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质疑投诉处理规范DB4205/T127 -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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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2 4205 宜昌市地方标准 DB 4205/T 1272024 政府采购 质疑投诉 处理规范 Government procurement-Specification for handling doubts and complaints 2024-01-25 发布 2024-02-26 实施 宜昌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4205/T 127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要 求.1 5 质疑.2 6 投诉.4 7 投 诉调 解.7 8 资 料归 档.8 9 评 价与 改进.8 附录A(资 料性)质疑 函.9 附录B(资 料性)质疑 不予受 理通 知书.10 附录C(资 料性)质疑 函形式 要件 补正 通知 书.11 附录D(资 料性)质疑 受理通 知书.12 附录E(资 料性)质疑 答复函.13 附录F(资 料性)质疑 终止答 复通 知书.14 附录G(资 料性)投诉 书.15 附录H(资 料性)政府 采购投 诉补 正通 知书.18 附录I(资 料性)政府 采购投 诉不 予受 理告 知书.19 附录J(资 料性)政府 采购投 诉管 辖权 告知 书.20 附录K(资 料性)政府 采购投 诉受 理书.21 附录L(资 料性)政府 采购投 诉答 复通 知书.22 附录M(资 料性)政府 采购暂 停采 购活 动通 知书.23 附录N(资 料性)恢复 政府采 购活 动通 知书.24 附录O(资 料性)政府 采购投 诉处 理决 定书.25 附录P(资 料性)政府 采购终 止投 诉处 理决 定书.27 参考文 献.28 DB 4205/T 127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宜 昌市 公共 资源 交易中 心提 出。本文件 由宜 昌市 财政 局归 口。本文件 主要 起草 单位:宜 昌市信 息与 标准 化所、宜 昌市公 共资 源交 易中 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张武、胡小 兵、刘云 峰、骆君 芳、徐 涛、郑静 媛、吴冬 云、张 琴剑、张 笛、李咏霜、李端。本文件 为首 次发 布。本文件 实施应 用中 的疑问 或对本 文件的 有关 修改意 见或建 议,请 反馈 至宜昌 市公共 资源交 易中 心,联系电 话:0717-6219005;邮箱:。DB 4205/T 127 2024 III 引 言 随着时 代的 发展,营商 环 境的优 化,质 疑和 投诉 作 为政府 采购 项目 的重 要环 节,其处 理过 程和 结果是切实 保障 政府 采购 各参 与主体 利益,有 效体 现政 府采购 公开、公 平、公正 的原则 的重 要手 段。为 规 范政府采 购质疑 投诉 处理行 为,保 护参加 政府 采购活 动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确 保政府 采购结 果公 正合法,制定本 文件。DB 4205/T 127 2024 1 政 府采购 质 疑投诉 处理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政 府采 购质 疑投诉 处理 的基 本要 求、程序及 投诉 调解 等方 面的 内容。本文件 适用 于政 府采 购质 疑投诉 处理 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政府采 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 国家机 关、事业 单位 和团 体组织,使 用财 政性 资金 采购依 法制 定的 集中 采购 目录以 内的 或采 购限 额标准以 上的 货物、工 程和 服务的 行为。采购人 purchaser 依法进 行政 府采 购的 国家 机关、事业 单位、团 体组 织。采购代 理机 构 purchasing agency 根据采 购人 的委 托办 理采 购事宜 的机 构,包括 集中 采购机 构和 社会 代理 机构。供应商 supplier 参加政 府采 购活 动,有意 愿向采 购人 提供 货物、工 程或者 服务 的法 人、其他 组织或 者自 然人。潜在供 应商 potential suppliers 有能力 向采 购人 提供 货物、工程 或者 服务 的法 人、其他组 织或 者自 然人。质疑 doubts 供应商 认为 采购 文件、采 购过程 和中 标、成交 结 果 使自己 的权 益受 到损 害的,以 书面 形式 向采 购人或其委 托的 采购 代理 机构 提出 疑 问的 行为。3.7 投诉 complaint 质疑供 应商 对采 购人、采 购代理 机构 的答 复不 满意 或者采 购人、采 购代 理机 构未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作出答复 的,向所 属预 算级 次的财 政部 门表 达诉 求的 行为。4 基本要 求 DB 4205/T 127 2024 2 政府采 购 供 应商 提出 质疑 和投诉 应当 坚持 依法 依规、诚实 信用 原则。政府采 购质 疑答 复和 投 诉 处理应 当坚 持依 法依 规、权责对 等、公平 公正、简 便高效 原则。采购人、采 购代 理机 构、财 政部门 等相 关知 情人 对在 质疑答 复和 投诉 处理 过程 中知悉 的国 家秘 密、商业秘 密、个人 隐私 和依 法不予 公开 的信 息应 当保 密。采购人、采购 代理 机构、财政部 门应公 开质 疑答复 和投诉 处理的 接待 场所、意见箱、电话 号码、网址(包括 电子 监管 平台)、电 子邮 箱及 信函 邮寄 地址等,确 保渠 道畅 通有 效、便 捷可 及。5 质疑 质疑提 出 5.1.1 提出主 体 质疑提 出应 当是 参与 所质 疑项目 采购 活动 的供 应商。供应 商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进行质 疑,代理 人提 出质疑,应 当提 交供 应商 签 署的授 权委 托书。以联 合 体形式 参加 政府 采购 活动 的,其质 疑应 当由 组成 联 合体的所 有供 应商 共同 提出。5.1.2 提出时 效 5.1.2.1 质疑采 购文 件 对采购 文件 提出 质疑 的,应 当在获 取采 购文 件或 者采 购文件 公告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7个 工作 日内 提出。5.1.2.2 质疑采 购过 程 对采购 过程 提出 质疑 的,质疑时 效的 起算 日期 为各 采购程 序环 节结 束之 日起7 个工作 日内 提出。5.1.2.3 质疑采 购结果 对采购 结果提 出质 疑的,质疑时 效的起 算日 期为中 标或者 成交结 果公 告期限 届满之 日起7 个工作 日内提出。5.1.3 质疑材 料提 交 5.1.3.1 质疑材 料 5.1.3.1.1 质疑函,应 包括:a)供应商 的姓 名或 者名 称、地址、邮编、联 系人 及联 系电话;b)质疑项 目的 名称、编 号;c)具体、明确 的质 疑事 项和 与质疑 事项 相关 的请 求;d)事实依 据;e)必要的 法律 依据;f)提出质 疑的 日期。供应商 为自 然人 的,应当 由本人 签字;供 应商 为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应当 由法定 代表 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 其授 权代 表签 字或者 盖章,并 加盖 公章。质疑 函参 见附 录A。5.1.3.1.2 必要的 证明 材料,即 证明 供应商 权益 受到 侵害 或其 质疑事 项具 备 合 理性 的材 料。5.1.3.2 质疑方 式 可采用 纸质 质疑 或网 上质 疑方式 提交。DB 4205/T 127 2024 3 质疑处 理 5.2.1 接收 采购人 负责 供应 商质 疑答 复,采 购人 委托 采购 代理 机构采 购的,采 购代 理机 构在委 托授 权范 围内 作出答复,采 购人、采 购代 理机构 应接 收供 应商 在法 定质疑 期内 提交 的书 面质 疑函。5.2.2 形式审 查 5.2.2.1 审查要 求 5.2.2.1.1 采购人、采 购代 理机 构收 到质疑 函后,应 当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形 式审 查。5.2.2.1.2 采购人 未授权 采购 代理机 构答复 质疑或 质疑 事项超 出授权 范围的,采 购代理 机构应 当在 1个工作 日内 将接 收的 质疑 函移交 采购 人。5.2.2.2 审查结 果 5.2.2.2.1 不予受 理 质疑函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不 予受 理:a)所有质 疑事 项均 不符 合本 文第 5.1 的 规定 的;b)提 交 质疑 函 的供 应商 不 是参 与 所质 疑 项目 采购 活 动的 供 应商 和 依法 获取 可 质疑 采 购文 件 的 潜在供应 商;c)潜在供 应商 仅对 采购 文件 以外的 事项 提出 质疑 的供 应商的;d)质疑供 应商 提交 质疑 函时 已超过 质疑 有效 期的;e)质疑供 应商 未按 质 疑函 形式要 件补 正通 知书 规 定的时 间和 要求 补正 形式 要件的;f)质疑供 应商 就已 答复 过的 同一事 项又 提出 质疑 且未 提供新 的有 效证 据的;g)相关法 律、法规、规 章制 度或其 他省 级以 上财 政部 门规定 的不 予受 理情 况。质疑不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时,向 质疑 供应 商发 出质 疑不予 受理 通知 书;供应 商的质 疑缺 乏规 定的 要件时,向质疑 供应 商发出 质疑函 形式要 件补 正通知 书。质 疑不予 受理 通知书 参见附 录B,质疑函 形式 要件补正 通知 书参 见附 录C。5.2.2.2.2 受理 采购人、采 购代 理机 构自 收到符 合要 求的 质疑 函之 日起即 为受 理,并向 质疑 供应商 发出 质疑 受理 通知书。质疑 受理 通知 书参 见附录D。5.2.3 调查 采购人、采 购代 理机 构受 理质疑 后,应当 对质 疑事 项进行 逐条 审查。调 查过 程中,认为 质疑 事项 可能影响 中标、成 交结 果的,采购 人应 当暂 停采 购活 动,已 经签 订合 同的,应 当中止 履行 合同。5.2.4 答复 5.2.4.1 采购人、采 购代 理机 构 应 当在受 理质 疑之 日 起 7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质 疑答 复,并以书 面形 式 的质疑答 复函,通 知质 疑供 应商和 其他 有关 供应 商,答复的 内容 不 得 涉及 商业 秘密。5.2.4.2 质疑答 复 函 应包 括:a)质疑供 应商 的姓 名或 者名 称;b)受理质 疑函 的日 期、质疑 项目名 称及 编号;c)质疑事 项、质疑 答复 的具 体内容、事 实依 据和 法律 依据;DB 4205/T 127 2024 4 d)告知质 疑供 应商 依法 投诉 的权利;e)质疑答 复人 名称;f)答复质 疑的 日期。质疑答 复函 参见 附录E。5.2.5 处理 5.2.5.1 采购人、采购 代理 机构 认 为供应 商质疑 不成 立,或 者成立 但不影 响中 标、成 交结果 的,继 续开展采 购活 动。5.2.5.2 采购人、采购 代理 机构 认 为供应 商质疑 成立 且影响 或者可 能影响 中标、成交 结果的,按照 下列情况 处理:a)对 采 购文 件 提出 的质 疑,依 法 通过 澄 清或 者修 改 可以 继 续开 展 采购 活动 的,澄 清 或者 修 改 采购文件 后继 续开 展采 购活 动;否 则应 当修 改采 购文 件后重 新开 展采 购活 动;b)对 采 购过 程、中 标或 者 成交 结 果提 出 的质 疑,合 格供 应 商符 合 法定 数量 时,可 以 从合 格 的 中标 或 者成 交 候选 人中 另 行确 定 中标、成交 供应 商 的,应 当依 法 另行 确定 中 标、成 交供 应 商;否则应 当重 新开 展采 购活 动。5.2.5.3 质疑答 复导致 中标、成交 结果改 变的,采购 人或者 采购代 理机构 应当 在发布 变更(废标)公告后 5 个工 作日 内将 有关 情况书 面报 告同 级财 政部 门。书面 报告 材料 包括 质 疑函、质 疑答 复、相 关证 明材料等。5.2.6 撤回 在质疑 处理 过程 中,质疑 供应商 书面 撤回 质疑 的,采购人、采 购代 理机 构应 终止质 疑处 理,向质 疑供应商 及其 他相 关供 应商 出具质 疑终 止答 复通 知书。质疑终 止答 复通 知书 参见 附录F。6 投诉 投诉提 起 6.1.1 提起主 体 投诉提 起应 当是 对采 购人、采 购代 理机 构的 质疑 答 复不满 意,或 者采 购人、采 购代理 机构 未在 规定时间内 作出 答复 的质 疑供 应商(以下 简称 投诉 人)。6.1.2 提起时 效 投诉人 可以 在答 复期 满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采购 人所 属 预算级 次的 同级 财政 部门 书面提 起投 诉。6.1.3 投诉材 料提 交 6.1.3.1 投诉材 料 6.1.3.1.1 投诉书,并按 照被 投诉采 购人、采购代 理机 构(以 下简称 被投诉 人)和与投 诉事项 有关 的供应商 数量 提供 投诉 书的 副本。应包 括:a)投诉人 和被 投诉 人的 姓名 或者名 称、通讯 地址、邮 编、联 系人 及联 系电 话;b)质疑和 质疑 答复 情况 说明 及相关 证明 材料;c)具体、明确 的投 诉事 项和 与投诉 事项 相关 的投 诉请 求;DB 4205/T 127 2024 5 d)事实依 据;e)法律依 据;f)提起投 诉的 日期。投诉人 为自 然人 的,应当 由本人 签字;投 诉人 为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应当 由法定 代表 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 其授 权代 表签 字或者 盖章,并 加盖 公章。投诉 书参 见附 录G。6.1.3.1.2 必要的 证明 材料,即 证明 供应商 权益 受到 侵害 或其 投诉事 项具 备合 理性 的材 料。6.1.3.2 投诉方 式 可采用 现场 递交、电 子邮 件、网 上投 诉、信函 寄交 等方式 将书 面投 诉材 料提 交。投诉处 理 6.2.1 接收 县级以 上各 级人 民政 府财 政部门(以下 简称 财政 部 门)负责 依法 处理 质疑 供 应商投 诉,应 接 收 投诉人在法 定投 诉期 内 提 交的 投诉书。6.2.2 投诉审 查 6.2.2.1 审查要 求 财政部 门处理 投诉 事项采 用书面 审查的 方式,在收 到投诉 书后,应当 在5个 工 作日内 进行审 查。提交的投 诉书内 容或 材料需 补正的,应当 在收 到投诉 书5个工 作日 内一次 性书 面 通知投 诉人补 正;投诉 不符合本 文6.2.2.2.2 规定 条 件的,应 当自 收到 投诉 书3 个工作 日内 书面 告知 不予 受理,并 说明 理由;投诉不属于 本部 门管 辖的,应 当在收 到投 诉书3个 工作 日 内书面 告知 投诉 人向 有管 辖权的 部门 提起 投诉。6.2.2.2 审查结 果 6.2.2.2.1 不予受 理 经审查,符 合下 列情 形之 一的,不予 受理:a)投诉书 内容 不符 合本文6.1.3.1 规 定的,未按 照补 正 期限进 行补 正或 者补 正后 仍不符 合规 定;b)投诉不 符合 本 文6.2.2.2.2 规定 条件 的;c)投诉不 属于 本部 门管 辖。政府采 购投 诉补 正通 知书 参见附 录H,政 府采 购投 诉 不予受 理告 知书 参见 附录I,政府 采购 投诉 管辖权告知 书参 见附 录J。6.2.2.2.2 受理 经审查,符 合下 列情 形的,予以 受理:a)提起投 诉前 已依 法进 行质 疑;b)投诉书 内容 符合 本文 6.1.3.1 的 规定;c)在投诉 有效 期限 内提 起投 诉;d)同一投 诉事 项未 经财 政部 门投诉 处理;e)财政部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供应商 投诉 的事 项不 得超 出已质 疑事 项的 范围,但 基于质 疑答 复内 容提 出的 投诉事 项除 外。财政部 门受 理日 期应 为收 到投诉 书之 日。政府 采购 投诉受 理书 参见 附录K。6.2.3 调查 DB 4205/T 127 2024 6 6.2.3.1 财政部 门自 受理 投诉 之日 起 8 个工 作日 内,应向 被 投诉人 和其 他与 投诉 事项 有关的 当事 人 发出投诉 答复 通知 书及 投诉 书副本。政 府采 购投 诉答 复通知 书参 见附 录 L。6.2.3.2 被投诉 人和其 他与 投诉事 项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收 到投诉 答复通 知书 及投诉 书副本 之日 起 5个工作 日内,以 书面 形式 向财政 部门 作出 说明,并 提交相 关证 据、依据 和其 他有关 材料。6.2.3.3 财政部 门受理 投诉 后,应 当对投 诉事项 进行 逐条审 查。认 为有必 要时,可以 进行调 查取证 或者组织 质证 听证;可 以根 据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职 责权限,委 托相 关单 位或 者第三 方开 展调 查取 证、检验、检 测、鉴定。6.2.3.4 调查取 证时,投诉 人、被 投诉人 以及与 投诉 事项有 关的单 位及人 员应 当向财 政部门 如实反 映情况,并提供 财政 部门所 需要的 相关材 料;应至少 由两人 以上财 政部 门工作 人员参 加,并 作调 查笔录,交被调 查人 签字 确认,被 调查人 拒绝 在调 查取 证笔 录上签 字的,调 查人 应当 在调查 取证 笔录 上注 明。6.2.3.5 需要组 织当面 质证 听证的,应至 少由两 人以 上财政 部门工 作人员 主持,并作 质证笔 录,投 诉人、被 投诉 人、主持 人和 与投诉 事项 相 关 的当 事人 应在质 证笔 录上 签字。6.2.4 暂停 6.2.4.1 财政部 门在处 理投 诉事项 期间,可以视 具体 情况书 面通知 采购人 和采 购代理 机构暂 停采购 活动,暂 停采 购活 动时 间最 长不得 超 过 30 日。政府 采 购暂停 采购 活动 通知 书参 见附 录M。6.2.4.2 采购人 和采购 代理 机构收 到暂停 采购活 动通 知后应 当立即 中止采 购活 动,在 法定的 暂停期 限结束前 或者 财政 部门 发出 恢复采 购活 动通 知前,不 得进行 该项 采购 活动。恢 复政府 采购 活动 通知 书 参 见附录 N。6.2.5 处理 6.2.5.1 财政部 门应 当自 收到 投诉 之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对 投诉事 项作 出处 理决 定。需 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 评审 以及 需要 投诉人 补正 材料 的,所需 时间不 计算 在投 诉处 理期 限内。6.2.5.2 财政部 门应当 及时 将加盖 公章的 投诉处 理决 定书送 达投诉 人和与 投诉 事项有 关的当 事人,并及时将 投诉处 理结 果在省 级以上 财政部 门指 定的政 府采购 信息发 布媒 体上公 告。投 诉处 理决定 书应 包括:a)投诉人 和被 投诉 人的 姓名 或者名 称、通讯 地址 等;b)处理决 定查 明的 事实 和相 关依据,具 体处 理决 定和 法律依 据;c)告 知 相关 当 事人 申请 行 政复 议 的权 利、行 政复 议 机关 和 行政 复 议申 请期 限,以 及 提起 行 政诉讼的权 利和 起诉 期限;d)作出处 理决 定的 日期。政府采 购投 诉处 理决 定书 参见附 录O。6.2.5.3 投诉人 对采购 文件 提起的 投诉事 项,财 政部 门经查 证属实 的,应 当认 定投诉 事项成 立。经 认定成立 的投 诉事 项不 影响 采购结 果的,继续 开展 采 购活动;影响 或者 可能 影 响采购 结果 的,财 政部 门 按照下列 情况 处理:a)未确定 中标 或者 成交 供应 商的,责令 重新 开展 采购 活动;b)已 确 定中 标 或者 成交 供 应商 但 尚未 签 订政 府采 购 合同 的,认 定 中标 或者 成 交结 果 无效,责 令重新开 展采 购活 动;c)政府采 购合 同已 经签 订但 尚未履 行的,撤 销合 同,责令重 新开 展采 购活 动;d)政 府 采购 合 同已 经履 行,给 他 人造 成 损失 的,相 关当 事 人可 依 法提 起诉 讼,由 责 任人 承 担 赔偿责任。DB 4205/T 127 2024 7 6.2.5.4 投诉人 对采购 过程 或者采 购结果 提起的 投诉 事项,财政部 门经查 证属 实的,应当认 定投诉 事项成立。经认 定成 立的 投诉 事项不 影响 采购 结果 的,继 续开展 采购 活动;影响 或者 可能影 响采 购结 果的,财政部 门按 照下 列情 况处 理:a)未确定 中标 或者 成交 供应 商的,责令 重新 开展 采购 活动;b)已 确 定中 标 或者 成交 供 应商 但 尚未 签 订政 府采 购 合同 的,认 定 中标 或者 成 交结 果 无效。合 格供 应 商符 合 法定 数量 时,可 以 从合 格 的中 标或 者 成交 候 选人 中 另行 确定 中 标或 者 成交 供 应 商的,应 当要 求采 购人 依法 另行确 定中 标、成交 供应 商;否 则责 令重 新开 展采 购活动;c)政 府 采购 合 同已 经签 订 但尚 未 履行 的,撤 销合 同。合 格 供应 商 符合 法定 数 量时,可以 从 合 格的 中 标或 者 成交 候选 人 中另 行 确定 中 标或 者成 交 供应 商 的,应 当要 求采 购 人依 法 另行 确 定 中标、成 交供 应商;否 则责 令重新 开展 采购 活动;d)政 府 采购 合 同已 经履 行,给 他 人造 成 损失 的,相 关当 事 人可 依 法提 起诉 讼,由 责 任 人 承 担 赔偿责任。6.2.5.5 投诉人 对废 标行 为提 起的 投诉事 项成 立的,财 政部 门应当 认定 废标 行为 无效。6.2.6 驳回 投诉处 理过 程中,有 下列 情形之 一的,财 政部 门应 当驳回 投诉:a)受理后 发现 投诉 不符 合法 定受理 条件;b)投诉事 项缺 乏事 实依 据,投诉事 项不 成立;c)投诉人 捏造 事实 或者 提供 虚假材 料;d)投 诉 人以 非 法手 段取 得 证明 材 料,即 证据 来源 的 合法 性 存在 明 显疑 问,投 诉人 无 法证 明 其 取得方式 合法 的,视为 以非 法手段 取得 证明 材料。6.2.7 撤回 在投诉 处理 的过 程中,投 诉人书 面申 请撤 回投 诉的,财 政部 门应当 终 止投 诉 处理程 序,并 书面 告知相关当 事人。政 府采 购终 止投诉 处理 决 定 书参 见附 录P。7 投诉调 解 调解主 体 政府采 购调 解应 由财 政部 门组织 实施。可 以由 本部 门 经验丰 富的 工作 人员 组成 相对固 定的 调解 小组,负责投 诉调 解工 作,也可 以委托 第三 方专 业机 构与 财政部 门一 起参 与调 解工 作。调解要 求 调解小 组在 调解 中应 以当 事人双 方自 愿为 基础,坚持 客观中 立立 场,不 偏袒、包 庇任何 一方 当事 人,不得向 双方 当事 人收 取任 何费用。调解时 效 对适用 调解机 制的 投诉案 件,财 政部门 应当 于调解 前至少1 个工 作日将 调解 的 时间、地点和 相关 事项告知 当事 人。调解 期限 计入投 诉处 理期 限。法律、法规、规 章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调解范 围 7.4.1 投诉案 件符 合下 列情 形之 一的,可以 进行 调解:DB 4205/T 127 2024 8 a)投诉人 对有 关政 府采 购法 律法规 不清 楚、理解 存在 偏差,对政 府采 购程 序不 了解等;b)投诉人 对采 购文 件、采购 过程和 中标 成交 结果 存在 异议,但事 实依 据不 充分;c)财政部 门已 经受 理的 投诉 案件,但事 实清 楚、双方 争议不 大;d)当事人 各方 有明 确的 调解 意向。7.4.2 违反法 律、法 规和 规章的 强制性 规定,损害 国家利 益、公 共利益 和他 人合法 权益的 投诉案 件 不适合进 行调 解。调解流 程 7.5.1 未正式 受理 的投 诉案 件 财政部 门在 下达 投诉 受理 通知前,应 对收 到的 投诉 书进行 分析 研判,符 合调 解范围 的投 诉案 件在 征求当事 人同 意调 解后,在3 个工作 日内 组织 调解,调 解成功 的,不再 受理 投诉 案件。投诉 人不 同意 调解,或者调 解不 成的,按 照本 文第6 章的 有关 规定 审查 受 理。7.5.2 已受理 的投 诉案 件 财政部 门已 下达 投诉 受理 通知,经过 分析 研判 认为 可以通 过调 解化 解矛 盾纠 纷的,在征 求投 诉人 和被投诉 人同意 调解 后,在15 日内组 织完 成调解 工作。双方不 同意调 解,或者调 解不成 的,按 照本 文第6章的规 定处 理。7.5.3 调解成 功后 的投 诉案 件 当事人 双方应 当签 署政府 采购调 解协议,并 各执1 份,财政 部门留 存1份。投 诉 人签署 调解协 议后,书面撤 回投 诉书,且 投诉 人不能 以同 一事 实再 向财 政部门 提起 投诉 或举 报,财政部 门不 再受 理或 者 终 止投诉处 理。调解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当 终止调 解:a)调解期 限届 满,未达 成调 解协议 的;b)当事人 不愿 意继 续调 解或 者要求 终止 调解 的;c)当事人 无正 当理 由缺 席、中途退 出或 者故 意拖 延调 解的;d)需要终 止调 解的 其他 情形。8 资料归 档 采购人 和采 购代 理机 构、财政部 门应 将相 关材 料按 照规定 要求 整理 归档。9 评价与 改进 财政部 门应 对质 疑答 复工 作、投 诉处 理工 作开 展监 督检查,保 障质 疑答 复过 程有效 运行。采购人 和采购 代理 机构、财政部 门应对 日常 监督检 查、上 级主管 部门 检查、定期评 价等发 现的 问题进行 汇总 分析,查 找原 因并提 出改 进意 见。采购人 和采购 代理 机构应 对质疑 答复工 作、财政部 门应对 投诉处 理工 作进行 定期评 价,定 期或 不定期统 计、分析 质疑 答复 和投诉 处理 结果,不 断改 进政府 采购 质疑 答复 和投 诉处理 工作。DB 4205/T 127 2024 9 A 附录A(资料 性)质疑函 一、质疑 供应商基 本信息 二、质疑 项目基本 情况 三、质疑 事项具体 内容 1 2 四、与质 疑事项相 关的质 疑请求()DB 4205/T 127 2024 10 A B 附录B(资料 性)质疑不 予受 理通 知书 _ _ _ _ _ 15 DB 4205/T 127 2024 11 B C 附录C(资料 性)质疑函 形式 要件 补正 通知 书 _ _ 1 2 3 DB 4205/T 127 2024 12 C D 附录D(资料 性)质疑受 理通 知书 _ 7 DB 4205/T 127 2024 13 D E 附录E(资料 性)质疑答 复函 _:15 DB 4205/T 127 2024 14 E F 附录F(资料 性)质疑终 止答 复通 知书 _ DB 4205/T 127 2024 15 F G 附录G(资料 性)投诉书/1 2 DB 4205/T 127 2024 16:/:/1 2 DB 4205/T 127 2024 17 投 诉 书 制 作 说 明:1.2.3.4.5.6.7.DB 4205/T 127 2024 18 G H 附录H(资料 性)政府采 购投 诉补 正通 知书 94 94 1._ 2._ 94 DB 4205/T 127 2024 19 H I 附录I(资料 性)政府采 购投 诉不 予受 理告 知书 94 60 6 DB 4205/T 127 2024 20 I J 附录J(资料 性)政府采 购投 诉管 辖权 告知 书/DB 4205/T 127 2024 21 J K 附录K(资料 性)政府采 购投 诉受 理书 94 DB 4205/T 127 2024 22 K L 附录L(资料 性)政府采 购投 诉答 复通 知书/94 5 DB 4205/T 127 2024 23 L M 附录M(资料 性)政府采 购暂 停采 购活 动通 知书/30 DB 4205/T 127 2024 24 M N 附录N(资料 性)恢复政 府采 购活 动通 知书 DB 4205/T 127 2024 25 N O 附录O(资料 性)政府采 购投 诉处 理决 定书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一、基本 情况/DB 4205/T 127 2024 26 1._ 2._ 二、调查 核实情况 94 _ _ _ 三、法律 依据和处 理决定 _ _ 四、其他 事项 60 6 DB 4205/T 127 2024 27 O P 附录P(资料 性)政府采 购终 止投 诉处 理决 定书 DB 4205/T 127 2024 28 参考文 献 1 GB/T 36113-2018 政务 服务中 心服 务投 诉处 置规 范 2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政 府采 购法 3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政 府采 购法实 施条 例(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国 务院 令 第658 号)4 政府 采购 质疑 和投 诉办 法(财政 部令 第 94 号)5 省财 政厅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政府 采购 质疑 答复 工作 有关事 项的 通知(鄂 财函 2016 309 号)6 市财 政局 关于 印发 宜昌 市市级 政府 采购 工作 规程 的通知(宜市 财采 发 2022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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