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6 5.0 2 0.9 9C C S B 0 1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3/T 1 3 5 6 2 0 2 4水 稻 机 械 化 服 务 规 范O p e r a t i o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r i c e m e c h a n i z a t i o n s e r v i c e2 0 2 4-0 2-0 2 发 布 2 0 2 4-0 3-0 3 实 施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T 1 3 5 6 2 0 2 4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标 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提 出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种 植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中 国 水 稻 研 究 所、浙 江 省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中 心、衢 州 市 柯 城 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陈 惠 哲、怀 燕、厉 宝 仙、张 玉 屏、向 镜、金 国 明、张 义 凯、陈 叶 平、王 亚 梁、许 剑 锋、王 志 刚、倪 日 群、徐 炜、邵 美 红。D B 3 3/T 1 3 5 6 2 0 2 41水 稻 机 械 化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水 稻 机 械 化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服 务 协 议 签 署、主 要 环 节 作 业 要 求、验 收 与 服 务 评 价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水 稻 机 械 化 作 业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标 准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标 准。G B/T 4 4 0 4.1 粮 食 作 物 种 子 第 1 部 分:禾 谷 类G B 1 0 3 9 5.1 农 林 机 械 安 全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1 0 3 9 5.5 农 林 机 械 安 全 第 5 部 分:驱 动 式 耕 作 机 械G B 1 0 3 9 5.6 农 林 拖 拉 机 和 机 械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第 6 部 分:植 物 保 护 机 械G B 1 0 3 9 5.9 农 林 机 械 安 全 第 9 部 分:播 种 机 械G B/T 2 1 0 1 5 稻 谷 干 燥 技 术 规 范N Y/T 4 9 8 水 稻 联 合 收 割 机 作 业 质 量N Y/T 2 1 5 6 水 稻 主 要 病 害 防 治 技 术 规 程N Y/T 3 2 4 5 水 稻 叠 盘 出 苗 育 秧 技 术 规 程D B 3 3/T 6 8 0 机 插 水 稻 大 田 管 理 技 术 规 程D B 3 3/T 6 8 1 机 插 水 稻 盘 式 育 秧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标 准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基 本 要 求4.1 资 质 要 求农 业 服 务 经 营 主 体 应 依 法 登 记,取 得 经 营 资 质。4.2 管 理 与 人 员 要 求主 体 应 有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人 员 构 成、作 业 技 术 规 范、记 录 台 账、收 费 标 准 等,能 按 行 业 自 律 准 则进 行 规 范 运 作 和 管 理。应 具 有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技 术 服 务 人 员。4.3 设 施 设 备 要 求D B 3 3/T 1 3 5 6 2 0 2 42具 有 开 展 机 械 化 作 业 服 务 所 需 的 设 施 装 备,提 供 服 务 的 设 施 和 作 业 机 具 安 全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1 0 3 9 5.1、G B/T 1 0 3 9 5.5、G B 1 0 3 9 5.6、G B 1 0 3 9 5.9 等 标 准 相 关 规 定,宜 应 用 激 光 平 地、北 斗 定 位、无 人 驾 驶、自动 装 备 等 技 术,提 升 水 稻 机 械 化 作 业 服 务 的 智 能 化 和 数 字 化 水 平。5 服 务 协 议 签 署服 务 经 营 主 体 与 服 务 对 象 应 事 先 就 委 托 水 稻 机 械 化 作 业 进 行 协 商,并 签 署 服 务 协 议 或 合 同,格 式 参见 附 录 A。服 务 合 同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条 款:a)委 托 双 方 的 名 称、联 系 方 式;b)详 细、明 确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作 业 质 量;c)委 托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d)收 费 条 款 和 结 算 方 式;e)违 约 责 任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f)合 同 期 限。6 主 要 环 节 作 业 要 求6.1 稻 田 耕 整6.1.1 耕 整 作 业根 据 茬 口、土 壤 性 状 采 用 相 应 的 旱 耕 整 或 水 耕 整 方 式。旱 耕 整 采 用 旋 耕 机、铧 式 犁 或 圆 盘 犁 等 机 具作 业,水 耕 整 采 用 旋 耕 机、水 田 打 浆 机 等 机 具 作 业。耕 整 作 业 时 可 结 合 机 械 化 施 肥,实 现 基 肥 深 施。6.1.2 耕 整 要 求做 到“平 整、洁 净、细 碎、沉 实”。耕 整 深 度 均 匀 一 致,田 块 平 整,田 面 高 低 落 差 不 大 于 3 厘 米,保 持 田 埂 完 整;田 面 洁 净,无 残 茬、无 浮 渣 等;土 层 下 碎 上 糊,上 烂 下 实;移 栽 前 需 沉 淀 泥 浆,达 到 泥水 分 清,沉 淀 不 板 结,水 清 不 浑 浊,机 械 作 业 时 不 陷 机、不 壅 泥。作 业 质 量 应 符 合 D B 3 3/T 6 8 0 规 定。6.2 秧 苗 培 育6.2.1 品 种 选 择宜 选 用 通 过 国 家 或 省 级 审 定 的,且 由 当 地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主 推 的 生 育 期 适 宜、优 质、抗 逆 性 强、适 宜机 械 化 生 产 的 丰 产 稳 产 水 稻 品 种,多 熟 制 地 区 应 考 虑 水 稻 与 其 它 作 物 茬 口 的 衔 接。种 子 质 量 应 符 合 G B/T4 4 0 4.1 的 规 定。6.2.2 育 秧 方 式采 用 工 厂 化 育 秧。宜 选 用 基 质 育 秧、叠 盘 出 苗 的 方 式。叠 盘 出 苗 应 符 合 N Y/T 3 2 4 5 的 规 定。6.2.3 秧 苗 质 量每 盘 秧 苗 中 病 株 数 应 低 于 0.5%。同 时 秧 苗 应 根 系 发 达、苗 高 适 宜、茎 部 粗 壮、叶 挺 色 绿、均 匀 整 齐,秧 根 盘 结 不 散。秧 苗 质 量 应 符 合 D B 3 3/T 6 8 1 规 定。不 同 季 节 水 稻 叶 龄、苗 高、秧 龄 见 表 1。机 插 作 业 前秧 苗 应 炼 苗,做 好 病 虫 防 治,带 药 下 田。D B 3 3/T 1 3 5 6 2 0 2 43表 1 不 同 季 节 水 稻 秧 苗 的 叶 龄、苗 高 及 秧 龄季节类型叶龄(叶)苗高(厘米)秧龄(天)早稻 3.0 4.5 1 2 2 0 2 0 3 5单季稻 3.0 4.0 1 2 2 0 1 5 2 5连作晚稻 3.0 4.5 1 5 2 5 1 5 2 56.3 机 械 栽 植机 械 栽 植 作 业 按 机 械 类 型 分 为 毯 苗 机 插、钵 苗 摆 栽 和 机 械 抛 栽 三 种 类 型,根 据 栽 植 时 间 和 进 度,做到 随 起、随 运、随 栽,尽 量 减 少 秧 块 搬 动 次 数,搬 运 时 避 免 秧 块 变 形 或 折 断 秧 苗。机 械 栽 植 作 业 的 漏 栽率、伤 秧 率、漂 秧 率、插 秧 深 度、相 对 均 匀 度 等 质 量 指 标 应 符 合 D B 3 3/T 6 8 0 规 定。不 同 水 稻 栽 植 季 节、品 种 类 型、适 宜 种 植 密 度、落 田 苗 数 见 表 2。表 2 不 同 类 型 水 稻 种 植 密 度 及 落 田 苗 数季节类型 品种类型种植密度万丛/亩(6 6 7 m2)落田苗数万株/亩(6 6 7 m2)早稻常规籼稻 1.6 2.2 6.0 1 0.0杂交籼稻 1.6 1.9 5.0 9.0单季稻杂交籼稻 1.1 1.4 2.5 4.5籼粳杂交稻 1.1 1.4 2.5 4.5常规粳稻 1.4 1.8 3.0 7.0连作晚稻籼粳杂交稻 1.3 1.8 2.5 7.0杂交籼稻 1.3 1.8 3.0 7.0常规粳稻 1.6 1.9 5.0 9.06.4 施 肥 作 业利 用 机 械 进 行 精 确 定 量 追 肥,总 量 应 控 制 在 化 肥 定 额 制 标 准 内。6.5 植 保 作 业6.5.1 防 控 原 则坚 持“预 防 为 主、综 合 防 治”的 防 控 方 针,通 过 精 准 监 测 预 警,统 防 统 治 与 绿 色 防 控 融 合,科 学 使用 高 效、低 残 留 农 药,并 应 用 农 业、生 物、物 理 等 绿 色 防 控 措 施,有 效 控 制 主 要 病 虫 草 害,保 障 水 稻 生产、稻 米 质 量 和 稻 田 生 态 安 全。6.5.2 防 治 措 施根 据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的 病 虫 情 报 及 技 术 指 导,合 理 选 择 高 效、低 残 留 农 药,精 准 防 控。机 具 宜 采 用 自走 式 高 杆 喷 药 机、植 保 无 人 飞 机 等 高 效 植 保 器 械,植 物 保 护 机 械 应 符 合 G B 1 0 3 9 5.6 的 规 定。不 同 类 型 药剂 不 宜 混 用,植 保 器 械 交 叉 使 用 需 清 洗 干 净。主 要 病 害 防 治 应 符 合 N Y/T 2 1 5 6 的 规 定。6.6 收 获 作 业D B 3 3/T 1 3 5 6 2 0 2 446.6.1 收 获 时 间当 粳 稻 9 5%以 上 籽 粒 转 黄,籼 稻 9 0%以 上 籽 粒 转 黄 时 即 可 进 行 机 械 收 获,防 止 割 青。根 据 不 同 地 块 选择 合 适 的 收 获 机 械,选 择 晴 好 天 气,及 时 收 割。6.6.2 收 获 质 量在 作 业 条 件 良 好 情 况 下,全 喂 入 水 稻 联 合 收 割 机 总 损 失 率 不 大 于 2.8%,破 碎 率 不 大 于 1.5%;半 喂 入水 稻 联 合 收 割 机 总 损 失 率 不 大 于 2.5%,破 碎 率 不 大 于 0.5%,损 失 率、破 碎 率 检 测 参 照 N Y/T 4 9 8 执 行,无漏 收 现 象。收 获 时 秸 秆 处 理 应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还 田 或 者 打 捆 离 田,根 据 田 间 秸 秆 留 存 量、水 稻 秸 秆 留 茬 高度、打 捆 要 求 等 选 择 合 适 的 作 业 方 式 和 机 具。6.7 机 械 烘 干烘 干 后 籼 稻 含 水 率 不 大 于 1 3.5%,粳 稻 含 水 率 不 大 于 1 4.5%,稻 谷 烘 干 应 符 合 G B/T 2 1 0 1 5 的 要 求。7 验 收 与 服 务 评 价7.1 质 量 验 收主 要 环 节 作 业 完 成 后,由 服 务 经 营 主 体 和 服 务 对 象 协 商 确 定 验 收 人 员 对 作 业 质 量 进 行 验 收。7.2 服 务 评 价服 务 经 营 主 体 在 从 事 水 稻 机 械 化 作 业 服 务 过 程 中,根 据 服 务 对 象 或 购 买 服 务 方 对 其 作 业 操 作 规 范 性、耕 整 地、秧 苗 质 量、机 械 栽 植、施 肥 作 业、植 保 作 业、机 械 收 获、机 械 烘 干 等 作 业 服 务 进 行 评 价,改 进和 完 善 服 务 质 量。D B 3 3/T 1 3 5 6 2 0 2 45A附 录 A(资 料 性)水 稻 机 械 化 作 业 服 务 合 同(样 本)图 A.1 给 出 了 水 稻 机 械 化 作 业 服 务 合 同(样 本)。图 A.1 水 稻 机 械 化 作 业 服 务 合 同(样 本)水 稻 机 械 化 作 业 服 务 合 同(样 本)甲 方:乙 方:经 协 商,在 平 等 互 利、保 证 双 方 权 益 的 基 础 上,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农 业 机 械 作 业 服 务。双 方 签定 如 下 条 款:一、服 务 内 容 与 作 业 质 量1 甲 方 负 责 向 乙 方 提 供(农 业 机 械 名 称)台 开 展 作 业 服 务。2 具 体 作 业 地 点:省 市 县 乡 村 组。3 作 业 面 积:亩(1 亩 6 6 6.7 平 方 米)。4 作 业 时 间 约 定 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5.服 务 质 量:。二、作 业 费 标 准 及 结 算 方 式6 作 业 服 务 费 标 准 按 元/亩 计 算,共 计:元。7 结 算 方 式:每 天 作 业 完 成 后,乙 方 要 当 场 确 认 并 按 作 业 量 核 算 作 业 服 务 费。乙 方 为 个 人 的应 当 当 天 以 现 金、支 付 宝 或 微 信 等 方 式 足 额 向 甲 方 支 付 作 业 费;乙 方 为 农 场 或 合 作 社 等 单 位 的 可 办理 银 行 支 付,并 在 作 业 任 务 全 部 完 成 后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银 行 支 付 手 续。或 双 方 协 商 收 费 方式:。8 双 方 对 作 业 面 积 有 异 议 时,按 双 方 实 际 丈 量 作 业 面 积 计 算。对 于 有 政 府 补 助 的 相 关 服 务 内容,其 政 府 补 贴 结 算 由 双 方 协 商。三、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9 甲 方 要 按 合 同 要 求 准 时 到 乙 方 指 定 的 作 业 地 点 开 展 作 业 服 务。1 0 甲 方 要 保 证 投 入 作 业 服 务 的 农 业 机 械 技 术 状 态 良 好,驾 驶 操 作 人 员 具 备 合 法 的 资 格,按 照操 作 规 程 作 业,确 保 安 全 生 产。1 1 甲 方 应 按 照 农 艺 要 求 保 证 作 业 质 量,作 业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地 方 标 准 要 求。无 国 家 和 地 方标 准 的 作 业 项 目,可 结 合 当 地 实 际,由 甲 方 当 场 示 范 作 业 标 准,或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作 业 标 准。1 2 甲 方 为 作 业 地 县 域 范 围 外 的,乙 方 应 事 先 告 知 作 业 服 务 地 的 地 理 位 置、作 业 环 境、种 植 规格、道 路 交 通 状 况 及 风 俗 习 惯 等 相 关 情 况。D B 3 3/T 1 3 5 6 2 0 2 461 3 为 了 保 证 甲 方 顺 利 开 展 作 业,乙 方 确 保 作 业 地 点 适 合 农 业 机 械 耕 作;协 调 好 相 邻 关 系,确保 农 业 机 械 的 运 输 及 使 用 不 受 相 邻 各 方 的 阻 挠 或 妨 碍,并 为 甲 方 提 供 如 下 便 利 条件:。因 乙 方 不 能 做 到 前 款 规 定,致 使 甲 方 不 能 作 业 或 作 业 迟 延 的,甲 方 不 承担 违 约 责 任。1 4 如 签 定 合 同 时 没 有 商 定 作 业 时 间,乙 方 应 在 作 业 时 间 确 定 后,提 前 天 通 知 甲 方。四、违 约 责 任1 5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的,应 依 法 承 担 违 约 责 任,并 赔 偿 对 方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1 6 如 果 一 方 需 要 变 更 或 终 止 作 业 合 同 的,应 在 作 业 初 始 时 间 前 1 5 天 通 知 对 方,并 征 得 对 方同 意 后 方 可 变 更 或 终 止 作 业 合 同。给 对 方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提 出 方 应 赔 偿 损 失。赔 偿 金 额 为 保证 金 的 2 倍,或 由 双 方 商 定 违 约 赔 偿 金 元。1 7 因 天 气 等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它 意 外 事 件 使 得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双 方 不 承担 违 约 责 任。遭 受 不 可 抗 力、意 外 事 件 的 一 方 如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延 迟 履 行 本 合 同 的,应 当 自不 可 抗 力、意 外 事 件 消 除 之 日 起 5 日 内,将 事 件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并 于 事 件 消 除 之 日 起2 0 日 内,向 另 一 方 提 交 导 致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或 延 迟 履 行 的 合 法 证 明。五、其 他 事 宜1 8 一 方 变 更 通 讯 地 址 或 联 系 方 式,应 自 变 更 之 次 日 通 知 对 方,否 则 变 更 方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后 果 承 担 责 任。1 9 未 尽 事 宜,甲、乙 双 方 经 协 调 一 致 可 另 签 定 补 充 协 议,其 法 律 效 力 同 本 合 同。2 0 为 保 证 合 同 履 行,双 方 同 意 由 为 鉴 证 方,各 交 纳 保 证 金 元 由 鉴 证 方 保 管,作 业 任 务 结 束 后 退 还,或 作 为 违 约 方 赔 偿 金。2 1 甲、乙 双 方 发 生 纠 纷,可 向 作 业 地 农 机 管 理 等 部 门 或 鉴 证 方 申 请 调 解,也 可 直 接 向 作 业 地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2 2 本 合 同 一 式 贰(叁)份,甲 方、乙 方(和 鉴 证 方)各 执 一 份,经 双(叁)方 签 字(盖 章)后 生 效,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单 方 更 改 无 效。2 3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甲 方:(盖 章)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联 系 地 址:联 系 电 话:乙 方:(盖 章)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联 系 地 址:联 系 电 话:鉴 证 方:(盖 章)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联 系 地 址:联 系 电 话:图 A.1 水 稻 机 械 化 作 业 服 务 合 同(样 本)(续)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