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智慧消防服务中心建设规范DB3211/T 1066-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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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 3.2 2 0CCS C 8 03211镇 江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乡 镇(街 道)智 慧 消 防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规 范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s m a r t f i r e s e r v i c e c e n t e r s o ft o w n s h i p(s u b d i s t r i c t)2 0 2 3-1 1-0 9 发 布 2 0 2 4-0 1-0 1 实 施镇 江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25 服 务 中 心 和 终 端 设 置.26 应 急 处 置.47 现 场 端 平 台 火 灾 监 测 与 显 示.68 现 场 端 平 台 信 息 记 录 与 分 析.69 信 息 传 输.61 0 资 料 档 案.61 1 考 核 评 估.6附 录 A(资 料 性)现 场 勘 查 要 素 要 点.8附 录 B(规 范 性)平 台 数 据 对 接 协 议.9附 录 C(资 料 性)火 情 事 故 处 置 报 告.1 2附 录 D(资 料 性)服 务 中 心 运 维 服 务 考 核 要 点.1 3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镇 江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镇 江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应 急 管 理 部 沈 阳 消 防 研 究 所、丹 阳 市 人 民 政 府、丹 阳 市 陵口 镇 人 民 政 府、中 消 云(北 京)物 联 网 科 技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镇 江 中 消 云 物 联 网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华、孙 婧、纪 洪、吴 茂 前、梅 志 斌、王 卓 甫、谢 正 宝、荆 东 根、肖 祖 德、林新 龙、史 敏、张 春 峰、李 黎 丽、孙 晨 琨、郭 伟 军、禹 橙、姚 云。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1乡 镇(街 道)智 慧 消 防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乡 镇(街 道)智 慧 消 防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的 总 体 要 求,以 及 服 务 中 心 和 终 端 设 置、应 急 处置、现 场 端 平 台 火 灾 监 测 与 显 示、现 场 端 平 台 信 息 记 录 与 分 析、信 息 传 输、资 料 档 案、考 核 评 估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乡 镇(街 道)低 设 防 区 域 智 慧 消 防 服 务 中 心(以 下 简 称 服 务 中 心)的 建 设 与 运 维。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9 8 3 7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产 品 的 维 修 保 养 与 报 废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8 9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X F 7 0 3 住 宿 与 生 产 储 存 经 营 合 用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乡 镇(街 道)智 慧 消 防 服 务 中 心 s m a r t f i r e s e r v i c e c e n t e r o f t o w n s h i p(s u b d i s t r i c t)对 乡 镇(街 道)“九 小 场 所”、合 用 场 所、群 租 房、独 居 老 人 住 宅、工 贸 企 业 等 低 设 防 区 域,通 过设 置 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可 燃 气 体 探 测 报 警 器、电 气 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 等 联 网 系 统 并 开 展 运 行 维 护 的分 支 服 务 单 位(场 所)。3.2现 场 端 平 台 o n-s i t e p l a t f o r m在 现 场 保 护 区 域 直 接 或 间 接 接 收 和 处 理 各 设 备 相 关 信 息,并 具 有 发 出 火 灾 警 报 信 号 等 独 立 控 制 输 出功 能 的 管 理 平 台。3.3在 线 率 o n l i n e r a t e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联 网 系 统 当 前 未 发 出 离 线 报 警 的 组 件 设 备 数 量 占 系 统 组 件 设 备 总 数 量 的 实时 百 分 率。3.4误 报 率 r a t e o f f a l s e a l a r m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联 网 系 统 或 系 统 内 各 组 成 部 分 在 规 定 的 使 用 条 件 和 期 限 内 发 生 误 报 火 警 的次 数 占 全 部 同 类 相 关 报 警 触 发 装 置 数 量 的 百 分 率。通 常 以 系 统 一 年 内 报 警 触 发 装 置 所 发 生 误 报 的 百 分 率表 示。3.5完 好 率 a v a i l a b i l i t y r a t e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2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联 网 系 统 或 系 统 内 各 组 成 部 分 中 无 故 障、未 屏 蔽、未 离 线 的 完 好 设 备 数 量 占故 障 率 全 部 相 关 现 场 组 件 设 备 数 量 的 实 时 百 分 率。3.6故 障 率 f a u l t r a t e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联 网 系 统 或 系 统 内 各 组 成 部 分 在 规 定 的 使 用 条 件 和 期 限 内 发 生 故 障 的 次 数占 全 部 同 类 相 关 现 场 组 件 设 备 数 量 的 百 分 率。通 常 以 一 年 内 系 统 组 件 所 发 生 故 障 的 百 分 率 表 示。4 总 体 要 求4.1 乡 镇(街 道)应 根 据 辖 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需 求,采 用“政 府 主 导、市 场 运 营、政 策 支 持、服 务 优 先”的 建 设 与 运 维 模 式,统 筹 规 划 服 务 中 心 的 建 设,合 理 设 置 服 务 中 心 的 数 量 和 覆 盖 范 围。4.2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前 和 现 场 终 端 设 置 安 装 期 间,应 开 展 现 场 勘 察。现 场 勘 察 要 素 要 点 参 见 附 录 A。4.3 现 场 端 平 台 应 与 中 心 级 远 端 管 理 平 台 连 接,实 现 消 防 数 据 实 时 互 联 互 通。注:远 端管 理平 台,远 端接 收和 处 理相 关独 立 式火 灾探 测 报警 器联 网系 统 信息,并 进 行综 合管 理 的平 台,包 括制 造商远端管理平台和中心级远端管理平台。4.4 服 务 中 心 应 实 行 全 年 每 日 2 4 h 专 人 值 班 制 度,配 置 人 员 数 量 应 不 少 于 4 人,每 班 应 不 少 于 2 人,值 班 人 员 应 在 岗 在 位。4.5 值 班 人 员 应 接 受 岗 前 培 训 和 岗 位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现 场 终 端 设 备 的 选 择 与 设 置、安 装 与 维 护、平 台 及 A P P 使 用、检 查 火 灾 隐 患、扑 救 初 期 火 灾、组 织 人 员 疏 散、消 防 宣 传 教 育 等 业 务 知 识 和 技 能。4.6 值 班 人 员 应 对 现 场 端 平 台 的 火 灾 报 警 信 息 及 时 处 置,火 警 复 核 率 应 达 到 1 0 0,事 故 处 置 率 应 不低 于 9 7.0。4.7 值 班 人 员 应 对 系 统 设 备 离 线、低 电 量 报 警、故 障 报 警 等 及 时 维 护,系 统 设 备 在 线 率 应 不 低 于 9 9.0。4.8 未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区 域 报 警 系 统,可 将 消 防 设 施 状 态 信 息 传 输 至 服 务 中 心 现 场 端 平 台。4.9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与 运 维 宜 结 合 网 格 化 管 理,属 地 网 格 员 宜 全 程 参 与 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联 网 系 统在 辖 区 内 的 设 置 安 装 工 作,接 收 确 认 的 火 警 信 息 并 参 与 火 情 处 置。4.1 0 服 务 中 心 和 保 护 现 场 设 置 的 消 防 设 备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消 防 设 备 组 成 系 统 时,各 设 备 之 间 应满 足 系 统 兼 容 性 要 求。4.1 1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的 一 个 服 务 周 期 宜 不 少 于 3 年。5 服 务 中 心 和 终 端 设 置5.1 服 务 中 心 设 置5.1.1 服 务 中 心 的 布 局 应 以 接 到 出 动 指 令 后 1 5 m i n 内 机 动 车 可 以 到 达 辖 区 边 缘 为 原 则 确 定,服 务 区 域半 径 不 应 超 过 8 k m。5.1.2 辖 区 内 有 生 产、贮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服 务 中 心 应 设 置 在 常 年 主 导 风 向 的 上 风 或 侧 风 处,其边 界 距 生 产、贮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部 位 应 不 小 于 2 0 0 m。服 务 中 心 与 加 油 站、加 气 站 等 易 燃 易 爆 危 险场 所 的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5 0 m。5.1.3 单 独 建 造 的 服 务 中 心,其 耐 火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二 级。5.1.4 附 设 在 建 筑 内 的 服 务 中 心,宜 设 置 在 建 筑 内 首 层,并 布 置 在 靠 外 墙 部 位。服 务 点 出 入 口 应 设 在便 于 人 员 迅 速 出 动 的 位 置,并 在 出 入 口 区 域 设 立 非 消 防 服 务 车 辆 禁 止 停 车 的 标 志。5.1.5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8 0 m2。5.1.6 服 务 中 心 应 设 置 功 能 区 域,并 标 识 名 称。功 能 区 域 应 设 置 现 场 端 平 台 值 班 区、休 息 区、会 议 区、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3档 案 区、器 材 区、卫 浴 区 等,宜 设 置 演 示 区、接 待 区、安 全 教 育 体 验 区 等。5.1.7 服 务 中 心 的 建 筑 用 房 应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消 除 室 内 余 热、余 湿,并 满 足 室 内 卫 生 要 求。5.1.8 服 务 中 心 的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1 8 9 的 要 求。5.1.9 服 务 中 心 应 按 照 表 1 的 要 求 配 置 消 防 器 材 装 备,数 量 应 满 足 消 防 应 急 使 用 并 及 时 替 换 更 新。表 1 消 防 器 材 装 备 配 置 表类别 序号 名称 配置标准 备注巡查仪器1 感烟/感温探测器维护杆-2 手持可燃气体检测仪 检测可燃气体种类应包括甲烷和丙烷3 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检测杆高度不小于 2.5 m,加配聚烟罩,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 2 h4 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5 无线网络信号测试仪-6 数字激光测距仪-7 录像录音执法记录仪-灭火器材8 水基型灭火器 3 L-9 二氧化碳灭火器-1 0 干粉灭火器 4 k g-其他器材1 1 强光手电 持续时间1.0 h1 2 逃生面罩 活性炭在有效期内1 3 逃生绳-1 4 消防斧-1 5 灭火防护服-1 6 微型消防车-注:表示选配,表示必配。5.1.1 0 服 务 中 心 应 按 照 表 2 的 规 定 配 置 办 公 和 生 活 设 备。5.1.1 1 服 务 中 心 应 设 置 火 灾 监 测 预 警 现 场 端 平 台,发 生 火 灾 报 警、电 气 火 灾 监 控 报 警、燃 气 泄 漏 等 报警 事 件 时,现 场 端 平 台 和 现 场 探 测 报 警 器 应 立 即 发 出 声 光 报 警。发 生 燃 气 泄 漏 时,燃 气 探 测 报 警 器 还 应联 动 电 磁 阀 或 者 电 动 阀 自 动 关 闭 燃 气 阀 门。5.1.1 2 服 务 中 心 的 联 网 终 端 数 量 超 过 2 0 0 0 0 点 时,应 分 设 服 务 中 心 或 增 加 每 班 值 班 人 员。5.1.1 3 对 终 端 设 备 原 因 可 能 造 成 的 较 大 火 灾 事 故,服 务 中 心 应 每 年 购 买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保 障 服 务。表 2 办 公 和 生 活 设 备 配 置 表类别 序号 名称 配置标准 备注办公设备1 电脑-2 打印机-3 电话-4 对讲机-5 投影仪 投影仪、显示屏二选一6 显示屏7 办公桌椅-8 展示架-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4表 2 办 公 和 生 活 设 备 配 置 表(续)类别 序号 名称 配置标准 备注办公设备 9 档案柜-生活设备1 0 空调-1 1 热水器-1 2 床铺-注:表示选配,表示必配。5.2 终 端 设 置5.2.1 一 个 服 务 中 心 管 辖 的 区 域 宜 选 择 平 台 数 据 对 接 协 议 符 合 附 录 B 要 求 的 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联网 系 统。5.2.2 现 场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设 置 位 置、数 量、保 护 面 积 和 安 装 间 距 应 符 合 G B 5 0 1 1 6 的 要 求。5.2.3 独 立 式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选 择 与 安 装 应 依 据 现 场 勘 察 情 况 优 化 确 定。5.2.4 在 具 有 电 气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部 位 设 置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选 型 和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1 1 6 的 要 求,其 中 剩 余 电 流 传 感 器 宜 采 用 开 合 式。5.2.5 家 用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和 独 立 式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安 装 位 置 应 避 开 易 于 污 染 的 位 置,燃 气 管线 相 关 安 装 施 工 应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人 员 或 队 伍 进 行。5.2.6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作 为 基 本 配 置 组 件。5.2.7 在 经 常 产 生 烟 雾 部 位,应 选 择 独 立 式 感 温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5.2.8 合 用 场 所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X F 7 0 3 的 要 求。5.2.9 服 务 中 心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保 持 适 当 数 量 的 终 端 设 备 备 用 件 库 存。6 应 急 处 置6.1 对 现 场 端 平 台 收 到 的 每 一 条 火 警 信 息(见 图 1),值 班 人 员 应 在 5 s 内 响 应,查 看 警 情 位 置、发 生场 所 及 部 位,查 看 联 系 人 电 话。值 班 人 员 应 在 1 m i n 内 进 行 警 情 复 核,查 询 短 信、电 话 是 否 通 知 到 相 关安 全 员/业 主,电 话 核 实 现 场 情 况,判 断 是 否 派 遣 人 员 到 达 现 场。6.2 电 话 核 实 确 认 警 情 后 应 启 动 应 急 预 案。若 未 能 联 系 到 业 主 等 相 关 人 员,服 务 中 心 应 立 即 派 遣 人 员前 往 现 场,确 认 火 情 后 应 组 织 现 场 人 员 疏 散,并 立 即 拨 打 1 1 9 火 警 电 话。6.3 值 班 人 员 应 现 场 了 解 起 火 原 因,对 现 场 存 在 的 事 故 隐 患 进 行 协 助 排 查,并 给 业 主 提 出 防 范 措 施,预 防 火 情 再 次 发 生,并 填 写 火 情 处 置 报 告(见 附 录 C)。6.4 对 火 警 信 息 的 注 释 应 分 为 初 期 火 灾 和 险 情、确 认 火 灾、测 试 火 警、误 报 火 警 四 大 类。其 中 误 报 火警 注 释 可 分 为 以 下 两 类:a)与 探 测 火 灾 参 数 特 征 相 似 的 非 火 灾 事 件 引 发 的 误 报 火 警;b)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自 身 故 障 或 不 明 事 件 引 发 的 误 报 火 警。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5图 1 智 慧 消 防 服 务 中 心 应 急 处 置 流 程 图6.5 值 班 人 员 应 定 期 检 查 现 场 终 端 设 备 状 态,低 电 量 报 警 故 障 应 在 2 4 h 内 更 换 设 备 电 池,设 备 离 线 应了 解 实 际 情 况 并 做 记 录,在 4 8 h 内 完 成 设 备 维 护。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67 现 场 端 平 台 火 灾 监 测 与 显 示7.1 现 场 端 平 台 应 能 显 示 当 前 火 警 信 息、设 备 总 数、在 线 率、误 报 率、完 好 率、故 障 率、维 保 及 时 率等 核 心 信 息 的 火 灾 监 测 预 警 指 标 体 系。注:维 保及 时率,独 立式 火灾 探 测报 警器 联 网系 统或 系 统内 各组 成部 分 在规 定的 使 用条 件和 期 限内 按相 关 标准 要求完成维护保养与检测的设备数量占全部相关设备数量的百分率。7.2 具 有 平 台 管 理 权 限 的 A P P 应 能 显 示 当 前 火 警 信 息、设 备 总 数、在 线 率、误 报 率、完 好 率、故 障 率、维 保 执 行 率 等 信 息。火 警 信 息 的 注 释 分 类 应 符 合 第 6 章 的 要 求。7.3 具 有 业 主 权 限 的 A P P 应 能 显 示 设 备 实 时 状 态,包 含 在 线 状 态、电 池 电 量、报 警 状 态 等。8 现 场 端 平 台 信 息 记 录 与 分 析8.1 服 务 中 心 应 有 现 场 终 端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计 划,设 备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结 束 填 写 维 保 记 录,并 符 合 G B 2 9 8 3 7的 要 求。8.2 平 台 应 具 备 保 存 联 网 单 位 和 业 主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的 功 能,应 能 记 录 火 警 信 息、误 报 信 息、故 障 信 息等。8.3 平 台 应 完 整 记 录 火 警 处 置 流 程,形 成 闭 环 数 据。8.4 平 台 宜 具 有 消 防 设 施 火 灾 隐 患 发 现 和 多 维 度 耦 合 风 险 分 析 功 能。9 信 息 传 输9.1 现 场 端 平 台 应 具 有 公 开 的 平 台 接 口 协 议,用 以 接 入 不 同 厂 商 设 备(或 平 台)的 推 送 信 息,接 口 协议 应 符 合 附 录 B 的 要 求。9.2 现 场 端 平 台 应 能 通 过 A P P 应 用 程 序 推 送 现 场 终 端 组 件 的 火 警、故 障、离 线 等 信 息。9.3 现 场 终 端 组 件 发 出 火 警 信 号 后,平 台 应 能 通 过 语 音 电 话/短 信/A P P 推 送 等 方 式 推 送 火 警 信 息,并应 具 有 通 知 至 少 5 个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功 能。1 0 资 料 档 案服 务 中 心 内 应 保 存 下 列 纸 质 或 电 子 档 案 资 料:a)乡 镇(街 道)的 消 防 概 况、服 务 站 点 基 本 情 况 和 联 网 单 位 信 息;b)值 班 记 录、警 情 处 置 记 录、设 备 维 护 保 养 记 录;c)业 务 培 训、演 练 记 录;d)管 理 制 度、值 班 制 度、应 急 处 置 预 案、隐 患 处 置 程 序、员 工 培 训 制 度、考 核 制 度。档 案 资 料 保 管 期 限 为 定 期 3 0 年。1 1 考 核 评 估1 1.1 乡 镇(街 道)应 制 定 考 核 办 法,对 消 防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月 度 和 年 度 综 合 考 评,并 对 考核 结 果 制 定 相 应 的 奖 惩 措 施,奖 优 罚 劣。考 核 要 点 应 包 含 附 录 D 中 的 内 容。1 1.2 服 务 中 心 应 公 开 服 务 电 话。对 业 主 单 位 的 投 诉 和 建 议,应 进 行 登 记、汇 总 和 分 析,制 定 纠 正 预 防措 施。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71 1.3 当 政 府 根 据 建 设 运 维 模 式 建 立 常 态 化 互 评 机 制 时,服 务 中 心 应 对 政 府 部 门 或 相 关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责任 落 实 情 况 评 价,对 乡 镇(街 道)业 主 进 行 工 作 配 合 情 况 评 价。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8A A附 录 A(资 料 性)现 场 勘 查 要 素 要 点表 A.1 现 场 勘 察 要 素 要 点序号 要素 分项 主要内容1 环境条件网络质量环境街镇内网络信号有无覆盖盲区或信号较弱区域或因建筑结构造成保护场所信号屏蔽或衰减的情况。使用人员特征 街镇内人员密集场所数量,弱行为能力人群场所数量。现场供电 近一年内市政供电情况,设置备用电源的场所备用电源运行情况。产业特征 主要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火灾危险性,燃气使用场所情况。2 建筑防火火灾荷载生产、经营或存储物品火灾危险性及数量,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建筑参数 建筑高度、层数、防火分隔措施等情况。屋顶顶棚型式屋顶顶棚型式情况,有无超过6 0 0 m m 横梁、坡屋顶;有无超过0.8 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耐火等级 各建筑整体耐火等级情况。防火间距 建筑之间、院落之间的防火间距。疏散条件各建筑安全出口数量等疏散条件,主要疏散通道、疏散路径复杂程度,消防应急照明和指示系统情况。3 消防救援条件消防站分布 测算消防站到达街镇的平均行驶时间。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能否顺利通行至被保护场所,有无被占用情况。4 消防设施现状消火栓系统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是否完好有效。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现场有无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如已设置考察其完好有效性。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是否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5 火灾危险源电气火灾隐患电气线路安装是否规范,有无老化情况;有无私搭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安全行为。燃气 燃气的设置和使用是否安全、规范。加油加气站 有无加油加气站,或加油加气站与周边安全距离是否充足。6 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员 网格员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物业管理 工业园区、小区或单位是否有统一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施情况各单位或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或场所是否专人管理消防安全,人员是否具有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微型消防站 街镇内微型消防站分布是否合理,配置是否齐全。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9B B附 录 B(规 范 性)平 台 数 据 对 接 协 议B.1 对 接 双 方数 据 请 求/接 收 方:现 场 端 平 台。数 据 提 供 方:各 厂 商 火 灾 报 警 监 测 预 警 平 台。B.2 数 据 交 换 方 式B.2.1 通 过 H T T P S A P I 进 行 对 接,通 过 A P I T O K E N 鉴 权,A P I T O K E N 的 发 放 由 现 场 端 平 台 对 外 提 供,企 业平 台 通 过 在 数 据 请 求 时 在 h e a d 中 的 t o k e n 字 符 来 确 认 数 据 请 求 方 的 合 法 性。B.2.2 对 于 基 础 数 据、历 史 数 据、以 及 设 备 状 态 参 数 数 据,由 现 场 端 平 台 通 过 G E T 方 式 进 行 获 取。B.2.3 对 于 火 警、预 警、故 障、联 动、监 管、屏 蔽 等 实 时 事 件 数 据,由 各 厂 商 平 台 通 过 P O S T 方 式 推 送。B.2.4 对 于 各 厂 商 平 台 新 增 项 目 或 项 目 数 据 修 改,首 先 由 各 厂 商 平 台 通 过 P O S T 方 式 推 送 项 目 基 础 信 息,然 后 由 现 场 端 平 台 通 过 G E T 方 式 进 行 获 取。B.3 数 据 对 接 频 率B.3.1 对 于 基 础 数 据、历 史 数 据,由 现 场 端 平 台 在 首 次 对 接 时 获 取。但 保 留 后 续 重 复 G E T 的 可 能 性。B.3.2 对 于 设 备 状 态 参 数 数 据,由 现 场 端 台 每 固 定 周 期 获 取 更 新 一 次,周 期 范 围 可 在 最 小 1 h 到 最 大 2 4h 范 围 内。B.3.3 对 于 实 时 事 件 数 据,由 各 厂 商 平 台 实 时 P O S T。B.4 数 据 对 接 A P I 的 请 求 说 明B.4.1 A P I _ T O K E N 说 明A P I _ T O K E N 说 明 包 含 以 下 内 容:a)A P I _ T O K E N 是 本 平 台 的 全 局 唯 一 接 口 调 用 凭 据,在 调 用 各 接 口 时 都 需 将 A P I _ T O K E N 放 入 h e a d e r存 储 关 于。开 发 者 需 要 进 行 妥 善 保 存。A P I _ T O K E N 的 存 储 至 少 要 保 留 1 0 0 个 字 符 空 间。A P I _ T O K E N的 有 效 期 为 长 期 有 效,重 复 获 取 将 导 致 上 次 获 取 的 A P I _ T O K E N 失 效;b)A P I 调 用 所 需 的 A P I _ T O K E N 的 使 用 及 生 成 方 式:建 议 使 用 中 控 服 务 器 统 一 获 取 和 刷 新A P I _ T O K E N,其 他 业 务 逻 辑 服 务 器 所 使 用 的 A P I _ T O K E N 均 来 自 于 该 中 控 服 务 器,不 应 该 各 自 去刷 新,否 则 容 易 造 成 冲 突,导 致 A P I _ T O K E N 覆 盖 而 影 响 业 务。B.4.2 业 务 接 口 调 用 方 法除“获 取 A P I _ T O K E N”以 外 其 它 接 口 均 需 要 在 h e a d e r 中 设 置 A P I _ T O K E N 值。示例:G E T h t t p:/l o g i n/a u t h/g e t T o k e n H T T P/1.1H o s t:/h o s t:p o r t/t h i r d P a r t y A p iA P I _ T O K E N:a a b 8 e 8 f 2-9 f 5 c-4 1 c 8-b 3 7 0-e 0 3 e 1 b f 2 c 7 2 6C a c h e-C o n t r o l:n o-c a c h e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1 0P O S T:h o s t:p o r t/a u t h/g e t T o k e nb o d y:a p p k e y: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m a s t e r S e c r e t: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B.4.3 返 回 说 明B.4.3.1 H T T P 状 态 码 应 符 合 表 B.1 的 要 求。表 B.1 H T T P 状 态 码C o d e 描述 详细说明2 0 0 O K S u c c e s s!4 0 0 参数缺失 改请求有必填项无值4 0 1 无权限 没有A P I _ T O K E N 或请求没有权限5 0 0 内部服务错误 服务器内部出错。5 0 2 无效代理 业务服务器下线或者正在升级。请稍后重试。B.4.3.2 返 回 码 应 符 合 表 B.2 的 要 求。表 B.2 返 回 码返回码 描述0 0 0 0 0 0 请求成功L 0 1 0 1 3 请检查路径是否正确L 0 2 1 0 0 a p p k e y 无效L 0 2 2 0 1 a p p k e y 与m a s t e r S e c r e t 不匹配P 0 0 0 0 0 服务器内部出错。P 0 0 0 0 1 没有结果P 0 1 0 0 0 输入参数错误P 0 2 0 0 1 获取数据没有权限B.5 数 据 对 接 A P I数 据 对 接 A P I 共 2 2 条,见 表 B.3。表 B.3 平 台 数 据 对 接 A P I 列 表序号 A P I 名称 A P I 请求方式1 获取企业平台项目总数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2 获取企业平台项目列表信息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3 获取项目基础信息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4 添加项目信息推送 企业平台发起推送 P O S T5 获取项目场所总数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1 1表 B.3 平 台 数 据 对 接 A P I 列 表(续)序号 A P I 名称 A P I 请求方式6 获取项目场所列表基础数据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7 获取单场所基础信息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8 添加场所基础信息推送 企业平台发起推送 P O S T9 获取网关总数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1 0 获取项目网关列表基础数据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1 1 获取单网关信息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1 2 添加网关信息推送 企业平台发起推送 P O S T1 3 获取网关下设备总数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1 4 获取网关下设备列表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1 5 获取独立式设备列表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1 6 获取无场所项目设备列表 企业平台发起推送 P O S T1 7 获取单设备信息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1 8 设备注册信息推送 企业平台发起推送 P O S T1 9 设备删除信息推送 企业平台发起推送 P O S T2 0 获取设备下通道列表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2 1 获取设备状态参数信息列表 现场端平台发起请求 G E T2 2 报警/操作/上下线信息推送 企业平台发起推送 P O S T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1 2C C附 录 C(资 料 性)火 情 事 故 处 置 报 告下 面 给 出 了 火 情 事 故 处 置 报 告 的 内 容。表 C.1 火 情 事 故 处 置 报 告智慧消防服务中心火情事故处置报告告警时间 复核/处置时间单位名称 处置人员一、事故经过:详述平台接警、服务中心人员复核、最终火情处置结果(附平台告警截图);二、原因分析:详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三、事故总结:说明经验教训及预防措施。此 处 放 置现 场 及 处 置图片D B 3 2 1 1/T 1 0 6 6 2 0 2 31 3D D附 录 D(资 料 性)服 务 中 心 运 维 服 务 考 核 要 点下 面 给 出 了 服 务 中 心 运 维 服 务 考 核 要 点 内 容。表 D.1 服 务 中 心 运 维 服 务 考 核 要 点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标准及要求 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1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落实情况及有关台账资料2 设备在线率 对系统的组件设备在线率做考核要求每月随机抽查平台中的设备在线率,全年度设备在线率不应低于9 9%3 事故处置率发生报警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及时派人处置每月随机抽查事故处置情况,全年度事故处理率不应低于9 7%4 服务满意度向业主提供专业化的运维服务查看相关部门是否收到相关投诉,全年查实 3次以内服务期满时与业主的合约复签率合约复签率不宜低于9 0%5 扣分项值班值守情况出现任一次无人复核、无人处置情况设备失效情况出现任一次因设备离线、失效原因,初期火情未能有效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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