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DB32/T 4742-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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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版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for people s med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2 0 2 4-0 4-2 6 发布 2 0 2 4-0 5-2 6 实施CCS A 0 0DB 3 2/T 4 7 4 2 2 0 2 4ICS 0 3.1 4 0 DB 3 2/T 4 7 4 2 2 0 2 4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24.1 调 解 原 则 24.2 调 解 期 限 25 调 解 流 程 26 案 件 受 理 36.1 受 理 范 围 36.2 受 理 途 径 36.3 受 理 条 件 46.4 案 件 材 料 的 接 收 与 审 查 46.5 调 解 台 账 登 记 47 调 解 前 的 准 备 47.1 调 解 员 选 定 47.2 拟 定 调 解 工 作 方 案 47.3 调 查 核 实 47.4 咨 询 专 家 意 见 47.5 邀 请 协 作 调 解 47.6 发 出 调 解 通 知 58 调 解 实 施 58.1 调 解 前 告 知 58.2 明 法 析 理 58.3 说 服 疏 导 58.4 防 止 纠 纷 激 化 58.5 帮 助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58.6 调 解 终 止 59 调 解 终 结 69.1 调 解 成 功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69.1.1 调 解 协 议 形 式 69.1.2 调 解 协 议 内 容 6目 次DB 3 2/T 4 7 4 2 2 0 2 49.1.3 调 解 协 议 生 效 69.1.4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69.1.5 申 请 公 证 赋 强 69.1.6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79.1.7 申 请 仲 裁 确 认 79.1.8 调 解 协 议 履 行 79.1.9 不 履 行 调 解 协 议 的 处 理 79.2 调 解 未 成 功 终 结 调 解 79.3 结 案 反 馈 710 案 件 回 访 711 卷 宗 归 档 711.1 调 解 卷 宗 形 式 711.2 调 解 卷 宗 内 容 811.3 卷 宗 保 管 期 限 8附 录 A(资 料 性)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文 书 格 式 9参 考 文 献 23DB 3 2/T 4 7 4 2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泰 州 市 知 识 产权 保 护 中 心、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南 京 公 证 处、南 京 知 识 律 师 事 务 所、江 苏 瑞 途 律 师 事 务 所、南 京 市 四 海 徐 图 知识 产 权 服 务 有 限 公 司、南 京 市 版 权 保 护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程 秀 才、李 晓 雨、王 梦 婷、石 瑛、傅 启 国、叶 平、张 鸣、汪 旭 东、蒋 海 军、赵 靓 亮、华 书 金。DB 3 2/T 4 7 4 2 2 0 2 4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1 范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的 基 本 要 求、调 解 流 程、案 件 受 理、调 解 前 的 准 备、调 解 实 施、调解 终 结、案 件 回 访、卷 宗 归 档。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SF/T 00832020 全 国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规 范3 术语和定义SF/T 0083202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知识产权纠纷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自 然 人、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因 专 利 权、商 标 权、著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财 产、人 身 权 益 争 议 产 生 的 民事 纠 纷。注:在 不 引 起 混 淆 的 情 况 下,本 文 件 中“知 识 产 权 纠 纷”简 称 为“纠 纷”。3.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cases经 审 查,符 合 调 解 机 构 受 理 纠 纷 的 条 件 且 已 经 被 其 受 理 的 知 识 产 权 案 件。注:在 不 引 起 混 淆 的 情 况 下,本 文 件 中“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案 件”简 称 为“案 件”。3.3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 people s med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调 解 机 构 通 过 说 服、疏 导 等 方 法,促 使 当 事 人 在 平 等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自 愿 达 成 调 解 协 议,解 决 民 事 纠 纷的 活 动。注:在 不 引 起 混 淆 的 情 况 下,本 文 件 中“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简 称 为“调 解”。3.4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 people s mediation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由 知 识 产 权 公 益 性 组 织 申 请,经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审 核、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指 导 设 立 的,接 受 有 关 司 法 机关、行 政 机 关 及 仲 裁 机 构 移 送 委 托 或 者 当 事 人 申 请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的 机 构。注 1:包 括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人 民 调 解 中 心 等。注 2:在 不 引 起 混 淆 的 情 况 下,本 文 件 中“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机 构”简 称 为“调 解 机 构”。1DB 3 2/T 4 7 4 2 2 0 2 43.5 人民调解员 people s mediator符 合 法 定 条 件,经 调 解 机 构(3.4)聘 任 从 事 纠 纷 调 解 工 作 的 人 员。注:在 不 引 起 混 淆 的 情 况 下,本 文 件 中“人 民 调 解 员”简 称 为“调 解 员”。4 基本要求4.1 调解原则调 解 机 构 开 展 调 解 活 动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a)当 事 人 自 愿 原 则;b)公 平 公 正 原 则;c)合 法 合 理 原 则;d)保 密 原 则。4.2 调解期限纠 纷 调 解 一 般 不 超 过 30 日。如 果 案 件 疑 难 复 杂,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且 经 调 解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可适 当 延 长,但 最 长 不 应 超 过 45 日。申 请 人 再 次 申 请 调 解 的,调 解 期 限 重 新 计 算。5 调解流程调 解 流 程 的 示 意 图 见 图 1。2DB 3 2/T 4 7 4 2 2 0 2 4图 1调解流程6 案件受理6.1 受理范围受 理 发 生 在 自 然 人、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的 各 种 纠 纷,具 体 包 括 知 识产 权 侵 权 纠 纷、合 同 纠 纷、权 属 纠 纷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奖 励 和 报 酬 相 关 纠 纷 等。不 受 理 以 下 纠 纷:a)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只 能 由 专 门 机 关 管 辖 处 理 的;b)法 律、法 规 禁 止 采 用 民 间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的;c)人 民 法 院、公 安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已 经 受 理 或 者 解 决 的;d)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同 意 调 解 的。6.2 受理途径案 件 受 理 途 径 包 括 依 申 请 受 理 和 依 委 托 受 理,具 体 如 下:a)依 申 请 受 理:纠 纷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线 上 或 者 线 下 方 式 向 调 解 机 构 申 请 调 解,申 请 人 填 写 知 识 产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申 请 书(见 附 录 A 中 A.1);3DB 3 2/T 4 7 4 2 2 0 2 4b)依 委 托 受 理:调 解 机 构 可 以 受 理 有 关 司 法 机 关、行 政 机 关 或 仲 裁 机 构 等 委 托 调 解 的 纠 纷 案 件。6.3 受理条件依 申 请 受 理 的,需 双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调 解 合 意;依 委 托 受 理 的,调 解 需 征 得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6.4 案件材料的接收与审查调 解 机 构 应 在 接 收 案 件 材 料 后 审 查 是 否 符 合 受 理 范 围 和 受 理 条 件:a)符 合 范 围 和 条 件 的 应 予 受 理,调 解 机 构 应 向 申 请 人 或 委 托 方 出 具 接 收 案 件 材 料 回 执(见 A.2)与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受 理 通 知 书(见 A.3);b)不 符 合 范 围 和 条 件 的 不 予 受 理,调 解 机 构 应 及 时 通 知 申 请 人 或 委 托 方,并 出 具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民 调 解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见 A.4)。6.5 调解台账登记调 解 机 构 在 受 理 案 件 后,应 及 时 登 记 调 解 案 件 基 本 信 息,制 作 调 解 台 账 并 及 时 更 新 信 息。7 调解前的准备7.1 调解员选定可 由 当 事 人 共 同 选 择 一 名 或 者 数 名 调 解 员 进 行 调 解,也 可 由 调 解 机 构 根 据 案 件 的 需 要,指 定 一 名 或者 数 名 调 解 员 进 行 调 解。调 解 员 选 定 后,调 解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通 知 调 解 员 并 下 达 人 民 调 解 员 调 解 知 识 产权 纠 纷 通 知 书(见 A.5)。调 解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回 避,当 事 人 有 权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申 请,要 求 其 回 避:a)是 纠 纷 当 事 人 或 当 事 人 近 亲 属 的;b)与 纠 纷 有 利 害 关 系 的;c)与 纠 纷 当 事 人 有 其 他 关 系,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调 解 的;d)其 他 影 响 公 正 调 解 的 情 形。调 解 机 构 对 当 事 人 的 回 避 申 请 应 及 时 作 出 回 应,并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当 事 人。7.2 拟定调解工作方案调 解 员 收 到 调 解 通 知 后,应 在 了 解 纠 纷 事 实 的 基 础 上,拟 定 调 解 工 作 方 案,做 好 调 解 前 的 准 备,确 定调 解 重 点。7.3 调查核实调 解 员 应 及 时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询 问 案 件 相 关 情 况,了 解 双 方 当 事 人 调 解 的 具 体 要 求 和 理 由。必 要 时 调解 员 可 调 查 核 实 相 关 情 况 并 对 调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记 录,填 写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调 查 记 录(见 A.6)。7.4 咨询专家意见调 解 员 调 解 过 程 中,对 于 专 业 性 问 题,可 根 据 需 要 请 求 调 解 机 构 邀 请 相 应 行 业 领 域 专 家 出 具 咨 询 意见,专 家 咨 询 意 见 可 以 作 为 调 解 的 参 考 依 据。7.5 邀请协作调解对 于 复 杂、疑 难 类 案 件,调 解 机 构 可 根 据 调 解 员 的 需 要 邀 请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协 作 调 解;对 于 受 委 托 调4DB 3 2/T 4 7 4 2 2 0 2 4解 的 案 件,可 邀 请 案 件 的 承 办 人 与 调 解 员 协 作 调 解。7.6 发出调解通知调 解 员 可 以 通 过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方 式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发 出 调 解 通 知,包 括 调 解 时 间、调 解 地 点、调 解 员 姓名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8 调解实施8.1 调解前告知调 解 员 应 在 调 解 开 始 前,以 口 头 或 者 书 面 形 式,告 知 当 事 人 调 解 的 性 质、原 则、当 事 人 在 调 解 活 动 中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以 及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效 力 等 事 项。当 事 人 应 在 调 解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告 知 书(见 A.7)上 签 字 盖 章,对 于 当 事 人 不 便 签 字 盖 章 的 情 况,由 调 解 员 口 头 告 知 并 记 录 在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调 解 笔 录 中。8.2 明法析理调 解 员 应 根 据 纠 纷 的 情 况,向 当 事 人 讲 解 法 律 法 规、宣 传 公 德 情 理,摆 事 实、讲 道 理,帮 助 当 事 人 辨 明事 实、分 清 是 非、明 确 责 任。8.3 说服疏导调 解 员 应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特 点 并 结 合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采 取 分 别 谈 话、共 同 协 商、专 家 意 见 咨 询、协 作调 解 等 方 式,开 展 说 服 疏 导 工 作,并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进 行 记 录,形 成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笔 录(见 A.8)。8.4 防止纠纷激化调 解 员 在 调 解 过 程 中,发 现 纠 纷 可 能 激 化 的,应 采 取 控 制 调 解 节 奏、避 免 当 事 人 接 触、疏 导 当 事 人 情绪 等 方 法,适 时 改 变 调 解 方 式 与 策 略,防 止 当 事 人 采 取 过 激 行 为;对 有 可 能 引 起 治 安 案 件 或 者 刑 事 案 件的,应 及 时 向 调 解 机 构 报 告,必 要 时 直 接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报 告。8.5 帮助达成调解协议调 解 员 应 在 引 导 当 事 人 平 等 协 商、互 谅 互 让、消 除 隔 阂、自 愿 的 基 础 上,适 时 提 出 合 法、公 道、合 理 和可 行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案,帮 助 当 事 人 自 愿 达 成 调 解 协 议。8.6 调解终止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调 解 程 序 终 止:a)当 事 人 已 自 行 和 解;b)调 解 员 认 为 调 解 已 无 成 功 的 可 能;c)一 方 当 事 人 向 调 解 员 提 出 终 止 调 解 程 序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申 请;d)调 解 期 限 届 满 且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同 意 延 期;e)当 事 人 未 达 成 调 解 协 议,但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书 面 同 意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来 解 决 争 议;f)其 他 应 当 终 止 调 解 的 情 形。5DB 3 2/T 4 7 4 2 2 0 2 49 调解终结9.1 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9.1.1 调解协议形式调 解 协 议 形 式 包 括:a)经 调 解 机 构 调 解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宜 制 作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书(见 A.9),内 容 应 符 合 9.1.2 要 求;b)调 解 协 议 有 给 付 内 容 且 非 即 时 履 行 的,应 制 作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书,内 容 应 符 合 9.1.2 要 求;c)当 事 人 认 为 无 需 制 作 调 解 协 议 书 的,采 取 口 头 协 议 形 式,由 调 解 员 填 写 人 民 调 解 口 头 调 解 协 议登 记 表(见 A.10)。9.1.2 调解协议内容调 解 协 议 书 应 载 明 的 事 项 包 括:a)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b)纠 纷 的 主 要 事 实、争 议 的 事 项;c)当 事 人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内 容,履 行 的 方 式、期 限;d)当 事 人 未 履 行 调 解 协 议 时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e)其 他 相 关 事 项。9.1.3 调解协议生效调 解 协 议 书 自 各 方 当 事 人 签 名、盖 章 并 加 盖 调 解 机 构 印 章 之 日 起 生 效。调 解 协 议 书 由 当 事 人 各 执 一份,调 解 机 构、委 托 方 各 留 存 一 份。9.1.4 调解协议效力9.1.4.1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要 件 的,调 解 协 议 有 效:a)当 事 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b)意 思 表 示 真 实;c)不 违 反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d)不 违 背 公 序 良 俗。9.1.4.2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调 解 协 议 无 效:a)损 害 国 家、集 体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b)双 方 当 事 人 恶 意 串 通,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c)违 反 法 律 或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d)违 背 公 序 良 俗。9.1.4.3 无 效 的 调 解 协 议 自 始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调 解 协 议 部 分 无 效,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其 他 部 分仍 然 有 效。9.1.5 申请公证赋强在 签 署 调 解 协 议 的 过 程 中,各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共 同 申 请 公 证 机 构 对 以 给 付 为 内 容 并 载 明 债 务 人 愿 意 接受 强 制 执 行 承 诺 的 调 解 协 议 进 行 公 证,赋 予 调 解 协 议 强 制 执 行 效 力。6DB 3 2/T 4 7 4 2 2 0 2 49.1.6 申请司法确认双 方 当 事 人 认 为 调 解 协 议 需 要 司 法 确 认 的,可 填 写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申 请 书(见 A.11),自 调解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共 同 向 法 院 申 请,由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是 否 对 调 解 协 议 进 行 确 认。9.1.7 申请仲裁确认双 方 当 事 人 认 为 调 解 协 议 需 要 仲 裁 确 认 的,可 填 写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仲 裁 确 认 申 请 书(见 A.12),自 调解 协 议 确 定 的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前 共 同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由 仲 裁 机 构 指 定 仲 裁 员 依 法 予 以 确 认。9.1.8 调解协议履行依 法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书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当 事 人 应 遵 照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自 觉、全 面、及 时 履 行 调 解协 议。9.1.9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当 事 人 不 履 行 调 解 协 议 或 者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 反 悔 的,调 解 机 构 按 照 下 列 情 形 分 别 处 理:a)当 事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履 行 协 议 或 履 行 不 适 当 的,应 督 促 其 履 行;b)当 事 人 提 出 协 议 内 容 不 当,或 者 调 解 机 构 发 现 协 议 内 容 不 当 的,应 在 征 得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后,经再 调 解 变 更 原 协 议 内 容;或 者 撤 销 原 协 议,达 成 新 的 调 解 协 议;c)对 经 督 促 次 仍 不 履 行 调 解 协 议 的,应 告 知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调 解 协 议 的 履 行、变 更 或 撤 销 向 人 民 法院 起 诉,对 于 人 民 法 院 移 送 调 解 的 案 件,应 告 知 当 事 人 也 可 就 原 诉 讼 请 求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d)调 解 协 议 经 公 证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应 告 知 当 事 人 直 接 向 公 证 机 构 申 请 出 具 执 行 证 书 后 向 人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e)调 解 协 议 经 司 法 确 认 的,应 告 知 当 事 人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f)调 解 协 议 经 仲 裁 确 认 的,应 告 知 当 事 人 直 接 向 被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或 主 要 财 产 所 在 地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申 请 强 制 执 行。9.2 调解未成功终结调解调 解 出 现 8.6 规 定 的 调 解 终 止 事 由 的,终 结 调 解 程 序,填 写 终 结 调 解 告 知 书(见 A.13),并 允 许 双方 当 事 人 如 有 调 解 需 求,可 再 次 向 调 解 机 构 申 请 调 解 或 达 成 补 充 仲 裁 条 款 后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9.3 结案反馈案 件 调 解 终 结 后,调 解 员 应 及 时 向 调 解 机 构 反 馈 案 件 材 料 及 调 解 结 果,并 填 写 结 案 反 馈 单(见A.14),调 解 机 构 将 结 案 反 馈 单 及 相 关 案 件 材 料 反 馈 给 调 解 申 请 人 或 调 解 委 托 方。1 0 案件回访调 解 机 构 应 对 调 解 协 议 的 履 行 情 况 适 时 进 行 回 访,并 填 写 人 民 调 解 回 访 记 录(见 A.15)。1 1 卷宗归档1 1.1 调解卷宗形式调 解 卷 宗 档 案 一 案 一 卷,以 电 子 卷 宗 或 者 纸 质 卷 宗 形 式 保 存。7DB 3 2/T 4 7 4 2 2 0 2 41 1.2 调解卷宗内容调 解 卷 宗 档 案 内 容 包 括:a)卷 宗 封 面;b)卷 内 目 录;c)调 解 申 请 书 或 案 件 受 理 登 记 表;d)调 解 调 查 记 录;e)证 据 材 料;f)调 解 笔 录;g)调 解 协 议 书;h)回 访 记 录;i)申 请 公 证 赋 强、司 法 确 认 或 仲 裁 确 认 有 关 材 料;j)其 他 相 关 材 料 等。1 1.3 卷宗保管期限调 解 卷 宗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短 期、长 期 和 永 久 三 种,短 期 保 管 期 限 为 5 年,长 期 保 管 期 限 为 10 年。8DB 3 2/T 4 7 4 2 2 0 2 4附 录 A(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文书格式A.1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申 请 书 格 式 如 图 A.1 所 示。图 A.1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格式9DB 3 2/T 4 7 4 2 2 0 2 4A.2 接收案件材料回执接 收 案 件 材 料 回 执 格 式 如 图 A.2 所 示。图 A.2接收案件材料回执格式1 0DB 3 2/T 4 7 4 2 2 0 2 4A.3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受理通知书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受 理 通 知 书 格 式 如 图 A.3 所 示。图 A.3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受理通知书格式A.4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格 式 如 图 A.4 所 示。图 A.4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1 1DB 3 2/T 4 7 4 2 2 0 2 4A.5 人民调解员调解知识产权纠纷通知书人 民 调 解 员 调 解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通 知 书 格 式 如 图 A.5 所 示。图 A.5人民调解员调解知识产权纠纷通知书格式1 2DB 3 2/T 4 7 4 2 2 0 2 4A.6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调查记录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调 查 记 录 格 式 如 图 A.6 所 示。图 A.6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格式1 3DB 3 2/T 4 7 4 2 2 0 2 4A.7 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 解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告 知 书 格 式 如 图 A.7 所 示。图 A.7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格式1 4DB 3 2/T 4 7 4 2 2 0 2 4A.8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笔录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笔 录 格 式 如 图 A.8 所 示。图 A.8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笔录格式1 5DB 3 2/T 4 7 4 2 2 0 2 4A.9 人民调解协议书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书 格 式 如 图 A.9 所 示。图 A.9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1 6DB 3 2/T 4 7 4 2 2 0 2 4A.1 0 人民调解口头调解协议登记表人 民 调 解 口 头 调 解 协 议 登 记 表 格 式 如 图 A.10 所 示。图 A.1 0人民调解口头调解协议登记表1 7DB 3 2/T 4 7 4 2 2 0 2 4A.1 1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申 请 书 格 式 如 图 A.11 所 示。图 A.1 1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1 8DB 3 2/T 4 7 4 2 2 0 2 4A.1 2 人民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申请书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仲 裁 确 认 申 请 书 格 式 如 图 A.12 所 示。图 A.1 2人民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申请书格式1 9DB 3 2/T 4 7 4 2 2 0 2 4A.1 3 终结调解告知书终 结 调 解 告 知 书 格 式 如 图 A.13 所 示。图 A.1 3终结调解告知书格式2 0DB 3 2/T 4 7 4 2 2 0 2 4A.1 4 结案反馈单结 案 反 馈 单 格 式 如 图 A.14 所 示。图 A.1 4结案反馈单格式2 1DB 3 2/T 4 7 4 2 2 0 2 4A.1 5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人 民 调 解 回 访 记 录 格 式 如 图 A.15 所 示。图 A.1 5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格式2 2DB 3 2/T 4 7 4 2 2 0 2 4参 考 文 献1 DB3201/T 1098(所 有 部 分)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规 范2 DB33/T 2216 2019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规 范3 DB65/T 4456 2021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服 务 规 范4 T/PPAC 301 2019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管 理 规 范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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