 方案;调解结 果。7.3.7 劳动人 事争议 调解 组织自 收到调 解申请 之日 起 15 日内未 达成调 解协 议的,当事人 可依法 申请仲裁或 开庭 处理。DB42/T 2006.5 2023 4 8 调解协 议与 调解 书 签订调 解协 议 8.1.1 调解 双 方当 事人 经调 解自 愿达成 协议 的,应制 作调 解协议 书。8.1.2 调解协 议书由 双方 当事人 签名或 者盖章,经 调解员 签名并 加盖调 解组 织印章 后生效,对双 方 当事人具 有约 束力,当 事人 应履行。调解协 议仲 裁审 查 8.2.1 经劳动 人事 争议 调解 组织 调解达 成调 解协 议的,双 方当事 人可 自调 解协 议生 效之日 起 15 日内,共同向 有管 辖权 的劳 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 会提 出 调 解协议 仲裁 审查 申请。8.2.2 当事人 申请 审查 调解 协议,应向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委员会 提交 以下 材料:仲裁审 查申 请书(见 附 录B);调解协 议和 身份 证明;资格证 明以 及其 他与 调解 协议相 关的 证明 材料;双方当 事人 的送 达 地 址、电话号 码等 联系 方式。8.2.3 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 受理 调 解协议 仲裁 审查申 请后,应指定 仲裁 员对调 解协议 进行审 查。审查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制作调 解书 8.3.1 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 经审查 认为调 解协 议的形 式和内 容合法 有效 的,应 制作调 解书(见 附录 C)。8.3.2 调解书 的内 容应 与调 解协 议的内 容相 一致。调 解书 经双方 当事 人签 收后,即 发生法 律效 力。8.3.3 调解协 议具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委员会 不予 制作 调解 书: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 强制 性规定 的;损害国 家利 益、社会 公共 利益或 者公 民、法人、其 他组织 合法 权益 的;当事人 提供 证据 材料 有弄 虚作假 嫌疑 的;违反自 愿原 则的;内容不 明确 的;其他不 能制 作调 解书 的情 形。8.3.4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决定不 予制 作调 解书 的,应书面 通知 当事 人。9 履行监 督 达成调 解协议 后,一方当 事人在 协议约 定期 限内不 履行调 解协议 的,另一方 当事人 可依法 申请 仲裁。当事人 对发生 法律 效力的 调解书,应依 照约 定的期 限履行。一方 当事 人逾期 不履行 的,另 一方 当事人可 依照 民事 诉讼 法的 有关规 定向 人民 法院 申请 执行。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 应建立 调解仲 裁监 督制度,对申 请受理、办 案程序、处理 结果、调解 员及仲裁 工作 人员 行为 等进 行监督。DB42/T 2006.5 2023 5 A A 附录A(资料 性)调解笔录 调解笔 录见 图A.1。图 A.1 调 解笔 录 劳 动人 事争 议调 解组 织 调解笔 录 调解时 间:年 月 日 时 分 调解地 点:调解员:记录 人员:申请人:委托代 理人:被申请 人:委托代 理人:一、宣 布调 解 本调解 组织 依法 受理 与 劳动 人事 争 议一案,现 组织 当事 人进 行调 解。本 次调解 由负 责本争议 的调 解员 主持。(一)核对 当事 人身 份及 参加 情况 申请人:委托代 理人 及委 托权 限:参加情 况:被申请 人:法定代 表人 或主 要负 责人:委托代 理人 及委 托权 限:参加情 况:调解员:当 事人 对对 方当 事人 身份 有 无异议?申:被:二、如 果当 事人 认为 调解 员与 本案 有 利害关 系,可能 影响 本案 的公 正,可 以申请 调解 员回 避。当事 人是 否申 请 回避?申:DB42/T 2006.5 2023 6 图A.1 调 解笔 录(续)被:三、争 议事 项及 各方 调解 方案(一)申请 人的 申请 事项:(二)申请 人的 调解 方案:(三)被申 请人 的调 解方 案:四、调 解结 果 1、本调 解组 织经 过协 调,做当 事人 工作,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调 整了 各 自的调 解方 案,并最 终达 成如 下一 致 意见:以上调解协 议符合(或不违 反)法律 法规有关规 定,予以 确认。本调解组 织将根据调 解意见在 三日内 制作调解 书,并送 达给双方 当事 人。2、当事 人请 校阅 本调 解笔 录,确认 无误后 签名,当 事人 有遗 漏或 差错 的,可以 向记 录人 员提 出补 正。签名:日期:DB42/T 2006.5 2023 7 附录B(资料 性)仲裁审 查申 请书 仲裁审 查申 请书 见图B.1。图B.1 仲裁 审查 申请 书 仲裁审 查申 请书 申 请 人:(姓名)性别:民 族:出生:年 月 日 原籍:现住 址:联系 电话:委托代 理人:(姓名)性别:民 族:出 生:年 月 日 原 籍:工 作单 位:职 务:现 住址:联 系电 话:申 请 人:法 定 代 表 人:(姓名)职 务:住 所:联 系 电 话:委 托 代 理 人:(姓名)性 别:民 族:出 生:年 月 日 原 籍:工 作单 位:职 务:现 住址:联 系电 话:请求事 项:请求审 查申 请人 与 申请 人 之 间的 调解 协议,并制 作仲 裁调 解书。事实和 理由:申请人 与 申请 人 就 等 争议 事项 平等 协商后,双 方达 成调 解协 议。现依 据 劳动 人事争议仲 裁办 案规 则 第四 章第 二节 规 定,申 请你 委审 查双 方调 解协 议,并 制作仲 裁调 解书。附:此致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委员 会 劳 动者(签 名):用人 单位(盖 章):年 月 日 DB42/T 2006.5 2023 8 附录C(资料 性)调解书 C.1 仲裁调 解书 仲裁调 解书 见图C.1。图C.1 仲 裁调 解书 劳 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仲裁调 解书 劳人 仲 字20 号 申 请 人(劳 动者):委托代 理人:申 请 人(用 人单 位):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 理人:(以上 写明 当事 人和 其他 仲裁 参加 人 的姓名 或者 名称 等基 本信 息)上列当 事人 因(写明 案由)发 生 劳动/人 事争 议,于 年 月 日在(调 解组 织名称)的 主持下达 成调 解协 议。调解 协议 内容 如 下:。年 月 日,双 方当事人 向本委 提出仲裁 审查申请,请求本委 审查双 方调解协 议,并制 作仲裁调 解书。本 委依 法立 案受 理,指 定仲裁 员 独 任审 理。本案 现已审 理终 结。本委经 审查,认 为(调解组 织名 称)关于 申请 人 和申 请人 的 调解 协议 符合国 家有 关法律、法规,本 委予 以确 认。本调解书 一经签署 即发生 法律效 力,双方当事 人必须自 觉履行,一方 当事 人不履行,另一方 当事人 可依法 向人 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 行。申 请 人(签字):委 托 代 理 人:申 请 人(签字):委 托 代 理 人:仲 裁 员:记录 人员:年 月 日 DB42/T 2006.5 2023 9 C.2 调解协 议书 调解协 议书 见图C.2。图C.2 调解 协议 书 调解协 议书 地 区简称+调解 组织 调字 2 0 号 申请人:委托代 理人:被申请 人: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 理人:(以上 写明 当事 人和 其他 仲裁 参加 人 的姓名 或者 名称 等基 本信 息)调 解组 织 于 年 月 日受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委员 会委 托,对(申请 人)与(被申 请人)之间的 劳动 人事 争议 进行 调解。现 双 方自愿 达成 如下 协议:一、二、本协议 自当 事人 签名 或盖 章之 日起 生 效。本协 议一 式三 份,双 方当 事人 各 执一份,调解 组织 留存 一份。申请人 签名:被 申请人 签名:调解 员签 名:日期:日 期:日 期:调解协 议书 地 区简称+调解 组织 调字 2 0 号 申请人:委托代 理人:被申请 人: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 理人:(以上 写明 当事 人和 其他 仲裁 参加 人 的姓名 或者 名称 等基 本信 息)调 解组 织 于 年 月 日受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委员 会委 托,对(申请 人)与(被申 请人)之 间的 劳 动 人事 争议进行调 解。现双 方自 愿达 成如 下协 议:一、二、本协议 自当 事人 签名 或盖 章之 日起 生 效。本 协议 一 式 三份,双 方当 事人 各 执一份,调 解组 织 留 存一 份。申请人 签名:被 申请人 签名:调解 员签 名:日期:日 期:日 期:DB42/T 2006.5 2023 10 参考文 献 1 GB/T 40550-2021 劳 动人事 争议 仲裁 术语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劳动 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主席 令第28 号)3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人民 调解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主席令 第34 号)4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劳动 争议调 解仲 裁法(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主 席令 第80 号)5 企 业劳 动争 议协 商调 解规定(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人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17号)6 劳 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办 案规则(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人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33号)7 湖 北省 人民 调解 规定(湖北 省人 民政 府令 第377 号)8 湖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办公室关于 转发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 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基层 劳动人事 争议 调解 工作 规范 的通知(鄂人 社办 发2014 52 号)9 劳 动人 事争 议仲 裁文 书标准(鄂 人社 发2017 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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