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DB11/T 1197-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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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DB11/T 1197 2024 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fully interior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24-04-01发布 2024-07-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fully interior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11/T 1197 2024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4年 07月 01日 2024 北京 DB11/T 1197 2024 前 言 为了满足广大居民对全装修住宅的要求,保证居民的消费权益,提高全装修住宅成品的质量,提高 装修设计的完整度和完成度,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计划(第 一 批)(京市监 函 2023 5号)的要求,标准编 制组经 广 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 实 践经验,参考 有 关国 内外先进 标准,并在 广 泛征 求 意见 的 基础上,修订 本 标准。本 标准的主要 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 规 定;4 套内空间;5 共用 部 分;6 装 配式内装修;7 建筑设 备;8 室内环境。本 标准修订的主要 技术内容是:1增加 装 配式内 装修 技术内容,包括接口、装 配式隔墙与墙面、装 配式吊顶、装 配式楼 地 面、集 成 式厨房、集 成 式卫生间;2增加室内环境技术内容,包括空气 质量、水 质 卫生、声环境、光环境、适老适幼;3 修订了 与现行 国 家、行业 标准 不协调 的 内容。本 标准 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同负责 管理,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归口、组织 实施,并负责组织 编 制 单位对 具 体 技术内容进行 解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 化 中 心 负责 标准日 常 管理。本 标准 执 行 过程 中 如 有 意见 和建 议,请寄送至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 化 中 心(电话:55595000,邮箱:),以供今后 修订 时 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 大 学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数字之 光 智慧科 技集 团 有限公司 德才 装 饰股份 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新型 建 材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宅 产 业 化 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上 海深海宏添 建 材 有限公司 变形积木(北京)装 饰科 技 有限公司 昆明群之英科 技 有限公司 欧普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 摩登 空间 工程 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 空调 器 有限 总 公司 中 关 村人 居 环境 工程 与 材料 研究院 北京 金隅 加气 混凝土 有限 责 任 公司 天津城 建大 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姜 中 天 张晓琳 钟迪明 胡文硕 李佩昂 张 磊 燕 翔宇 徐 娜 DB11/T 1197 2024 王 鹏 冯小 江 邢雯雯 高 峰 范 旭 王 先 红 尹长龙 项 伟 民 张轶然 林国强 卢家宜 严 青华 曲允瑞 杨云凤 苏美丽 王 岩 王颖娟 孟维举 白 同 宇 陈 一 唱 张 嘉 慧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唐 琼 马 英 师前 进 李 桦 谢静超 段朝霞 鞠树森 DB11/T 1197 2024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 规 定.3 4 套内空间.4 4.1 一 般 规 定.4 4.2 起 居 室、餐厅.4 4.3 卧 室.5 4.4 厨房.5 4.5 卫生间.5 4.6 套内 前厅.6 4.7 阳台.7 4.8 套内楼 梯、门 窗.7 5 公 共空间.8 5.1 一 般 规 定.8 5.2 门 厅、走廊、候梯厅.8 5.3 楼 梯.8 6 装 配式内 装修.9 6.1 一 般 规 定.9 6.2 接 口.9 6.3 装 配式隔墙与墙面.9 6.4 装 配式吊顶.10 6.5 装 配式楼 地 面.10 6.6 集 成 式厨房.10 6.7 集 成 式卫生间.11 7 建筑设 备.12 7.1 一 般 规 定.12 7.2 给 水 排 水.12 7.3 供 暖.12 7.4 通风及 空调.13 7.5 燃 气.13 7.6 电 气 及 智 能 化.14 8 室内环境.16 8.1 一 般 规 定.16 DB11/T 1197 2024 8.2 空气 质量.16 8.3 水 质 卫生.16 8.4 声环境.17 8.5 光环境.17 8.6 适老适幼.17 本 标准 用 词说 明.19 引 用 标准 名录.20 附:条 文 说 明.21 DB11/T 1197 202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 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 4.2 Living Room and Dining Room 4 4.3 Bedroom 5 4.4 Kitchen 5 4.5 Bathroom 5 4.6 Entry Foyer 6 4.7 Balcony 7 4.8 Indoor Stairs,Doors and Windows 7 5 Common Facilities 8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8 5.2 Lobby,Gallery and Elevator Hall 8 5.3 Stairs 8 6 Assembled Interior Decoration 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6.2 Interface 9 6.3 Wall Partition and Wall Finish System 9 6.4 Ceiling System 10 6.5 Assembled Floor System 10 6.6 Kitchen System 10 6.7 Bathroom and Toilet System 11 7 Building Equipment 12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7.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2 7.3 Heating 12 7.4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3 7.5 Gas 13 7.6 Electric and Intelligent 14 8 Indoor Environment 16 DB11/T 1197 2024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16 8.2 Air Quality 16 8.3 Water Quality 16 8.4 Acoustical Environment 17 8.5 Lighting Environment 17 8.6 Elders and Children Friendly 1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1 DB11/T 1197 2024 1 1 总 则 1.0.1 为规 范 北京市住宅全装修设计,提高住宅全装修质量,推 进 北京市住宅项目成品 交付,满足居民对居住品质、居住 功能、居住 环境 和居住 安 全 等多 方 面 的要求,针 对北京市的地方 特点,制定本 标准。1.0.2 本 标准 适用 于 北京市 新 建住宅的全装修设计。1.0.3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 与 建筑设计 协同进行。1.0.4 住宅全装修设计 除应符 合 本 标准 外,尚应符 合 现行 国 家 和北京市有 关 标准的规 定。DB11/T 1197 2024 2 2 术 语 2.0.1 模 数 网格 modular grid 用 于 室内 部品部 件 定 位的,用 正 交 或斜 交 的 平 行基 准 线(面)构 成的 平 面 或 空间 网格,且 基 准 线(面)之 间 的 距离符 合 模 数 协调 要求。2.0.2 可逆 安 装 reversible installation 一 种 实 现 部品部 件拆卸、更换 及安 装 时 不 对 相邻 的部品部 件 产 生 破坏影响 的 安 装方 式。DB11/T 1197 2024 3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全装修设计 不 应降低 建筑 结 构系统、围护系统、设 备 管 线系统 的 性 能。3.0.2 住宅全装修设计,宜 采 用技术先进、性 能 优良 的 产 品。3.0.3 全装修设计 应 结 合 所采 用 的 产 品和 技术 体 系,以 及 相应 的 节 点、接口 及 公 差 要求,确 定 各 功能 空 间 轴线 位 置 及 各界 面 净 空。3.0.4 住宅全装修设计 宜 采 用 装 配式内 装修 技术。3.0.5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遵守模 数 协调 原 则,并 应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模 数 协调 标准 GB/T 50002的规 定。当采 用 装 配式内 装修 技术 时,其模 数 应符 合 现行行业 标准 工 业 化 住宅 尺寸 协调 标准 JGJ/T 445的有 关 规 定,并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住宅 厨房、卫生间 模 数 网格 定 位 应采 用 界 面定 位 法,其他 功能 空间 宜 采 用 界 面定 位 法;2 住宅全装修设计的 隔墙、固 定家具、设 备、管 井 等,宜 采 用分 模 数 M/2模 数 网格。3.0.6 住宅全装修设计中的 防火应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防火 通 用 规 范 GB 55037、建筑 内 部装修 设计 防火 规 范 GB 50222等 的有 关 规 定,各 部位的 材料 及 构造措 施 应达到相应 的 燃 烧性 能 和 耐火 等 级。3.0.7 住宅 无障碍 设计 应 满足国 家现行 标准建筑 与 市 政 工程 无障碍 通 用 规 范 GB 55019、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 50763、居住 区无障碍 设计规 程 DB11/1222的规 定。3.0.8 住宅全装修设计 各 部位完成 面 的 净 高、净宽、防护 高度 等,应符 合国 家现行 标准民 用 建筑 通 用 规 范 GB 55031、住宅 室内 装 饰 装修设计规 范 JGJ 367、住宅设计规 范 DB11/1740的有 关 规 定。3.0.9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符 合 现行行业 标准住宅 室内 装 饰 装修设计规 范 JGJ 367的规 定。3.0.10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 明 确 内 装修部品部 件 和设 备 管 线 的主要 性 能 指 标,应 满足 结 构受力、抗震、安 全 防护、防火、防 水、防滑、隔声、节 能、环境 保 护、适老适幼 等 方 面 的 需 要。3.0.11 住宅全装修设计 宜 采 用 易 维 护、易拆换 的 技术 和部品,对 易损坏 和 需 定 期 更换 的部品部 件 宜 按 照 可逆 安 装的 原 则 设计、选 用。3.0.12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 结 合 生 产、施 工 等 环 节 的 偏差,设 置 合理公 差。3.0.13 住宅全装修设计 宜 采 用 建筑 信息模 型 技术。DB11/T 1197 2024 4 4 套内空间 4.1 一般规定 4.1.1 套内 应 根据 使 用 功能、生 理和 心 理 需 求 进行空间组织 和 各 完成 面 设计,确 定 装修的 材料、规 格、质地和 色彩。4.1.2 套内 各 功能 空间 的设 备、管 线、设施、开 关、插座、控 制面 板 等,应 与家具 的 摆放 位 置 整 体 设计。4.1.3 套内 各 功能 空间 完成 面 装修 材料 或 产 品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套内 地 面 应采 用 防滑、耐 磨、耐 污染、易 清 洁 的 材料;2 套内墙面 应采 用 易 清 洁 的 材料,厨房、卫生间墙面 应采 用具 有 防 潮、耐 污染 的 材料;3 厨房 和 卫生间顶 棚 应采 用集 成 吊顶,吊顶 应采 用 防 潮、防 霉 的 材料。4.1.4 全装修设计 应 根据 套 型 类 型 和 家 庭 结 构 的 需 要,合理规划 收纳 系统,预留收纳 空间。4.1.5 收纳 系统应 结 合建筑 墙 体、顶 棚 等 部位 进行 整 体 设计,收纳 系统 的 固 定家具 宜 采 用 标准 化、集 成化 的 定 型 部品。4.1.6 套内 设计 应 准 确 定 位 各 类 设 备、设施、电器 等 的位 置,应 为 其 安 装和 使 用 预留 条 件,并 应 结 合设备 检 修 需 要,在适 宜 的位 置 设 置 检 修 口。4.1.7 套内 设计 应 结 合住宅 楼 板 及 相 关 构造 进行 地 面 铺 装设计,并 应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准民 用 建筑 隔声设计规 范 GB 50118的规 定。4.1.8 套内 地 面 高 差 不 宜 大 于 15mm。4.1.9 当 楼 梯、阳台等 使 用 玻璃栏板 时,应采 用 安 全 夹胶玻璃,玻璃边缘 应 打磨 光 滑。4.1.10 设 置 洗衣机 的 功能 空间,应 方 便 给 水 排 水 管 线 的 安 装 以 及 洗衣机 的 操作,地 面 应 设 防 水。4.2 起居室、餐厅 4.2.1 起 居 室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起 居 室 设计 宜 满足 沙 发、茶几、书柜 等 基本家具 的布局要求;2 起 居 室 宜 为 智 能 家用 电器 的 安 装 预留 条 件。4.2.2 起 居 室 应 根据 功能 布局和 空间 尺寸 设 置 空调 机 或 预留 空调 机 安 装 条 件,空调 机 送 风 口不 宜 正 对 人 长 时 间 停留 的地方。4.2.3 餐厅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DB11/T 1197 2024 5 1 餐厅 设计 宜 满足 餐 桌、座椅 等 基本家具 的布局要求;2 餐厅 应 靠近 厨房 布 置。4.2.4 当 套内 无 餐厅 时,起 居 室 宜 与 就 餐 空间 整 体 设计。4.3 卧 室 4.3.1 卧 室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双 人 卧 室 宜 布 置 双 人 床、床头柜、衣柜 等 基本家具,条 件 具备 时 可 考 虑 布 置 书桌、椅、梳妆 台等 家具;2 单 人 卧 室 宜 布 置 单 人 床、衣柜、书桌、椅 等 基本家具;3 卧 室 宜 为 智 能 家用 电器 的 安 装 预留 条 件。4.3.2 卧 室 应 设 置 空调 机 或 预留 空调 机 安 装 条 件,空调 机 送 风 口不 宜 正 对 人 长 时 间 停留 的地方。4.4 厨 房 4.4.1 厨 柜 应 整 体 设计,操作 台宜 按 洗、切、烧 流 程 连续 布 置。4.4.2 厨房 各 类 电器、设 备、设施 应 根据 其 位 置 设 置 水、暖、电 和 智 能 化 接口,并 应 避免遮挡 接口,厨房 各 电器 的 插座 宜 分 开 设 置。4.4.3 厨房 设 备 的 选 用 应 满足 配套 性、通 用 性 和 互 换性 的要求,厨房 设 备 尺寸系列应符 合 现行行业 标准住宅 厨房家具 及 厨房 设 备 模 数 系列 JG/T 219的规 定。4.4.4 厨 柜、设 备、设施的设 置 与 使 用,应 不 影响 外 窗 开 启。4.4.5 厨房 宜 至 少 设 置 一组吊 柜。4.4.6 排 油烟机横 管 不 宜 穿越 吊 柜 内 部,可 在吊顶内 排 布。4.4.7 当 厨房 排 烟 采 用共用 排 气 道 时,接口 部 件应选 用具 有 防火、防 倒灌 措 施的 定 型产 品。4.4.8 当 厨房 排 烟 采 用外墙水 平 直 排 方 式 时,应采 用 有 效 措 施 避免 室外空气 倒灌,并 应选 用 带 有 油污 分 离 功能 的 排风 设 备。4.4.9 开 放 式厨房与 其他 空间 交 界 处 宜 设 置 挡烟垂壁,挡烟垂壁底 部 与室内 地 面 完成 面间 的 净距 不 应 小 于 2.2m。4.5 卫生间 4.5.1 卫生间 平 面 布局、设 备 设施 选 型,应 满足 人体 活动 的 需 要,并 应 便 于 上 下 水 管 线 及 各 类 设 备 设施DB11/T 1197 2024 6 的 安 装。4.5.2 套内共用卫生间 宜 采 用 干湿 分 离 的布 置 方 式。4.5.3 卫生间 地 面 应采 用 防滑 的 铺 装 产 品 或 工 艺。4.5.4 卫生间 地 面 应采 取 下列防 外 溢 措 施:1 楼 地 面 应 向 地 漏 方 向找坡,其 坡 度 不 应 小于 1%;2 应 设 置 挡 水 门 坎 或 楼 地 面 高 差,其 高度 不 应 大 于 15mm。4.5.5 卫生间 设计 宜 优 先 采 用集 成 式卫生间 或 整 体 卫 浴 间。当采 用 整 体 卫 浴 间 时,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整 体 卫 浴 间 设计,应符 合 现行行业 标准住宅整 体 卫 浴 间 JG/T 183的有 关 规 定;2 整 体 卫 浴 间 的 开 间、进 深、建筑设 备接口 及安 装 条 件应 与 对 应 产 品 协调 确 定。4.5.6 应 对 卫生间 淋浴 器、浴缸、坐便 器、洗 面 器 等 基本卫生 设施 进行定 位,并 应 设 置 与 之 对 应 的 水、电 和 智 能 化 接口。4.5.7 卫生间 门、卫生间内隔 断 门的设 置 和 开 启,不 应影响 设 备 设施 及 家具 的 排 布和 使 用。4.5.8 卫生间家具、设 备、设施的设 置 与 使 用,应 保证 外 窗 便 于 开 启,卫生间 宜 设 置 毛巾架、手纸盒、化 妆 镜 等 部 件。4.5.9 卫生间 应 预留收纳 空间。4.5.10 当 卫生间 采 用 玻璃淋浴 隔 断 时,应采 用 安 全 玻璃。玻璃 门 应采 用 推 拉 或 向 外 开 启 的方 式,当 向 外 开 启 时,开 启 角 度 不 应 小于 90。4.5.11 卫生间 的 防 水 层 应 从 地 面 延伸 至 墙面。卫生间 防 水 层沿 墙基上 翻 高度 应符 合 表 4.5.11的规 定:表 4.5.11 卫生间防水层沿墙基上翻高度 空间 高度(mm)洗浴 空间 2000 非 洗浴 区 配水 点 处 墙面 1200 采 用 骨架 墙 体 的 墙面 通 高 其他 空间 300 4.5.12 卫生间内不 应 设 置 燃 气 热 水 器。4.6 套内前厅 4.6.1 套内 前厅 地 面、墙面、顶 棚 等 部位的 材料、颜 色 等 应 与套内 其他 功能 空间 相 协调。4.6.2 套内 前厅宜 设 置固 定家具 或 为 其 预留 空间。开 关面 板、强 弱 电箱 等宜 与 固 定家具 整 体 设计。4.6.3 套内 前厅宜 设 置 消 杀 空间 或 功能。DB11/T 1197 2024 7 4.7 阳 台 4.7.1 阳台 应 预留衣 物晾晒 的 空间,并 宜 设 置 衣 物晾晒 设施 或其 安 装 条 件。4.7.2 阳台 地 面 宜 采 用 硬 质 材料,开 敞 阳台 地 面 应 设 防 水 层,其 材料 还 应 具 有 抗 冻、耐 久 等 性 能。4.7.3 当 阳台 设 置 地 漏 时,地 面 应 向 地 漏 方 向找坡,坡 度 不 应 小于 1%。4.7.4 当 阳台 设 置 洗衣机 时,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应 设 置 专 用 的 给 水 排 水 管 线、防 溅 水 型电 源 插座 及 地 漏;2 地 面 应 做 防 水,防 水 层沿 墙基上 翻 高度 不 应 小于 300mm。4.8 套内楼梯、门窗 4.8.1 套内楼 梯宜 选 用 成品 楼 梯,并 应符 合 现行行业 标准住宅 内用 成品 楼 梯 JG/T 405的规 定。4.8.2 套内楼 梯 扶手 应 连续,形 状 应易 于 抓握。4.8.3 套内楼 梯 应 至 少 一 侧 设 置 扶手,临 空 侧 应 设 置 扶手;套内 临 空 栏 杆 高度 不 应 小于 1.1m;室内 扶 手、临 空 栏 杆 顶 部的 水 平 荷载 设计 值 不 应 小于 1.0kN/m。4.8.4 厨房、卫生间 门 应 保证足 够 的 通风 面 积,并 宜 设 置 有 效 截 面 积 不 小于 0.02m2的 固 定 百叶。4.8.5 厨房 门 宜 设 可 视 窗,卫生间 门 宜 设 漫射透 光 窗,并 应采 用 安 全 玻璃。4.8.6 当采 用集 成 式厨房、集 成 式卫生间 时,集 成 式厨房、集 成 式卫生间 门 窗 洞 口 应 与 建筑 外 围 合 墙 体 协同 设计,门 垛、窗 垛 尺寸 均 不 宜小于 100mm。4.8.7 住宅的 外 窗 应 结 合 功能 空间 和 家具 排 布,确 定 开 启 方 式,并 宜 采 用 向 内 平开 和 下 悬 结 合的 形 式。DB11/T 1197 2024 8 5 公共空间 5.1 一般规定 5.1.1 共用 部 分 各 完成 面 装修 材料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地 面 应采 用 防滑、耐 磨、易 清 洁 的 材料;2 墙面 应采 用 易 清 洁 的 材料;3 顶 棚 不 应采 用 玻璃 及 重 型材料 吊顶。5.1.2 共用 部 分 各 功能 空间 应 进行 管 线 综 合,并 应 在 满足建筑、消 防 等功能 的 前 提 下,确 定吊顶 构造 及 造 型。5.1.3 共用空间墙面、柱 面 和门 洞 口 的 阳 角 宜 做 护 角。5.1.4 共用空间 设计 不 应 遮挡 消 防 设施标 识、疏散 指 示 标 识。消 火 栓 箱 门 四周 的装修 材料 颜 色应 与 消 火 栓 箱 门的 颜 色 有 明 显 区 别 或 在 消 火 栓 箱 门 表 面 设 置 发 光 标 志。5.1.5 主要 共用空间 设 置 的 各 类 标 识 和标 志 应 醒 目、易 识别,并 应 满足 无障碍 设计要求。5.2 门厅、走廊、候梯厅 5.2.1 当信 报 箱 设 置 于 门 厅 时,信 报 箱 应 在 满足 现行 国 家 标准住宅设计规 范 GB 50096有 关 规 定 的 前提 下,与 门 厅 整 体 设计。5.2.2 首层 门 厅 信息 公 告 栏 宜 设 置 在 明 显 位 置。5.2.3 首层 门 禁 开 关 应 设 置 在 靠近 门 把手 的 墙面上。5.2.4 高 层 住宅 应 在 门 厅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通 往 楼 电 梯 的 指 示 标 识。5.2.5 入户 门 应 设 置 门 牌 号 标 识。5.2.6 电 梯 轿厢、门 套 的 材料 及 色彩应 与 候梯厅 整 体 设计 相 协调。5.3 楼 梯 5.3.1 楼 梯 踏步 应采 取 防滑措 施,并 宜 采 用 防滑 面 层。5.3.2 楼 梯 间墙面 的装修设计完成 面间 的 净宽 度 应 满足 楼 梯 的 疏散 宽 度。5.3.3 楼 梯 间 应 设 置 楼 层 标 识。5.3.4 楼 梯 间 及前 室 的 防火 门 应 带 有 可 视 窗。DB11/T 1197 2024 9 6 装配式内装修 6.1 一般规定 6.1.1 装 配式内 装修设计 应 结 合建筑全 生 命周 期 各 阶 段 的要求,合理 采 用 各 类 技术 和 产 品。6.1.2 装 配式内 装修部品 应 避免 或 减 少 现 场的 二次 加 工。6.1.3 装 配式内 装修设计 应 在 满足住宅 功能、环境 性 能等前 提 下采 用 通 用 性 强 的 技术 及 产 品。6.1.4 墙面、吊顶、地 面 排 版 应 在 满足设计要求 前 提 下,以 美 观、节 材、便 于 生 产、运输 和 安 装为 原 则,并 应 避免 出 现 过 大 或 过 小 规 格。6.1.5 集 成 式厨房、集 成 式卫生间 的 空间 尺寸应 与 建筑 空间 尺寸 协调,设计标 注 应 为 空间 净尺寸,且 宜 为 100mm的整 数 倍。6.1.6 装 配式内 装修 应采 用 标准 化、模 块 化 的设计方 法。6.2 接 口 6.2.1 装 配式内 装修方 案 阶 段 应确 定接口 的 技术、措 施 及 产 品,并 应 与 建筑 各 专 业协调,预留 技术 条 件。6.2.2 接口 应采 用 标准 化 的 连 接 构造,接口 的位 置 和 尺寸应符 合 模 数 协调 的要求,并 应 做 到 连 接 合理、拆 装方 便、使 用 可 靠。6.2.3 接口 设计 应 结 合建筑 及 建筑 制 品的标 志 尺寸、制 作 尺寸、实 际 尺寸 等,确 定接口 所采 用 的 技术 以 及 装 配 尺寸。6.2.4 装 配式内 装修设计 应 明 确 建筑 结 构 完成 面 至 装修完成 面间 的 接口 尺寸 及 分 层 构造。6.3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 6.3.1 当采 用 骨架 隔墙 时,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骨架 隔墙 应 根据 隔声、防火、保 温 等 性 能 要求和设 备 设施 安 装 需 要,确 定内隔墙 的 厚 度、面 板类型、分 层 构造 等;2 骨架 隔墙 应 留 有 可 敷 设管 线 的 构造,相应 的 机 电 点 位 应 明 确 定 位,并 应 根据 性 能 要求 采 取 龙 骨 加 强、防火 封堵、隔声 密封 处 理 等 措 施;3 骨架 隔墙 的门、窗、洞 口、墙 体 自 由 端、墙 体 转 角、配 电箱、消 火 栓 等 部位 应 做 加 固 处 理。6.3.2 当采 用 条 板 隔墙 时,应符 合 现行行业 标准建筑 轻 质 条 板 隔墙技术 规 程 JGJ/T 157的有 关 规 定。DB11/T 1197 2024 10 6.3.3 墙面 的 防火、防 水、抗 冲击、易 清 洁、表观硬 度 等 性 能 应符 合国 家现行 有 关 标准的规 定。6.3.4 墙面 饰 面 板 应 与隔墙墙 体、建筑主 体 结 构采 取 可 靠连 接,宜 采 用 龙 骨、螺 栓、粘 接 等 方 式,并 宜预留 可 敷 设设 备 管 线 的 空 腔。6.3.5 吊 挂 重物 时,装 配式墙面 应采 用 专 用 连 接 件 与 主 体 结 构固 定,装 配式隔墙 应 根据 板 材 性 能 采 取 必 要的 加 强 措 施。6.4 装配式吊顶 6.4.1 吊顶 应 与 主 体 结 构应 有 可 靠 的 连 接,并 应 预留 可 敷 设设 备 管 线 的 空 腔。6.4.2 当 吊顶吊 挂 重物 时,应 根据 吊顶 的 构造 和 所 吊 挂 重物 的 重 量,确 定 其固 定 或 加 强 方 式。6.4.3 吊顶 的 防火、防 水、易 清 洁、表观硬 度、吊 挂 力 等 性 能 应符 合国 家现行 有 关 标准的规 定。6.4.4 吊顶 应 结 合 照明、通风、设 备 检 修、消 防、通 信 等 设 备 的设 置 进行 设计,应 做 到 美 观 和 易 于维 修。6.4.5 吊顶与墙 或 梁 交 接 处,应 设 伸 缩缝隙 或 收 口 线 脚。6.5 装配式楼地面 6.5.1 装 配式楼 地 面 应 满足 房间 使 用 的 承 载、防 水、防滑、隔声 等 各 项 基本 功能 需 求,放 置 重物 的部 位 应采 取 加 强 措 施。6.5.2 装 配式楼 地 面 可采 用 架 空楼 地 面、非架 空 干铺 楼 地 面 或其他 干 式 工 法 施 工 的 楼 地 面。6.5.3 架 空楼 地 面 可采 用 金 属支脚 或 树 脂支脚,架 空楼 地 面基 层 与 支脚 间 宜 设 置 减 震 垫,并 宜 采 用 打 钉 或 粘 接 连 接。6.5.4 架 空楼 地 面基 层 应 错缝 排 版。6.5.5 架 空楼 地 面 应 结 合地 面上 部 荷载,进行面 层、基 层、支脚 等 的 选 型 与 设计。6.5.6 架 空 地 面 宜 与 地 面 给 水 排 水、供 暖、通风及 空调、电 气 等 系统 的管 线 进行集 成设计。6.6 集成式厨房 6.6.1 集 成 式厨房 的设计 应 包括厨房 地 面、吊顶、墙面、厨 柜 和 厨房 设 备 及 管 线 的设计,并 应 与内 装修 工程 的 其他系统 进行协同 设计。6.6.2 集 成 式厨房墙面 和 吊顶 应选 用 耐 热 和 易 清 洁 的 材料,地 面 应选 择 防滑耐 磨、低 吸 水 率 和 易 清 洁的 材料;吊顶、墙面、地 面 材料 应 为 燃 烧性 能 A级 的 材料。DB11/T 1197 2024 11 6.6.3 集 成 式厨房 的布局方 案、设 备 管 线 敷 设方 式 和 路径、主 体 结 构 孔 洞 预留 尺寸 及 管 道 井 位 置 等,应 与 建筑、结 构、设 备 专 业协同 设计。6.7 集成式卫生间 6.7.1 集 成 式卫生间 的设计 应 包括卫生间 防 水 底 盘、吊顶、墙面、洁 具 设 备 及 管 线 的设计,并 应 与内 装修 工程 的 其他系统 进行协同 设计。6.7.2 集 成 式卫生间 的 防 水 应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与 市 政 工程 防 水 通 用 规 范 GB 55030中的有 关规 定。6.7.3 集 成 式卫生间 的 墙面与墙面、墙面与 防 水 底 盘、墙面与顶 板 的 连 接 构造应 满足 防 渗 漏 和 防 潮 的要求。6.7.4 集 成 式卫生间 宜 采 用不 降 板 同 层 排 水。DB11/T 1197 2024 12 7 建筑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住宅全装修设计 宜 采 用 设 备、管 线 与 主 体 结 构 分 离 的方 式。7.1.2 各 类 设 备、设施、管 线、开 关、电 源 插座 应 进行 综 合设计,并 应 在 合理 选 型 和准 确 定 位的 前 提 下,满足 安 装、使 用、检 修和 更 替 的要求。7.1.3 应采 取 相应 的 技术 措 施 避免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表 面结 露。7.1.4 空调 孔、被 动 通风 装 置 等 应采 取 防 虫 措 施。7.2 给水排水 7.2.1 用水 器 具 的设 置应 以 排 水 通 畅 和对 固 定家具 的 功能 影响 最 小 为 原 则。7.2.2 给 水 管管 件 的 连 接 宜 采 用 可 靠 安 全的 插 接 方 式,管 件应 满足 抗 菌、耐 寒 耐 热、抗 压、耐 腐蚀 等性 能 要求。7.2.3 卫生间 坐便 器 应 靠近 排 水 立 管设 置,厨房 洗 涤池 宜 靠近 排 水 立 管设 置,当采 用厨 余垃圾 处 理 器时,其 配 管 不 应采 用 波纹软 管,相应 的 排 水 横 支 管 不 应 转弯。7.2.4 洗衣机 附 近 应 设 置 洗衣机 专 用 给 水 龙 头 及多通 道 式 地 漏,地 漏 应 靠 墙 设 置。7.2.5 厨房 洗 涤池、卫生间 洗 面 器 下 部 应 设 存 水 弯,且 不 应采 用 软 管 连 接;其 排 水 点 距 支 管 接 入 点 的 水 平距离 不 宜 大 于 100mm。7.2.6 地 漏 应 远 离 门 口 设 置,并不 应 被 家具、设 备、设施 等 遮挡;当 卫生间 单 独 设 置 淋浴 区 时,地 漏应 靠 墙 设 置。7.2.7 太 阳能 热 水 系统采 用分 户 集 热 方 式 时,室内 储 水 罐 宜 靠近 集 热 器 设 置 并 应 设 置 检 修 用 地 漏,地 面 应 有 排 水、防 水 措 施;采 用集 中 集 热 分 户 储 热 方 式 时,室内 储 水 罐 宜 靠近 用水 点 设 置,并 应 利 于维 护、更换。7.2.8 太 阳能 热 水 系统 管 线 宜 在 保证 检 修、维 护 的 前 提 下 进行 遮 蔽。7.2.9 使 用 中 水 作 为 水 源的 坐便 器,应 设 置 有 明 显 的 防 止 中 水 误 接 误 用 的 措 施,并 应 为 智 能 坐便 器 预 留 给 水接口。7.3 供 暖 7.3.1 散热 器 的设 置应 以 不 影响 室内家具 布 置 和 功能 为 原 则,不 宜 做 遮 蔽。DB11/T 1197 2024 13 7.3.2 卫生间 散热 器 应 结 合 使 用 功能 采 用集 成 型产 品。7.3.3 集 中 供 暖 的 低 温辐 射 地 板 采 暖 系统,其 分集水 器 宜 设 置 在 每 户出入 口 附 近,在 方 便 维 护、维 修的前 提 下 宜 结 合 固 定家具 设计;分 散 供 暖 的 低 温辐 射 地 板 采 暖 系统,其 分集水 器 宜 设 置 于 设施 阳台等 独立空间 中。7.3.4 当采 用 低 温辐 射 地 板 供 暖 时,盘 管 上 部地 板 不 应 设 置 龙 骨,地 面 装 饰材料 应选 择 散热 性 能 好 的 材 料。7.3.5 低 温辐 射 地 板 采 暖 盘 管 宜 避 开固 定家具 排 布。7.4 通风及空调 7.4.1 当 住宅 采 用共用 排 气 道 时,排 气 道 的位 置 不 应影响 管 井 与家具 的布 置,宜 设 置 在 承 重 墙 的 角 部;厨房 排 油烟机 与卫生间 通风 器 横向 接 管 应 直 接接 入 排 气 道 接口 部 件,不 应 中 途转弯,且 不 应 共用一 个 排气 道。7.4.2 当 厨房、卫生间 采 用水 平 墙 排 方 式 时,各 类 水 平 管 线、排风 口 应 整 体 设计 并 准 确 定 位。厨房 排 油 烟机 宜 距 外墙 就近 设 置,水 平 排 烟 管 应 向 室内 设 置 不 小于 1%的 坡 度。7.4.3 厨房 排 油烟 系统应采 取 有 效 的 防 串味 措 施。7.4.4 卫生间 排风 装 置 宜 设 置 在 坐便 器 上 方,浴 室 多功能 取 暖 器 宜 设 置 在卫生间 平 面 的中 心。7.4.5 燃 气 热 水 器、燃 气 壁 挂炉 的 排风 应采 用水 平 直 排 至 室外 的方 式。7.4.6 卧 室、起 居 室 宜 设 置 被 动 通风 设 备;套内 可 设 置 户 式 新 风 系统或 预留 户 式 新 风 系统 的 安 装 条 件。7.4.7 集 中 空调 的 出 风 口 宜 采 用 侧 送 下 回 型。7.5 燃 气 7.5.1 燃 气 设计 应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准民 用 建筑设计 统 一 标准 GB 50352、城 镇 燃 气 设计规 范 GB 50028的有 关 规 定,厨房 应 设 置 燃 气 浓 度监 测 报 警 器。7.5.2 燃 气 管 线 接口 应 与 燃 具 靠近 布 置;软 管 与 燃 具 连 接 时,其 长 度 不 应 超 过 2.00m,并不 应 有 接口,橡 胶 软 管 不 应 穿 墙、顶 棚、地 面、窗 和门。7.5.3 室内 燃 气 管 道 与 电 气 设 备、相邻 管 道 之 间 的 净距 不 应 小于 表 7.5.3的规 定。表 7.5.3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管 道 和设 备 与 燃 气 管 道 的 净距(cm)平 行 敷 设 交 叉敷 设 电 气 设 备 明 装的 绝 缘 电 线或 电 缆 25 10(注)DB11/T 1197 2024 14 暗 装 或 管 内 绝 缘 电 线 5(从 所 做 的 槽 或 管 子 的 边缘 算 起)1 电 压 小于 1000V的 裸露 电 线 100 100 配 电 盘 或 配 电箱、电 表 30 不 允 许 电 插座、电 源 开 关 15 不 允 许 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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