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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 7.0 8 0.2 0CCS B 3 1DB3311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云 和 黑 木 耳2 0 2 3-0 8-2 8 发 布 2 0 2 3-0 9-2 8 实 施丽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25 自 然 环 境.25.1 海 拔.25.2 气 候.25.3 土 壤.25.4 水 源.26 栽 培 技 术.27 要 求.27.1 产 品 规 格 及 检 测 方 法.27.2 感 官 指 标 及 检 测 方 法.27.3 理 化 指 标 及 检 测 方 法.37.4 安 全 指 标 及 检 测 方 法.37.5 净 含 量 及 检 测 方 法.38 检 验 规 则.38.1 组 批.48.2 取 样 方 法.48.3 检 验 分 类.48.4 判 定 规 则.49 标 志、标 签、包 装、运 输 和 贮 存.49.1 标 志、标 签.49.2 包 装.59.3 运 输.59.4 贮 存.5附 录 A(规 范 性)云 和 黑 木 耳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6附 录 B(规 范 性)云 和 黑 木 耳 栽 培 技 术.7参 考 文 献.1 0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根 据 原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2 0 0 5 年 第 7 8 号 令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并 按 照 G B/T1 7 9 2 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标 准 通 用 要 求 和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丽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和 县 农 业 农 村 局、云 和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丽 水 市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伟 平、吴 春 红、练 美 林、俞 慧 玲、林 娅 沁、蓝 李 真、蓝 敏 剑、张 天 宇、雷 海燕、吴 雨 晨。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1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云 和 黑 木 耳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云 和 黑 木 耳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自 然 环 境、栽 培 技术、要 求、检 验 规 则、标 志、标 签、包 装、运 输 和 贮 存。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云 和 黑 木 耳。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9 1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G B 2 7 6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污 染 物 限 量G B 2 7 6 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G B 3 8 3 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4 8 0 6.7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用 塑 料 材 料 及 制 品G B 4 8 0 6.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用 纸 和 纸 板 材 料 及 制 品G B 5 0 0 9.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灰 分 的 测 定G B 5 0 0 9.5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蛋 白 质 的 测 定G B 5 0 0 9.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脂 肪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0 植 物 类 食 品 中 粗 纤 维 的 测 定G B/T 6 1 9 2 2 0 1 9 黑 木 耳G B/T 6 5 4 3 运 输 包 装 用 单 瓦 楞 纸 箱 和 双 瓦 楞 纸 箱G B 7 7 1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T 1 2 5 3 3 食 用 菌 杂 质 测 定G B/T 1 2 7 2 8 食 用 菌 术 语G B 1 5 6 1 8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农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G B/T 1 5 6 7 2 食 用 菌 中 总 糖 含 量 的 测 定N Y/T 1 8 3 8 黑 木 耳 等 级 规 格J J F 1 0 7 0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净 含 量 计 量 检 验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6 1 9 2、G B/T 1 2 7 2 8 和 N Y/T 1 8 3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云 和 黑 木 耳在 第 四 章 规 定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内 独 特 的 自 然 地 理 环 境 条 件 下,按 本 文 件 规 定 生 产 的、产 品质 量 符 合 本 文 件 要 求 的 黑 木 耳。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2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限 于 原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批 准 的 范 围,即 浙 江 省 云 和 县 现辖 行 政 区 域,东 经 1 1 9 2 1 1 1 9 4 4,北 纬 2 7 5 3 2 8 9 之 间,见 附 录 A。5 自 然 环 境5.1 海 拔海 拔 宜 1 5 0 m 9 0 0 m。5.2 气 候年 平 均 气 温 1 7.8 1 9.5,年 平 均 降 水 量 1 3 1 3.5 m m 2 1 3 0.9 m m。5.3 土 壤土 壤 应 符 合 G B 1 5 6 1 8 的 规 定。5.4 水 源瓯 江 上 游 干 流 龙 泉 溪 和 瓯 江 上 游 小 溪 支 流 梧 桐 坑 两 大 水 源,水 质 应 符 合 G B 3 8 3 8 中 类 或 类 水 要求。6 栽 培 技 术应 符 合 附 录 B 的 规 定。7 要 求7.1 产 品 规 格 及 检 测 方 法按 干 制 黑 木 耳 耳 片 大 小 过 圆 形 筛 孔 直 径,可 划 分 为 四 种 规 格,鼠 耳、小 耳、中 耳 和 大 耳 规 格 的 划 分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每 种 规 格 按 照 感 官 要 求 和 理 化 要 求 划 分 为 一 级、二 级、三 级 三 个 等 级。按 G B/T 6 1 9 2 2 0 1 9 中 6.1.2 规 定 的 方 法 测 定。表 1 黑 木 耳 规 格项目 大耳 中耳 小耳 鼠耳黑木耳直径 直径2.0 c m 1.5 c m 直径2.0 c m 1.0 c m 直径1.5 c m 直径1.0 c m7.2 感 官 指 标 及 检 测 方 法干 制 产 品 感 官 指 标 及 检 测 方 法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3表 2 感 官 要 求项目指标检测方法一级 二级 三级形态色泽单片、耳形、内卷,耳面褐色有光亮感单片、耳形、内卷,耳面褐色有光泽单片、耳形、内卷,耳面褐色G B/T 6 1 9 2气味 具有黑木耳应有的气味,无异味耳片厚度/m m 1.1 0.8-拳耳/%无 0.5 1流耳 无 无 无虫蛀耳 无 无 无霉烂耳 无 无 无杂质/%0 0.1 0.5 G B/T 1 2 5 3 37.3 理 化 指 标 及 检 测 方 法干 制 产 品 理 化 指 标 及 检 测 方 法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理 化 要 求项目指标检测方法一级 二级 三级干湿比 1:1 1 1:1 0 1:9 G B/T 6 1 9 2 2 0 1 9 中 6.2.1粗蛋白质/%9 G B 5 0 0 9.5总糖/%4 2 G B/T 1 5 6 7 2粗纤维/%3.0 7.0 G B/T 5 0 0 9.1 0灰分/%5 G B 5 0 0 9.4粗脂肪/%1.0 G B 5 0 0 9.67.4 安 全 指 标 及 检 测 方 法7.4.1 污 染 物 限 量 及 检 测 方 法 应 符 合 G B 2 7 6 2 的 规 定。7.4.2 农 药 残 留 限 量 及 检 测 方 法 应 符 合 G B 2 7 6 3 的 规 定。7.5 净 含 量 及 检 测 方 法预 包 装 产 品 的 净 含 量 应 符 合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按 J J F 1 0 7 0 规 定 的 方 法 测定。8 检 验 规 则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48.1 组 批同 一 品 种、同 一 产 地、同 一 采 收 季 节 的 黑 木 耳 为 一 个 批 次。8.2 取 样 方 法8.2.1 包 装 产 品 取 样8.2.1.1 在 整 批 货 物 中,包 装 产 品 以 同 类 货 物 的 小 包 装 袋(盒、箱 等)为 基 数,按 下 列 整 批 货 物 件 数随 机 取 样:整 批 货 物 1 0 0 件,取 2 件;整 批 货 物 1 0 1 件 5 0 0 件,取 3 件;整 批 货 物 5 0 1 件 1 0 0 0 件,取 4 件;整 批 货 物 1 0 0 0 件,每 增 加 1 0 0 件(不 足 1 0 0 件 者 按 1 0 0 件 计)增 取 1 件。8.2.1.2 小 包 装 质 量 不 足 检 验 所 需 质 量 时,适 当 加 大 取 样 量。8.2.2 散 装 产 品 取 样散 装 产 品 以 同 类 货 物 的 质 量(k g)为 基 数,从 不 同 位 置 随 机 取 样,取 样 3 份 5 份,每 份 0.5 k g 1 k g。8.2.3 实 验 室 样 品 取 样将 样 品 均 匀 平 铺 成 方 形,用 对 角 线 定 位 法 取 样,每 次 随 机 抽 取 至 少 0.5 k g,平 均 分 成 2 份,1 份 作 为检 样,1 份 作 为 存 样。8.3 检 验 分 类8.3.1 交 收 检 验每 批 产 品 交 收 前,生 产 者 应 进 行 交 收 检 验。交 收 检 验 内 容 包 括 感 官 指 标、标 志 和 包 装。检 验 合 格 后,附 合 格 证 方 可 交 收。8.3.2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应 包 含 技 术 要 求 规 定 的 全 部 项 目。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a)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型 式 检 验 要 求;b)前 后 两 次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差 异 较 大;c)因 人 为 或 自 然 因 素 使 生 产 技 术 和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较 大 变 化。8.4 判 定 规 则8.4.1 形 态 色 泽、耳 片 厚 度、拳 耳、杂 质 感 官 指 标 规 定 确 定 受 检 批 次 产 品 的 等 级。8.4.2 气 味、霉 烂 耳、干 湿 比 指 标 中 任 何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即 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不 合 格。其 他 指 标 如 有不 合 格 的,允 许 在 同 批 次 产 品 中 加 倍 抽 样,对 不 合 格 项 目 进 行 复 检,若 仍 有 一 项 不 合 格,则 判 定 该 批 产品 为 不 合 格。8.4.3 批 次 样 品 的 标 志、包 装、净 含 量 不 合 格 时,允 许 生 产 者 进 行 整 改 后 再 申 请 复 检 一 次;复 检 仍 按原 要 求,以 复 检 结 果 作 为 最 终 判 定 依 据。9 标 志、标 签、包 装、运 输 和 贮 存9.1 标 志、标 签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59.1.1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的 使 用 参 见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外 包 装 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1 9 1的 规 则。9.1.2 产 品 销 售 包 装 的 标 签 应 符 合 G B 7 7 1 8 的 规 则。9.2 包 装9.2.1 内 包 装 材 料 应 坚 固、洁 净、干 燥、无 破 损、无 异 味、无 毒、无 害,聚 乙 烯 包 装 袋(盒)应 符 合G B 4 8 0 6.7 的 规 定,纸 和 纸 板 材 料 符 合 G B 4 8 0 6.8 的 规 定。9.2.2 外 包 装 宜 采 用 瓦 楞 纸 箱 或 泡 沫 周 转 箱 等。瓦 楞 纸 箱 应 符 合 G B/T 6 5 4 3 的 规 定,泡 沫 周 转 箱 应 具有 防 湿、耐 压 功 能。9.3 运 输9.3.1 运 输 时 应 轻 装、轻 卸、防 重 压,避 免 机 械 损 伤。9.3.2 运 输 工 具 应 清 洁、卫 生、无 污 染 物、无 杂 物。9.3.3 防 日 晒、防 雨 淋,不 可 裸 露 运 输。9.3.4 不 应 与 有 毒、有 害、有 异 味 的 物 品 混 装 混 运。9.4 贮 存9.4.1 置 于 通 风 良 好、阴 凉 干 燥、清 洁 卫 生、有 防 潮 设 备 及 防 霉 变、虫 蛀 和 防 鼠 设 施 的 库 房 贮 存。9.4.2 不 应 与 有 毒、有 害、有 异 味 和 易 于 传 播 霉 菌、虫 害 的 物 品 混 合 存 放。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6附 录 A(规 范 性)云 和 黑 木 耳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云 和 黑 木 耳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 见 图 A.1。图 A.1 云 和 黑 木 耳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7附 录 B(规 范 性)云 和 黑 木 耳 栽 培 技 术B.1 品 种 选 择选 用 新 科 黑 山 等 适 合 本 地 栽 培 的 高 产 优 质、抗 性 强 的 黑 木 耳 品 种 或 菌 株。B.2 栽 培 工 艺B.2.1 栽 培 季 节宜 在 7 月 上 旬 至 8 下 旬 进 行 菌 棒 生 产。B.2.2 工 艺 流 程配 料 拌 料(干 拌、湿 拌)装 袋 灭 菌 冷 却 接 种 发 菌 管 理 出 耳 管 理 采 收 与 干 制。B.2.3 配 料B.2.3.1 配 方 可 按 以 下 配 料 和 比 重 配 备:杂 木 屑 7 9%、麦 麸 1 0%、砻 糠 粉 1 0%、轻 质 碳 酸 钙 1%。料 水 比 1:1.1,p H 值 6.5 7;杂 木 屑 8 9%、麦 麸 1 0%、轻 质 碳 酸 钙 1%。料 水 比 1:1.1,p H 值 6.5 7。B.2.3.2 按 生 产 数 量 和 配 方 中 原 料 的 比 例 称 重 配 制 培 养 料。B.2.4 拌 料营 养 料 配 制 完 成 后,充 分 混 合 搅 拌 均 匀,不 结 块。B.2.5 装 袋袋 规 格 为(1 4.5 c m 1 5 c m)(5 3 c m 5 5 c m)0.0 0 5 c m 的 聚 乙 烯,袋 料 重 1.5 k g 1.7 5 k g,装 袋 后 清 理 袋 口 并 捆 扎 紧 密,检 查 菌 袋 壁,无 拉 薄、磨 损、刺 破,不 漏 气。拌 料 装 袋 时 间 不 超 过 4 h。使 用 高 压 灭 菌 的 袋 料 应 打 一 个 透 气 孔,贴 胶 布。B.2.6 灭 菌常 压 灭 菌 灶 内 料 温 达 1 0 0,保 持 1 2 h 以 上;高 压 灭 菌 加 温 至 0.0 5 M p a 压 力 时 放 净 冷 气,待 压 力 升至 0.1 M p a 时 保 持 3 h,自 然 降 温,压 力 回 零 后 开 锅。B.2.7 冷 却灭 菌 结 束 后,料 棒 趁 热 出 灶,搬 放 至 经 杀 菌、杀 虫、清 洁、干 燥 的 冷 却 室 冷 却。宜 冷 却 至 3 0 以下 方 可 接 种。B.2.8 接 种宜 在 接 种 室 或 接 种 箱 接 种。应 按 接 种 工 艺 进 行 无 菌 操 作。B.2.9 发 菌 管 理B.2.9.1 发 菌 场 所场 所 应 清 洁 卫 生、干 燥、通 风、避 光,在 使 用 前 2 d 进 行 石 灰 消 毒 处 理。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8B.2.9.2 培 养 环 境培 养 环 境 温 度 宜 在 2 5 3 2。空 气 相 对 湿 度 宜 在 5 0%7 0%。B.2.9.3 翻 堆 检 查定 期 观 测 培 养 场 所 温 度、湿 度 和 料 温,及 时 调 整 发 菌 条 件。培 养 7 d 1 0 d 后 进 行 翻 堆 检 查,及 时对 污 染 菌 棒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接 种 孔 发 菌 直 径 5 c m 8 c m 可 掀 膜 通 风,散 堆 散 热。B.2.9.4 菌 棒 发 菌 期发 菌 期 为 4 5 d 6 0 d。B.2.1 0 出 耳 管 理B.2.1 0.1 耳 场 要 求耳 场 周 边 无 污 染、光 照 充 足、通 风 良 好、有 水 源 和 电 源。老 场 地 应 进 行 清 场 暴 晒、撒 石 灰 消 毒、水旱 轮 作 等 处 理。B.2.1 0.2 出 耳 畦 床按 照 东 西 向 作 畦。畦 宽 1 2 0 c m 1 3 0 c m,畦 沟 宽 4 0 c m 5 0 c m。畦 面 覆 盖 5 c m 以 上 厚 稻 草 或 无 纺 布。畦 面 敲 两 排 木 桩,木 桩 纵 向 间 距 1 5 0 c m 2 0 0 c m,横 向 间 距 2 5 c m 3 0 c m。在 木 桩 上 纵 向 拉 铁 丝 作 耳棒 靠 枕,在 纵 桩 上 扎 竹 片 支 撑。B.2.1 0.3 刺 孔 排 场刺 孔 可 采 用 专 用 机 械 器 具 或 自 制 钉 板。刺 孔 数 掌 握 在 2 6 0 个/棒 3 0 0 个/棒,分 布 均 匀,“”型 孔径 4 m m、孔 深 5 m m 为 宜;“1”字 型 孔 长 8 m m、孔 深 5 m m。选 择 气 温 在 3 0 以 下 晴 天 排 场,每 6 6 7 m2(亩)排 放 量 不 超 过 8 0 0 0 棒,排 场 时 将 耳 棒 搬 到 场 地 扎 口 朝 上 摆 放 床 面,斜 靠 在 铁 丝 枕 上。B.2.1 0.4 催 芽排 场 后 养 菌 后 3 天 5 天 调 头 换 向,续 后 隔 5 天 7 天 各 换 向 一 次,直 至 气 温 在 2 5 以 下 开 始 喷 水 管理。B.2.1 0.5 耳 场 管 理气 温 高 于 2 8 时 早 晚 喷 水,气 温 低 于 1 0 时 或 没 有 耳 芽 时 不 喷 或 少 喷。采 用 雾 状 喷 水,每 天 喷 1次 2 次,耳 芽 形 成 前,每 次 喷 水 3 0 m i n 6 0 m i n;耳 芽 形 成 后,每 次 喷 水 6 0 m i n 1 2 0 m i n,干 湿 交 替管 理。B.3 病 虫 草 害 防 治坚 持 预 防 为 主、综 合 防 治 的 原 则,及 时 处 理 污 染 耳 棒,发 生 病 虫 草 害 时,及 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B.4 采 收 与 干 制B.4.1 采 收B.4.1.1 宜 分 批 采 收。采 收 前 1 d 2 d 应 停 止 喷 水。B.4.1.2 采 耳 时 用 拇 指 和 食 指 捏 住 耳 根,稍 加 扭 动 向 上 一 拉,采 耳 时 不 应 将 耳 根 留 在 棒 内。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9B.4.2 干 制采 下 的 耳 片 应 清 理 干 净,丛 生 的 朵 形 应 按 耳 片 状 分 开。及 时 晾 干、晒 干 或 烘 干。D B 3 3 1 1/T 2 5 9 2 0 2 31 0参 考 文 献 1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原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2 0 0 5 年 第 7 8 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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